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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嵩立 TIMA 台灣國際醫學聯盟 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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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黃嵩立 TIMA 台灣國際醫學聯盟 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
CRPD 與 教育 黃嵩立 TIMA 台灣國際醫學聯盟 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

2 經社文公約 第十三條 一 本公約締約國確認人人有受教育之權。締約國 公認教育應謀人格及人格尊嚴意識之充分發展, 增強對人權與基本自由之尊重。締約國又公認教 育應使人人均能有效參與自由社會,應促進各民 族、種族、人種或宗教團體間之了解、容恕及友 好關係,並應推進聯合國維持和平之工作。 They agree that education shall be directed to the full development of the human personality and the sense of its dignity, and shall strengthen the respect for human rights and fundamental freedoms.

3 二 本公約締約國為求充分實現此種權利,確認: (一) 初等教育應屬強迫性質,免費普及全民; (二) 各種中等教育,包括技術及職業中等教育在內, 應以一切適當方法,特別應逐漸採行免費教育制度, 廣行舉辦,庶使人人均有接受機會; (三) 高等教育應根據能力,以一切適當方法,特別應 逐漸採行免費教育制度,使人人有平等接受機會; (四) 基本教育應儘量予以鼓勵或加緊辦理,以利未受 初等教育或未能完成初等教育之人; (五) 各級學校完備之制度應予積極發展,適當之獎學 金制度應予設置,教育人員之物質條件亦應不斷改善。

4 三 本公約締約國承允尊重父母或法定監護 人為子女選擇符合國家所規定或認可最低 教育標準之非公立學校,及確保子女接受 符合其本人信仰之宗教及道德教育之自由。
四 本條任何部分不得解釋為干涉個人或團 體設立及管理教育機構之自由,但以遵守 本條第一項所載原則及此等機構所施教育 符合國家所定最低標準為限。

5 CRPD 24 條 一、締約國確認身心障礙者享有受教育的權利。為了 在不受歧視和機會均等的情況下實現這一權利,締約 國應當確保在各級教育實行融合教育制度 (an inclusive education system) 及終身學習,以便: (a) 充分開發人之潛力、尊嚴與自我價值,並加強對 人權、基本自由及人類多元性之尊重; (b) 極致發展身心障礙者之人格、才華與創造力以及 心智能力及體能; (c) 使所有身心障礙者能有效參與自由社會。 特殊教育法 (2014/6/18) 第一條 為使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之國民,均有接受適性教育之權利,充分發展身心潛能,培養健全人格,增進服務社會能力,特制定本法。

6 二、為了實現這一權利,締約國應當確保: (a) 身心障礙者不因身心障礙而被排拒於普通教育系 統之外,身心障礙兒童不因身心障礙而被排拒於 免費與義務小學教育或中等教育之外; (b) 身心障礙者可以於自己生活之社區內,在與其他 人平等基礎上,獲得融合、優質及免費之小學教 育及中等教育; (c) 提供滿足個人需求的合理調整; (d) 身心障礙者於普通教育系統中獲得必要之協助, 以利其獲得有效之教育; (e) 按照完全融合的目標下,在最有利於學習與社會 發展的環境中,提供有效之個別化協助措施 (effective individualized support measures)。

7 三、締約國應使身心障礙者能夠學習生活與社會發展 技能,促進其完全及平等地參與教育及成為社區的一 分子。為此目的,締約國應採取適當措施,包括 :
(a) 促進學習點字文件、替代文字、擴大與替代性溝通方 法、模式及形式、定向與行動技能,並促進同儕支持 及指導; (b) 促進手語之學習及推廣聽覺障礙社群之語言認同 ; (c) 確保在最有利於學業及社會發展之環境中,以最適合 個別情況之語言與方法、模式讓視覺、聽覺障礙或視 聽雙障者(特別是兒童)接受教育。

8 四、為幫助確保實現該等權利,締約國應採取適 當措施,聘用合格之手語或點字教學教師(包括 本身是身心障礙者的教師),並對各級教育之專 業人員與工作人員進行培訓。該培訓應包括障礙 意識及學習使用適當之擴大替代性溝通方法、模 式及形式、教育技能及教材,以協助身心障礙者。 五、締約國應確保身心障礙者能夠於不受歧視及 與其他人平等基礎上,獲得一般高等教育、職業 訓練、成人教育及終身學習。為此目的,締約國 應確保向身心障礙者提供合理調整。

