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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新增租稅優惠介紹 (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及智慧財產權讓與所得之減免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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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小企業新增租稅優惠介紹 (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及智慧財產權讓與所得之減免規定)
報告人:黃國文

2 1.前言 2.中小企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3.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 4.中小企業智慧財產權讓與所得減免
大綱 1.前言 2.中小企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3.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 4.中小企業智慧財產權讓與所得減免 1

3 1 3 前言 103年財政健全方案-回饋稅制之配套措施 增加就業 鼓勵研發 2

4 前言 修正中小企業發展條例-103年6月4日修正公布 1.修正條文:第35(研發投抵)、40條(實施期間)
2.增訂條文:第35-1條(智財權讓與減免)       第36-2條(增僱員工薪資加成減除)       第36-3條(雙重優惠之禁止) 3

5 前言 第35條: 研發投資抵減 第35條-1: 智慧財產權讓與所得減免 第36條-2: 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 第40條:
租稅減免實施條文 施行期間 注意事項 第35條: 研發投資抵減 第35條-1: 智慧財產權讓與所得減免 第36條-2: 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 第40條: 第35條、第35條-1、第36條-2條文施行期間自103年5月20日起10年止 第36條-3: 產業創新條例中如有與本條例相同性質之租稅優惠,中小企業僅得擇一適用 4

6 中小企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5條 研發支出投資抵減稅額優惠 修正前 修正後 規定
研究發展、實驗費用,准在當年度課稅所得內減除 研究發展之支出,得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效果 認列費用 認列費用+費用按比例抵減應納稅額 5

7 適用主體及資格(§4) 中小企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最近三年未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 1.公司登記
2.中小企業認   定標準第2  條所定基準 最近三年未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 6

8 中小企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中小企業認定標準§2 本標準所稱中小企業,指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並合於下列基準: 7

9 X 中小企業認定標準§6 中小企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同中小企業:
一、中小企業經輔導擴充後,其規模超過第二條所定基   準者,自擴充之日 起,二年內視同中小企業。 二、中小企業經輔導合併後,其規模超過第二條所定基   準者,自合併之日 起,三年內視同中小企業。 三、輔導機關、輔導體系或相關機構辦理中小企業行業   集中輔導,其中部 分企業超過第二條所定基準者,   輔導機關、輔導體系或相關機構認為 有併同輔導之   必要時,在集中輔導期間內,視同中小企業。 8

10 中小企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創新程度:一定創新程度(§2) 9

11 中小企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研發活動態樣(§3): 10

12 研究發展單位(§5): 中小企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1.具形式及實質專責研發單位: 專責從事研究發展活動之單位
 專責從事研究發展活動之單位 2.具實質研發單位:  (1)無研發單位 (2)非研發單位之全職研發人員  (3)確有從事研究發展活動  (4)明確區分研發支出及非研發支出 (5)檢附證明文件  (6)公司登記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核實認定 11

13 中小企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計算研發抵減之費用(§5): 12

14 中小企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自主研發能力(§6): 國內醫藥研發服務業者,其受託從事研究發展支出,不得再適用投資抵減 13

15 中小企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認定 (§7): 國外大專院校、研究機構或及其專任教師、研究人員之費用
與國內、外公司共同研發之費用 1.專用技術 2.專業性或特殊性  資料庫、軟體式  及系統之費用 14

16 中小企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研發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要件(§8): 15

17 中小企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抵減率及抵減方式(§ 9): 16

18 中小企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申報書填報-新增租減附冊第15-3頁 17

19 中小企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申報書填報-損益及稅額計算表第1頁第95欄 18

20 中小企業發展條例及產業創新條例之研發支出適用投資抵減之差異
中小企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中小企業發展條例及產業創新條例之研發支出適用投資抵減之差異 19

21 中小企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研究發展活動及研究發展支出之 審查程序(§7、§12、§13)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12)
研發程度(§2) 研發態樣(§3) 稅捐稽 徵機關(§13) 研發支出(§5、§6) (含專案認定之費用) 研發投資抵減租稅優惠 主體及資格(§4) 專案認定項目(§7) 實質研發單位(§5) 投資抵減稅額(§9) 20

22 中小企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研究發展活動及研究發展支出之 審查程序(§7、§12) 雙軌審查制度/多階段行政處分 21

