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墜 落 災 害 防 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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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前 言 近幾年來,歐美、日等先進國家持續針對工 作場所中發生墜落災害時,其相關因應防護措施 等辦理專題研究與專門技術研討活動,其能降低 居高不下之墜落災害發生頻率;依據行政院勞工 委員會這幾年實施重大職業災害檢查統計資料分 析顯示,國內各災害類型中亦以墜落災害為最常 見之類型,顯見『墜落災害之預防』實為當務之 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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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墜落災害促成原因 一、在不安全環境下作業 1.作業空間不良。 2.機具設備不良。 3.臨時性假設設施不良。 4.上、下同時作業。
5.管制出入之作業場所謂確實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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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安全防護設施不良或不足 1. 安全防護措施及設施預算編列不足。 2. 安全防護措施及設施規劃及配置不良。 3. 安全防護設施強度不足或構造材料品質不 良。 4. 未考慮二次防護措施及突發狀況之替代方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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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作業勞工未確實使用安全防護措施 1.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及相關法令規定宣 導不足。 2.作業勞工經驗不足。 3.作業勞工因作業時間短促而忽略不用。 4.作業勞工自持經驗足夠而不願使用。 5.因作業需要拆卸或破壞安全防護措施後, 未及時予以復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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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作業勞工安全意識及預警能力不足 1.作業自主檢點未實施或不夠確實。 2.未依照安全作業標準實施作業。 3.作業時有不安全動作。 4.作業時精神不集中、不專心或身心狀況不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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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作業程序不適當 1.作業程序未配合階段性安全防護措施或設 施之設置順序。 2.高空或高架作業,作業時間過長、人員須 移動之頻率過高。 3.訂定之作業程序或工作方法,未符實際作 業場所之現況需要。 六、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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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如何杜絕墜落災害 一、確保作業場所的安全性後,始可讓作業勞工在該場所內進行作業。 二、規劃完善的安全防護措施。 三、確實設置完整的安全防護措施。 四、編訂正確而適當的作業程序和工作方法。 五、強化作業勞工的預警能力、提高其安全意識 ,以建立正確的全面工安觀念與共識。 六、建立完整的安全衛生管理體制,推動全員共同參與日常安全衛生活動,配合完善的獎懲制度,藉以貫徹安全衛生管理計畫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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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落實全員自動檢查制度。 八、強化現場監督管理制度之機能。 九、其他。 肆、人體墜落災害預防 一、一般高架作業應注意事項: 茲列舉有關墜落災害之防止一般性對策如下: (一)作業前應事先研究作業程序,能在地面上做業者就在地上作業,儘管減少高架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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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高度在二公尺以上之作業,應利用施工
架、移動是施工架(有腳輪者)、合梯 等設備,以策安全。 (三)工作台之設置應符合下列條件: 1.應有適當的寬度。 2.工作台遷移時,施工架應不至發生轉 動或脫落情形。 3.有發生墜落之虞處所應設防護物(扶 手、柵欄)。 (四)工作太設置防護設施如有困難者,應使 用安全帶或架設防止墜落用安全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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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為使安全帶能有效使用,應架設非常堅固之母
素。 (六)對從事高架作業之勞工應確實要求下列事項: 1.高架作業中不得有冒險行為。 2.應穿著良好俐落,不得著用易滑或易脫落服 裝。 3.應供給並使勞工確實配用安全帽、安全鞋、 安全帶等適當防護具;安全帽之戴用要牢 固,帽扣要扣緊。 4.應有充分睡眠,身心保持正常,使得從事高 架作業。 5.情緒不穩、健康不佳時不得從事高架作業。 6.遵守公司規定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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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工作台上物件應置放穩當,小物品應 置於箱內,如有墜落之虞者並應加以 固定。 (八)工作台上隨時保持整潔。 (九)惡劣氣候,不得從事屋外高架作業。 二、施工架上作業應注意事項: (一)施工架之組配、變更、解體等作業,應指派 訓練之施工組配作業主管負責監督施工。 (二)營造業、造船業等經常有組配施工架作業者 ,應訂定作業標準,並嚴格執行。 (三)施工架之構造及材料之應用,應按工作台之 最大負載量,不得超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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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施工架之構造及材料應非常堅固,以配
