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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 1 導 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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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Chapter 1 導 論

2 學習目標 在研讀本章內容之後,學習者應能瞭解: 一、我國集體勞資關係的演進過程。 二、我國勞工運動的方向、特性與問題。
三、我國自主性工會的形成。 四、臺灣統合主義架構的形成與發展階段。 五、我國政治發展與工會組織變遷的過程。 六、我國數十年來工運的發展軌跡。 七、勞工在爭取權益過程,勞工運動進行抗爭的必 要性。

3 第一節 我國工會組織發展的沿革 一、集體勞資關係的演進 (一) 1987年解嚴以前的威權體制時期
第一節 我國工會組織發展的沿革 一、集體勞資關係的演進 (一) 1987年解嚴以前的威權體制時期 本文所稱之工會,係指依工會法籌組成立並經政府許可或登記有案者。綜合各國學者的看法,我們可以說:「工會,它是指一群賴工資為生的工人,為維持或改善他們生活,所組成的繼續存在的團體。」工會的形成,是因為勞工們利害一致且地位相同,所以很自然的集合起來而組成的團體,旨在化個人的要求為團體的力量,以爭取合理的勞動條件,進而提昇生活素質。

4 第一節 我國工會組織發展的沿革 (二) 1988年~1999年解嚴後李登輝執政時期 (三) 2000~2004年民進黨執政時期

5 第一節 我國工會組織發展的沿革 三、自主性工會的形成
第一節 我國工會組織發展的沿革 三、自主性工會的形成 勞工抗爭的方式已由過去個別的爭議模式,轉變為集體抗爭的趨勢,戒嚴令的解除及勞資爭議處理法的修改,使勞工獲得了團結權、協商權與爭議權,即所謂「勞動三權」。伴隨著勞工階級集體力量的凝聚,解嚴後呈現明顯的變化。過去由政府或資方所控制的體制工會,因功能不彰,已受到勞工階級的質疑,並且自動地轉為支持能維護勞工權益的自主性工會。因此,解嚴前後工會性質的轉變趨勢,基本上是一種由非自主性工會朝向自主性工會發

6 第一節 我國工會組織發展的沿革 展的過程。 解嚴後民間社會的自主性工運力量逐漸發展,對於政府的工會政策構成新的挑戰。從體制外工會發展加以觀察,由最早的勞資爭議自救會逐漸蛻變為協商組織,雖然區域性聯合組織在特定程度上仍帶有政治性色彩,然而體制外工會聯合組織的形成,希望藉由「聯合組織」來擴大組織規模及凝聚更大的談判力量,對資本部門及政府構成壓力。而中央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對於自主性工會的態度,也由早期視為「違法」或「非法外力」,逐漸改為較中性

7 第一節 我國工會組織發展的沿革 的「未依法」,乃至於企圖在不更動現行體制下,輔導其成為工會法令所規定之工會組織。

8 第二節 統合主義、國家與工會 一、統合主義與工會的關係 (一) 臺灣統合主義架構的形成
第二節 統合主義、國家與工會 一、統合主義與工會的關係 (一) 臺灣統合主義架構的形成 從臺灣的工會組織與政府的勞工政策而言,國民黨在主導工會運作上扮演重要的關鍵,黨政關係研究方面,國民黨過去透過在行政、民意機關中設立政治小組、政治綜合小組、黨團「平行」黨組織(parallel organizations)的方式,使黨的政綱政策能夠透過黨團或從政黨員加以貫徹。   為了達到對社會部門掌控與獲取支持的目的,國民黨在改造委員會下設第二組負責知識青年、婦

9 第二節 統合主義、國家與工會 女、工、農、社會團體及工商團體運動的指導與考核。第二組首先建立各層級的「運動委員會」,並推動社經團體的復舊與策組工作。黨組織延續大陸時期的經驗介入工會組織的運作活動,其採取的方式有:(1)直接由黨的核心組織擴展成工會;(2)透過黨員介入籌組中的工會;(3)吸收既有的工會幹部成為黨員,以配合建立黨的工作,加強黨對群眾的領導;(4)由黨員取得工會領導權,再透過黨的組織領導工會;(5)掌握關鍵地位的工會組織,例如交通工人的工會、從事生產戰略物質機構的工會 。 復由於選舉逐漸開放(1968年中央公職人員增補選與第一屆臺北市議員選舉),基於政治動員需要壓迫國民黨充實基層。因此,1970年代絕大部份新成立之工 會,皆由黨政策組。最後,1987年的分期與解嚴後的威權轉型有關,從威權轉型開始才有許多「自主性的工會」,以及工運團體奪取體制內工會的領導權等情形出現。從以上的分期為例,可以知道黨國在1987年以前雖有對工會組織策略的調整,不過就威權統合制度的特性影響並不太大,基本上還是以政黨統合的嚴密控制為主,統合性的組織體系也未有改變。   總結以上的分析,大致可以確定臺灣統合主義架構的形成,主要透過將勞資部門納入組織體系的控制,一方面防止社經部門自主性組織的出現及跨部門的串聯動員;另一方面也方便黨國的控制與介入 。經歷國民黨改造運動之後,一個以黨國高度支配的「顯明的統合主義」已經相當完整。

