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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政府社會處 報告人:社工督導—林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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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彰化縣政府社會處 報告人:社工督導—林淑卿
教育人員兒少保護工作的角色 彰化縣政府社會處 報告人:社工督導—林淑卿

2 大綱 壹、前言 貳、兒童及少年保護Q&A 叁、結語 為什麼教育人員是兒少保護網絡的一員? 目前政府在兒少保護領域有什麼法律規定?
辨識指標─我如何判斷學生可能需要公權力介入的保護? 通報流程─我該如何通報? 調查程序─通報後,學生可能會遇到什麼情況? 安置措施─孩子一定會被帶走嗎? 資源聯繫 叁、結語

3 前言 世上有許多事可以等待 但孩子是不能等的 他的骨在長 他的血在生 他的意識在形成 我們對他的一切不能答以「明天」 他的名字是「今天」
他的骨在長 他的血在生 他的意識在形成 我們對他的一切不能答以「明天」 他的名字是「今天」 智利詩人Gabriela Mistral

4 為什麼教育人員 是兒少保護網絡的一員? 關係最密切的成員-在兒童、少年成長階段,家庭及學校是其社會化時間最長的學習場域,父母與師長是兒童、少年關係最密切的成員。 各縣市執行兒少保護概況的統計數據-身體虐待、精神虐待與疏忽是兒童、少年最常面臨需要公權力介入處遇的類型,而對其暴力相向、漠視疏忽等行為的加害者近八成卻是(養)父母,在兒童、少年自行處理能力、資源可近性相對不足的情況下,師長可說是主動發現、協助他們的重要他人,也是保護網絡中的重要成員。

5 為什麼教育人員 是兒少保護網絡的一員? 兒少保護的相關法律規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家庭暴力防治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等,皆賦予老師「責任通報」的義務。 教師須具備辨識兒童少年的意外事故或是身體上的傷害與疾病、學生行為指標及家庭環境之辨識能力。 以利於知悉時限內通報兒童少年保護案件,即時維護學生之人身安全。

6 為什麼教育人員 是兒少保護網絡的一員? 保護概念從殘補式的事後補救轉換為防患未然的思維-兒少保護範圍擴及高風險家庭,如家中成人時常劇烈爭執、互毆、揚言報復、無婚姻關係且頻換同居人、兒童乏人照顧、疏忽、家中成人罹患精神疾病、或酒癮藥癮,並未就醫或未持續就醫等。 期待與責任-若每位教師均能細心觀察、關心、瞭解、發現與通報,可以提早發現兒少的生存困境,使公權力及早協助進而免除不幸事件發生,使國家未來的主人翁在安全、健全的環境中成長。

7 目前政府在兒少保護 領域有什麼法律規定?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家庭暴力防治法: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少年事件處理法: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推動高風險家庭關懷輔導處遇實施計畫:

8 兒童及少年保護Q&A 辨識指標─我如何判斷學生可能需要公權力介入的保護? 通報流程─我該如何通報?
調查程序─通報後,學生可能會遇到什麼情況? 安置措施─孩子一定會被帶走嗎? 資源聯繫

9 辨識指標 Q:管教與家庭暴力的不同? A:孩童出生後,家庭是他們學習各項規範、知識的社會化場所,在學習過程中,難免會犯錯,需要父母、家長的管教與指導,配合孩童的認知發展、生理成熟階段,予以適切、適性的規範教育。Piaget的認知發展學習論,父母的管教應順應子女的認知發展順序,有利於他們的發展及適應未來的社會。Gesell的發展成熟論認為父母在管教時,應尊重及瞭解生理上的成熟度及天生的個別差異,引導並提供適時的協助(謝智玲,2007)。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家庭暴力係指家庭成員間的暴力相向行為,有對肢體、性、或情緒的虐待。自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家庭暴力不再是家務事,而是公權力可以介入處置的領域。

10 辨識指標 Q:身體暴力/虐待的定義、面向為何?
A:係指有責任照顧兒童少年者,非基於意外的行為,本人或准許他人施加在兒童少年身體上的傷害,而造成18歲以下兒童、青少年身體上的傷痕、骨折、內傷或灼傷等傷害、身體器官功能受損,或是死亡;讓其處於可能發生前述傷害的環境中;過度或不符其年齡、不適合情境的管教或懲罰。可能情形如下: 皮膚傷害―瘀/挫傷 皮膚傷害―燒燙傷 皮膚傷害―咬傷 顏面傷害 頭部傷害―導致兒虐後遺症和死亡最常見的原因

