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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信用狀的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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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八章   信用狀的應用

2 第一節 國際貿易所得貨款清算方式 一、信用狀(Letter of Credit,L/C)方式:將在本章詳細介紹。
第一節 國際貿易所得貨款清算方式 一、信用狀(Letter of Credit,L/C)方式:將在本章詳細介紹。 二、非信用狀(Non-Letter of Credit,Non-L/C)方式:包括 (一)預付款:指買方於賣方出貨前將貨款先行匯付賣方之清償方式,簡稱「下單同時付現」(CWO),最典型順匯。 (二)付現交單(CAD):係指買方於賣方交貨時,同時交付貨款予賣方,係銀貨兩訖方式。 (三)貨到付款(COD):係指出口商將貨物裝船出口後,待貨物抵達目的地時,進口商將貨款交給出口商的方式。 (四)託收(Collections,分D/A和D/P):前已介紹,不再贅述。 (五)記帳付款(O/A):指賣方出貨後將單據逕寄交買方提貨,俟雙方約定寬限時間條件到期時,再將貨款匯付給賣方。 (六)寄售(CONS):指賣方將貨品事先交給約定代銷人代銷,銷售後貨款扣除代銷人佣金和費用後,匯付給寄售人。 (七)分期付款(Installment):由進口商與出口商約定,貨款分成若干期間內,由進口商匯付給出口商之付款方式。

3 第二節 信用狀的意義及其功能 一、信用狀的重要性 ●信用狀(Letter of Credit,L/C)是典型之逆匯。
第二節 信用狀的意義及其功能 一、信用狀的重要性  ●信用狀(Letter of Credit,L/C)是典型之逆匯。  ●近年來雖因母子公司之間、貿易對手之間、上下游業者之   間、相互投資者之間、委託代工廠之間,該等公司間之貿   易往來因為彼此了解,較無信用風險考量,都以匯款方式   為之,使近年來以信用狀或託收為收/付款之方式逐漸減   少,以匯款為收/付款之方式卻逐漸增加。  ●但在一般較無特殊關係之公司間,其國際貿易仍以信用狀   為主要的往來方式,信用狀的重要性由此可知。

4 第二節 信用狀的意義及其功能 二、信用狀的意義 (一)台灣的銀行法對信用狀的定義:「本法稱信用狀,謂銀
第二節 信用狀的意義及其功能 二、信用狀的意義 (一)台灣的銀行法對信用狀的定義:「本法稱信用狀,謂銀    行受客戶之委任,通知並授權指定受益人,在其履行約    定條件後,得依照一定款式,開發一定金額以內之匯票    或其他憑證,由該行或其指定之代理銀行負責承兌或付    款之文書。」。 (二)信用狀統一慣例對信用狀的定義:依UCP600「信    用狀」定義,意指「開狀銀行所作的任何安排,不論其    名稱或措辭為何,構成開狀銀行對「符合之提示」須兌    付之不可撤銷的確定承諾。」。 (三)實務上採用的定義:依UCP600 之定義。

5 第二節 信用狀的意義及其功能 三、信用狀的標籤理論 ●根據UCP600第一條規定:「信用狀統一慣例2007年修訂版,
第二節 信用狀的意義及其功能 三、信用狀的標籤理論 ●根據UCP600第一條規定:「信用狀統一慣例2007年修訂版,  國際商會第600號出版物(統一慣例),係一套規則,適用於  其本文明示受本慣例規範之任何跟單信用狀(信用狀)(在  其可適用範圍內包括擔保信用狀)。‧‧‧」。 ●凡是跟單信用狀或擔保信用狀,要適用UCP600時,必須在跟  單信用狀或擔保信用狀本文內載明受UCP600規範。 ●如果跟單信用狀或擔保信用狀本文內不載明此一條款,它雖  然仍是信用狀,只是它不屬於UCP600所規範的信用狀。 ●一般所稱信用狀,是在其本文上要載明適用UCP600條款之信  用狀,不載明者就不是信用狀。信用狀本文上貼上適用  UCP600之信用狀,就稱為信用狀,没有貼上適用UCP600之  信用狀,就不是信用狀。這就是信用狀的標籤理論。

6 第二節 信用狀的意義及其功能 四、信用狀應否加註適用「信用狀統一慣例」的條款 ●Telex 信用狀、航郵信用狀,均必須載入,否則即不能視
第二節 信用狀的意義及其功能 四、信用狀應否加註適用「信用狀統一慣例」的條款  ●Telex 信用狀、航郵信用狀,均必須載入,否則即不能視   為信用狀。  ●2006年11月20日以前之SWIFT信用狀,不必載入適用   「信用狀統一慣例」的條款,自動視為適用「信用狀統一   慣例」。  ●2006年11月20日以後之SWIFT信用狀,必須載入適用   「信用狀統一慣例」的條款,否則不能視為適用「信用狀   統一慣例」。

