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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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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增值税基本原理 一、增值税的概念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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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我国增值税法规定,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就其货物销售或提供劳务的增值额和货物进口金额为计税依据而课征的一种流转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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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额的含义 (1)从理论上讲,增值额是生产经营者在生产过程中新创造的价值额。即商品价值C+V+M中的V+M(净产值或国民收入)。
(2)就一个生产单位而言,增值额是该单位商品销售收入额或经营额扣除非增值项目价值后的余额。 (3)就一个商品的生产经营全过程来讲,不论其生产经营经过几个环节,其最后的销售总价,应等于该商品从生产到流通的各个环节的增值额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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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商品最后销售价格与各生产流通环节增值额关系
本环节销售额(元) 本环节增值额(元) 原材料生产环节 50 产成品生产环节 80 30 批发环节 120 40 零售环节 140 20 合计 3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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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增值税的特点 (一)保持税收中性。 (二)普遍征收。 (三)税收负担由商品最终消费者承担。 (四)实行税款抵扣制度。
(五)实行比例税率。 (六)实行价外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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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纳税人 一、纳税人 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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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纳税人的认定 为了严格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按照增值税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规模和财会核算健全程度,可将纳税人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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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
下列纳税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1.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 2.个人。 3.非企业性质单位。 4.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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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部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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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
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 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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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批发或零售货物的 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 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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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4.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如果企业规模达不到一般纳税人标准,但只要会计核算健全,年销售额不低于30万元的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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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增值税的计算方法—间接减税计税 应纳税额 =应纳销售额×增值税税率-非增值税项目 已纳税额 =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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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征税范围 一、一般规定 (一)销售或进口的货物(有形动产)。 (二)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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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殊规定 (一) 特殊行为 1.视同销售货物行为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委托方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收到代销清单或货款两者之中的较早者,若均未收到,以交货后的180天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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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某汽车企业收到某代销公司代销5辆汽车的代销清单及货款163.8万元(小汽车每辆成本价20万元,与代销公司的结算不含税价为每辆28万元)。
应纳增值税=28×5×17%=23.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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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销售代销货物——受托方 售出时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按实际售价计算销项税 取得委托方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受托方收到的手续费,按服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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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商场企业(一般纳税人)为甲公司代销货物,按零售价以5%收取手续费5000元,尚未收到甲公司开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商业企业代销业务应纳税为:
零售价=5000÷5%=100000元 增值税销项税额=100000÷(1+17%) ×17%= (元) 应纳营业税=5000×5%=2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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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之间移送货物用于销售,移送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得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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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项视同销售行为,对自产货物的处理时相同的,对购买的货物用途不同,处理也不同。
(1)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分配、赠送,即向外部移送——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额; (2)购买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本单位内部使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已经抵扣的,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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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业务,应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的有( )。
A.商场将购买的商品发给职工 B.饭店将购进啤酒用于餐饮服务 C.个体商店代销鲜奶 D.食品厂将购进食品原料赠送他人 答案: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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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混合销售行为 ——混合销售是指一项销售业务同时涉及增值税货物和营业税劳务。
混合销售原则上依据纳税人的营业主业判断是征增值税,还是征营业税。属于增值税的混合销售行为,只征增值税。 如一家生产企业在销售商品同时,还向同一顾客提供运输服务,这一项业务行为被称为增值税的混合销售行为。 邮局提供邮政服务的同时邮寄包裹提供的包裹,为营业税的混合销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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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兼营非应税劳务 ——增值税的纳税人在销售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同时,还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且两者之间并无直接的从属关系,这种经营活动就称为兼营非应税劳务。 税法规定,对于兼营非应税劳务,分别核算货物销售额或应税劳务额和非应税劳务额的,各自交税;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如:酒店提供就餐和住宿服务,又设商场销售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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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营与混合销售行为的主要区别在于:混合销售是一项业务同时包含增值税货物销售和营业税劳务;而兼营是一个纳税人同时经营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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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特殊项目 1.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在期货发生实物割时在实物交割环节征收增值税。
2.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在销售时征收增值税。 3.典当业的死当物品销售业务和寄售业的代委托人销售寄售物品的业务,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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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集邮商品(如邮票、首日封、邮折等)的生产,以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应当征收增值税。但邮政部门销售邮政物品征收营业税。
5.邮政部门发行报刊,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发行报刊,征收增值税。 6.电力公司向发电企业收取的过网费,应当征税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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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特殊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免税项目: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实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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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增值税的起征点 增值税的起征点仅限于个人。其幅度规定如下: 1.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5000元;
2.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 元; 3.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 元。 不到不征,达到全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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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税率结构 按纳税人分 税率或征收率 适用范围 一般纳税人 基本税率17% 销售或进口货物、提供应税劳务 低税率13%
