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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經紀人/代理人/公證人管理規則修正重點及常見檢查缺失及違規態樣說明
保險局102年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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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綱 壹、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管理 規則修正重點 貳、常見檢查缺失及違規態樣說明 參、結語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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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 管理規則修正重點(一)
壹、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 管理規則修正重點(一) 一、修正說明: 102年12月28日為因應實務現況、強化監理措施及健全保險市場管理,爰修正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管理規則部分條文。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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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 管理規則修正重點(一)
壹、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 管理規則修正重點(一) 二、修正幅度: 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 修正3條:第17條、第26條、第38條 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 修正4條:第17條、第27條、第28條第39條 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 修正2條:第17條、第36條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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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 管理規則修正重點(二)
壹、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 管理規則修正重點(二) 三、修正內容: ●刪除代理人/經紀人 /公證人公司終止營業應依法向有關機關辦理登記事項之規定。(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17條、§第38條第19款)、(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17條、§第39條第18款)、(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第17條、§第36條第10款) 修正意旨: 經濟部商業登記實務有設立、停業、復業或解散等 但並無「終止營業」項目,爰配合將公司終止營業 應依法向有關機關辦理登記之規定予以刪除。 註:經濟部101年3月9日經商字第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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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管理規則修正重點(三)
●代理人/經紀人於經營或執行業務時,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等義務,……確保其作業程序及內容已遵循相關法令,並於有關文件簽署及留存建檔備供查閱。(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26條、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27條) 修正意旨: 本規範對象為取具執業證書者,原即包含(1)個人執業者 (2)公司型態保經代業者 (3)公司所僱用具有保險代理人/ 經紀人執業證書之簽署人,為配合保險法第163條所定「保 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應經主管機關許可…,始得經 營或執行業務」用語,爰增列「或經營」等字,俾資明確。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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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管理規則修正重點(四)
●明定經紀人公司同時經營保險經紀人業務及再保 險經紀業務者,其內部控制制度及其處理程序應 予區隔(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28條第3項) ●經紀人公司經營再保險經紀業務者,應保存完整 之再保險安排完成確認書、再保險人之再保成分 、信用評等交易紀錄,備主管機關查核,其與再 保險人交易之再保條件、各再保費率、原保險人 再保險佣金率等重要資訊、紀錄,及影響再保險 人財務業務之重大資訊,並應於出單前通知原保 險人。(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28條第4項)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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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管理規則修正重點(四)續
修正意旨:同時經營保險經紀人業務及再保險經紀業務之公司,其內部分工及作業流程應嚴予區隔以防範利益衝突,並應將與再保險人交易之條件等內容通知原保險人,盡善良管理人之責任,爰以明確性酌作文字修正。 註: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28條第2項規定: 經紀人公司經營前項再保險經紀業務者,應符合主管 機關所定之資格條件及業務處理程序規定,並先向主 管機關申請核准。主管機關已於 發布「保險 經紀人公司辦理再保險經紀業務審核要點」作為審查之 依據,其中第4點明定:同時辦理保險經紀及再保險 經紀業務者,公司內部分工及作業流程並應予區隔。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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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管理規則修正重點(五)