7 第二節 信用狀的意義及其功能 五、信用狀的功能 (一)就出口商而言: 1‧可獲得信用保證:依L/C出貨,可獲開狀行付款保證。
第二節 信用狀的意義及其功能 五、信用狀的功能 (一)就出口商而言:  1‧可獲得信用保證:依L/C出貨,可獲開狀行付款保證。  2‧可獲得資金融通便利:因有開狀銀行之信用介入,買賣契    約得到保證,出貨後可迅速收妥出口貨款。  3‧可確定輸出交易契約:買賣契約一經開狀後,就確定雙方    交易, 非經受益人、開狀銀行、保兌銀行同意不可銷。  4‧易於獲得出口融資:向銀行申請外銷貸款,獲取出口融資 (二)就進口商而言:  1‧融通便利:買方在未贖單提貨前,獲得銀行信用融通。  2‧可確定賣方之履約:買方可以確定賣方交貨日期。  3‧可獲得信用保障:如經由適當的檢驗條款,可避免賣方不    致以劣貨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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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第三節 信用狀交易流程及其關係人 二、信用狀的關係人 (一)通知銀行(Advising Bank):指接受開狀銀行之委託通知信
第三節 信用狀交易流程及其關係人 二、信用狀的關係人 (一)通知銀行(Advising Bank):指接受開狀銀行之委託通知信    用狀予受益人之銀行。 (二)申請人(Applicant)或買方(Buyer)或開狀人(Opener):指    向開狀銀行請求開狀之一方,為進口商(Importer)即買方 (三)開狀銀行(Issuing Bank or Opening Bank):指循申請人之    請求或為其本身而簽發信用狀之銀行。 (四)受益人(Beneficiary)或賣方(Seller):指因信用狀簽發而享    有利益之一方,通常為出口商(Exporter)。 (五)保兌銀行(Confirming Bank):指經開狀銀行之授權或委    託對信用狀加以保兌之銀行。 (六)指定銀行(Nominated Bank)/轉押匯銀行(Re-negotiating    Bank):指可在其處使用信用狀之銀行,或信用狀可在任    何銀行使用者,則指任何銀行。

10 第三節 信用狀交易流程及其關係人 二、信用狀的關係人 (七)提示人(Presenter):指提示之受益人、銀行或其他人。
第三節 信用狀交易流程及其關係人 二、信用狀的關係人 (七)提示人(Presenter):指提示之受益人、銀行或其他人。 (八)押匯銀行(Negotiating Bank)或稱讓購銀行:指循出口商    之請求依信用狀規定之匯票及/或單據墊付或貼現資金    之銀行。 (九)付款銀行(Paying Bank):指信用狀所指定擔當付款行為 (十)補償銀行(Reimbursing Bank):指信用狀所指定擔當對付    款銀行或押匯銀行為補償行為之銀行,或稱清算銀行或    劃帳銀行。 (十一)受讓人(Transferee):指信用狀在可轉讓之情況下,受    益人可將信用狀金額之一部份或全部轉讓給第二受益    人,此第二受益人謂之受讓人。

11 第四節 信用狀的種類 一、依撤銷與否分 ●可撤銷信用狀(Revocable L/C) 。
第四節  信用狀的種類 一、依撤銷與否分  ●可撤銷信用狀(Revocable L/C) 。  ●不可撤銷信用狀(Irrevocable L/C) 。 二、依保兌之有無分  ●保兌信用狀(Confirmed L/C) 。  ●非保兌信用狀(Non-confirmed L/C) 。 三、依寬限期之有無分  ● 即期信用狀(Sight L/C) 。  ● 遠期信用狀(Usance L/C)或延期付款信用狀(Deferred Payment L/C)。遠期信用狀依利息由何方負擔又可分為:   1‧買方遠期信用狀(Buyer’s Usance L/C):利息買方負擔   2‧賣方遠期信用狀(Seller’s Usance L/C):利息賣方負擔

12 第四節 信用狀的種類 四、依限制押匯之有無分 ●直接信用狀(Straight L/C) 。
第四節  信用狀的種類 四、依限制押匯之有無分  ●直接信用狀(Straight L/C) 。  ●讓購信用狀(Negotiation L/C) 。 五、依轉讓之可否分  ● 可轉讓信用狀(Transferable L/C)。  ● 不可轉讓信用狀(Non-transferable L/C) 。 六、依是否已轉讓分  ●轉讓信用狀(Transferable L/C) 。  ● 受讓信用狀(Transferred L/C) 。 七、依是否轉開分  ● 轉開信用狀(Back-to-Back L/C) 。  ● 主信用狀(Master L/C) 。

13 第四節 信用狀的種類 八、依可否循環分 ●循環信用狀(Revolving L/C)。有下列四種循環方式: 1‧非自動循環式。
第四節  信用狀的種類 八、依可否循環分  ●循環信用狀(Revolving L/C)。有下列四種循環方式:   1‧非自動循環式。   2‧自動循環式。   3‧半自動循環式。   4‧定期循環式。依累積之有無又可分:   (1)累積定期循環信用狀。   (2)非累積定期循環信用狀。  ●非循環信用狀(Non-revolving L/C) 。 九、依使用目的分  ● 商業信用狀(Commercial L/C) 。  ●擔保信用狀(Stand-by L/C) 。

14 第五節 信用狀的主要內容 一、開狀行、日期與號碼 在電報信用狀或SWIFT信用狀時,如未註明開狀日期,則 以實際發電日期為開狀日期。
第五節  信用狀的主要內容 一、開狀行、日期與號碼   在電報信用狀或SWIFT信用狀時,如未註明開狀日期,則   以實際發電日期為開狀日期。 二、信用狀金額   金額之前若有「about」、「approximately」等字樣,解   釋為容許不逾該金額百分之十上下之差額。 三、匯票條款  ●發票人:為信用狀的受益人,在轉讓之情形下為受讓人。  ●付款人:為開狀銀行,在保兌時為保兌銀行,信用狀之開   發其使用方式不可要求以申請人為匯票之付款人。  ●匯票期限:   1‧即期信用狀之匯票期限為見票即付。   2‧遠期匯票期限。

