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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政策 一、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八条: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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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高新技术企业政策 一、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八条: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八条: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科发火【2008】172号

2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 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203号 四、北京市国地税局关于加强高新技术企业 研究开发费用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公告2013年第27号 NEW!!!!

3 27公告 一、高新技术企业应设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专用研究开发费用辅助核算账目,按照会计 核算及《工作指引》的相关要求,对研究开
发费用进行辅助核算。企业应按照《工作指 引》第四条第(二)项的标准和口径,区分 不同研发项目,对研究开发费用进行归集

4 二、高新技术企业会计核算应完整准确反映 企业实际发生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并将辅 助账册及相关凭证、表格留存查备。 三、凡不符合本公告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依据国税函〔2009〕203号规定不得享受高 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四、本公告 起执行。

5 海淀局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管理 一、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去税务机关 进行备案,优惠一备三年。 二、2013年汇算清缴期间--备案实行网上备
案--北京市国税局网站--中间--企业所得税优 惠备案--网上提交资料,完成网上备案--即刻 附送纸质备案资料至各征收所--税收优惠受理 岗--取得回执---完成备案--提交203四项资料-- 纳税申报。

6 三、按照203号文件规定,高新技术企业每年 年度纳税申报前还需要附送备案以下四项资 料: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 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的说明2.年度研究开发 费用结构明细表3.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 (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说明4.大 专以上学历科技人员占企业人员比例说明、 研发人员占比例说明

7 注:1.203文件4项报送资料的计算、填报口 径参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的有关规定执行。 2.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认定管理办 法第十条规定:....且近3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 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如下要求: A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比例 不低于6%

8 B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到2亿元的, 比例不低于4% C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比例不 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企业注册时间成立时间不足3年的,按 实际经营年限

9 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 一、国税发〔2008〕116号(基本) 第四条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 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
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 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 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 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 定实行加计扣除。

10 (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
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 销费用。   (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11 二、财税〔2013〕70号NEW(补充) 1.研发人员的五险一金2.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3.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4.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5.研发成果的鉴定费用

12 高新检查中的一些问题 一、 关于提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核问题 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
一、 关于提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核问题 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 业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 核。复核期间,暂停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 所谓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是指主管税务机关发 现企业提请认定(或资格到期提请复审)高新技术 企业资格的相关材料与实际不符,企业不符合高新 技术企业认定(或复审)条件的情形。

13 二、 关于提请高新技术条件复核问题 对企业认定资格或复审资格无异议,而是在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依据《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 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的规 定,发现企业不符合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 税税收优惠条件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就企 业当年是否复核高新技术条件提请复核。

14 三、 关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比例不 达标的处理 主管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 入占总收入的比例未达到60%以上的,应区分不同 情形分别处理: (一)企业已通过认定小组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 收入与未通过认定小组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收入 之和,当年占总收入的比例未达到60%以上的,无须提请复 核,直接补缴当年税款。

15 (二)企业已通过认定小组认定的高新技 术产品(服务)的收入,当年占总收入的比 例未达到60%以上,但加上未通过认定小组 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收入后,当 年占总收入的比例达到60%以上的,税企有 异议的,应提请复核未通过认定小组认定的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是否属于《国家重点 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16 四、 关于提请复核暂停税收优惠的问题 主管税务机关通过此次自查,按照相关规定 向市局提出复核建议的,应自市局通知主管 税务机关已向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机构提请 复核之日起,暂停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

17 五、关于研究开发费用比例不达标的处理 (一)企业会计核算未对研发费用归集, 或未设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用研究开发费 用辅助核算账目,或虽设置高新技术企业认 定专用研究开发费用辅助核算账目,但不能 提供相关凭证及明细表的,税企有异议的, 应一律提请复核。

18 (二)计算企业近三年研究开发费用比例 时,应以近三年研发费用支出额之和和近三 年销售收入总额之和计算。凡比例未达标 的,税企存在异议的,应提请复核。

19 六、关于企业产品(服务)是否属于《国家重
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企业 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 年职工总数的比例、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 工总数的比例不符合《认定办法》第十条第 (三)款规定的比例等问题,税企有异议的,应 提请复核。

20 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 1.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 得税。(《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2.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 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 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税〔2014〕 34号)NEW!

21 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 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 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 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注:国税函〔2008〕251号第二条规定:“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平 均从业人数计算,“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 算。

22 注: 汇算期间,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和小型微 利企业税收优惠不能同时享受。只能选择一 项享受! 高新=15% 小小微=减半后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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