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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委託國立中興大學辦理 「兒童權利公約進階培訓課程(種子師資培訓工作坊)」 兒童權利公約之理念、規範與實踐(一): CRC條文釋義之基本理念 施慧玲教授 2015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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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委託國立中興大學辦理 「兒童權利公約進階培訓課程(種子師資培訓工作坊)」 兒童權利公約之理念、規範與實踐(一): CRC條文釋義之基本理念
施慧玲教授 2015年7月29日

2 CRC 在台灣之實踐進程:大事記 1989年:聯合國通過 CRC : (1) 第2條第1項:…不得因兒童本人或其父母或法定
監護人之種族、…政治或其他主張、國籍、…或其他地位之不同而有所 歧視…。 (2) 以 「兒童最佳利益」作為處理兒童事務最高指導原則。 1993年: 修正兒童福利法,將兒童最佳利益納入規範條文。 1995年:外交部向國際社會宣示我國將遵守 CRC 並在政策、立法與行政上 落實 CRC 之精神與內涵。 1996年:民法親屬篇規範子女最佳利益原則。 2003年: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以公約為法制藍本。 2011年:將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修正並更名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2014年:公布並施行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 2014年:行政院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核定落實兒童權利公約推動計畫 動畫

3 CRC 在台灣之實踐進程:第一次市民運動 A
1994 年底本計畫主持人施慧玲於擔任終止童妓協會 (現展翅協會) 秘書長期間, 曾發信給聯合國日內瓦辦公室人權中心 Center for Human Rights, United Nations Office at Geneva,主張 CRC 應依第二條規定平等保障台灣兒童人權, 不應因台灣非聯合國會員,即將台灣兒童排除於CRC保障之外。國際文件處 Helga Klein主任 在1995年1月9日代表「聯合國日內瓦辦公室人權中心」回信 如下: 中文譯文 CRC&台灣2

4 CRC 在台灣之實踐進程:第一次市民運動 B
UN 國際文件處 Helga Klein 主任在 1995年1月9日代表「聯合國日內瓦辦公室人權中心」回信: 親愛的施博士,非常感謝你在 1994 年 12 月 8 日的來信。對於貴協會 與其他非政府組織戮力推動並且落實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的努力,我們 深感敬佩。如你或許也知悉,聯合國大會在其 2758 號決議中,已載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為聯合國所承認,代表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因此只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可以簽署批准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 >> 國際交流心得分享:1.台灣公私部門及團體應持續與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 會以及UNICEF保持聯繫【今年8-9月本計畫主持人將參訪日內瓦15天】 2.台灣 在國際法上之處境並不影響CRC對台灣兒童人權的保障。 動畫 CRC&台灣3

5 CRC 首次國家報告撰寫準則:聯合國主要文件
兒童權利委員會:1991年10月15日:第22次委員會議:關於締約國根據 《兒童權利公約》第44條第1款(a)項提交初次報告形式和內容的一般準則 (General Guidelines regarding the Form and Content of Initial Reports to be submitted by States Parties under Article 44, CRC/C/5) => 初次報告準則 聯合國大會:2009年6月3日:國際人權條約締約國提交報告的形式和內容 準則彙編 (Compilation of guidelines on the form and content of reports to be submitted by states parties to the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treaties, HRI/GEN/2/Rev.6) => 共同準則: Ch.1:共同核心文件; Ch.7:初次報告 兒童權利委員會: 2015年3月3日:Treaty-specific guidelines regarding the form and content of periodic reports to be submitted by States parties under article 44, paragraph 1 (b), of the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 CRC/C/58/Rev.3 => 定期報告專要文件準則 [初次報告可參考] [參考: 兒童權利委員會:2013年11月18日: States parties to the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 and its two Optional Protocols and related status of submission of reports, CRC/c/65/2 => CRC國家報告繳交狀況 國家報告撰寫準則要義1