15 第五節 信用狀的主要內容 四、信用狀使用方式 ●即期付款(Sight Payment) 。
第五節  信用狀的主要內容 四、信用狀使用方式  ●即期付款(Sight Payment) 。  ●延期付款(Deferred Payment) 。  ●承兌(Acceptance) 。  ●讓購(Negotiation) 。 五、單據:主要包括  (一)商業發票(Commercial Invoice)。  (二)運送單據(Transport Document)。  (三)裝箱單/重量尺碼單(Packing List/Weight List)。  (四)保險單據(Insurance Document)。  (五)產地證明(Certificate of Origin)。  (六)檢驗證明書(Inspection Certificate)。等等。

16 第五節  信用狀的主要內容 六、貨物之陳述 (一)商業發票的品名:貨品敘述必須與信用狀相符,不得使用統稱。貨品敘述不能附加有損害貨品狀況或價格之不利敘述,貨品的細節、價格及貿易條件,均應敘明。 (二)若有「about」、「approximately」等字樣使用在所載數量或單價者,解釋為不逾該數量或單價百分之十上下之差額。又除信用狀規定特定貨物數量不得增減外,百分之五上下差異應屬容許(例如以Kgs,Meters等為計算單位時),但恒以動支金額不超過信用狀金額為條件。如信用狀係以包裝單位(packing unit,如cartons,cases時)或個別件數(individual item,如pcs,set時)規定數量者,此差異規定不得適用。 (三)國際貿易條件應在貨物陳述段中說明:    目前國際貿易條件為Incoterms 2010版本,包括二大    類,十一種貿易條件。

17 第五節 信用狀的主要內容 七、裝運指示 (一)起運地點及交貨地點
第五節  信用狀的主要內容 七、裝運指示 (一)起運地點及交貨地點  1‧複合運送單據:信用狀上之裝運指示應包含有與複合運送單據上必須表明的接管地,該接管地得不同於裝載港、機埸或裝載地,且應包含複合運送單據上必須表明之最終目的地,該最終目的地得不同於卸貨港、機埸或卸貨地。  2‧提單:信用狀如要求提單,必須清楚地規定裝載港及卸貨港,即使允許提單上有不同於裝載港之接管地,及/或不同於卸貨港之最終目的地。  3‧不可轉讓海運貨單:信用狀必須規定裝運港及卸貨港。  4‧傭船提單:則信用狀必須規定裝運港及卸貨港,卸貨港亦得以信用狀敘明之港口範圍或地理區域顯示。  5‧航空運送單據:則必須規定起運機埸及目的地機埸,信用狀如規定任一歐洲機埸,航空運送單據必須表明標註,該地區(即歐洲)之實際起運機埸及/或目的地機埸。  6‧公路、鐵路或內陸水路運送單據:信用狀必須規定裝運地及目的地  7‧快遞收據、郵政收據或投郵證明:則信用狀必須規定裝運地。

18 第五節 信用狀的主要內容 七、裝運指示 (二)最後裝運日期及部份裝運 1‧最後裝運日期:信用狀必須規定裝運貨物之最後日期。
第五節  信用狀的主要內容 七、裝運指示 (二)最後裝運日期及部份裝運  1‧最後裝運日期:信用狀必須規定裝運貨物之最後日期。  2‧部份裝運(Partial Shipment):  (1)信用狀必須規定貨物是否允許部份裝運,如未規定,     視為可以部份裝運。  (2)運送單據就其表面所示,表明裝載於同一運輸工具且     以同一航次裝運者,如表明同一目的地,將不認為部     份裝運,縱使各運送單據上表明不同之裝運日期及/     不同之裝載港、接管地或發送地。

19 七、裝運指示 (三)轉運(Trans-Shipment) 1‧複合運送單據的「轉運」:意指自信用狀規定之發送地、   接管地或裝運地至最終目的地之運送中,自一運輸工具   「卸下」(Unloading)再「重裝」(Reloading)至另一運輸工   具之行為。不管是否為同一運送方式。但運送全程必須由   同一複合運送單據所涵蓋。 2‧提單、不可轉讓海運貨單所稱的「轉運」:意指自信用狀   規定之裝載港至卸貨港之運送中,自一船舶「卸下」   (Unloading)再「重裝」(Reloading)至另一船舶之行為。但   以該運運送全程係由同一提單涵蓋者為條件。

20 3‧航空運送單據所稱的「轉運」:意指自信用狀規定之運機
  場至目的地機場之送中,自一飛機「卸下」(Unloading)再   「重裝」(Reloading)至另一飛機之行為。航空運送單據可   表明貨物將轉運或可能轉運,但以運送全程由同一航空運   送單據所涵蓋為限。 4‧鐵路或內陸水路運送單據所稱的「轉運」:意指自信用狀   規定之裝運地、發送地或運送地至目的地之運送中,在同   一運送方式下,從一種運輸工具「卸下」(Unloading)再   「重裝」(Reloading)至另一種運輸工具之行為。但以運送   全程係由同一運送方式且同一運送單據涵蓋者為條件。

21 第五節 信用狀的主要內容 八、有效期限、地點與提示期限 (一)信用狀必須規定有效期限及為請求付款、承兌之單據提
第五節  信用狀的主要內容 八、有效期限、地點與提示期限 (一)信用狀必須規定有效期限及為請求付款、承兌之單據提 示地、或為請求讓購之單據提示地,但自由讓購之信用 狀除外。 (二)單據必須在有效期限當日或之前提示。 (三)信用狀除規定提示單據有效期限外,亦應規定裝運日後    依信用狀條款提示單據之特定期間,如未就該項期間予    以規定,銀行將不接受遲於裝運日後二十一曆日始向銀    行提示之單據。 九、求償條款 (一)開狀銀行對就符合之提示為兌付或讓購並向其遞送單據    之指定銀行,負補償之義務。 (二)銀行間補償安排,依「補償統一規則」(URR525)辦理。

