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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所得稅簡介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 稅務員 黃詩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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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綜合所得稅簡介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 稅務員 黃詩涵

2 軍教薪資所得自何時開始課稅? 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有關現役軍人薪餉及托兒所、幼稚園、公私立國民中小學教職員薪資免納所得稅之規定,業經修法刪除,並公布自101年1月1日起施行,因此,上開軍教人員所屬單位自101年1月起給付上開人員薪資所得時,其扣繳義務人應辦理扣繳,軍教人員則自102年5月起應辦理10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3 大綱 稅額試算服務 申報相關規定 稅額計算方式 繳稅及退稅方式 常見補稅原因及違章類型 所得基本稅額

4 稅額試算服務(1/4) 為提供民眾更便利的報稅服務,國稅局會主動幫符合條件的納稅義務人試算10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應繳納稅額或應退還稅額,並將稅額試算通知書及相關書表寄發給納稅義務人,或以郵簡方式通知納稅義務人自行以憑證(自然人憑證或財政部審核通過之電子憑證)為通行碼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

5 稅額試算服務(2/4) 同意試算內容 納稅義務人課稅年度之綜合所得稅計算採用稅額試算作業,並於法定申報期限前依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及稽徵機關試算之「應自行繳納(退)稅額」金額完成繳納或回復確認試算內容者,即完成所得稅法第71條第1項規定課稅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6 稅額試算服務(3/4) 不同意試算內容 本項服務係便民措施,稽徵機關所寄發之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試算稅額通知書非屬稅額核定處分,納稅義務人如不同意該通知書內容、欲增減免稅額、改採列舉扣除額或尚有其他來源之所得、扣除額、抵減稅額等資料或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申報基本所得額者,應依法另行辦理結算申報,免依該通知書所載「應自行繳納(退)稅額」金額繳納或回復確認,且不需向稽徵機關申請更正。

7 稅額試算服務(4/4) 稅額試算服務適用對象原則上為前一年度已申報綜合所得稅,且符合適用條件之納稅義務人。101年起,首次辦理結算申報之納稅義務人亦得申請適用稅額試算服務: 須以憑證(自然人憑證或財政部審核通過之電子憑證)為通行碼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 如欲增加受扶養親屬,須於申請期限內檢附該受扶養親屬之同意書。

8 稅額試算作業流程 符合試算條件且無申請不適用者 ◎於4月25日前掛號郵寄試算稅額通知書 ◎依據試算結果不同會收到不同的書表
◎於4月25日前掛號郵寄試算稅額通知書 ◎依據試算結果不同會收到不同的書表 繳稅案件 ★稅額試算通知書 ★繳款書 ★繳稅取款委託書 退稅案件 ★稅額試算通知書 ★退稅確認申報書 不繳不退案件 ★稅額試算通知書 ★確認申報書 ◎同意試算內容者請於5月31日前依下列方式辦理完成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現金繳稅 ★繳稅取款委託書 ★信用卡、ATM或晶  卡金融卡繳稅 回復確認退稅方式 ★線上登錄 ★書面確認 回復確認申報 ★線上登錄 ★書面確認

9 確認申報作業(1/2) 辦 理 方 式 說 明 案件 服務期間 類型 102/5/1 繳稅 現金(含票據)繳稅完稅即完成申報 至
辦 理 方 式 說 明 102/5/1 102/5/31 繳稅 現金(含票據)繳稅完稅即完成申報 信用卡繳稅(限本人或配偶之信用卡且每一申報戶以一張為限) 繳帳繳稅 (1)繳稅取款委託書  線上登錄  書面回復 (2)晶卡金融卡繳稅 (3)自動櫃員機繳稅 (4)活期(儲蓄)存款帳戶繳稅 下載「綜所稅稅額試算報稅APP」至平版電腦或智慧型手機(Android、iOS作業系統),輸入身分證字號與試算驗證碼,並依指示操作辦理繳稅即可完成申報 財政部網路繳稅服務網路( ) 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路( )

