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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 主(會)計人員應行注意事項 報 告 人 : 洪 澤 仁 104 年 10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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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政府採購法 主(會)計人員應行注意事項 報 告 人 : 洪 澤 仁 104 年 月 日

2 簡報大綱 壹、採購案會簽事項之審核 貳、監辦原則與權責事項 叁、監標事項 肆、變更階段監辦注意事項 伍、監驗事項

3 政府採購流程 採購計畫研 擬及招標文 件訂定 提出請購 公開閱覽 招標 訂定底價 開標 審標 決標 公告決標 履約管理 驗收 保固 結案
(簽案審核程序) 公開閱覽 招標 訂定底價 開標 (監辦事項) 審標 決標 公告決標 履約管理 驗收 保固 結案 決算

4 壹、採購案會簽事項審核

5 壹、採購案會簽事項審核 一、申請採購事項有無預算及是否與所定用途符合 ,金額是否在預算範圍內,即經費來源:年度 計畫預算或其他預算。
二、採購計畫是否屬政府採購法所訂適用範圍: 本法第2條:本法所稱採購,包括 (一) 工程之定作 (二) 財物之買受、定製、承租 (三) 勞務之委任、僱傭

6 壹、採購案會簽事項審核 採購法第3條 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以下簡稱機關)辦 理採購,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
律之規定。 案例:公立學校學生自行繳錢進行校外旅遊或購買班服等 ,是否適用採購法? 情況1.由學校辦理採購 適用採購法。 情況2.由家長會或學生合作社辦理採購 不受採 購法限制。

7 壹、採購案會簽事項審核 三、採購案會簽事項之審核重點: (一) 採購屬性之認定 (本法第7條)
(二) 採購金額之分類及認定原則 (工程會88年4月2日(88)工 程企字第 號函、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 定標準第8條、細則第6條) (三) 採購之招標方式(本法第18~23條、細則第19~23-1條、中 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 (四) 採購之決標原則(本法第52、56條、細則第66條)

8 壹、採購案會簽事項審核 (一) 採購屬性之認定 (本法第7條) : 本法所稱工程,指在地面上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拆除
構造物與其所屬設備及改變自然環境之行為,包括建築、土木、 水利、環境、交通、機械、電氣、化工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 之工程。 本法所稱財物,指各種物品(生鮮農漁產品除外)、材料、設 備、機具與其他動產、不動產、權利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 財物。 本法所稱勞務,指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研究發展、 營運管理、維修、訓練、勞力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勞務。 採購兼有工程、財物、勞務二種以上性質,難以認定其歸屬者, 按其性質所占預算金額比率最高者歸屬之。

9 壹、採購案會簽事項審核 (二)採購金額之分類 : 工程 財物 勞務 巨額 查核金額 公告金額 小額 2億 1億 2仟萬 5仟萬 1仟萬
(二)採購金額之分類 : 工程 財物 勞務 巨額 2億 1億 2仟萬 查核金額 5仟萬 1仟萬 公告金額 1佰萬 小額 10萬 採購屬性 金額

10 壹、採購案會簽事項審核 (二)採購金額之認定原則 : 細則第6條:
機關辦理採購,其屬巨額採購、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或小額採購,採購金額於招標前認定之;其採購金額之計算方式如下: 一、採分批辦理採購者,依全部批數之預算總額認定之 。(分批/分別採購之探討) 二、依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採複數決標者,依 全部項目或數量之預算總額認定之。但項目之標的 不同者,依個別項目之預算金額認定之。 三、招標文件含有選購或後續擴充項目者,應將預估選 購或擴充項目所需金額計入。

11 壹、採購案會簽事項審核 (二)採購金額之認定原則 : 四、採購項目之預算案尚未經立法程序者,應將預估需 用金額計入。
五、採單價決標者,依預估採購所需金額認定之。 六、租期不確定者,以每月租金之四十八倍認定之。 七、依本法第九十九條規定甄選投資廠商者,以預估廠 商興建、營運所需金額認定之。依本法第七條第三 項規定營運管理之委託,包括廠商興建、營運金額 者,亦同。

