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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政策 一、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八条: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八条: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科发火【2008】1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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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 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203号 四、北京市国地税局关于加强高新技术企业 研究开发费用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公告2013年第27号 N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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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公告 一、高新技术企业应设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专用研究开发费用辅助核算账目,按照会计 核算及《工作指引》的相关要求,对研究开
发费用进行辅助核算。企业应按照《工作指 引》第四条第(二)项的标准和口径,区分 不同研发项目,对研究开发费用进行归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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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高新技术企业会计核算应完整准确反映 企业实际发生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并将辅 助账册及相关凭证、表格留存查备。 三、凡不符合本公告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依据国税函〔2009〕203号规定不得享受高 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四、本公告 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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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局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管理 一、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去税务机关 进行备案,优惠一备三年。 二、2013年汇算清缴期间--备案实行网上备
案--北京市国税局网站--中间--企业所得税优 惠备案--网上提交资料,完成网上备案--即刻 附送纸质备案资料至各征收所--税收优惠受理 岗--取得回执---完成备案--提交203四项资料-- 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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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按照203号文件规定,高新技术企业每年 年度纳税申报前还需要附送备案以下四项资 料: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 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的说明2.年度研究开发 费用结构明细表3.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 (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说明4.大 专以上学历科技人员占企业人员比例说明、 研发人员占比例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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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203文件4项报送资料的计算、填报口 径参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的有关规定执行。 2.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认定管理办 法第十条规定:....且近3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 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如下要求: A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比例 不低于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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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到2亿元的, 比例不低于4% C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比例不 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企业注册时间成立时间不足3年的,按 实际经营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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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 一、国税发〔2008〕116号(基本) 第四条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 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
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 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 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 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 定实行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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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
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 销费用。 (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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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财税〔2013〕70号NEW(补充) 1.研发人员的五险一金2.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3.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4.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5.研发成果的鉴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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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检查中的一些问题 一、 关于提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核问题 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
一、 关于提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核问题 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 业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 核。复核期间,暂停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 所谓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是指主管税务机关发 现企业提请认定(或资格到期提请复审)高新技术 企业资格的相关材料与实际不符,企业不符合高新 技术企业认定(或复审)条件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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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关于提请高新技术条件复核问题 对企业认定资格或复审资格无异议,而是在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依据《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 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的规 定,发现企业不符合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 税税收优惠条件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就企 业当年是否复核高新技术条件提请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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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关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比例不 达标的处理 主管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 入占总收入的比例未达到60%以上的,应区分不同 情形分别处理: (一)企业已通过认定小组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 收入与未通过认定小组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收入 之和,当年占总收入的比例未达到60%以上的,无须提请复 核,直接补缴当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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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已通过认定小组认定的高新技 术产品(服务)的收入,当年占总收入的比 例未达到60%以上,但加上未通过认定小组 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收入后,当 年占总收入的比例达到60%以上的,税企有 异议的,应提请复核未通过认定小组认定的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是否属于《国家重点 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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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关于提请复核暂停税收优惠的问题 主管税务机关通过此次自查,按照相关规定 向市局提出复核建议的,应自市局通知主管 税务机关已向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机构提请 复核之日起,暂停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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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关于研究开发费用比例不达标的处理 (一)企业会计核算未对研发费用归集, 或未设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用研究开发费 用辅助核算账目,或虽设置高新技术企业认 定专用研究开发费用辅助核算账目,但不能 提供相关凭证及明细表的,税企有异议的, 应一律提请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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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计算企业近三年研究开发费用比例 时,应以近三年研发费用支出额之和和近三 年销售收入总额之和计算。凡比例未达标 的,税企存在异议的,应提请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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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关于企业产品(服务)是否属于《国家重
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企业 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 年职工总数的比例、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 工总数的比例不符合《认定办法》第十条第 (三)款规定的比例等问题,税企有异议的,应 提请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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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 1.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 得税。(《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2.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 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 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税〔2014〕 34号)N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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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 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 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 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注:国税函〔2008〕251号第二条规定:“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平 均从业人数计算,“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 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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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汇算期间,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和小型微 利企业税收优惠不能同时享受。只能选择一 项享受! 高新=15% 小小微=减半后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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