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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生产企业准入管理介绍 中机中心 审核部 中国 福州 2014年12月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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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一、中机中心企业生产准入审查程序 二、行业管理情况介绍 三、相关准入规则介绍 四、汽车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条件及审查要求
五、企业升级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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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机中心企业生产准入 审 查 程 序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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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机中心企业生产准入审查程序 适用范围: 1 新建企业:无车辆生产资质,拟获得《公告》资质(跨大类的企业也作为新建企业包括新建子公司/分公司); 2 企业基本信息变化:名称、法定代表人、股权; 3 企业生产条件变化:新增能力条件、生产线、生产地、生产工艺、产能; 4 增加/扩展:增加品种、类别[跨类] ;升级(改装类其他乘用车、皮卡生产企业升级为整车资质及低速货车生产企业转产专用汽车及挂车或升级为轻型载货汽车资质); 5 增加新能源汽车、专用校车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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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机中心企业生产准入审查程序 职责分工: 综合管理部:负责企业申请资料的接收、登记,发放现场审查通知、收费通知,上报审查结果以及资料存档等工作; 审核部:负责企业申请资料的审查,组织审查组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审查,组织对不符合项的整改验收,编写现场审查报告和整改验收报告,起草签报工信部审查结果文件等工作; 技术委员会:负责审定现场审查结果和整改验收结果。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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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机中心企业生产准入审查程序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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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业管理情况介绍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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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宏观管理 汽车产业发展政策 行业发展规划/纲要 建立汽车行业退出机制 自主创新与自主品牌 新能源汽车试点、补贴政策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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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按照核准/备案要求进行项目建设,完毕后申请准入考核 企业提出申请,报送地方主管部门 地方主管部门出具意见,报送工信部
准入管理与考核 企业按照核准/备案要求进行项目建设,完毕后申请准入考核 企业提出申请,报送地方主管部门 地方主管部门出具意见,报送工信部 工信部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考核 中介机构资料审查、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考核 工信部审批企业准入考核结果,发布公告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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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 团 公 司 政 企 府 中 主 介 业 管 机 构 申请 自评 地方意见/申请资料、报告 初审 转发 商定审查时间 现场审查 审查结果
省 级 主 管 部 门 集 团 公 司 政 府 主 管 地方意见/申请资料、报告 自评 初审 商定审查时间 中 介 机 构 转发 现场审查 审查结果 资料审查、现场审查(省级参加) 批复结果 获得企业资格 公告发布 结果公示 省级-组织进行定期/不定期监督检查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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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生产非完整车辆的企业(底盘生产企业) 指汽车整车企业、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 改装类企业:在非完整车辆上后续生产形成整车
企业类型划分 制造类企业 企业完成车辆的全部制造过程,生产整车 包括生产非完整车辆的企业(底盘生产企业) 指汽车整车企业、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 改装类企业:在非完整车辆上后续生产形成整车 包括在完整车辆上后续生产形成整车 指改装类客车、改装类乘用车和改装类皮卡企业 专用车及挂车整车生产企业也属于改装类企业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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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各类车型的新能源汽车附加进行44号公告规定的准入审查,不改变企业资质
车辆类型 品种 依据 乘用车 轿车 37号公告 运动型乘用车 多用途乘用车(含短头乘用车) 专用乘用车 45号公告 客车 整车 132号文件 改装车 专用校车 25号公告 货车及 牵引车 改装车/专用车 说明:各类车型的新能源汽车附加进行44号公告规定的准入审查,不改变企业资质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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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类型 品种 依据 罐式车辆 48号公告 三轮汽车/低速货车 588号文件,不再新批 摩托车 二轮摩托车 110号公告、115号文件
