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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 特 许 经 营 管 理 办 法 讲 解 华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石国虎 13311183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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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 特 许 经 营 管 理 办 法 讲 解 华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石国虎

2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 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一、什么是PPP?

3 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 公私合营(合伙)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 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 公私合营(合伙)

4 广义PPP:政府与社会资本为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而建立的合作关系: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 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广义PPP:政府与社会资本为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而建立的合作关系: 狭义PPP:一系列项目融资方式的总称。包括BOT、DBFO、BOO、BOOT、TOT、ROT、BTO等。

5 PPP模式的类型: 特许经营类、股权合作类、购买服务类、(私有化类)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 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PPP模式的类型: 特许经营类、股权合作类、购买服务类、(私有化类)

6 PPP的特征 PPP具有三大特征,第一是伙伴关系,这是PPP最为首要的问题。另外两个显著特征:利益共享和风险分担。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 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PPP的特征 PPP具有三大特征,第一是伙伴关系,这是PPP最为首要的问题。另外两个显著特征:利益共享和风险分担。

7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 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二、为什么是PPP?

8 PPP模式招标采购 二、(三)推广使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鼓励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等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投资和运营。政府通过特许经营权、合理定价、财政补贴等事先公开的收益约定规则,使投资者有长期稳定收益。投资者按照市场化原则出资,按约定规则独自或与政府共同成立特别目的公司建设和运营合作项目。投资者或特别目的公司可以通过银行贷款、企业债、项目收益债券、资产证券化等市场化方式举债并承担偿债责任。政府对投资者或特别目的公司按约定规则依法承担特许经营权、合理定价、财政补贴等相关责任,不承担投资者或特别目的公司的偿债责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2014 国发43号文)

9 推出PPP模式,改变了投资结构,也改变了决策主体,促使政府转型!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 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推出PPP模式,改变了投资结构,也改变了决策主体,促使政府转型!

10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 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三、怎样操作PPP?

11 PPP模式招标采购 一、项目适用范围: PPP模式主要适用于政府负有提供责任又适宜市场化运作的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类项目。1.燃气、供电、供水、供热、污水及垃圾处理等市政设施,2.公路、铁路、机场、城市轨道交通等交通设施,3.医疗、旅游、教育培训、健康养老等公共服务项目,4.水利、资源环境和生态保护等项目。各地的新建市政工程以及新型城镇化试点项目,应优先考虑采用PPP模式建设。

12 PPP模式招标采购 (财政部)投资规模较大、需求长期稳定、价格调整机制灵活、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类项目,适宜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

13 PPP模式招标采购 二、操作模式选择:1.经营性项目,对于具有明确的收费基础,并且经营收费能够完全覆盖投资成本的项目,可通过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采用建设—运营—移交(BOT)、建设—拥有—运营—移交(BOOT)等模式推进。要依法放开相关项目的建设、运营市场,积极推动自然垄断行业逐步实行特许经营。

14 PPP模式招标采购 二、操作模式选择: 2.准经营性项目。对于经营收费不足以覆盖投资成本、需政府补贴部分资金或资源的项目,可通过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附加部分补贴或直接投资参股等措施,采用建设—运营—移交(BOT)、建设—拥有—运营(BOO)等模式推进。要建立投资、补贴与价格的协同机制,为投资者获得合理回报积极创造条件。

15 PPP模式招标采购 二、操作模式选择: 3.非经营性项目。对于缺乏“使用者付费”基础、主要依靠“政府付费”回收投资成本的项目,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采用建设—拥有—运营(BOO)、委托运营等市场化模式推进。要合理确定购买内容,把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16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操作流程图(财政部)
PPP模式招标采购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操作流程图(财政部)

17 PPP模式招标采购 三、操作流程:1.项目储备,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项目合理布局、政府投资有效配置等原则,切实做好PPP项目的总体规划、综合平衡和储备管理。从准备建设的公共服务、基础设施项目中,及时筛选PPP模式的适用项目,按照PPP模式进行培育开发。

18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操作流程图(财政部)
PPP模式招标采购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操作流程图(财政部)

19 PPP模式招标采购 三、操作流程:2.项目遴选,会同行业管理部门、项目实施机构,及时从项目储备库或社会资本提出申请的潜在项目中筛选条件成熟的建设项目,编制实施方案并提交联审机制审查,明确经济技术指标、经营服务标准、投资概算构成、投资回报方式、价格确定及调价方式、财政补贴及财政承诺等核心事项。

20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操作流程图(财政部)
PPP模式招标采购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操作流程图(财政部)

21 PPP模式招标采购 三、操作流程:3.伙伴选择,实施方案审查通过后,配合行业管理部门、项目实施机构,按照《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多种方式,公平择优选择具有相应管理经验、专业能力、融资实力以及信用状况良好的社会资本作为合作伙伴。

