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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培训 长丰县地税局 长丰县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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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培训 长丰县地税局 长丰县国税局
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培训 长丰县地税局 长丰县国税局

2 关于小微企业申报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8号 一、企业可以对照政策,自主判断是否享受优惠。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8号  一、企业可以对照政策,自主判断是否享受优惠。 二、月(季)度预缴时,满足小微优惠条件的企业可直接申报填写减免税,不需另报任何资料。(点击表头的“优惠税率”,选择小微企业即征即退税收优惠,申报表会根据累计所得自动计算减免税) 三、汇算清缴时,凡年度申报表上填有从业人员、资产总额的企业,均视同已向税务机关报送了备案资料。(企业基础信息表103、104、105、107) 四、本公告适用于企业享受2014年度及以后年度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的纳税申报。 五、本公告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3 关于小微税款的计算 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
适用于2015年至2017年度小型微利企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累计所得0-20万的优惠税率再减半,10% 累计所得20-30万的优惠税率,20%

4 关于小微税款的计算 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
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 累计所得0-20万的优惠税率再减半,10% 累计所得20-30万的优惠税率再减半,10% 累计所得×4季度实际月份÷全年实际月份×10% 累计所得×1-3季度实际月份÷全年实际月份×20%

5 小微企业的范围 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6 小微企业的范围 一、对《企业基础信息表》及填报说明修改如下:   (一)“107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修改为“107从事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填报说明修改为“纳税人从事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选择‘是’,其他选择‘否’”。(是,不享受)   (二)“103所属行业明细代码”填报说明中,判断小型微利企业是否为工业企业内容修改为“所属行业代码为06**至4690,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判断为工业企业”,不包括建筑业。

7 小微企业的范围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上述计算方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8 小微企业减免填报

9 企业所得税年报客户端 企业所得税年报的客户端软件和个人所得税扣缴系统的客户端软件一样由税友公司开发。
1、初始化文件下载和申报文件上传,在客户端软件中在线下载和上传。 2、软件下载、申报密码、税款缴纳在电子税务局。 3、零申报和有税未缴款申报记录作废后,客户端数据不删除,可在此基础上实现更正申报。 4、有税并已缴款的申报记录无法作废,填写纸质申报表到大厅申报(介质申报正在开发)。 5、业务招待费可以自动计算。

10 在电子税务局下载年报客户端软件、使用说明、申报密码
使用年报客户端软件 的申报流程 5月31日前,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除小微减免、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外的优惠备案事项。 完善基础信息、 自动或手动选表、 填报、 逻辑审核、 备案提醒、点击申报 在电子税务局下载年报客户端软件、使用说明、申报密码 登陆软件,在安全设置里输入申报密码、下载基础信息初始化信息。 在所得税一点通下载年报客户端软件、使用说明;电话主管税务机关取得申报密码 在电子税务局 或者大厅缴款

11 整体流程 初始化 报表填写 报表检查 申报纳税

12 企业所得税年报申报 已预缴数据: 取自在合肥本地申报的预缴申报表的应补税金额和预缴台账补录金额。
二级分支机构和总机构项目部在异地预缴的税款,需持税票原件、申报表至主管税务机关在金三预缴台账中补录入库金额。 待弥补亏损: 取自金三机内的弥补亏损台账,弥补亏损台账数据无特殊情况,取自上年度申报表;如果结转信息里没有,致电主管税务机关补录亏损台账;如果数据错误,请携带相关资料,至主管税务机关更正。

13 企业所得税年报申报 行业: 取自税务登记,如果需要变更行业,持税务登记变更表至办税服务厅办理。 人数: 按实填写,填0的,全部返工重新申报;
资产总额: 107从事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 填:否。 尤其是核定征收企业要注意填报以上信息,因为客户端软件没有提示,但是总局汇总数据时会要求返工的。

14 更正申报 首次申报使用客户端软件的,零申报或者有税申报未缴款的,在客户端软件查询中点击“作废”,申报记录删除,数据保留在客户端中, 可在此基础上修改或清除数据,重新申报。 有税申报并已缴款的,办税服务厅纸质申报更正。 首次申报在办税服务厅的,目前无法使用客户端软件申报,继续在办税服务厅纸质申报更正。

15 1主40附的自动选表 年度A表常用表(小微企业为例)
企业基础信息表 A10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A101010 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 A101020 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 A102010 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 A102020 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 A103000 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 A104000 期间费用明细表

