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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規概要 簡介(一) 講師 劉金龍 經歷:臺中市政府發包科科長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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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 1建立採購制度 立法背景 因應加入WTO,簽署GPA之需要 建立政府採購基本制度 目的 建立公平、公開採購程序
第一章 總則 § 1建立採購制度 立法背景 因應加入WTO,簽署GPA之需要 建立政府採購基本制度 目的 建立公平、公開採購程序 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 確保採購品質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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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之屬性 採購行為係屬行政行為或私經濟行為?(工程會09600082350)
依最高行政法院95年判字第00786號判決,機關辦理招標公告,性質上為「要約之引誘」,廠商投標行為係屬「要約」,而機關決標之行為,則屬「要約之承諾」(決標契約是否生效?)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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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法歷次修正內容 採購法於民國87年5月27日公布,88年5月27日施行,共分8章114條,迄今業經4次修正。
第1次修正,係立法院提案修正第7條條文,90年1月10日修正公布增訂「生鮮農漁產品」不包含在財物採購中「物品」之範圍。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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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法歷次修正內容 第2次修正,係經過實務運作,發現窒礙或有必要鬆綁或補充規定之處,又為迎合電子商務之趨勢及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部分條文確有修正之必要。 91年2月6日修正公布,計修正條文32條,刪除1條,增訂5條,共38條。 §6-3司法、監察對於採購人員之調查、起訴、審判、彈劾或糾舉等,得洽主管機關協助。 選擇性招標、限制性招標、查核金額以上之統包及共同投標刪除應報上級機關同意之規定。 爭議處理分招標、審標、決標之異議申訴及履約爭議 之調解。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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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法歷次修正內容 第3次修正,係立法院提案修正第85條之1條文,於96年7月4日修正公布增訂第2項後段「工程採購經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因機關不同意致調解不成立者,廠商提付仲裁,機關不得拒絕」之規定。 是否溯及既往?(實體從舊,程序從新) 已提出調解建議或方案,機關不同意者,是否適用?其適用時點為何?(工程會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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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法歷次修正內容 第4次修正,係立法院提案修正第11條、第52條及第63條條文,於100年1月26日奉總統修正公布,其內容包括擴大價格資料庫之適用範圍,增訂可採不訂底價最有利標之採購標的,及賦予採購契約範本較明確之效力。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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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採購之名稱及內涵 本法所稱採購,指工程之定作、財物之買受、定製、承租及勞務之委任或僱傭等。 0預算是否適用採購法
財物之變賣及出租,屬收入行為,不適用本法。(適用國有財產法、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及省市財產管理規則 ,均不得引用採購法之異議申訴或拒絕往來廠商規定) 交通、能源、環保、旅遊等建設,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開放廠商投資興建、營運者,其甄選投資廠商之程序,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99)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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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採購之名稱及內涵 工程會93年6月16日工程技字第09300234640號函說明略以「…辦理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計畫之法規適用原則….
(一)符合促參法第3條第1項所稱公共建設,並依同法第8條第1項規定之民間參與方式辦理者,適用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規定辦理。 (二)各機關經管之公有財產委託廠商營運管理、提供廠商使用或開放廠商投資興建、營運,須由機關支付對價或由接受服務之第三人支付對價予廠商者,除下列各款情形外,適用政府採購法: 1、依法令辦理出租、放租或放領者。 2、適用促參法者。 3、依其他法律開放廠商投資興建、營運之交通、能源、環保、旅遊等建設者。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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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適用機關之範圍 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以下簡稱機關)辦理採購,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凡本法有規定者,應依本法之規定,其無規定者,再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以機關為簽約主體者,即適用本法,不以是否支用政府預算為限。機關以民間捐款或代收代付款項辦理採購,仍應依本法規定辦理。 學校員生消費合作社辦理採購是否適用?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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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機關補助法人或團體 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適用本法之規定,並應受該機關之監督。 包括機關獎助、捐助或以其他類似方式動支機關經費辦理之採購。 2以上機關補助法人或團體辦理同一採購者,以其補助總金額計算之。 補助對象之選定,不適用政府採購法。 係以個別採購認定其補助金額。 倘接受補助者之身分為自然人,其採購不適用採購法。(補助老年人及身障者免費搭公車?)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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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機關補助法人或團體 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由該受補助單位自行提供之勞務或財物,非屬政府採購法第4條所稱之「辦理採購」。(工程會 ) 由政府出資捐助、捐贈成立之基金會,如其年度預算經費係運用基金孳息進行各類採購,與接受機關補助辦理者有別,不適用政府採購法。(工程會 ) 採購法第15條第4項之機關首長為何?誰應迴避?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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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機關委託法人或團體代辦 前項採購適用本法之規定,該法人或團體並受委託機關之監督。 無論金額大小,仍應依本法規定辦理。