6 CRC 首次國家報告之準備工作 國家報告\兩公約及CEDAW台灣國家報告導讀」教材 法規檢視、外國文件導讀、實務工作討論 etc.工作坊
(一) 教材:「準則」教材、「CRC」教材、「外國及大陸港澳CRC 國家報告\兩公約及CEDAW台灣國家報告導讀」教材 (二) 課程:(1)CRC進階課程 (2)CRC基礎課程 (3)CRC報告撰寫、 法規檢視、外國文件導讀、實務工作討論 etc.工作坊 (三) 進行規劃:權責分工 進階課程及國家報告第一稿 彙整審查及增修建議 基礎課程及國家報告第二稿 修正會議及公聽會 國內外專家審查 完成報告 動畫 準備工作

7 《準則彙編》共同核心文件 (The Common Core Document)
提出一般性事實和統計資料,協助審查委員會瞭解該報告國落實人權的政治、法律、社會、經濟、文化背景。 1. 介紹報告國一般情況的資料 A. 國家人口、經濟、社會和文化特色 B. 國家憲法、政治與法律結構 2. 保護和促進人權的一般框架 A. 接受國際人權標準的情況 B. 在國家層級保護人權的法律框架 C. 在國家層級促進人權的法律框架 D. 國家層級的報告程序 3. 關於非歧視與平等和有效補救措施的資料 1.核心文件由國家層級之人權報告機制統整提出(兩公約2016國家報告) 2.CRC權責機構提出兒童人權資料供統整 國家報告撰寫準則要義7

8 《準則彙編》條約專要文件 (Treaty-specific Document)
[2] CRC專要文件應指出任何影響履行CRC義務的要素和困難, 並提供充分資料,使委員會全面瞭解CRC在該國的落實情況。 [3] 簽約國應善用撰寫國家報告的機會,全面檢視該國為落實 CRC所採取的各種措施與進展,以使國內政策與相應的法律 得以在國家層級的監督機制下,確實遵循CRC。此外,國家 報告撰寫過程中應鼓勵並便利民眾參與,且促使公眾監督政府 政策。 國家報告撰寫準則要義8

9 《準則彙編》條約專要文件 (Treaty-specific Document)
[9] 締約國應提供資料說明:採取何等措施使國內政策與法律落實 CRC各條文,並說明現有或規劃建立的全國性和地方性兒童政策 及CRC實施情況監督機制。 [13-18] 締約國應提供分項資料,包括立法、司法、行政等方面現行或 預計要採取的主要措施、各種落實要素和執行困難、執行CRC各 條文的進展以及未來在執行上的優先次序和具體目標。 [22] 締約國應具體說明其全國性及地區性的政府及非政府組織(如社 會工作者機構)間合作執行CRC的各種活動與成效。 國家報告撰寫準則要義9

10 《國際人權條約締約國提交報告的形式和內容準則彙編》 條約專要文件 (Treaty-specific Document)
1. 一般執行措施 (1) 國內法與CRC之銜接; (2) CRC實施情況之監督機制 (3) 向成人和兒童廣泛宣傳CRC之措施 (4) 在本國廣泛散發其報告之措施 2. 兒童之定義 3. 一般原則 免受歧視原則(§2)\ 兒童最佳利益(§3) 生命、生存發展權(§6) \ 表意權(§12) 4. 公民權與自由 5. 家庭環境和替代性照顧 6. 基本健康與福利 7. 教育、休閒與文化活動 8. 特別保護措施 1.配合教育訓練課程進度之國家報告撰寫表格:「進階」配合第一稿;「基礎」配合第二稿 2.計畫團隊匯整並註記內部專審查意見供各部會修正參考 3.計畫團隊針對各部會具體需求提供工作坊 國家報告撰寫準則要義10

11 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 2014年5月20日制定,11月20日施行。
第1條:「為實施聯合國一九八九年兒童權利公約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 ,以下簡稱公約), 健全兒童及少年身心發展,落實保障及促進兒童及少年權 利,特制定本法。」 第2條:「公約所揭示保障及促進兒童及少年權利之規定, 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