16 A105000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A105010 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 A105020 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 A105030 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 A105040 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 A105050 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 A105060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 A105070 捐赠支出纳税调整明细表 A105080 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A105081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 A105090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A105091 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A105100 企业重组纳税调整明细表 A105110 政策性搬迁纳税调整明细表 A105120 特殊行业准备金纳税调整明细表

17 A106000 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 A107010 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A107011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 A107012 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优惠明细表 A107013 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利息、保费收入优惠明细表 A107014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A107020 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 A107030 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 A107040 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 A107041 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 A107042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 A107050 税额抵免优惠明细表 A108000 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 A108010 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 A108020 境外分支机构弥补亏损明细表 A108030 跨年度结转抵免境外所得税明细表 A109000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 A109010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18 职工薪酬 18 2017/3/13 实施条例 第三十四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国税函〔2009〕3号 “合理性”确认的五大原则:(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 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19 已依法履行了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 1、使用个税扣缴客户端软件按月进行个税明细申报 2、按实申报,按实际发放的人数和收入进行申报,不得虚列人员和收入进行申报; 3、全员申报,不得以1人代全单位进行申报。

20 20 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前述五项合理性原则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不能同时符合的,应作为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2017/3/13

21 (二)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21 (二)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四十一条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四十二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017/3/13

22 22 2017/3/13 1.“工资薪金总额”如何确定? 国税函〔2009〕3号:《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3 23 2.职工福利费的核算应注意什么?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2017/3/13

24 24 3.工会经费扣除的合法凭证包括哪些? 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24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017/3/13

25 财税〔 2012 〕 27号: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5 4.职工教育经费扣除的特别规定 财税〔2015〕63号: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财税〔 2014 〕 59号: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财税〔 2012 〕 27号: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财税〔 2009 〕 65号: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2017/3/13

26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26 (三)社会保险金 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第三十六条 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2017/3/13

27 27 职工薪酬 2017/3/13 财税[2009]27号:《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 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28 28 二、固定资产折旧 2017/3/13 税收规定 会计规定 (1)折旧范围:(企业所得税法第11条)对于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和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税收规定不得计提折旧在税前扣除——调增 (2)折旧年限:(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60条)税收规定了最低折旧年限,当会计折旧年限低于税收最低年限时——调增 (3)预计净残值:(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9条)税会均无规定具体比例,但税收规定一经确定不得变更,而会计规定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4)折旧方法:差异集中体现在加速折旧。(高新技术企业部分详解)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 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29 加速折旧新政策 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超过100万元的,可按60%的比例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双倍余额递减等方法加速折旧。 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含2013年12月31日前购进的折余价值可在2014年度一次性扣除)

30 加速折旧新政策 对生物药品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允许按可按60%的比例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双倍余额递减等方法加速折旧方法, 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具体范围见附件)的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31 建筑业汇算清缴前期准备工作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皖国税发[2010]129号)
对外来建筑施工单位以总机构名义进行建筑施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32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皖国税发[2010]129号)
1、跨市、县经营的项目部应出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不能的,独立纳税) 2、项目部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该项目部属于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证明文件。(总机构项目部就地预缴0.2%,二级项目部不就地预缴) 3、跨市、县经营建筑企业总机构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时,应附送其所直接管理的跨市、县经营项目部就地预缴税款的完税证明。(新征管软件需要录入外地入库票来抵扣,并校验主表32行) 4、省内跨市、县经营建筑企业汇总计算的年度实际利润额为负数,但存在项目部预缴入库的,由项目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抵税。

33 建筑业汇算清缴的注意事项 总机构项目部异地预缴税款抵缴审核:
1.审核异地预缴税款完税证明原件。将完税证明上税款、所属期等信息,录入金三系统的“预缴台账”中,并将原件复印存档; 当主表第32行“本年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 >本地入库+异地入库 对入库税款进行批量风险校验,税务机关发起评估、鉴证或稽查

34 汇算清缴的注意事项 总机构项目部异地预缴税款抵缴审核:
2.审核企业的组织形式和征收方式。只有总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在异地按项目收入0.2%预缴入库的税款,才可以抵缴总机构的年度汇算清缴税款。