22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操作流程图(财政部)
PPP模式招标采购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操作流程图(财政部)

23 PPP模式招标采购 三、操作流程:4.合同管理,项目实施机构和社会资本依法签订项目合同,明确服务标准、价格管理、回报方式、风险分担、信息披露、违约处罚、政府接管以及评估论证等内容。

24 PPP模式招标采购 三、操作流程:4.绩效评价,项目实施过程中,加强工程质量、运营标准的全程监督,确保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效率和延续性。鼓励推进第三方评价,对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数量、质量以及资金使用效率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示,作为收费标准、财政补贴以及合作期限等调整的参考依据。

25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操作流程图(财政部)
PPP模式招标采购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操作流程图(财政部)

26 PPP模式招标采购 三、操作流程:5.退出机制,(1)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过程中,如遇不可抗力或违约事件导致项目提前终止时,项目实施机构要及时做好接管,保障项目设施持续运行,保证公共利益不受侵害。(2)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期满后,要按照合同约定的移交形式、移交内容和移交标准,及时组织开展项目验收、资产交割等工作,妥善做好项目移交。依托各类产权、股权交易市场,为社会资本提供多元化、规范化、市场化的退出渠道。

27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操作流程图(财政部)
PPP模式招标采购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操作流程图(财政部)

28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 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中国人民银行 令 第25号

29 办法与指导意见(指南)的关系? 《办法》是6部委行25号令,部门规章; 《指导意见(指南)》是部门指导性规范文件。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 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办法与指导意见(指南)的关系? 《办法》是6部委行25号令,部门规章; 《指导意见(指南)》是部门指导性规范文件。

30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 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立法法》第四章第二节 规章     第八十条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第八十一条 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   第八十五条 部门规章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地方政府规章由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或者自治州州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31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 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第 一 章 总 则

32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 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运营,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保护特许经营者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33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的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 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的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34 基础设施包括交通、邮电、供水供电、商业服务、科研与技术服务、园林绿化、环境保护、文化教育、卫生事业等市政公用工程设施和公共生活服务设施等。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 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基础设施包括交通、邮电、供水供电、商业服务、科研与技术服务、园林绿化、环境保护、文化教育、卫生事业等市政公用工程设施和公共生活服务设施等。

35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 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公用事业指具有各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共享的基本特征的,服务于城市生产、流通和居民生活的各项事业的总称。通称城市基础设施或市政服务事业。主要分为: 1.环境卫生、安全事业。如垃圾清除、污水处理、防洪、消防等。 2.交通运输事业。主要是公共旅客运输,如地下铁道、电车、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停车场、索道、道路、桥梁等。 3.自来水、电力、煤气、热力的生产、分配和供应。 4.其他公共日常服务。如文化体育场所、娱乐场所、公园、房屋修缮、邮政通讯、火葬场、墓地等。

36 PPP模式招标采购 发改委: PPP模式主要适用于政府负有提供责任又适宜市场化运作的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类项目。1.燃气、供电、供水、供热、污水及垃圾处理等市政设施,2.公路、铁路、机场、城市轨道交通等交通设施,3.医疗、旅游、教育培训、健康养老等公共服务项目,4.水利、资源环境和生态保护等项目。各地的新建市政工程以及新型城镇化试点项目,应优先考虑采用PPP模式建设。《发改投资(2014)2724号》

37 PPP模式招标采购 财政部:投资规模较大、需求长期稳定、价格调整机制灵活、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类项目,适宜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 各级财政部门要重点关注城市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领域,如城市供水、供暖、供气、污水和垃圾处理、保障性安居工程、地下综合管廊、轨道交通、医疗和养老服务设施等,优先选择收费定价机制透明、有稳定现金流的项目。《财金(2014)76号》

38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 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采用竞争方式依法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和风险分担,约定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投资建设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并获得收益,提供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

39 竞争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等。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 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竞争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等。

40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 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政府依法授权: 项目依法成立; 授权过程合法; 被授权人合法。

41 “境内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 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 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境内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条 本指南所称社会资本是指已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境内外企业法人,但不包括本级政府所属融资平台公司及其他控股国有企业。”《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财金(2014)113号 “第7条. 社会资本主体 1.主体资格 签订项目合同的社会资本主体,应是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或其他投资、经营主体。 本条应明确以下内容: (1)社会资本主体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基本情况。 (2)项目合作期间社会资本主体应维持的资格和条件。”《发改投资(2014)2724号》