12 壹、採購案會簽事項審核 (二)採購金額之認定原則 : 八、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建立合格廠商名單,
其預先辦理廠商資格審查階段,以該名單有效期內 預估採購總額認定之;邀請符合資格廠商投標階段 ,以邀請當次之採購預算金額認定之。 九、招標文件規定廠商報價金額包括機關支出及收入金 額者,以支出所需金額認定之。 十、機關以提供財物或權利之使用為對價,而無其他支 出者,以該財物或權利之使用價值認定之。

13 壹、採購案會簽事項審核 分批/分別採購之探討 : 機關不得意圖規避本法之適用,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
本法第14條: 機關不得意圖規避本法之適用,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 上之採購。其有分批辦理之必要,並經上級機關核准 者,應依其總金額核計採購金額,分別按公告金額或 查核金額以上之規定辦理。 細則第13條: 本法第十四條所定意圖規避本法適用之分批,不包括 依不同標的、不同施工或供應地區、不同需求條件或 不同行業廠商之專業項目所分別辦理者。

14 壹、採購案會簽事項審核 得屬分別採購之情形 :
關於採購圖書之作業方式,每一種圖書之需求,可視為 一個採購,得視需要分別辦理。其將數種圖書彙整後向 同一供應商一次採購者,視為一個採購。(工程會88年7月 16日(88)工程企字第 號函) 關於採購不同種類之文具用品而分別辦理採購,適用政 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3條之規定。(工程會88年8月20日 (88)工程企字第 號函) 來函所述學校各處室不同需求、設計及功能之小額印刷,得視為不同標的,分別辦理採購。(工程會88年9月18日(88)工程企字第 號函)

15 壹、採購案會簽事項審核 屬分批採購之情形 :
貴議會辦公大樓及會館大樓之清潔維護勞務採購,如有 分批按月招商辦理之必要,請依本法第14條,以八十八 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之總金額二百七十萬元核計採購 金額,按公告金額以上之規定辦理。(工程會88年8月16日 (88)工程企字第 號函) 首揭工程如相同標的在一定時間內有數案(可以從過去經驗預估)者,仍可併案招標,視需要時通知廠商履約。如異常或損壞情形不同而須分別辦理者,本法施行細則第13條已有相關規定。如僅因發生時間不同而須分批辦理者,適用本法第十四條規定。(工程會89年1月10日(89)工程企字第 號函)

16 壹、採購案會簽事項審核 (三) 採購之招標方式 (本法第18條): 公開招標:指以公告方式邀請不特定廠商投標。
選擇性招標:指以公告方式預先依一定資格條件辦理 廠商資格審查後,再行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 限制性招標:指不經公告程序,邀請二家以上廠商比 價或僅邀請一家廠商議價。(本法第22條第1項各款之 探討) 公開取得:公開徵求以取得三家以上廠商提供書面報價或企畫書,擇符合需要者辦理比價或議價。

17 壹、採購案會簽事項審核 本法第22條第1項各款之探討 : 以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或依第9款至第11款公告程序
第1款: 以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或依第9款至第11款公告程序 辦理結果,無廠商投標或無合格標,且以原定招標內容 及條件未經重大改變者。 錯誤態樣: 1. 招標內容及條件經重大改變,例如廠商資格的放寬、技術規格的 放寬、數量的明顯變更(增加或減少)、預算金額的提高。 2. 未留意有廠商異議或申訴尚在處理中。(細則第22條第1項) 3. 超底價廢標後,改依本款辦理。

18 壹、採購案會簽事項審核 本法第22條第1項各款之探討 : 屬專屬權利、獨家製造或供應、藝術品、秘密諮詢,無 其他合適之替代標的者。
第2款: 屬專屬權利、獨家製造或供應、藝術品、秘密諮詢,無 其他合適之替代標的者。 錯誤態樣: 1. 屬專屬權利、獨家製造或供應、藝術品、秘密諮詢,但仍有其他 合適之替代標的。 2. 誤以為獨家代理商或獨家經銷商就是專屬權利或獨家製造或供應 3. 誤以為專屬權利是指定某個品牌。

