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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学堂课件天地第201509期 高新技术产业税收优惠政策培训 授课老师:周晶 2015.8.21 上海市嘉定区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嘉定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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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务讲解 主讲人:嘉定区税务局纳税人学堂 周晶 201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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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Contents 01 高新技术企业介绍 02 有哪些政策优惠 03 常见疑难问题 04 汇算清缴客户端填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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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新技术企业介绍 模板来自于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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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
高新技术企业介绍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有哪些?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第十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产品 学历 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当年总收入 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 1 2 3 4 5 6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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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介绍 2、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第十一条规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程序如下: 企业自我评价及申请 提交申请资料 合规性审查 认定、公示与备案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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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高新技术企业介绍 3、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产品(服务)收入 产品(服务)收入 技术性收入 技术服务收入 技术转让收入 接受委托科研收入 技术承包收入 01 02 03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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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介绍 费用归集 4、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如何归集?
企业应对包括直接研究开发活动和可以计入的间接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进行归集,填写”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人员人工 01 02 03 04 05 06 07 08 费用归集 其他费用 直接投入 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 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 无形资产摊销 设计费用 装备调试费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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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哪些政策优惠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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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政策优惠 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优惠税率 1 研发项目登记 2 职工教育经费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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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优惠税率 办什么 依据啥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所称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大类名称: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先备案类 小类名称:税率类分局流程 办什么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4、《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5、《关于印发<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9、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指导小组认定(复审)名单。 依据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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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优惠税率 怎么办 办多久 报送资料: 1、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申请表;
2、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等四部门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核查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3、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研发费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怎么办 专项审计报告为认定证书上认定时间前一年度的收入专项审计报告以及前三年度研发费用审计报告 办多久 由各办税服务厅审批组完成; 办结时限:一个工作日(即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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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研发项目登记-初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8〕116号 此流程是对申请加计扣除立项的企业,初步审核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 依据啥 办什么 附列资料名称及份数: 1、《上海市企业研发项目情况表》 2、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复印件 3、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复印件 4、决议文件复印件。符合免评条件的项目,需出具立项证明材料 5、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由办税服务厅审批组对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制作《商请政府科技部门出具鉴定意见通知书》连同附报资料交纳税人送区科委鉴定。 办结时限:两个工作日 怎么办 办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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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研发项目登记-正式登记 正式登记 办什么 依据啥 怎么办 办多久 要求提供“企业专帐管理承诺书”
此流程是对申请加计扣除立项的企业,正式受理纳税人材料。 办什么 要求提供“企业专帐管理承诺书” 正式登记 依据啥 怎么办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附送资料: 项目初审的五条资料+科委签发的《嘉定区企业技术研发项目鉴定意见书》 办多久 办理流程:1、纳税人至大厅递交材料;2、审批所审核材料;3、所得税科审核;4、分局局长终审;办结时限:十个工作日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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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63号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通知如下: 一、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本通知所称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注册在中国境内、实行查账征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三、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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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常见疑难问题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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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疑难问题 1、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有效期是几年
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第十二条规定:“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企业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此处输入您的文本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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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疑难问题 2、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问题 1、复审期间预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号
1、复审期间预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号 高新技术企业应在资格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在通过复审之前,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其当年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 本公告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2、复审合格——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第四条规定: “认定(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复审)批准的有效期当年开始,可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可持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其复印件和有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手续办理完毕后,高新技术企业可按15%的税率进行所得税预缴申报或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 此处输入您的文本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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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疑难问题 3、条件发生变化时如何处理 1、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的,应当如何处理?
