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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知识培训 杨 秀 玲 2014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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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市级财务培训会议精神 9月28日至29日,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分管领导、财务人员在市公安局会议室参加了为期1天半的培训。会上,市财政局长就当前财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如何整改进行了讲解,并组织大家学习了近期省委发出的《关于禁止乱发钱物的通知》;财政局行政政法科、预算科、支付中心、政府采购科等相关科室分别就差旅费、培训费、接待费、会议费管理、三公经费及津补贴政策、公务卡的管理和使用、报销凭证的填制、政府采购操作实务等内容进行了培训;市监察局副局长宋梅要求清醒认识当前形势,把严字作为常态,严守财务规定,保持政治敏锐性,确保单位、个人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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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说明: 9月28日至29日,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分管领导、财务人员在市公安局会议室参加了为期1天半的培训。
会上,市财政局长就当前财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如何整改进行了讲解,并组织大家学习了近期省委发出的《关于禁止乱发钱物的通知》;财政局相关科室分别就差旅费、培训费、接待费、会议费管理、三公经费及津补贴政策、公务卡的管理和使用、报销凭证的填制、政府采购操作实务等内容进行了培训; 市监察局副局长宋梅要求清醒认识当前形势,把严字作为常态,严守财务规定,保持政治敏锐性,确保单位、个人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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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前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违规发放节日补贴、差旅费包干补助、退休人员一次性补助等;超标准、超范围发放津贴补贴,如:信访补贴、纪检监察津贴超范围发放(信访津贴:一般单位可以确定一名或2名专职或兼职从事信访工作的人员,经批准发放信访津贴,其余人员不得发放); 2.违规向职工发放奖励(除优秀公务员奖励、年终一次性奖金和省级政府批准的奖励外,一律不得发放奖金奖励); 3.违规发放加班费、值班费(除公安、国安、监狱劳教、法院、检察院五大机关可以发放加班费外,其他单位一律不得发放); 4.违规缴纳住房公积金(擅自提高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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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财务管理不规范: (1)差旅费定额发放,报销天数与报销单不符; (2)大额餐费、陪餐人员多;多次或多家餐馆票据一次报销,接待费在项目经费中列支; (3)大量大额现金支付票据;假发票报账;现金发放津补贴、奖金; (4)风景区的门票、住宿、餐饮、停车票,旅行社团费、考察费等; (5)烟酒票、茶楼、会所、浴足保健、月饼、粽子、礼品等票据; (6)长期租用个人或其他车辆、占用、借用下属单位、企业车辆;每月大量到同一地方的过路费支出; (7)违规发放津补贴、奖金、加班值班费、电话补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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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严格执行工资津补贴政策,严禁超标准、超范围发放
1.公务员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保留补贴(116)+交通补贴(50)+住房补贴(50)+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2.严禁乱发钱物,一律不得发放购物卡、现金、实物;严格按程序审批发放奖金;3.规范工资、奖金发放形式,一律使用工资卡,禁止现金发放;4.严格四费管理,接待费、差旅费、培训费、会议费要按照规定执行,各单位要制定差旅费审批办法;5.省纪委将加强监督检查,每月将抽查2-3市州进行检查,并保持常态化,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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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务卡的使用和管理 1.公务卡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
2.公务卡无年费,不需要额外付费。即可用于公务支出,也可用于个人支出。如果用于个人消费,只要保管好消费凭证,就是保密的。单位和财政都无法查询. 3.公务卡本地本行柜台取现免收手续费。 4.凡是纳入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一律使用公务卡结算。授信额度为2-5万元。免息期为20-56天。 5.公务卡报销凭发票、pos单及其他相关资料报账。 6.因工作单位变化更改公务卡信息的,通知单位财务部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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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健全会计机构、规范会计核算和费用报销
1.单位是会计核算的主体,必须设立会计、出纳岗位,不能只有一个报账员。 2.要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并严格执行。 3.会计、出纳人员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主管人员必须具有3年以上的从业资格。 4.会计人员应做到“诚信为本、操守为重、坚持原则、不做假账”。 5.财务人员调离时应做好工作交接。 6.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眉府办函〔2014〕97号)。 7.公务接待费、差旅费、车辆购置及运行维护费、会议费、培训费使用专用报销凭单。 8.报销票据的粘贴原则是正面朝上,左对齐,一字排开粘贴。 9.预算、决算信息公开、三公经费公开。 10.关于应休未休年休假补贴的规定(眉人社发〔2013〕36号):确因工作需要当年未安排的年休假,可跨一年度安排休假。还是不能安排休假的,可以发放补贴。 11.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为12%,缴费基数为上年度职工个人年度总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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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政府采购政策规定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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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差旅、培训、接待和会议管理 规 定 根据国家《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条例》及四川省贯彻《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省、市先后制定了差旅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会议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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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旅费管理办法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我市差旅费管理办法自2014年3月3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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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性质。差旅费不属于津补贴范畴,不是职工福利。
二、人员范围。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的所有在职在岗人员、经批准的聘用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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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报销标准。 差旅费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等四项费用。