10 確認申報作業(2/2) 服務期間 案件 類型 辦 理 方 式 說 明 102/5/1 至 102/5/31 退稅及不繳不退案件 線上登錄
辦 理 方 式 說 明 102/5/1 102/5/31 退稅及不繳不退案件 線上登錄 以憑證或納稅義務人的「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線上驗證碼」為通行碼,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回復確認 書面回復 將確認申報書親送或郵寄至國稅局 電話語音 確認 可撥打免付費電話 語音回復確認(不繳不退案件或退稅案件沿用上年度結算申報以納稅義務人本人帳戶辦理繳退稅成功之存款帳戶者) APP線上登錄回復 下載「綜所稅稅額試算報稅APP」至平版電腦或智慧型手機(Android、iOS作業系統) ,輸入身分證字號與試算驗證碼,並依指示操作即可完成申報

11 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 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若5月31日遇例假日則順延至下一個上班日) 無延期申報
網路申報可至5月31日(或順延日)晚上12時 可向各地國稅局、各區區公所(代收處)或郵寄申報 6月1日以後逾期申報者,僅得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申報

12 綜合所得稅申報方式有哪些? 網路申報:可利用電子憑證下載所得及部分扣除額資料主動計算,申報期間內皆可更正上傳、7月底就可收到退稅款
二維條碼:不必書寫、由軟體計算後列印申報書申報 人工申報:簡式、一般申報書 稅額試算:不必自行試算稅額,繳稅或回復確認即完成結算申報(線上確認、人工確認、電話語音確認或利用平板電腦或智慧型手機APP線上登錄回復確認)。 列印之二維條碼申報書、人工申報書及採人工書面確認之稅額試算確認書需交件至國稅局收件,始完成申報。

13 查詢所得及扣除額資料(1/4) 提供所得資料範圍:扣繳義務人、營利事業及信託行為之受託人於法定申報期限以前彙報稽徵機關之憑單資料[執行業務所得僅包括稿費(格式代號9B)及業別屬一般經紀人(格式代號9A-76)之資料],及依規定核算未辦理營業登記計程車客運業之營利所得。 查詢之所得資料,僅為申報綜所稅時之參考,如有其他來源之所得資料,仍應依法辦理申報,若未依法申報而有短漏報情事者,仍應依相關規定處罰。

14 查詢所得及扣除額資料(2/4) 涵蓋之所得人範圍:
納稅義務人有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者,提供(1)本人(2)配偶(3)未滿20歲子女(4)滿20歲且課稅年度之前一年度被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列報扶養之子女(5)課稅年度之前兩個年度連續被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列報扶養之直系親屬。 納稅義務人無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而配發有統一證號者,提供其本人之所得及扣除額資料。

15 查詢所得及扣除額資料(3/4) 101年扣除額資料查詢、下載項目 捐 贈 保險費 醫藥及生育費 災害損失 購屋借款利息 身心障礙 教育學費

16 查詢所得及扣除額資料(4/4) 捐贈:監察院提供之擬參選人依政治獻金法規定,以網路申報該年度會計報告書所載捐贈部分資料及受贈單位提供之捐贈部分資料。 保險費:保險人提供之保險費部分資料。但個人非全民健康保險費金額合計超過所得稅法規定限額者,以該限額提供。 醫藥及生育費:醫院提供之醫藥及生育費部分資料。 災害損失:稽徵機關核定之災害損失部分資料。 購屋借款利息:金融機構提供之購屋借款利息部分資料。 身心障礙:內政部提供之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且課稅年度之前一年度列報該扣除額之資料。 教育學費:國內大專以上院校提供之教育學費部分資料。

17 誰該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未成年子女全年綜合所得總額不超過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的合計數者,得免辦結算申報。
但有扣繳稅額或可扣抵稅額依法可申請退稅者,應辦理申報才能退稅。 應辦理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者,應填寫「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併同一般申報書辦理申報。