常见疑难问题 3、条件发生变化时如何处理 1、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的,应当如何处理? 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第十四条规定:“……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的,由认定机构确认并经公示、备案后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 2、当年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如何处理?》国科发火〔2008〕172号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同时,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期间,可暂停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 此处输入您的文本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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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疑难问题 4、重复税收优惠的处理 企业既有软件企业证书也有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时候,税务局要求其选择其中一项备案。企业选择享受软件企业的两免三减半所得税优惠政策。那么企业是否还可以享受财税〔2013〕13号中高新技术企业的加计扣除政策?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软件企业可以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其他相同方式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一项最优惠政策执行,不叠加享受。财税〔2013〕13号规定示范区内高新技术企业适用的加计扣除优惠与软件企业享受的定期减免税属于不同优惠方式,因此,企业可以享受财税〔2013〕13号规定的加计扣除税收优惠。 此处输入您的文本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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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
常见疑难问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4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的有关规定,现就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有关问题补充明确如下: 一、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二、上述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其他事项,仍按照财税〔2009〕12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所称高新技术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经认定机构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并正在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优惠的企业。 四、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5、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 此处输入您的文本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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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汇算清缴客户端填报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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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勾选相应的报表 根据纳税人基本信息表,生成相应主要报表
特别注意:“√”表示应填写,其他报表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若不勾选,后续表格将不显示。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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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勾选相应的报表 高新技术企业,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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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根据国税发〔2008〕116号、财税〔2013〕70号文件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企业可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包括: 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校验、维修等费用。 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以及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 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及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 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及鉴定费用。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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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07014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关于修订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事项管理规程的通知》(沪国税所[2013]38号):
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应当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在研发支出类科目下明细核算,对2013年12月31日未完成的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和2014年1月1日后登记的研究开发项目, 自2014年1月1日起建立研究开发费用专帐管理制度,设置“企业研发支出多栏式明细帐汇总表”。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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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07014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包括以前年度研发费用资本化本年结转无形资产金额和本年研发费用资本化本年结转无形资产金额
填写研发项目名称,第20列填写研发项目编号。 包括费用化部分和资本化部分 本年加计摊销额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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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 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填报主表第 23行(应纳税所得额)*10% 的数据。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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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速折旧新政——财税(2014)75号 一是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 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超过100万元的,可按60%比例缩短折旧年 限,或采取双倍余额递减等方法加速折旧。 二是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 费用在税前扣除。 三是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 (六大行业)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允许按规定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 限,或采取双倍余额递减等加速折旧方法, 四是对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 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 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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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速折旧新政——财税(2014)75号 新购:2014年1月1日以后购买,并且在此后投入使用。设备购置时间应以设备发票开具时间为 准。 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取得设备的,以设备到货时间为准。企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其购 置时间点原则上应以建造工程竣工决算的时间点为准 。 为统计加速折旧、扣除政策的优惠数据,固定资产填报按以下情况分别填报: 一是会计处理采取正常折旧方法,税法规定采取缩短年限方法的,按税法规定折旧完毕后,该项 固定资产不再填写本表; 二是会计处理采取正常折旧方法,税法规定采取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方法的,从按税法 规定折旧金额小于按会计处理折旧金额的年度起,该项固定资产不再填写本表; 三是会计处理、税法规定均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合计栏项下“正常折旧额”,按该类固定资产 税法最低折旧年限和直线法估算“正常折旧额”,与税法规定的“加速折旧额”的差额,填报加速折 旧的优惠金额。 税法规定采取缩短年限方法的,在折旧完毕后,该项固定资产不再填写本表。税法规定采取年数 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的,加速折旧额小于会计处理折旧额(或正常折旧额)的月份、季度起,该 项固定资产不再填写本表。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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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
A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 填报固定资产按照缩短折旧年限法、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一次性扣除等方法计算的折旧额 填报享受财税【2014】75号优惠政策加速折旧情况。国税发〔2009〕81号规定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不填报本表。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 行次 项 目 房屋、建筑物 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 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 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 电子设备 合 计 原值 本期折旧(扣除)额 累计折旧(扣除)额 正常折旧额 加速折旧额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一、六大行业固定资产 (一)生物药品制造业 (二)专用设备制造业 (三)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四)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五)仪器仪表制造业 (六)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七)其他行业 会计上未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按照会计账册反映的折旧额填报。 会计上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按照不短于税法上该类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和直线法计算的折旧额填报;当会计折旧额小于税法加速折旧额时,该类固定资产不再填报本表。 填报六大行业以外的企业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研发仪器设备加速折旧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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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
A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 行次 项 目 房屋、建筑物 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 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 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 电子设备 合 计 原值 本期折旧(扣除)额 累计折旧(扣除)额 正常折旧额 加速折旧额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二、允许一次性扣除的固定资产 (一)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研发仪器、设备 其中:六大行业小型微利企业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 (二)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 总 计 填写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和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按照税法规定一次性在当期所得税前扣除的金额。 小型微利企业研发与经营活动共用的仪器、设备一次性扣除,同时填写第10行、第11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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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某公司(不属于6大行业)固定资产情况如下:计算2014年度折旧 年12月31日购入房产价值1200万元,会计折旧年限15年,直线法摊销 年1月1日购入研发设备1台价值150万元,会计折旧年限10年,直线法摊销 年12月31日购入货车1辆价值20万元,会计折旧年限5年,直线法摊销 假定不计提残值,加速折旧采用缩短折旧年限 税务处理 行次 项 目 账载金额 税收金额 纳税调整 资产账载金额 本年折旧、摊销额 累计折旧、摊销额 资产计税基础 按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本年折旧、摊销额 本年加速折旧额 其中:2014年及以后年度新增固定资产加速折旧额(填写A105081) 金额 调整原因 1 2 3 4 5 6 7 8 9(2-5-6) 10 (一)房屋、建筑物 1200 80 240 60(最低折旧年限20年) 180 20 A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 150 13.75 22.92 -9.17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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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ANKS 感谢各位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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