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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收件作業注意事項 報告人:呂俊洋 2014.4.21 1 1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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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2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收件作業注意事項 報告人:呂俊洋 1 1 1

2 收件作業依據 所得稅法第3條、第11條、第23條、第40條、第66條 之1、第66條之9、第71條至第73條、第74條、第76條、 第77條、第78條、第102條之1及第102條之2及所得基 本稅額條例第3條至第5條 。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27條、第49條、第50條。 行政程序法第48條。 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101年度未分配盈 餘申報收件作業計畫。 2 2 2

3 作業時間 結算申報期間 103年5月1日至6月3日止 稅款繳納期限 103年6月5日止 辦理代收申報書附件
103年6月4日起至6月30日止。 3 3 3

4 申報方式 人工申報:人工填寫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媒體申報:自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下載申 報軟體,或向各地區國稅局服務台索取申報軟體, 建檔後執行前端程式,檢核申報資料,因公司股東 (獨資資本主、合夥人)股份(股票、出資額)轉 讓通報表、營利事業投資人明細及分配盈餘表、投 資設備或技術申請核准適用投資抵減稅額明細表得 另採媒體申報,故另以磁片/光碟片遞送。 網路申報:以網際網路辦理申報。 4 4 4

5 辦理人工申報案件應注意事項 營利事業結算申報書(本稅部分)、機關或團體申報 書封面簽章效力及於全部頁次,注意檢查申報書封面 之名稱及負責人、代表人或管理人是否確實蓋章。 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者,注意檢查第1 頁損益及稅額計算表、第2頁營利事業所得基本稅額 申報表、第14頁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 及第16頁未分配盈餘申報書下方之簽證會計師是否蓋 章。機關或團體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者,注意檢 查第3頁或第4頁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結算申報書 下方之簽證會計師是否蓋章。 5 5

6 辦理人工申報案件應注意事項 對於申報擴大書面審核案件,營利事業應正確填報第1頁損益 表帳載結算金額各欄項,自行依法調整欄至少應填列「04營 業收入淨額」、「34非營業收入總額」、「53全年所得額」、 「54純益率」、「59課稅所得額」及營業收入分類表各欄項, 自行依法調整欄未填(即空白),視同與帳載結算金額欄相 同。對於申報非擴大書面審核案件,營利事業第1頁損益表各 欄項應正確填報,如該表僅填寫帳載結算金額欄而未填寫自 行依法調整欄,請營利事業務必填寫完整,俾利建檔勾稽。 6 6 6

7 辦理人工申報案件應注意事項 注意營利事業組織別、所得期間、開業年月是否填 寫完整。
如有經營二種以上行業者,以主要行業(收入較多 者)之標準代號填報。 Note: 申報行業代號如與實際經營項目不符,將產生適用之毛利率或 純益率錯誤之情形。擴大書審案件應按主要營業項目決定行 業代號及純率;所得額標準或同業利潤案件則應區分各業別 收入,適用不同之淨利率。 7 7 7

8 辦理人工申報案件應注意事項 申報書封面之各欄項,檢查是否填寫完整。由記 帳士等代理申報時,應審查代理人資格、資料填 寫是否確實,及有無檢附委任書(第22頁「營利 事業帳簿處理及辦理申報(自行或委任)情形暨委 任書」)。如為會計師簽證案件,注意簽證會計 師有無簽章及詳實填寫稅務代理人身分證統一編 號、電話、財政部核准稅務代理人證書字號、簽 證別欄之勾選。 8 8

9 辦理人工申報案件應注意事項 經營零售業務且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營利 事業,擴大書審案件降低純益率標準1%或非擴大 書審案件降低所得額標準2%者,請檢查有無於申 報書損益及稅額計算表第102欄上方填註核准年、 月,並檢附稽徵機關核准使用收銀機開立發票函 或當年度任一期購買統一發票明細資料影本。( 財政部 台財稅字第 號令102 年12月31日落日;自103至112年止以網際網路或 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或接收統一發票) 9 9 9

10 辦理人工申報案件應注意事項 各科目金額如有塗改者,應加蓋營利事業負責人 印章。
營利事業列支之費用及損失,如無適當科目足以 填列或以其他紙張填寫者,請一律加總列入「其 他費用」或「其他損失」項下申報。 10 10

