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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工作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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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社会工作法律实务

2 我国社会工作主要业务领域中相关的法规与政策
1、社会救助法规与政策 2、针对特定人群的法规与政策 3、婚姻家庭法规与政策 4、人民调解、信访、突发事件应对法规与政策 5、社区矫正、禁毒、治安管理法规与政策 6、烈士褒扬和优抚安置法规与政策 7、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和社区建设法规与政策 8、公益慈善事业和志愿服务法规与政策 9、社会组织法规与政策 10、劳动就业和劳动关系政策 11、健康与计划生育等法规与政策 12、社会保险法规与政策 社会工作主要业务领域

3 检验社会进步的标准不是看我们给富人增加了多少财富,而是看我们是否为穷人提供了足够的援助。
——富兰克林·罗斯福

4 第一章 我国社会救助法规

5 第一节 社会救助法概述 社会救助:所谓社会救助是指国家和其他社会主体对于遭受自然灾害、失去劳动能力或者其他低收入公民给予物质帮助或精神救助,以维持其基本生活需求,保障其最低生活水平的各种措施。它对于调整资源配置,实现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有非常重要的作用。社会救助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 最低生活保障、 特困人员供养(五保供养) 专项救助 灾害、医疗、教育、住房、 就业、法律援助 临时救助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

6 主要法律依据: 2005年起草、2008年讨论、——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公布。5.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9月1日起实施 功能: 保障民生和缓解社会矛盾的需要; 有限的资金用于最需要的人; 保障人权、实现尊严;

7 社会救助法的基本原则 1、保障生存权原则 2、积极救助、协助自立原则 社会救助的发展性强调,社会救助不应停留在事后救济的水平上,而应向前延伸,着眼于培养受助者自力更生的能力,以消除其对社会救助的依赖。 3、反贫穷原则

8 第二节 最低生活保障及特困救助法规与政策 一、最低生活保障法规与政策
第二节 最低生活保障及特困救助法规与政策 一、最低生活保障法规与政策 最低生活保障是指政府对贫困人口按其最低生活需要保障标准给予现金资助的社会救助制度。 特点: 1、一种日常生活费用补贴。 2、最低生活保障是为贫困人口提供的救济。 3、这种救济具有临时性 1999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2007年《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9 二、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一)城市贫困人口 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 (二)农村贫困人口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是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主要是因病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农村居民。 以呼和浩特为例:2016年城市低保标准为:565元;农村低保标准: 元/年

10 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待遇 (一)救助标准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6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当地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燃气)费用以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确定。 《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能够维持当地农村居民全年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吃饭、穿衣、用水、用电等费用确定,并报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要随着当地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适时进行调整。

11 (二)受助程序和保障待遇 1.申请 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 申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一般由户主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受乡(镇)人民政府委托,也可受理申请。

12 2.审核和审批。 城市: 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初审,并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管理审批机关为审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需要,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 核实。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区分不同情况批准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全额或差额享受)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管理审批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日起的30日内办结审批手续

13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受乡(镇)人民政府委托,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村民委员会对申请人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组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后提出初步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核查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了解其家庭财产、劳动力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并结合村民民主评议,提出审核、审批意见。

14 3.公示 对经批准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由管理审批机关采取适当形式以户为单位予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任何人对不符合法定条件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都有权向管理审批机关提出意见;管理审批机关经核查,对情况属实的,应当予以纠正。 对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接受群众监督。公示的内容重点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申请情况和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民主评议意见,审核、审批意见,实际补助水平等情况。对公示没有异议的,要按程序及时落实申请人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对公示有异议的,要进行调查核实,认真处理。

15 4.发放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管理审批机关以货币形式按月发放;必要时,也可以给付实物。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原则上按照申请人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与保障标准的差额发放,也可以在核查申请人家庭收入的基础上,按照其家庭的困难程度和类别,分档发放。要加快推行国库集中支付方式,通过代理金融机构直接、及时地将最低生活保障金支付到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账户。

16 四、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来源 城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由地方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纳入社会救济专项资金支出项目,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供捐赠、资助;所提供的捐赠资助,全部纳入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农村: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筹集以地方为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省级人民政府要加大投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根据保障对象人数等提出资金需求,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预算。中央财政对财政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提供捐赠和资助。