委託法人或團體代辦採購,其委託屬勞務採購。 代辦採購之法人、團體與其受雇人及關係企業,不得為該採購之投標廠商或分包廠商。 採購法第15條第4項之機關首長為何?誰應迴避?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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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午餐及員生消費合作社代辦學生文具、服裝等採購案,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
公立學校以代收代付方式辦理採購,如係以學校名義辦理招標,並作為簽約主體,應適用政府採購法 如係以員生消費合作社或家長會名義辦理,且非屬政府採購法第4條或第5條情形者,不適用政府採購法 法人或團體(如員工消費合作社、家長會或私立學校)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適用政府採購法第4條之規定 機關委託法人或團體代辦採購,適用政府採購法第5條之規定 公立學校以補助之預算辦理採購,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 另機關食材委託員工消費合作社辦理者,其委辦應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工程會 ) 台國(一)字第 號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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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與民間團體「合辦」活動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
按「合辦」(或其他類似方式名義辦理者)指機關與廠商共同具名辦理活動,機關負擔部分或全部經費之情形,且不以負擔經費比率為條件,合先敘明。 (一)有支付對價關係之「合辦」,其「合辦對象」之選定適用政府採購法。 (二)「合辦」性質之採購, 若係以機關名義辦理者,無論是否動支機關之經費,適用政府採購法第3條規定; 如係以法人或團體名義辦理者,其動支機關經費辦理之採購,如以補助款名義為之,適用政府採購法第4條規定;非以補助款名義為之,適用政府採購法第5條規定; 至其以法人或團體自有資金辦理之採購,無政府採購法之適用。(工程會 、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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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法第6條-裁量,比例原則 機關辦理採購,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
辦理採購人員於不違反本法規定之範圍內,得基於公共利益、採購效益或專業判斷之考量,為適當之採購決定。 並不因採購金額大小而有不同 審標之爭議:資格文件、押標金、價格文件 履約之爭議:逾期、品管、罰金、數量、保固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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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採購應遵循之原則 司法、監察或其他機關對於採購機關或人員之調查、起訴、審判、彈劾或糾舉等,得洽請主管機關協助、鑑定或提供專業意見。
鼓勵公務員本於職權勇於任事。 保障採購機關或人員權益,促使採購人員積極任事,為適當之採購決定。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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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工程、財物、勞務之定義 採購兼有工程、財物、勞務二種以上性質,難以認定其歸屬者,按其性質所占預算金額比率最高者歸屬之。
工程地面上下含水中均屬之。 財物不包括具易腐性且有生命現象,品質在短時間內易生變化之生鮮農漁產品。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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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工程、財物、勞務之定義 勞務範圍包括各機關委任律師提供服務、廣告服務之選擇、委託金融機構代收款、辦理薪資轉帳、選擇金融機構聯合發行簽帳卡或認同卡、選擇承辦公營事業民營化之證券承銷商,均屬勞務採購,適用政府採購法。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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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採購行為 以廣告互惠方式委請特定廠商印製印刷品,雖未動支機關經費,惟實係以廠商權利金及廣告收入抵付,二者之間存有對價關係。
公有財產委託廠商營運管理。 機關非以人事經費僱用自然人為非正式編制臨時人員,其比照人事法規進用程序辦理,且訂有管理、考核規定者,不適用政府採購法。 (工程會 ) 機關提供土地,廠商提供資金,依分配比值分屋之方式辦理乙案,係以提供土地供興建做為所分得房屋之對價,應適用政府採購法。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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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屬採購之情形 資金借貸屬「借貸關係」,期滿需償還,存款屬獲取收益之行為,非支出行為,財務調度、開發信用狀、買賣或發行債券、匯兌、賺取利差、投資金融商品、申購基金屬機關就資金之供需所為之理財行為,不適用政府採購法。 土地徵收依「土地徵收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於徵收前與土地所有權人協議價購,不適用政府採購法。(公共設施用地價購應適用政府採購法) 政府機關依規定收取之規費,不適用政府採購法。(建築法第34條特殊結構或設備之審查或鑑定 )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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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 污水下水道管線單位施工需其他管線單位配合管線遷移,係分擔或支付管線遷移費用?(工程會09600012230 )
委託廠商拖吊並處理廢棄車,廠商雖付款予機關,不影響其存有拖吊費、處理費之對價本質,仍應適用採購法;惟變賣廢棄車,並由廠商自行前往拖吊者,不適用採購法。 邀請自然人授課、演講或提供專業諮詢是否適用採購法?(工程會 ) 社會福利方案委託民間辦理 。(工程會 )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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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福利方案委託民間辦理 (工程會 )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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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採購法之主體 §3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以下簡稱機關) 以機關為簽約主體者,即適用本法,不以是否支用政府預算為限。