11 辨識指標 Q:精神虐待的定義、面向為何? A:係指有責任照顧兒童少年者,非基於意外的行為,本人或准許他人持續或嚴重對兒童少年排斥貶損、隔離、威脅、恐嚇、忽視或拒絕給予、誘導墮落的狀況、或持續對兒少有不合情理的差別對待、或兒少目睹家庭暴力,使其心生恐懼、產生內在壓力,影響其身體發育,或不利於其行為或情緒發展。

12 辨識指標 Q:疏忽的定義、面向為何? A:係指有責任照顧兒童少年者,因無知、無意有意不加注意,本人或准許他人怠忽執行對於18歲以下兒童、青少年應盡的職責,使兒童、青少年的健康或幸福受到傷害或威脅的一種不作為行為。

13 辨識指標 Q:性侵害的定義、面向、辨識指標為何?
A:性侵害定義依據刑法第十六章規定是指犯「妨害性自主罪」: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進行性交、猥褻行為;利用患有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的男女、或對未滿16歲的男女為強制性交、強制猥褻者,加重處罰。 兒童、少年若遭受強制性交、猥褻行為,可能會有以下行為表現:

14 辨識指標 Q:性侵害的定義、面向、辨識指標為何? 身體指標 行為表徵 長期肚子痛。遺屎遺尿。 不能安眠、做惡夢。
飲食習慣改變,如沒有食慾或暴飲暴食。 抱怨身體不舒服或疼痛等。 行為表徵 上課無法專心、精神恍惚、成績突然退步。 不願意換衣服,幼童如廁時不願旁人協助。 不願意參加體能活動。行為極端改變,如行為退化或攻擊性極高。 對性有不尋常的興趣或知識。拒絕與人來往、不信任他人。 害怕某人或抗拒與某人獨處。對被觸摸的反應激烈。 有自我毀傷的行為,如割手腕、自殺。

15 辨識指標 Q:判斷孩子是否遭受傷害? 無法解釋之傷痕︰身體虐待的可見跡象包括無法解釋的、不規則的、呈現器具形狀的燒傷或瘀痕,或者不易受傷的地方卻常出現傷痕,如大腿內側、手臂內側、頭部、脖子等,你可能會聽到一些解釋孩子怎麼受傷但毫無說服力的理由。 傷痕重疊:孩子身上常有淤清、傷口等,淤清部份可由淤清的顏色進行判斷,如果孩子身上有青、深綠、深紫、淡黃等不同顏色之淤清痕跡,孩子則可能有長期受虐的跡象。

16 辨識指標 Q:判斷孩子是否遭受傷害? 缺乏照顧及衛生不佳︰受虐或被疏忽的孩子可能顯得缺乏照顧、看起來不乾淨,頭髮、衣服或身體總是骯髒不堪,或穿著不合時節的服裝。 行為模式改變︰受虐可能導致孩子多項行為模式改變,受虐孩子時常會出現懼怕、焦慮、沮喪、退縮、精神不濟或是具有過度侵略性行為。 害怕回家︰正在經歷受虐的孩子,可能在放學回家或是必須要跟著虐待者走的時候,表現出恐懼或焦慮。

17 辨識指標 Q:判斷孩子是否遭受傷害? 退化性行為︰受虐孩子可能展現不符合年紀的行為,像是較大的孩子吸吮拇指、尿床、或怕黑。
不當性行為︰受到性虐待的孩子可能展現過度具有性愛暗示的行為、使用露骨的性語言。 

18 辨識指標 Q:判斷孩子是否遭受傷害? 舉例來說,有一位老師分享,曾輔導一個孩子,輔導過程中詢問孩子與叔叔一起去工作,工資如何計算?打工所得是叔叔拿走或是叔叔會給她?這孩子回答說︰「我跟叔叔不用計較得太清楚,叔叔的錢就是我的錢。」從這句話當中,判斷這是不合常理的,因此追查下去,發現這名孩子與叔叔間有不倫關係。 其實從孩子的身體、行為、口語表達、肢體語言等,皆可判斷孩子是否遭到侵害,只要我們多一些用心,留意觀察孩子不尋常的表現及改變,都能幫助孩子遠離侵害。  

19 辨識指標 案例 女童拔髮自殘 揪出阿姨阿伯獸行 中國時報 2011/07/30
中國時報 2011/07/30 11歲女童放暑假到菜市場幫忙涂姓女菜販剝蓮子,涂女為了討好男友的胞兄,以「給妳錢買衣服」誘騙女童讓莊姓老翁性侵得逞。女童不甘被騙受辱,又不敢吐實,身心劇烈煎熬,反覆拔頭髮自殘,校方察覺女童受害,由父母報案,檢察官昨天依妨害性自主罪起訴兩嫌 。