42 法学理论界一致认为,根据法人的设立宗旨和活动性质中国法人分为企业法人、国家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 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境内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法学理论界一致认为,根据法人的设立宗旨和活动性质中国法人分为企业法人、国家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43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 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三)推广使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鼓励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等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投资和运营。政府通过特许经营权、合理定价、财政补贴等事先公开的收益约定规则,使投资者有长期稳定收益。投资者按照市场化原则出资,按约定规则独自或与政府共同成立特别目的公司建设和运营合作项目。投资者或特别目的公司可以通过银行贷款、企业债、项目收益债券、资产证券化等市场化方式举债并承担偿债责任。政府对投资者或特别目的公司按约定规则依法承担特许经营权、合理定价、财政补贴等相关责任,不承担投资者或特别目的公司的偿债责任。   (四)加强政府或有债务监管。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新增政府债务。地方政府新发生或有债务,要严格限定在依法担保的范围内,并根据担保合同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地方政府要加强对或有债务的统计分析和风险防控,做好相关监管工作。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

44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 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立法法》第四章第二节 规章     第八十条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第八十一条 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   第八十五条 部门规章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地方政府规章由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或者自治州州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45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 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发改委: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是指政府为增强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能力、提高供给效率,通过特许经营、购买服务、股权合作等方式,与社会资本建立的利益共享、风险分担及长期合作关系。 《发改投资(2014)2724号》

46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 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是在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领域建立的一种长期合作关系。通常模式是由社会资本承担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基础设施的大部分工作,并通过“使用者付费”及必要的“政府付费”获得合理投资回报;政府部门负责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价格和质量监管,以保证公共利益最大化。 《财金(2014)76号》

47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 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第四条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保护各方信赖利益,并遵循以下原则: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 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第四条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保护各方信赖利益,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发挥社会资本融资、专业、技术和管理优势,提高公共服务质量效率; (二)转变政府职能,强化政府与社会资本协商合作; (三)保护社会资本合法权益,保证特许经营持续性和稳定性; (四)兼顾经营性和公益性平衡,维护公共利益。

48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 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信赖利益: 投资者对政府的信赖,因为有投资利益; 政府对投资者的信赖,因为有公众利益。

49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 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政府可以在特许经营协议中就防止不必要的同类竞争性项目建设、必要合理的财政补贴、有关配套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的提供等内容作出承诺,但不得承诺固定投资回报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事项。

50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 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强化协商合作: 长期合作;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51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 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保护社会资本合法权益。 建立风险分担机制; 建立基于成本的调价机制; 建立项目退出机制。

52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 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兼顾经营性和公益性平衡,维护公共利益。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 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兼顾经营性和公益性平衡,维护公共利益。 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是在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领域建立的一种长期合作关系。通常模式是由社会资本承担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基础设施的大部分工作,并通过“使用者付费”及必要的“政府付费”获得合理投资回报;政府部门负责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价格和质量监管,以保证公共利益最大化。 《财金(2014)76号》

53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 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第五条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 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第五条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期限届满移交政府; (二)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拥有并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期限届满移交政府; (三)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并移交政府后,由政府授予其在一定期限内运营;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

54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 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第五条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 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第五条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期限届满移交政府;BOT或ROT (二)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拥有并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期限届满移交政府; (三)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并移交政府后,由政府授予其在一定期限内运营;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

55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 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第五条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 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第五条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期限届满移交政府; (二)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拥有并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期限届满移交政府;BOOT或ROOT (三)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并移交政府后,由政府授予其在一定期限内运营;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

56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 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第五条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 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第五条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期限届满移交政府; (二)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拥有并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期限届满移交政府; (三)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并移交政府后,由政府授予其在一定期限内运营;BTO或RTO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

57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 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BTO(Build-Transfer-Operate,建设-移交-运营)是指民营机构为水务设施融资并负责其建设,完工后即将设施所有权(注意实体资产仍由民营机构占有)移交给政府方;随后政府方再授予该民营机构经营该设施的长期合同,使其通过向用户收费,收回投资并获得合理回报。

58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 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BTO模式适合于有收费权的新建设施,譬如水厂、污水处理厂等终端处理设施,政府希望在运营期内保持对设施的所有权控制。事实上,国内操作的相当部分名为BOT的项目,若严格从合同条件界定,更接近于BTO模式,因为其特许协议中规定政府对项目资产和土地使用权等拥有所有权。

59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 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第五条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 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第五条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例: 12.转让-运营-移交(Transfer-Operate-Transfer,TOT),是指政府将存量资产所有权有偿转让给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并由其负责运营、维护和用户服务,合同期满后资产及其所有权等移交给政府的项目运作方式。合同期限一般为20-30年。 13.改建-运营-移交(Rehabilitate-Operate-Transfer,ROT),是指政府在TOT模式的基础上,增加改扩建内容的项目运作方式。合同期限一般为20-30年。《财金(2014)113号》

60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 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第六条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期限应当根据行业特点、所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需求、项目生命周期、投资回收期等综合因素确定,最长不超过30年。 对于投资规模大、回报周期长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以下简称特许经营项目)可以由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与特许经营者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约定超过前款规定的特许经营期限。

