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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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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讲解

2 讲解内容 1.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新旧对比与解读 2.备案申报 3.注意事项 4.其他事项

3 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新旧对比与解读 1.适用企业 新政增加了“实行查账征收”的规定,对原规定的完善。 国税发〔2008〕116号
财税〔2013〕70号 财税〔2015〕119号 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新政增加了“实行查账征收”的规定,对原规定的完善。

4 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新旧对比与解读 2.适用行业
国税发〔2008〕116号 财税〔2013〕70号 财税〔2015〕119号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 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1.烟草制造业。2.住宿和餐饮业。3.批发和零售业。4.房地产业。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6.娱乐业。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新政从“正列举”改为“负面清单”,只要不在上述7大不适用的行业范围内,都可以申请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扩大了行业。

5 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新旧对比与解读 3.研究活动范围 国税发〔2008〕116号 财税〔2015〕119号 财税〔2013〕70号
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   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是指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对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按照本通知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   创意设计活动是指多媒体软件、动漫游戏软件开发,数字动漫、游戏设计制作;房屋建筑工程设计(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为三星)、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工业设计、多媒体设计、动漫及衍生产品设计、模型设计等。

6 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新旧对比与解读 3.研究活动范围
财税〔2015〕119号 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新政在“科学与技术”的界定上去掉了“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的表述;对不适用加计扣除的研发活动,从“正列举”改为“反列举”;特别提及“创意设计”活动,符合规定的研发费用也可以加计扣除。

7 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新旧对比与解读 4.研发费用 国税发〔2008〕116号 财税〔2013〕70号
(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一)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二)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 (三)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 (四)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 (五)研发成果的鉴定费用。

8 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新旧对比与解读 财税〔2015〕119号
1.人员人工费用。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3.折旧费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4.无形资产摊销。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6.其他相关费用。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9 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新旧对比与解读 新政对国税发〔2008〕116号、财税〔2013〕70号进行了归类分类;增加了兜底条款—“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在原有文件的规定上作了增加: 1.人员人工费用—外聘人员劳务费 2.直接投入费用—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3.其他费用—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差旅费、会议费等 另外,新政取消了“专门用于”的限制,提高了可操作性。

10 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新旧对比与解读 5.会计核算与管理
国税发〔2008〕116号 财税〔2013〕70号 财税〔2015〕119号 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同时必须按照本办法附表的规定项目,准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 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新政对之前要求“研发项目实行转账管理”改为“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并要求年末汇总分析填报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并在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同时随附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11 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新旧对比与解读 6.追溯调整 新政增加了该政策的追溯享受,追溯期为3年,自2016年1月1日起
国税发〔2008〕116号 财税〔2013〕70号 财税〔2015〕119号 企业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 新政增加了该政策的追溯享受,追溯期为3年,自2016年1月1日起

12 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新旧对比与解读 7. 备案管理 沪国税所〔2013〕38号 公告2015年第76号
研发项目登记(事先备案类)——审核,30工作日 登记研发项目研发费加计扣除(事后报送资料类) 实行备案管理,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备案。 备案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研发项目文件。 备查资料: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 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8.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13 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新旧对比与解读 8.委托研发 国税发〔2008〕116号 财税〔2015〕119号 财税〔2013〕70号
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新政明确:1委托方可以按照实际发生额的80%计算并进行加计扣除;2.委托境外研发不得加计扣除;3.关联方之间的研发,需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14 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新旧对比与解读 9.后续管理与核查要求 国税发〔2008〕116号 财税〔2013〕70号 财税〔2015〕119号
税务部门应加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后续管理,定期开展核查,年度核查面不得低于20% 新政明确后续管理的具体要求,即每年汇算清缴期结束后应开展核查,核查面不得低于享受该优惠企业户数的20%。

15 备案、申报 年度纳税申报时,根据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填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随申报表一并报送。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实行备案管理, “备案资料”和“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按照总局公告2015年97号规定执行。 涉及委托、合作研究开发的合同需经科技主管部门登记,该资料需要留存备查。 若企业的研发项目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也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在 2016 年 1 月 1 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 3 年。

16 注意事项 1.享受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加计扣除口径的确定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按规定享受加计扣除,《公告》明确,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享受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时,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计算的折旧、费用的部分加计扣除,但不得超过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金额。 例:甲汽车制造企业2015年12月购入并投入使用一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单位价值1200万元,会计处理按8年折旧,税法上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

17 注意事项 2.多用途对象的费用归集要求    考虑到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同时也会承担生产经营管理等职能,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同时也会用于非研发活动,总局公告2015第97号明确,企业应对此类人员活动情况及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18 注意事项 3.其他相关费用的归集与限额计算    其他费用限额的计算:应按项目分别计算,每个项目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都不得超过该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其他相关费用限额=《通知》第一条第一项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中的第1项至第5项的费用之和×10%/(1-10%)。 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小于限额时,按实际发生数计算税前加计扣除数额;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大于限额时,按限额计算税前加计扣除数额。

19 注意事项 4.特殊收入应扣减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4.特殊收入应扣减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按规定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实务中常有已归集计入研发费用、但在当期取得的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此类收入均为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收入,此类收入应冲减当期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生产单机、单品的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20 注意事项 5.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形成的研发费支出能否加计扣除
5.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形成的研发费支出能否加计扣除    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未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可按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21 注意事项 6.不允许加计扣除的费用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不得计算加计扣除。
6.不允许加计扣除的费用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不得计算加计扣除。 已计入无形资产但不属于《通知》中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范围的,企业摊销时不得计算加计扣除。

22 其他事项 7.研发费用核算上税会之间的对比 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 差异
7.研发费用核算上税会之间的对比   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 差异 财税〔2015〕119号 财企[2007]194号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企业在职研发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基本一致 (剔除未直接)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设备调整及检验费,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以及相关固定资产的运行维护、维修等费用。 房屋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以及相关的运行维护、维修等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23 其他事项 7.研发费用核算上税会之间的对比 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 差异
7.研发费用核算上税会之间的对比   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 差异 财税〔2015〕119号 财企[2007]194号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一致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 (1)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 (2)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评估以及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等费用。 发生的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不得加计扣除。 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允许加计扣除

24 谢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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