22 第五節 信用狀的主要內容 十、其他內容 (一)特別指示(special instructions):信用狀有時會加入一些
第五節  信用狀的主要內容 十、其他內容 (一)特別指示(special instructions):信用狀有時會加入一些    特別指示或條款,要求受益人及各關係人遵行。 (二)對指定銀行之指示:例如背書之指示、單據送達之指    示、求償之指示等。信用狀跟其它契約是没有關係的。 (三)承諾條款:依據UCP600第一條規定,UCP600適用於經    載入信用狀本文表明係依據UCP600簽發之一切跟單信    用狀,亦即信用狀中需載入此一文義,才能使統一慣例    拘束有關各方。

23 第六節 信用狀的特性 一、信用狀的獨立性 ●根據UCP600第四條規定,信用狀在本質上與其相關之買賣 或勞務等基礎契約係屬分立的。
第六節  信用狀的特性 一、信用狀的獨立性 ●根據UCP600第四條規定,信用狀在本質上與其相關之買賣  或勞務等基礎契約係屬分立的。 ●亦即信用狀是信用狀,契約是契約,兩者互成為完全獨立的  交易,即使信用狀之開出係以契約為基礎,但有關銀行與契  約仍是全然無關,決不受契約之約束,受益人決不得援用存  在於銀行間、或申請人與開狀銀行間之契約關係。 ●信用狀項下之當事人僅受信用狀本身、信用狀統一慣例及國  際標準銀行實務之規範,此種性質謂之信用狀的獨立性。所  以,基礎契約所衍生之主張或抗辯,皆不會響信用狀之運  作。

24 第六節 信用狀的特性 二、信用狀的文義性(無因性) ●信用狀的文義性,是指信用狀當事人間對信用狀權利之行
第六節  信用狀的特性 二、信用狀的文義性(無因性) ●信用狀的文義性,是指信用狀當事人間對信用狀權利之行  使,僅就信用狀條款予以審查,以明所提出單據之妥適性,  銀行亦僅能就單據表面予以審查,以明該等單據是否符合信  用狀條款之要求。此等特性,稱為信用狀的文義性或信用狀  的無因性。 ●信用狀的文義性,可以從UCP600中來加以究:  (一)各方所處理的皆為單據。  (二)僅須以單據為本審查。  (三)對銀行免責性。 ●從信用狀的文義性中以得知,信用狀交易為單據交易,各當  事人間之法律關係,均以信用狀及有關單據表面所載之文義  為基礎,以確定其權利與義務。

25 第七節 信用狀實例 一、信用狀的開發方式 ●郵遞方式。 ●電傳方式。電傳信用狀以其內容是否完整,分為二種: (一)簡文信用狀。
第七節  信用狀實例 一、信用狀的開發方式  ●郵遞方式。  ●電傳方式。電傳信用狀以其內容是否完整,分為二種:   (一)簡文信用狀。   (二)全文信用狀。 二、MT700信用狀電文   目前實務上,絕大部份是以SWIFT MT700開發信用狀。

26 SWIFT 信用狀電文代號 Society for Worldwide Interbank Financial Telecommunication

27 M 27- Sequence of total 合計序號 M 40A- Form of Documentary Credit 跟單信用狀類別 REVOCABLE 可撤銷 IRREVOCABLE 不可撤銷 REVOCABLE TRANSFERABLE 可撤銷,可轉讓 IRREVOCABLE TRANSFERABLE 不可撤銷,可轉讓

28 M 20- Documentary Credit Number
信用狀號碼 O 23- Reference to Pre-Advice 預先通知摘要 如果信用狀是採取預先通知的方式, 該項目內應該填入"PREADV/", 再加上預先通知的編號或日期。

29 O 31C- Date of Issue 開狀日期 – YYMMDD 如果這項沒填, 開狀日期為電文的發送日期。 O 40E- Applicable Rules 適用規則 M 31D- Date and place of expiry 信用狀的到期日,哪個地點的日期 M 32B- Currency Code, Amount 幣別代碼、金額 O 51a- Applicant Bank 申請銀行

30 M 50- Applicant 申請人 – 進口商名稱,地址 M 59- Beneficiary 受益人 – 出口商名稱,地址 O 39A- Percentage Credit Amount Tolerance 信用狀金額增減百分比 2/2 = +2%,-2% O 39B- Maximum Credit Amount 最高信用狀金額 39B 與 39A 不能同時出現

31 O 39C- Additional Amounts Covered
附加金額內容 表示信用証所涉及的 保險費、利息、運費等金額 M 41a- Available with/by 指定受理銀行/信用狀兌付方式 xxx BANK BY PAYMENT 由 xxx 銀行付款 BY NEGOTIATION 由 xxx 銀行押匯 BY ACCEPTANCE 由 xxx 銀行承兌 BY DEF PAYMENT 由 xxx 銀行延期付款 BY MIXED PYMT 由 xxx 銀行混合付款 ANY BANK

32 O 42C- Draft at 匯票期限 O 42a- Drawee 付款銀行 (匯票付款人) O 42M- Mixed Payment Details 混合付款明細 時間,方式,金額

33 O 42P- Deferred Payment Details
延期付款明細 – 時間,方式 O 43P- Partial Shipments 分批裝運 ALLOWED, PERMITTED FORBIDDEN, PROHIBITED O 43T- Transhipment 轉運 O 44A- Place of Taking in Charge/ Dispatch from…/ Place of Receipt 接管地/發送…/收貨地

