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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元证券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执行情况现场检查工作 动员大会
二0一0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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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合规管理系列培训之四 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 专项培训 合规总监 沈和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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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证券业自律制度体系正在逐步建立,包括五大类: 协会组织制度 会员机构管理 从业人员管理 业务与工作规范 代办股份转让系统
合 规 创 造 价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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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专项培训 一、基本概念 合 规 创 造 价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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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专项培训 《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2009年1月19日发布,自颁布之日起实施。主要内容包括五章二十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基本准则 第三章 禁止行为 第四章 监督及惩戒 第五章 附则 合 规 创 造 价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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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概念 适用对象及自律管理机构 适用对象:证券业所有从业人员(准则第二条:证券业从业人员从事证券业务应遵守本准则。)
自律管理机构:证券法授权中国证券业协会管理(准则第三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依据本准则对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进行自律管理。协会的自律管理工作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合 规 创 造 价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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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概念 证券业从业人员的范围 (准则第四条第一款) 证券公司的管理人员、业务人员以及与证券公司签订委托合同的证券经纪人;
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基金托管和销售机构中从事基金托管或销售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业务的财务顾问机构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证券市场资信评级机构中从事证券评级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协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合 规 创 造 价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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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概念 准则适用的机构 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适用的机构包括:(准则第四条第二款) 证券公司 基金管理公司 基金托管和销售机构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 证券市场资信评级机构 财务顾问机构等 合 规 创 造 价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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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概念 管理人员 准则所称的管理人员包括:(准则第四条第三款) 机构法定代表人 高级管理人员 部门负责人 分支机构负责人
中国证监会对管理人员的任职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合 规 创 造 价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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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专项培训 二、基本准则 合 规 创 造 价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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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大基本准则 基本准则一:遵纪守法 包括法律法规和规章、自律规则、公司制度流程、行业公认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第五条 从业人员应遵守国家相关法规规范,接受并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与管理,接受并配合协会的自律管理,遵守交易所有关规则、所在机构的规章制度以及行业公认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 合 规 创 造 价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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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准则 基本准则二:守信尽责 诚实守信:善意、诚实,不欺诈、不隐瞒,严格履约、信守承诺;
勤勉尽责:受托业务;最大善意、做有效办法,严格按委托人意思履职;到位不越位。 案例:可转债赎回 (第六条 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当维护客户和其他相关方的合法利益,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行业声誉。) 合 规 创 造 价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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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准则 基本准则三:专业胜任(第七条) 1、专业服务基本要求:依据业务规范和执业标准;揭示风险、进行投资者教育,提高识别、规避、承受风险的能力。 2、取得从业资格、申请执业证书、参加后续执业培训;员工:两年年检、30学时;经纪人:15个学时。 合 规 创 造 价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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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准则 基本准则四:利益冲突(第八条) 1、面临各种利益,对客户诚信,冲突如何平衡、妥善处理?不能将自身利益或相关方利益置于客户利益之上,不能为同时存在利益冲突的客户提供服务。券商四大业务隔离。 2、冲突时的处理:A,向所在机构主动报告,主动避免冲突发生;B,公平对待客户,无法避免,客户优先;C,疑问咨询。案例:研究和自营业务的冲突;投行和自营;投行和研究;自营和资管。 合 规 创 造 价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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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准则 基本准则五:保密义务(第九条) 1、保密范围: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未公开信息。案例:投行人员泄密;
2、除外规定:司法机关、监管部门、法律; 3、持续要求:对客户服务结束、离开机构,仍应按合同或规定保密。 合 规 创 造 价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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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准则 基本准则六:违规报告(第十条) 1、报告义务:公司或管理层违规指令,应向高管、董事会报告;