18 納稅義務人之選定(1/2) 夫妻應合併申報,惟薪資所得可分開計算稅額。
夫妻分居,應於申報書上載明配偶姓名及身分證統一編號,並於“□夫妻分居”處打,以免因分開申報而受罰。 當年度結婚、離婚夫妻可選擇分開申報或合併申報。

19 納稅義務人之選定(2/2) 未結婚之未成年人有所得,應與父母親合併申報,不可單獨當納稅義務人。
當年度滿二十歲,可選擇自行申報或與父母親合併申報。 納稅義務人主體一經選定,得於該申報年度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後六個月內申請變更。(所得稅法第15條)

20 生離死別怎麼報? 當年度死亡 當年度出生 有配偶:與配偶合併申報 有子女:死亡當年度可列為受扶養親屬
沒有配偶、子女:由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於死亡日起三個月內代為申報(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需依生存天數依比例計算) 當年度出生 只要是申報年度出生,免稅額可全額扣除。

21 綜合所得稅如何計算(1/2) 所得總額-免稅額- =綜合所得淨額 扣除額 一般扣除額 特別扣除額 1.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所得總額-免稅額-    =綜合所得淨額 扣除額 一般扣除額 特別扣除額 1.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2.財產交易損失扣除額 3.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4.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5.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6.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標準扣除額 列舉扣除額 兩者只能擇一扣除

22 綜合所得稅如何計算(2/2) 應納稅額-扣繳稅額及可扣抵稅額 =應自繳稅額(正數)或應退還稅額(負數) 綜合所得淨額 × 稅率 - 累進差額
0~500,000 5% 500,001~1,130,000 12% 35,000 1,130,001~2,260,000 20% 125,400 2,260,001~4,230,000 30% 351,400 4,230,001以上 40% 774,400

23 所得種類(1/2) 營利所得:公司、合作社、獨資合夥組織分配之盈餘。 執行業務所得:執行業務者之業務收入。
薪資所得: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獎金、紅利及各種補助費。 利息所得:存款及其他貸出款項之所得。 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之利息自96.1.1起採分離課稅。

24 所得種類(2/2) 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財產出租之所得、各種特許權利供他人使用之權利金所得(可列舉必要費用)。
自立耕作、漁、牧、林、礦之所得 財產交易所得:財產及權利因交易而取得之所得(如為損失需提示證明文件)。 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採分離課稅。 退職所得:定額免稅。 其他所得:不屬上列各項所得。

25 所得怎麼報? 應以所得總額申報 分離課稅所得,不併入綜合所得稅申報。 如以淨額申報,將以短漏報所得送罰。
政府舉辦的獎券中獎獎金。例:統一發票中獎、公益彩券中獎。 告發及檢舉獎金。 個人持有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的利息所得,短期票券到期兌償金額超過首次發售價格部分的利息所得,及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分離課稅的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分配的利息所得。 個人與證券商或銀行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的所得(交易完結日在99年 1月1日以後者)屬其他所得10%分離課稅。

26 免稅額(1/4) 可扣除金額: 每人免稅額為82,000元。 年滿70歲之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尊親屬,每人免稅額123,000元。

27 免稅額(2/4) 直系尊親屬 兄弟姊妹二人以上共同扶養直系尊親屬者,應協議推定由一人申報扶養。
年滿六十歲以上,確受納稅義務人扶養。 未滿六十歲,但無謀生能力,確受納稅義務人扶養。 兄弟姊妹二人以上共同扶養直系尊親屬者,應協議推定由一人申報扶養。 無謀生能力:直系尊親屬當年度所得總額未超過免稅額者,可認定無謀生能力。

28 免稅額(3/4) 子女、兄弟姊妹 常發生之問題:已畢業(非當年度)在實習中、服兵役或在補習班補習等,不可被申報為受扶養親屬。
未滿二十歲,確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年滿二十歲,但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無謀生能力,確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常發生之問題:已畢業(非當年度)在實習中、服兵役或在補習班補習等,不可被申報為受扶養親屬。

