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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友善職場面面觀: 工作與家庭平衡政策與措施
嚴祥鸞教授 實踐大學 社會工作系 09/03/2013 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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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綱 一、經濟部措施和成效 二、勞委會措施和成效 三、新思維:促進工作與家庭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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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部相關措施 重視「企業社會責任」,將「營造性別平等工作環境」納入相關企業表揚獎項之評選標準。
加強宣導性別平等議題,鼓勵業者建構性別平等工作環境。 推動工業區及加工出口區內企業設置托育設施及措施,訂定獎勵辦法,鼓勵企業營造友善家庭之職場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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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視「企業社會責任」,將「營造性別平等工作環境」納入相關企業表揚獎項之評選標準
商業司優良服務GSP(Good Service Practice) 認證輔導及宣導計畫: (二)工業精銳獎 ◎辦理目的:為鼓勵我國工業界重視企業永續發展、推動產業升級以強化競爭優勢,進而提昇國家整體競爭力。 ◎參選資格:依法設立登記滿五年且營運中之企業,自該年報名截止日前三年內(99年7月18日至102年7月19止)未曾發生重大環保違規、重大職災或無法履行債務之情事者。 ◎參選類別:分為機械、運輸工業類;資訊電子產品與應用服務類;民生、化學工業類;綠色產業類共4大類組。 ◎受益人數:每年至多選出15家得獎企業,預計受益人數2,000人,今(102)年起受惠人數將按男女人數分別統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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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工業區及加工出口區內企業設置托育設施及措施訂定獎勵辦法,鼓勵企業營造友善家庭之職場環境
101年度執行成效 1. 僱用員工數超過250人之廠商,提供托兒設施或適當托兒措施為34家。 家廠商設立哺乳室。 ◎配合延長保育時間:托育時間早上7點至晚上7點,讓家長安心工作,無後顧之憂。 ◎假日加托服務:提供週六加托服務,供區內事業從業員工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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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來願景 達到「永續發展、幸福企業」目標,積極鼓勵多元管道加強宣導企業建構友善職場環境,增進勞資雙方和諧,共同推動幸福企業
關懷員工身心健康,促進勞資關係和諧。 推動安心就業,再創經濟榮景 落實企業社會責任,重視員工「工作與生活平衡」 未來願景 建立友善職場,創造家庭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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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輕家庭照顧負擔 鼓勵企業建構性別平等工作環境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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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勞委會措施 輔助企業辦理托兒服務 員工協助方案推動計畫 推動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落實性別工作平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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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輔助企業辦理托兒服務 企業社會責任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3條規定 250人以上企業,應設置托兒設施或提供適當之托兒措施
協助員工兼顧工作與家庭照顧責任 提升員工向心力及穩定性 促進企業生產力,建立企業形象,創造企業與員工雙贏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3條規定 250人以上企業,應設置托兒設施或提供適當之托兒措施 企業社會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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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托兒設施或措施相關規定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3條
僱用受僱者250人以上之雇主,應設置托兒設施或提供適當之托兒措施。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據以訂定「托兒設施措施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 企業辦理員工托兒服務類型 托兒設施:指雇主以自行或聯合方式設置托兒服務機構,收托其受僱員工未滿12歲子女。 托兒措施:指雇主與立案之托兒服務機構簽約辦理托兒服務,並由雇主提供補助托兒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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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推動企業托兒具體措施及作法 補助金額 最高200萬 最高50萬 最高30萬 項目 托兒設施 托兒措施 新興建 已設置 企業托兒經費補助
