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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学习报告 广东省安监局 政策法规处 谢义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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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内容 一、为什么修法? (一)出生及成效 (二)问题的提出 (三)实践的推动 二、安法是什么? (一)基本框架 (二)内容概要
三、实践用什么? (一)基本理念 (二)底线思维(涉罪条款) (三)法定要求(做什么、怎么做?规定动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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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生及成效 1.出生: 1981年,原国家劳动总局起草《劳动保护法(草案)》开始,到2001年出台,前后21年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 (朱镕基总理2001年11月29日在代表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安全生产法(草案)》时,就立法的必要性写的一段话)这36个字,高度概括了立法的必要性,非常精辟、准确、全面。 意义:结束建国52年缺少安全生产领域综合大法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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惊天瞒报: 01年广西南丹“7.17”特大透水事故 凌晨3时多,大厂矿区(锡)爆破透水淹及3矿6工作面,死81人,损失8千多万。业主与工人签订“生死合同”,备350万现金,人均2-5万不抢救。书记县长等4人议定不扩散。 19日假调查,两次发无事故报告。28日地委书记、专员调查,肯定工作。 31日地区公安派便衣暗访证实发生过死人事故,报告地委书记后,会上,他还强调没有迹象,也没人报告。 媒体记者曝光后,国家领导指示“一定要把事故真相查个水落石出”,8月3日中央工作组调查后,成立事故调查组,历时3个月查清真相,处理128人。瞒报:00年死259,报57;01年1-7月死264,报94。朱总理曾深刻指出,这是以商养黑,以黑保商,官商勾结,草菅人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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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领域的诸多关系逐渐理顺 (2)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基本建立; (3)安全生产法制建设不断加快; (4)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不断健全;
2.成效: (1)安全生产领域的诸多关系逐渐理顺 (2)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基本建立; (3)安全生产法制建设不断加快; (4)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不断健全; (5)事故总量和伤亡人数逐年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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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端:05年5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对全国10省(市、区)执行安法情况进行检查后,首次一针见血地提出“刀不快,腰不硬”的问题,
(二)问题的提出(修法背景) 1.发端:05年5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对全国10省(市、区)执行安法情况进行检查后,首次一针见血地提出“刀不快,腰不硬”的问题, “刀不快”:法律制裁不严、企业违法成本低下; “腰不硬”:监管者执法地位不高、执法手段缺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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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传媒关注:上海“11.15”特大火灾事故 2010年11月15日下午13时左右,上海静安区的一幢维修的大楼发生火灾,造成58人死亡,56人下落不明,71伤,直接损失1.58亿元。 中央领导同志作出重要指示批示,要求全力组织灭火,千方百计搜救被困人员,千方百计做好伤员救治工作,妥善做好善后处理。 受胡锦涛总书记和温家宝总理委派,国务委员孟建柱率国务院工作组连夜赶赴事故现场,亲切慰问遇难者家属及受伤人员,指导抢险救援、善后处理和事故调查工作。 这幢大楼居住的大部分是离退休教师,他们本应安度晚年,享受天伦之乐,但无情的大火夺去了他们的生命。多少家庭无家可归,多少亲人阴阳相隔。28名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责任人中,包括企业人员7名,国家工作人员21名,其中省(部)级1人,厅(局)级6人,县(处)级6人, 上海“11·15”特大火灾案的26名犯罪嫌疑人因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等不同罪名被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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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11.15”特大火灾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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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11.15”特大火灾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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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2010.11.29): 人没了发展还有什么意义
亲人或永远消逝,或还在医院里呻吟。无证电焊工违规施工,引发了上海胶州路728号不该发生的大火,让人扼腕不已。 安全问题,归根结底是一个重视不重视的问题,是一个制度上有没有保障的问题,是一个科学认识安全与生产关系的问题,是一个要不要科学发展的问题。发展为了什么?是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发生事故了,人没了,发展还有什么意义? 呐喊:发展为了人,安全第一位。我们要安全发展,不要血淋淋的发展。着力建设好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为和谐美好的民生祈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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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珠高速河南信阳“7·22”特别重大 卧铺客车燃烧事故(2011,41死6伤,危化品爆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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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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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 20时30分05秒,甬温线浙江温州市境内,由北京开往福州的D301次列车与杭州开往福州的D3115次列车发生动车组列车追尾事故,造成40死、172伤,中断行车32小时35分,直接经济损失1.937165亿元。 起因:列控中心设备存在严重设计缺陷、上道使用审查把关不严,雷击导致设备故障后应急处置不力等因素造成的责任事故。 铁道部原部长刘志军、副部长陆东福、总工程师何华武等54名事故责任人员受到严肃处理 胡总书记、温总理等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务必把救人放在第一位,全力以赴组织好抢险救援工作,同时要尽快查明事故原因,做好善后处理等工作。受胡总书记、温总理委派,张德江副总理于7月24日上午率有关方面负责人紧急赶赴事故现场,指导抢险救援、伤员救治、善后处理和事故调查工作。 7月25日国务院批准成立事故调查组。7月28日,温家宝总理专程到事故现场,悼念遇难者,亲切慰问遇难者家属和受伤人员,回答了中外记者提问,对事故调查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7月27日,温家宝总理先后主持召开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专题研究事故调查处理和铁路安全工作,决定:加快修改《安全生产法》,进一步明确责任,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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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实践的推动. 1.生命的呼唤: 13年事故30.9295万起,死亡6.9434万人(05年12.7万)。
3.29吉林吉煤集团八宝煤矿瓦斯爆炸36+17死 12+8伤 5.20山东保利民爆济南公司车间爆炸 33死、19伤 6. 3吉林宝源丰禽业火灾 死、77伤 11.22山东青岛输油管道泄漏爆炸 死、136伤 江苏昆山中荣公司粉尘爆炸 75死、185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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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吉煤集团八宝煤矿“3•29”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13年死36+17、伤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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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11.22”原油管道泄漏爆炸事故 (62人遇难,136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7.5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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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高州在建石拱桥崩塌事故 (死亡1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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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8月2日下午,江苏省昆山中荣金属制品公司发生爆炸,车间上班员工261人,爆炸死75,伤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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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领袖的警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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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人为本 