9 CRPD 條約專要文件準則 24條 教育 締約國應報告:
為確保每名身心障礙兒童都有機會接受早期教育、初 等義務教育和中等義務教育而採取的措施; 早期教育中的男女身心障礙兒童數量; 各級教育中男童教育和女童教育之間的現有重大差異, 以及有無制定政策和立法來兼顧這種差異; 為確保學校和教材的無障礙性,保證向身心障礙者提 供所需的個別合理便利和協助,以確保有效教育和充 分包容而採取的立法和其他措施; 有無向有需要的兒童、成人或教師提供點字、手語、 輔助和替代性溝通手段、行動能力及其他領域的特殊 技能培訓服務;

10 為宣傳聾人的語言特性而採取的措施; 為確保以最適合個人情況的語文、方式和交流手段, 在最有利的環境中提供教育而採取的措施; 為確保對教育系統中的專業人員進行有關殘疾問題的 適當培訓而採取的措施,以及為把身心障礙者納入教 育團隊而採取的措施; 高等教育中身心障礙學生的數量和百分比; 按性別和學習領域分列的身心障礙學生的數量和百分 比; 合理調整的提供情況以及為確保有機會獲得終生學習 教育而採取的其他措施; 締約國為確保身心障礙者的早期診斷和及早確定其教 育需要而採取的措施。

11 問題: 哪些屬於合理調整的項目? 個人化協助措施?範例為何? 誰有資格提出要求? 接受何種評估?誰來評估? 各級學校的義務是否相同?
誰負擔責任 財政、人力 個人化協助措施?範例為何?

12 例:給學習障礙學生的調整 Presentation: A change in the way instructions and information are presented. 例:聽有聲書而非閱讀學 習 Response: A change in the way a child completes assignments or tests. 例:以口說回答測驗(而非書 寫) Setting: A change in the environment where a child works. 例:在安靜的房間接受測驗以減少干擾 Timing and scheduling: A change to how much time a child has to complete a task, or being allowed to take breaks. 例:測驗時延長時間

13 Major Requirements Under the Rehabilitation Act (高等教育)
Auxiliary aids, which fall under academic adjustments, are supplemental resources for students with sensory, manual or speaking impairments. 需要提供之調整: Audio-recorded texts 有聲書/文件 Interpreters or other effective methods of making orally delivered materials available to students with hearing impairments 手語翻譯 Classroom equipment adapted for use by students with manual impairments 為肢障者調整之裝置 不需提供: Personal attendants 個人助理 Individually prescribed devices 個人輔具 Readers for personal use or study 專屬個人之「朗讀員」 Other devices or services of a personal nature 個人使用之器具、服務

14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 27 條 各級教育主管機關應根據身心障礙者人口調查之資料,規劃特殊教育學校 、特殊教育班或以其他方式教育不能就讀於普通學校或普通班級之身心障 礙者,以維護其受教育之權益。 各級學校對於經直轄市、縣(市)政府鑑定安置入學或依各級學校入學方式入學之身心障礙者,不得以身心障礙、尚未設置適當設施或其他理由拒 絕其入學。 各級特殊教育學校、特殊教育班之教師,應具特殊教育教師資格。 第 28 條 各級教育主管機關應主動協助身心障礙者就學;並應主動協助正在接受醫療、社政等相關單位服務之身心障礙學齡者,解決其教育相關問題。 第 29 條 各級教育主管機關應依身心障礙者之家庭經濟條件,優惠其本人及其子女受教育所需相關經費;其辦法,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定之。 第 30 條 各級教育主管機關辦理身心障礙者教育及入學考試時,應依其障礙類別、程度、學習及生活需要,提供各項必需之專業人員、特殊教材與各種教育輔助器材、無障礙校園環境、點字讀物及相關教育資源,以符公平合理接 受教育之機會與應考條件。

15 特殊教育法 特殊教育與相關服務措施之提供及設施之設置,應符合適性化、個別化、 社區化、無障礙及融合之精神。
第 18 條 特殊教育與相關服務措施之提供及設施之設置,應符合適性化、個別化、 社區化、無障礙及融合之精神。 第 19 條 特殊教育之課程、教材、教法及評量方式,應保持彈性,適合特殊教育學生身心特性及需求;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20 條 為充分發揮特殊教育學生潛能,各級學校對於特殊教育之教學應結合相關資源,並得聘任具特殊專才者協助教學。 前項特殊專才者聘任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16 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對於就讀普通班之身心障礙學生,應予適當教學及輔導;其教學原則及輔導方式之辦法,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第 25 條 各級主管機關或私人為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之身心障礙學生教育 ,得設立特殊教育學校;特殊教育學校之設立,應以小班、小校為原則, 並以招收重度及多重障礙學生為優先,各直轄市、縣(市)應至少設有一 所特殊教育學校(分校或班),每校並得設置多個校區;特殊教育班之設立,應力求普及,符合社區化之精神。 第 27 條 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對於就讀普通班之身心障礙學生,應予適當教學及輔導;其教學原則及輔導方式之辦法,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為使普通班教師得以兼顧身心障礙學生及其他學生之需要,前項學校應減少身心障礙學生就讀之普通班學生人數,或提供所需人力資源及協助;其 減少班級學生人數之條件、核算方式、提供所需人力資源與協助之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28 條 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應以團隊合作方式對身心障礙學生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訂定時應邀請身心障礙學生家長參與,必要時家長得邀請相關人員陪同參與。