§4機關補助法人或團體 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 §5機關委託法人或團體代辦 無論金額大小,仍應依本法規定辦理。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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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採購法之客體 工程之定作 財物之買受、定製、承租 勞務之委任或僱傭 地面上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拆除構造物與
其所屬設備及改變自然環境之行為 財物之買受、定製、承租 各種物品(生鮮農漁產品除外)、材料、設備、機具與 其他動產、不動產、權利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財物。 勞務之委任或僱傭 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研究發展、營運管理、 維修、訓練、勞力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勞務。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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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廠商之定義 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外,並包括得提供各機關工程、財物、勞務之自然人、法人、機構或團體。
機關如欲參與政府採購之競標,應符合機關組織設立目的及成立宗旨。 非營利社團法人及財團法人亦應符合設立目的及成立宗旨。(如協會,基金會等) 原住民勞動合作社得否承攬工程採購?(工程會 ) 公(工)會團體是否適宜參予採購?(工程會 ) 學術單位是否得為技術服務廠商 ?(工程會 ) 社福機構團體是否可參予一般採購?(工程會 )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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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 新制實施日期為98年4月13日 除許可業務外,其餘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均得以經營 採用登記與管理分離 簡政便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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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主管機關及上級機關 主管機關為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上級機關,係指辦理採購機關直屬之上一級機關
公營事業或公立學校之上級機關為其所隸屬之政府機關。 中央國民大會、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與五院及院屬各一級機關;地方直轄市、縣(市)政府及議會,無上級機關。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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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主管機關掌理之事項 一、政府採購政策與制度之研訂及政令之宣導。 二、政府採購法令之研訂、修正及解釋。 三、標準採購契約之檢討及審定。
四、政府採購資訊之蒐集、公告及統計。 五、政府採購專業人員之訓練。 六、各機關採購之協調、督導及考核。 七、中央各機關採購申訴之處理。 八、其他關於政府採購之事項。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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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政府採購資訊中心 明定主管機關得設立採購資訊中心
提供機關預算編列、招標文件研擬、招標公告及履約管理等相關資料庫及工具。 提供廠商經由網路刊登型錄、領取招標文件及報價等功能。 提供「營建物價資料庫查詢系統」。 100年1月26日修正之第11條將現行各機關傳輸一千萬元以上工程決標單價至工程會資料庫之措施,予以法制化,並明定得依此模式建立財物及勞務必要項目之價格資料庫。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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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上級機關監辦 查核金額以上採購之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應於截標5日前,檢送相關文件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上級機關得視事實需要訂定授權條件,由機關自行辦理。 未達查核採購,決標後或契約變更後達查核金額者,應送上級機關備查。 上級機關執行監辦之單位,係指業務單位抑或會計單位,應由上級機關之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決定。 監辦為實地監視或書面審核監辦。 監辦人員提出意見如何處理?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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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公告金額以上之監辦 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之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除有特殊情形者外,應由其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
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 有關單位為政風、監查(察)、督察、檢核或稽核單位擇一指定,無該等單位,則無需另派員會同監辦 。 書面審核監辦,應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得不派員包括委由代辦機關監辦、電子採購、即買即用。(得否通案核准?工程會 ) 不接受監辦人員意見如何處理? 公告金額以上採購,未派員監辦,如何處理?(工程會 ) 上級已派員監辦,得否不派員監辦?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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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未達公告金額之監辦 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監辦,依其屬中央或地方,由主管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另定之。未另定者,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 主(會)計或有關單位派員監辦。 得採書面審核監辦,免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得不派員監辦 由誰決定?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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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委託之監辦 機關依採購法第5條委託其他法人或團體代辦採購者,由誰監辦? 機關依採購法第40條洽由其他機關代辦採購者,由誰監辦?
