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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评审工作实务培训 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龙海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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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评审是政府采购工作中的关键环节,评审专家作为政府采购活动的主要技术力量,其专业技术水平、职业道德及评审质量的高低直接关系到采购工作的成败。评审专家如何在评审工作做到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就是我们这次培训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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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熟悉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政策法规和业务理论知识
●我国转型期间的政策法规变化大,需要及时掌握(如节能环保、小微、营业执照年审、免检产品证书、进口产品认定以及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等等)还有要了解相关行业证书的颁发,适用范围的规定以及兼容更新情况等问题; ●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理论更新快、需要学习。(如制定科学合理的招标规范和评标办法,把节约、清洁、安全、质量等要求作为评标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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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项目评审的实际操作和应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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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的准备工作: ●产生评审专家: 随机抽取、语音电话自动通知
●签到:专家准时到场,核对身份(主动出示专家证,或身份证)、签到(注意是否需要回避)。 ●宣布评标纪律、全体评审委员会成员签署承诺书。 ●推选评审委员会组长:民主推选评审委员会组长(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一般民主推选熟悉政府采购程序、法规、专业业务能力强的专家担任组长),主持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工作。 注意:评审委员会组长与其他评审委员会成员的法定权利义务是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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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的准备工作: ※通过文件的第一部分投标邀请函了解本次采购的标的物、采购预算、投标供应商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熟悉采购文件,了解采购项目基本情况(以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采购文件为例) ※通过文件的第一部分投标邀请函了解本次采购的标的物、采购预算、投标供应商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通过文件的第二部分用户需求书了解本次采购的具体内容,技术、商务及其他要求(特别注意必须实质性响应★号条款) ※通过文件的第三部分投标供应商须知了解非项目本身的无效投标情形 ※通过文件的第四部分开标、评标、定标了解评标方法、步骤及标准。其中要注意《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表》评审内容、技术商务评审表内容、相关权重、价格的评审方法及中标候选投标供应商的推荐等 ※通过文件的第五部分合同书格式大致了解合同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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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政府采购的采购方式评审方法简介 政府采购的采购方式和评审方法
第一章 政府采购的采购方式评审方法简介 政府采购的采购方式和评审方法 适用范围 评审方法 公开 招标 适用于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最低评标价法 ●综合评分法 ●性价比法 邀请 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同意后可以采用: ①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投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期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前,按公告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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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评审方法 竞争性谈判 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同意后可以采用: ① 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② 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③ 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紧急需要; ④ 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最低评审价法 (注意以最终报价为准,且各报价人的最终报价不得超过其初次报价) 单一来源采购 ①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②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③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 满足需求,价格合理 询价 采购的货物规格和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同意后,可以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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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方法简介 目前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的三种评审方法: ●最低评标价法 ●综合评分法 ●性价比法 (具体采用何种评审方法以采购文件载明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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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低评标价法 最低评标价法就是指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评标方法,即在全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依据统一的价格要素评定最低报价,以提出最低报价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最低评标价法适用于标准定制商品及通用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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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委员会在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时,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评审委员会认为,排在前面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的最低投标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商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澄清或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否则,评标委员会可以取消投标人的中标候选资格,按顺序由排在后面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递补,以此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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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综合评分法 综合评分法,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招标文件中应明确合理设置各项评审因素及其分值,并明确具体评分标准。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得列为评分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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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评分的主要因素是:价格、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以及相应的比重或者权值等。上述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事先规定。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投标人的标书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投标人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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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六十;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
