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wnload presentation
Presentation is loading. Please wait.
1
凯丽打官司 案例分析 法学双学位 第六小组
2
案情回顾 2004年6月,著名女演员凯丽所属的经纪公司即北京艺百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和上海和平影视艺术中心合作拍摄过一部宣传片,片子是介绍健桥医院治疗不孕不育疗效如何的显著。凯丽在短片中扮演一位善良的老师形象,向自己的一对不孕不育的学生推荐上海健桥医院。凯丽答应拍摄该片同时,签订了一份形象使用协议。协议中的第三条明确规定,凯丽的形象只限于在本宣传片中使用,拍摄的剧照也仅限于为该片电视播出服务。
3
但上海和平影视艺术中心(上海健桥医院授权制作宣传片的公司 )与健桥医院签订的协议中关于凯丽肖像使用权的范围包括影视、平面、网络和户外广告。 健桥医院和凯丽手中的两份协议里,对凯丽形象使用范围的规定却截然不同。 对此,凯丽在精神上受到很大的伤害,她认为这种广告影响了她在上海老百姓心目中的美好形象,于是把凯丽将健桥医院告到了法院。而医院方代理律师认为,上海和平影视艺术中心和北京艺百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在双方签定的合同中,对于凯丽肖像权的使用范围和报酬方面存在很大出入。因为上海和平影视艺术中心并没有在工商局登记,于是健桥医院向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提出追加其上属公司——上海影视企业公司与百合文化有限公司为第二被告的申请。2005年2月5日,上海市闸北区法院批准了他们的申请。
5
本案焦点: 1.北京百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上海和平影视艺术中心签订的合同,对凯丽肖像权使用范围与上海和平影视中心与健桥医院签订的合同的使用范围截然不同。其中,上海和平影视中心,并没有到工商局登记,它是上海和平影视企业公司的下属机构。那么,影视中心有没有独立的资格去承担民事责任?其代表人赵红所行使的一切民事行为又该由谁负责?
6
2.上海和平影视中心与北京百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而上海和平影视中心违反了以上合同的条款跟键桥医院签订的合同又是否有效?
3.凯丽实际所得的表演报酬15万与上海和平影视中心与键桥医院签订的合同中所规定的40万又有很大的差别,那其中的25万究竟何去何从?究竟是上海和平影视中心还是百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作怪? 4.对于凯丽所受到的精神损害与一系列的侵权又应由谁来负责?
7
本案涉及个人与组织: 张凯丽(本案原告) 赵红(本案关键人物) 上海健桥医院(第一被告) 上海和平影视艺术中心
上海和平影视企业公司(第二被告) 北京艺百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第二被告)
8
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 代理关系 形象使用权关系 从属关系 形象使用权关系
9
两份协议对照 协议A 甲方:上海和平影视艺术中心 乙方:北京艺百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协议中的第三条明确规定,凯丽的形象只限于在本宣传片中使用,拍摄的剧照也仅限于为该片电视播出服务,其他任何形式的广告形象发布均不得使用凯丽的形象。 协议B 甲方:上海和平影视艺术中心 乙方:上海健桥医院 协议中关于凯丽肖像使用权的范围包括影视、平面、网络和户外广告。
10
协议文本上有关键性的修改,该修改部分并未得到凯丽本人的同意。根据未修改的合同规定,凯丽没有同意健桥医院在平面广告上使用自己的肖像。因而此部分内容应属无效。
11
民事主体之间承担的法律责任: 首先,和平影视中心是隶属和平影视企业公司,是其一个下属部门。和平影视中心作为和平影视企业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其一切行为后果,最终由所属法人承担责任。 1、健桥医院将凯丽的肖像用到影视以外的其它广告媒体,没有征得当事人凯丽的同意。根据《民法通则》第100条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能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民法通则》 第120条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因此医院应对侵犯凯丽肖像权负直接责任。
12
2、和平影视企业公司与健桥医院间合同的签订是在和平影视企业公司与凯丽经纪人公司合约签订的基础之上的。影视中心在与医院签订合同时,没有将“不得将凯丽肖像用于影视广告之外”的条款如实相告,导致医院侵犯了凯丽的肖像权。根据《民法通则》第42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故意隐瞒与合同订立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二)有违其它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所以和平影视企业公司要对医院因侵犯凯丽肖像权而造成损失的作出赔偿。
13
小组讨论1: 根据《民法通则》第130条 “两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健桥医院与和平影视中心之间的合同共同违反了和平影视中心与凯丽经纪人公司签订的合同,将凯丽的肖像运用到合同之外的平面广告上。那么影视公司是否应当承担凯丽肖像权被侵犯的连带责任呢? (是否“共同加害行为”?如果是,那影视中心应是故意伤害,其行为责任由所属企业公司负责;医院应是过失加害。)
14
小组讨论2: 健桥医院与和平影视艺术中心签订的协议中有这么一条“有关张凯丽来沪拍摄《健桥短片》的一切事宜由和平影视全权协调处理,由和平影视出面与艺百合签约,约定为时两年电视播出、平面广告以及网络和户外宣传的肖像权使用,如有纠纷与健桥医院无关。”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医院到底需不需要为侵权行为负责呢?
15
Thank you! 04级 法学双学位 第6组 组员:郭锦花 陈苑婷 冯玉婷 王雪 陈阳平 吴君婧 谭咏怡
Similar present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