19 壹、採購案會簽事項審核 本法第22條第1項各款之探討 : 遇有不可預見之緊急事故,致無法以公開或選擇性招標 程序適時辦理,且確有必要者。
第3款: 遇有不可預見之緊急事故,致無法以公開或選擇性招標 程序適時辦理,且確有必要者。 錯誤態樣: 1. 以流廢標且年度預算執行期限將屆為由而依本款辦理。 2. 緊急事故發生後至簽辦採購、核准採購、決標、簽約,時間相隔 甚久,或訂定寬鬆之履約期限。

20 壹、採購案會簽事項審核 本法第22條第1項各款之探討 : 第4款: 原有採購之後續維修、零配件供應、更換或擴充,因相
容或互通性之需要,必須向原供應廠商採購者。 註:88年6月2日(88)工程企字第 號函示: 該款所稱「原有採購」,依本法第二條關於「採購」之定 義,包括工程、財物及勞務。 註:88年12月30日(88)工程企字第 號函示: 該款所稱「擴充」,係指「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所稱 零配件供應,係指原有採購之零配件供應。 錯誤態樣: 1. 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6款辦理後,逾50%之部分改依本款辦 理。

21 壹、採購案會簽事項審核 本法第22條第1項各款之探討 : 第5款: 屬原型或首次製造、供應之標的,以研究發展、實驗或 開發性質辦理者。
第6款: 在原招標目的範圍內,因未能預見之情形,必須追加契 約以外之工程,如另行招標,確有產生重大不便及技術 或經濟上困難之虞,非洽原訂約廠商辦理,不能達契約 之目的,且未逾原主契約金額百分之五十者。 錯誤態樣: 1. 洽原廠商追加契約以外之「財物」。 2. 非屬「原招標目的範圍內」,例如契約標的為A區域之地下管線 工程,卻追加至B區域。

22 壹、採購案會簽事項審核 本法第22條第1項各款之探討 : 第7款: 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且已於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
明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者。 錯誤態樣: 1. 僅於招標文件載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2. 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標示之後續擴充期間、金額或數量,明顯 過長、過大,顯不合理。例如原有採購清潔服務1年,後續擴充 4年。 第8款: 在集中交易或公開競價市場採購財物。

23 壹、採購案會簽事項審核 本法第22條第1項各款之探討 : 第9款: 委託專業服務、技術服務或資訊服務,經公開客觀評選 為優勝者。 第10款:
辦理設計競賽,經公開客觀評選為優勝者。 第11款: 因業務需要,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經依所需條件公開 徵求勘選認定適合需要者。 第12款: 購買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或受刑人個人、身心障礙福利 機構、政府立案之原住民團體、監獄工場、慈善機構所 提供之非營利產品或勞務。 錯誤態樣: 1. 洽原廠商追加契約以外之「財物」。 2. 非屬「原招標目的範圍內」,例如契約標的為A區域之地下管線 工程,卻追加至B區域。

24 壹、採購案會簽事項審核 本法第22條第1項各款之探討 : 第13款: 錯誤態樣: 委託在專業領域具領先地位之自然人或經公告審查優勝之學
術或非營利機構進行科技、技術引進、行政或學術研究發展 第14款: 邀請或委託具專業素養、特質或經公告審查優勝之文化、藝 術專業人士、機構或團體表演或參與文藝活動。 第15款: 公營事業為商業性轉售或用於製造產品、提供服務以供轉售 目的所為之採購,基於轉售對象、製程或供應源之特性或實 際需要,不適宜以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方式辦理者。 第16款: 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註:未達公告金額免報主管機關) 錯誤態樣: 1. 洽原廠商追加契約以外之「財物」。 2. 非屬「原招標目的範圍內」,例如契約標的為A區域之地下管線 工程,卻追加至B區域。