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第五條得不派員之特殊事由? 機關依採購法第40條洽由其他機關代辦採購者,由誰監辦? 查核以上上級機關監辦?主會計及有關單位監辦? (細則42)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第3條第1項第5款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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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非屬監辦之時機 採購評選委員會辦理評選會議。 選擇性招標預為建立合格廠商名單拆封審查。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以公開取得並擇符合需要者再行辦理議、比價之案件,其於收受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審查決定」符合需要者之過程不適用監辦程序。 機關於採購履約期間所為之「查(估)驗」、「初驗」。 機關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核准民間投資興建或辦理出租、變賣財物案件。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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細則6採購金額如何認定? 1.採分批辦理採購者,依全部批數之預算總額認定之。
2.依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採複數決標者,依全部項目或數量之預算總額認定之。但項目之標的不同者,依個別項目之預算金額認定之。 3.招標文件含有選購或後續擴充項目者,應將預估選購或擴充項目所需金額計入。 4.採購項目之預算案尚未經立法程序者,應將預估需用金額計入。 5.採單價決標者,依預估採購所需金額認定之。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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細則6採購金額如何認定? 6.租期不確定者,以每月租金之四十八倍認定之。
7.依本法第九十九條規定甄選投資廠商者,以預估廠商興建、營運所需金額認定之。依本法第七條第三項規定營運管理之委託,包括廠商興建、營運金額者,亦同。 8.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建立合格廠商名單,其預先辦理廠商資格審查階段,以該名單有效期內預估採購總額認定之;邀請符合資格廠商投標階段,以邀請當次之採購預算金額認定之。 9.招標文件規定廠商報價金額包括機關支出及收入金額者,以支出所需金額認定之。 10.機關以提供財物或權利之使用為對價,而無其他支出者,以該財物或權利之使用價值認定之。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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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採購金額 類別 級距 工程 財物 勞務 小額 10萬元以下 公告金額 100萬元 查核金額 5000萬元 1000萬元 巨額 2億元
1億元 2000萬元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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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分批採購 機關不得意圖規避本法之適用,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其有分批辦理之必要,並經上級機關核准者,應依其總金額核計採購金額,分別按公告金額或查核金額以上之規定辦理。 法定預算書已標示分批辦理者,得免報經上級機關核准。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辦法第6條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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細則13 分別採購 依不同標的、不同施工或供應地區、不同需求條件或不同行業廠商之專業項目所分別辦理者。
同時洽同一供應廠商供應不同採購標的,應合併計算各標的之採購金額 。 惟同類產品,如合併辦理較具採購效益者,不以分別辦理為限。 不同年級校外教學活動,可否分別辦理? 圖書採購得否分別辦理? (工程會 ) 疫苗採購得否分別辦理? (工程會 ) 學校各處室不同需求、設計及功能之小額印刷,得否分別辦理採購。?(工程會 )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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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迴避準則 採購法§15-I之適用要件 機關承辦、監辦採購人員向原任職機關接洽處理之時點,是在其離職後3年以內。
該離職人員於離職前5年內曾擔任採購之承辦或監辦職務。 該離職人員係接洽處理與上述採購職務有關之事務。 承辦、監辦採購人員之主官、主管亦適用。 例:C君原係機關採購單位主管,離職後任職某 基金會,該基金會將渠列為工作團隊成員參與 其原任職機關之投標,是否違反採購法第15條 第1項規定?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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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迴避準則 採購法§15-II機關承辦、監辦採購人員對於與採購有關之事項,涉及本人、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或同財共居親屬之利益時,應行迴避。 例:○○鄉公所建設課辦理該鄉道路修護工程之發包,A營造廠之負責人係該建設課主管之三親等親屬,A營造廠是否得參與該工程採購之投標?(提示:何者須迴避?)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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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迴避準則 §15-IV廠商或其負責人與機關首長有第二項之情形者,不得參與該機關之採購。但本項之執行反不利於公平競爭或公共利益時,得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免除之。 「機關首長」定義,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4條包括: 1、招標機關之機關首長。 2、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依政府採購法第4條辦理採購者,為補助機關之機關首長及受補助之法人或團體之負責人。 3、依政府採購法第5條委託法人或團體代辦採購者,為委託機關之機關首長及受託法人或團體之負責人。 4、依政府採購法第40條洽由其他機關代辦採購者,為洽辦機關及代辦機關之機關首長。」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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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迴避準則 公營事業,所稱「機關首長」,包括董事長及總經理。至於授權所屬廠、處、區辦理採購者,其廠、處、區之最高主管人員為採購契約之機關代表人,對採購案有絕對影響力,應視同機關首長 。 由於機關首長對於採購事務有舉足輕重之影響力,且無從迴避,故規定由廠商迴避,所稱不得「參與」,含分包情形。