20 辨識指標 Q:偏差行為的定義、面向、辨識指標為何?
A: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偏差行為係指有觸犯刑罰法律的行為或經常與有犯罪習性之人交往、出入少年不當進入場所、逃學逃家、參加不良組織、沒有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刀械、吸食毒品等偏差行為,依其性格、環境,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虞者。 常見類型與行為表徵 偷竊—書包裡經常攜帶工具,如鐵絲、螺絲起子、刀剪等。 恐嚇—突然變得有錢,但並不是家裡給予的、使用高級用品或出入電動玩具店,並非其經濟能力或零用錢所能負擔的。 吸毒或藥物濫用—輕易發怒、情緒化、學校成績突然變壞、遲到、打瞌睡、蹺課、體重減輕、目光呆滯、反應遲緩、無故發笑。 群聚行為—經常與有犯罪習性之人交往、出入少年不當進入場所或參加不良組織等。

21 辨識指標 Q:從事性交易或網路性交易的定義、面向、辨識指標為何?
A: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及其施行細則規定,性交易為有對價之性交與猥褻行為,性交易之虞為坐檯陪酒、伴遊、伴唱、伴舞、及其他涉及色情侍應的工作。因應社會環境變遷,網際網路發達,透過網路聊天室、即時通訊等介面(MSN、雅虎即時通)進行性交易行為亦為目前警方辦案的重點工作。 行為表徵 有逃家、中輟情形。 打扮過於成熟、暴露、或華麗。 無法交代行蹤、無法交代金錢來源、帶有保險套或服用避孕藥、交往朋友不符其年紀所應交往之對象。 出手過於闊綽、購買名牌用品、常炫耀購買用品等。

22 通報流程 我該如何通報? 發現疑似兒少虐待、性侵害、性交易等保護案件時,依法,教育人員具有職務上的義務與責任通報主管機關(社會處/局)、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 依據各類保護法令規定,如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家庭暴力防治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等,通報人的身份是保密的。

23 通報流程 A1:老師若與校方澄清、溝通無效後,建議老師可以個人名義通報當地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或縣市政府社會處/局。
Q1:欲通報兒少保護案件時,主任或校長卻持反對意見時,老師可以如何處理? A1:老師若與校方澄清、溝通無效後,建議老師可以個人名義通報當地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或縣市政府社會處/局。 若考慮以匿名方式通報,應具體敘明學生的基本資料、受暴或疏忽情形,避免社工員再行確認時,因資料不足而造成無效的通報。

24 通報流程 A2:學生不論是無意間透露或是直接告知老師他/她受虐的情況時,應立即安排可保護個人隱私的空間深入瞭解。由於兒童、少年判斷事件本質的是與非、嚴重性、影響程度的能力相對不足,且加害者可能是熟悉的家人,因此在敘述或面對老師的詢問時,學生的心情可能是忐忑不安、充滿焦慮與擔心。 為敞開兒童、少年的心房,詢問時首重給予充分的安全感,藉由肯定的言語、鼓勵的態度,讓兒童、少年瞭解事件的發生不是他/她的錯、認同他/她說出來的勇敢。其次,老師可以試圖解釋相關法令的保護內容、可能的處理流程,增加學生的心理準備。並視加害人與學生的關係、學生家庭狀況,評估是否需要與學生家長討論,蒐集更多具體資訊。 Q2:當學生告訴老師他/她受到家暴/性侵害/被疏忽等對待時,老師該如何處理?

25 通報流程 Q3:當學生希望保密時,老師可以如何處理?
A3:你可以接納、同理他的情緒。並仔細告訴他:(1)你的角色;(2)你能為他做些什麼;(3)解釋為何需要進行通報;(4)在通報過程中會發生什麼事情…等。讓他明白通報是為了讓其他專業人員(如警察、社工人員、醫生、護士等)一起來保護他。 在接下來的過程陪伴他,耐心地向他解釋不同專業人員的職責、每件事情用意,讓他知道你和其他專業人員會繼續陪伴、支持他。這些詳細的解釋,對孩子來說是非常重要的,可以降低孩子在處理過程中的擔心、害怕,避免受到二次傷害。 老師也可避免使用「通報」字眼,而改用「請社工人員過來一起幫忙想辦法」的說法。 Q3:當學生希望保密時,老師可以如何處理?

26 通報流程 Q4:老師如何蒐集資訊? A4:為了蒐集更多具體的資訊,提升兒童少年陳述的可信度,提高通報表填寫的完整度,老師可以採用的方式為:
需在可以保護隱私的空間進行詢問,避免讓兒少感到不自在或害怕。 使用簡短、單純、一般性的問句,如「小明,你身上怎麼會有傷痕?是誰打你的?」,以減少兒少誤解語意的情況發生。 若詢問的問題是關於兒少的被害事件,問題內容若能比較符合他們的知識與經驗,有助於提升陳述的正確性。 面對猶豫不決的兒少時,除了盡量給予安全感外,千萬不要有施加壓力情形,如果學生顯得支支吾吾、面透難色,建議可以先讓學生離開,老師再與家長聯絡,有助於瞭解事件的樣貌。 Q4:老師如何蒐集資訊?