34 O 44B- Port of Final Destination/
For Transportation to…/ Place of Delivery 最終目的地/運往…/交貨地 O 44E- Port of Loading/ Airport of Departure 裝運港口/ 起運地機場 O 44F- Port of Discharge/ Airport of Destination 卸貨港/ 目的地機場

35 O 44C- Latest Date of Shipment
最後裝運日期 O 44D- Shipment Period 裝運期間 O 45A- Description of Goods and/or Services 貨品名稱 – FOB, CIF, CFR…… O 46A- Documents Required 所需提示的單據 44C 與 44D不能同時出現

36 O 47A- Additional Conditions
附加條件 O 71B- Charges 費用 O 48- Period for Presentation 提示期間 M 49- Confirmation Instructions 保兌指示 O 53a- Reimbursing Bank 補償銀行

37 O 78- Instructions to the Paying/Accepting/Negotiating Bank 給予付款/承兌/讓購 銀行的指示 O 57a- Advise through Bank 收訊銀行之外的通知銀行 O 72- Sender to Receiver Information 銀行間的備註

38 商業信用狀分析 試題範例 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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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合計序號:共一份,第一份 跟單信用狀類別:未經我方許可不可撤銷 跟單信用狀號碼:KTG103251 開狀日期:2010 年 1 月 14 日

43 開狀銀行:HONG KONG AND SHANGHAI BANKING CORPORATION LIMITED
BIC(Bank Indentifier code) 適用規則:UCP 最新版本 到期時間地點:台灣 2010年3月12日 開狀銀行:HONG KONG AND SHANGHAI BANKING CORPORATION LIMITED 國際商會制定的信用狀統一慣例 (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Documentary Credit,簡稱UCP)

44 申請人:PANACEA TRADING CO.,LTD.
NO.71 TAI MING ST., KWUN TONG, KOWLOON, HONG KONG 受益人:FASTENERS INDUSTRIAL CO.,LTD. NO.571 CHUNG HSIAO E.RD.,TAIPEI, TAIWAN

45 貨幣代碼,金額:USD 465,000.00 信用狀金額增減百分比:+3% / -3% 信用狀兌付方式:任何銀行均可押匯 (未限押)

46 匯票期限:見票即付 100% 發票金額 付款人(銀行):開狀銀行 分批裝運:允許 轉運:禁止

47 裝船港/起運機場:CHINA 卸貨港/目的地機場:HONG KONG

48 商品/服務說明:100000 LBS 螺絲釘 (MODEL NO.H-110 & G-273) CIF HONG KONG
依據契約 NO.KKH-2197, 該契約是依據購貨單 NO.TXP G 裝運期限:2010年2月28日 裝運嘜頭:PAN(IN TRI) AS PER 依據

49 所需提示單據: 1.三份簽名的商業發票,並標示原產地 CHINA 2.正本包裝單標示每箱淨重,每箱毛重,每箱積, 總毛重,總淨重,及總 CBM

50 申請人,標示運費預付及電報放貨,託運人為 SHANGHAI INDUSTRIAL CO.,LTD.貨到通知申請人, 須詳述裝貨港與卸貨港名稱
所需提示單據: 3.有裝船日期的海運提單影本受貨人為 申請人,標示運費預付及電報放貨,託運人為 SHANGHAI INDUSTRIAL CO.,LTD.貨到通知申請人, 須詳述裝貨港與卸貨港名稱 SHIPPER, CONSIGNOR: 託運人 NOTIFY PARTY:被通知人 CONSIGNEE:受貨人 CARRIER:運送人

51 所需提示單據: 4.海運保險單或保險証明書為可轉讓且空白背書, 保險金額 CIF 價值的 110%, 包含協會貨物條款 A款險, 協會貨物條款兵險, 協會貨物條款罷工險,表明以匯票的貨幣在 HONG KONG 索賠

52 所需提示單據: 5.受益人証明書須說明 (A) 裝船後三日內將正本發票與包裝單寄交 受貨人 (B) 裝運貨物是在良好狀態

53 附加條件: 1.數量與金額正負 3% 是可接受的 2.全部的銀行費用由受益人負擔

54 附加條件: 3.在此信用狀所要求的條件下,每一件提示的單據 具有瑕疵時將會從償付的款中扣除 HKD550 或是 等值金額以及相關的電報費用,不管有任何相反 的指示,這些費用將全部由受益人負擔

55 附加條件:4.單據須以快遞方式一次寄交 HONG KONG AND SHANGHAR BANKING CORPORATION LIMITED, 2ND FLOOR, HSBC BUILDING MONGKOK, 673 NATHAN ROAD, MONGKOK, KOWLOON, HONG KONG ATTN:TRADE AND SUPPLY CHAIN DEPT. 5.已裝船提單, 託運人 SHANGHAI INDUSTRIAL CO.,LTD

56 單據提示期限:在裝船日後12天內且須在 L/C 有效日
期內提示單據 保兌指示:沒有

57 給付款/承兌/押匯銀行的指示: + 本行一經收到符合信用狀條件的單據後,將依 據貴行的指示付款,以本信用狀使用的貨幣, 並扣除相關的償付費用在本行償付之前若有任 有的押匯銀行的貼現息以及/或利息均由受益人 支付