●增訂下列禁止行為: 1.將佣酬支付予非實際招攬之保險業務員。 (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38條第25款、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39條第24款) 2.未確認金融消費者對保險商品之適合度。 (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38條第26款、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39條第25款) 3.銷售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之國外保單貼現受益權憑證商品。 (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38條第27款、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39條第26款) 4.未依主管機關所定期限提報業務、財務報表,或其所提報之資料不實或不全。 (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38條第28款、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39條第27款、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 §第36條第13款)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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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管理規則修正重點(五)續1
二、修正意旨: 1.將佣酬支付予非實際招攬之保險業務員。 為避免未具資格之保險業務員以掛件方式招攬,有佣酬支付對象與要保書所載保險業務員人員不同之情事,損及消費者權益,爰參考「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6條第5款第6目規定予以增訂。 註:「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6條第5款第6目規定 :佣酬支付對象與要保書所載招攬人員不同。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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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管理規則修正重點(五)續1
二、修正意旨: 2.未確認金融消費者對保險商品之適合度。 鑑於實務上保險代理人/經紀人或經代公司所屬保險業務員,有為追求業績而未依被保險人/要保人實際需求及其資力招攬適合之保險商品,衍生道德風險或消費紛爭,爰參考「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9條及「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6條第5款第8目規定,增訂代理人/經紀人不得有未確認金融消費者對保險商品適合度之行為。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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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管理規則修正重點(五)續2
二、修正意旨: 3.銷售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之國外保單貼現受益權憑證商品。 保單貼現受益權憑證(Viatical Settlement)係保單貼現人與該商品發行公司就貼現保單受益權簽訂轉讓予市場上投資人之契約,而非保險法第1條第1項規定所稱保險,其所簽訂契約並非「保單」或保險契約,為避免保險經紀人/代理人從事銷售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之國外保單貼現受益權憑證商品,並為確保消費者權益,爰予增訂。 保險法第1條: 本法所稱保險,謂當事人約定,一方 交付保險費於他方,他方對於因不可 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損害 ,負擔賠償財物之行為。 根據前項所訂之契約,稱為保險契約。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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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管理規則修正重點(五)續3
二、修正意旨: 4.未依主管機關所定期限提報業務、財務報表,或其所提報之資料不實或不全。 保險代理人(§34)/經紀人(§35) /公證人(§32)應於主管機關規定期限內將各類業務、財務報表彙報主管機關或其指定之機構,為督促保險輔助人確實申報之責任,爰參考保險法第168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文字,增訂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不得有未依主管機關所定期限提報業務、財務報表,或其所提報之資料不實或不全之行為。 註: 金管保綜字第 號函請公會轉 知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至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 展中心所建置之「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財務業務 報表」辦理線上填報上傳作業。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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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管理規則修正重點(五)續4
「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財務業務報表」辦理線上填報上傳作業注意事項: 一、無會計師財務簽證者,使用營利事業所得稅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格式,並於102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前完成填報。 二、有會計師財務簽證者,使用會計師簽證之損益表及資產負債表格式,並於102年4月1日起至4月30日前完成填報。 (備註延至5月10日) 三、保險公證人,仍按原損益簡表及資產負債表格式,並於5月1日起至5月31日前完成填報。 四、102年電腦線上填報及紙本併行,102年6月5日前由各公會彙送紙本資料至本會供核 五、未依上述期限完成線上填報作業,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38條第28款、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39條第27款及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第36條第13款,已列為違反規定之行為。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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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常見檢查缺失及違規態樣說明(一) 一、常見缺失及違規案件來源 1.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司金融檢查缺失