27 通報流程 A5:身為責任通報人,法律賦予教師的角色是「通報」,因此只要發現疑似家庭暴力、性侵害、需國家保護的學生,且符法條或相關規定之指標,就應通報。 通報後社工人員經查証孩子無受到虐待之事實時,會進行結案動作,並不會對通報者有任何影響或處罰。當進行通報前,可了解孩子「此次受暴情形、有無過去半年之受暴史、發生頻率、受暴持續性、施暴器具、受傷部位、受傷程度、有無內外部資源系統」等幾項指標資料提供給社工人員,當提供的資料愈詳細時,愈有助於社工人員判斷孩子是否有緊急性的危險?是否需要立即進行安置? Q5:要不要通報?

28 通報流程 Q6:通報後,家長會不會遷怒到學生身上?
A6:大部分的受虐兒童少年,不會只被傷害一次;如果不進行通報,孩子就只能持續留在被傷害的情境中。 老師通報時,可以同時教導學生自保的方法,如不要用言語、行為激怒加害人;隨身攜帶哨子、手機等可以求救工具;保護自己的頭、臉、頸、胸、及腹部;遇有危急狀況,打110,或馬上離開現場,尋找鄰居、路人、親戚協助等。 若學校評估可能有危急狀況發生,可於通報社政單位時特別說明,並與警政、鄰里等相關單位隨時保持聯繫。 Q6:通報後,家長會不會遷怒到學生身上?

29 通報流程 Q7:家長懷疑學校通報,到學校理論時,應該如何處理?
A7:通報機制的建議-在通報人的部分,建議以學校名義,而非個人名義來處理。通報窗口的負責人員,與輔導學生的負責人最好分開。 家長抗議處理流程的建議-先建立一套處理機制與步驟,如:家長到校門口時,學校警衛需先向學生事務處聯繫,並於過程中陪同;事先選定安全、合適的場地,以及處理人員的層級。與家長溝通的過程中,建議由上級人員來進行處理,職位權力對於事情的處置具有客觀和合法性的效果。 與家長面談的建議-校方人員可盡量同理,理性說明處理經過;讓家長瞭解在整件事情背後,有法律、制度的約束,校方無法就事件本身進行判斷,但依法被規定須負通報責任。檢調、司法人員會做出最合乎實情的判斷,而社政單位也會就家庭中的困難,盡力給予協助。若家長有攻擊、破壞的傾向時,請盡快尋求警政單位的協助。 Q7:家長懷疑學校通報,到學校理論時,應該如何處理?

30 通報流程 A8:如果發現學生是「被迫、被害」從事性交易,縱使證據不足,也應立即通報主管機關,如社會處、警察局。
如果發現學生疑似「自願」從事性交易,基於案件性質比較敏感,且需維護師生關係,需以更嚴謹態度處理。輔導重點建議先從學生的家庭關係瞭解,評估其家庭支持網絡是否可以告知家長注意其日常行為、交友對象、經濟狀況,並試圖與學生聊天,從言談中判斷從事的可能性,或與學校輔導室討論可能的處理情形。 由於性交易偵辦業務是由警察機關負責,建議可以主動聯繫,詢問警察對該名學生狀況的處理建議。 Q8:老師發現學生疑似從事性交易行為,但有考量證據不足,無法提交警方處理,老師可以採取哪些措施?

31 通報流程 Q9:通報時的注意事項為何? A9:由於通報後,社工員仍需訪視、評估,因此不論以電話、書面傳真或網路線上通報等方式通報,資料盡可能完整,將節省社政單位再次查證的時間與人力,資料應包括兒少的基本資料(姓名、年齡、電話、地址等)、受傷情形、受虐史、家庭狀況、生活照顧情形等。

32 通報流程 A10:教育人員係屬責任通報人員,應於知悉24小時內通報至各縣市政府社會處/局或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 若有相關疑問諮詢,可以洽詢各地縣市政府社會處/局、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 「113保護專線」為一般民眾通報或諮詢窗口 責任通報單位勿再撥打113延遲救援時效或影響民眾進線權益 緊急案件,請直接撥打110報案,由警政機關勤務指揮中心啟動緊急救援機制,以掌握救援的時效性! Q10:我要通報到哪個單位?