第四节 税率结构 按纳税人分 税率或征收率 适用范围 一般纳税人 基本税率17% 销售或进口货物、提供应税劳务 低税率13% 销售或进口税法列举的五类货物 零税率 纳税人出口货物 小规模纳税人 征收率 1.2009年1月1日: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一律降至3%; 2.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办法征税:也适用4%或6%的征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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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纳税人适用的税率 (一)基本税率 一般纳税人: 17%的基本税率,适用于绝大部分销售或进口货物;
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应税劳务,一律适用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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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适用低税率(13%)的货物 1.粮食、食用植物油、鲜奶;
2.自来水(6%)、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和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膜、农机; 5.国务院及其部门规定的其他货物。 (1)(初级)农业产品。 (2)音像制品。 (3)电子出版物。 (4)二甲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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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征收率其他情况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见WORD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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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出口免税、退税和零税率 1、免税。增值税的免税是对纳税人在生产经营的某一环节的纳税义务予以免除,但不退还以前环节已经承担的增值税,也不对以后环节免税。 2、退税。增值税的退税,其基本含义是不但对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某一环节的纳税义务予以免税,同时还要对该生产经营以前各环节承担的增值税予以退。 3、零税率。增值税的零税率是退税的一种情况,其基本含义是如果在退税时对纳税人以前环节承担的增值税予以全部退还,税负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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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般纳税人计算本月应纳增值税额采用当期购进扣税法; 增值税应纳税额的基本计算公式为:
第五节 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般纳税人计算本月应纳增值税额采用当期购进扣税法; 增值税应纳税额的基本计算公式为: 应纳增值税=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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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销项税额的计算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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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销售方式下的销售额 销售额: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而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价外费用是指在价款外另外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返还利润、包装费、储备费 、优质费、包装物租金、运输装卸费、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项目。 1.销售额=价款+价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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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销售额不包括: (1)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同时符合承运部门将发票开具给购买方,并由销货方将该发票转交给购买方条件,为购买方代垫的运费; (3)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业性收费; (4)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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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殊销售方式下销售额的确定 1.折扣销售方式下的销售额: (1)商业折扣:可以从销售额中扣减 (2)现金折扣: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3)销售折让:折让额可以从销售额中减除 2.以旧换新方式下的销售额: 按新货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扣减旧货收购价格(金银首饰除外)。 3.还本销售方式下的销售额: 销售额就是货物销售价格,不得减扣还本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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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以货易货方式下的销售额: 双方均作为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核算购货额计算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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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包装物押金处理: (1)销售货物取得的包装物押金,如果单独记账核算,时间在1年以内,又未过期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 (2)因逾期(1年为限)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并入销售额征税。(押金为含税收入,需换算成不含税收入,税率适用包装货物的税率) (3)酒类除外:啤酒、黄酒按是否逾期处理,其他的酒类产品收取的押金,无论是否逾期一律并入销售额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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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销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见WORD文档 补充: 一般纳税人销售旧货(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包括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税增值税,即增值税=售价÷(1+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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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含税销售额的换算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 /(1+增值税税率或增值税征收率) 含税价格(含税收入)判断: (1)普通发票要换算;
(2)零售行业要换算; (3)价外费用,建筑业总承包额中的自产货物要换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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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 某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6月把资产盘点过程中不需要的部分资产进行处理:销售已经使用4年的机器设备,取得收入9200元(原值为9000元);销售2009年1月购入的设备一台,专业发票上注明价款为100000元,税款17000元,销售时开具普通发票价款为90000元。计算销售应纳增值税(假设当期无进行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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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增值税=9200÷(1+4%)×4%÷2+90000 ÷(1+17%)×17%=13253.8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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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进项税额的抵扣 (一)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凭票抵扣 (1)从销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进项税额的抵扣 (一)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凭票抵扣 (1)从销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完税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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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计算抵扣 (1)外购免税农产品:进项税额=买价×13% 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2)外购运输劳务:进项税额=运输金额×7% 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和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准予按运费结算单据所列运费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运输金额为运输费用+建设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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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所支付的进项税额。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所支付的进项税额。 非正常损失是指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丢失霉烂变质等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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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特例)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售税额中抵扣。 (4)上述几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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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进项税额转出 如原购进货物改变生产经营用途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如果在购进时已抵扣了进项税额,需要在改变用途当期作进项税额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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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应纳税额计算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例:某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2010年5月份有关生产经营业务如下: (1)销售甲产品给某大型商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不含税销售额80万元;另外,开具普通发票,取得销售甲产品的送货运输费用收入5.8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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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销售乙产品,开具普通发票,取得含税销售额29.25万元。
(3)购进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货款为60万元,进行税额10.2万元,另外支付购货的运输费用6万元,取得运输公司开具的普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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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向农业生产者购进免税农产品一批,支付收购价30万元,支付给运输单位的运费5万元,取得相关的合法票据。本月下旬将购进的农产品的20%用于本企业职工福利。
试计算企业本月应缴纳的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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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项税额: (1)80*17%+5.85/(1+17%)*17%=14.45 (2)29.25/(1+17%)*17%=4.25 进项税额: (3)10.2+6*7%=10.62 (4)(30*13%+5*7%)*(1-2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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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增值税的征税管理(P ) 一、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 二、增值税纳税期限 三、增值税纳税地点 作业:见WORD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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