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权值×100。(注意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或者联合体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注意工程中的价格计算) 执行统一价格标准的服务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分因素。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当经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评标总得分=F1×A1+F2×A2+……+Fn×An,F1、F2……Fn分别为各项评分因素的汇总得分;A1、A2、……An 分别为各项评分因素所占的权重(A1+A2+……+An=1)。 参看《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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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委员会在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时,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按评标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采购文件规定排列(参考因素有(1)节能产品;(2)环保产品;(3)投标报价(由低到高);(4)技术评分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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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性价比法: 性价比法是指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后,计算出每个有效投标人除价格因素以外的其他各项评分因素(包括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等)的汇总得分,并除以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以商数(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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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总得分=B/N B为投标人的综合得分,B=F1×A1+F2×A2+……+Fn×An,其中:F1、F2……Fn分别为除价格因素以外的各项评分因素的汇总得分;A1、A2、……An分别为除价格因素以外的各项评分因素所占的权重(A1+A2+……+An=1)。N为投标人的投标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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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委员会在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时,采用性价比法的,按商数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商数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商数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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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公开招标项目评审操作程序 和应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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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委员会处理由开标大会提交的遗留问题(如果有的话)
采购人可在开始评审前介绍项目背景和技术需求 评标委员会处理由开标大会提交的遗留问题(如果有的话) ●开标时报价不符合要求(如:报价大小写不一致,单价与总价汇总不一致,报价漏项等) ●投标未报名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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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文件初步审查: ●初审分为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
㈠ 资格性审查。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投标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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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性审查需注意: ●关于营业执照:必须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分公司、子公司、个人投标情况界定以及联合体投标的问题)
●关于财务状况:是否经过有资质的审计机构签审的、注册会计师签章的财务报表(评审时要注意不能只看营业收入、净利润等等单一的财务指标) ●投保保证金:截标时是否到账、金额是否足够 ●投标供应商资格中要求的资质证明材料如: 制造厂授权书、类似项目业绩、资质证书等(注意相关的授权、资质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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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符合性审查。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招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对招标文件的要求作出实质性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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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符合性审查的主要内容有: A、投标报价是否超预算或明显低于其成本 ; B、投标产品的技术规格、技术标准是否明显不符合招标项目的要求;
C、投标产品是否完全符合或优于招标文件★号的技术、商务和其他要求;( ★号条款任何细微的负偏离都将导致无效投标)。 D、未载明或者载明的招标项目履约时间、方式、数量及其他政府采购合同实质性内容与招标文件要求不一致,且招标采购单位无法接受的; E 、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或者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F、对投标货物,是否有重大漏项 在投标文件初审过程中,如果出现评标委员会成员意见不一致的情况,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但不得违背政府采购基本原则和招标文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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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澄清有关问题(如有)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应当由评标委员会专家签字)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或盖章,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注意:澄清有关问题程序并不是评标工作中的必须程序。澄清有关问题的本质在于澄清、说明和纠正一些非实质性内容的事项,以利于评标工作的正常顺利进行和评标专家的正确评判,这一点专家要注意把握:不能过于保守,也不能不讲原则。专家的澄清要求和投标人的澄清说明都必须以有效的书面形式作出。 澄清举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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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与评价(技术与商务评审)。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注意:评审专家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要求评标,并务必做到客观、公平、公正(特别注意客观分的评审,该给的分一定要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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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核定评审纪录。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核定相关评审纪录并签字确认。(包括各成员自己的初审表、打分表以及对评分汇总情况进行复核,特别是对排名第一的、报价最低的、投标或相应文件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进行重点复核 )这一步应注意的问题 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中标候选供应商数量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确定,但必须按顺序排列中标候选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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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写评标报告; 评标报告是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的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 (1)招标公告刊登的媒体名称、开标日期和地点; (2)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名单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评标方法和标准; (4)开标记录和评标情况及说明,包括投标无效投标人名单及原因; (5)评标结果和中标候选供应商排序表; (6)评标委员会的授标建议。 签字确认评标报告:评标报告须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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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投标和废标 未通过资格性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属无效投标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废标: (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有效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采购项目招标失败时,评审委员会应出具招标文件是否存在不合理条款的论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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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投标人必须达到3家或者以上,否则采购失败。
有效投标人的计算: A、供应商家数计算。如果有多家通过初审的供应商以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参加投标的,应作为一个有效投标人计算。同品牌不同型号以实际通过初审的投标人计算有效投标人。注意 B、关系投标人限制。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四条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有效投标人必须达到3家或者以上,否则采购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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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围标串标 《实施条例》认定两类17种行为为串通投标。