33 通報流程 A11:學校、教育人員在兒少保護網絡中權責: Q11:學校通報的權責工作為何?應完成哪些責任或負起哪些義務?
通報的責任─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4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0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8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9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護法第76條等相關責任通報之規定,發現任何疑似兒少保護的學生,應於24小時內通報主管機關。 通報的方式─依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及處理辦法第2條規定,教育人員應於24小時內填具通報表,以電信傳真等方式通報各主管機關;情況緊急時,得先以言詞、電話通訊方式通報,並於24小時內填具通報單送主管機關。 配合調查及提供資料的義務─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47條第2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0條第4項規定,通報後,為協助兒少保護案件調查,教育人員負有配合主管機關並提供資料的義務。 Q11:學校通報的權責工作為何?應完成哪些責任或負起哪些義務?

34 通報流程 Q12:通報後,主管機關會作什麼處理?
A12:不論以書面或電話方式通報,主管機關受理並評估開案之後,會視受害人情況,給予協助安排驗傷、採證、製作筆錄、聲請保護令、庇護安置等措施。此類緊急處遇流程有社工員或警察陪同,讓被害人在人身安全無虞的狀況下,安心處理相關程序。 針對兒少性交易案件,主管機關會立即指派社工員陪同指認加害者、製作筆錄、24小時內安置於緊急收容中心,並於安置後72小時內提出報告,聲請法院裁定,後續處遇視法院裁定而定。 上述處置流程、進出場所(如社會處、警察局、庇護所)、面對的人(如社工員、警察),對兒童、少年都是陌生的,其心裡難免感到害怕與不安。老師與兒童、少年朝夕相處,若能陪同、鼓勵,或用他們可以理解的語言解釋可能會面對的情形,將降低兒童、少年的恐懼感,減少抗拒,有助於整體流程的進行。 Q12:通報後,主管機關會作什麼處理?

35 通報流程 Q13:通報後,為什麼主管機關沒有積極處理?
A13:有時候,或許通報人會質疑為什麼已經通報了,可是並沒有看見主管機關有任何的作為,原因可能有: 提供資料不清楚或錯誤,使得社工員找不到地址、疑似受虐的兒少。 證據不足或處於法律規範模糊地帶,如身體僅有輕微傷痕,難以判斷是管教、疏忽或虐待造成。實務上,社工員需兼顧情、理、法三者,並尋求最適當處置。 通報事項不符其服務範圍,如家中有精神疾病需強制就醫者,主管機關為縣市政府衛生局。

36 通報流程 Q14:學校通報後,如何知悉或掌握個案後續處遇情形?如社政單位介入協助後,是否有相關聯繫管道可定期瞭解個案最新狀況?
A14:通報後,如經主管機關判斷需開案處理時,會有主責社工員進行相關處遇、資源聯繫等事宜。若學校、老師欲瞭解該名兒童、少年的情形,可打電話至主管機關,表明身份,由主責社工員說明。惟因屬於保護性案件,有時社工員會基於保密立場,不方便透露細節,如安置地點,也需老師的體諒與包含。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9條規定,若兒童、少年已經安置,安置期間,兒童及少年之父母、原監護人、親友、師長經主管機關許可,得依其指示時間、地點及方式,探視兒童及少年。不遵守指示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禁止之。主管機關為前項許可時,應尊重兒童及少年之意願。

37 通報流程 Q15:老師在兒少保護案件中,扮演角色為何? A15:老師在處理學生的兒少保護案件中,可扮演:
傾聽者:同理學生的感受,有耐心地聽學生敘述,釐清心中的疑問、安撫不安的情緒。 通報者:蒐集相關資訊,通報主管機關。 協助者:在公權力介入處遇階段,老師可以協助安排主管機關訪視、提供相關背景資料等。 支持者:通報後的處理流程,對學生而言應該是陌生的,老師除了事前的解釋、安撫外,在處理過程中也可以扮演支持的角色,如時常與學生聊天,抒發他/她的想法等。如果學生的情緒較不穩定,亦可以請輔導室協助,安排心理諮商等課程。

38 通報流程 Q16:若班上同學已知某同學發生家庭暴力事件,老師要如何告訴班上同學並做好即時輔導?
A16:為了避免學生被貼標籤、產生自卑心理,建議老師可以 尊重該名學生想法,是否願意老師在班上討論,或是討論時,該名學生可以不在場等。 讓班上同學瞭解每個家庭都有其獨特性、差異性,發生家庭暴力並不是該名學生的問題。 解釋政府目前的法令、處理流程,藉由團體活動或其他方式,讓其他同學同理該名學生的感受與不安。

39 通報流程 Q17:如果沒有通報,會受到何種處罰?
A17:依法,教育人員為責任通報者,因此,若無正當理由不通報使得兒童、少年陷於危險者,將面臨以下裁罰: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61條:違反第34條第1項無正當理由者,依法應處新台幣6,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2條第1項:違反第50條第1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36條:違反第9條第1項之規定者,處新台幣6,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