29 免稅額(4/4) 其他親屬或家屬(如伯、姪、孫、甥、舅等)
須合於民法1114條第4款規定之『家長與家屬相互間』及第1123條第3項規定之『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一家之要件。 未滿二十歲,確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年滿二十歲,但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無謀生能力,確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30 扣除額 一般扣除額 特別扣除額 標準扣除額:不需檢附單據,單身76,000元,夫妻合併申報152,000元。 列舉扣除額:需檢附相關單據。
未申報及選定標準扣除額經核定後,不得要求變更採列舉扣除額。 特別扣除額

31 繳稅方式(1/4) 申報方式 繳稅方式 人工 二維 網路 稅額 試算 現 金 ˇ 支 票 委 託 取 款 ATM 轉帳 晶片金融卡 信用卡
現 金 ˇ 支 票 委 託 取 款 ATM 轉帳 晶片金融卡 信用卡 繳納期間屆滿後2日內(即101年6月1日至6月2日),得至金融機構、便利商店、或利用自動櫃員機、信用卡、晶片金融卡等方式繳稅,惟仍屬逾期繳稅案件。逾101年6月2日繳納者,僅得向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郵局不代收)。

32 繳稅方式(2/4) 超商繳稅-條碼化繳款書 於電子申報軟體或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便利超商繳納稅款:限2萬元以下,以現金向統一(7-11)、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4家便利商店繳納稅款。 票據繳稅(請先向金融機構辦妥票據交換手續):票據正面受款人處請填註「限繳稅款」,且發票日應未逾申報期限;又票據發票人如非納稅義務人時,納稅義務人應於票據背面背書。

33 繳稅方式(3/4) 繳稅取款委託書 信用卡繳稅:限納稅義務人或配偶名義持有之信用卡(僅能使用1張信用卡)辦理。
人工(二維)申報、稅額試算書面確認:限納稅義務人、 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之帳戶。 網路申報、稅額試算線上回復確認:僅限納稅義務人或配偶之帳戶。 國稅局將就納稅義務人填妥之的繳稅取款委託書中應自行繳納稅額範圍進行提兌(存款不足者,就存款餘額先行提兌)。 信用卡繳稅:限納稅義務人或配偶名義持有之信用卡(僅能使用1張信用卡)辦理。

34 繳稅方式(4/4) 晶片金融卡繳稅:利用本人或他人參與晶片金融卡網際網路繳稅作業之的金融機構(可至 除信用卡繳稅以外,其他繳稅方式均不必負擔手續費;使用信用卡繳稅是否需支付發卡機構服務費,請先洽各發卡機構。

35 退稅方式有那些 劃撥退稅 退稅憑單:無指定帳戶者 以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之帳戶為限。 屬公教人員開立的優惠存款帳戶不適用。
劃撥退稅不成功案件將由國稅局填發國庫支票另行寄發。 退稅憑單:無指定帳戶者

36 什麼時候可以收到退稅 第一批退稅(7月底):網路申報、網路線上確認稅額試算之全部案件及5月10日前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採人工或二維申報或人工書面確認稅額試算之案件;郵寄申報則以郵戳為憑,5月10日前寄至戶籍所在地國稅局。 第二批退稅(10月底):5月10日以後以人工或二維申報或人工書面確認稅額試算之案件。 第三批退稅:逾期申報或原申報為繳稅經審核後可退稅之案件。

37 較常發生補稅原因(1/6) 漏報所得額: 漏報非扣繳所得:例如出售房屋的財產交易所得、出租財產的租賃所得、貸款給他人的抵押利息、佣金收入、土地徵收補償費、軍公教人員的退休金利息所得等。 漏報扶養親屬的所得:如已退休父母或在學子女的所得等。而漏報的原因大都是沒有收到扣繳憑單或是扣繳憑單遺失。 申報所得總額填寫錯誤:誤將扣繳憑單上的「給付淨額」填列申報,而未正確填寫「給付總額」以致造成短漏報。

