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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继承法(亲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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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1、婚姻自由原则 2、一夫一妻原则 3、男女平等原则 4、保护妇女、保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原则 5、计划生育原则 6、夫妻间相互忠实、家庭成员间敬老爱幼互相帮助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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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亲属 世界各国一般将亲属分为配偶、血亲和姻亲三种 1、配偶 2、血亲。血亲是指有血缘关系的亲属。法律上的血亲又有以下两种分类:自然血亲和法律拟制血亲。 3、姻亲是指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夫妻关系除外。男女结婚以后,配偶一方与另一方的亲属之间产生姻亲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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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系血亲与旁系血亲 直系血亲,是指生育自己或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血亲。直系血亲间具有直接的生育关系,如:自己与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均为直系血亲。直系血亲除自然直系血亲外,还包括法律拟制的直系血亲,如养父母与养子女、养祖父母与养孙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等。 旁系血亲,是指与己身没有直接的生育联系,但与己身出自同一祖先,具有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如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姐妹;同源于祖父母的叔伯姑与侄子女、姨舅与外甥子女、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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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亲属关系的“代数” 直系血亲的计算方法。直系血亲是从自己算起为一代,向上数至父母为二代;至祖父母、外祖父母为三代;至曾祖父母、曾外祖父母为四代;至高祖父母、高外祖父母为五代。往下数也是如此,自己至子女为二代;至孙子女、外孙子女为三代。依此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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旁系血亲的计算法。也可分为三步:第一步,首先找到自己与所要计算的旁系血亲的血缘同源人;第二步,从两边分别往上数代数至血缘同源人,得出两个代数;第三步,如果两边代数相同,其相同数为代数;如果两边代数不同,则取其多者为其代数。例如,计算自己与兄弟姐妹的代数,双方同源人是父母,从自己与兄弟姐妹两边分别往上数代数,两边都是相同数字“2”,则自己与兄弟姐妹为二代旁系血亲;计算自己与叔、伯的代数,双方血缘同源人是祖父母,从两边分别往上数代数,自己至祖父母是三代,叔、伯至祖父母是二代,两边数字不等,则取多的一边的数字,即自己与伯、叔为三代旁系血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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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结婚制度 (一)婚约 婚约是指一男一女以将来缔结婚姻为目的所订立的事先约定。 现在我国许多农村地区给付彩礼的情况较为普遍,对彩礼问题处理不当,可能会使一些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受到严重损害。根据现实生活中存在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中规定了可以要求返还彩礼的几种情形: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是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解释中规定的第二和第三两项,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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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结婚条件 1、结婚的必备条件 2、结婚的禁止条件 ①男女双方须有结婚的合意 ②须达到法定婚龄(男性22周岁,女性20周岁)
所谓晚婚是指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结婚。晚育是指女青年24周岁后生育第一胎而言。 2、结婚的禁止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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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姻法》第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姻登记条例》第6条规定:“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二)非双方自愿的;(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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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结婚的程序 结婚登记 ★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问题 对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情形,应分别认定和处理:一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适用婚姻关系的有关规定;二是认定为同居关系。(1994年2月1日是临界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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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无效婚姻 1、无效婚姻,是指因不具备法定结婚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结合,或者说欠缺婚姻的成立要件的男女结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的效力的制度。 2、婚姻无效的原因 3、婚姻无效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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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无效的原因 1、重婚的;重婚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违法行为;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是指婚姻当事人属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如婚后该疾病已治愈的或婚后才患有该疾病的,不得宣告婚姻无效。4、未到法定婚龄的。“未到法定婚龄”不是指结婚时未到法定婚龄,而是指在当事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仍未到法定婚龄。 当事人就上述事由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应以该无效的情形依然存在为前提,无效婚姻的情形已经消失的,如重婚已经解除,疾病已经治愈、年龄已达法定婚龄的,人民法院对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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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 1、当事人所缔结的婚姻依法宣告无效,当事人之间不产生配偶身份,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2、子女的抚养问题。婚姻无效,并不影响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无效婚姻当事人双方所生育的子女与其父母的关系,适用婚姻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子女抚养,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法院应根据子女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3、财产处理问题。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对同居生活期间的所的财产,由无效婚姻当事人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但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当事人财产的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4、其他法律后果。如当事人构成重婚罪的应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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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婚姻的撤销 可撤销婚姻,是指婚姻成立时有违反某项婚姻要件,其效力是不确定的,是可以依法撤销的。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婚姻被撤销后则自始无效。 受胁迫而结婚是请求撤销婚姻的唯一理由 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权利,只能由婚姻关系中受胁迫的当事人本人享有和行使。受胁迫而结婚的当事人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一年时间届满,受胁迫而结婚的当事人本人未行使撤销请求权的,该撤销请求权归于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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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夫妻关系 (一)夫妻人身关系 (二)夫妻财产关系 1、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1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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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夫妻个人财产 ①根据夫妻之间的约定归夫妻个人所有的财产 ②一方的婚前财产 ③因一方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④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指明归一方的财产 ⑤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⑥其它应当归一方所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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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离婚 (一)协议离婚 《婚姻法》第31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二)诉讼离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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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感情破裂认定依据 (1)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2)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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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离婚的特别规定 3、离婚的后果 ①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②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3、离婚的后果 夫妻人身关系终止 财产的分割 债务的偿还 子女的抚养(探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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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父母子女关系 1、婚生父母与婚生子女 2、非婚生子女 3、养父母与养子女 4、继父母与继子女 5、人工授精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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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继承法 1、遗赠扶养协议 我国《继承法》第31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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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遗嘱继承和遗赠 区别在于对象是否为法定继承人 3、法定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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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继承与转继承 代位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况下,该先死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该先死子女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法律制度
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所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的权利转由他的继承人继承的继承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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