(廠商聲明書)(補助或委託代辦亦同)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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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迴避準則 機關首長兼任政府捐助或成立之財團法人董、監事等負責人,如係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條所定之法律及第3條所定之命令所明文規定者,得通案依本項但書報請主管機關(工程會)核定免除其參與機關採購須迴避之規定。 機關首長非依法規明文規定而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者,仍應適用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4項規定。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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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請託或關說 不循法定程序,對機關提出請求或變更,包括招標前、招標後及履約或驗收期間。
「作成紀錄」得以文字或錄音等方式為之,附於採購文件一併保存。 成立評選委員會,如接獲檢舉或發現前揭專家學者有明顯評選不公、接受廠商邀宴、收受不法利益或圖利特定廠商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之情事者,請依工程會94年3月22日工程企字第 號函訂頒「採購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除名原則」敘明事實函工程會處理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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細則18對廠商之通知 細則18機關依本法對廠商所為之通知,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得以口頭、傳真或其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辦理。
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之情形保括: §61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之決標結果…,並以『書面』通知各投標廠商。無法決標者,亦同。」 §41釋疑處理結果之通知及§75異議處理結果之通知,均應以書面為之。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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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外國廠商參與機關採購 世界貿易組織(WTO)政府採購協定(GPA)自98年7月15日對我國生效 。
不適用政府採購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案,得於招標文件明定限我國廠商投標,且原產地須為我國。 「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 外國公司在台分公司屬外國廠商 外國公司在台子公司關係企業,視為我國廠商 我國廠商所供應財物或勞務之原產地非屬我國者,視同外國廠商。 大陸地區廠商屬上開辦法第3條所稱外國廠商之適用範圍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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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外國廠商參與機關採購 涉及陸資廠商得否參與政府採購(工程會10100346580)
機關辦理涉及大陸地區之採購者,應符「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等 因開放大陸廠商參與我公共工程之投標,不利國內營造相關產業,現階段政策上不開放大陸廠商來臺承攬公共工程。 涉及陸資廠商得否參與政府採購(工程會 )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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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招標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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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採19) :除依採購法第20條及第22條辦理者外,應公開招標,可分段投標,但不得僅就資格單獨為一段招標投標。
選擇性招標(採20、21):先以公告方式邀請廠商參加資格預審,再行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 限制性招標(採22):邀請2家以上廠商比價,有2家廠商投標者,即得比價;如僅有1家廠商投標,得當場改為議價。 當場改為議價辦理,底價是否須重訂? 公開取得(採49、中未達2-1-3) 小額逕洽廠商採購(中未達5)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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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選擇性招標 經常性採購:應建立6家以上合格廠商名單 個案選擇性招標:無家數限制 相同標的一年預計辦理2次以上,可視為經常性採購。
投標文件審查須費時長久 廠商須準備高額費用 廠商資格條件複雜 研究發展案件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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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選擇性招標 公告金額以上之工程採購,其廠商資格為土木包工業或營造業者,因家數眾多,其合格廠商名單之維護,已不符合採購效益及公共利益等原則,故不得採行選擇性招標。 (工程會 ) 每年維護設施之道路排水改善工程,得否採選擇性招標?(工程會 )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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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選擇性招標 合格名單應隨時接受廠商申請審查,並定期更新。 應予經資格審查合格之廠商平等受邀之機會。
每次邀請名單內廠商投標之標的性質並應相似,且採購金額亦應相當,不得漫無限制。 個案辦理選擇性招標,應於辦理廠商資格審查後,邀請所有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 (細則21-1) 經常性選擇性招標後續邀請廠商辦理採購之方式應於資格審查文件中載明。(細則21-2)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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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選擇性招標 經常性採購:應建立6家以上合格廠商名單 個案選擇性招標:無家數限制 相同標的一年預計辦理2次以上,可視為經常性採購。