38 較常發生補稅原因(2/6) 未檢附相關證明文據: 所得歸類錯誤: 計算錯誤:
常見之情形為以網路申報,於申報完成後未將免稅額及列舉扣除額等相關證明文據寄送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 所得歸類錯誤: 將執行業務所得誤為稿費所得,或者認為是執行業務所得,卻被歸類為薪資所得等等,由於不同的所得類別,費用扣除的規定也不同,因此造成補稅。 計算錯誤: 在計稅的過程中計算錯誤,導致少繳稅,例如誤把扶養親屬的薪資所得分開計稅。

39 較常發生補稅原因(3/6) 適用免稅額錯誤: 重複申報扶養親屬,例如子女同時列報扶養父母,以致被剔除重複申報之免稅額。
申報扶養未同居一家共同生活之其他親屬或家屬(如姪、甥),或未檢附證件或檢附之證件不合規定。 申報年滿20歲而無工作、未就學、服役中或在補習班補習的子女或兄弟姊妹為受扶養親屬。 申報扶養課稅年度前已死亡親屬,除剔除補稅外,並將以虛報免稅額處罰。 申報扶養年滿70歲以上其他親屬(如叔、伯、舅等),誤以為可以比照直系尊親屬,適用增加50%較高的免稅額。

40 較常發生補稅原因(4/6) 適用扣除額錯誤: 捐贈:列報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團體之捐贈金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或列報未登記或未設立之團體的捐贈,或名為贊助款但屬有相對代價的給付(如:年費、會費、入會費、寺廟點光明燈、安太歲等)。 保險費:被保險人與要保人不在同一申報戶內,或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之每人每年之保險費未達24,000元,但仍以24,000元列報,或申報兄弟姐妹、其他親屬或家屬之保險費。 醫藥及生育費:申報看護費、健康檢查、坐月子等,或非屬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之醫藥費等。

41 較常發生補稅原因(5/6) 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當年度未在該房屋辦竣戶籍登記,或未以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之餘額申報,或與房屋租金支出同時列報。 房屋租金支出:申報受扶養兄弟姐妹或其他親屬之房屋租金支出或已申報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 財產交易損失特別扣除: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但仍申報財產交易損失,或申報之財產交易損失大於當年度財產交易所得。 身心障礙特別扣除:以重大傷病卡代替身心障礙手冊(精神衛生法規定之病人須檢附專科醫生的嚴重病人診斷證明書影本)。

42 較常發生補稅原因(6/6) 儲蓄投資特別扣除:將不屬於87年底以前取得上市公司之緩課記名股票,因轉讓、贈與或作為遺產分配、放棄適用緩課規定或送存集保之營利所得,申報本項扣除額;或本項扣除額合計全年未達27萬元者,仍以27萬元申報。 教育學費特別扣除:申報本人、配偶、受扶養兄弟姐妹或其他親屬之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應僅限於受扶養之子女)。

43 主要違章類型(1/2) 未申報綜合所得稅(所得稅法第110條第2項) 已申報綜合所得稅但短漏報各類所得(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
以上未申報或短漏報依規定應課稅之所得額在新臺幣250,000元以上且所漏稅額在新臺幣15,000元以上者。

44 主要違章類型(2/2) 虛報已死亡親屬或同居男女朋友之免稅額 夫妻所得分開辦理結算申報(非當年度結婚或離婚)
購買不實捐贈收據,虛報列舉扣除額 以他人名義分散所得

45 最低稅負制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

46 實施對象及排除對象 包括營利事業及個人 無須辦理基本所得額結算申報者: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未適用投資抵減及本條例第12條規定之各項租稅減免之個人。 綜合所得淨額加計特定免稅所得及扣除額後之合計數(即基本所得額)在新臺幣600萬元以下之個人。