12 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 第4條:「各級政府機關行使職權,應符合公約有關兒 童及少年權利保障之規定,避免兒童及少年權利受到 不法侵害,並積極促進兒童及少年權利之實現。」 第9條:「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公約規定之內容,就其所 主管之法規及行政措施於本法 施行後一年內提出優先 檢視清單,有不符公約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三年 內完成法規之增修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並應於 本法施行後五年內,完成其餘法規之制(訂)定、修 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

13 CRC 施行法及國家報告依據:施行法 我國於 2014 年 6 月 4 日通過公布「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並自 2014 年 11 月 20 日起施行。 施行法第 7 條:該法施行後 2 年內 [ 2016 年 11 月 20 日] 提出第 1 次國家報 告,其後每 5 年提出國家報告,並邀請相關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審閱, 政府應依審閱意見檢討、研擬後續施政。 >> CRC第 44 條第 1 款規定:「締約國承諾,在本公約對當事締約 國生效後兩年內向委員會提交CRC執行情況的首次報告,此後每五年 提交一次」。台灣非「締約國」,因此 CRC 在立法院審議通過後即 以「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規範國家報告提交義務。 CRC國家報告&施行法 1

14 CRC 施行法及國家報告依據:執行單位 施行法第 6 條 I 項:(1) 行政院為推動本公約相關工作,應邀集學者專家、民 間團體及相關機關代表,成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定期召開會議, 協調、研究、審議、諮詢並辦理下列事項:一、公約之宣導與教育訓練。二、 各級政府機關落實公約之督導。三、國內兒童及少年權利現況之研究與調查。 四、國家報告之提出。[五及六略] >> 行政院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 (行政院推動小組) 於2014 年10月1日之第 二次會議中核定通過「落實兒童權利公約推動計畫」:參、執行機關:一、統籌機關: 衛生福利部 二、主辦機關:中央及地方各級政府機關 >> 行政院推動小組於 2014 年 5 月 30 日召開會議討論「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國內 法化辦理情形」並決議:「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就未來規劃事項積極推動辦 理…」。該署遂依職權擬定「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法規清單暨教育訓練專案服務計 畫」 「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國家報告暨資訊系統第一期專案服務計畫」公開招標, 並分由中興團隊與中正團隊得標。 CRC國家報告&施行法 2

15 CRC 施行法及國家報告依據:法規檢視 施行法第 9 條: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兒童權利公約規定之內容,就其所 主管之法規及行政措施於該法施行後 1 年內 [ 2015 年 11 月 20 日] 提出 優先檢視清單,有不符公約規定者,應於該法施行後 3 年內 [ 2017 年 11 月 20 日] 完成法規之增修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並應於該法施 行後 5 年內 [ 2019 年 11 月 20 日],完成其餘法規之制(訂)定、修正 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 行政院推動小組於 2014 年 5 月 30 日會議討論「聯合國兒童權利公 約國內法化辦理情形」並決議:「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就未來 規劃事項積極推動辦理,並參酌法務部推動人權兩公約及本院性別平 等處推動CEDAW等經驗,邀請其研商討論如何以有效率的方式進行法規 檢視工作…」 CRC國家報告&施行法 3

16 CRC 施行法及國家報告依據:機關權責及民間團體參與
依《國際人權條約締約國提交報告的形式和內容準則彙編》 第一章 【10】報告制度之操作應在國家層級鼓勵並便利社會大眾對政府政策 進行監督,且抱著合作和相互尊重的精神,促進與市民社會相關角色 的建設性對話,以促使公約所保障之一切權利都獲得實踐。 施行法第 5 條:「(1) 各級政府機關應確實依現行法規規定之業務 職掌,負責籌劃、推動及執行公約規定事項,並實施考核;其涉及不 同機關業務職掌者,相互間應協調連繫辦理。(2) 政府應與各國政府、 國內外非政府組織及人權機構共同合作,以保護及促進公約所保障各 項兒童及少年權利之實現。」 CRC國家報告&施行法 6

17 撰寫CRC國家報告之民間參與:範例 1:比利時
CRC國家報告&施行法 6a 摘自: Initial Reports of State parties due in 1994 Addendum: Belgium (CRC/C/11/Add.4),Part I General Measure of Implementation. p.17