25 壹、採購案會簽事項審核 (四)採購之決標原則 : 本法第52條: 機關辦理採購之決標,應依下列原則之一辦理,並應載明於招標文件中:
一、訂有底價之採購,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 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 二、未訂底價之採購,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標價合理, 且在預算數額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 三、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有利標為得標廠商。 四、採用複數決標之方式︰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公告保 留採購項目或數量選擇之組合權利,但應合於最低 價格或最有利標之競標精神。

26 採購招標及決標方式組合 同質採購 招標方式 決標方式 公開招標 同質最低標 選擇性招標 限制性招標 未公開 議價 1.異質最低標
公告金額以上 ▲流程圖詳補充 選擇性招標 限制性招標 未公開 議價 1.異質最低標 2.適用最有利標 比價 異質採購 公開 公開 評選 準用最有利標 公開取得 報價單 比價 未達公告金額 取最有利標精神 參考最有利標 企劃書 議價

27 『最低標』、『異質最低標』或『最有利標』
認定原則 明確化 同質 異質 最有利標決標 異質最低標決標 最低標決標 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 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 標價偏低廠商,依採購法第58條規定程序處理 重點、程序 重點、程序 資格、規格、價格

28 貳、監辦原則與權責事項

29 貳、監辦原則與權責事項 本法第13條: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之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
驗收,除有特殊情形者外,應由其主 (會) 計及有關單位會 同監辦。 訂定【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 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監辦,依其屬中央或地方,由主管機 關、直轄市或縣(市) 政府另定之。未另定者,比照前項規 定辦理。 中央訂定【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 註:第1項所稱有關單位,就機關內之政風、監查(察) 、督察、檢核或稽 核單位擇一指定之。 註:因縣府尚未訂定未達公告金額採購辦法,故依採購法第13條第2項 規定,縣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對於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監辦作業,需 比照會同監辦辦法辦理。

30 貳、監辦原則與權責事項 監辦採購辦法比較 項 目 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 1.監辦對象
項 目 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 1.監辦對象 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案 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案 2.監辦單位 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監2) 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定之機關主會計或有關單位。 (未監2) 3.監辦方式 應實地監視或書面審核 但採書面審核監辦,應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監4) 實地監視或書面審核 但採書面審核監辦,免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未監6) 4.監辦內容 採購之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

31 貳、監辦原則與權責事項 監辦採購辦法比較 項 目 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 5.監辦不涉
項 目 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 5.監辦不涉 及之事項 不包括涉及廠商資格、規格、商業條款、底價訂定、決標條件及驗收方法等採購之實質或技術事項之審查。但監辦人員發現該等事項有違反法令情形者,仍得提出意見。 6.得不派員 監辦情形 有會監辦法第5條第1項情形之一者,應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者,得不派員監辦。 (監5) 有未監辦法第3條第1項情形之一者,得不派員監辦,免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未監3) 7.應派員監 辦情形 1.廠商提出異議或申訴而機關未接受或尚未解決者。 2.廠商申請調解、提付仲裁或提起訴訟而尚未解決者。 3.經採購稽核小組或工程施工查核小組認定有重大異常情形者。 承辦採購單位通知監辦時,應予敘明應派員監辦情形。 8.監辦紀錄 監辦人員於完成監辦後,應於紀錄簽名,並得於各相關人員均簽名後為之。無監辦者,紀錄應載明不派員監辦之特殊情形。

32 貳、監辦原則與權責事項 監辦採購辦法比較 項 目 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 9.不接受監
項 目 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 9.不接受監 辦人員意 見之處理 辦理採購之主持人或主驗人不接受監辦人員所提意見者,應納入紀錄,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決定之。但不接受上級機關監辦人員意見者,應報上級機關核准。 10.書面審核 監辦紀錄 紀錄應由各相關人員均簽名後再併同有關文件送監辦人員,於紀錄上載明「書面審核監辦」字樣。 11.小額採購 (無) 承辦採購單位得不通知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派員監辦。其通知者,得不派員。(未監5) 12.承辦採購 人員監辦 之限制 採購案之承辦人員不得為該採購案之監辦人員。