23 中小企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研究發展活動及研究發展支出之 審查程序(§12) 雙軌審查制度/多階段行政處分 22

24 中小企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研究發展活動及研究發展支出之 審查程序(§7) 雙軌審查制度/多階段行政處分
一、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認研究發展活動: 專用技術及與國內、外公司共同研究發展之支出逾期申請者: 得於費用之攤折或分攤年限內依前條規定期限提出 經核准者其尚未攤折或分攤之支出自提出申請之前一年度起適用 以今年會計年度採曆年制之公司於104年6月2日提出專用技術(103    年1月1日購買500,000元,分5年攤銷)之專案認定為例: 年度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未攤折 100,000 申請期 5年的研發計畫 ~ ~ ~ ~ ~ 103年原得認定100,000元,因逾期申請,於105年申請核准者仍得認100,000元並於104年度抵減,最晚得於108年申請核准並於107年度抵減 23

25 中小企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研究發展活動及研究發展支出之 審查程序(§13) 雙軌審查制度/多階段行政處分 24

26 中小企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25

27 中小企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6條-3: 產業創新條例中如有與本條例相同性質之租稅優惠, 中小企業僅得擇一適用。
26

28 無 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 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6條-2 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優惠 修正前 修正後
符合要件,得就其每年增僱本國籍員工所支付薪資金額之百分之一百三十限度內,自其增僱當年 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 規定 效果 [本國籍員工可享增僱租稅優惠起之薪資支出金額合計-政府補助款 ]×30%,額外自當年度純益額 減除。 27

29 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 適用主體及啓動條件(§2) §2I:主體 1.公司或商業登記
2.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2條所定基準(不包括小規  模營利事業) §2II及II: 本辦法所稱經濟景氣指數達一定情形,指行政院主計總處按月發布之失業率連續六個月高於一定數值,且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公告者。 前項經濟景氣指數達一定情形,中央主管機關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應每二年檢討調整之。 28

30 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 啓動條件及適用期間(§3、§9 、10) 29

31 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 經濟景氣指數公告 30

32 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 符合資格 積極資格(§4) 6大要件 消極資格(§5) 切結書聲明 無7大情形 31

33 中小企業無前項規定情形,應以切結書聲明之。
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 消極資格(§5) 情形 理由 一、提供之增僱工作機會,位於中華民國境外。 保障中華民國中小企業 二、提供之增僱工作機會,係屬部分工時或定期契約之性質。 非長期性、固定性僱員 三、屬經營舞廳、舞場、酒家、酒吧、特種咖啡茶室之行業或人力派遣服 務業。 違反善良風俗或難以保障穩定工作 四、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恢復往來,或於最近3年內有欠繳已確定應納稅捐情事。 信用不良 五、收購他企業之營業或財產而增僱員工,或屬公司法第369條-1所稱關係企業間人員流動之情形。 非實質增僱 六、增僱行為違反民法第184條、公平交易法第19條(現為第20條)第3款、第5款、第24條或營業秘密法第10條規定,經主管機關處分確定或 司法機關判決確定。 惡意挖角行為 七、最近3年內違反環境保護、勞工、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 ,經主管機關處分確定或司法機關判決確定。 違反環保、勞工及食安法規 中小企業無前項規定情形,應以切結書聲明之。 32

34 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 符合要件-積極資格(§4) 33

35 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 符合要件-積極資格(§4) 34

36 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 符合要件-積極資格(§4) 35

37 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 符合要件-積極資格(§4) 36

38 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 符合要件-積極資格(§4) 37

39 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 符合要件-積極資格(§4) 38

40 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 符合要件-積極資格(§4) A:本年度勞工保險平均月投保人數 :6人
資格要件(§4)   四.年度僱用員工數比較 增僱滿1年(人數計算無條件捨去) 1~4月 5~9月 10~12月 全年加總 勞工保險平均月投保人數 本年度 5 6 8 74 前一年度 3 36 A:本年度勞工保險平均月投保人數 :6人 B:前一年度勞工保險平均月投保人數:3人 A>B=6>3 39