40 調查程序 通報後,學生可能會遇到什麼情況? 一般而言,公權力介入保護性案件之後,法定程序有: 司法—「刑事偵查/訴訟」、「民事訴訟」
行政處分

41 調查程序 Q1:兒少保護案件進入刑事偵查程序的要件為何?
A1:依罪刑法定主義,犯刑法所規範之罪,才會進入刑事偵查程序,一般而言,兒少保護案件若有家庭暴力、傷害、強制性交(性侵害)、殺人等行為,則構成「家庭暴力罪」、「傷害罪」、「強制性交罪」、「殺人罪」要件,惟重傷害、強制性交、殺人行為屬非告訴乃論罪,由檢察官提起公訴;普通傷害是告訴乃論罪,由告訴人(通常為兒少家長、家屬)自知悉時6個月內提起。兒少福利法第70條第2項,亦賦予主管機關決定提出告訴與否的權力(稱為獨立告訴)。

42 調查程序 Q2:兒少保護案件相關的民事訴訟為何?
A2:兒少保護案件的民事訴訟有保護令聲請、安置(緊急、繼續、延長)聲請、停止親權、另行酌定或改定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人(監護人)等訴訟。 實務上,安置聲請、停止親權的聲請由主管機關行使;保護令聲請、酌定或改定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人(監護人)之訴訟由兒少的家長、家屬或主管機關為之,主管機關並可以協助相關法律諮詢、陪同出庭、律師費補助等。

43 調查程序 Q3:什麼是保護令? A3:保護令概念源自國外,係由法院依據家庭暴力被害人聲請,核發一紙保護性裁定,概分有:
禁制令—禁止加害人對被害人施以家庭暴力、騷擾、接觸、跟蹤、通話、禁止查閱等行為; 遷出令—命加害人遷出被害人住居所; 遠離令—命加害人遠離被害人住居所、學校等特定場所特定距離; 交付令—命加害人交付特定必需品或未成年子女; 決定令—決定未成年子女暫時監護權; 處遇令—命加害人進行心理治療、藥/酒癮戒治等。

44 調查程序 Q4:如何聲請保護令? A4:保護令可分「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緊急保護令」。
民眾可以透過警察局、家庭暴力防治中心或自行至管轄法院填寫保護令聲請書,保護令雖為被害人的保護機制,但相對也限縮加害人的自由權,故保護令的核發需由法院為之。

45 調查程序 Q4:如何聲請保護令? 有關三種保護令之聲請人及程序、核發程序、有效期間等規定敘明如下: 聲請人及程序 核發程序 有效期間 失效
通常 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書面為之。 1.需經審理程序。 2.得聽取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 或社會福利機構意 見。 一年以下,失效前,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撤銷、變更、延長。延長時間為一年以下,以一次為限。 屆期自動失效。 暫時 得不經審理程序。 自核發時起至聲請人撤回通常保護令之聲請、法院審理終結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聲請時。 聲請人撤回通常保護令聲請。 法院審理終結,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聲請時。 緊急 檢察官、警察機關、主管機關以書面、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於日夜間或休息日為之。 依聲請人陳述之事實足認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者,應於4小時內核發。

46 調查程序 Q5:保護令是否需要收費? A5:一般而言,透過法院解決人民之間的民事糾紛,稱為民事訴訟,需繳納裁判費,方能進入民事訴訟程序,具有使用者付費概念,以避免浪費訴訟資源。 考量家暴受害人可能因經濟窘迫情況影響求助意願,於修法時改為免徵裁判費,目前「家庭暴力防治法」修正第10條規定,保護令的聲請、撤銷、變更、延長及抗告,均免徵裁判費。 因此目前聲請保護令是不需繳納費用的。

47 調查程序 Q6:性侵害被害人會受到二次傷害嗎?如製作筆錄、出庭時是否需要一再重複敘述?
A6:為避免社工員、警察、檢察官、法官、醫事人員等在協助程序中,重複詢(訊)問被害人事件發生過程,使其心理遭受二次創傷。 內政部於94年時頒布「性侵害案件減少被害人重複陳述作業要點」,適用對象為未成年人、心智障礙者或其他申請適用該要點者,希望藉由視訊、錄音、錄影等設備,讓防治網絡相關工作人員可以同步瞭解事件全貌,以盡量避免被害人重複回憶、不斷陳述的情境。

48 調查程序 Q7:被害人製作筆錄時,家屬、朋友是否可以陪同?
A7: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5條之規定,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家長、家屬、醫師、心理師、輔導人員或社工人員得於偵查或審判中,陪同被害人在場,並得陳述意見。被害人為兒童或少年時,除顯無必要者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指派社工人員於偵查或審判中陪同在場,並得陳述意見。