2.保險公司金融檢查發現保險代理人/經紀人缺失 3.其他單位通報 4.人民陳情 5.民眾檢舉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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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常見檢查缺失及違規態樣說明(二) 一、近年來裁處情形(97年迄今) 件數 年度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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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常見檢查缺失及違規態樣說明(三) 二、近年來裁處態樣(97年迄今)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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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常見檢查缺失及違規態樣說明(四) 態樣說明~簽署缺失
一、查得事實 案例1.未親自執行簽署業務。 (1)簽署人未於要保書親自簽署。 (2)由行政助理或公司其他人員蓋簽署章。 案例2. 於出單通知書(Advice of Insurance)簽 署,而未於要保書簽署。 案例3.未於核保或批改出單前簽署。 (1)商業火險保單,因配合銀行抵押業務,先出單再補辦要保書簽署。 (2)汽車保險招攬業務,先出單再補辦要保書簽署。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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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常見檢查缺失及違規態樣說明(四) 態樣說明~簽署缺失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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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常見檢查缺失及違規態樣說明(四) 相關規定 態樣說明~簽署缺失
1. 公司應僱用代理人(§ 8)/經紀人(§ 8) /公證人(§ 8)至少一人擔任簽署工作,…,其人數並應視業務規模,由公司作適當調整,必要時主管機關得視情況,要求公司增僱代理人擔任簽署工作。 2.代理人(§26)/經紀人(§ 27)於經營或執行業務時,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等義務,……確保其作業程序及內容已遵循相關法令,並於有關文件簽署及留存建檔備供查閱。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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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常見檢查缺失及違規態樣說明(四) 違反規定 態樣說明~簽署缺失 代理人(§ 38)/經紀人(§39)不得有下列之行為:
1.代理人未依第26條規定執行業務及於有關文件簽署(§ 38第22款) 2.經紀人未依第27條規定執行業務及於有關文件簽署(§ 39第21款)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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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常見檢查缺失及違規態樣說明(四) 如何落實簽署行為 一、公司應視業務規模,由公司作適當調整增聘僱簽署人員。
二、公司應有完整之簽署作業程序,並落實執行。 註:本會分別於 以金管保理字第 號函及 以金管保理字第 號函重申:保經代應確實於要保書等有關文件簽署及保險公司應確實審閱保經代簽署之情事。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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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常見檢查缺失及違規態樣說明(四) 態樣說明~轉單掛件缺失 查得事實
案例1.A保代公司與B保經公司簽立合作協議,約定A保代公司招攬之保件透過B保經公司送件予保險公司。 案例2.C保代公司與保險公司簽訂代理合約,約定D、E、F 等保經、代公司招攬之保件透過C保代公司轉報保險公司。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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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常見檢查缺失及違規態樣說明(四) 態樣說明~轉單掛件缺失 轉單掛件之禁止規定:
代理人(§ 38第16款)/經紀人 (§ 39第15款) 將非所僱用之代理人/經紀人或非所屬登錄之業務員招攬之要保文件轉報保險人或將所招攬之要保文件轉由其他經紀人或代理人交付保險人。但經紀人公司收受個人執業經紀人已事先取得要保人書面同意之保件,不在此限。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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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常見檢查缺失及違規態樣說明(四) 態樣說明~轉單掛件缺失 研析 案例1.B保經/案例2.C保代 違反前段:
經紀人/代理人將非所僱用之代理人/經紀人或非所屬登錄之業務員招攬之要保文件轉報保險人。 案例1.A保代/案例2. D、E、F 等保經代 違反後段: 將所招攬之要保文件轉由其他經紀人或代理人交付保險人。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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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常見檢查缺失及違規態樣說明(四) 態樣說明~轉單掛件缺失 重申規定
為強化保險市場招攬紀律,並為保障保戶權益,本會於100年2月25日已將轉單掛件列為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38條及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39條規定不得有之禁止行為,請公司檢視是否尚有1年期滿自動續約之協議(或合約),如有不符規定之情事,請注意改正,並確實依規定辦理,以免受罰。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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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常見檢查缺失及違規態樣說明(四) 態樣說明~招攬話術及文宣缺失 查得事實 1.以不當話術誘導保單貸款情事。
2.以「銀行存款、優惠存款專案」 之不當文宣方式招攬保險。 3.辦理電話行銷,以存款名義招攬保險。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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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常見檢查缺失及違規態樣說明(四) 態樣說明~招攬話術及文宣缺失 招攬話術及文宣之禁止規定:
代理人(§ 38第6款)/經紀人 (§ 39第5款) 以誇大不實、引人錯誤之宣傳、廣告或其他不當之方法執行業務或招聘人員。 相關應注事項 1.銀行、保險公司、保險代理人或保險 經紀人辦理銀行保險業務應注意事項 2.保險業辦理電話行銷業務應注意事項 3.保險業辦理電視行銷業務應注意事項 4.投資型保險商品銷售應注意事項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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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常見檢查缺失及違規態樣說明(四) 態樣說明~招攬話術及文宣缺失 重申規定 2.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16):
1.保險代理人(§ 27)/經紀人(§ 30)公司之業務員從事保險招攬文宣傳及廣告內容,應經所屬公司核可;其所屬公司並應依法負責任。 2.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16): 業務員從事保險招攬所用之文宣、廣告、簡介、商品說明書及建議書等文書,應標明所屬公司之名稱,所屬公司為代理人、經紀人者並應標明往來保險業名稱,並不得假借其他名義、方式為保險之招攬。 前項文宣、廣告、簡介、商品說明書及建議書等文書之內容,應與保險業報經主管機關審查通過之保險單條款、費率及要保書等文件相符,且經所屬公司核可同意使用,其內容並應符合主管機關訂定之資訊揭露規範。 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司所屬業務員使用之文宣、廣告、簡介、商品說明書及建議書等文書應經其往來保險業提供或同意方可使用。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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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常見檢查缺失及違規態樣說明(四) 態樣說明~解繳缺失 查得事實 1.先扣除佣金再將餘額交付給保險公司。
2.辦理再保險經紀業務先扣除佣金及再保費 後餘額交付給保險公司。 3.當月代收保費於月底全額解繳。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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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常見檢查缺失及違規態樣說明(四) 態樣說明~解繳缺失 直接解繳規定
1.代理人代收要保人繳納之保險費,應直接解繳保險業。(§ 31第1項) 2.經紀人受要保人委託代繳納之保險費,應直接解繳保險業。(§ 32第2項) 註:保險法第21條及第22條,分別對保險費應於契約生效 前交付及應由要保人依契約交付有明文之規定,爰代理人 代收要保人繳納之保險費或經紀人受要保人委託代繳納之 保險費,為確保保險契約之效力,應直接解繳保險業。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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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常見檢查缺失及違規態樣說明(四) 態樣說明~解繳缺失 重申規定
1.102年5月9日以金管保綜字第 號函請公會轉知所屬會員應確實依規定將受要保人委託代繳之保險費或代收要保人繳納之保險費「全額」直接解繳予保險業。 2.直接解繳為管理規則「管理」章之規定,違反該規定者依保險法第167條之1,應限期改正,或併處新臺幣6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請公司確實依規定辦理。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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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常見檢查缺失及違規態樣說明(四) 態樣說明~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缺失 查得事實 1.保險經紀人同時辦理再保險經紀業務職能分工未區隔。
2.再保險經紀人公司未適時通知再保條件。 3.非比例再保未揭露各層再保險費金額。 4.非比例再保之再保分出低層費率低於高層費率。 5.商業火險保單有未收足保費之情事。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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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常見檢查缺失及違規態樣說明(四) 態樣說明~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缺失 查得缺失圖示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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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常見檢查缺失及違規態樣說明(四) 態樣說明~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缺失 違反規定: 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28條 宣導事項:
(條文內容請參第7頁至第8頁) 宣導事項: 保險經紀人業係為被保險人(客戶)向保險公司洽訂保險契約,經營再保險經紀業務係為保險公司洽訂再保安排,爰其同時辦理保險經紀及再保險經紀業務,其內部分工及作業流程應嚴予區隔以防範利益衝突,並對於接受客戶及保險公司之委任,均應盡善良管理人注意,恪遵法令規定。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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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常見檢查缺失及違規態樣說明(四) 態樣說明~任職保險業 民眾檢舉: 1.○君及○君受僱於保經公司擔任簽署人,並同時任職於壽險公司。
2.○君於任職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期間,同時擔任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簽署人。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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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常見檢查缺失及違規態樣說明(四) 態樣說明~任職保險業 查得事證: 受僱於保代/保經公司擔任簽署工作之證明。
申領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執業證書時,聲明未違反保險代理人/經紀人管理規則第7條規定。 任職壽險/產險公司之證明。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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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常見檢查缺失及違規態樣說明(四) 態樣說明~任職保險業 違反規定 1.保險代理人/經紀人管理規則第7條第10款:
「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得申領代理人/經紀人執業證書…任職保險業及有關公會現職人員… 」。 2.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38條第1款/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39條第1款: 「代理人/經紀人不得有下列各款行為之 一: … 一、申請執業證書時具報不實… 」。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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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常見檢查缺失及違規態樣說明(四) 態樣說明~任職保險業 裁罰結果: 核有不得申領執業證書之情事並有申領執業證書時具報不實之行為。
依保險法第167條之2規定,廢止其執業許可,並註銷執業證書。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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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常見檢查缺失及違規態樣說明(四) 態樣說明~任職保險業 宣導事項
依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管理規則第7條第12款規定:執業證書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尚未滿5年者,為不得申領執業證書之情事。 爰受本會依規定廢止執業許可之處分者,5年內不得申領執業證書,請確實遵循規定,勿誤觸法規。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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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常見檢查缺失及違規態樣說明(五) 態樣說明~保險業務員缺失 一、介紹或招攬地下保單 (一)案例
1.○君於99年擔任○保險經紀人公司業務員期間有向美國全民保險公司(CICA )註冊、印製名片,介紹未經本會許可之美國全民保險公司之保險商品。 2.○君於99年擔任○保險經紀人公司業務員期間居間介紹、招攬未經本會許可之國衛保險公司「真智珍寶5Ⅱ」之保險商品,並取具佣金。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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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常見檢查缺失及違規態樣說明(五) 態樣說明~ 保險業務員缺失 一、介紹或招攬地下保單 (二)處分規定
1.違反行為時保險法第163條第2項所定「不得為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之保險業經營或介紹保險業務」之情事,依行為時保險法第167條之1規定處新臺幣90萬元以上450萬元以下罰鍰。 2. 「招攬或推介未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之保險業務或其他金融商品。」有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9條第1項第11款規定之情事,應予以3個月以上1年以下停止招攬行為或撤銷其業務員登錄之處分。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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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常見檢查缺失及違規態樣說明(五) 態樣說明~ 保險業務員缺失 二、其他缺失
1.要保書有未經招攬業務員親自簽名或未於要保書上記載其核准之登錄字號(業§15第4項 ) 2.有未辦理登錄並領得登錄證,即從事各保險招攬業者(業§3第1項)、聘用未完成保險業務員登錄程序者為其招攬保險業務(代§38第17款)(經§39第16款)。 3.未於期滿前辦妥換發登錄證或未於離職異動後5日內向所屬公會辦理註銷業務登錄者(業§ 9第1項& § 10第1項)。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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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常見檢查缺失及違規態樣說明(五) 態樣說明~ 保險業務員缺失 三、宣導事項
保險業務員招攬保險業務有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9條第1項各款規定之情事者,有3個月以上1年以下停止招攬行為或撤銷其業務員登錄之處分規定。 另依同規則第7條第1項第8款規定,受前揭處分未逾3年者,為不予登錄之事項,請公司加強保險業務員教育訓練並強化管理機制,避免違規之情事發生。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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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結語(一) 違反保險法第163條第4項規定授權訂定之保險經紀 人/代理人/公證人管理規則,依保險法第167之2規
定,應限期改正,或併處新臺幣60萬元以上300萬 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廢止其許可,並註銷執 業證書。 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執行保險經紀人業務應確實 依保險法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並應加強公司治理 、法令遵循及內部控管,以共同維護保險市場秩 序為維護保險市場秩序,保障消費者權益。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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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結語(二) 簽署人應恪遵相關法令,盡善良管理 人之注意,確保作業程序符合規定。 100年6月29日修正公布之保險法第167條之1
將原第163條第2項違法代理、經紀或招攬境 外保單者處行政罰之規定,改處以刑事罰, 切勿以身試法。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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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報結束 敬請指教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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