61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 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下列标准审查批准: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 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下列标准审查批准: (一)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期限,按照用收费偿还贷款、偿还有偿集资款的原则确定,最长不得超过15年。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 (二)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期限,按照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的原则确定,最长不得超过25年。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经营性公路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

62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 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第七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财政、国土、环保、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能源、金融、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领域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规章、政策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环保、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价格、能源、金融监管等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特许经营项目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63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 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各有关部门参加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部门协调机制,负责统筹有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协调特许经营项目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64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 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第 二 章 特许经营协议订立

65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 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政府授权部门(以下简称项目提出部门)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以及有关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特许经营项目建议等,提出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 特许经营项目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区域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和安全生产规划等专项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中期财政规划等,并且建设运营标准和监管要求明确。 项目提出部门应当保证特许经营项目的完整性和连续性。

66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 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第二章 项目识别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 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第二章 项目识别 第六条 投资规模较大、需求长期稳定、价格调整机制灵活、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类项目,适宜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由政府或社会资本发起,以政府发起为主。 (一)政府发起。 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应负责向交通、住建、环保、能源、教育、医疗、体育健身和文化设施等行业主管部门征集潜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可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行业专项规划中的新建、改建项目或存量公共资产中遴选潜在项目。 (二)社会资本发起。 社会资本应以项目建议书的方式向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推荐潜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 《财金(2014)113号》

67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 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经济社会发展与社会经济发展: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 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经济社会发展与社会经济发展: 经济就是如何以最小的代价,取得最大的效果,就是如何在各种可能的选择中,即在各种主观与客观、自然与人际条件的制约下,选取代价最小而收效最大的那种选择。指的是整个社会的物质资料的生产和再生产. 社会是指处于特定区域和时期、享有共同文化并以物质生产活动为基础,按照一定的行为规范相互联系而结成的有机总体。构成社会的基本要素是自然环境、人口和文化。 社会经济发展,是指除经济外,还包括文教卫生、社会福利、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发展。 经济社会发展,所指范围比较小 。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是:到21世纪中叶,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人民生活比较富裕,基本实现现代化

68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 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第十条 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 (二)项目实施机构;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 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第十条 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 (二)项目实施机构; (三)项目建设规模、投资总额、实施进度,以及提供产品或公共服务的标准等基本经济技术指标;(1.项目概况) (四)投资回报、价格及其测算; (4.交易结构) (五)可行性分析,即降低全生命周期成本和提高公共服务质量效率的分析估算等;(1.项目概况) (六)特许经营协议框架草案及特许经营期限; (5.合同体系,2.风险分配基本框架) (七)特许经营者应当具备的条件及选择方式; (7.采购方式选择) (八)政府承诺和保障; (4.交易结构) (九)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后资产处置方式; (3.项目运作方式) 十)应当明确的其他事项。 (6.监管架构 在本办法的第五章)

69 第十一条 项目提出部门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能力和经验的第三方机构,开展特许经营可行性评估,完善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 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项目提出部门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能力和经验的第三方机构,开展特许经营可行性评估,完善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 需要政府提供可行性缺口补助或者开展物有所值评估的,由财政部门负责开展相关工作。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70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 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特许经营可行性评估应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 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特许经营可行性评估应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 特许经营项目全生命周期成本、技术路线和工程方案的合理性,可能的融资方式、融资规模、资金成本,所提供公共服务的质量效率.建设运营标准和监管要求等; (二) 相关领域市场发育程度,市场主体建设运营能力状况和参与意愿; (三) 用户付费项目公众支付意愿和能力评估。

71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 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项目提出部门依托本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建立的部门协调机制,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国土、环保、水利等有关部门对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实施方案可行的,各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别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项目提出部门综合各部门书面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审定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

72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授权有关部门或单位作为实施机构负责特许经营项目有关实施工作,并明确具体授权范围。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 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授权有关部门或单位作为实施机构负责特许经营项目有关实施工作,并明确具体授权范围。

73 第十五条 实施机构根据经审定的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应当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 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实施机构根据经审定的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应当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 特许经营项目建设运营标准和监管要求明确、有关领域市场竞争比较充分的,应当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

74 PPP模式招标采购 《发改委指南》伙伴选择,实施方案审查通过后,配合行业管理部门、项目实施机构,按照《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多种方式,公平择优选择具有相应管理经验、专业能力、融资实力以及信用状况良好的社会资本作为合作伙伴。

75 PPP模式招标采购 (财政部指南) 项目采购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章制度执行,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和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实施机构应根据项目采购需求特点,依法选择适当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主要适用于核心边界条件和技术经济参数明确、完整、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政策,且采购中不作更改的项目。

76 竞争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等。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 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竞争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等。

77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 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制定本办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78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 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  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询价;     (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79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 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第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 (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 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第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   (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80 特许经营招标采购 (一)怎样确定招标采购方式?