投標文件審查須費時長久 廠商須準備高額費用 廠商資格條件複雜 研究發展案件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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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選擇性招標 公告金額以上之工程採購,其廠商資格為土木包工業或營造業者,因家數眾多,其合格廠商名單之維護,已不符合採購效益及公共利益等原則,故不得採行選擇性招標。 (工程會 ) 每年維護設施之道路排水改善工程,得否採選擇性招標?(工程會 )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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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選擇性招標 合格名單應隨時接受廠商申請審查,並定期更新。 應予經資格審查合格之廠商平等受邀之機會。
每次邀請名單內廠商投標之標的性質並應相似,且採購金額亦應相當,不得漫無限制。 個案辦理選擇性招標,應於辦理廠商資格審查後,邀請所有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 (細則21-1) 經常性選擇性招標後續邀請廠商辦理採購之方式應於資格審查文件中載明。(細則21-2)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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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限制性招標 細則23之1採行限制性招標之准駁,基於增進採購效率、權責合一等因素考量,係由機關本於權責自行核處,其得以比價方式辦理者,優先以比價方式辦理。 另為避免機關濫用, 99年1月28日工程企字第 號函頒「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各款執行錯誤態樣」,並於99年6月23日工程企字第 號函修正。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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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限制性招標 一、以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或依第九款至第十一款公告程序辦理結果,無廠商投標或無合格標,且以原定招標內容及條件未經重大改變者。 「重大改變者」,例如廠商資格的放寬、數量的明顯變更等 第一款所稱公開招標辦理結果,不受三次以上流標之限制。 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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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限制性招標 二、屬專屬權利、獨家製造或供應、藝術品、秘密諮詢,無其他合適之替代標的者。
「屬專屬權利、獨家製造或供應、藝術品…」,係指符合其中一項條件者,即可採限制性招標 專屬權利係指智慧財產權,不包括商標專利權 推廣貿易活動國外參展 秘密諮詢如聘僱律師 向台糖租地建校 政策性選定松山機場燈箱廣告 國小教科書之採購 公用事業依一定費率供應之標的,確屬獨家供應者 ,如水、電。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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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限制性招標 三、遇有不可預見之緊急事故,致無法以公開或選擇性招標程序適時辦理,且確有必要者。
人民之生命、身體、健康、財產遭遇緊急危難,機關需緊急處置之採購事項,得依政府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依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之規定辦理。 地震後,因電力、交通、通訊、能源、辦公場所設施損壞或中斷,以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適時辦理採購有困難,且確有必要者,得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3款規定,採限制性招標之比價或議價方式辦理。 緊急事故不限於已發生者,為防止緊急事故的發生所採取的防範措施亦屬之。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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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限制性招標 四、原有採購之後續維修、零配件供應、更換或擴充,因相容或互通性之需要,必須向原供應廠商採購者
原供應廠商,得否包括原分包廠商?(工程會 ) 原有採購包括工程、財物、勞務皆可適用 關於「原有採購」之適用範圍,得否包括「原有採購」之使用、接管機關 (工程會 ) 與第7款後續擴充有何不同?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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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限制性招標 五、屬原型或首次製造、供應之標的,以研究發展、實驗或開發性質辦理者。
所稱「原型或首次製造、供應之標的」,得為國內所有廠商間之原型或首次製造、供應之情形而言。 供應之標的包括工程、財物、勞務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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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限制性招標 六、適用要件為:(一)工程採購;(二)在原招標目的範圍內;(三)因未能預見之情形,必須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之情形(工程會 函,包括新增項目、原契約項目數量之增加、原契約項目規格之變更) ;(四)如另行招標,確有產生重大不便及技術或經濟上困難之虞;(五)非洽原訂約廠商辦理,不能達契約之目的;(六)追加累計金額未逾原主契約金額百分之五十。 所稱百分之五十,指追加累計金額占原主契約金額之比率。 契約金額包括支出及收入者,其主契約金額如何認定? 採購契約變更或加減價核准監辦備查規定一覽表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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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達公告金額採購,契約金額90萬元 核准監辦備查 第一次 40 20 60 第二次 10 30 100 契約變更次數 加帳金額 減帳金額
契約變更累計金額 核准監辦備查 第一次 40 20 60 適用未達公告金額核准、監辦規定 第二次 10 30 100 適用公告金額以上核准、監辦規定 第一次契約變更得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招標辦法規定核准,倘未符合辦法第2條第1項第1款情形(符合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至第15款情形),得否依辦法第2條第1項第2款(符合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6款情形)敘明理由,經機關首長核准,採限制性招標,逕洽原廠商辦理契約變更? 第二次契約變更後契約金額小於100萬,得否依據該辦法第2條第1項第2款敘明理由,經機關首長核准,採限制性招標,逕洽原廠商辦理契約變更?(倘符合採購法第22條各款情形可否?)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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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採購,勞務契約金額950萬元 契約變更次數 加帳金額 減帳金額 核准監辦備查 第一次 400 200 600