改装车/ 专用车 48号公告 三轮汽车/低速货车 588号文件,不再新批 摩托车 二轮摩托车 110号公告、115号文件 三轮摩托车 2000号文、110号公告、115号文件 电动二轮 17号、110号公告、115号文件 电动三轮 17号、110号公告、115号文件、2000号文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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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核准/备案 [根据产业政策、发改委和工信部文件]
核准项目: 新建汽车、车用发动机生产企业 汽车企业异地建设新的独立法人生产企业 汽车企业跨类生产其它类别汽车整车产品 备案项目: 现有企业自筹资金扩大同类产品生产能力和增加品种,异地新建同类产品的非独立法人生产单位 投资生产摩托车及其发动机 投资生产汽车、摩托车的零部件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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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跨类-核准 建成-准入 国家主管部门 工信部产业司 中介机构-评估 中机中心-审查 项目投资规定 建设 汽车企业 汽车企业 准入文件
专用车企业 专用车企业 地方-核准 地方[工信部]-审查 增品种、扩产能、异地建分厂-备案 公告发布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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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汽车相关准入规则介绍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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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企业生产准入条件中应包括产品设计开发能力、产品生产设施能力、产品生产一致性和质量控制能力、产品销售和售后服务能力等要求。”
6.产品的营销和售后服务能力 1.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符合性 规定“企业生产准入条件中应包括产品设计开发能力、产品生产设施能力、产品生产一致性和质量控制能力、产品销售和售后服务能力等要求。” 汽车产业发展政策 第五章第22条 5.产品的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 2.产品的生产能力和条件 4.产品符合性 3.产品的设计开发能力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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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产业[2009]44号)
2.《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产业[2009]45号) 3.《商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产业[2010]132号) 4.《乘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产业[2011]37号) 5.《专用校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产业[2012]25号) 6.《罐式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要求》(工产业[2014]第48号)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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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 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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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产业[2009]44号 发布日期:2009年6月17日;实施日期:2009年7月1日
中国境内使用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及新能源汽车产品生产企业 整车企业和改装类商用车企业(底盘自制自用) 17个条款(含4个否决项) 无否决项不符合,一般项不符合率不超过20%。 整改期:2个月。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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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思想---鼓励和支持 具体体现: 降低门槛:未限定资金投入、生产设备、检验设备 允许改装类商用车(含专用车)生产企业自制、自用底盘
在标准不完备的条件下允许发布产品《公告》 针对新能源汽车所采用的技术方案的多样性,根据新能源汽车整车、系统及关键总成技术成熟程度、国家和行业标准完善程度以及产业化程度的不同,将其分为起步期、发展期、成熟期(又分为有过渡期限制条件的成熟期、无过渡期限制条件的成熟期两个阶段)三个不同的技术阶段,分别实施不同的管理制度,并在条件成熟时,重新调整技术阶段的划分。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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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思想---风险控制 风险控制、保护用户和第三方利益,从而保护新能源汽车事业健康发展,体现在: 起步期和发展期产品的生产批量
示范运行或销售区域 售后服务承诺(电池回收等) 建立档案、实时监控、产品质量/安全跟踪 起步期产品需提交年度示范运行报告等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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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适用范围 新能源汽车系指采用非常规的车用燃料作为动力来源(或使用常规的车用燃料、采用新型车载动力装置),综合车辆的动力控制和驱动方面的先进技术,形成的技术原理先进、具有新技术、新结构的汽车。 新能源汽车包括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包括太阳能汽车)、燃料电池电动汽车、氢发动机汽车、其他新能源(如高效储能器、二甲醚)汽车等。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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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质要求 《规则》第八条: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当为《公告》内汽车整车生产企业或改装类商用车生产企业;
