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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福利及資源 主講者:鄧晉陽社工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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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歷 台北市實踐大學社會工作系畢業學士 台北市家庭照顧者關懷協會機構社工員 現任 台北市私立福安老人養護所正職社工員
新北市私立崇登老人養護中心兼任社工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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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現況 聯合國人口基金會和國際長青協會(Help Age International)在2012年10月1日「國際老人日」共同發表的調查報告指出,「人口高齡化」(aging population)很快就要成為全球普遍面對的一般問題了,現在擁有大量年輕勞動人口的開發中國家,不久之後也將很快背負老年人口所帶來的沉重壓力,因此,報告呼籲各國政府必須加緊致力因應人口高齡化,尤其是開發中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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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高齡化現象可謂是前所未有的,在人類歷史上鮮有發生過的世界性議題,而現在全球所發生的問題是:老年人口(60歲以上)所占比例的增加,是同步伴隨著年輕人口(15歲以下)所占比例的減少而提高;到2050年,全世界老年人口數目將在歷史上首次超過年輕人口的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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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也將正式邁進「高齡社會」 臺灣在1993年2月正式進入「高齡化社會」;根據聯合國世界衛生組織的定義,65歲以上老年人口占總人口比例達到7%時稱為「高齡化社會」,達到14%是「高齡社會」,若達20%則稱為「超高齡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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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統計,目前臺灣老年人口約占總人口的10
內政部統計,目前臺灣老年人口約占總人口的10.7%,其中嘉義、雲林和澎湖,老年人口超過14%,已達「高齡縣」的標準;這種狀況已然直追甫於2006年超過10%的北歐、中西歐、北美洲、澳洲、紐西蘭,很快也要逼近日本的20.8%水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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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餘命 100 年國人零歲平均餘命初步統計結果 (一)我國男性零歲平均餘命為 歲,受 100 年男性年齡別死亡 率提高頗多影響,較 99 年之 歲減少 0.15 歲。 (二)我國女性零歲平均餘命為 歲,較 99 年之 歲增加0.10 歲。 (三)我國兩性零歲平均餘命為 歲,受男性零歲平均餘命降低 影響,較 99 年之 歲減少 0.02 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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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福利法重點摘要 本法所稱老人,指年滿六十五歲以上之人。 (第二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 )為縣(市)政。 一、主管機關 二、衛生主管機關 三、教育主管機關 四、勞工主管機關 五、建設、工務、住宅主管機關 六、交通主管機關 七、保險、信託主管機關 八、警政主管機關(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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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福利法重點摘要 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掌理—即新北市政府社會局
一、直轄市、縣(市)老人福利政策、自治法規與方案之規劃、釐定、宣導及執行事項。 二、中央老人福利政策、法規及方案之執行事項。 三、直轄市、縣 (市)老人福利經費之分配及補助事項。 四、老人福利專業人員訓練之執行事項。 五、老人保護業務之執行事項。 六、老人住宅之興建、監督及輔導事項。 七、直轄市、縣(市)老人福利機構之輔導設立、監督檢查及評鑑獎勵事項。 八、其他直轄市、縣(市 )老人福利之策劃及督導事項。 (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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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福利法重點摘要 服務提供方式:結合家庭及社區生活為原則,並得支援居家式或社區式服務。
1、居家式:為協助失能之居家老人得到所需之連續性照顧,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應自行或結合民間資源提供 2、社區式服務:為提高家庭照顧老人之意願及能力,提升老人在社區生活之自主性, 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自行或結合民間資源提供 3、機構式服務:為滿足居住機構之老人多元需求,主管機關應輔導老人福利機構依老人需求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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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家式福利服務 一、醫護服務。 二、復健服務。 三、身體照顧。 四、家務服務。 五、關懷訪視服務。 六、電話問安服務。 七、餐飲服務。
八、緊急救援服務。 九、住家環境改善服務。 十、其他相關之居家式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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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式福利服務 一、保健服務。 二、醫護服務。 三、復健服務。 四、輔具服務。 五、心理諮商服務。 六、日間照顧服務。 七、餐飲服務。 八、家庭托顧服務。 九、教育服務。 十、法律服務。 十一、交通服務。 十二、退休準備服務。 十三、休閒服務。 十四、資訊提供及轉介服務。 十五、其他相關之社區式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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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構式福利服務 一、住宿服務。 二、醫護服務。 三、復健服務。 四、生活照顧服務。 五、膳食服務。 六、緊急送醫服務。 七、社交活動服務。