47 基本稅額之計算 基本稅額=(基本所得額-扣除額) × 稅率 ﹞ 基本稅額 =﹝ 綜合所得淨額 +特定保險給付
+未上市(櫃)股票、私募基金等交易所得 +非現金捐贈扣除額 +員工分紅配股時價超過面額部分 +海外所得 +實施後新增之減免或扣除項目 -600萬 × 20%

48 稅基 稅基=綜合所得淨額+下列免稅所得或扣除額 以家庭為申報單位,個人與其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有上述金額者,應一併計入基本所得額。
保險給付: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受益人受領之保險給付。但死亡給付在3,000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超過3,000萬元者,扣除3,000萬元後之餘額應全數計入。 有價證券交易所得:未上市櫃(不含興櫃)股票及私募基金之交易所得。(102年起未上市櫃股票回歸到一般所得稅課徵) 非現金部分之捐贈。 員工分紅配股:員工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19條之1規定取得,可處分日為98年12月31日,可處分日次日為99年1月1日的新發行記名股票(員工分紅配股),其時價超過面額的差額部分。 海外所得(自99年1月1日納入) 。 最低稅負制施行後依各法律規定新增之減免或扣除項目。 以家庭為申報單位,個人與其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有上述金額者,應一併計入基本所得額。

49 一般所得稅制與最低稅負制之關係 一般所得稅制 最低稅負制 按所得稅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計算一般所得稅額,即 一般所得稅額
=課稅所得額 × 所得稅稅率-投資抵減稅額 最低稅負制 按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計算基本稅額,即 基本稅額=基本所得額 × 稅率

50 一般所得稅制與最低稅負制之關係 替代式:二者擇高課稅。 一般 所得稅額 差額 基本稅額 一般 所得稅額 按一般所得稅額納稅
(一般所得稅額≧基本稅額) 除按一般所得稅額繳納,另就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之差額(斜線部分)繳納之。 (一般所得稅額<基本稅額)

51 個人所得基本稅額應如何申報 依規定應辦理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者,應填寫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藍色),併同一般申報書(綠色),於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就近至任一國稅局辦理申報,申報相關規定均與一般所得稅相同。 須申報所得基本稅額者,填寫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不可併同簡式申報書(黑色)申報。

52 例題1 林先生101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扶養父母親及已滿20歲在校就學之弟弟,當年度林君為要保人支付保險費明細如下: 1.林君人身保險費30,000元、勞保費3000元、健保費15,000元。 2.母親人身保險費22,000元、農保費500元、健保費15,000元。 3.父親國民年金3,000元。 4.弟弟人身保險費25,000元。 5.汽車保險費7,000元。 請問林君101年度綜合所得稅採用列舉扣除其可扣除之人身保險費(不含健保保險費)及健保費分別為何? 林君→非健保費24,000元;健保費15,000元 母親→非健保費22,500元;健保費15,000元 父親→非健保費3,000元 弟弟→非直系親屬不予計入 汽車保險費→非人身保險費,不予計入 本題解答: 非健保費:49,500元 健保費:30,000元

53 例題2 單身王先生(35歲)申報101度綜合所得稅,列報扶養親屬資料如下: 1.祖父,75歲 2.父親,62歲,領有所得300,000元 3.母親,55歲,領有所得240,000元 4.妹妹,24歲,待業中且未在校就學 5.弟弟,19歲,就讀成功大學一年級 6.姪子,21歲,身心障礙,與王先生同居一家,確為王先生扶養 試問依稅法規定,王先生申報戶可減除免稅額為多少? 1.祖父→可計入免稅額,年滿70歲,免稅額123,000元 2.父親→可計入免稅額,年滿60歲,免稅額82,000元 3.母親→不可計入免稅額,未滿60歲非無謀生能力 4.妹妹→不可計入免稅額,年滿20歲,未在學或領有身心障礙手冊 5.弟弟→可計入免稅額,未滿20歲,免稅額82,000元 6.姪子→可計入免稅額,年滿20歲但身心障礙,免稅額82,000元 本題解答:免稅額合計451,000元(王先生、祖父、父親、弟弟、姪子 )