新建汽车企业或现有汽车生产企业跨产品类别生产其他类别新能源汽车整车产品应按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先行办理项目的核准或备案手续。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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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生产的产品类别 《规则》第九条:企业获得新能源汽车生产资格后,汽车整车生产企业可生产同类新能源汽车产品(指与《公告》中已有的常规汽车相同类别的产品); 改装类商用车企业可改装生产同类新能源汽车产品,其中具备底盘生产条件的,可以自制底盘,但自制底盘仅限于本企业自用。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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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入管理一般流程 中机中心审查、确认试验方案 检测机构向中介机构提交报告 中机中心进行产品综合审查,符合的上报工信部 工信部审核并公告
首次申报产品时或产品类别变化时,应向工信部提交企业准入申请文件 中机中心进行文审、与企业召开技术说明会、现场考核,并上报工信部 工信部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批,通过后允许企业申报产品 企业向中机中心网上提交产品技术文件(包括技术参数、主要配置、试验方案、企标及检验规范等,申报起步期和发展产品的,还需增加售后服务承诺、拟销售区域说明等) 企业委托检测机构检测 企业和政府主管部门共同对产品进行运行安全等方面的监控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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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方式 1、现场审查:初次申请企业准入时、产品类别发生变化时、出现安全事故时;
2、文件审查:现场审查前、在已准入的新能源汽车整车或底盘基础上生产改装车,且未影响原车新能源部分时; 3、在中机中心技术交流:现场审查前对研发能力的初步确认、技术方案或技术来源发生变化时、增加生产地址时(必要时均可能进行现场审查)。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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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企业增加已通过准入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类别的生产地址时,一般需与中机中心召开技术说明会,主要是说明新地址在生产、检验、整车和零部件贮存、充电、人员操作安全培训、技术文件准备、生产一致性保证、安全防护方面的准备工作,必要时现场审查。 5、新申报产品技术方案或技术来源与已准入产品相比,发生变化时,技术说明会主要内容是针对本次申报产品的研发能力、核心技术掌握情况,以及生产准备情况。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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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装类商用车企业自制新能源汽车底盘的要求
改装类商用车企业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需考核是否具备底盘生产条件(包括底盘的研发能力、生产和检验条件等,需结合132号公告中与底盘相关的研发、生产和质量控制能力。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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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 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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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产业[2009]45号 发布日期:2009年6月18日;实施日期:2009年7月1日 中国境内使用的专用汽车和挂车产品及专用车和挂车产品生产企业 专用客厢车、专用货车、专用作业车、通用货车挂车、其它挂车、特种作业车、消防车、特种作业车底盘等8个品种。 注:挂车包括半挂车、中置轴挂车和全挂车 。 特种作业车或特种消防车生产企业,在生产特种作业车或特种消防车产品一年后,方可申请生产特种作业车底盘的许可。 22个条款(含8个否决项) 无否决项不符合,一般项不符合率不超过20%。整改期:2个月。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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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中心、配套件管理体系、销售与服务等职能 准入审查的依据是工产业[2009]第45号公告
审查依据 企业建设项目的申请、政府批复文件 企业投资规模 公司组织形式及框架 建设周期及主要工艺、流程 产品品种及构成,产品产能、纲领 研发中心、配套件管理体系、销售与服务等职能 准入审查的依据是工产业[2009]第45号公告 附件二共6大项22条,其中有8条为否决项,有14条一般项。 审查条款可根据准入审查或监督检查、企业申请性质等情况进行适当裁剪。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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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要 特 点 对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在注册资金、生产和检验设备、研发(开发、试制、试验)设备提出投资要求;
明确各类企业生产能力、设备要求 ; 明确各类企业检验试验能力、设备要求 ; 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的专用汽车和挂车 ; 专业生产特种作业车(含超限车)的企业(且生产纲领不大于20台) ,审查条件中第8条、第14条、第15条、第18条、第21条可适当简化。 工产业[2012]344号公告将全挂车纳入到《公告》管理。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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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专用汽车生产企业现也可直接申报消防车品种 汽车生产企业只能以鼓励类消防车产品为样车申请消防车生产资质