1、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飞机、轮船、火车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出差人员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飞机(普通舱、经济舱),轮船(二等舱),火车(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其他交通工具(不含出租小汽车)凭据报销。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1份/人·次)凭据报销。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2、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饭店、招待所)发生的房租费用。市内300元/人·天,市外执行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标准。住宿费按出差目的地标准在限额内凭发票据实报销,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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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偿费用。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包干使用,市内100元/人·天,到省内甘孜、阿坝和凉山出差120元/人·天,到省内其余市出差100元/人·天,到省外出差按财政部公布的标准执行(西藏、青海、新疆120元/人·天,其余各省区市均为100元/人·天)。伙食补助费按规定的出差目的地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的目的地标准报销;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出差期间不再报销餐费;省直机关工作人员交纳了伙食费的,出具财政往来结算统一收据,不列入非税收入,直接冲抵支出。 4、公杂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通讯费等费用。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包干使用,其中:市内50元/人·天,市外80元/人·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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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报销财务规定 1、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相关领导、财务人员要对差旅费报销要严格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 2、差旅费及时报销。出差结束后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船票、住宿费发票等。出差审批单的审批时间要在出差时间之前,出差要有实质内容和明确的公务目的,出差事由、目的地要填写清楚。 3、差旅费据实报销,不能实行包干发放。尽量避免每月集中一次报销。 4、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以公务卡结算。 5、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公杂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规定报销。 6、在常驻地以外的地区才算出差,市级单位人员在东坡区不算出差,派出机构在机构驻地工作不算出差;司机接送领导上下班不算出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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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纪律规定 1、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严格先审批、后出差程序,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
2、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3、对差旅审批不严、虚报冒领差旅费、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转嫁差旅费等行为的,违规资金予以追回,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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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费管理办法 培训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等培训。 我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于2014年8月28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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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培训经费预算管理 培训经费预算实行总量控制。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禁无预算或超预算安排支出。年度终了,培训经费结余一律注销。培训费在单位日常公用经费或专项经费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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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培训计划和备案管理 1、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实行先审批、后培训。
2、机关各科室制订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财务科审核后,报局长办公会议或党组会议批准后施行。 3、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预算的,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4、单位人事部门应在每年11月底前将下一年度培训计划报送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备案。 5、单位人事部门应在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培训计划执行情况(包括培训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培训对象及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培训成效等)报送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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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培训费开支范围和标准 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及其他费用。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400元/人·天)。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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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补助费用,标准为100元/人·天。伙食费不得超过上述明细标准。
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标准为150元/人·天。不安排住宿的培训不能列支住宿费,也不能将住宿费额度调剂使用。 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补助费用,标准为100元/人·天。伙食费不得超过上述明细标准。 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讲课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所支付的必要报酬。场地费和讲课费合计不超过90元/人·天。 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交通费是指用于接送以及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以及授课教师交通、食宿等支出。资料费、交通费及其他费用合计不超过60元/人·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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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课费标准(税后):院士、全国知名专家3000元/人·半天;正高级2000元/人·半天;副高级1000元/人·半天;副高级以下不超过800元/人·半天。
组织培训工作人员人数应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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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报销结算 1、报销培训费,应当提供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2、对未履行审批程序,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3、除讲课费、小额零星开支以外的其他费用,应当使用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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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纪律规定 1、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到风景名胜区组织培训。 2、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7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不得转嫁、摊派培训费用。 3、对违规行为,责令整改,追回资金,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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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我省公务接待管理办法从2014年3月15日起执行 。 我市的公务接待费管理办法的文件正在会签的过程中,近期将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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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则 公务接待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对口接待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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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五项”管理制度 1、公务外出审批制度。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严格控制人员数量和经费预算。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人员和需协助安排的食宿标准。 2、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按照“先审批、后接待”的管理程序,根据公函拟定接待方案,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审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和报销相关经费。 3、公务接待清单制度。如实反映接待对象、公务活动、接待费用等情况。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经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审签后,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之一并接受审计。接待清单应当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明细。 4、公务对口接待制度。接待对象的对口部门为接待单位。接待检查组、督察组等联合工作组,牵头单位为接待单位。 5、公务接待信息公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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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接待标准 1、公务接待工作餐开支标准参照会议用餐标准执行。