54 例題3 李先生申報101年度綜合所得稅之資料如下: 納稅人(李先生)薪資所得850,000元、配偶王小姐薪資所得102,000元,扶養25歲就讀大學之弟弟,繳交學費39,000元,在校打工有薪資所得39,000元,試問李先生申報戶可減除之特別扣除額為多少? 李 先 生→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104,000元 王 小 姐→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102,000元 李先生之弟→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39,000元 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0元(只限納稅人子女才可扣除) 本題解答:可減除扣除額245,000元(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55 例題4 張小姐單身,101年度領有所得資料如下: 1.台塑公司營利所得12,000元 2.台塑公司薪資所得500,000元,扣繳稅額2,500元 3.台灣銀行存款利息所得24,000元,扣繳稅額2,400元 4.華南銀行金融債券利息16,000元 5.稿費所得150,000元 6.統一發票10,000元 7.台塑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福利金5,000元 試問張小姐申報101年度綜合所得稅時,應自行繳納稅額或退還稅額多少?

56 例題4(解答) 1.台塑營利所得12,000元→計入所得總額 2.薪資所得500,000元→計入所得總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104,000元 3.利息所得24,000元→計入所得總額;儲蓄投資得特別扣除額24,000元 4.金融債券利息16,000元→分離課稅不計入所得總額 5.稿費所得150,000元→不計入所得總額(180,000元以下不計入) 6.統一發票中獎10,000元→分離課稅不計入所得總額 7.職工褔利委員會褔利金5,000元→計入所得總額 本題解答: 所得總額→541,000元;扣繳稅額→4,900元;免稅額→82,000元 扣除額→標準扣除額76,000元特別扣除額128,000元 應納稅額→(541,000-82,000-204,000)×5%=12,750元 應納稅額12,750元-扣繳稅額4,900元=應繳稅額7,850元

57 E-Mail: ND09605@ntbsa.gov.tw TEL: (06)2220961分機202 (06)2118812(直撥)
感謝您的聆聽 TEL: (06) 分機202 (06) (直撥)

58 執行業務所得 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醫師、藥師、助產士、著作人、經紀人、地政士(代書)、工匠、表演人及其他以技藝自力營生者的業務收入或演技收入(所得格式代號為9A),減去必要費用或成本後的餘額。 個人取得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及講演的鐘點費收入(所得格式代號為9B),全年合計不超過18萬元者,得全數扣除,但超過限額者,就超過部分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以餘額申報為執行業務所得。

59 租賃所得 財產出租所收取的押金或類似押金的款項,或財產出典而取得的典價,按照郵局1年期定存利率(101年度為1.37%)的利率計算租賃收入。
必要損耗及費用(如折舊、修理費、地價稅、房屋稅、以出租財產為保險標的物所投保的保險費、向金融機構借款購屋而出租的利息等)可逐項舉證申報;如不逐項舉證申報,本年度規定的必要費用標準,為租金收入的43%,但出租土地的收入僅得扣除該地當年度繳納的地價稅,不得扣除43%必要的損耗和費用。

60 賣房子須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財產交易所得=交易時的成交價額-原來取得時的成本和一切改良費用後的餘額 賣房子賠錢也要申報嗎?
請檢附買、賣契約書且附有收、付款紀錄或收支憑證供核 100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核定標準

61 退職所得定額免稅 一次領取 分期領取 金額會隨物價指數調整,每年公告次年度適用之金額,以退休年度所公告之金額為準。
總額在169,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0。 超過169,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339,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 超過339,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全數為所得額。 分期領取 以全年領取總額,減除733,000元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金額會隨物價指數調整,每年公告次年度適用之金額,以退休年度所公告之金額為準。

62

63 列舉扣除額(1/9) 捐贈 對於國防、勞軍、政府之捐贈(無限額)
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不得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的20%。(有限額)