17 學校、幼兒園及社會福利機構應依身心障礙學生在校(園)學習及生活需求,提供下列支持服務:
第 33 條 學校、幼兒園及社會福利機構應依身心障礙學生在校(園)學習及生活需求,提供下列支持服務: 一、教育輔助器材。 二、適性教材。 三、學習及生活人力協助。 四、復健服務。 五、家庭支持服務。 六、校園無障礙環境。 七、其他支持服務。 經主管機關許可在家實施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身心障礙學生,適用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服務。 前二項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身心障礙學生無法自行上下學者,由各主管機關免費提供交通工具;確有困難提供者,補助其交通費;其實施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主管機關定之。 各主管機關應優先編列預算,推動第一項、第四項之服務。

18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之教學原則及輔導辦法 民國 100 年 05 月 16 日
第 3 條 學校對就讀普通班之身心障礙學生,應依下列教學原則辦理: 一、提供身心障礙學生得與普通班學生共同接受融合且適性之教育。 二、提供身心障礙學生充分參與校內外學習機會,提升學習成效。 三、以團隊合作方式為身心障礙學生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編選適當教材 、採取有效教學策略及實施多元評量方式。

19 臺北市身心障礙學生就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普通班教學原則及輔導辦法 法規類號:北市0五-一0-一00一
第 六 條 學校對於就讀普通班學生之教學,應依下列原則 為之: 一 依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規劃彈性、多元及發展優勢能力 之課程及評量 ,並因應學習需求提供相關輔具及其他支持 措施。 二 適性安排學生與一般學生共同參與校內外各種學習活動、 競賽及證照取 得。 三 就讀普通班學生之教師與特殊教育教師應合作,針對學生 學習需求發展 適性教材,並定期檢視其學習情形。 四 特殊教育教師得依學生需求,入班觀察協助或與就讀普通 班學生之教師 進行協同教學,提升學生在普通班學習成效。 五 就讀職業類科之學生,為發展其潛能,依其教育需求提出 申請,經學校 核定後,得跨科跨群組選修。

20 第 七 條 學校對於就讀普通班學生之輔導,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 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應協調各處室提供相關資源與協助。 二 配合學生需求實施生活、學習、心理、生涯、職業、轉銜及 其他各項輔 導工作。 三 整合校園資源,輔導情緒行為有困難或需求之學生。 四 提供教師及家長所需之特殊教育知能研習、諮詢、輔導、親 職教育、轉 介及其他支持服務。 五 定期辦理全校親師生認識、接納與尊重學生之特殊教育宣導 活動,建立 多元需求學習環境。 六 結合專家學者、相關專業人員、巡迴輔導教師及相關資源, 提供整合性 輔導服務。 七 運用志工協助推展各項輔導活動。

21 臺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辦法 法規類號:北市0五-一0-一00五
臺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辦法 法規類號:北市0五-一0-一00五 第 四 條 本會置委員九至十五人,主任委員由校長兼任,其餘委員 由校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各處室(科)主任。 普通班教師代表。 特殊教育教師代表。 學生家長推派代表。 教師會代表。 家長會推派代表,其中並應至少有一人為身心障礙學生家長。 前項委員之組成,任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ㄧ。 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派)之。委員於任期中因故出缺無法執行 職務或有不適當之行為經校長解聘者,由校長依前二項規定遴聘(派) 適當人員補足其任期。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校長指派處室(科)主管兼任之。

22 問題: 法律本身的問題? 整體資源足夠嗎? 資源在哪裡?誰來分配? 落實的標準為何?誰來評估? 教育部是否有實施準則? 申訴管道?