58 收訊銀行以外的通知銀行 - 名稱及地址: CITI BANK LTD. TAIPEI BRANCH NO.599 CHUNG SHANG N.RD.,TAIPEI, TAIWAN 開狀銀行給通知銀行的指示: 收到信用狀後請立即通知受益人

59 第八節 信用狀統一慣例概要 四、與信用狀有關的重要名詞與解釋 (二)UCP600解釋的重要名詞 1‧對單數(Sigular)的解釋:單數用語包括複數(Plural)。 2‧對複數(Plural) 的解釋:複數用語包括單數(Sigular)。 3‧對信用狀不可撤銷(A Credit is Irrevocable)的解釋:不管信 用狀是否表明Irrevocable,均為不可撤銷。 4‧對同一銀行在不同國度分行之解釋(Separate Bank):同一 銀行在不同國家的分行,視為不同的銀行。 5‧對單據簽發人的解釋:First Class、Well Known、 Local 、Qualified、Independent、Official、Competent等用語形 容單據簽發人者,解釋為受益人以外任何簽發人均可以。

60 第八節 信用狀統一慣例概要 四、與信用狀有關的重要名詞與解釋 (二)UCP600解釋的重要名詞 6‧對Prompt、Immediately、As Soon As Possible等用語之 解釋:單據中有這些用語,將不予理會。 7‧對On or About的解釋:表示在特定期日前後五個曆日之 期間內,含首尾共11曆日。如On or About Sep.10, 2008,表示在Sep.5, 2008與Sep.15, 2008之間都可以。 8‧對To、Until、Till、From、Between等用在裝運期間之 用語的解釋:表示包括所提及之日期。 9‧對Before、After等用在裝期間之用語的解釋:表示不包 括所提及之日期。

61 第八節 信用狀統一慣例概要 四、與信用狀有關的重要名詞與解釋 (二)UCP600解釋的重要名詞 10‧對From)、After等用在確定到期日時之用語的解釋: 表示不包括所提及之日期。 11‧對First Half、Second Half的解釋:每月之一至十五日 為該月之上半月,每月之十六日至該月之末日為該月 之下半月。 12‧對Beginning of a Month、Middle of a Month、End of a Month之解釋:上旬表該月之第一日至第十日,中旬 表該月之第十一日至第二十日,下旬表該月之第二十 一日至該月之末日。

62 第八節 信用狀統一慣例概要 五、信用狀的使用及提示 1‧使用地點(Place of Presentation):信用狀應規定使用信用狀 之銀行,或規定任何銀行均可以用信用狀。 2‧使用方式(Availability):信用狀應規定其使用方式究即期付 款、延期付款、承兌或讓購。 3‧匯票使用方式:信用狀匯票不可以申請人為匯票付款人。 4‧提示期限(Expiry Date):受益人應在提示期限當日或之前 提示,提示之末日逢銀行休假日,可順延至次一銀行營業 日。但裝運期限之末日不得因休假日而順延。 5‧提示地點(Place of Presentation):信用狀規定之銀行所在地 即為提示地點;未規定銀行者,任何銀行之所在地即為提 示地點;開狀銀行所在地點,也是提示地點。 6‧營業時間外之提示:銀行没有義務在營業時間外受理提示

63 第八節 信用狀統一慣例概要 六、開狀銀行及保兌銀行的義務 (一)開狀銀行(Issuing Bank)的義務(Undertaking): 1‧對受益人(Beneficiary)的義務: (1)由開狀銀行自行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或承兌。 (2)開狀行指定某銀行即期付款未獲照辦,開狀行自行即期付款。 (3)開狀行指定某銀行延期付款未獲照辦,開狀行自行承擔承諾或 自行於到期時付款。 (4)開狀行指定某銀行承兌未獲照辦,開狀行自行承兌或自行於到 期時付款。 (5)開狀行指定某銀行讓購未獲照辦,開狀行自行讓購。 2‧對指定銀行(Nominated Bank)的義務:開狀銀行對指定銀行接受符 合提示之單據為兌付或讓購時,應負補償的義務。對於承兌或延期 付款者,應於到期日前就符合提示金額為補償。 (二)保兌銀行(Confirming Bank)的義務:與開狀銀行的義務大致一樣。

64 第八節 信用狀統一慣例概要 七、審查單據的標準及瑕疵單據的處理 (一)審查單據的標準 1‧僅就單據表面審查。 2‧審查期限:指定銀行、保兌銀行及開狀銀行應各有「自 提示日之次日起最長五個『銀行營業日』(Banking Day)」,以決定提示是否符合。 3‧提示期限之審查:單據應於規定之提示期限內提示,如 未規定,單據須於裝運日後「二十一曆日內」為提示, 但不得遲於信用狀的有效期限。 4‧單據彼此間不得互相抵觸。 5‧商業發票外之單據貨品可使用統稱。

65 第八節 信用狀統一慣例概要 七、審查單據的標準及瑕疵單據的處理 (一)審查單據的標準 6‧對未規定簽發人單據之審查:除運送單據、保險單據及 商業發票外,未規定該單據係由何人簽發或其資料內 容,則銀行將就所提示者照單接受。 7‧對未規定單據之審查:將不予理會並可退還提示人。 8‧對未單據化條件之審查:視為未敘明而不予理會。 9‧對單據簽發日的審查:單據之「簽發日期」得早於信用 狀之簽發日,但絕不可遲於「提示日」。