針對雇主設置托兒服務機構,或與立案之托兒服務機構簽約收托員工子女,並提供托兒津貼補助者,不限事業單位規模及僱用人數,由勞委會及地方勞工行政主管共同予以提供部分經費補助。102年預計補助80家事業單位。 雇主以其附設托兒設施,與其他雇主簽訂契約,辦理聯合托育,並 收托簽約雇主之員工子女者,得比照托兒設施措施設置標準及經費 補助辦法規定,申請托兒設施費用補助。 項目 托兒設施 托兒措施 新興建 已設置 補助金額 最高200萬 最高50萬 最高3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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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成效 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1年僱用管理性別平等概況調查, 101年員工規模250人以上之事業單位有76.7%事業單位設置托兒服務機構或提供托兒措施,較91年提高40.4個百分點。 自91年截至101年,核定補助企業托兒設施與措施計847家次,金額計新臺幣1億1,892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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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措施 (EAP)(1/2) 1. 辦理專業人員教育訓練
提供企業人資、員工關係、廠護同仁,針對職場健康、人際溝通、危機處理、工作與生活平衡等主題,進行實務技巧研討。 目標:102年辦理10場次,500人次事業單位代表參加。 2. 辦理優良企業觀摩交流 安排參訪優良企業之廠區服務設施,針對「員工協助方案」推動理念、創新與特色、執行成功因素等推動經驗進行交流分享。 目標:102年辦理4場次,400人次事業單位代表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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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措施 (EAP) (2/2) 3.專家入場輔導 邀請勞工、心理、諮商、社工、企管、公衛、人資等專家或學者組成「專家入場輔導」小組。
針對有意推動「員工協助方案」之企業,安排具實務背景之專家學者入場輔導,提供企業推動服務模式及方案特色之評估建議。 目標:102年辦理50場次專家入場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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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成效 員工協助企業宣導講座 99年至101年辦理45場次企業宣導活動,共計2,376人次事業單位代表參加。 專家入場輔導
邀請員工協助方案相關領域實務專家學者組成「專家入場輔導」小組,99年至101年辦理120場,諮詢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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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成效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98年5月1日-102年5月底止 受惠人數達18萬3千餘人 核付件數共93萬1千餘件 156億3千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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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成效:性別工作平等法暨性騷擾防治宣導會
102年6月底,辦理經加區、雲林縣、高雄市、新竹縣 、南投縣 、新北市、彰化縣、嘉義市、嘉義縣 、澎湖縣、屏東縣、台北市、台東縣 、宜蘭縣14場次,約1,400人受惠。 性別工作平等資訊網 截至102年6月底,總共瀏覽人次約44,060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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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家庭友善措施之企業範例-瑞士商瑞士銀行台北分行
瑞銀積極營造友善職場,員工懷孕、分娩及育兒均提供友善對待措施,包括15日有薪生理假,女性員工15週全薪產假,男性員工5日全薪陪產假。 主動關心懷孕員工,分配較輕易事務或請其他員工協助工作。 關懷員工心理狀態,並設置員工諮商協助方案,提供員工與眷屬專業及免費的心理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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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困境 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因人力、經費等資源有異,導致部分縣市推動上產生困難。