33 貳、監辦原則與權責事項 本法第12條: 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採購之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
驗收時,應於規定期限內,檢送相關文件報請上級機關派 員監辦;上級機關得視事實需要訂定授權條件,由機關自 行辦理。 機關辦理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其決標金額達查核金額者 ,或契約變更後其金額達查核金額者,機關應補具相關文 件送上級機關備查。

34 叁、監標事項

35 叁、監標事項 開標作業流程圖 公開招標 重新招標 招標公告 核定底價 是否有不予開決標情形 原因消除後 合格廠商是否達法定家數 宣布流標
(法50,細56、57) 招標公告 (法27、28,細26、27) 核定底價 (法46,細52、54) 是否有不予開決標情形 (法48) 原因消除後 合格廠商是否達法定家數 (法48 ,細55) 宣布流標 (製作流標紀錄,細51) 開標 (法45、48 、 50,細48、50) 刊登無法決標公告 (法61)

36 開標作業流程圖 開標 審標【資格、 規格、 價格】 是否有得為決標對象 製作廢標紀錄 開啟底價封 開價格標作業流程 宣布決標【製作決標紀錄】
(法45、48 、 50,細48、50) 開標作業流程圖 1.刊登無法決標公告 2.書面通知各投標廠商 (法61) 審標【資格、 規格、 價格】 (法50、51,細60) 是否有得為決標對象 (法50) 製作廢標紀錄 (細68) 開啟底價封 (法45、48 、 50,細48、50) 1.刊登決標公告 2.書面通知各投標廠商 (法61) 開價格標作業流程 宣布決標【製作決標紀錄】 (法52~59 ,細69 、 70 、71) 訂約

37 依『政府採購法第58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辦理決標或廢標(法58)
開價格標作業流程(訂有底價最低標) 最低標標價 高於底價 底價內且未低於底價80 %(細69) 底價內且低 於底價80 % 1. 洽最低標廠商優先減價1次 2. 所有有效標廠商比減價格,已 達3次仍高於底價(法53) 檢討底價有 無偏高情形 依『政府採購法第58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辦理決標或廢標(法58) 有緊急決標需求 且最低標價未逾底價8% 且於預算範圍內(法53) 註:查核金額以上採購,逾底價4%, 應先報上級機關核准 簽報原底價核定人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決標

38 叁、監標事項 本法第48條: 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招標,除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開標決標外,有三
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即應依招標文件所定時間開標決標: 一、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 二、發現有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者。 三、依第八十二條規定暫緩開標者。 四、依第八十四條規定暫停採購程序者。 五、依第八十五條規定由招標機關另為適法之處置者。 六、因應突發事故者。 七、採購計畫變更或取銷採購者。 八、經主管機關認定之特殊情形。 第一次開標,因未滿三家而流標者,第二次招標之等標期間得予縮短 ,並得不受前項三家廠商之限制。

39 叁、監標事項 細則第55條: 本法第48條第1項所稱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指機關辦 理公開招標 ,有三家以上廠商投標,且符合下列規定者:
一、依本法第33條規定將投標文件送達於招標機關或其 指定之場所。【註:廠商之投標文件,應以書面密封,於投標 截止期限前,以郵遞或專人送達招標機關或其指定之場所】 二、無本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開標之情形。 三、無第33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不予開標之情形。 【註:同一投標廠商就同一採購之投標,以一標為限】 四、無第38條第1項規定不得參加投標之情形。 【註:提供規劃設計、專案管理、審標服務、代擬招標文件或獲知應秘 密資訊之廠商等】

40 叁、監標事項 本法第50條: 投標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機關於開標前發現者,其所投之標應不
予開標;於開標後發現者,應不決標予該廠商: 一、未依招標文件之規定投標。 二、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 三、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或以偽造、變造之文件投標。 四、偽造或變造投標文件。 五、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 六、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之情形。 七、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 決標或簽約後發現得標廠商於決標前有前項情形者,應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並得追償損失。但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反不符公共利益,並經上級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41 叁、監標事項 工程會91年11月27日工程企字第09100516820號函: 機關辦理採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
條第一項第五款「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 異常關聯者」處理: 一、投標文件內容由同一人或同一廠商繕寫或備具者。 二、押標金由同一人或同一廠商繳納或申請退還者。 三、投標標封或通知機關信函號碼連號,顯係同一人或同 一廠商所為者。 四、廠商地址、電話號碼、傳真機號碼、聯絡人或電子郵 件網址相同者。 五、其他顯係同一人或同一廠商所為之情形者。