66 第八節 信用狀統一慣例概要 七、審查單據的標準及瑕疵單據的處理 (一)審查單據的標準 10‧單據上地址及細節之審查:該地址無須與信用狀或任 何其他規定單據所敘明者相同,但如申請人之地址及聯 絡細節顯示為依UCP600規定之各運送單據上受貨人或被 通知人細節之一部份時,則須依照信用狀所敘明。 11‧第三者單據(Third Party Documents)之審查:貨物發 貨人或託運人,無須為信用狀之受益人。 12‧他方(Any Party)簽發運送單據之審查:運送單據得由 運送人、船東、船長或傭船人以外之「任何一方」(Any Party)簽發。

67 第八節 信用狀統一慣例概要 七、審查單據的標準及瑕疵單據的處理 (二)瑕疵單據的處理 1‧若審查提示之單據不符合時:拒付須依下列規定「通知」提示人。 (1)一次完整地通知。 (2)通知的內容必須同時完整地包括下列各項: a.銀行「拒絕兌付或讓購」之旨意。 b.銀行拒絕兌付或讓購之「各項瑕疵」。 c表明銀行對單據如何處理之指示,方式有下列數種: (a)銀行將單據留置等待提示人進一步指示。或, (b)開狀銀行「留置單據」。或, (c)銀行退還單據。或 (d)銀行正依先前收到提示人之指示處理中。 (3)通知的時間:在提示日次日起第五個「銀行營業日」終了之前。 (4)通知的方式:必須以電傳,若不可能時以其他快捷方式。

68 第八節 信用狀統一慣例概要 七、審查單據的標準及瑕疵單據的處理 (二)瑕疵單據的處理 2‧開狀行可洽商信用狀申請人拋棄瑕疵,但須在「自提示 日次日起最長五個「銀行營業日」的審查期限內完成。 3‧銀行若通知提示人表明銀行對單據處理方式為: (1)銀行將單據留置等待提示人進一步指示。或, (2)開狀行留置單據直至收到申請人抛棄瑕疵同意書, 或於收到抛棄瑕疵同意書前收到提示人進一步指示 則銀行可以在任何時間將單據退還提示人。 4‧開狀銀行或保兌銀行必須依規定發出瑕疵之通知,才有 權利主張還返已經作出之任何補償款項及利息。

69 第八節 信用狀統一慣例概要 八、信用狀項下單據 (一)正本單據及副本 1‧單據至少須提示一份「正本」。如要求提示單據副本,則提示正本或 副本皆可以。如要求提示複式單據,如in Duplicate、in Two Fold、in Two Copies等,則至少提示一份正本其餘為副本即可。 2‧單據上有簽發人明顯原始簽字、標記、圖章(Stamp)或標籤(Label) 者,均以正本視之,但單據本身有表明其為非正本者除外。 3‧下列性質的單據亦認為是正本: (1)表面顯示由簽發人親手書寫(Written)、打字(Typed)、打孔 (Perforated)或蓋章(Stamped)。 (2)表面顯示製作在「簽發人的原始用箋」(Issuer’s Original Stationary)上。 (3)表面顯示為正本,除非該正本之聲明不適用於所提示之單據。

70 第八節 信用狀統一慣例概要 八、信用狀項下單據 (二)商業發票 1‧商業發票的受益人及申請人:須顯示由受益人簽發,轉 讓時可由第二受益人簽發;須以申請人為抬頭人,轉讓 時可由第一受益人名稱取代信用狀申請人名稱。 2‧商業發票的金額:須與信用狀同一幣別。商業發票的金 額應與匯票金額一致,商業發票需有大寫金額。 3‧商業發票的品名:貨品敘述必須與信用狀相符,不得使 用統稱。貨品敘述不能附加有損害貨品狀況或價格之不 利敘述,貨品的細節、價格及貿易條件,均應敘明。 4‧商業發票的簽署:商業發票無須簽署,但如信用狀規定 簽署,如Signed Commercial Invoice,則仍應簽署。

71 第八節 信用狀統一慣例概要 八、信用狀項下單據 (三)運送單據 1‧複合運送單據:複合運送單據,或稱為聯合運送單據, 是涵蓋至少兩種不同運送方式之運送單據。複合運送單 據表面應顯示「運送人」(Carrier)之名稱,且經運送人 或代替或代表運送人之標名代理人,或船長或代替或代 表船長之標名代理人簽署。 2‧提單:提單表面應顯示「運送人」(Carrier)之名稱,且 經運送人或代替或代表運送人之標名代理人,或船長或 代替或代表船長之標名代理人簽署。

72 第八節 信用狀統一慣例概要 八、信用狀項下單據 (三)運送單據 3‧不可轉讓海運貨單:其表面應顯示運送人之名稱,且經 運送人或代替或代表運送人之標名代理人,或船長或代 替或代表船長之標名代理人簽署。 4‧傭船提單:傭船提單表面應顯示受傭船契約規範,且經 船長或代替或代表船長之標名代理人,或船東或代替或 代表船東之標名代理人,或傭船人或代替或代表傭船人 之標名代理人簽署。 5‧航空運送單據:航空運送單據表面應顯示運送人名稱, 且經運送人或代替或代表運送人之標名代理人簽署。

73 第八節 信用狀統一慣例概要 八、信用狀項下單據 (三)運送單據 6‧公路、鐵路或內陸水路運送單據:公路、鐵路或內陸水 路運送單據表面應顯示運送人名稱,且經運送人或代替 或代表運送人之標名代理人簽署,或由運送人或代替或 代表運送人之標名代理人以簽字、圖章或註記之方式, 表明收受貨物。 7‧快遞收據‧郵政收據或投郵證明的審核:快遞收據、郵 政收據或投郵證明表面應顯示快遞業者之名稱,並由該 標明快遞業者於信用狀規定裝運地加蓋圖章或簽署;證 明貨物收受待運之郵政收據或投郵證明,須顯示於信用 狀敘明之貨運裝載地加蓋圖章或簽署,並註明日期。