部分事業單位不瞭解政府法令及相關資源,後續將加強宣導並輔導事業單位運用相關資源,落實法令規定,使員工能兼顧工作與家庭。 中央措施具體?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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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新思維 自1970年,育嬰假:新型態的假,1976年匈牙利發展育嬰假,作為婦女後產假。育嬰假的目的使工作的雙親皆可以有時間照顧雇年幼子女, 育嬰假可視為社會性假,而非健康福利的護理措施。 目前多數工業化國家逐步實施帶薪產假,除了產假之外,其他形式的假別如育嬰假。育嬰照顧假政策除了關注於父親的使用,涵蓋的範圍也越來越廣泛,包括子女生病的照顧假以及養父母的育嬰假的適用。 以育嬰假為中心的發展趨勢,顯示福利國家角色的重設,強調鼓勵與支持兩性的就業,雖然期間仍存在相當的矛盾,包括有年幼子女─尤其是子女<一歲的母親的就業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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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友善職場:育嬰假相關法規推動進程 2007年1月,經立法院通過『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CEDAW第11條就業平等權第2項「為使婦女不致因結婚或生育而受歧視,又為保障其有效的工作權利起見,應採取適當措施」。 2009年3月立院通過公民政治權力國際公約與經濟社會文化權力國際公約(合稱兩公約),5月批准施行。 經社文化公約第十條「保護家庭、提供母親特殊保護、童工、婚姻自由」。 2009年5月1日,育嬰津貼正式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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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友善職場政策策略Ⅰ OECD國家,Evans(2001)區別2種公共策略:
著重增進婦女勞動市場參與,專注於幼兒照顧條款勝於以家務為由的休假,例如美國、澳洲。 主要減少性別薪資差異以及職業性別區隔,因為這些措施使女性可以和男性一樣有選擇(在工作職場上和男性公平競爭)。 強調產假及育嬰假,以北歐國家為主。 減少性別平等以及職業隔離政策的負面影響,受到兒童照顧以及無給家事工作的鼓勵,男性可像女性般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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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友善職場政策策略Ⅱ 加拿大母嬰照顧政策策略: 一、同工同酬政策(薪資平等) 二、機會平等政策(雇用平等)
三、友善職場政策(產假、育嬰假、看護津貼) 保障產假、彈性工時 開啟了女性新工作的可能;企業發現 家庭友善職場效應廣泛層面的利益,降低人事流動率、提高工作達成度,改善公司形象。 安全的工作與健康環境,促進生產力與責任心。 職場不安全、充滿壓力不健康,傷害組織及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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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友善職場政策策略Ⅲ 一般政策傾向增加有給產假。有給產假方案與支持兒童照顧對於母親就業率也許都有正面的作用,有給產假可以幫助母親暫時兼顧子女照顧與工作。 Ruhm(1998),歐洲3-9個月的有薪育嬰假↑3-4%的女性就業率,法制的兒童照顧津貼也可↑母親的就業率。 部分國家 短期育嬰假(北歐國家為兩週起跳,法國及英國分別於 年實施兩週育嬰假)、產假、男性育嬰假、增強育嬰假,納入現有的兒童照顧假。 如果男性不申請,可能失去一些家庭假,例如:丹麥有四週的男性育嬰假。 彈性工時員工的延伸假(例如:愛爾蘭)以及對育嬰之父母親較為彈性的工時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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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友善職場政策策略Ⅳ 目前最適合的公共政策:推廣家庭友善職場。 一、創造彈性工時以及企業、雇主的雙贏策 二、確保女性的長期職業發展。
公共政策也可被利用來改變企業價值,例如推動「家庭與友善職場年」等口號,目前包括澳洲、日本、英國、及美國等已開發國家皆有類似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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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套政策作用 任何政策皆無法單獨存在,政策間總是相互影響。休假政策,特別與早期兒童教育保健服務相關(學前教育)。休假與學前教育服務的明確政策,是所有國家的重要議題,對於那些相信幼童應該要在家照顧(通常是由母親),則母嬰照顧假應該更常,年幼子女的學前教育服務不應被開發。對於認為兩性平等的支持者,則認為學前教育服務則是較佳的解決方案,幼兒也可從服務中受益,所以照顧假應該較短(同時,應有優渥的給付,以及鼓勵父親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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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產假與育嬰假相關規定 1976年首次引進產假和支付,1999年通過育嬰假,2002年就業法規定了基本權利,陪產假和支付,2003年通過收養假和陪產假。相關的育嬰假政策主要有:產假(Maternity Leave)、育嬰假(Parental Leave),規定在英國現行的「就業關係法」(Employment Relations 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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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假:基礎產假(Ordinary Maternity)和附加產假(Additional Maternity)