关于增加消防车生产 新建专用汽车生产企业现也可直接申报消防车品种 汽车生产企业只能以鼓励类消防车产品为样车申请消防车生产资质 拥有罐式结构消防车和(或)特种结构消防车生产资质的汽车企业申请举高结构消防车时,只能生产高喷消防车(非载人)。待具备必要能力后,方可生产云梯消防车等载人的消防车产品 流程:先向工信部申请增加消防车品种,中机中心进行技术交流、样车委托检验、现场审查、上报批准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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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罐式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 准入管理要求(48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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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48号公告简介 是对《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产业〔2009〕第45号)的修订。在产品品种中增加“罐式车辆”。自2014年7月15日起施行。 自2015年7月1日起,对于不符合规定的承压罐式车辆和常压危险品罐式车辆生产企业,将暂停其相关产品《公告》,暂停受理其相关新产品申报。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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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45号公告中《专用汽车和挂车品种划分表》的基础上,增加“罐式车辆”品种,并将其按结构和用途进一步划分为:
(二)产品品种划分 品 种 名 称 说 明 A 普通 罐式 车辆 装备有罐状容器,且罐体工作压力小于0.1MPa,用于运输非危险品介质 的专用汽车或挂车(消防车除外),如:供水车、混凝土搅拌运输车等; 也包括用压缩气体卸料时,罐体工作压力不小于0.1MPa的专用汽车或挂 车,如:散装水泥运输车、粉粒物料运输车等。 B 承压 罐式 车辆 装备有罐状压力容器,且罐体工作压力不小于0.1MPa(不包含用压缩气 体卸料的车辆);或者大容积钢质无缝气瓶,且气瓶容积不小于1000L, 公称工作压力不小于0.2MPa,用于运输压缩气体、高(低)压液化气体 、冷冻液化气体,以及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其标准沸点的液体的 专用汽车或挂车,包括汽车罐车、长管拖车,如:运输液氨、液化石油 气、压缩天然气、低温气体的专用汽车或挂车。 上述介质的车载容积不小于1000L的作业类车辆(如加注车)也属于本品 种。 C 常压 危险 品罐 式车 辆 装备有罐状容器,且罐体工作压力小于0.1MPa,用于运输液体危险货物 (包括易燃、腐蚀、危害(毒害)液体介质,常见介质见GB 中附录A和GB 中附录A)的汽车或挂车,如运输汽油、 柴油、苯、硫酸等介质的专用汽车或挂车。 装载上述介质的作业类车辆(如加油车)也属于本品种。 在45号公告中《专用汽车和挂车品种划分表》的基础上,增加“罐式车辆”品种,并将其按结构和用途进一步划分为: 37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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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产品品种划分 综合考虑45号公告、48号公告,对于专用货车、通用货车挂车、罐式车辆,目前企业申请资料、审查报告中按下述描述: 如果资质为:专用货车(含自卸车)、通用货车挂车、普通罐式车辆、承压罐式车辆、常压危险品罐式车辆,则允许企业可以生产专用货车(含3种罐式、自卸车)、通用货车挂车(含3种罐式)。 其余依此类推(比如资质中未注明含自卸车,则不能申报相关产品)。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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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管理要求及解释 48号公告中明确了罐式车辆生产企业应当符合45号公告、48号公告的要求。 对于普通罐式车辆的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按45号公告,无新增要求。但在产品检测方面,有新增参数要求,应当提交罐体的结构及尺寸简图和安全装置的有关参数进行备案,在定型报告中体现罐体尺寸和壁厚、材料、有效容积及计算过程。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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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管理要求及解释 对于承压罐式车辆和常压危险品罐式车辆,48号公告中新增了罐体设计、制造要求和产品追溯性要求。 (1)承压罐式车辆生产企业应当具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罐体应当自制。罐体技术(图纸等)应当来源于具有压力容器设计许可证的企业或机构。 (2)常压危险品罐式车辆生产企业应当具有罐体的设计能力和制造能力,取得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罐体应当自制。 (3)上述有关许可证应当在有效期内。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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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政策 应关注相关规定、标准的符合性,至少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 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 号公布,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0 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修订) 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91号令,2011年3月2日发布)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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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政策 4、《关于电线电缆等12 类产品生产许可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发证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09 年第16 号公告) 5、《关于印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工作规范>的通知》(国质检监[2006]413 号) 6、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编号:(X)XK12-00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公布, 实施) 7、TSG R 