八、家屬教育服務。 九、日間照顧服務。 十、其他相關之機構式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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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福利機構 主管機關應依老人需要自行或結合民間資源辦理下列老人福利機構: 一、長期照顧機構。 二、安養機構。 三、其他老人福利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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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福利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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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家服務 服務對象 設籍且實際居住本市之65歲以上老人、50-64歲之身心障礙者(領有身心障礙者手冊)或55-64歲之山地原住民,未接受機構收容安置、未聘請外籍看護工或幫傭者、未領有政府提供之其他照顧費用補助,因身心功能受損致日常生活功能需他人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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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家務及日常生活照顧服務:包含換洗衣物之洗濯或修補、服務對象生活起居之環境清潔、家務及文書服務、餐飲服務、陪同或代購生活必需用品、陪同就醫或聯絡醫療機關(構)、其他相關之居家服務。 2、身體照顧服務:包含協助沐浴、穿換衣服、口腔清潔、進食、服藥、翻身、拍背、簡易被動式肢體關節活動、上下床、陪同散步、運動、協助使用日常生活輔具、其他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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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方式:逕至各區公所、衛生所、各區域社會福利服務中心及本府長期照顧管理中各心分站提出申請。
應繳文件: 1.申請書 2.失智症患者並應檢附經公立醫院、或經衛生署評鑑合格之區域級以上之醫院、精神專科醫院診斷為失智症,並載明CDR(Clinical Dementia Rating)評估結果及分數為一分以上之證明文件。〈無則免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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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核方式: 1.經本府長期照顧管理中心各分站初審 2.派員到府評估後由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核定,轉由辦理單位派員到宅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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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長期照顧管理中心 [板橋站(板橋區):2968-3331 雙和站(中和、永和區):2968-3331
三重站(三重、蘆洲、新莊區): 三峽站(樹林、土城、三峽、鶯歌區): 淡水站(淡水、泰山、五股、林口、八里、三芝、石門、金山、萬里區): 深坑站(新店、汐止、烏來、深坑、石碇、坪林、瑞芳、平溪、雙溪、貢寮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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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關懷據點 目的 1、 落實台灣健康社區六星計畫,由在地人提供在地服務,建立社區自主運作模式,以貼近居民生活需求,營造永續成長、健康的社區環境。 2、為提供老人或身心障礙者社區化之預防照護,期以社區營造及社區參與為基本精神,透過在地化之社區照顧,使老人及身心障礙者留在社區生活,並提供家庭照顧者適當的支持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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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關懷據點--目的 3 、 結合照顧管理中心等相關福利資源,提供關懷訪視、電話問安諮詢及轉介服務、餐飲服務、健康促進等多元服務,建立連續性之照顧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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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建立關懷服務個案基本檔冊並隨時更新。 (2) 積極招募志工並結合社區內各項可資運用「愛心人士」之人力資源,共同推動。
辦理方式: (1) 建立關懷服務個案基本檔冊並隨時更新。 (2) 積極招募志工並結合社區內各項可資運用「愛心人士」之人力資源,共同推動。 (3) 排定志工協助關懷中心值班及進行老人、弱勢者關懷訪視工作。 (4) 辦理老人文康休閒活動。 (5) 配合衛生單位或醫療機構推動醫療保健講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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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具 補助對象: 設籍且實際居住新北市年滿65歲以上之老人,並經本府各長期照顧中心分站(以下簡稱長照中心)進行失能評估達認定之失能程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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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補助 (一)新北市政府長期照顧服務申請書。 (二)新北市政府補助失能老人輔具購買【補助申請】檢查表。 (三)申請輪椅、輪椅附件(安全帶、桌板等)、特製輪椅、拐杖(不鏽鋼、鋁製)、助行器、助步車、移位機、手動或電動床、流體壓力床、氣墊床、流體壓力輪椅座墊、輪椅氣墊座(特殊量製座墊或特殊材質坐墊)等項目,需出具專業治療師或本市輔具資源中心3個月內之評估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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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方式 一、採事前申請。 二、申請窗口:備齊申請補助應備之文件,送本市各區公所、衛生所、輔具資源中心、長照中心申請。
三、各窗口受案後送長照中心進行失能評估,經本府核定補助項目後始可購置輔具。 四、購置輔具:獲核定補助者應於3個月內完成輔具購置並申請撥款。 並通知長照中心完成施工後評估;於施工後3個月內申請撥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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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撥款 備齊申請撥款應備之文件,送本市各區公所、輔具資源中心、長照中心各分站初審後送本府申領補助費用,經審核合格後進行撥款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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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手冊 服務對象: 1、 設籍於本市者。 2、 具有「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三條第一項及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行政院衛生署〉所定身心障礙等級之情形(共有十六類,分別為:視覺障礙者、聽覺機能障礙者、平衡機能障礙者、聲音機能或語言機能障礙者、肢體障礙者、智能障礙者、重要器官失去功能者、顏面損傷者、植物人、失智症者、自閉症者、慢性精神病患者、多重障礙者、頑性(難治型)癲癇症者、染色體異常、先天代謝異常、其他先天缺陷、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因罕見疾病而致身心功能障礙者、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之障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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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流程: 1、須先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社會課提出申請,發給「身心障礙者鑑定表」