17 五、现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困境 1、关于家庭经济调查 2、关于隐形收入或隐形就业 3、关于“张榜公布” 4、监督管理有待透明化  5、特定困难群体救助有待明确化

18 南京市民政局出台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细则中规定,饲养宠物的人不能领取最低生活保障。在接下来的4个月里,九成相对贫困家庭为了继续领“低保”,放弃了宠物;其余则宁愿“留宠弃保”。
北京市规定低保户不能养狗;在重庆市,低保户不能拥有空调;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规定养高档宠物、孩子在中小学自费择校就读者,均不能享受低保。

19 《温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19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19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一)家庭拥有并使用机动车辆(肢残人用车除外)的; (二)饲养宠物、购买金银饰品或古玩字画的; (三)出入歌舞厅、保龄球馆、电子游戏房等场所,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的; (四)出入饭店、酒吧等餐饮场所消费的; (五)义务教育阶段,出资供子女择校就读、借读或就读私立学校的; (六)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自筹资金购房、建房或者装修(必要的维修和政策性住房救助除外)住房的; (七)日常生活用水、用电、用煤(燃气)及固定电话费用支出高于当地城乡居民平均支出标准(以统计部门抽样调查数据为依据)的。 第25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已批准享受的,从查实的次月起取消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四)有吸毒、赌博、嫖娼、卖淫等违法行为经教育处理仍不改正的 ;

20 内蒙古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  下列人员不能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介绍就业的;     (二)对于在核查过程中遇到的如存款数量无法明确,隐性收入无法核定,且有高档消费品的家庭,尽管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21 责任: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14条规定: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冒领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情节恶劣的,处冒领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2 主要法律依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0年)
第三节 受灾人员救助与医疗救助法规与政策 一、受灾人员救助法规与政策 (一)灾害——对人类社会造成物质财富和人身伤亡的各种自然现象的综合。包括地震、水灾、旱灾等。 灾害救助——国家和社会对遭受各种自然灾害及特等灾害袭击,并由此陷入生活困难的社会成员给予一定物质及先进援助,帮助其度过困难时期的救助方式。 主要法律依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0年) 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原则: 以人为本、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灾民自救 自然灾害救助组织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

23 灾害救助的基本特点: 1、急迫性; 2、内容和方式的多样性; 3、非经常性; 4、不确定性; 灾害救助的方针: 防灾、抗灾、救灾 灾害救助的内容: 1、救助灾民的性命; 2、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 3、安抚灾民情绪; 4、帮助灾民确立自行生存的能力;

24 (二)自然灾害救助准备工作 准备工作 主体 具体内容 制定应急预案 县以上政府及有关部门
指挥体系、队伍、物资、预警预报报告、应急 响应、救助、重建 建立健全应急指挥技术支撑 系统 县以上政府 交通、通信等装备 物资储备 国家 建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制度 国务院民政、财政部门 救助物资储备规划、组织实施 设区的市、部分县政府 设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库 设立应急避难场所 设立应急避难场所,标志设立、完善通知公告 程序 队伍建设和业务培训 村、居委会和企事业单位需设专兼职灾害信息 员

25 (四)自然灾害的灾后救助工作 过渡性安置 :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政府安置与自行安置相结合 住房重建:对象确定—村居委会民主评议—公示—乡镇政府街道审核—县民政部门审批 基本生活救助:10月底前统计,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

26 (三)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 1.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启动预警响应 2.灾害发生并达到启动条件的,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3.紧急征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场地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及时归还,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4.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报告 受灾情形 报告主体 报告对象 有人员伤亡或较大财产损失 县民政部门 本级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 (特别)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 失 按程序,必要时直接报国务院 灾情稳定前 每日逐级上报、向社会公布 灾情稳定后 县政府及综合协调 机构 评估核定并向社会发布灾害损失

27 (四)自然灾害的救助款物管理 1.负责主体: 县级以上政府财政、民政部门:负责资金分配、管理、使用监督使用; 县级以上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调拨、分配、管理物资。 2.捐赠管理: 专款专用、无偿使用。 定向捐赠:按照捐赠人的意愿使用。 无指定意向捐赠: 政府接受的由县以上民政部门统筹安排用于灾害救助; 社会组织接受的由该组织按有关规定用于灾害救助