35 汇算清缴的注意事项 总机构项目部异地预缴税款抵缴审核:
3.审核异地预缴税款的项目收入是否包含在年度申报中。如果项目收入没有包含在本地年度申报表附表一第五行“提供劳务”或者调整表中,那么异地预缴税款也不得填报在年度申报主表第32行“减: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中。 主表的预缴入库=预缴报表入库+临时申报入库+异地预缴入库 二次申报时,32行不包括上次汇缴入库。 更正申报时,系统自动计算,本次开票金额=本次应补退金额-上次应补退金额

36 汇算清缴的注意事项 总机构项目部异地预缴税款抵缴审核:
4.审核本地建安企业汇总计算的年度实际利润额是否为负数。如果本地年度申报表主表第13行“利润总额”小于0,由省内异地预缴税款形成的退税,不得在本地进行退税,应回省内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

37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的办理 留存备查资料:税务机关对优惠事项后续管理中,企业有义务提供留存备查资料,并且应当对资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负责。企业留存备查资料的保存期限为享受优惠事项后10年;税法规定与会计处理存在差异的优惠事项,保存期限为差异结束后10年。

38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的办理 常用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要点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5年版)(常用14项)
注意:容易遗忘的备案项目 1.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需要备案 2.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3. 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

39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的办理 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汇算清缴期内未备案
企业应在发现后及时补办备案手续,同时提交《目录》列示优惠事项对应的留存备查资料。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责令企业限期备案,同时提交《目录》列示优惠事项对应的留存备查资料。 税务机关审核企业相关资料后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未按规定报送相关资料处罚。对于经审核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应当取消所享受优惠,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

40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的办理 企业以前年度符合条件且未备案享受税收优惠的
安徽省规定: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第六条 :纳税人依法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但是未享受而多缴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在税收征管法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减免税,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相关规定处理,并履行规定的备案手续。

41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的办理 税务机关后续管理
税务机关受理企业优惠事项备案资料时,只是进行形式审核,由纳税人对备案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后,税务机关将采取风险提示、评估、稽查等多种有效方式,对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实施管理。企业应当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留存备查资料以证明符合税法规定的优惠条件与标准。 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中,发现企业已享受的税收优惠不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其停止享受优惠,追缴税款及滞纳金。属于弄虚作假的,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42 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主要内容 安置残疾人员可按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填报《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条件:
安置残疾人员可按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填报《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条件:    依法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上岗。 按月足额缴纳社会保险(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8号:仅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含“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 )

43 涉税事项申报——资产损失 清单申报的资料:《清单申报表》、资产损失会计科目汇总清单。企业保留好有关会计资料、原始凭证、内审证明等证据,以备地税机关检查。 专项申报的范围:清单申报外的,或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 专项申报的资料:分20类报送《专项申报表》、外部证据、内部资料等。

44 涉税事项申报——资产损失 需要中介机构鉴证:
对于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损失;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或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

45 涉税事项申报——资产损失 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为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公告的税务师事务所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未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公告的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涉税鉴证业务报告,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46 税前扣除凭证 会议费   纳税人发生的会议费,以发票和支付单据为税前扣除凭证。纳税人应保存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对象、会议目的、会议内容、费用标准等内容的相应证明材料,作为备查资料。 差旅费   纳税人发生的差旅费支出,交通费和住宿费以发票为税前扣除凭证;差旅补助支出需提供纳税人参照国家或安徽省有关规定制定的补助标准、以及出差人员姓名、出差地点、时间和任务等内容的证明材料(注意:差旅补助支出应申报个人所得税) 。

47 利息的税前扣除 利息支出:《条例》第38条。 全额扣除:向金融企业借款、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利息支出。
限额扣除:向非金融企业借款,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扣除方式:《条例》第37条。购置建造资产的借款费用,应资本化,随折旧扣除。生产经营中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当期扣除。

48 利息的税前扣除 向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贷公司支付基准贷款利率4倍以内的利息,是向金融企业借款,准予全额扣除。
《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四)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 小额贷款公司不能核定征收。

49 利息的税前扣除 投资者利息: 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其利息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关联方利息: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

50 利息的税前扣除凭证 向银行借款而支付的利息,以借款合同、利息结算和支付单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向非银行金融企业借款而支付的利息,以发票、借款合同、资金收付、利息结算和支付单据为税前扣除凭证。非银行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 向非金融企业或个人借款而支付的利息,以发票、借款合同、资金收付、利息结算和支付单据为税前扣除凭证。具有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的纳税人,应提供完税凭证。纳税人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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