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esentation is loading. Please wait.

Presentation is loading. Please wait.

第四章 總統 第一節 總統的地位與性質 第二節 總統府的組織 第三節 總統的職權 第四節 總統選舉與任職.

Similar presentations


Presentation on theme: "第四章 總統 第一節 總統的地位與性質 第二節 總統府的組織 第三節 總統的職權 第四節 總統選舉與任職."— 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第四章 總統 第一節 總統的地位與性質 第二節 總統府的組織 第三節 總統的職權 第四節 總統選舉與任職

2 第一節 總統的地位與性質 一、總統制 總統制的總統與國會議員分別由人民直接選舉產生,各有一定任期與職權,分別向選民負責。
總統為國家實權元首,掌有對內、對外的行政實權。 國會代表選民監督總統施政,但總統不能解散國會。 分權制度下,行政、立法、司法各自獨立,以保持相互制衡作用。 美國為總統制代表 當今美國總統喬治.布希 圖:維基百科

3 美國總統制 選舉 立法:國會 同意 任命 選民與民眾 憲法 選舉 行政:總統 任命 任命 司法 同意任命 眾議院〈435人〉
參議院〈100人〉 同意 任命 選民與民眾 憲法 選舉 行政:總統 任命 各部門 任命 各獨立機關與 委員會 聯邦最高法院 司法 上訴法院 同意任命 地區法院

4 二、內閣制 源於英國,目前許多先進的民主國家大多採行內閣制, 特徵為虛位元首,總理或首相由多數黨的黨魁擔任,
行政權屬內閣、立法權屬國會,內閣向國會負責,總理或首相可解散國會,重新改選訴諸民意。 國會有質詢權和對內閣提出不信任權,若通過,首相需率內閣總辭,並敦請元首解散國會,重新改選。 英國當今首相戈登.布朗 圖:維基百科

5 英國內閣制 下院〈650〉 多數黨 反對黨 民選區 王權 首相 內閣 上院〈900±〉 任命 選舉〈五年〉 監督 任命 任命 監督 提名
多數黨 反對黨 民選區 王權 首相 內閣 提名 提名 任命 法院〈終身職〉

6 三、雙首長制 兼具總統制與內閣制特色的混合行政雙首長制,採行此制度的國家以法國第五共和(1958年至今)為典型代表。
「雙首長制」的特徵是國家有兩位實權首長, 總統─全民直選,對人民負責,為國家元首,是權力的核心。 總統任命的總理及其內閣則擁有行政權,負責指揮政府行動,主管一般行政及內政、教育、經濟等事務。 當總統與國會中的多數黨為同一政黨時─傾向「總統制」 若不屬於同一政黨則偏向「內閣制」此時須由國會多數黨組閣,形成左右共治。 (周繼祥,2005)

7 法國當今總統 尼古拉.薩科齊 法國當今總理 弗朗索瓦·菲永 圖:維基百科

8 法國雙首長制 人民 總統 內閣總理 國民議會 5年,直接選舉 小選區 參議院 9年,間接選舉 3年改三分之一 選舉 分離:閣員不得兼任議員
解散國會 負責:內閣對國會負責 列席、質詢 選舉 總統 內閣總理 任命

9 四、我國的政府型態 立憲精神而言─偏向內閣制 但經過多次修憲之後,總統改由人民直接選舉, 總統應負之政治責任和權力相對提高,
總統任命行政院長不須再經立法院同意, 總統只須向人民負責,不須向國會負責, 此模式似乎與總統制相仿,但實際運作卻出現許多制度上的缺失。

10 (一)類似內閣制的規定 憲法明定─ 行政院為最高行政機關(53條) 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任(57條) 總統依法公布法律,發布命令,
須經行政院院長之副署,或行政院院長及 有關部會首長之副署(37條) 均類似內閣制的屬性

11 類似內閣制的問題 2000年雖政黨輪替,但只是總統的政黨屬性更換,立院卻由在野黨掌握多數。
表面上總統雖掌握大權,實際上並無真正的執行權力,不管對內或對外施政,尤其是預算全受制於立法院。 行政與立法之間的關係似乎偏向內閣制,卻又缺乏內閣制應有的制衡設計,總統施政需透過行政院,行政院卻受立院監督且須向立院負責,以致陷入政治僵局。 (林有土,2005)

12 (二)類似總統制的規定 憲法賦予總統統率三軍、締約、媾和等實權外, 第三次修憲將總統選舉改為公民直選, 第四次修憲加入總統直接任命行政院長,
不須經立法院同意, 均具有總統制的色彩。