18 撰寫CRC國家報告之民間參與:範例 2:中國
CRC國家報告&施行法 6b 摘自: 1994年到期的締約國首次報告 增編:中國 (CRC/C/11/Add.7), 第一部分 一般執行情況。p.9 摘自: 1996年 Concluding observations of the Committee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 China. p.1

19 國際兒童人權的歷史脈絡 「兒童」(child)的概念? 純真的(innocent) ,容易被騙或欺凌者
較為弱勢需特別保護的(vulnerable) 身心尚未成熟但快速發展的階段(Tanner scale生理年齡) 受限於語言能力,無法充分表達自己的想法、感受及需求 者 政治動盪或經濟危機時,受劇烈影響者

20 兒童權利思維之起源 20世紀前 歷史中不被重視(invisible)的人 父系尊長支配的財產 20世紀初 國際兒童宣言所保障的對象
慈善、福利的客體 1978-1989 CRC草擬及協商的10年 兒童應享有那些權利? 權利的主體 1990年之後 「兒童為權利主體」理念的具體闡釋與釐清 確認權利後,如何落實?

21 1924年日內瓦兒童權利宣言 前言:所有國家之男女應承認人 類負有提供兒童最好的[照顧]之 義務(中文摘要): 兒童一般發展所需之條件
前言:所有國家之男女應承認人 類負有提供兒童最好的[照顧]之 義務(中文摘要): 兒童一般發展所需之條件 挨餓、生病、落後、偏差、 孤兒及流浪兒童應獲得相對 應之協助與照顧 兒童應優先獲得救援 兒童應免受任何形式之剝削 兒童應獲得培育,使其才能 於人類社會有所貢獻 說明及思考: 由實務需求所衍生之國 際文件 雖已提及「兒童權利」、 但仍著重於福利取向 宣示性規範 仍不失為後續宣言及兒 童權利之基礎

22 1959年兒童權利宣言 說明及思考: 前言及10大原則(重點摘譯) 部分國家(包括波 蘭)開始主張以公 約形式制定
前言:兒童因其身心尚未發展成熟,應受 特別保護與照顧等。 1. 本宣言所保障之權利 2. 特殊保護,並於自由及尊嚴之情況下獲得 各方面之發展 3. 出生登記及國籍之權利 4. 社會安全之保障 5. 身心障礙兒童應獲得特殊處遇 6. 不與父母分離、喪失家庭環境兒童之協助 7. 免費及義務教育 8. 優先獲得救助 9. 免於疏忽及剝削等對待;最低適當勞動年 齡前不應受雇 10.免受歧視 說明及思考: 部分國家(包括波 蘭)開始主張以公 約形式制定 聯合國大會於1979 年指出:「此宣言 對於促進全球兒童 人權扮演重要角 色……。」 對於「兒童權利」 理念的形塑有其重 要性。

23 目前有195個締約國,為最多締約國之聯合國人權公約。
公約之制定 目前有195個締約國,為最多締約國之聯合國人權公約。

24 公約之制定(續) 兒童之定義 禁止歧視 兒童最佳利益 權利之落實 父母之引導與兒童逐漸發展之能力 生存及發展權
出生登記、姓名、國籍與受父母照顧之權利 兒童身分權之維護 兒童不與父母分離之權利 因家庭團聚而請求進入或離開締約國 非法移送兒童或令其無法回國 兒童表示意見及其意見獲得考量之權利 兒童自由表示意見之權利 兒童思想、自我意識與宗教自由之權利 結社及和平集會自由之權利 兒童之隱私權 適當資訊之獲取 父母之責任與國家之協助 兒童不受任何形式之暴力 喪失家庭環境之兒童 21. 收養 22. 難民兒童 23. 身心障礙兒童 24. 兒童健康與醫療照護 25. 受安置兒童之定期評估 26. 社會安全保障 27. 適於兒童之生活水準 28. 教育 29. 教育之目的 30. 少數民族與原住民兒童 31. 兒童休息、休閒、參加文化生活與藝術活動之 權利 32. 兒童免受經濟剝削之權利 33. 兒童與非法麻醉藥品和精神藥物之濫用 34. 兒童性剝削 35. 兒童誘拐、買賣或販運之預防 36. 兒童免於遭受任何其他形式剝削之權利 37. 酷刑、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之待遇或處罰 38. 武裝衝突 39. 兒童被害人之康復與重返社會 40. 兒童司法