《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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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政策 8、TSG R1001《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 9、TSG Z6002《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核细则》 10、《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11、《罐式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2014年 第48号公告) 12、《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和公路隧道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安委办明电〔2014〕4号)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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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政策 13、五部委《关于在用液体危险货物罐车加装紧急切断装置有关事项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4〕74号) 1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贯彻《罐式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要求》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4]354号) 15、工信部产业【2012】504号文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并实施〈罐式危险品运输车及半挂车补充安全技术要求〉的通知》 注:许可证管理文件较多,未一一列出。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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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生产企业准入工作安排 1、罐式车辆企业生产品种确认 罐式车辆生产企业梳理已登录《公告》的罐式车辆产品,填写《罐式车辆企业生产品种确认表》,并于2014年9月30日前向中机中心提交,以确认企业的生产品种。 2、分类管理 生产普通罐式车辆(A类)产品的企业,按照45号公告管理。 自2015年7月1日起,生产承压罐式车辆(B类)产品和常压危险品罐式车辆(C类)产品的企业,必须同时符合45号公告和48号公告的规定,通过生产准入审查后,方可生产、销售B类和C类罐式车辆产品。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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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生产企业准入工作安排 3、准入工作安排 2015年6月30日前为B类和C类罐式车辆企业生产准入过渡期,企业应当在过渡期内完成生产准入工作。否则,将暂停B类和C类罐式车辆新产品申报及已登录《公告》的该类罐式车辆产品,且暂停上传该类罐式车辆产品的合格证信息。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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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生产企业准入工作安排 申请生产准入的企业应当由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企业准入材料,其要求见45号公告第八条(一)至(四)项。 (一)《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书》(见附件4,以下简称《申请书》)一式2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办理过程中的证明文件),中外合资企业还应当提交中外股东持股比例证明 (三)质量手册(全文)及程序文件(目录),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或近期质量体系认证计划。 (四)关于专用车生产企业具备专用车产品设计、生产、营销、售后服务能力、零部件供应体系,以及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等的说明。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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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生产企业准入工作安排 未按45号公告通过审查的B类和C类罐式车辆生产企业,报送的材料和审查的内容应当覆盖企业所有专用汽车和挂车产品品种,申报材料还应当附上罐体有关制造、生产、设计许可证复印件。 已按45号公告通过审查的B类和C类罐式车辆生产企业,应当补充报送与B类和C类罐式车辆相关的材料,并附上罐体有关制造、生产、设计许可证复印件。审查的重点为涉及B类和C类罐式车辆相关内容,已审查过的内容不再重复审查。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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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商用车生产企业 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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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产业[2010]132号
发布日期: 2010年12月15日;实施日期: 2011年1月1日 中国境内使用的商用车产品及其生产企业 中重型货车、轻型货车、大中型客车、轻型客车; 本规则还适用于改装类客车 28个条款(含13个否决项) 无否决项不符合,一般项不符合率不超过20%。 整改期:3个月。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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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中心、配套件管理体系、销售与服务等职能 准入审查的依据是工产业〔2010〕第132号公告
审查依据 企业建设项目的申请、政府批复文件 企业投资规模 公司组织形式及框架 建设周期及主要工艺、流程 产品品种及构成,产品产能、纲领 研发中心、配套件管理体系、销售与服务等职能 准入审查的依据是工产业〔2010〕第132号公告 附件二共6大项28条,其中有13条为否决项,有15条一般项。 审查条款可根据准入审查或监督检查、企业申请性质等情况进行适当裁剪。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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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用车品种划分 产品类别 品种 说明 货 车 轻型货车