10 第二節 統合主義、國家與工會 復由於選舉逐漸開放(1968年中央公職人員增補選與第一屆臺北市議員選舉),基於政治動員需要壓迫國民黨充實基層。因此,1970年代絕大部份新成立之工會,皆由黨政策組。最後,1987年的分期與解嚴後的威權轉型有關,從威權轉型開始才有許多「自主性的工會」,以及工運團體奪取體制內工會的領導權等情形出現。從以上的分期為例,可以知道黨國在1987年以前雖有對工會組織策略的調整,不過就威權統合制度的特性影響並不太大,基本上還是以政黨統合的嚴密控制為主,統合性的組織

11 第二節 統合主義、國家與工會 體系也未有改變。
第二節 統合主義、國家與工會 體系也未有改變。  總結以上的分析,大致可以確定臺灣統合主義架構的形成,主要透過將勞資部門納入組織體系的控制,一方面防止社經部門自主性組織的出現及跨部門的串聯動員;另一方面也方便黨國的控制與介入。經歷國民黨改造運動之後,一個以黨國高度支配的「顯明的統合主義」已經相當完整。

12 第二節 統合主義、國家與工會 (二) 臺灣統合主義形成階段
第二節 統合主義、國家與工會 (二) 臺灣統合主義形成階段 有關於對統合制度分期的標準及劃分時間點各家的觀點不盡相同,但大致可分成三個階段討論臺灣的統合制度。第一個階段是「仿列寧主義的國家組(統)合主義」( ),第二個階段是「實踐中的國家組(統)合主義」( ),第三個階段是「弱化中的國家組(統)合主義」(1987-),其分類的標準為政治與經濟兩種結構的變化 【請參見表1-1】。

13 第二節 統合主義、國家與工會

14 第二節 統合主義、國家與工會

15 第二節 統合主義、國家與工會

16 第二節 統合主義、國家與工會 歸納上述文獻的研究主題,可以確證:「以國家統合主義為架構,分析臺灣『政經體制』」乃屬合理的研究取向,其中的運作特徵包括政治控制、動員以及侍從式的關係等。由於統合主義理論的概念與認定,本來就充滿爭議,以組織架構的特性(國家認可、強制入會、業必歸會的層峰組織)來認定,說明國家與社會部門之間的制度設計與權力關係,也許是很好的途徑。 以「國家統合主義」的分析途徑,主要以制度性安排的「政治控制」為目的,並將「黨國」納

17 第二節 統合主義、國家與工會 入制度運作中加以思考。此架構最初被用以解釋臺灣「勞動體制」的形成,具有「統合式工會」之雛形,此種「統合體制」的形成,是延續國民政府在大陸的經驗,並在考量勞工階級的重要影響力等因素下,在高度工業化之前就已建立完成了。「臺灣統合主義的特殊性,是在於其建立時的考量─政治面因素大於經濟面的考量,體制的政治控制與政治動員亦大於勞資利益協調的功能 」。

18 第二節 統合主義、國家與工會 而關於統合體制與工會組織的關係方面,研究者則大多由國內外政經環境所影響下的發展策略 與協商制度(如團體協約)著手,來說明在「攏絡性的統合政策模式」、「勞工的統合主義」下國家政策有利於國家安定與經濟發展 ;即便是提及工會組織等制度,研究者還是強調「統合性的政治關係」 。

19 第二節 統合主義、國家與工會 二、國家與工會的關係
第二節 統合主義、國家與工會 二、國家與工會的關係  統合主義與國家機關/工會組織體系間互動的關係、運作與可能的變化,包含兩個主要面向,即:第一,國家(政府或政黨)機關如何介入工會組織部門,影響工會組織運作?第二、工會組織部門又經由怎樣的管道(策略),影響國家制定對自身有利的政策? 「國家的優勢」確為臺灣政經體制的特徵,由此型塑出「國家機關居核心,資本部門次之,勞工部門最低」的結構圖像 ;各種政策的制定,