关注安全 关爱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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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带血的GDP 党政同责 一岗双责 生命红线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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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总书记在政治局常委会的讲话 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连续两次讨论安全生产问题,这说明中央对安全生产工作是高度重视的,也说明了当前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性和问题的复杂性,所以必须时时敲响警钟,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准备打持久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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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增强责任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负责制;” “我们这个体制是党总揽全局,党委要管大事,发展是大事,安全生产也是大事”;
“党政一把手必须亲力亲为,亲自动手抓”。 “要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监管,安全监管部门综合监管,地方政府属地监管。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而且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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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治的需要 (1)所有制构成变化:市场主体经济成分由单一公有制向民营、股份等多元化发展,上层建筑的法律必须适应经济变革的需要.
(2)政府职能转变:市场经济条件下“小政府、大市场”,回归“守夜人”角色的要求。由于当时市场经济体制、安全监管体制都处探索初期,计划经济体制下痕迹明显,是一部完全管制法制模式的法律,更加强调安全监管,而对企业主体安全生产责任强调不够,导致政府监管职责、责任过大,企业违法成本、自主守法意识过低,难免出现监管能力不足、难以有效遏制违法违规生产等问题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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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8月31日二审通过 原法共97条,修改后共114条。新增17条,修改59条,新增和修改的条数占了一大半,改动幅度大,按照《立法法》的规定,修法一般要经过三审,但安法二审便很顺利通过,说明修法的得到了党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的高度重视,社会有强烈而广泛的共识。全国人大整个审议过程中无人对新确立的安全生产方针、格局提出异议,有的只是提出更严格、更完善、更有操作性的意见和建议,以人为本、安全发展已成为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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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什么 (一)基本框架 (二)内容慨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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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框架 总则 第一章 分则 第二至五章 罚则 第六章 附则 第七章 条款字数 原 新 安法 1-15 1-16 16-76
17-86 77-95 87-111 96-97 7章114条共16006字 +1 70-61=+9 25-19=+6 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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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内容概要 (1)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1条) 这既是立法宗旨,又是法律所要解决的基本问题:定位:安全生产领域的主(基)干法、综合法;促进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实现可持续发展。 (2)适用范围:在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以及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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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内容概要 (3)基本要求: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法第3条) 提出以人为本理念,明确安全发展战略,发展绝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 完善安全生产方针,确立安全生产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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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内容概要 (1)一宗旨:以人为本,安全发展。一支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
(2)两条线:综合监管和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两监管线 (3)三保障: ①事先预防体系:体现“预防为主”方针,包括:责任制落实、安全机构配置、人员配置、重大危险源管理、应用新工艺技术要求等 ②事中对策体系:应急救援。一旦发生事故,部门要齐抓共管、各司其职,立即组织抢救,降低事故损失。 ③事后查处体系: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对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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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内容概要 (4)四不放过:①原因未查清;②责任者和群众未受到教育;③没有落实整改措施;④责任者未受处理。 (5)五个主体 :
①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是根本、主角); ②从业人员(参与是基础) ; ③政府及其部门(监管是关键,监制) ; ④中介机构行业协会(自律是发展方向) ⑤社会组织(监督是重要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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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用什么 (一)基本理念 (二)底线思维(涉罪条款) 1.政府及其部门 2.生产经营单位 (三)法定要求(规定动作)
1.政府及部门做什么、怎么做? 2.生产经营单位做什么、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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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理念 依法治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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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人为本 安全发展 生产必须安全 安全才能生产
(一)基本理念 以人为本 安全发展 生产必须安全 安全才能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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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安全是不可逾越的红线 安全法律是必须坚守的底线
(一)基本理念 生命安全是不可逾越的红线 安全法律是必须坚守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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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底线思维:政府及部门部分 1.负有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法88条) 2.有关政府、负有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法10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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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底线思维:政府及部门部分 3.负有职责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对已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管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不依法及时处理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 负有职责部门的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法8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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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底线思维:生产经营单位部分 涉罪条款(安法12条25项):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法保证安全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导致发生事故的;(法90条) 2.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品或处置废弃危险品的,(法9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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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底线思维:生产经营单位部分 3.主要负责人:
(1)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管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的主要负责人。)(法91条) (2)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在事故查处期间擅离职守或逃匿的; (3)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法106条) 4.安管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管职责的,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法9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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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底线思维:生产经营单位部分 5.直接负责的主管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1)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
(2)建设项目(矿山、金属冶炼或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 ①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评价的; ②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③施工单位未按批准的设计施工的; ④竣工投产或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法9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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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底线思维:生产经营单位部分 (3)生产经营场所设施设备: ①未在有较危险的场所、设施(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法96条)
②"二合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法102条) ③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员工宿舍出口的。(法102条) ④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行标的;(法9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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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底线思维:生产经营单位部分 ⑤未经常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安全设备的;(法96条)
⑥危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专业资质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标志,投入使用的;(法96条) ⑦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法9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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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底线思维:生产经营单位部分 (4)制度及管理 ①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法98条)
②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品或处置废弃危险品,未建立专门安管制度、未采取可靠安全措施的;(法98条) ③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未评估、监控,或未制定应急预案的;(法98条) ④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人管理现场安全的;(法98条) ⑤未为从业提供符合国行标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法96条) ⑥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法105条) 6.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的;(法10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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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定要求:政府及部门部分 1.县级以上政府: (1)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与城乡规划相衔接的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第8条)
(2)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建立健全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监管的重大问题(第8条)。 (3)根据安全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对易发重大事故的单位严格检查(第59条)。 (4)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区域内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第7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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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定要求:政府及部门部分 2.乡、镇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依法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第8条) 结合条例乡镇政府安全职责: ①明确安全生产工作机构或者人员并为其提供必要的保障②加强监督检查; ③协助上级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职责 ④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法8条、例38条) 3.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发现区域内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第7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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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定要求:政府及部门部分 4.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1)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第11条)。 (2)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第73条)。 (3)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第81条)。 (4)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第8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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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定要求:政府及部门部分 (5)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报告(第82条) (6)查明发生责任事故的单位的责任、对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依法追究责任(第8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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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 (1)依照本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第9条)
履行前款职责的同时,应当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同级其他监管部门和下级政府履行安全监管职责,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管。(例33条) (2)按分类分级监管要求,制定、实施安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及时处理发现的事故隐患(第59条)。 (3)定期统计分析区域内事故,并向社会公布(第86条)。 6.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管(第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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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县级以上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 (1)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单位消除重大隐患(第38条)。
(2)依法及时处理主管单位的安管人员的重大事故隐患报告(第43条)。 (3)严格依照法定的安全条件和程序对法定需要审查批准涉及安全的事项(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下同)进行审查或验收,依法取缔处理未依法经依法批准或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撤销不再具备安全条件单位的原批准(第60条) 对涉及安全事项审查、验收不得收费;不得要求接受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产品(第6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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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停止供电措施,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除外)。事故隐患消除后及时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第66条),