42 叁、監標事項 (審標疑義之處理及結果通知) 本法第51條: 機關應依招標文件規定之條件,審查廠商投標文件,對其
內容有疑義時,得通知投標廠商提出說明。 前項審查結果應通知投標廠商,對不合格之廠商,並應敘 明其原因。 細則第60條: 機關審查廠商投標文件,發現其內容有不明確、不一致或 明顯打字或書寫 錯誤之情形者,得通知投標廠商提出說明 ,以確認其正確之內容。 前項文件內明顯打字或書寫錯誤,與標價無關,機關得允許廠商更正。

43 叁、監標事項 細則第69條: 機關辦理減價或比減價格結果在底價以內時,除有本法第 五十八條總標價或部分標價偏低之情形者外,應即宣布決 標。

44 叁、監標事項 本法第58條: 機關採最低標決標時,如認為最低標廠商之總標價或部分標價 細則第79條:
偏低,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 情形,得限期通知該廠商提出說明或擔保。廠商未於機關通知 期限內提出合理之說明或擔保者,得不決標予該廠商,並以次 低標廠商為最低標廠商。 細則第79條: 本法第五十八條所稱總標價偏低,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訂有底價之採購,廠商之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者。 二、未訂底價之採購,廠商之總標價經評審或評選委員會認為 偏低者。 三、未訂底價且未設置評審委員會或評選委員會之採購,廠商 之總標價低 於預算金額或預估需用金額之百分之七十者。

45 政府採購法第58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 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 底價80%, 在70%以上 總標價低於 底價70% 不通知提出差
期限內提出說明 未於期限內 提出說明 照價決標 不通知提出差保, 逕不決標。廠商若 提差保應拒絕 說明合理 說明顯不合理 底價80%, 在70%以上 期限內提出 說明 說明尚非完 全合理 不通知提出差 保,逕不決標 。廠商若提差 保,應拒絕 通知提出差 保,繳妥 決標 不決標 保,未繳妥

46 叁、監標事項 (其他注意事項) 監辦開標人員者,其工作事項為監視開標程序。(細則第 50條)
公開招標之底價應於開標前定之;限制性招標應於議價或 比價前定之;公開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 者,其底價應於比價或議價前定之。(本法第46條、細則 第54條) 限制性招標之議價,訂定底價前應先參考廠商之報價或估 價單。 (細則第54條)

47 叁、監標事項 (其他注意事項) 對於訂定底價有困難之特殊或複雜案件、以最有利標決標 之採購及小額採購,得不訂底價。(本法第47條)
機關採最有利標決標者,應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本法第 56條) 底價於開標後至決標前,仍應保密,決標後除有特殊情形 外,應予公開。(本法第34條)

48 叁、監標事項 (其他注意事項) 機關採最低標決標者,二家以上廠商標價相同且均得為決標對象時,其比減價格次數已達3次,逕行抽籤決定之。
前項標價相同,其比減價格次數未達三次限制者,應由該等廠 商再行比減價格一次,以低價者決標。比減後之標價仍相同者 ,抽籤決定之。(細則第62條) 機關依本法第53條第1項及第54條規定辦理減價及比減價格,參與之廠商應書明減價後之標價。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僅有一家或採議價方式辦理採購,經洽減結果,廠商書面表示減至底價或照底價再減若干數額者,機關應予接受。比減價格時,僅餘一家廠商書面表示減價者,亦同 。 (細則第72條)

49 肆、變更階段監辦注意事項

50 肆、變更階段監辦注意事項 一、契約變更程序: (一) 確認變更之次數。 (二) 有無製作契約變更書(包含修正契約總價表、變更
詳細表、單價分析表及其他附件等)。 (三) 契約變更內容是否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四) 契約變更內容屬於「採購契約變更或加減價核准監 辦備查規定一覽表」第幾項之情形。