20 第二節 統合主義、國家與工會 同時,表現出「由國家主導」的自主性。然而,在國家機關與勞資團體間運作關係的說明上,現有研究的觀點則需要進一步的商榷。 首先,既有文獻主要集中在「國家機關/工會組織」的研究上。在相關法律的規範下,臺灣的社會團體組織架構,均具有「國家認可的代表性壟斷」、「強制入會」、「單一壟斷」、「階層秩序」等形式特徵。而此統合架構在政經體制的作用,主要作為政治動員與政治控制的機制 。其次,國家機關在戰後即掌握「產業高地」,並透

21 第二節 統合主義、國家與工會 過政策指導經濟資源的分配,使得國家與資本部門間,形成「國家官員(黨國官員)與個別資本家間利益/忠誠交換的特殊關係」。第三、由於國家機關/工會組織/一般社會團體的關係,同樣具有統合架構的法制特徵 。  從國家/工會組織的總體關係探討,這些研究則有以下的缺陷:一、將黨國官員與個別資本家間私人化關係模式,擴大解釋成國家機關/工會組織之互動關係。二、過於強調國家機關優勢以及滲透社會的干預能力,忽略勞資組織代表階級

22 第二節 統合主義、國家與工會 的利益訴求功能。三、對於國家掌控工會組織的「國家統合主義」架構,等同成國家機關/工會組織的運作模式。
第二節 統合主義、國家與工會 的利益訴求功能。三、對於國家掌控工會組織的「國家統合主義」架構,等同成國家機關/工會組織的運作模式。 從工會組織體系著手研究,雖然在發展經驗下,國家機關雖然能夠以強勢的姿態,介入工會的運作。但這並非表示,國家機關與工會間只能存在單向的過程。

23 第二節 統合主義、國家與工會 三、政治發展下的工會變遷
第二節 統合主義、國家與工會 三、政治發展下的工會變遷 自工業革命以來,勞工階級(the working cass)已漸漸成為社會上最大的一個階級範疇。由於資本主義工業社會造就一群依賴薪資維生的勞工階級,由於人數迅速增加且成為最大絕對數目的社會階級,勞工階級自然成為關心工業社會未來發展的學者們注目的焦點。無論如何,勞工可說是整個社會的經濟社會結構基礎。早期西方的工業化過程中,機械生產替代手工生產,工廠工業替代家庭工業,而形成壟斷資本(包括生產工具

24 第二節 統合主義、國家與工會 、原料)的資本家與僅擁有勞動力做為商品販賣以維生的「自由勞工」兩大階級在自由放任的資本主義市場經濟運作下,孤立的勞工勢必屈服於握有資本與生產設備的資本家支配剝削。資本家為追求最大利潤,造成基本勞動條件例如:「工資、工時」均極為惡劣,勞工猶如失去人格尊嚴的商品。勞工為爭取生存與改善勞動條件,乃漸漸了解必須透過集體的交涉才能達到目的,於是產生了「工會」,以做為勞工永久性的團結組織。

25 第二節 統合主義、國家與工會 工會做為勞工的團結組織,它的力量與方向必然影響勞工與資本家之間的結構性關係;另一方面,工會代表勞方進行集體談判交涉,以解決勞資爭議,並求得勞資之間關係的平衡點。但是,從西方工會發展的歷史來看,工會的形成與發展不僅涉及勞資間的結構關係,更涉及國家機關(the State,即廣義的「政府」)與工會組織間的互動關係。一般而言,西方工會組織的發展,可以從各國政府對工會組織的態度來說明其演進過程:

26 第二節 統合主義、國家與工會 (一) 禁止時期
第二節 統合主義、國家與工會 (一) 禁止時期 國家機關基於經濟上的自由放任原則,唯恐勞工團體行動將危害資本主義社會體制,加以資本家的強大壓力,造成勞工組織工會被視為犯罪行為 ,而以嚴刑峻罰來壓制工會運動。例如:英國在1799年通過的「聯合法案」(Combination Act)以及德國於1845年頒布的「一般營業條例」等,均為勞工自由結社之典型立法 ;至於美國,雖無明文禁止工會之組織,但國家機關亦可透過法院的判決(例如:工會負責人領導罷工構