6.县级以上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 (4)依法决定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对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书面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 采取停止供电措施,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除外)。事故隐患消除后及时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第6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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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县级以上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 (5)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确需分别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第67条)。 (6)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第7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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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第83条)。 (9)对事故发生单位及时全面落实整改措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第82条)。
6.县级以上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 (7)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违法行为信息;对情节严重的单位,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投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管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第75条)。 (8)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第83条)。 (9)对事故发生单位及时全面落实整改措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第8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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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县级以上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 (10)有关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单位和有关人员追究法律责任,并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处理结果。(例4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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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定要求:生产经营单位部分 1.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①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法第4条 )。 ②委托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法13条) ③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行标规定的安全条件;不具备安全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法第17条) 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负责人直接监督管理安全生产工作;其他分管负责人、相关人员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法第5条、条例第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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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定要求:生产经营单位部分 2.(1)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安管人员二项规定:
①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职责的部门。(法23条) ②有注安师从事安管工作。(法24条) (2)同区域作业二项规定 两个以上单位同区域作业,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 ①应当签订安管协议,明确各自的安管职责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②指定专职安管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法4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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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安管机构人员设配三规定 (1)设置安管机构:从业超 ①50人的矿山、建筑施工、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废弃处置单位;
②100人的危险物品使用、船舶修造单位; ③300人的金属冶炼、机械制造、建材、电力、交通运输、农业机械作业合作组织; ④1000人的其他单位。 (2)设配安管机构或专职安管员: ①50人以下的矿山、建筑施工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②300人以下的金属冶炼、道路运输单位 ③从业100—1000人的, (3)配专或兼职的安管员,或委托服务:从业100人以下的,(法21条、例1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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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定要求:生产经营单位部分 3(2)危险作业(爆破、吊装、悬吊、挖掘、建设工程拆除,临近高压输电线路、输油(气)管线、通信光(电)缆作业,有限空间内作业)管理三项规定: ①执行危险作业管理规定以及本单位的危险作业管理制度②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落实下列措施: 确认符合安全作业要求❶现场作业条件;❷作业人员的上岗资质、身体状况及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❸说明危险因素、作业安全要求和应急措施; ❹发现危及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采取应急措施,停止并撤出人员。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③委托有专业资质单位的,应作业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法40条、例30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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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日常排查、岗位排查和专业排查的内容、范围和责任。
3.(3)隐患排查治理三项规定: ①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日常排查、岗位排查和专业排查的内容、范围和责任。 ②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全员在职责范围内开展经常排查,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采取应急防范措施,必要时应当停产、停业整改; 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及整改情况应向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报告。 主要及分管负责人和安管人员应定期督办。 ③设立隐患登记台账,实时、准确如实、明晰记录排查治理信息,并通报从业人员。(法38条、例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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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4.(1)发包出租四项规定 ①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②发包或出租的,应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或在承包合、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管职责; ③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安检,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及时督促整改。 ④同建筑物内的多个单位共同委托物业或其他人管理,由物业或其他管理人依委托协议承担其管理范围内的安管职责。(法46条、例3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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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劳动防护用品四项规定: ①加强劳动防护用品采购和使用管理,建立采购、发放和使用登记建档制度, ②及时无偿提供符合国行地标的用品,
③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④不得以现金或其他物品替代。(法42、例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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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资金投入五项规定: ①必需的资金投入,由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法第20条) 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法28条、例21条) ③按规提用安全费用,专用于改善安全条件。在成本中据实列支。(法第20条) ④安排用于配备防护用品、安全培训经费。(法44条) ⑤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国家鼓励单位投保安责保险,矿山、建筑施工、金属冶炼、机械制造、交通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单位,应按规定参加责任保险。鼓励其他单位参加。(法48条、例第2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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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登记建档,内容包括重大危险源的名称、位置、性质、应急措施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等 ②定期检测、评估、实时监控;