51 肆、變更階段監辦注意事項 一、契約變更程序: (五) 契約變更累計金額是否達查核金額;若達查核金額 以上者,應報上級機關監辦。
(六) 契約變更累計追加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是否敘 明符合採購法第22條第1項各款之一。 (七) 因機關要求契約變更,致工程已施工部分必須拆除 或已到場之合格材料、設備必須廢棄時,應先拍照 存證,並就該部分辦理驗收或分段查驗後,方得拆 除或依契約規定辦理價購。

52 肆、變更階段監辦注意事項 二、議價(定)程序: (一) 底價應於議價前定之(本法第46條);訂定底價前應
先參考廠商報價或估價單(細則第54條) 。 (二) 底價封套是否密封;主持人是否為機關首長或其授 權人所指派。 (三) 議價程序若有限制減價次數者,應先通知廠商。( 細則第73條) (四) 廠商標價若於底價內,主持人應宣布決標。 (五) 決標前其底價應予保密,決標後其底價應公開。 (六) 開/決標紀錄應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1、68條規定 記載。

53 肆、變更階段監辦注意事項 三、工程會94年3月29日工程企字第09400096190 號函:
依「採購契約變更或加減價核准監辦備查規定一覽表」 辦理原有契約工程項目數量之增減,其議價程序不得免 除。如該契約價金之給付係依實際施作之項目及數量給 付,且僅係原有契約工程項目數量之增減,並在契約金 額容許範圍內者,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54 伍、監驗事項

55 伍、監驗事項 一、驗收方式: (一) 工程、財物採購 書面驗收(細90) 現場查驗 隱蔽部分拆驗或化驗 (細100) (二) 勞務採購
書面驗收(細90-1) 審查會方式(細90-1)

56 伍、監驗事項 二、驗收程序與時限: (一) 廠商通知完工驗收 廠商應於工程預定竣工日前或竣工當日,將竣工日
期書面通知(該通知須檢附工程竣工圖表)監造單 位及機關。 (細92) (二) 機關主動驗收 機關辦理採購,有部分先行使用之必要或已履約之 部分有減損滅失之虞者,應先就該部分辦理驗收或 分段查驗供驗收之用,並得就該部分支付價金及起 算保固期間。(細99)

57 伍、監驗事項 二、驗收程序與時限: (一) 機關檢核完工 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機關應於收到該書面通知之
日起七日內會同監造單位及廠商,依據契約、圖說 或貨樣核對竣工之項目及數量,確定是否竣工;廠 商未依機關通知派代表參加者,仍得予確定(細92) (二) 辦理結算 工程竣工後,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監造單位應於 竣工後七日內,將竣工圖表、工程結算明細表及契 約規定之其他資料,送請機關審核(細92)

58 伍、監驗事項 三、機關辦理初驗/驗收: 機關應於收受全部資料之日起三十日內辦理初驗 ,並作成初驗紀錄。 (細92)
是否辦理初驗?(88工程企字第 號函) 應按契約規定辦理。惟若契約未明確規定者,可由主 辦機關視工程之特性或需要,本於權責自行決定。 (一) 無初驗程序 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機關應於接獲廠商通知備驗 或可得驗收之程序完成後三十日內辦理驗收,並作 成驗收紀錄。 (細94) (二) 有初驗程序 機關應於收受全部資料之日起三十日內辦理初驗 ,並作成初驗紀錄。 (細92)

59 伍、監驗事項 三、機關辦理初驗/驗收: (一) 初驗合格 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機關應於二十日內辦理驗收 ,並作成驗收紀錄(細93)
(二) 初驗不合格 機關得訂相當期限,要求廠商於 日內(契約未訂 定者,由主驗人訂定之)改正。逾期未改正者,依 逾期履約規定計罰違約金。 如該不符情形於後續驗收程序確認無法改善者,適 用本法第72條規定(減價收受)。屬查核金額以上之採 購,並應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工程企字第 號)