81 PPP模式招标采购 第五条 PPP项目采购应当实行资格预审。项目实施机构应当根据项目需要准备资格预审文件,发布资格预审公告,邀请社会资本和与其合作的金融机构参与资格预审,验证项目能否获得社会资本响应和实现充分竞争。《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82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PPP模式招标采购  第六条 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资格预审合格的社会资本在签订PPP项目合同前资格发生变化的,应当通知项目实施机构。   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包括项目授权主体、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名称、采购需求、对社会资本的资格要求、是否允许联合体参与采购活动、是否限定参与竞争的合格社会资本的数量及限定的方法和标准、以及社会资本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和地点。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83 PPP模式招标采购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84 PPP模式招标采购  第八条 项目有3家以上社会资本通过资格预审的,项目实施机构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文件准备工作;项目通过资格预审的社会资本不足3家的,项目实施机构应当在调整资格预审公告内容后重新组织资格预审;项目经重新资格预审后合格社会资本仍不够3家的,可以依法变更采购方式。 资格预审结果应当告知所有参与资格预审的社会资本,并将资格预审的评审报告提交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备案。《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85 PPP模式招标采购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者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项目采购文件除上款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明确评审小组根据与社会资本谈判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包括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项目合同草案条款。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86 PPP模式招标采购 依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基本思路:1、有3个及以上社会资本投资人就进行公开招标,若要进行邀请招标,或进行竞争性磋商,必须得到审批部门批准! 2、当社会资本投资人2个情况时,经批准可以进行竞争性谈判。3、当社会资本投资人只有1个情况时,经批准可以进行单一来源采购。

87 PPP模式招标采购 (二)怎样编制招标(采购)文件?

88 PPP模式招标采购 第十五条 项目采购文件应包括采购邀请、竞争者须知(包括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竞争者应提供的资格、资信及业绩证明文件、采购方式、政府对项目实施机构的授权、实施方案的批复和项目相关审批文件、采购程序、响应文件编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强制担保的保证金交纳数额和形式、评审方法、评审标准、政府采购政策要求、项目合同草案及其他法律文本等。   采用竞争性谈判或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项目采购文件除上款规定的内容外,还应明确评审小组根据与社会资本谈判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包括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财政部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

89 PPP模式招标采购 《财政部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者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项目采购文件除上款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明确评审小组根据与社会资本谈判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包括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项目合同草案条款。 《财政部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90 《财政部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PPP模式招标采购 第九条 磋商文件应当包括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邀请、采购方式、采购预算、采购需求、政府采购政策要求、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标准、价格构成或者报价要求、响应文件编制要求、保证金交纳数额和形式以及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磋商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以及合同草案条款等。 《财政部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91 PPP模式招标采购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合作招标(采购)文件示范文本框架 第一章 招标(采购)公告 第二章 投标人(供应商)须知
第一章 招标(采购)公告 第二章 投标人(供应商)须知 第三章 评标(评审)办法 第四章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同 第五章 投标(响应)文件格式 第六章 招标项目基础资料

92 PPP模式招标采购 (三)怎样编制PPP合同条款?

93 国家发改委《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通用合同指南(2014年版)》
PPP模式招标采购 国家发改委《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通用合同指南(2014年版)》

94 《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
PPP模式招标采购 《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 财金〔2014〕156号

95 PPP模式招标采购 附件 : PPP项目合同指南(试行)

96 PPP模式招标采购 《实施方案》 (五)合同体系。
  合同体系主要包括项目合同、股东合同、融资合同、工程承包合同、运营服务合同、原料供应合同、产品采购合同和保险合同等。项目合同是其中最核心的法律文件。   项目边界条件是项目合同的核心内容,主要包括权利义务、交易条件、履约保障和调整衔接等边界。   权利义务边界主要明确项目资产权属、社会资本承担的公共责任、政府支付方式和风险分配结果等。   交易条件边界主要明确项目合同期限、项目回报机制、收费定价调整机制和产出说明等。   履约保障边界主要明确强制保险方案以及由投资竞争保函、建设履约保函、运营维护保函和移交维修保函组成的履约保函体系。   调整衔接边界主要明确应急处置、临时接管和提前终止、合同变更、合同展期、项目新增改扩建需求等应对措施。 《实施方案》