合其使用目的。 (五)施工架上工作台與通道應設扶手、圍 欄等裝置,以防作業中或通行中發生 墜落。如設置有困難時,應設置臨時 扶手或使用安全帶或架設防止墜落用 安全網。 (六)施工架上如有砂石、油污等,應隨時 清楚乾淨。 (七)施工架組配或變更後,或在強風、大 雨等惡劣氣候後,開始作業前應詳細 檢查,如有危險應即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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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移動式施工架應採取下措施: 1.應設置昇降用梯或其他安全上下之設 備。 2.細長行施工架應設置控索。 3.作業中施工架應予固定,不能搖動。 4.施工架移動時,應先確定地面狀況及 確認有無障礙物。 5.施工架上有作業人員時,不得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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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梯(馬梯)施工架上作業應注意事項:
(一)合梯之使用應符合下列條件: 1.具有堅固之構造。 2.材質無險著之損傷、腐蝕等。 3.應設有保持其開合角度之金屬扣件。 4.梯面踏腳處應有適當面積。 5.梯腳與水平所成角度應在七十五度以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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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梯之傾斜度,應以金屬扣件確實固 定,以防止滑倒或傾斜等現象之發生 (三)在合梯工作時,滋事要正確。 (四)合梯施工架隻兩合梯間應按施工板之 強度決定其間隔。 (五)合梯施工架板應堅固耐用。 (六)合梯施工架板最好兩片併排放,使工 作台寬度達四十公分以上,同時合梯 施工架板要緊緊紮住,以避免滑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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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梯子、棧橋上作業應注意事項: (一)固定梯子隻使用應符合下列條件: 1.具有堅固之構造。 2.應等間隔設置踏條。 3.踏條與牆壁間應保持十六.五公分以 上淨距。 4.應有防止梯子移位措施。 5.不得有妨礙供作人員通行之障礙物。 6.平台如有漏空格條製成,其縫間隙不得 超過三十公釐;超過時,應裝置鐵絲網 防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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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梯子之頂端應突出版面六十公分以上。 8.梯長超過六公尺時,應每隔九公尺設一 平台。 上述第7及第8項之規定不適用於沉箱內之 梯子。 (二)移動梯之使用應符合下列條件: 1.具有堅固之構造。 2.其材質不得有顯著之損傷、腐蝕等。 3.寬度應在三十公分以上。 4.應安置防止滑溜或其他防止轉動之必要 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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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梯子放置時,其梯腳與地面之角度以在 七十五度為原則;上端應比所靠之物突 出六十公分。 6.在通路上、轉彎處或其附近使用梯子時 ,應設警告標示,讓通行者注意。 (三)梯子只能容納一人工作時,絕對不可站第 二人。 (四)上下梯時,不得手持工具等物。 (五)在梯子上下不得以危險姿勢為之。 (六)金屬梯子不可靠於電氣設備,以防感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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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棧橋應確認其在安全狀態下始得通行。
(八)棧橋應設扶手。 (九)棧橋上不得置放物件,並隨時保持整潔。 (十)棧橋應架設牢固以防止移動。 五、架設之通道(包括機械防護跨橋)、開口 部、豎坑附近作業應注意事項: (一)架設通道(包括機械防護跨橋)使用,應 符合下列條件: 1.具有堅固之構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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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傾斜應保持再三十度以下,但設置樓梯或 其高度未滿二尺而設置有扶手者不在此限。 3.傾斜超過十五度以上者,應設置踏條或採 去防止溜滑之措施。 4.有墜落之虞之場所,應置高度七十五以上 之堅固扶手,在作業上認有必要時,得在 必要之範圍內設置活動扶手。 5.設置於豎坑內之通道,長度超過十五公尺 者,每隔十公尺應設置平台一處。 6.營建使用之高度超過八公尺以上之階梯, 應於每隔七公尺內設置平台一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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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通道路如用漏空格條製成,其縫間隙不得 超過三十公釐;超過時,應設置鐵絲網防 護。 (二)開口部及豎坑周圍應設置堅固柵欄或蓋 板。 (三)開口部及豎坑應有適當照明,並懸掛紅部 或以黃黑色塗裝等明顯警告標示。 (四)為便於作業而開啟溝蓋或人孔蓋時,應採 取前述(二)及(三)之措施或派專人監 視,並於作業終了時恢復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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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建築物屋頂作業應注意事項: (一)屋頂作業應獲主管許可,主管許可時應檢 討屋頂構造及作業內容等,並予必要指 示。 (二)屋頂作業時應設置適當的護欄工作台等設 置。 (三)在石綿板、鐵皮板、塑膠等材料構築之屋 頂從事作業時,應設寬度在三十公分以上 之堅固踏板或裝設防護網。 (四)在屋頂上共同搬運物件時,應步調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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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可穿著易滑或易脫落等不適當之靴鞋。
(六)雨、霜、露後屋等潮濕易滑,應其乾後始 的從事工作。 (七)因屋頂斜度、屋面性質或天候等致使勞工 有跌落之虞者,應採去適當安全措施。 七、懸崖、急斜面附近作業應注意事項: (一)懸崖邊緣附近作業採取下列措施: 1.應設置柵欄或使用安全索。 2.應確認無土石崩壞情形。 3.立足之處必須整平始得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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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急斜面上作業,應先設置施工架,或在堅
實之高處設置下垂之母索,將安全索連結 母索而後作業。 八、電桿作業應注意事項: (一)電桿作業應獲主管許可。 (二)登桿前應確認電桿部無腐蝕情形。 (三)應確認踏腳衍無腐蝕折損情形。 (四)必須使用安全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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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裝卸搬運作業應注意事項: (一)行駛中隻貨車搭載勞工時應注意下列措 施: 1.考量搭載勞工乘坐安全。 2.不得使勞工搭乘於因貨車搖動致有墜落 之虞之位置。 3.勞工身軀之最高部分不得超過駕駛室頂 部高度(載貨台之物料高度超越駕駛室 頂部者,為物料之高度)。 (二)裝卸物高度超過一.五公尺以上之場所作 業時,應設置能使勞工安全上下之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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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升降機隻使用不得超過積載荷重或乘載之
最高人數。 (四)載貨用昇降機、營建用提昇機等均不得搭 乘人員。 (五)使用起重機具時,不得乘載勞工或吊升勞 工(惟在不得以情況下,經採取足以防止 墜落之措施者除外)。 十、一般工作場所應注意事項: (一)工作場所地面及通道,應保持不致使勞工 跌倒、滑倒等之安全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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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牆壁上之洞穴有造成危害之虞時應設堅固之圍
欄。 (三)勞工於機械操作、修理、調整等作業中,應有 足夠之活動空間,不得因機械原料或產品等置 放過擠,致對勞工活動、避難、救難有不利因 素。 (四)建築物之構造,不論永久性或臨時性,必須安 全穩固並作有效之保養。 (五)危險物製造、處置、貯存、搬運之場所或經常 僱用勞工五十人以上之室內工作場所,除應設 置適當出口二處以上外,並應設置警鈴或播音 機等警報裝置。前項出口處其寬度不得小於 一.二公尺,且至少有一處直通安全梯或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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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設置之安全門及安全梯於勞工工作時間不得
上鎖,其通道不得堆置物品。 (七)工作場所出入口、樓梯、通道、安全門、安 全梯等,均應有適當之採光或照明,必要 時應設置平時照明系統失效時使用之緊急 照明系統。 (八)不常使用之緊急避難用出口、通道或避難器 具應標示其目的,且維持在隨時能應用之 狀態,設置於前項出口或通道之門應為外 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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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中華民國工業安全衛生協會『墮落災害防止』 日本鹿島建設株式會社『安全規則摘要』 日本鹿島建設株式會社『建築安全技術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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墮 落 災 害 防 止 實 務 <摘錄自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年9月營造安全衛生自主管理與自動檢查手冊> 一、容易發生墮落災害之場所及作業: 1.地面開口。 2.一般開口。 3.覆蓋板開口。 4.施工構台。 5.樓梯護欄。 6.電梯開口。 7.模板作業。 8.混凝土澆置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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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鋼構作業。 10.PC板組立作業。 11.施工架作業。 12.移動式施工架作業。 13.石綿板屋頂作業。 14.泥作工程。 15.安全帶(索)配戴參考圖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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