60 伍、監驗事項 四、驗收人員與分工: (一) 主驗人員
主持驗收程序,抽查驗核廠商履約結果有無與契約、圖說 或貨樣規定不符,並決定不符時之處置(細91) 宜依機關人事法規進用之人員(88工程企字第 號) 不得為辦理該採購案件最基層之承辦人員(工程企字第 號 );可為承辦採購單位之主管(工程企字第 號);初驗人員準用(工程企字第 號 )

61 伍、監驗事項 四、驗收人員與分工: (一) 會驗人員 協助辦理驗收有關作業。(細91) 機關驗收時應通知接管單位或使用單位會驗(本法72)
會驗人員,為接管或使用機關(單位)人員(細91) (二) 協驗人員 為設計、監造、承辦採購單位人員或機關委託之專業人員或機構人員 (細91) 如有聘請專家學者參與之需要,可聘彼等擔任協驗人員 (工程企字第 號)

62 伍、監驗事項 五、監驗人員與分工: 監驗時機 (一) 無需監驗人員 估驗,非驗收程序 (88工程企字8819635)
分段查驗 (90工程企字 ) 初驗 (88工程企字 ) (二) 監驗 查核金額以上:應於預定驗收日5日前,檢送結算表 及相關文件,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驗(細9) 公告金額以上:監辦人員應會同(本法13)

63 伍、監驗事項 五、監驗人員與分工: (一) 監驗工作事項 實地監視或書面審核機關辦理驗收是否符合本法規定之程 序(會同監辦4)
不包括涉及廠商資格、規格、商業條款、底價訂定、決標 條件及驗收方法等採購之實質或技術事項之審查。但監辦 人員發現該等事項有違反法令情形者,仍得提出意見(會 同監辦4) 辦理採購之主持人或主驗人不接受監辦人員所提意見者,應納入紀錄,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決定之。但不接受上級機關監辦人員意見者,應報上級機關核准(會同監辦7)

64 伍、監驗事項 六、書面驗收(工程、財物)條件: (一) 工程、財物採書面驗收(細90) 得由承辦採購單位備具書面憑證採書面驗收,免辦理
現場查驗 公用事業依一定費率所供應之財物。 即買即用或自供應至使用之期間甚為短暫,現場查驗有困難者。 小額採購。 分批或部分驗收,其驗收金額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 經政府機關或公正第三人查驗,並有相關品質或數量之證明文書者。 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65 伍、監驗事項 七、審查會(勞務)方式: 勞務驗收,得以書面或召開審查會方式辦理;其書面驗 收文件或審查會紀錄,得視為驗收紀錄。(細90-1)
契約規定由廠商辦理簡報經機關確認後給付服務費用者 ,則該簡報是否屬於驗收程序,由機關本於職權自行 核處。(89工程企字第 )

66 伍、監驗事項 八、結算驗收證明書: (一) 開立時機 工程、財物採購經驗收完畢後,應由驗收及監驗人員
於結算驗收證明書上分別簽認;另勞務驗收準用之。(本法73) (二) 得免開立情形 符合細則第90條第1項第1款(公用事業依一定費率所供應之財物)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情形者。(細101) 未達公告金額之工程或財物採購,得由機關視需要填具。 勞務驗收未能依採購法第73條第2項準用者,如委聘律師提供專業服務案件。(88工程企字 )

67 伍、監驗事項 八、結算驗收證明書: (四) 開立對象(91工程企字第91007374) (三) 開立時限
機關應於驗收完畢後十五日內填具 (細101),但有特殊情 形必須延期,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者,不在此限 。 (四) 開立對象(91工程企字第 ) 原則僅限為該採購契約之當事人(即簽約廠商,惟如係共同 投標,則依「共同投標辦法」第十五條規定辦理(依各成員於共 同投標協議書所標示之主辦項目及金額認定)。 得標廠商已依本法第67條第2項規定辦理,且要求就分包部分開立證明文件予分包廠商者,尚無不可,但開立予得標廠商之部分應將該分包部分扣除。

68 報告完畢 謝謝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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