49 調查程序 Q8:少年事件處理法如何處置有偏差行為的少年?
A8:有觸犯刑罰法律或之虞的少年,經警方移送、或少年家長、法定代理人請求,少年法院的少年調查官會進行與該名少年有關事件、行為的調查、提出報告,之後進入少年法院審理程序,大致有不付審理或保護處分的裁定。

50 調查程序 Q9:涉及兒少保護案件的行政處分有哪幾種?
A9:兒少保護案件除有刑事偵察、民事訴訟程序外,主管機關尚可依權責對兒童、少年的父母處以親職教育、公告姓名或罰緩,對相關單位、營業場所、關係人等處以罰鍰、公告場所負責人姓名、限期改善、停業、歇業、撤銷許可等行政處分。

51 安置措施 孩子一定會被帶走嗎? 讓兒童、少年離開熟悉的原生家庭,進入機構式的庇護安置場所是第一線工作者不樂見到的結果。
主管機關受案後,主責社工員會依家庭情況、父母或其他家屬的照顧能力、兒童少年當事人意願等,作全面性、整體性評估,以兒少「最佳利益」為前提進行最適當處遇。

52 安置措施 Q1:通報兒少保護案件後,學生一定會被安置嗎?
A1: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兒少非立即給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主管機關才會施予緊急安置處遇。因此通報後,非有(立即)危險情況,兒童、少年不會被帶離家庭,以近幾年各縣市執行兒童保護的安置數據呈現,平均九成的兒童、少年仍然繼續住在家中。 在實務上,兒少保護處遇模式有「家庭重整」、「家庭維繫」二種。家庭重整係評估後,若繼續在原生家庭生活危險程度較高,則考慮安置於寄養家庭、機構較佳。家庭維繫係指評估後,兒少在原生家庭生活是安全的,因此可以繼續留在家中,由社工員另作適當處置。 Q1:通報兒少保護案件後,學生一定會被安置嗎?

53 安置措施 Q2:兒童、少年除了危險需受緊急安置之外,還有什麼情況可以申請安置? A2:可向主管機關主動申請安置兒童、少年的類型有:
無依兒童,如被遺棄、走失。 家庭發生重大變故,致無法正常生活於其家庭的兒童、少年,如父或母即將入獄服刑,家屬無力照顧者。 父母無力管教的兒童、少年,如品行不端、吸毒、出入酒家、賭博電玩店等不當場所。

54 安置措施 Q3:為什麼兒少被安置之後,主管機關都不願意透露安置地點?
A3:為了預防不幸、不欲事件發生、兼顧其他被安置人的人身安全等因素,原則上,主管機關不會透露保護性個案的安置地點。 如果掛心兒童、少年安置後的情形,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9條第3項,老師可以與主管機關聯絡,經其評估許可後,可依主管機關規定的時間、地點、方式進行探視。惟此項許可需尊重兒童、少年的意願。 Q3:為什麼兒少被安置之後,主管機關都不願意透露安置地點?

55 安置措施 Q4:兒少保護案件緊急安置時間有多久?
A4: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規定,緊急安置不得超過72小時;若72小時不足以保護兒童、少年,主管機關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時間以三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 安置期間期滿或經法院撤銷安置的兒童、少年,主管機關仍繼續予以追蹤輔導一年。 Q4:兒少保護案件緊急安置時間有多久?

56 安置措施 Q5:經警方移送或家長請求少年法院處置有偏差行為的少年,一定會被關嗎? A5:少年事件進入審理程序後,法官裁定有二:
情節輕微,不付審理或保護處分。惟不付審理裁定仍可附加轉介兒少機構、教養機構進行輔導、交付家長或法定代理人嚴加管教、告誡、向被害人道歉、立悔過書、對被害人之損害負賠償責任等處分。 保護處分則有訓誡(得予以假日生活輔導)、保護管束(得命勞動服務)、交付適當福利或教養機構進行輔導、或施行感化教育。

57 資源聯繫 家庭面臨的危機,可能有主要經濟負擔者失業、家庭成員入獄服刑、生病、酗酒、吸食毒品、有精神疾病等,除有經濟困境外,可能伴隨家庭暴力、親子關係緊張、照顧品質不佳等情形,面對此類多重問題家庭,老師除了進行家庭訪視外,尚有公私部門資源可以運用,以達預防之效。