25 公約之精神及理念 公約所欲彰顯及傳達的思維:全面性的保障,不僅僅是福利 的客體,而是已蛻變為權利的主體
公約所欲彰顯及傳達的思維:全面性的保障,不僅僅是福利 的客體,而是已蛻變為權利的主體 除應受特殊保護外,為具有獨立人格之權利持 有者 強調其逐步發展之成熟度及自主的能力 權利的落實有賴國家主動作為及相關機制之建 置

26 公約之精神及理念(續) 權利如何落實? 哪些權利? 保護的面向 CRC (1989) TW CRC施行法(2014) 20 世紀
1959年宣言 1924年宣言 公約協商10年 TW CRC施行法(2014)

27 25周年之發展 畫面擷取自UNCRC委員會網站

28 25周年之發展(續) 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近年所強調之重點: 兒童的「參與」權
委員會主席Sandberg:兒童的想法有時可能會跟大人不一 樣,因為每一個世代的人所生活和經歷的世界都和前人不 同,所以無可避免的會有不一樣的聲音。但是我們不應忽 略他們的聲音。

29 25周年之發展(續) 「青少年權利」一般性意見(General Comment) 編號 議題 年度 第1號 教育的目的 2001 第2號
獨立人權機構之角色與兒童權利之促進 2002 第3號 愛滋病與兒童權利 2003 第4號 公約下少年的健康及發展 第5號 有關公約落實之一般性措施 第6號 遠離原國籍無人陪伴和無父母陪伴的兒童待遇 2005 第7號 兒童權利於幼兒時期之落實 第8號 兒童不受體罰及其他殘忍或有辱人格的處罰 2006 第9號 身心障礙兒童之權利 第10號 少年司法中的兒童權利 2007 第11號 原住民兒童及其公約權利 2009 第12號 兒童表示意見的權利 第13號 兒童不受任何形式暴力之權利 2011 第14號 兒童最佳利益 2013 第15號 兒童享有可達成範圍內最高水準之健康的權利 第16號 國家對於商業造成之兒童權利影響所負之義務 第17號 兒童享有休息、休閒、遊戲、休閒活動、文化生活及藝術活動之權利 第18號 與CEDAW委員會共同出具之「有害習俗/作法」 2014

30 1959 兒童權利宣言 1989 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 以兒童為權利主體的人權

31 少年最佳利益 best interest of the child
vs 專業主義 professionalism 國家親權主義 State Paternalism

32 福利主義下的少年人權 1.少年人權保障為國家社會責任 2.促使少年健全成長發展之各種權益 皆具有資源使用之優先性
福利非「慈善」或「德政」 1.少年人權保障為國家社會責任 2.促使少年健全成長發展之各種權益 皆具有資源使用之優先性 兒童享有與成人相同的人權與人性尊嚴 1.在促成少年健全成長發展的目的下 監督或限制少年行使其權利 2.賦予促進其成長發展所必須之特殊權利

33 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 第一條(兒童之定義)  本公約所稱之「兒童」,係指所有未滿十八歲以下之人。然而 適用於兒童之法律中,規定在十八歲以前就成為成年者不在此 限。

34 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 第三條(兒童最佳利益)
一、處理關係兒童之事務,無論公私立福利機構或司法、行政、立 法機關,均應以兒童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 二、國家應以適當之立法及行政措施確保兒童福祉與保護照顧,並 監督兒童之父母、法定監護人或其他依法對兒童負有責任之人行 使負擔其應有之權利與義務。 三、國家應對負責照顧與保護兒童之機構、服務部門與設施,特別 在安全與保健方面,以及該等機關內之工作人數與資格是否合適, 且是否合乎有權監督機構所訂之標準,作嚴格之管控。