97 PPP模式招标采购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合同条款应注意: 风险分担机制; 价格调整机制; 违约处理机制; 退出移交机制。

98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 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特许经营协议应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 项目名称、内容; (二) 特许经营方式、区域、范围和期限;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 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实施机构应当与依法选定的特许经营者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需要成立项目公司的,实施机构应当与依法选定的投资人签订初步协议,约定其在规定期限内注册成立项目公司,并与项目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特许经营协议应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 项目名称、内容; (二) 特许经营方式、区域、范围和期限; (三) 项目公司的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方式、出资比例、股权转让等; (四) 所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和标准; (五) 设施权属,以及相应的维护和更新改造; (六) 监测评估; (七) 投融资期限和方式; (八) 收益取得方式,价格和收费标准的确定方法以及调整程序; (九) 履约担保; (十) 特许经营期内的风险分担; (十一) 政府承诺和保障; (十二) 应急预案和临时接管预案; (十三) 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后,项目及资产移交方式、程序和要求等; (十四) 变更、提前终止及补偿; (十五) 违约责任;(十六) 争议解决方式;(十七) 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99 第十六条 实施机构应当在招标或谈判文件中载明是否要求成立特许经营项目公司。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 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实施机构应当在招标或谈判文件中载明是否要求成立特许经营项目公司。

100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 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有限追索权指的是债务人无法偿还银行贷款时,银行只能就项目的现金流量和资产对债务人进行追索。其特点在于:主办者的追索权是有限的,也就是说主办人仅以投入到项目中的资产为限,不能要求项目主办者承担项目举债的全部责任,贷款人对项目主办者没有完全的追索权。

101 无限追索是指追索人可不限于仅向一个追索义务人进行追索,既可以向每一个追索义务人分别提出追索,也可以向其中的数人或者全体同时提出追索。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 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无限追索是指追索人可不限于仅向一个追索义务人进行追索,既可以向每一个追索义务人分别提出追索,也可以向其中的数人或者全体同时提出追索。

102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 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项目融资涉及的资金规模大、期限长、参与方众多且结构复杂,还具有“有限追索”的特点,即对借款人拥有的项目之外的财产,原则上没有追索权或只有有限追索权,导致项目融资的风险很大。

103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 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项目融资涉及的资金规模大、期限长、参与方众多且结构复杂,还具有“有限追索”的特点,即对借款人拥有的项目之外的财产,原则上没有追索权或只有有限追索权,导致项目融资的风险很大。

104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 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实施机构应当公平择优选择具有相应管理经验、专业能力、融资实力以及信用状况良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特许经营者。鼓励金融机构与参与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共同制定投融资方案。 特许经营者选择应当符合内外资准入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依法选定的特许经营者,应当向社会公示。

105 PPP模式招标采购 《发改委指南》伙伴选择,实施方案审查通过后,配合行业管理部门、项目实施机构,按照《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多种方式,公平择优选择具有相应管理经验、专业能力、融资实力以及信用状况良好的社会资本作为合作伙伴。

106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由贸易试验区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的通知 国办发〔2015〕23号
PPP模式招标采购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由贸易试验区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的通知 国办发〔2015〕23号

107 PPP模式招标采购 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 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 《序号》(十八)道路运输 《领域》 41.公路旅客运输公司属于限制类。 (十九)铁路运输 42.铁路干线路网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 43.铁路旅客运输公司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

108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 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实施机构应当与依法选定的特许经营者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 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实施机构应当与依法选定的特许经营者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需要成立项目公司的,实施机构应当与依法选定的投资人签订初步协议,约定其在规定期限内注册成立项目公司,并与项目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特许经营协议应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 项目名称、内容; (二) 特许经营方式、区域、范围和期限; (三) 项目公司的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方式、出资比例、股权转让等; (四) 所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和标准; (五) 设施权属,以及相应的维护和更新改造; (六) 监测评估; (七) 投融资期限和方式; (八) 收益取得方式,价格和收费标准的确定方法以及调整程序; (九) 履约担保; (十) 特许经营期内的风险分担; (十一) 政府承诺和保障; (十二) 应急预案和临时接管预案; (十三) 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后,项目及资产移交方式、程序和要求等; (十四) 变更、提前终止及补偿; (十五) 违约责任; (十六) 争议解决方式; (十七) 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109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 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特许经营协议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可以约定特许经营者通过向用户收费等方式取得收益。 向用户收费不足以覆盖特许经营建设、运营成本及合理收益的,可由政府提供可行性缺口补助,包括政府授予特许经营项目相关的其它开发经营权益。

110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 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特许经营协议应当明确价格或收费的确定和调整机制。特许经营项目价格或收费应当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特许经营协议约定予以确定和调整。

111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 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政府可以在特许经营协议中就防止不必要的同类竞争性项目建设、必要合理的财政补贴、有关配套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的提供等内容作出承诺,但不得承诺固定投资回报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事项。

112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 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特许经营者根据特许经营协议,需要依法办理规划选址、用地和项目核准或审批等手续的,有关部门在进行审核时,应当简化审核内容,优化办理流程,缩短办理时限,对于本部门根据本办法第十三条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已经明确的事项,不再作重复审查。 实施机构应当协助特许经营者办理相关手续。