主要为载运货物而设计和装备的商用车辆,包括可以牵引挂车的车辆,车辆的最大设计总质量不大于7500kg。 中重型货车 主要为载运货物而设计和装备的商用车辆,包括可以牵引挂车的车辆,车辆的最大设计总质量大于7500kg。其中重型货车的最大设计总质量大于14000kg。 客 轻型客车 指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的商用车辆,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9座,且车长不大于6米;车身结构为覆盖件与加强梁共同承载的各类客车。 大中型客车 指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的商用车辆,车长大于6米,车身结构为具有车身骨架、包覆车身蒙皮的各类客车。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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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要 特 点 提出《各类商用车生产企业的生产能力及设施要求》,轻型客车、货车生产企业必须具备阴极电泳能力;
明确《改装类客车生产企业申请生产客车底盘的准入条件》(附件6); 对于轻型货车、中重型货车、轻型客车企业,明确应具备整车和自制部件的试制试装能力 、试验验证能力; 对于集团化管理的企业,可以部分借助集团资源。明确《汽车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条件及审查要求 》。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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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乘用车生产企业 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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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产业[2011]37号 发布日期: 2011年11月4日;实施日期: 2012年1月1日
中国境内使用的乘用车产品及其生产企业 轿车、运动型乘用车、多功能乘用车(含短头乘用车) 36个条款(含15个否决项) 无否决项不符合,一般项不符合率不超过20%。 整改期:3个月。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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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入审查的要求 审查依据 企业建设项目的申请、政府批复文件 准入审查的依据是工信部[2011]第37号公告 企业投资规模 公司组织形式及框架
建设周期及主要工艺、流程 产品品种及构成,产品产能、纲领 研发中心、配套件管理体系、销售与服务等职能 准入审查的依据是工信部[2011]第37号公告 附件二共6大项36条,其中有15条为否决项,有21条一般项。 审查条款可根据准入审查或监督检查、企业申请性质等情况进行适当裁剪。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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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用车品种划分 产品类别 品种 说明 轿车 汽车行业标准QC/T 775-2007《乘用车类别及代码》中第4.1款所定义的车辆。 其他乘用车
运动型乘用车 汽车行业标准QC/T 《乘用车类别及代码》中第4.2款所定义的车辆。 多功能乘用车 汽车行业标准QC/T 《乘用车类别及代码》中第4.3款所定义的车辆。其中,短头乘用车是指国家标准GB/T 《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 款所定义的车辆。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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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要 特 点 明确提出企业在研发阶段,应具有的造型设计、样件快速成型能力、样车试制试装能力的等方面要求;
对轿车试验验证能力提出更高要求,明确应具备整车性能(10项)、道路及路试试验(8项)、自制部件等试验能力; 要求企业在计算机信息化管理提升水平; 对于集团化管理的企业,可以部分借助集团资源; 对于轿车生产企业,中涂和面漆应采用水性汽车漆。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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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专用校车生产企业 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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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校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产业[2012]25号
发布日期: 2012年6月25日;实施日期: 2012年8月1日 中国境内使用的专用校车产品及其生产企业 轻型专用校车、大中型专用校车 改装类生产企业不得生产承载式车身的专用校车产品 33个条款(含17个否决项) 无否决项不符合,一般项不符合率不超过20%。 整改期:3个月。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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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共6大项33条,其中有16条为否决项,有17条一般项。 审查条款可根据准入审查或监督检查、企业申请性质等情况进行适当裁剪。
审查依据 企业建设项目的申请、政府批复文件 准入审查的依据是工产业〔2012〕第25号公告 附件二共6大项33条,其中有16条为否决项,有17条一般项。 审查条款可根据准入审查或监督检查、企业申请性质等情况进行适当裁剪。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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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校车品种划分 序号 类别 基本特征 1 轻型专用校车 车长大于5米且小于等于6米。 2 大中型专用校车 车长大于6米且小于等于12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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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要 特 点 四个要求: 1、所有校车企业均要满足132号和25号规则要求; 2、校车资质有效期3年并有退出机制;