5.(2)重大危险源监管五项规定: ①登记建档,内容包括重大危险源的名称、位置、性质、应急措施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等 ②定期检测、评估、实时监控; ③制定应急预案,建立事故预警预报机制; ④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等安全生产数据信息报有关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法37条、例2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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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法32条)
7.(1)场所、设施(备)七项规定 ①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法32条) ②经常维护、保养安全设备,并定期检测、检修,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法33条) ③危险物品容器、运输工具,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须取得安全使用证或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法34条) ④不得使用应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法3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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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符合国标的安全距离。(法39条)
7.(1)场所、设施(备)七项规定 ⑤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处置废弃危险物品,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标或行标,建立专门的安管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监管。(法36条) ⑥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符合国标的安全距离。(法39条) ⑦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和救援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法3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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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3日6时06分吉林省德惠市德惠宝源丰禽业公司火灾事故(121死、77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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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教育培训七项规定: (1)岗前培训: 目的:提高从业人员认识、规避危险和排查隐患的能力。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未经教育培训合格,不得上岗作业。 内容:安全操作基本技能、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等安全培训, ①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从业人员统管,教育和培训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技能。 ②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防护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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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教育培训七项规定: (2)专门培训: ①对离岗六个月以上的或者换岗的;
②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③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管人员,应经考核合格。 ④特种作业人员须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3)建立档案,如实记录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法24-27、4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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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主要负责人八项安全职责 ①建立、健全责任制; 组织制定:②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③教培计划;
④实施应急救援预案;每年组织和参与演练; ⑤督查安全工作,半年全检,分析问题,消除隐患⑥保证投入的有效实施,年报安全情况(职代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接受工会、从业人员、股东监督); ⑦立即组织事故抢险救援,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做好善后,配合查处,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⑧法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法第18、47条,例第1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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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从业人员权利义务八项规定 ①依法获得安全保障的权利,履行安全生产的义务(法6条)
②知情权:了解场所、岗位的危险、危害因素及防范应急措施 ③建议、批评、检举和控告权; ④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撤离; ⑤因事故损害要求赔偿权; (2)义务: ⑥遵章守规规,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⑦接受教育和培训,掌握提高安全知识、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⑧及时报告处理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法49-5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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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安管机构及人员九项职权 组织或参与 ①拟订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救援预案; ②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情况; ③应急救援演练;
④检查安全,排查隐患,提出改进建议 ⑤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督促落实 ⑥重大危险源的安管措施; ⑦整改措施。(法第2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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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安管机构及人员九项职权 ⑧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管机构及安管人员的意见。(法23条)
⑨安管人员应当根据单位特点,经常性检查;立即处理发现的安全问题;不能处理的,应及时报告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管人员可向主管的负有安全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法4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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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建立和实施九项制度 (制定修改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法第7条):
①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建立相应机制,监督考核落实情况。 ②岗位、日常和专业性安全检查; ③重大危险源辨识、监控和隐患排查、登记、治理; ④资金投入和设备、设施保障; ⑤危险、危害场所、设备和设施及危险作业管理; ⑥教育、培训和持证上岗; ⑦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使用管理及职业健康措施保障; ⑧事故报告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⑨管理台账、档案制度。(法第19条、例第1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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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安全检查的九项规定 ①工会参与(例第6条)
②全面检查:半年、季度、月分别由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管机构组织;每周安管人员组织班组检查,(例11、12、14、15条) ③定期检查更换抢救药品、器材(例28条) ④检查安全出口确保标志明显、保持畅通并符合紧急疏散和救援要求。(例29条) ⑤指定专职安管人员检查与协调同一作业区域内的单位(法45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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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安全检查的九项规定 ⑥定期检查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法48条)
⑦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 ⑧立即处理发现的安全问题;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管人员可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报告 ⑨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法4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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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愿各位: 安全发展! 今天的学习,不对的恳请各位批评指正。 衷心祝愿大家学好、用好安全生产法,使安全生产法成为您安全发展的法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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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 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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