41 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 符合要件-積極資格(§4) 資格要件(§4) 四.經常僱用員工數比較:自行擇定經常增僱前後月份
  四.經常僱用員工數比較:自行擇定經常增僱前後月份 增僱滿1年(人數計算無條件捨去) 1~4月 5~9月 10~12月 全年加總 勞工保險平均月投保人數 本年度 5 6 8 74 前一年度 60 C:增僱前經常僱用員工數1~9月,人數加總50人(5人x4個月+6人   x5個月),增僱前經常僱用員工平均人數(A):5人(50人/9個月) D:增僱後經常僱用員工數10~12月,人數加總24人(8人x3個月),增   僱後經常僱用員工平均人數(B):8人 D>C=8>5 40

42 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 符合要件-積極資格(§4) 基準僱用比例 增僱未滿1年按比例,不滿1個月,以1個月計算 41

43 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 符合要件-積極資格(§4) 42

44 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 符合要件-積極資格(§4) 43

45 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 符合要件-積極資格(§4) 44

46 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 符合要件-積極資格(§4) 45

47 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 符合要件-積極資格(§4) 46

48 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 申請優惠程序(§6) 47

49 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 48

50 中小企業 研發投抵V.S增僱薪資加成減除 中小企業 研發投抵 增僱薪資加成減除 違反食安等 稅稽法§48II: 停止並追回優惠
虛報研發支出 研發投抵辦法§15: 依所得稅處罰 所得稅法§100-2 超限按日加息: 1年為限,不超過NT1,500元不計息 三年內移作他用 研發投抵辦法§14: 補稅及加息(不適用所得稅法§100-2) 49

51 雙重租稅優惠擇一適用 50

52 中小企業智慧財產權讓與所得減免 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5條-1:緩課
為促進創新研發成果之流通及應用,中小企業以其享有所有權之智慧財產 權,讓與非屬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所取得之新發行股票,免予計入該 企業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個人以其享有所有權之智慧財產權,讓與非屬上市、上櫃或興櫃之公司時 ,該個人所得之新發行股票,免予計入其當年度綜合所得額課稅。 前二項股票於實際轉讓、贈與或作為遺產分配時,應將全部轉讓價格,或 贈與、遺產分配時之時價作為該轉讓、贈與或遺產分配年度之收益,並於 扣除取得前開股票之相關而尚未認列之費用或成本後,申報課徵所得稅。 前項股票發行公司於辦理前項規定之股票移轉過戶手續時,應於移轉過戶 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發行公司依前項規定應 申報而未依限申報、未據實申報或未依限填發規定格式之憑單者,除依限 責令補申報及填發憑單外,並按該股票轉讓金額處百分之二十之罰鍰。 中小企業或個人計算第二項及第三項所得時,如無法提出取得成本之證明 時,得以其轉讓價格百分之三十計算該股票之取得成本。 51

53 中小企業智慧財產權讓與所得減免 經濟部1031202經企字第10304605790號令
核釋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5條之1第1項及第2項所稱「智慧財產權」 為促進個人或中小企業創新研發成果相關智慧財產的流通與應用,誘發智慧財產權人積極轉讓權利以協助我國產業提升產品質量、技術創新與服務內容的量能;同時,鼓勵我國中小企業導入外部資源強化自身創新研發的動力,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五條之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所稱「智慧財產權」,係指由人類精神活動之成果所產生財產上價值,並由法律所創設之權利者(現行包含但不限於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營業秘密、積體電路電路布局權與植物品種權等)。同時,為符合時代保護所需,日後透過法律創設保護之相關智慧財產權,亦屬之。 52

54 中小企業智慧財產權讓與所得減免 財政部1040311新聞稿節錄-北區
讓與智慧財產權之所得課稅規定 以技術等無形資產作價抵充出資股款者,該無形資產抵充出資股款之金額超過其取得成本部分,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係屬財產交易所得;嗣後股票轉讓時,其所得應屬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之證券交易所得,此為技術作價入股核課所得稅之原則性規定。 有關「讓與」之界定,按著作權法第36條規定,著作財產權得讓與他人,著作財產權之受讓人,在其受讓範圍內,取得著作財產權。同法第37條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考量智慧財產權受讓方式多樣化,包含讓與、授權或繼承等態樣,且各行為態樣法律效果均有不同,基於條文意旨及租稅法律主義,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5條之1第1項及第2項所稱「讓與」,尚不包括「授權」。 53

55 中小企業智慧財產權讓與所得減免 租減附用第20頁:受讓公司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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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報告完畢 謝謝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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