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wnload presentation
Presentation is loading. Please wait.
1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 应当遵守的相关制度规定 干部监督室 2012年11月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 应当遵守的相关制度规定 干部监督室 2012年11月
2
制度的第一含义就是指要求组织内成员共同遵守的、按一定程序办事的规则。对“制度”一词进行解析:制,主要是节制、限制的意思;度,主要是尺度、标准的意思;两个字结合起来,表明制度是节制人们行为的尺度。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制度就是各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遵守的程序和规则。
3
1、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2002年7月9日印发)
1、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2002年7月9日印发) 《条例》共十三章七十四条,体现了十二项制度: 干部考察责任制、任职前公示制、任职试用期制、领导职务聘任制、干部交流制度、任职回避制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干部辞职制度、降职制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联席会议制度、监督责任制度。
4
问题一: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领导成员的选拔任用,参照本条例执行。这里的“县级以上”是否包含县级?
答:包含。《条例》中规定的其他类似情况,比如“地(厅)、司(局)级以下”、“五年以上”等,都包含本级或本数。
5
问题二:第七条规定,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基层工作经历”的含义是什么?
答:这里的“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在县、乡党政机关以及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工作过。担任县(市、区)党政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有在乡镇(街道)两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6
问题三:如何理解和把握第十条中“民主推荐结果在一年内有效”的规定?
答:这主要包括两种情况。第一种,对非定向推荐,推荐结果在一年内有效。第二种,对具体职位进行的定向推荐,推荐结果在确定该职位考察对象时一年内有效;如果拟任职位变了,原推荐结果一般不再有效。
7
问题四:任职试用期未满的干部,能否提拔任用?能否允许其参加公开选拔、竞争上岗?
答:(1)一般不能提任上级领导职务;符合提任非领导职务资格条件的,可以提任非领导职务。(2)符合参加公开选拔、竞争上岗资格条件的,可允许其报名参加公开选拔、竞争上岗。
8
问题五: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干部转任同级领导职务时,除了要实行任前公示制和任职试用期制以外,是否还需要进行民主推荐、组织考察?
答:必须进行民主推荐、组织考察。
9
问题六:第五十三条对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作出了规定,什么是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
答:直系血亲关系:法律意义上的直系血亲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指有自然血缘关系的亲属,即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亲属,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另一种是指本来没有血缘关系,但由法律确认其具有与自然血亲同等的权利义务的亲属,这种情况称之为法律拟制血亲,如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继子女。
10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指同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三代以内,除父母直系血亲以外的,与自己有间接血亲关系的亲属。所谓“三代以内”是从自身往上数,自己为第一代,到父母为第二代,到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三代;从自身往下数,自己为第一代,到子女为第二代,到孙、外孙为第三代。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近姻亲关系:姻亲是指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关系,近姻亲主要指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11
2、《关于推行党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的意见》
(中组部2000年12月14日印发) 公示对象:提拔担任地厅级以下委任制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除特殊岗位外,都应列为公示对象。 选任制干部的推荐提名人选、非领导职务改任同级领导职务的人选、平级转任重要职务的人选,根据实际情况,也可列为公示对象。 公示范围:提任或改任领导职务的面向社会公示,提任非领导职务的在本单位或系统内公示。 公示内容:一般包括公示对象的自然情况、重要简历、拟任职务等。 公示时间:一般以7—15天为宜。我市为7个工作日。
12
3、《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暂行规定》(中组部2001年2月6日印发)
本规定适用于提拔担任非选举产生的司厅局级以下(含司厅局级)领导职务的干部,包括四种情况:党委、政府工作部门的副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人大、政协工作机构的副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纪委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法院、检察院内设机构的非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的领导职务。 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为一年。 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办理正式任职手续,试用期计入任职时间。经考核不合格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用前原职级安排适当工作。
13
4、《党的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对下一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表决办法》 (中共中央办公厅2004年7月3日印发)
第五条:审议时,全委会成员是拟任人选或推荐人选,以及与拟任人选或推荐人选有亲属关系的,本人必须回避。审议后,回避的委员参加投票表决。 第七条:全委会表决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缺席的委员不得委托他人投票,也不另行投票。 第八条:投票表决设监票人、计票人若干名。监票人由常委会在全委会成员中提名,提交全委会审议。
14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5年4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公务员调任规定》(中组部、人事部2008年2月29日印发)
《公务员法》第二十一条: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 《公务员调任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调任,是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 调任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15
录用科级以下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必须公开考试,就是我们平时所说的“逢进必考”。只有科级以上领导职务或者副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才可以进行调任。
16
省委组织部于2011年制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乡科级正、副职调任工作的意见(试行)》(黑组通字〔2011〕159号),结合我省实际对《调任规定》进一步细化。
事业单位行政管理人员调入市(地)、县(市、区)及乡镇机关任职的,原则上应是事业单位科级行政管理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调入市(地)、县(市、区)、乡镇机关任职的,原则上应是国有企事业单位中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两年以上人员; 调任副科级领导职务的,最低工作年限累计满5年;调任正科级领导职务的,最低工作年限累计满7年,不含试用期; 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0周岁。
17