給付:產假津貼(Maternity Benefit) 申請方式:預產期前第15週開始,通知雇主她懷孕了,預產週何時?希望何時開始產假?雇主需要接獲通知的28天內,回覆員工回來上班的日期。 2.附加產假(Additional Maternity):預產期前14週已完成持續26週的工作者,擁有另外的26週假。 此假開始於基礎產假之後。無產假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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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產假津貼(Maternity Benefit)
法定產假給付(Statutory Maternity Pay,SMP)與產假津貼(Maternity Allowance,MA)。 以請領SMP為主,MA的情形乃是在無法請領SMP的補助。 (1)SMP:最多支付26週,資格條件是為雇主連續工作26週以上,平均週薪至少達到相同於國家保險費和最低薪資(含資格週)。 費率:SMP費率前6週為婦女平均週薪的90%,後幾週低於SMP費率或婦女平均周薪的90%。 給付:不論員工是否有意再回來工作皆可獲得,一旦有資格,甚至在SMP開始前,或產假給付期間離開工作,雇主仍須給付。給付方式同一般薪水給付。 (2)MA:被僱用,但不具SMP資格者、最近剛被僱用或自雇者。此權利建立在婦女的工作和預產週前結束的66週的薪資(在66週內,婦女必須至少被僱用或自雇26週)。 費率:每週低於MA的標準費率。 給付:只有員工缺席時才開始每週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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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陪產假與育嬰假 陪產假:男性員工請領陪產假有三個條件:有小孩者、養育小孩、持續為同一雇主工作26週且預產期11週前。
給付:一週支付112.75英鎊(約€165)。 假期長度:生產後第8週可採取2週陪產假。 育嬰假:員工有小孩,且有責任照顧小孩者(未限定性別),以及持續為同一雇主工作一年以上。員工所擁有的每一個小孩皆有13週的假期可以請領(殘疾兒童為18週以上),同時有雙胞胎者,則有26週可以請領(殘疾兒童為36週)。 如果企圖阻止員工請領育嬰假,員工可申訴至工作法庭。 給付:目前育嬰假不提供任何的給付。 假期長度:最長13週,在任何一個歷年最高有四週育嬰假可以請領。 型態:在小孩五歲生日以前可以保留假期,最高每年保留四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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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友善職場政策 歐盟各會員國的友善職場政策也有顯著差異: 產假,從14~52週,支付金額則從55%~100%不等。
育嬰假規定,從3個月~3年不等;育兒津貼或給付,則從15天~兩年。 收養假則可能為10天,或是比照育嬰假規定辦理;津貼部分,有些會員國比照育嬰假給付,有些則無。 部分國家,為父親預留育嬰假。 部分國家對於事親假沒有相關規定(或沒有事親假)。 部分國家針對家有身障、生病的小孩,或是相同情況親屬的勞工,提供2~10天的假期;一些國家在休假期間會支付一定比率的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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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育嬰留職停薪施行情形 根據勞委會統計,2011 年1月起,至2011年10月底止,申請育嬰假人數(包含勞保、軍保與公保人員),女性占83.1%,男性僅占16.8%(行政院勞工委員會,2011)。 軍公教人員男性請領1,616件 (10%) 女性請領15,276件 (90%) 民間企業,男性請領29,704件(18%) 女性請領138,967件(82%) 民間企業的男性又比公教男性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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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友善職場推行實施之困境 嚴祥鸞(2011),我國在育嬰假與相關友善職場措施實踐,一般員工以及企業主對相關規定認識仍不普及,以及配套及相關育嬰假配套措施不足,致使員工使用意願不高。 員工方面: 1. (中小企業,尤其是小型)企業人力替代不足。 2. 企業缺乏托育、哺乳等設施設置。 3. 女性仍負擔家庭照顧責任,迫使辭掉工作或放棄請領資格。 4. 相關補助津貼低於生活所需。 5. 是否能順利回歸職場、回復原職。 企業方面: 1.(中小企業,尤其是小型)企業的人力調度問題,包括專業人才的不可替代性、工作事務的銜接,以及替代人力的教育成本…等問題。 2. 員工回歸職場後的適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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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企業可採取之友善職場措施Ⅰ 制度方面,建議企業主可採取以下措施,提供員工使用,不影響工作內容的狀況兼顧員工家庭制照顧需求,創造勞資雙贏的工作職場: 1.彈性工時 2.輪班制 3.員工在家工作方案 4.採用派遣人力 5.調整職務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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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企業可採取之友善職場措施Ⅱ 擁有幼齡子女員工的需求分為幼兒照顧與哺育兩種,除了前述的制度性措施協助員工完成照顧工作外,在硬體設施設置方面,有以下建議: 1.增加托育配套措施。如企業內無法自行設置,可考量與當地社區托育結合,或地方中小學校合作。 2.普及哺乳設施,並提高設施的隱密性,增加員工使用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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