64 列舉扣除額(2/9) 保險費 以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之直系親屬的人身保險費為限。 兄弟姊妹和其他親屬之保費不能申報。
要保人與被保險人須於同一申報戶內。 非全民健保之人身保險費,每一『被保險人』最高以24,000元為限,未達24,000元者以實際數扣除。 全民健保保費不受金額限制。

65 列舉扣除額(3/9) 醫藥及生育費 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於全民健保特約醫療院所的醫藥及生育費用,沒有金額的限制。
須檢附收據正本,如繳交服務機關申請補助(列入薪資所得)者,檢附經服務機關證明之收據影本。 受有保險給付的部份,不得扣除。如未受全額給付,可由保險公司出具費用項目及金額證明暨加蓋保險公司印章之原醫療收據影本申請扣除。 給付醫療院所屬於美容性質、坐月子或健康檢查等費用不得列報。

66 列舉扣除額(4/9) 災害損失 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親屬遭受不可抗力的災害,如地震、風災、水災、旱災、火災等損失。
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 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部分,不得扣除。 須檢附稽徵機關核發之災害損失證明。 個人遭受竊盜損失,不得列為扣除項目。

67 列舉扣除額(5/9) 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 納稅義務人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辦理借款的利息支出。
房屋登記為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所有,每一申報戶以一屋為限,並應以減除同一申報戶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的淨額申報。 最高限額30萬元。

68 列舉扣除額(6/9) 須同時符合三條件: 必須是購屋之貸款。(修繕貸款與消費性貸款不得列報扣除)
當年度納稅義務人、配偶、受扶養親屬需有設籍。 房屋為納稅義務人、配偶、受扶養親屬所有且無出租、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兩個門牌的房屋打通者,僅能選擇其中一屋列報。

69 列舉扣除額(7/9) 房屋租金支出 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所支付之租金支出。 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12萬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與購屋借款利息擇一申報)

70 列舉扣除額(8/9) 政治獻金法規定之捐贈 對同一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不得超過10萬元。
每一申報戶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的扣除總額,不得超過申報綜合所得總額20%,其金額並不得超過20萬元。 對政黨的捐贈,須該政黨推薦之候選人於立法委員選舉平均得票率達2%之政黨才可(該年度未辦理選舉者,以上次選舉之得票率為準)。 101年度為國民黨、民進黨、臺灣團結聯盟及親民黨。 收據格式須符合監察院規定。

71 列舉扣除額(9/9) 私立學校法第62條規定之捐贈
個人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對特定私立學校的捐款,金額不得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的50%。 捐贈給該基金會,而未指定捐款予特定的學校法人或學校者,得全數列舉扣除。 非透過該基金會而對私立學校捐款,僅得以一般捐贈認定,即綜合所得總額的20%。

72 特別扣除額(1/3) 財產交易損失 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每人最高104,000元。 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最高270,000元。
每年度扣除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的財產交易所得為限。 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在以後3年度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之。 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每人最高104,000元。 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最高270,000元。 個人持有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的利息所得,短期票券到期兌償金額超過首次發售價格部分的利息所得,及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分離課稅的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分配的利息所得,不包括在內。

73 特別扣除額(2/3) 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可扣除104,000元 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最高25,000元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檢附身心障礙手冊),或為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規定的病人(檢附精神科專科醫生的嚴重病人診斷證明書影本)。 不得以重大傷病卡代替。 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嚴重病人:指病人呈現出與現實脫節之怪異思想及奇特行為,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經專科醫師診斷認定者。」 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最高25,000元 只限納稅義務人子女就讀大專以上院校。 空中大學、專校及五專前3年者不適用本項扣除額。

74 特別扣除額(3/3) 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25,000元
自中華民國101年1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5歲以下之子女,每人每年扣除25,000元。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扣除: 經減除本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全年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在20%以上,或依第15條第2項規定計算之稅額適用稅率在20%以上(綜合所得淨額1,130,001元以上)。 納稅義務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同條例第13條規定之扣除金額(600萬元)。 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96年以後出生之子女,自101年1月1日起,每人每年扣除2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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