35 少 年 發 展 權 〔公約第六條〕 兒童有生存與發展權。

36 〔公約第十二條一項〕 兒童就其自身事務應依 其成熟度享有表意之權利。
少 年 發 展 權: 表 意 權 〔公約第十二條一項〕 兒童就其自身事務應依 其成熟度享有表意之權利。

37 少 年 發 展 權: 隱 私 權 〔公約第十六條〕 兒童之隱私、家庭、住家或信函 不可恣意或非法干預, 其信譽與榮譽亦不得侵害。

38 少 年 發 展 權: 社 會 福 利 兒童享有適當衛生醫療保健之權利,包括……兒童權益基本知識教育 以及預防性衛生照護等。
〔公約第二十四條〕 兒童享有適當衛生醫療保健之權利,包括……兒童權益基本知識教育 以及預防性衛生照護等。 〔公約第二十六條〕 兒童應享有包括社會保險在內的社會安全制度之權益。

39 少 年 發 展 權: 親子關係之維繫 〔公約第九條一項〕 除有虐待、遺棄或父母離異之情形,兒童應免於與雙親分離。cf. 釋字590
〔公約第九條三項、第十條二項〕 兒童在不違反最佳利益之原則下,有與不同居父母會面交往之權利。

40 少 年 發 展 權 教育權 資訊權 兒童有接受免費義務教育之權利,並應享有適當之中等教育、 職業教育及高等教育之權益。〔公約第二十八條〕
少 年 發 展 權 教育權  兒童有接受免費義務教育之權利,並應享有適當之中等教育、 職業教育及高等教育之權益。〔公約第二十八條〕 資訊權  兒童有透過大眾傳播工具獲取國內及國際資訊之權利。〔公約 第十七條〕

41 少 年 發 展 權 特別保護 1.身心障礙兒童應受特別照顧與保護,包括生活、教育、職業訓 練、衛生醫療服務與資訊之提供,以及休閒、就業等。〔公約 第二十三條〕 cf 憲法增修條文10VII 2.遭受疏忽虐待、剝削、刑訊、處罰、羞辱、戰爭或其他不當對 待之兒童,應提供促使其身心復原並助其回歸社會之措施與協 助。〔公約第三十九條〕 cf 少事法.兒少條例

42 少 年 發 展 權 免於疏忽虐待或其他不當對待  兒童有免於疏忽虐待或其他不當對待之權利。〔公約第十九條〕 cf 民1079IV; 兒少福14.15 免於剝削  兒童有免於經濟剝削之權利,包括不應從事有還其身心、精神、 道德或社會發展之工作。〔公約第三十二條一項〕  兒童有免於遭受性剝削、性侵害或其他各種剝削之權利。〔公 約第三十四條、三十六條〕

43 孩子眼中的世界 藉 由 孩 子 的 感 官 體 認 世 界

44 釋字587號理由書(93年12月30日) 子女有獲知其血統來源之權利,為聯合國一九九0年九月二 日生效之兒童權利公約…第七條第一項所揭櫫;確定父子真 實身分關係,攸關子女之人格權,應受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 障。…… 現行法律不許親生父對受推定為他人之婚生子女提 起否認之訴,係為避免因訴訟而破壞他人婚姻之安定、家庭 之和諧及影響子女受教養之權益。

45 釋字第590號理由書(94年02月25日) …主管機關…將從事性交易或有從事性交易之虞之兒童或少年, 暫時安置於其所設置之緊急收容中心,…致該兒童或少年繼續 安置於緊急收容中心,形同剝奪受安置兒童、少年之親權人、 監護人之親權或監護權,對受緊急安置之兒童、少年人身自由 保護之程序及其他相關權益之保障,亦顯有欠缺。遇此急迫情 形,法官於裁定停止非訟程序時,即應為必要之妥適處分,諸 如先暫交付其親權人或監護權人,或於該兒童或少年之家庭已 非適任時,則暫將之交付於社會福利機構為適當之輔導教養等 是。

46 我的快樂、我的最佳利益 都只在……你們的一念之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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