举例: 某单位计划开展党政机关副科级领导职位的公开选拔,报名条件中有这样两条:一是具有干部身份,二是参加工作满4年以上。
18
6、《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 (中共中央办公厅2006年7月3日印发)
6、《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 (中共中央办公厅2006年7月3日印发) 一种是亲属回避: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工作。 一种是地域回避:领导干部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县(市)党委、政府以及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党委、政府以及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
19
条例第五十四条还规定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也包含了两种情形: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20
干部监督工作形势和四项监督制度 重 要 意 义 一是破解了干部监督工作的重点难点问题。 二是完善了干部监督工作制度体系。
干部监督工作形势和四项监督制度 重 要 意 义 一是破解了干部监督工作的重点难点问题。 二是完善了干部监督工作制度体系。 三是改进了监督视角,完善了监督方法。 四是提供了防止和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的有力武器。
21
四项监督制度的主要内容和操作规程 1、责任追究制度:39种违规行为的“杀手锏”。 2、有关事项报告制度:选人用人的“过滤器” 。
3、“一报告两评议”制度:评估选人用人效果的“度量衡”。 4、离任检查制度:针对“一把手”的“用人审计” 。
22
责任追究制度: 追究谁:划分了5类责任主体,明确了39种责任追究情形。其中,第九条:对满意度明显偏低、选人用人问题突出、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经组织考核认定,应当追究负有责任的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两个一把手’的责任。 谁来追究:党委(党组)、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实施追究。 如何追究: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和法律追究3种方式 。
23
组织处理,包括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5种措施。
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年内不得提拔;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应当给予党纪处分、追究政纪责任或者涉及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24
有关事项报告制度: 组织(人事)部门是实施《有关事项报告办法》的责任主体,具体要履行好“三项职责”:一是负责同级党委干部选拔任用事前有关事项的报告,二是负责下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的审核,三是本级党委(党组)讨论研究干部任用时如实报告征求意见情况。 报告的12种事项包括两类。第一类共5种事项,是必须书面报告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复后方可进行的事项。第二类共7种事项,是党委(党组)作出决定前必须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意见的事项。
25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操作规程》(佳组发〔2010〕48号),规定了应当按照要求书面报告市委组织部,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的11种情形:
一是在机构变动或者主要领导成员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确因工作需要提拔、调整干部的; 二是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不经民主推荐,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的; 三是乡(镇)党政正职在同一岗位任期不到3年进行调整的; 四是破格提拔干部的; 五是县(市、区)委除领导班子换届外,一批集中调整干部数量超过50人或一批提拔干部数量超过30人的; 六是县(市、区)委一年内累计提拔调整干部批次超过10次的; 七是县(处)级领导干部的近亲属(指与领导干部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在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系统)内提拔任用,或者在领导干部所在地区提拔担任下一级领导职务的; 八是领导干部的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提拔任用的; 九是领导干部因被问责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满拟重新任用; 十是超过任职年龄或者规定任期需要继续留任的; 十一是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26
“一报告两评议”制度: “一报告两评议”,是指地方党委常委会每年向全委会报告工作时,要专题报告本年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并在—定范围内接受对本级党委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新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民主评议。
27
——组织实施。一般安排在当年年底或者次年年初的全委(扩大)会上进行,可以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总结或者年度考核结合进行。
——使用范围。按照中央规定,各级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党委(党组)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开展“一报告两评议”。 ——结果运用。上级组织部门要及时反馈民主评议结果,并把此结果作为考核评价各地各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成效的重要依据。。
28
离任检查制度: 《离任检查办法》明确规定,市县党委书记因提拔使用、平级交流、到龄退休等原因即将离任时,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对其任职期间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
29
——组织实施。规定因拟提拔使用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的检查,一般结合干部考察进行,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派出的干部考察组负责实施。对因平级交流、到龄退休等原因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的检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干部监督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 结果运用。《离任检查办法》规定,检查结果作为评价、使用市县党委书记的重要依据。主要有三个方面:对民主评议中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总体评价“满意”、“基本满意”两项比率合计不足三分之二,或者用人风气总体评价“好”、“较好”两项比率合计不足三分之二的人员,经组织考核认定,要采取相应的组织处理措施,其中拟提拔使用的,应当取消其资格;检查发现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任职期间存在严重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问题的,以及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要进行调查核实,问题属实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对于在新任用的干部民主评议中满意度明显偏低的干部,市县党委书记应当就其任用情况作出说明,检查组对其任用过程进行调查了解。
30
按照全省干部监督工作要点的要求,我们在原有《区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操作规程》的基础上,今年7月又制定下发了《市直党委(党组)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操作规程》,实现了此项工作的“全覆盖”。
31
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涉及干部人事工作的方方面面,决定着用人导向,同时影响其他社会活动的目标导向,在干部人事工作中处于核心地位。
建立完善更加科学的选人用人制度是今后一个时期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首要的基本目标。
32
诚挚感谢部领导创造良好的互动学习的机会,感谢各位同志积极支持耐心学习。
谢谢 !
Similar present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