3、对企业诚信要求,申请书后专门设置企业的承诺; 4、企业生产要有客车生产业绩。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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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汽车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条件及审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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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产品设计开发能力 : 企业集团如果具备共用与通用的产品平台设计开发能力(包括产品试制试装能力、试验验证能力),则下属企业可以借用,并简化《准入条件》中“三、产品的设计开发能力”的要求; 但是下属企业应当具有本企业相关专有产品的改进设计能力,具备专有产品总体设计、产品试制试装、专项试验验证等方面的能力。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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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产品的生产能力和条件: 下属企业应当具有《准入条件》中“二、产品的生产能力和条件”要求的全面能力。
但对于平台化产品中的汽车底盘、货车驾驶室等总成部件,如果企业集团在冲压、焊装、涂装等方面统一制造的,可简化下属企业的相关能力要求 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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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属企业应当具有《准入条件》中“五、产品的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要求的全面能力,并能够独立实施。
3.产品的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 : 下属企业应当具有《准入条件》中“五、产品的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要求的全面能力,并能够独立实施。 但在检验能力中,涉及定期抽查、型式检验等方面的工作可由企业集团统一完成。 共用产品平台的零部件配套可在企业集团统一管理、统一评价、统一要求下进行。下属企业的专有产品,应当由下属企业自行制定要求、自行评价,指定配套企业。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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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产品的营销和售后服务能力 : 可由企业集团统一销售渠道、提供通用性服务。下属企业的专有产品,应当由下属企业人员提供专项服务。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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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企业升级 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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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装类客车生产企业升级 申请条件 依据132号公告 序号 申请条件 轻型客车 大中型客车 1 与客车生产相关的总资产额(不含土地价值)
不小于18亿元 不小于8亿元 2 与客车生产相关的净资产额(不含土地价值) 不小于5亿元 不小于3亿元 3 客车产品的年销售收入或者年销售量(计算近三年平均值) 年销售收入不小于20亿元 4 自用品牌客车产品的销售收入占总销售收入的比例(计算近三年平均值) 不小于50% 5 产品开发体系的专业技术人员总数 不少于200人 不少于80人 6 研究开发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例(计算近三年平均值) 不小于3% 不小于2.5% 依据132号公告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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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装类其他乘用车、皮卡生产企业升级 生产企业与汽车生产有关的总资产(不含土地价值)不小于18亿元,净资产(不含土地价值)不小于5亿元。
生产企业应具有为其他乘用车、皮卡配套的发动机生产能力,或在一个为其他乘用车、皮卡配套的发动机生产企业占有50%或以上的股份。 改装类其他乘用车生产企业应符合37号公告的要求,改装类皮卡生产企业应符合132号公告的要求。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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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速货车企业升级 1、低速货车生产企业可转产专用汽车及挂车产品,并应满足45号公告的要求。
2、低速货车生产企业在2017年前满足以下条件的,可申请升级为轻型载货汽车生产企业: (一)与汽车生产有关的总资产(不含土地价值等无形资产)不低于18亿元人民币,净资产(不含土地价值等无形资产)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 (二)应具备年产5万辆轻型载货汽车整车和车身、车架、车桥的生产能力;应建立产品研究开发机构,掌握车身、底盘等关键技术,具备必要的研发及测试能力; (三)应符合132号公告中有关轻型载货汽车生产企业准入条件要求; (四)企业2011年至2013年的低速货车平均年产销量应超过1千辆,或2014年及以后每年平均产销量应超过5千辆。为鼓励企业兼并重组,对于多家低速货车生产企业组成的企业集团,2011年至2013年的低速货车平均年产销量应超过3千辆,或2014年及以后每年平均产销量应超过1万辆(该企业集团中只能有一家企业升级,其他企业不得升级); (五)低速货车生产企业或其所在企业集团已具有载货汽车生产资质的,则该企业不得升级。 3、低速货车生产企业升级为轻型载货汽车生产企业后,该企业及集团内其他企业均应注销低速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生产资质。 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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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 谢!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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