28 (五)自然灾害救助中的法律责任 违法主体 违法行为 处罚主体 法律责任 行政机关工 作人员 在灾害损失报告、转移安置灾民 、生活救助、恢复重建、救灾款 物使用、征用财产使用等工作中 有失职、滥用职权等行为 任免机关、监察机 关、法院 行政处分刑事责 任 公民 (灾民) 骗取救助款物或捐赠款物 县民政部门法院 责令限期退回、 刑事责任 抢夺或聚众哄抢救助或捐赠款物 县民政部门、公安 机关、法院 责令停止治安处 罚刑事责任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救助工作 人员执行职务 公安机关、法院 治安处罚刑事责 任

29 政府和社会对因疾病而生活陷入困境,因经济困难而难以支付必须的医疗费用的贫困群体,提供一种基本的医疗保障。
二、医疗救助法规与政策 (一)医疗救助 政府和社会对因疾病而生活陷入困境,因经济困难而难以支付必须的医疗费用的贫困群体,提供一种基本的医疗保障。 城乡医疗救助的对象 1.城市: 条件:由地方民政部门会同卫生、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制定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具体包括: (1)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低保对象; (2)已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负担仍较重的人员及其它特殊困难群众。 2.农村: 条件:由地方民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1)五保户、贫困户家庭成员; (2)地方政府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其他贫困农民

30 第四节 教育救助与住房救助法规与政策 一、教育救助法规与政策
第四节 教育救助与住房救助法规与政策 一、教育救助法规与政策 国家和社会依法保障适龄人口受教育机会,从物质和资金上对贫困学生和贫困地区在不同学业阶段上提供援助(经济资助)。 教育救助的特点: 间接性:不是直接对困难学生而是对其家庭进行补贴或学费减免;不是直接发放救助资金,而是进行间接的经济援助,包括学杂费减免、提供助学贷款和勤工俭学机会。 连续性:是一个持续的过程,即对困难学生的援助不是一次性的,而是分阶段进行(通常一学期一次或一年一次)。 多样性:即救助形式多种多样,分为初等教育和高等教育阶段,初等教育的救助方式与高等教育不同,前者主要是学杂费减免;后者主要是奖、贷、补、减。

31 二、住房救助法规与政策 (一)住房救助的含义 政府向低收入家庭和其他需要保障的特殊家庭提供现金补贴或直接提供住房的社会补助项目。 对象: 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 2.实施方式: 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 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 3.困难和救助标准: 县以上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 社会发展水平、住房价格水平等因 素确定并公布。

32 申请受理 审核公示 保障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县级政府住房保障部门 县级民政部门 家庭收入、财产状况 县级政府住房保障部门落实; 政府负责财政投入、用地供应 家庭住房状况

33 第五节 就业救助 (一)就业救助的含义 国家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通过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培训补贴、费用减免、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办法,给予就业救助。 低保家庭至少保证一名就业 (二)就业救助的申请与批准 申请---向住所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 登记---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就业服务---免费提供就业岗位信息、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 低保失业人员3次以上据不接受相关就业服务—减或取消低保; 吸纳就业救助对象的用人单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税收优惠、小额担保贷款等就业扶持政策。

34 第六节 临时性救助 (一)临时救助含义、申请与标准
第六节 临时性救助 (一)临时救助含义、申请与标准 1.含义:临时救助是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2.临时救助的总体要求 坚持应救尽救,确保求助有门,及时救助; 坚持适度救助; 坚持公开公正; 坚持制度衔接,形成整体合力; 坚持资源统筹,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

35 3.临时救助的对象 家庭对象: 因意外,疾病等原因,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低保家庭; 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个人对象: 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没有户籍的限制

36 4.临时救助的申请、受理和审核审批 家庭、个人本人或委托他人申请—乡镇街道直接受理或协助向民政部门申请— 相关机构主动发现受理的情家庭、个人本人或委托他人申请—乡镇街道直接受理或协助向民政部门申请——乡镇街道直接受理或协助向民政部门申请— 5.临时救助的救助方式与救助标准 方式:发放临时救助金、发放实物、提供转介服务 标准:县级确定,推进省级标准统筹

