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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医疗保险知识讲座 具体题目先问一下飞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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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保的种类 二、社保养老 三、社保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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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保险种类 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②失业保险 ③城镇职工基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区) ④工伤保险 ⑤生育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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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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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参保范围 (一)、用人单位参保范围 1、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
2、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民间非营利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之形成 劳动关系的职工; 3、与我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 且未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非编制 内临时聘用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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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个人参保范围 1、具有本市城镇户口的失业职工; 2、具有本市户口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3、具有本市户口和《营运证》的个体运输业主及其雇工; 4、具有本市城镇户口,与机关事业单位解除劳动(聘用)关系后 灵活就业的职工; 5、具有本市城镇户口、愿意承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义务,年满 16周岁以上、未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各类灵活就业人员; 6、以上人员均应未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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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缴费基数 (一)、参保单位职工月缴费基数 根据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核定 月缴费基数 标准 年度 按上年度全是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二)、个人参保人员月缴费基数 月缴费基数 标准 年度 按上年度全是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2006年 60% 70% 80% 90% 100% 2007年 — 2008年 2009年 2010年及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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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缴费标准 (一)、单位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总额=单位月缴费额+职工个 人月缴费额
1、单位月缴费额:本单位职工月平均缴费基数之和×20%; 2、职工个人月缴费额:本人月平均缴费基数×8%,由单位 从职工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二)、个人参保人员的月缴费额=月缴费基数×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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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缴费办法 (一)、参保单位应于每月1日至10日内缴纳,逾期未缴纳的,从 欠缴日起,按日加收欠缴金额2‰的滞纳金;
(二)、个人参保人员应于每月20日前缴纳,逾期未缴纳的,从 欠缴的次月1日起,按日加收欠缴金额2‰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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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个人帐户建立 (一)、1996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按本人缴费基数11%
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缴费部分全部记入个人账 户,不足部分从单位缴费中划入; (二)、从2006年1月1日起,按本人缴费基数8%的数额记入基本 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三)、1993年3月至1995年12月期间,个人缴纳的本金一次性补 记入个人帐户; (四)、1996年1月1日前尚未参加市级统筹的职工,已按有关规定 记入个人帐户的储存额予以保留; (五)、每年参照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个人帐户储存额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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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每年参照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个人帐户储存额的利息
尚未参加统筹的,按有关规定保留 按11%,不足部分单位划入 1993年3月 1996年1月1日 2006年1月1日 个人缴纳的本金一次性补记入 统一按8% 其中,每年参照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个人帐户储存额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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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个人帐户管理 (一)、职工跨统筹范围转移工作单位或参保单位跨统筹范围整体 转移,应按规定转移个人账户;
(二)、职工因特殊愿意中断缴费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并按 规定计息; (三)、职工出国(境)定居或死亡的,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中个 人缴纳部分的本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指定受益人或其法定继承、 人,其余部分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无指 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全部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四)、1998年7月1日后退休(职)的人员死亡,个人账户累计 储存额中个人缴纳部分的本息余额,一次性发给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 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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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条件 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人员,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一)、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纳了基本养老
保险费; (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三)、其缴费年限条件符合累计满15年及其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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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一)、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并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退休的人员,按以下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1、1996年1月1日及其以后参加工作(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6年1月1日及其以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2、1996年1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6年1月1日及其以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2011年1月1日及其以后退休的人员,不再计发调节金)。 (二)、2006年1月1日及其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条件的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局将其个人账户中的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按缴费年限每满1年加发2个月本人指数化平均工资后,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其中,个人参保人员经本人自愿申请,可延长缴费至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条件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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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
1996年1月1日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 1996年1月1日及其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不符合领取条件的,社会保险局将其个人账户中的钱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按缴费年限每满1年加发2个月工资后,终止基本保险关系。 2006年1月1日 及其以后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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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市级统筹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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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参保范围 (一)、我市市级统筹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范围包 括统筹区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其他城
镇企业及其职工; (二)、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灵活形式就业的人 员; 自由职业者;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城镇失业人 员;自愿参加的其他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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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职工缴费基数和缴费费率 (一)、单位缴费: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费互助基金两部分。
1、基本医疗保险费:本单位职工缴费总基数的8%; 2、大额医疗费互助基金:本单位职工缴费总基数的1%; (二)、职工个人缴费:在职职工按本人缴费基数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退休人员和在职职工均应缴纳每人每月2元大额医疗互助基金。 (三)、注意事项:所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者均应缴纳大额医疗费互助 基金;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者不能只缴纳大额医疗费互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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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予支付医疗费用的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均不予支付医疗费用:
(一)、职工在非定点医疗机构、非定点零售药店就医和配药所发生的 医疗费用; (二)、职工就医和配药所发生的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 服务设施、用药范围和支付标准的医疗费用; (三)、职工因自杀、自残、斗殴、吸毒、医疗事故、交通事故所发生的费用和因医疗事故所增加的医疗费用,以及其他责任事故所发生的费用; (四)、应由工伤、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范围; (五)、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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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2—1) (一)、职工个人账户支付范围是: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医疗费、住院
医疗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规定药品的费用。个人账户 自己用完后,上述费用由个人全部负担; (二)、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是:职工住院医疗费和特殊门诊医疗费,并 实行统一的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由职工个人负担; (三)、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是:在一级医院住院治疗为上年度统筹区人 均缴费基数的5%;在二级医院住院治疗为上年度统筹区人均缴费基数的 8%;在三级医院住院治疗为上年度统筹区人均缴费基数的11%。一年内多 次住院治疗,起付标准在上述基础上逐次降1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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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2—2) (四)、统筹基金支付限额:统筹基金对职工个人每年的支付限额为 统筹区上年度人均缴费基数的4倍;
(五)、统筹基金支付比例:职工主要医疗费在起付标准以上、支付 限额以下的,由统筹基金比例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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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顶线 医 疗 费 用 起付线 起付线和封顶线可把重庆地区的数据和各大医院的起付标准添加进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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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办法(2—1) (一)、缴费基数和缴费费率
医疗保险费的缴费费率二档为5%、一档为11%( 其中1%用于 建立大额医疗互助保险); 缴费基数是上年度本统筹区职工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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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办法(2—2) (二)、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条件 1、2009年12月31日参保的,从缴费次月起享受医保待遇。
2、2010年1月1日后参保的,连续缴费满12个月,从第13个月起享受医保待遇; 3、未连续缴费的,中断缴费的次月起停止享受医保待遇; 4、中断缴费3个月内补齐欠费的,欠费期间的医保待遇按规定支付;超过3个月补齐欠费的,欠费期间的医疗费不予支付,原缴费年限继续计算,医疗费从再次缴费的第13个月起,按规定支付。 超过3个月不补缴欠费的,原医疗实际缴费年限不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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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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