契約變更累計金額 核准監辦備查 第一次 400 200 600 適用公告金額以上核准、監辦規定,變更後契約價金達查核以上報上級機關備查 第二次 100 300 1000 適用查核金額以上核准、監辦規定,報上級機關監辦 第一次變更倘為工程採購得否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6款核准?第二次得否? 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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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限制性招標 七、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且已於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者。(注意細則第6條採購金額)
原採購係採未經公告限制性招標,無本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之適用。(例外工程會 ) 議價程序不得免除,原招標文件之後續擴充條件載明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工程會 )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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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限制性招標 契約僅規定「合約期滿如經雙方同意得延長之」或僅敘明「得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等條文者,是否符合本款規定?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常見錯誤態樣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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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限制性招標 八、在集中交易或公開競價市場採購財物。 藝術品拍賣會採購典藏文物 公營授信銀行參加法院拍賣案件之投標 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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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限制性招標 限制性招標準用最有利標: 九、委託專業服務、技術服務或資訊服務,經公開客觀評選為優勝者。
十、辦理設計競賽,經公開客觀評選為優勝者。 十一、因業務需要,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經依所需條件公開徵求勘選認定適合需要者。公告應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並公開於主管機關之資訊網路。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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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性招標準用最有利標 「公開客觀評選」,為限制性招標之前置作業程序,評選優勝者後,再行與優勝者辦理議價或依優勝順序議價。(序位或評分相同時如何處理?) 公有建築物之技術服務,其金額在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且服務項目包括規劃、設計者,應要求廠商提出服務建議書及規劃、設計圖,並應辦理競圖。 委託專案管理,其專案管理人員至少應有二分之一為該廠商之專任職員。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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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性招標準用最有利標 評選優勝廠商得不以一家為限。
與優勝廠商辦理議價,或按優勝序位,依序與2家以上之優勝廠商辦理議價後決標。另機關洽優勝廠商議價時,得先議定價格以外之條件(所議定之內容,不得更改原招標文件之規定,或降低廠商投標文件所承諾之內容,且不應強制廠商修正投標文件內容),再參考廠商之報價訂定底價或建議金額,議定價格後決標。(工程會 ) 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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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有利標適用情形及作業程序 法規依據 採購金額 報上級機關核准 評選委員會 工作小組 適用採購類別 刊登採購公報 適用情形 作業程序
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適用最有利標決標 限制性招標準用最有利標評選優勝廠商 公開取得取最有利標精神擇符合需要者 法規依據 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3款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至第11款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 採購金額 不限金額(惟未達公告金額者不具效益) 未達公告金額 報上級機關核准 逐案核准 免報 評選委員會 應成立 採22-1-9,10應成立 成立評審小組即可 工作小組 得成立 適用採購類別 工程、財物、勞務 採22-1-9限勞務 採 限財物 刊登採購公報 應刊登 得刊登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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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有利標適用情形及作業程序 第一次招標廠商家數 底價 評選結果核定 適用情形 作業程序 公開招標及選擇性招標適用最有利標決標
限制性招標準用最有利標評選優勝廠商 公開取得取最有利標精神擇符合需要者 第一次招標廠商家數 公開招標3家,經常性選擇性招標應有6家,個案選擇性招標無家數限制 無家數限制1家即可 3家,可事先簽准當場改採限制性招標 底價 不訂底價為原則,如有減價必要應納入協商程序時洽減 非固定價格,應訂底價或由評審委員會提建議價格 依資格、最有利標評選及照價決標 依資格、優勝廠商評選及議價 依資格、擇符合需要者評審及比價或議價 評選結果核定 應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無規定 撤銷決標或解除契約之後續處理 適用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8條第1項第1,3款 1.優勝廠商有2家以上,可依序通知議價,免召開評選委員會 2.依細則第58條第1項第1款 1.依序議價同準用最有利標規定 2.比減價可依細則第58條第1項第1,2款 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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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限制性招標 十二、購買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或受刑人個人、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政府立案之原住民團體、監獄工場、慈善機構所提供之非營利產品或勞務。 