2、後至指定之鑑定醫療機構辦理鑑定,經鑑定符合行政院衛生署所定「身心障礙等級」者,由社會局製發身心障礙手冊。 3、植物人或癱瘓在床無法自行至醫療機構辦理鑑定者,由衛生主管機關請鑑定醫療機構指派醫師前往辦理到宅鑑定。 4、身心障礙等級標準及臺灣地區身心障礙鑑定指定醫療機構名冊 新增資料夾 (6)\各縣市身心障礙鑑定醫院名冊.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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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備文件: 1、 戶口名簿影本一份或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印章。 2、 6個月內一吋照片三張 3、 受委託申請者應檢具委託申請書
申請方式: 1.檢附應備文件至戶籍地區公所領取1份身心障礙鑑定表 2.至合格指定醫療院所申請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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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入戶 補助對象:設籍本市且符合下列條件者 1.家庭總收入分配全家人口平均每人每月低於最低生活費(102年即11,832元)。
2. 全家人口之現金(含存款本金、利息)、有價證券及投資合計金額每人每年未超過75,000元。 3.全家人口之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合計金額未超過3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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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入戶生活費補助 一款低收入戶:戶內每人每月發給生活費新臺11,500元。
二款低收入戶:每戶每月補助生活費新臺幣5,900元,另戶內兒童每人每月發給新臺幣2,600元。 列冊低收入戶為身心障礙者,輕度者,每人每月補助新臺幣4,700元、中重度以上者,每人每月補助新臺幣8,200元;若為年滿65歲以上老人者,每人每月補助新臺幣7,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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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低收入戶 補助對象:設籍本市且符合下列條件者 1.家庭總收入分配全家人口平均每人每月低於最低生活費1.5倍(102年即17,748元)。
2.全家人口之現金(含存款本金、利息)、有價證券及投資合計金額每人每年未超過11萬2,500元。 3.全家人口之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合計金額未超過52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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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入戶生活費補助 1.列冊中收入戶為身心障礙者,輕度者,每人每月補助新臺幣3,500元、中重度以上者,每人每補助新臺幣4,700元。若為年滿65歲以上老人者,每人每月補助新臺幣3600元。 2.補助全民健保自付保險費二分之一。 新增資料夾 (6)\福利法--家庭成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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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地點: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或社會人文課提出申請。
應備證件: 一、全戶戶籍謄本 二、全戶之財稅資料 三、全戶最近1年郵局存簿內頁明細資料。 四、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五、視實際需要檢附其他相關證件:包括學生證國中生及國中以上影本、最近3個月內醫院診斷書、服役(刑)證明、房屋租賃契約書、失蹤滿6個月證明等。 六、調查表、切結書、郵局追繳同意書、委託書。 申請地點: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或社會人文課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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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 照顧者: 一、受照顧者須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二、受照顧者未接受機構收容安置、居家服務、未僱用看護(傭)、未領有政府提供之日間照顧服務補助或其他照顧服務補助。 三、受照顧者失能程度經本府委託之評估單位人員作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評估為重度以上,且實際由家人照顧。 四、實際居住於戶籍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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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 補助對象:被照顧者
(一)年滿十六歲,未滿六十五歲,且無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三之第一款至第三款、第六款及第七款規定之情事。 (二)屬下列情形之一者: 1.同為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應計算家庭總收入全家人口之成員。 2.出嫁之女兒或子為他人贅夫者及其配偶。 3.受照顧者二親等以內之直系血親卑親屬。 (三)未從事全時工作,且實際居住於本市。 (四)與受照顧者設籍及實際居住於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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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備文件 一、新北市○○區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申請表 二、新北市政府長期照顧服務申請書。 三、照顧者與受照顧者全戶戶口名簿影 四、照顧者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五、身心障礙手冊(免評估者檢附)。 六、受照顧者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之證明(由公所自行開立民眾免檢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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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方式 : 1.至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提出申請,送府審核。 2.經本府長期照顧管理中心各分站之評估人員作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ADL)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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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聆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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