13 類似總統制的問題 總統也有權解散國會, 總統任命閣揆雖不須經立院同意, 但閣揆卻又需接受立法院質詢, 且立法院可對閣揆提出不信任案,
這與總統制的體制不符。

14 結論 一般學者均稱我國的制度屬於雙首長制, 一是憲法上規定的最高行政機關─ 行政院的首長 一是由公民直接選舉出來,掌握國家大政方針─ 總統

15 第二節 總統府的組織 戰略顧問 幕僚機關 直屬單位 資政、國策顧問 國家安全會議

16 第三節 總統的職權 一、元首角色的職權 代表國家權 統率三軍權 調和院際爭執權

17 一、元首角色的職權 (一)代表國家權 總統具有崇高的地位,以國家元首角色代表國家。 依憲法第35條規定:
「總統為國家元首,對外代表中華民國。」 圖:

18 (二)統率三軍權 需要總統做最後決策。 依憲法第36條規定:「總統統率全國陸海空軍。」 是為總統最高統帥權,包含軍政權及軍令權在內。
國防法第9條規定: 「總統為決定國家安全有關之國防大政方針,或為因應國防重大緊急情勢,得加開國家安全會議。」 明確指出國家安全與國防大政方針 需要總統做最後決策。 圖:

19 (三)調和院際爭執權 我國憲法第44條規定: 「總統對於院與院間之爭執,除憲法有規定者外,得召開有關各院院長會商解決之。」

20 二、行政職權 宣布戒嚴權 發布命令權 發布 緊急命令權 締結條約及 宣戰媾和權 解散立法院權

21 三、行政職權 (一)發布命令權 法律生效最後一道手續是公布。 依憲法第37條規定:
「總統依法公布法律,發布命令,須經行政院院長副署,或行政院院長及有關部會首長之副署。」

22 發布命令權 86年第四次增修條文第2條第二項規定:
「總統發布行政院院長與依憲法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之任免命令及解散立法院之命令,無須行政院院長之副署,不適用憲法第37條之規定。」

23 (二)締結條約及宣戰媾和權 憲法第38條規定: 「總統依本憲法之規定,行使締結條約及宣戰媾和之權。」
所謂依本憲法之規定,指總統代表行之締結條約案、宣戰案及媾和案─ 先後經行政院會議及立法院之議決(憲法第58、63條)後作決策,亦即必須整合行政與立法機關的意見 因締結條約、宣戰、媾和實為國之大事,必須力求周延與慎重。 圖:

24 (三)宣布戒嚴權 戒嚴─指國家在面對國家安全受到威脅時,
如戰爭或叛亂時,為了能確保國家的安全與社會的安定,在全國地區或局部地區域,實施軍事管制。 因此必須對人民的自由權依狀況予以限制。

25 立法院同意通過後,總統才能宣布。 宣布戒嚴權 我國憲法第39條規定:
「總統依法宣布戒嚴,但須經立法院之通過或追認。立法院認為必要時,得決議移請總統戒嚴。」 爲兼顧國家安全與人民的權益,依據我國憲法第58條及63條規定,必須經行政院會議議決, 立法院同意通過後,總統才能宣布。

26 (四)發布緊急命令權 發布緊急命令─主要是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重大變故 亦即為維護國家安全所作之緊急作為,
但仍需獲得立法院之追認。

27 83年第三次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3項規定: 「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不受憲法第43條之限制。 但須於發布命令後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28 憲法與增修條文關於緊急命令之比較 憲法第43條 增修條文第二條 事由 國家遇有天然災害、癘疫或國家財政經濟上有重大變故,須為急速處分時 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重大變故 時機 立法院休會期間 無立法院休會期間之規定 程序 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依緊急命令法,發布緊急命令 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 追認 發布命令一個月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須於發布命令後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29 (五)解散立法院權 總統解散立法院,以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長的不信任案為先決要件,亦即屬於有條件的被動解散。
同時須在不信任案通過後十日內諮詢立法院院長,為法定必經程序,不過總統可以為之,並不表示總統一定為之,其最後決定權,仍然是操之於總統。 此外,總統不能在戒嚴或緊急命令生效期間,來解散立法院,旨在維護政局的穩定性。 圖:

30 三、立法職權 公布法律權 覆議核可權

31 (一)公布法律權 總統公布之法律。」 民主國家中法律為立法機關制定後,必須經由總統署名公布,始完成法定之程序而發生效力。
所謂法律,依據我國憲法第170條規定: 「本憲法所稱之法律,謂經立法院通過, 總統公布之法律。」 對於已完成立法程序之法律者,除行政院要求覆議的法案外,總統無拒絕公布法律之權, 應於收到相關法律案後10日內公布之。 圖:

32 (二)覆議核可權 86年第四次增修條文第3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 「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
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 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 此即表示總統對行政院移請立法院覆議案有核可權。

33 四、司法職權 憲法第40條規定: 「總統依法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之權。」 此即所謂總統赦免權。 國際特赦組織

34 行使大赦權─必須由行政院會議決議及須經立法院通過,
才可以實施。 行使特赦、減刑及復權─得命令行政院轉令主管部門審議。 但是全國性之減刑,因為減刑的效力普遍,得依大赦規定辦理。 赦免權攸關社會公平正義與司法尊嚴, 因此必須格外謹慎,否則將造成反效果。

35 五、人事權 任免官員權 提名權 授與榮典權

36 (一)提名權 五、人事權 人數 任期 產生方式 司法院長 大法官 15人 8年 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 考試委員 19人 6年 監察委員 29人
審計長 1人

37 (二)任免官員權 憲法第41條規定: 「總統依法任免文武官員。」 總統任命行政院長,總統府內人員,如總統府秘書長、
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資政、顧問等, 圖:

38 並非所有的文武官皆為總統自行任命, 下列官員須依憲法及相關法律規範。 1.需經立法院同意者: 如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大法官;如考試院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監察院院長、副院長、監察委員、審計長。 2. 任命行政院院長提名之人員 依據現行憲法第56條規定:「行政院副院長,各部會首長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39 (三)授與榮典權 我國憲法第42條規定: 「總統依法授與榮典。」 國家元首為表彰對國家、社會有卓越貢獻及特殊表現者,
可依法授與勳章、獎狀、獎章等榮典,以示獎勵與褒揚。 圖:

40 第四節 總統選舉與任職 一、總統選舉制度 我國憲法依據國父五權憲法所設計 考量中國大陸幅員遼闊,人口眾多,若實行普選,
會產生諸多困難。因此,憲法27條規定: 總統、副總統由國民大會選舉之, 亦即採用所謂「間接選舉制度」的方式選舉總統、副總統。 美國的選舉制度係採用由選舉人團選出總統

41 選舉人團 美國總統不是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而是由選舉人團 選舉產生。選舉人團的產生是大選年各州於11月第一個 星期二,選舉總統選舉人代表。其名額與各洲國會議員兩院相等,參議員(100名)、眾議員(435名)、華盛頓特區代表(3名)的共538張 總統候選人獲得選舉人票的一半以上(270張以上)即可當選。其計算方式是採各州「贏者全拿的方式」,因此大州常成為決勝的關鍵。

42 一、總統選舉制度 民國81年第二次修憲時,為了因應時代的變遷與政治現實,,將總統、副總統之產生方式,修訂為
「總統、副總統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人民選舉之。自中華民國85年第九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實施」 (憲法增修條文第12條第一項) 我國從85年第九任總統、副總統之選舉均採「直接選舉」的方式由人民選出總統、副總統。 圖:

43 二、總統選舉人之資格 我國憲法第45條規定: 「總統、副總統之被選舉資格為中華民國國民 滿四十歲者,得候選為總統、副總統。」
依據我國「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20條規定: 「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繼續居住四個月以上且增設 籍十五年以上之選舉人,年滿四十歲,得申請登記 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

44 三、總統之任職 依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58條規定: 「總統、副總統當選人,應於現任總統、副總統任滿之日就職。
重行選舉或重行投票之當選人,未能於現任總統、副總統任滿之日就職者,其任期仍應自該日起算。」 第八任總統就職 圖:

45 四、總統的罷免、彈劾與保障 (一) 罷免 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時,即為通過。」 94年增修條文第2條第9項定:
「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後提出, 並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票, 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時,即為通過。」 圖:

46 (二)彈劾 依據94年增修條文第2條第10項定: 「立法院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經憲法法庭判決成立時,被彈劾人應即解職。」 圖:

47 (三)保障 我國憲法第52條規定: 「總統除犯內亂或外患罪外,非經罷免或 解職,不受刑事上之訴究。」


Download ppt "第四章 總統 第一節 總統的地位與性質 第二節 總統府的組織 第三節 總統的職權 第四節 總統選舉與任職."

Similar presentations


Ads by Goog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