依「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或團體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第3條第7項一定比例為5%。 辦理位於原住民地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其開標程序為何?(工程會 ,工程會 )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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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限制性招標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9條無法承包,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屬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六款至第九款、第十三款及第十六款規定之情形。但第九款中屬文化藝術專業服務者,不在此限。 二、依規定辦理一次招標無法決標。 「旅遊服務」是否受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1條規定之限制?(工程會 ) 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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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辦理優先採購 適用未達公告金額採購 以公告方式邀請不特定機構或團體及非機構或團體之廠商投標
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予機構或團體 決標方式:依最低標開標作業流程,最低標標價符合決標原則時 機構或團體與非機構或團體之廠商其最低標價相同,且其標價符合招標文件最低標之決標原則者,得優先決予該機構或團體。 非機構或團體之廠商為最低標,且其標價符合招標文件最低標之決標原則者,如機構或團體僅一家者,義務採購單位得洽該機構或團體減價至最低標價決標;二家以上者,義務採購單位得自標價低者起,依序洽各該機構或團體減價一次,由最先減至最低標之標價者得標。 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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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障機構或團體優先採購 (招標邀請機構或團體及非機構或團體)
廠商 報價 優先減價 第一次比減價 依序 減價 第二次比減價 決標 機構或團體甲廠商 28 22 機構或團體乙廠商 26 19 非機構或團體丙廠商 30 22.5 非機構或團體丁廠商 25 23 21 非機構或團體戊廠商 27 18 備註 可採最低標或取最有利標精神辦理比減價 底價20萬元/家 勿需徵詢 放棄減價 1決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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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優先採購 (招標邀請原住民團體及非原住民團體)
階段開標 廠商 報價 優先減價 第一次1比減價 第二次比減價 第三次比減價 第一階段 原住民團體甲廠商 28 24 放棄減價 原住民團體乙廠商 26 25 23.9 23.5 23.4 第二階段 23.0 22.8 非原住民團體丙廠商 30 22.5 非原住民團體丁廠商 22.7 非原住民團體戊廠商 27 22.6 備註 可採最低標或取最有利標精神辦理比減價 底價22.8萬元 願以底價成或超底價決標可否? 1決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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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限制性招標 十三、委託在專業領域具領先地位之自然人或經公告審查優勝之學術或非營利機構進行科技、技術引進、行政或學術研究發展。
機關委託研究發展作業辦法第6條規定,於擇定自然人或研究機構後仍應進行審查(成立審查委員會),尚不得逕與廠商辦理議價。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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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限制性招標 十四、邀請或委託具專業素養、特質或經公告審查優勝之文化、藝術專業人士、機構或團體表演或參與文藝活動。
所稱「文化、藝術專業人士、機構或團體」,指經營或從事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2條各款事務之一,且具有相關專業知識、能力、造詣或技藝者。 「機關邀請或委託文化藝術專業人士機構團體表演或參與文藝活動作業辦法」 公共藝術設置採購程序(工程會 ) 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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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限制性招標 十五、公營事業為商業性轉售或用於製造產品、提供服務以供轉售目的所為之採購,基於轉售對象、製程或供應源之特性或實際需要,不適宜以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方式辦理者。 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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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限制性招標 十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機關因搬遷費用、裝璜費用、公務運作及經濟效益之考量,擬辦理房屋租賃之續租 ,工程會認定得採限制性招標辦理。 機關同意廠商依「採購契約要項」第二十一點及契約之規定辦理契約變更,其涉及契約新增項目議價之情形,茲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六款認定得採限制性招標(工程會 ) 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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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限制性招標 基本工資調整須增加給付法定基本工資之費用而須辦理契約變更者(工程會 09900413760)
捐贈者指名受贈機關應採購特定財物者,其招標方式依工程會函釋略以:「有關國立○○大學採購『戶外大型雕塑作品』,係校友捐款並指定捐贈『○○○雕塑作品』,茲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6款認定得採限制性招標。」(工程會 ) 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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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師 劉金龍 經歷:臺中市政府發包科科長(退休) 0958-228051
歡 迎 指 教 講師 劉金龍 經歷:臺中市政府發包科科長(退休) 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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