37 (二)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的对象、形式与内容
1.救助对象—流浪乞讨人员(告知) 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 ②无亲友投靠 ③不享受城市低保或农村五保 ④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 引导护送---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 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 通知急救机构救治----突发急病人员 2.救助的形式:救助站救助 一般不超 过10天 3.救助的内容:食物、住处、救治、 联系、乘车凭证

38 (三)法律援助法规与政策 法律援助是指为了保障经济困难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政府提供给他们的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
(一)法律援助的范围 1.行政、民事案件代理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赔偿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社保、低保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两金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三费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报酬 (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纠纷的。---见义勇为

39 (2)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3)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3.指定刑事辩护人
2.委托刑事辩护或诉讼代理 (1)犯罪嫌疑人未聘请律师 (2)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3)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3.指定刑事辩护人 (1)被告人有意愿委托辩护但无经济能力负担代理费 (2)被告人是盲、聋、哑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3)被告人是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4)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审查)

40 (二)法律援助的申请和审查程序 1.申请 ø 法律援助机构的属地管辖 ø 提交相关材料:身份证明、经济困难的证明、案件材料 ø 形式:书面申请或口头申请 2.审查 ø 要求补充相关材料,未补充视为撤销 ø 决定援助 ø 不予援助并说明理由

41 (三)法律援助的实施 1.法院指定辩护的案件,法院将相关文书开庭前10日送达法律援助机构 2.援助机构开庭前3日确定指定辩护指派的律师 3.援助律师遵守职业纪律---不能收费 4.终止法律援助---四种情形 第一,受援人的经济收入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 第二,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被撤销的; 第三,受援人又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的; 第四,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 5.结案 6.法律咨询服务

42 第二章 我国特定人群的社会政策法规 一、老年社会政策法规的目标 老有所养-----满足衣、食、住、行需求; 老有所医-----满足看病治病需要; 老有所学-----满足学习新知识和技能的需要; 老有所为-----满足继续为国家社会和家庭作贡献的需要; 老有所乐-----满足文体活动需要。

43 二、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主要内容 概括起来共三大类九小项合法权益。 三大类: --获得家庭赡养与扶养的权利; --社会保障的权利;
--社会发展的权利。 九小项: --家庭赡养与扶养权、 --住房权、 --婚姻自由权、 --财产所有权、 --继承权、 --生活保障权、 --健康权、 --文化教育权、 --生活照料权。

44 (一)获得家庭赡养与扶养的权利 享受家庭赡养 与扶养的权利 五项权利 住房权 获得家庭赡养 与扶养的权利 婚姻自由权 财产所有权 继承权

45 (二)获得社会保障的权利 有四项权利 生活保障权 获得 社会 保障 权利 健康权 文化教育权 生活照料权

46 (三)参与社会发展的权利----发展权 它是指指老年人依法拥有继续为国家、社 会和家庭作贡献的权利,是“老有所为” 的体现。
它表现为三个方面: 1、国家和社会尊重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的权利; 2、国家和社会要为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创造条件; 3、国家和社会鼓励老年人参与有意义的社会活动。

47 第二节 妇女合法权益的保护法律法规 妇女合法权益 六项权利 政治权利 文化教育权利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利 财产权利 人身权利 婚姻家庭权利
一、妇女合法权益的主要内容 政治权利 文化教育权利 妇女合法权益 六项权利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利 财产权利 人身权利 婚姻家庭权利

48 二、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方式方法 主管部门保护 司法保护 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 三种方式方法 妇女组织 工会组织 共青团组织 保护

49 第三节 未能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法律法规 一、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主要内容 生存权 未成年人 享有 四项 合法权益 发展权 受保护权 参与权

50 二、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方式方法 家庭保护 保障未成年人 合法权益的四种方式方法 学校保护 社会保护 司法保护

51 第四节 残疾人权益保护法律法规 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 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 重残疾、其他残疾。

52 一、残疾人合法权益的主要内容 康复权 精神文化权 教育权 残疾人 六项合法权利 劳动权 社会福利权 环境友好权

53 二、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方式方法 (一)加强立法,完善残疾人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 (二)强化执法监督检查,用法律手段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 (三)开展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 (四)加强残疾人权益的法制宣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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