113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 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二十三条 国家鼓励金融机构为特许经营项目提供财务顾问、融资顾问、银团贷款等金融服务。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可以给予特许经营项目差异化信贷支持,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贷款期限最长可达30年。探索利用特许经营项目预期收益质押贷款,支持利用相关收益作为还款来源。

114 第二十四条 国家鼓励通过设立产业基金等形式入股提供特许经营项目资本金。鼓励特许经营项目公司进行结构化融资,发行项目收益票据和资产支持票据等。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 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国家鼓励通过设立产业基金等形式入股提供特许经营项目资本金。鼓励特许经营项目公司进行结构化融资,发行项目收益票据和资产支持票据等。 国家鼓励特许经营项目采用成立私募基金,引入战略投资者,发行企业债券、项目收益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方式拓宽投融资渠道。

115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 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探索与金融机构设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引导基金,并通过投资补助、财政补贴、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有关特许经营项目建设运营。

116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 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第 三 章 特许经营履行协议

117 第二十六条 特许经营协议各方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 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特许经营协议各方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实施机构和特许经营者任何一方不履行特许经营协议约定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要求的,应当根据协议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

118 第二十七条 依法保护特许经营者合法权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干涉特许经营者合法经营活动。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 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依法保护特许经营者合法权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干涉特许经营者合法经营活动。

119 第二十八条 特许经营者应当根据特许经营协议,执行有关特许经营项目投融资安排,确保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落实。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 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特许经营者应当根据特许经营协议,执行有关特许经营项目投融资安排,确保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落实。

120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 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特许经营项目涉及新建或改扩建有关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的,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和建设标准。

121 第三十条 特许经营者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标准规范和特许经营协议,提供优质、持续、高效、安全的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 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特许经营者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标准规范和特许经营协议,提供优质、持续、高效、安全的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

122 第三十一条 特许经营者应当按照技术规范,定期对特许经营项目设施进行检修和保养,保证设施运转正常及经营期限届满后资产按规定进行移交。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 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特许经营者应当按照技术规范,定期对特许经营项目设施进行检修和保养,保证设施运转正常及经营期限届满后资产按规定进行移交。

123 第三十二条 特许经营者对涉及国家安全的事项负有保密义务,并应当建立和落实相应保密管理制度。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 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特许经营者对涉及国家安全的事项负有保密义务,并应当建立和落实相应保密管理制度。 实施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在特许经营活动和监督管理工作中知悉的特许经营者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124 第三十三条 实施机构和特许经营者应当对特许经营项目建设、运营、维修、保养过程中有关资料,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归档保存。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 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实施机构和特许经营者应当对特许经营项目建设、运营、维修、保养过程中有关资料,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归档保存。

125 第三十四条 实施机构应当按照特许经营协议严格履行有关义务,为特许经营者建设运营特许经营项目提供便利和支持,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 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实施机构应当按照特许经营协议严格履行有关义务,为特许经营者建设运营特许经营项目提供便利和支持,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部门调整和负责人变更,不得影响特许经营协议履行。

126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 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需要政府提供可行性缺口补助的特许经营项目,应当严格按照预算法规定,综合考虑政府财政承受能力和债务风险状况,合理确定财政付费总额和分年度数额,并与政府年度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相衔接,确保资金拨付需要。

127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 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因法律、行政法规修改,或者政策调整损害特许经营者预期利益,或者根据公共利益需要,要求特许经营者提供协议约定以外的产品或服务的,应当给予特许经营者相应补偿。

128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 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第 四 章 特许经营协议变更和终止

129 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后确有必要延长的,按照有关规定经充分评估论证,协商一致并报批准后,可以延长。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 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 在特许经营协议有效期内,协议内容确需变更的,协议当事人应当在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补充协议。如协议可能对特许经营项目的存续债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事先征求债权人同意。特许经营项目涉及直接融资行为的,应当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 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后确有必要延长的,按照有关规定经充分评估论证,协商一致并报批准后,可以延长。

130 特许经营协议提前终止的,政府应当收回特许经营项目,并根据实际情况和协议约定给予原特许经营者相应补偿。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 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 在特许经营期限内,因特许经营协议一方严重违约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特许经营者无法继续履行协议约定义务,或者出现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提前终止协议情形的,在与债权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提前终止协议。 特许经营协议提前终止的,政府应当收回特许经营项目,并根据实际情况和协议约定给予原特许经营者相应补偿。

131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 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 特许经营期限届满终止或提前终止的,协议当事人应当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约定,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办理有关设施、资料、档案等的性能测试、评估、移交、接管,验收等手续。

132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 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第四十条 特许经营期限届满终止或者提前终止,对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继续采用特许经营方式的,实施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重新选择特许经营者。 因特许经营期限届满重新选择特许经营者的,在同等条件下,原特许经营者优先获得特许经营。 新的特许经营者选定之前,实施机构和原特许经营者应当制定预案,保障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的持续稳定提供。