第41条规定,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等6种行为被界定为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第39条规定,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等5种行为被界定为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第40条规定,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等6种情况将被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实施条例》规定有此类行为的,中标无效,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对违法情节严重的投标人取消其一定期限内的投标资格,直至吊销其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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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品、现场演示(述标或演示时不能接受供应商提供的实质性改变投标文件的相关资料或解释);
联合体投标。 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投标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投标人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采购单位。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同一项目中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投标。 招标采购单位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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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注意: 1、项目涉及的产品、行业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即使采购文件没有明确提出也必须遵守,比如在评审时经常会遇到的CCC规定等 2、碰到采购文件前后不一致时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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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 评审实际操作和应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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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认真阅读竞争性谈判投标文件,准备提问材料 五、进行初审 ●与第二章规定的初审一样进行
一、推选谈判小组组长 二、宣布谈判纪律、谈判小组全体成员签署承诺书 三、了解熟悉竞争性谈判文件、项目的实际需要 四、认真阅读竞争性谈判投标文件,准备提问材料 五、进行初审 ●与第二章规定的初审一样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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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按顺序进行谈判 ●谈判顺序的确定:目前有两种方法确定:一是按递送投标文件的先后确定;二是由抽签确定。谈判顺序的确定方式一般应在竞争性谈判文件中明确载明; ●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依据谈判文件规定的条件进行谈判。什么都可以谈,但在谈判中不允许透露第三方的商业秘密,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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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判的一般做法是: 投标供应商介绍情况→ 谈判小组成员提问题、投标供应商回答问题→通过谈判投标供应商对投标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地方写出承诺书→确定最终技术、商务方案→最终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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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性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允许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补充资料以证明满足要求 允许供应商变更方案 允许供应商修改承诺,并以最终承诺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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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最终报价 ● 报价必须对所有供应商公开唱出,不得进行内部唱标或者只对评审委员会进行唱标。谈判小组可以根据谈判情况,分轮对采购需求和谈判要点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谈判需按照先商务和技术条件、后价格的顺序进行。如谈判小组没有对谈判文件作实质性变动增加新的需求,后一轮报价不得高于或者等于前一轮报价。) ●全部谈判完成后,留有一定的时间间隔进行最终报价 ●最终报价超过最高限价的为废标 ●最终报价作为谈判小组评审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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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推荐成交供应商 ㈠谈判小组根据最终确认的技术、商务方案和最终报价按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的评审方式和标准进行比较和评价(采用最低评审价)
㈡按规定排列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 ㈢撰写竞争性谈判评审报告 ●所有谈判小组成员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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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单一来源采购项目 评审实际操作和应注意的问题
●与竞争性谈判操作程序类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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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采用询价项目 评审实际操作和应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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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询价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询价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被询价的供应商
一、推选询价小组组长 二、报价文件初审 ●与第二章规定的初审一样进行 三、询价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询价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被询价的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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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询价。询价小组要求通过初审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询价小组不得与任一供应商就其报价进行谈判
五、推荐成交供应商。询价小组完成询价工作后,出具询价评审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询价小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供应商报价文件优于询价文件要求的,不能以此作为高价成交的依据,询价小组也不能接受其高价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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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无论是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还是询价采购,其评审报告(包括评标报告、竞争性谈判评审报告、单一来源采购评审报告、询价采购评审报告)都需全体评审成员(包括:评标委员、竞争性谈判小组成员、单一来源采购小组成员、询价小组成员)签字确认。如果评审委员会成员对评审结论持有异议的,应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审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审报告上签字且不书面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结论。评审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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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 (一)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 (二)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三)政府采购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四)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处罚的,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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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l8号,自2004年9月11日起施行);
(六)《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9号,自2004年9月11日起施行): (七)《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2O号,自2004年9月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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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1号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九)《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政部、监察部 财库【2003】119号,2003年11月17日发布实施) (十)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十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69号,2012年6月发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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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相关网站 财政部中国政府采购网 广东省政府采购网 http://www.gdgpo.gov.cn/
广东省政府采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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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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