2、公司应妥善处理,保密,不得打击报复;不得坐视不管;不得盲目服从。案例:违规操作客户账户,增加交易量和佣金。 3、公司不处理的,应向监管部门和协会报告 合 规 创 造 价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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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专项培训 三、十大一般性禁止行为 合 规 创 造 价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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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行为 禁止一:从事或协同他人从事欺诈、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等非法活动;
欺诈:利用受托身份或便利,使用明知是错误的、虚假的、或隐瞒了重要事实的信息诱骗他人收购或买卖证券的行为; 内幕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或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 操纵证券价格:单独或合谋利用资金、信息、持股优势等,人为抬高或压低价格,引诱他人参与;虚买虚卖;自买自卖。 合 规 创 造 价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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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二: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编造:不以事实为依据,无中生有、任意捏造信息的行为; 传播:通过电台、媒体、网络将信息散布给公众;虚假信息指虚构、捏造的背离事实真相的信息; 误导投资者:虽未背离事实真相,但存在显著缺陷或不当,无法进行客观、完整、准确判断,从而形成误解、误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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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三:损害社会公众利益、所在机构或他人合法利益。核心是受托义务。
禁止四: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有利益冲突的业务。如研究咨询岗位不得兼任投行;承销期内和期满后6个月内,不得买卖该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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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五:贬损同行或以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争揽业务。
贬损手段: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不适当的比较贬低攻击对手;不当有奖销售、侵犯商业秘密;进入竞争对手场所拉客户;帐外暗中回扣等商业贿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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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六:接受利益相关方的贿赂或进行贿赂。
禁止七:买卖法律明文规定禁止买卖的证券。 禁止八:违规向客户作出投资不受损失或保证最低收益的承诺。中介机构性质、扩大风险、风险集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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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九:隐瞒、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交易记录。
电子交易资料存于法定介质,并备份;纸质应专门场所保存并符合法定要求;便于查找;保存期符合要求。 禁止十:泄露客户资料。身份、电话、住址等。最高构成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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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行为 特定禁止行为 准则第十二条:证券公司从业人员特定禁止行为: 代理买卖或承销法律规定不得买卖或承销的证券;
违规向客户提供资金或有价证券; 侵占挪用客户资产或擅自变更委托投资范围; 在经纪业务中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 对外透露自营买卖信息,将自营买卖的证券推荐给客户,或诱导客户买卖该种证券; 中国证监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合 规 创 造 价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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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行为 基金从业人员特定禁止行为 准则第十三条: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和销售机构的从业人员特定禁止行为:
违反有关信息披露规则,私自泄漏基金的证券买卖信息; 在不同基金资产之间、基金资产和其它受托资产之间进行利益输送; 利用基金的相关信息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挪用基金投资者的交易资金和基金份额; 在基金销售过程中误导客户; 中国证监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合 规 创 造 价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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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行为 咨询从业人员特定禁止行为 准则第十四条: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证券资信评级机构的从业人员特定禁止行为:
接受他人委托从事证券投资; 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分担证券投资损失,或者向委托人承诺证券投资收益; 依据虚假信息、内幕信息或者市场传言撰写和发布分析报告或评级报告; 中国证监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合 规 创 造 价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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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专项培训 四、监督及惩戒 合 规 创 造 价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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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及惩戒 自律与监督 机构自律:准则第十五条:机构应根据本准则制定相应的人员管理、培训和执业监督制度,管理本机构从业人员,督促从业人员依法合规执业。(对照完善制度,通过监控、检查、稽核、投诉举报进行监督) 协会监督:准则第十六条 协会对机构执行本准则的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从业人员及其所在机构应配合协会检查工作。 合 规 创 造 价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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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及惩戒 纪律惩戒 第十七条 协会自律监察专业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对机构和从业人员进行纪律惩戒。机构和从业人员对纪律惩戒不服的,可向协会申请复议。 第十八条 从业人员违反本准则的,协会应进行调查、视情节轻重采取纪律惩戒措施,并将纪律惩戒信息录入协会从业人员诚信信息系统。 从业人员涉嫌违法违规,需要给予行政处罚或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移交中国证监会处理。 第十九条 从业人员违反本准则,情节轻微,且没有造成不良后果的,协会可酌情免除纪律惩戒,但应责成从业人员所在机构予以批评教育。 合 规 创 造 价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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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及惩戒 惩戒报告 第二十条 从业人员受到所在机构处分,或者因违法违规被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的,机构应在作出处分决定、知悉该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被查处事项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告。协会将有关信息记入从业人员诚信信息系统。 合 规 创 造 价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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