58 資源聯繫 Q1:什麼是高風險家庭?我應該通報嗎?
A1:若發現18歲以下學生家庭發生以下任一種危機情形(兒少保、性侵害、家暴除外),且該家庭的親屬網絡、支持系統薄弱,致使兒童、少年缺乏適當照顧,請通報主管機關,提供預防性處遇: 家庭成員關係紊亂或家庭衝突:如家中成人時常劇烈爭吵、無婚姻關係帶年幼子女與人同居、或有離家出走之念頭者等,以致影響兒少日常生活食衣住行育醫等照顧者功能者。 家中兒童少年父母或主要照顧者罹患精神疾病、酒癮、藥癮並未就醫或未持續就醫,以致影響兒少日常生活食衣住行育醫等照顧者功能者。

59 資源聯繫 Q1:什麼是高風險家庭?我應該通報嗎?
3.家中兒童少年父母或主要照顧者有自殺風險個案,尚未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自殺行為,惟影響兒少日常生活食衣住行育醫等照顧者功能者。(請併通報當地社區心理衛生中心)。 4.因貧困、單親、隔代教養或其他不利因素,以致影響兒少日常生活食衣住行育醫等照顧者功能者。 5.非自願性失業或重複失業者:負擔家計者遭裁員、資遣、強迫退休等,以致影響兒少日常生活食衣住行育醫等照顧者功能者。 6.負擔家計者死亡、出走、重病、入獄服刑等,以致影響兒少日常生活食衣住行育醫等照顧者功能者。 兒少保護及高風險家庭通報表 起使用.doc

60 資源聯繫 Q2:通報高風險家庭案件後,主管機關會作什麼處理?
A2:高風險家庭經通報後,主責社工員會前往訪視、評估,視兒童、少年家庭狀況依法處理,如轉兒少保護、家庭暴力保護、性侵害保護、家庭處遇、其他救助資源、民間機構或是持續追蹤至少半年等處遇,提供預防性處遇,避免發生不幸。

61 資源聯繫 Q3:攜子自殺可能的原因是什麼?若發現了該如何協助?
A3:國內近年攜子自殺事件有逐漸增加的趨勢,包括父母殺子女後自殺、全家人相約自殺等。根據研究發現,父母帶子女自殺的原因最多為家長精神狀況異常、有酗酒及藥物濫用歷史、面臨失業、背負債務的壓力及疾病纏身等。加害手法有毆打、燒碳、砍殺、餵食安眠藥。受害子女年齡大多為11歲以下的兒童(王顧民,2008)。 上述發生原因為統計中的自殺行為高危險群,其心理狀態可能是家長將小孩當作是自我的一部分,難以割捨,如果一起自殺,可能免於分離的恐懼及威脅;擔心孩子留在世界上,會受到無情的指責與拒絕;企圖藉由攜子自殺的方式,讓某特定人感到內疚,終身受到良心的指責(蔡宗晃,2006)。

62 資源聯繫 Q3:攜子自殺可能的原因是什麼?若發現了該如何協助?
A3:為了避免不幸發生,內政部將此類家庭納入需通報的家庭,若學生來自這些類型的家庭,老師宜多注意。 以下為想要自殺者可能會透露的訊息,若學生提及父母有該類行為時,老師即應馬上進行了解並立即通報主管機關評估是否處理。

63 資源聯繫 Q3:攜子自殺可能的原因是什麼?若發現了該如何協助? A3:自殺傾向的警訊(指標):
感到無價值或失望,表示自己一事無成或感到絕望。 感到極度挫敗、羞恥或內疚、持續性的苦悶。 曾經寫出或說出想要自殺,如信件、詩詞或短文論及預期性死亡的內容、或談及「死亡」、「離開」及在不尋常情況下說「再見」。 將至愛的物品送走。 從朋友、家人與日常活動中退縮下來、不想和人溝通或希望獨處。

64 資源聯繫 Q3:攜子自殺可能的原因是什麼?若發現了該如何協助? 性格、儀容、飲食、睡眠或習慣的改變。
做出一些失去理性或怪異的行為,如突然丟棄所擁有的物品;將原本雜亂無章的事情,整理的井然有序。 喜怒無常的情況增加,看似情緒低落或是哀傷或由沮喪或低落變得異常開心、平靜等。 增加藥物及酒精的使用量。 生理症狀的抱怨,如:頭痛或倦怠感。 陳述如:「這是沒有用的」、「不再有任何牽拌」的字句。 工作表現的低落。

65 結語 每天 花一點時間 對孩子們 察言觀色 真心的關懷 確實的要求 讓我們一起發揮 幼吾幼的精神
每天 花一點時間 對孩子們  察言觀色 真心的關懷 確實的要求 讓我們一起發揮 幼吾幼的精神 參考資料: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兒童福利聯盟文教基金會編撰(2008) ,兒童及少年保護輔導案例彙編 ,教育部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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