27 第二節 統合主義、國家與工會 成共謀罪)來制止工會運動的發展。 (二) 承認時期
第二節 統合主義、國家與工會 成共謀罪)來制止工會運動的發展。 (二) 承認時期 對於勞工團結行動加以限制禁止的法令,雖對工會運動造成打擊,但由於自由放任經濟制度所產生的流弊日益擴大,工人要求以團結行動來改良勞動條件的需要,亦愈為迫切。同時,勞工本身面對禁制的國家機關與法律,非但不退縮,反而更加團結,反抗行動也愈加激烈。日益蓬勃的勞工抗爭運動,迫使各國政府的態度漸漸改變(避免統治正當性的危機),對於禁止勞工結社的

28 第二節 統合主義、國家與工會 法令,乃逐漸予以廢止,並容許與承認勞工的團結權。其中以英國為最早承認勞工團體的國家,至19世紀後期,大多數西方國家皆已先後立法承認工會 。 (三) 保障時期 由於勞工團結運動受到法律上的承認而急速推展,大多數工業先進國家亦多鼓勵勞工以集體的力量與雇主自行協商,勞工的團結權及集體爭議權乃受到法律的積極保障。例如:英國於1871年所頒行的工會法(the Trade Union Act);法國自

29 第二節 統合主義、國家與工會 1884年以後所頒行的若干法規,德國1919年的威瑪憲法,以及美國國會1935年通過的華格納法案(the Wagner Act)等,均為典型的立法例 。  時至今日,工會經過長期的奮鬥,已成為許多工業先進國家內最大的人民團體。除了會員的增加外,工會地位的提昇與力量的擴張也使得「工會」的意義不再侷限於經濟性的職業團體,進而提昇到政治參與及社會體制改革的層次。例如:美國「勞聯─產組」(AFL-CIO)的影響力足以左右美國大選及社會立法的制訂;而英國總工會

30 第二節 統合主義、國家與工會 不但主導社會運動(如工會運動、國會改革與合作社運動等)的方向,更是工黨背後的原始領導組織 。在個別的廠場上,強大的工會組織已威脅到資本累積邏輯的運作(尤其在基礎工業);而在國家事務的層次上,工會對於西方國家的社會安全與福利體制的建立,也起了關鍵性的作用。 反觀我國工會組織與政治發展的關係,國民政府自北伐以來,輔導工會之發展、領導工會運動,乃是一貫依據三民主義勞工政策的方針 。但是

31 第二節 統合主義、國家與工會 ,如果三民主義勞工政策對於工會的原則是:「保障工人團體以改良勞動者之生活狀況,謀求勞資間地位之平等」的話,那麼上述的說法將無法解釋1927年清黨之後國民政府對工會組織所採取的壓制行動;吾人也難以想像在工會爭議權受限、工會發起人不受法律保護的環境下,勞資間地位要如何達到平等?許多事實顯示這種「政策性宣示」的解釋是不具說服力與分析性的。實際上從結構的觀點來看,國家機關採取的工會政策隱含著不同的階段、不同環境的現實考慮。

32 第二節 統合主義、國家與工會 國民黨政府對地方勞工事務的直接干預仍是存在的;國民黨政府的工會政策除配合經濟發展策略外,更重要的,還在於政治動員的需要,如1950年代的保密防諜運動,1960年代以後的選舉動員、政令宣導等,亦即將工會轉化為國家機關的「行政手臂」。因之,就我國工會運動的發展而言,臺灣過去幾10年的工業秩序,在表面上始終相當平靜和諧 。 事實上,工會功能不振的原因有一部分也應歸於工會內部的問題:勞工對工會缺乏向心力、參

33 第二節 統合主義、國家與工會 與感低、工會幹部不夠熱心、經費拮据等原因。如果說工會的主要功能在於滿足工會成員需求,那麼「勞工對工會缺乏向心力」就是「工會未能滿足成員需求」的結果;而工會未能滿足成員的需求(切身的權益),乃是由於工會的運作受到限制與扭曲的結果。我們從1996年的「臺灣省勞工生活狀況調查報告」得知,受訪勞工有63%左右表示「為使工會多發揮些功能,他們願意多繳會費」可見一般勞工仍對工會抱持莫大的期待。因此,只談工會內部因素而不從工會所處的權力

34 第二節 統合主義、國家與工會 結構位置來考察,將造成解釋的盲點 。
第二節 統合主義、國家與工會 結構位置來考察,將造成解釋的盲點 。  對於實存的工會組織率偏低的現象,主要是雇主的反對、勞工對工會的認識不夠,或是法令上的限制等。上述的原因確有其影響,然都屬於較靜態的、片面的解釋,無法說明「何以大規模廠礦的工會組織率頗高」、「政府既欲扶植工會,又何以存在法令行政上的限制」等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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