74 第八節 信用狀統一慣例概要 八、信用狀項下單據 (四)保險單據 ●保險單據包括保險單、統保單項下之「保險證明書」或 「聲明書」,但不包括「投保通知書」(Cover Notes)。 ●須由保險公司、保險人或其代理人所出具簽署。代理人 簽字須表明代理人是否代替保險公司或保險人簽署。 ●保險金額須與信用狀同一幣別。保險金額為貨物價額、 發票金額之某一百分比者,視為所應投保之最低金額。 若信用狀未規定所須投保範圍時,則保險金額至少須為 貨物CIF價額或CIP價額之110%。若CIF或CIP價額無法 自單據認定時,保險金額須以要求兌付或讓購金額,或 商業發票金額,二者比較以孰高者為保險金額。

75 第八節 信用狀統一慣例概要 九、有關信用狀的雜項規定 (一)有效期限或提示期限末日為休假日之展延: 1‧如果信用狀有效期限或提示期限末日,碰到銀行休假日 時,可以順延至次一個銀行營業日。 2‧但如末日碰到因天災、暴動、內亂、叛變、戰爭、恐怖 活動或因罷工等不可抗力因素所造成之營業中斷,無法 順延至次一個銀行營業日,即使銀行恢復營業時,因營 業中斷而過期之信用狀,銀行將不辦理兌付或讓購。 3‧信用狀之最後裝運期限,其末日碰到假日,不可以順延 至次一營業日或次一個銀行營業日。

76 第八節 信用狀統一慣例概要 九、有關信用狀的雜項規定 (二)寬容規定:「About」、「Approximately」等用語,用 在信用狀的金額、數量或單價時,表示在被提及之金 額、數量或單價上下百分之十之範圍內,均被允許。如 果信用狀未使用「About」、「Approximately」等用 語,則貨物的數量未超過上下百分之五之範圍,均被允 許,且動支金額不能超過信用狀金額。但這一寬容範圍 在信用狀之數量是以包裝單位或個別件數規定時,則不 能適用。

77 第八節 信用狀統一慣例概要 九、有關信用狀的雜項規定 (三)部份動支、部份裝運與分期動支、分期裝運: 1‧信用狀未規定時,部份動支或部份裝運,是可以的。 2‧多套(一套以上)運送單據中顯示不同裝運日期、不同裝載港、接管 地、發送地,但顯示自同一運輸工具起運,同一航次,同一目的地 者,則不認為是部份裝運。在此,以最後之裝運日期,為裝運日期。 3‧多套(一套以上)運送單據中顯示相同運送方式、且同一日出發、前 往同一目的地,但卻裝載於一個(或部、輛、架‧‧‧)以上的運輸 工具,則認定為部份裝運。 4‧多份快遞收據、郵政收據或投郵證明,顯示由同一快遞或郵政業者於 同一地點、同一日期、寄往同一目的地,且經加蓋圖章或簽署者,則 不認為是部份裝運。 5‧信用狀規定分期動支或裝運,而其中任何一期未能按期動支或裝運 者,對該期及以後各期均中止使用。

78 第八節 信用狀統一慣例概要 九、有關信用狀的雜項規定 (四)免責規定:信用狀統一慣例對銀行之免責規定,包括對 單據有效性之免責、對傳送及翻譯之免責、對不可抗力 因素之免責、對受託者行之免責,共四部份。

79 第八節 信用狀統一慣例概要 十、信用狀轉讓與信用狀款項讓與 (一)信用狀的轉讓: 1‧只有在信用狀有「Transferable」(可轉讓)之指示,才 可依「第一受益人」(First Beneficiary)之請求,轉讓其 全部或部份予「第二受益人」(Second Beneficiary)。 經開狀銀行特別授權辦理轉讓且轉讓信用狀的銀行稱為 「轉讓銀行」(Transferring Bank)。原來的信用狀稱為 「可轉讓信用狀」,經轉讓銀行轉讓予第二受益人使用 的信用狀稱為「受讓信用狀」(Transferred Credit)。 2‧信用狀不得分批裝運時,不得分批轉讓予一個以上之第 二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不得再轉讓予任何第三受益人, 但可以轉讓予原第一受益人。

80 第八節 信用狀統一慣例概要 十、信用狀轉讓與信用狀款項讓與 (一)信用狀的轉讓: 3‧受讓信用狀必須正確反應原信用狀的條款,但下列項目 可以變動: (1)可酌予減少或縮短者:a.信用狀金額。b信用狀規定 的單價。c.有效期限。d.提示期限。e.裝運期限或裝 運期間。 (2)可酌予增加者:保險須投保之百分比得酌予增加。 (3)第一受益人名稱可以取代信用狀上申請人名稱:但 如信用狀要求申請人名稱顯示於發票以外之單據, 則須於受讓信用狀上指示。

81 第八節 信用狀統一慣例概要 十、信用狀轉讓與信用狀款項讓與 (二)信用狀項下款項的讓與: 1‧可轉讓信用狀轉讓予第二受益人之行為,稱為 信用狀項下權利之讓與。 2‧信用狀項下可得或將得款項轉讓予他人之行 為,稱為信用狀項下款項的讓與。與信用狀項 下權利之讓與有所不同,UCP600第三十九條規 定,不管信用狀是否可轉讓,受益人均有權將 可得或將得的款項轉讓予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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