2、接待对象应当按规定标准自行用餐并支付费用。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3、工作餐遵循节俭原则,安排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提供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4、接待住宿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有关规定,接待单位不得超接待对象的住宿费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和生活用品。 5、公务接待中的出差人员,应当按照差旅费管理规定交纳住宿费,凭票据回本单位报销。 6、出席会议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有关规定,在会议费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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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经费管理 1、公务接待费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不具备条件确需以现金方式支付的,应当由经办人书面说明原因,并经相关负责人审批。 2、公务接待实行一事一结制度。每批次公务接待活动结束后,应当按规定及时结算。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原始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三单”不齐全或者内容不一致的,财务部门不得报销。 3、建立公务接待内部审计制度。每年1月31日前将本单位公务接待情况报市接待办、财政局、监察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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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纪律要求 公务接待中严禁下列行为: 没有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活动。 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公款旅游。
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接受超标准接待和高消费娱乐活动。 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 在接待费中列支应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 以举办会议、培训等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 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 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 以任何名义赠送或者接受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上下级之间、部门之间借接待等名义用公款相互吃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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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费管理办法 虽然国家、省级会议费管理办法已经出台,但市级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还在制定过程中。
2014年3月5日,《四川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颁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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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议费的原则 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会期和参会人员规模,规范会议费管理。
建立“先审批、后开会”制度,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各单位应当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各单位会议费纳入年初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执行中不得突破。因特殊需要确需追加的,须按规定程序报省委、省政府审批后安排经费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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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会议分类和审批 会议分为一、二、三、四类。 一类会议参会人员按照批准方案,根据会议性质和主要内容确定,严格控制工作人员数量。
二类会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20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5%以内。 三类会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10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0%以内。 四类会议参会人员视内容而定,一般不得超过5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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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 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回单位报销。 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 一类会议600元/人.天,二类会议500元/人.天,三、四类会议400元/人.天。 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上限,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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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单位在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财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对未列入年度会议计划,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会议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各单位会议费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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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纪律规定 1.会议费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先审批后开会的原则。各单位应当于每年11月底前,将下一年度会议计划(包括会议名称、召开的理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送财政局审核会签。 2.市级会议费标准不得超过省上的标准。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间可以调剂使用,但无住宿费的不得调剂。省级是400元/天。 3.优先作为本单位或者本系统会议场所。参会人员在50人以内且无外地代表的会议,原则上在单位内部会议室召开,不安排住宿。市级单位的会议一般在市会议中心召开;有需要的也可以在四星级(含4星)以下定点酒店召开。 4.严禁到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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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回单位报销。
6. 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7. 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 8. 严禁各单位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各单位应严格执行会议用房标准,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会议用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安排自助餐,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会议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本次会无关的其他费用;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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