23 中國 2012 十月 35. 委员会感到關切的是,特殊学校数量眾多,且 缔约国有積極發展这些学校的政策。委员会特别 擔憂的是,实际上,只有存在某些种类的障碍的 学生(身体残疾或轻度视觉残疾)能够接受主流教育, 而所有其他残疾兒童都被强制就读特殊学校或者 干脆辍学。 36. 委员会希望提醒缔约国,包容性概念是《公约》 的主要理念之一,应该在教育领域特别坚守这一 概念。就此,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将特殊教育体系 中的资源轉用于促進主流学校中的包容性教育, 從而確保更多的残疾兒童可以接受主流教育。

24 澳洲 十月 45. 委员会表示关注,制定了《残疾教育标准》,以确保平等 获得教育, 但残疾学生仍然被安排在特殊学校,其中在正规 学校的许多残疾人也在很大程度上局限于特殊班或单元。委 员会还表示关注,被招进正规学校的残疾学生由于得不到合 理的便利而没有按标准受到教育。委员会还关注,残疾学生 中等教育的完成率约为非残疾学生的一半。 4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 加紧努力,提供教育方面必要质量的合理便利; (b) 对各州和领地当前教育的融入政策的有效性,以及《残疾 教育标准》 的执行情况进行调查; (c) 制定目标,以加强残疾学生在各级教育和培训中的参与和 完成率。

25 比利時 1/ 七月 36.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由 于在主流教育体系中缺乏合理便利, 许多 残疾学生被轉至或被迫進入特殊学校学習。 由于全纳教育没有得到保障,特殊教育体 系仍然是残疾兒童十分常见的选择。委员 会还对学校中無障碍环境不佳感到关切。

26 比利時 2/2 37. 委员会请缔约国为主流体系中的残疾儿童执行 一项连贯的全纳教育战略, 并确保提供适当的财 政、物质和人力资源。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残 疾儿童得到 所需教育补助,特别是通过提供无障 碍学校环境、合理便利、个人学习计划、教室中 的辅助技术、以及无障碍和经过改编的材料和课 程,并保证所有教师(包括 残疾教师)都接受使用 盲文和手语的全面培训,以期改善所有残疾儿童 (包括眼盲、盲聋、耳聋或有听力障碍的男女儿童) 的教育。委员会还建议,应将全纳教 育作为大学 中教师培训和专业进修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27 韓國 十月 45.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尽管缔约国执行包容式教育 政策,但就读于常规学 校的残疾学生最终只能进入特 殊学校学习。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据说在常规学 校注册的残疾学生无法获得与其特殊需要相适应的教 育。 4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 对现行包容式教育政策的有效性进行研究; (b) 加大力度,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实行包容式教育 并提供合理的便利,具体做法是:在课堂上提供辅助 性技术和支助,提供便于使用、合适的教材和课程, 并创造有利的学习环境; (c) 加紧培训教职人员,包括常规学校的教员和管理人 员。

28 紐西蘭 2014年10月 49.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正在采取措施增 进初等和中等全纳教育,以及在使教育体制 完全包容方面持续面临的各种挑战,包括缺 乏合理便利等。委员会关切的是,有报告称 残疾儿童在校受到欺凌,并注意到全纳教育 并未成为一项可执行的权利。 50. 委员会建议进一步开展工作,在初等和 中等教育中提供更多合理便利,并提高残疾 人接受高等教育的水平。委员会鼓励缔约国 实行反欺凌方案并作出规定,使全纳教育成 为一项可执行的权利。

29 丹麥 1/ 年10月 52. 委员会注意到政府在促进将残疾儿童包容进一般性 教育系统方面进行了一 项改革,但是,它仍然表示关 注,在残疾学生能得到哪些适当的支助和便利,以利 于他们获得教育,以及在大中小学的教育中残疾学生 和非残疾学生之间毕业率的差别方面,都没有明确的 信息。 5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修正立法,以确保将所有残疾儿 童纳入主流教育系统, 并提供充分的支助和便利,特 别是要向丹麦王国所有地区的教师和学校系统其他职 员提供适当的培训,目的是保证对残疾儿童的教育质 量。缔约国应采取措施, 解决各级教育残疾学生与非 残疾学生之间毕业率的差距

30 丹麥 2/2 54. 委员会对一些报告表示关注,即:每 星期需要特殊教育超过九个小时的学生可 以向特殊教育委员会提出申诉,而每星期 需要特殊教育不满九个小时的学生不能就 缺乏充分的教育支助向一个独立的机构提 出申诉。 5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修正立法,以确保 所有残疾儿童如果得不到充分的教育支助, 就能够像一个独立的机构提出申诉。

31 捷克共和国 五月 教育(第二十四条) 47.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虽然付出了努力,但大 量残疾男女儿童,尤其是智力残疾和自闭症儿童 以及失聪-失明儿童,仍然在主流学校之外的特 殊学校和班 级中接受教育。 4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按照《公约》第二十四条落 实经修订的“学校法”,将 包容性教育作为教育 系统的指导原则,确保让残疾儿童在主流学校中 入学。委员 会吁请缔约国加强努力,为提供合理 照顾调拨充分的财力和人力资源,使男女残 疾儿 童包括智障和自闭儿童以及失聪-失明儿童受到 包容性的高质量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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