133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 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第 五 章 监督管理和公共利益保障

134 县级以上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对特许经营活动进行审计。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 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特许经营者执行法律、行政法规、行业标准、产品或服务技术规范,以及其他有关监管要求进行监督管理,并依法加强成本监督审查。 县级以上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对特许经营活动进行审计。

135 第 五 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 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第 五 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136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 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条 审计法第二十二条所称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包括: (一)全部使用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等财政资金的; (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 审计机关对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的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对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可以对直接有关的设计、施工、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

137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 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对特许经营进行监督管理,不得以实施特许经营为名违法增设行政审批项目或审批环节。

138 实施机构应当将社会公众意见作为监测分析和绩效评价的重要内容。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 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第四十三条 实施机构应当根据特许经营协议,定期对特许经营项目建设运营情况进行监测分析,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绩效评价,并建立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约定对价格或财政补贴进行调整的机制,保障所提供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实施机构应当将社会公众意见作为监测分析和绩效评价的重要内容。

139 第四十四条 社会公众有权对特许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向有关监管部门投诉,或者向实施机构和特许经营者提出意见建议。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 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第四十四条 社会公众有权对特许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向有关监管部门投诉,或者向实施机构和特许经营者提出意见建议。

140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 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特许经营有关政策措施、特许经营部门协调机制组成以及职责等信息向社会公开。 实施机构和特许经营者应当将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特许经营者选择、特许经营协议及其变更或终止、项目建设运营、所提供公共服务标准、监测分析和绩效评价、经过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表等有关信息按规定向社会公开。 特许经营者应当公开有关会计数据、财务核算和其他有关财务指标,并依法接受年度财务审计。

141 第四十六条 特许经营者应当对特许经营协议约定服务区域内所有用户普遍地、无歧视地提供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不得对新增用户实行差别待遇。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 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第四十六条 特许经营者应当对特许经营协议约定服务区域内所有用户普遍地、无歧视地提供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不得对新增用户实行差别待遇。

142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 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第四十七条 实施机构和特许经营者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按规定报有关部门。突发事件发生后,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保障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的正常提供。

143 第四十八条 特许经营者因不可抗力等原因确实无法继续履行特许经营协议的,实施机构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持续稳定提供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 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第四十八条 特许经营者因不可抗力等原因确实无法继续履行特许经营协议的,实施机构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持续稳定提供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

144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 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第 六 章 争 议 解 决

145 第四十九条 实施机构和特许经营者就特许经营协议履行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达成一致的,应当签订补充协议并遵照执行。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 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第四十九条 实施机构和特许经营者就特许经营协议履行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达成一致的,应当签订补充协议并遵照执行。

146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 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第五十条 实施机构和特许经营者就特许经营协议中的专业技术问题发生争议的,可以共同聘请专家或第三方机构进行调解。调解达成一致的,应当签订补充协议并遵照执行。

147 第五十一条 特许经营者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 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第五十一条 特许经营者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148 第五十二条 特许经营协议存续期间发生争议在争议解决过程中,应当继续履行特许经营协议义务,保证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的持续性和稳定性。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 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第五十二条 特许经营协议存续期间发生争议在争议解决过程中,应当继续履行特许经营协议义务,保证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的持续性和稳定性。

149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 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总流程: 1.发起:提出项目实施方案(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政府授权部门)第九条;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 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总流程: 1.发起:提出项目实施方案(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政府授权部门)第九条; 2.联审:审定项目实施方案(本级政府协调机制)第十三条; 3.授权:授权实施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有关部门或单位)第十四条; 4.选择:通过竞争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实施机构)第十五条; 5.公开:项目实施方案、特许经营者选择《资格条件、评标办法、中标人或中标候选人》、特许经营协议(实施机构)第四十五条; 6.初步协议:实施机构与特许经营者签署初步协议 第十八条; 7.项目公司:特许经营者在规定期限内注册项目公司 第十八条; 8.特许协议:实施机构与项目公司签署特许经营协议 第十八条; 9.协议履行:特许经营协议各方当事人履行协议 第三章等; 10.协议履行公开:实施机构与特许经营者 第四十五条等; 11.协议变更与终止:实施机构与特许经营者 第四章及第六章; 12:协议争议:实施机构与特许经营者 第六章。

150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 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第 七 章 法 律 责 任

151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 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第五十三条 特许经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严重危害公共利益,或者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者突发环境事件的,有关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终止特许经营协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52 第五十四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许经营项目的,应当依法收回特许经营项目,向社会公开。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 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第五十四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许经营项目的,应当依法收回特许经营项目,向社会公开。

153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 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第五十五条 实施机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干预特许经营者正常经营活动、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54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 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特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不良行为建立信用记录,纳入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对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依法予以曝光,并会同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155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 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谢谢大家! 第 七 章 法 律 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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