11 辦理人工申報案件應注意事項 注意營業收入調節表是否詳細填報,如有遺漏或開 立發票金額與申報營業額不合未予調整者,請其補 正。
檢查成本報表是否填寫齊全,資產負債表編號3440 欄位本期損益是否填載為稅後損益。 第11頁「財產目錄」採附件方式申報者,檢查是否 檢附相關附表;期末存貨明細表及各式成本表報, 仍應填報備妥,稽徵機關查核時,如有需要再行通 知檢送。 11 11 11

12 辦理人工申報案件應注意事項 檢查申報書第1頁「損益及稅額計算表」第64欄填 列之自繳稅額及第16頁「101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 書」第27欄填列之數字是否與所附之稅額繳款書相 符,並檢查退補稅欄填寫是否正確,以免造成誤退 或溢退。 申報應退還之營利事業所得稅額可抵繳上年度未分 配盈餘申報應納稅額,不足抵繳部分,須就餘額填 寫未分配盈餘自繳稅額繳款書自行向公庫繳納。 12 12 12

13 辦理人工申報案件應注意事項 申報案件應自繳稅款未如數繳清者,應於繳清後再 予收件。
自繳稅款未繳清之案件不再適用擴大書面審核,改 按一般查帳案件收件,同時列冊移開徵人員辦理追 繳。 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辦理結算申報時無須計 算及繳納其應納之結算稅額。 13 13 13

14 辦理人工申報案件應注意事項 配合營利事業所得稅基本稅額條例實施,辦理申 報時,如有適用該條例應填報申報書第2頁而未填 報者,應按規定填報,包括: 申報適用投資抵減獎勵(第1頁損益表95欄) 有應計入基本所得額計算之項目(第1頁損益表57 欄-合於獎勵規定免稅所得、93欄-國際金融業務 分行免稅所得、99欄-停徵之證券、期貨交易所得) 14 14 14

15 辦理人工申報案件應注意事項 營利事業確實填報「投資人明細及分配盈餘表」、 「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及「101 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 公司股東(獨資資本主、合夥人)股份(股票、出 資額)轉讓通報表、投資人明細及分配盈餘表、投 資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稅額明細表(附冊13- 14頁書表)另採用媒體申報者,檢查是否貼附媒體 光碟(磁片)檔案遞送單影本。 15 15 15

16 辦理人工申報案件應注意事項 符合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 4條第1項第1款關係企業或第2款關係人者,應填寫 「關係人結構圖」、「關係人明細表」、「關係人 交易彙總表」、「關係人交易明細表」(第18至21 頁),請營利事業務必填寫。 16 16 16

17 辦理人工申報案件應注意事項 會計師簽證申報案件應如期辦理申報並繳納稅款 ,並應檢附「查核簽證報告書」,若未檢附或逾 期申報,或報准(採網路申報)延至103年6月30日 以前提出查核簽證報告書,而於核准延長期限內 仍未補送查核簽證報告書者,均應視同普通申報 案件處理。至於繳納期間屆滿後2日內繳納者,仍 屬逾期繳納案件,視為普通申報案件。(附註:營 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與未分配盈餘申報,應就 個別申報情形,分別認定適用。) 17 17

18 辦理人工申報案件應注意事項 注意營業期間不滿1年者,其所得期間換算全年所得 核課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之月數是否正確;年度中途 改為使用統一發票商號,注意有無將查定營業額合 併已開立統一發票營業額一併申報。 採特殊會計年度單位,申報年度之認定:原則上以 年度開始日之年次為其年度名稱,例如:會計年度 期間為102年7月1日至103年6月30日,應申報為102 年度。 Note: 特會案件不可使用網路申報。 18 18 18

19 辦理人工申報案件應注意事項 「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申報時 注意: 各項目是否依規定填載完整,第2、3聯是否複寫 清楚。
資料期間是否填寫完整。 申報「經財政部核定之項目」者,是否檢附明細 表;如有分配股利、提列公積或分派紅利者,是 否檢附股東會會議資料。 19 19 19

20 辦理人工申報案件應注意事項 「101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申報時注意: 檢查各項欄位是否依規定填寫,申報書一式3聯是 否複寫清楚。
應納稅額之計算有無錯誤,已自行繳納稅額者, 是否檢附自繳繳款書證明聯。 其他應檢附之書表、文件是否齊全。 20 20

21 辦理人工申報案件應注意事項 機關或團體申報書申報時應注意核對下列事項:
「財產總額」、「收入總額」、「本期餘絀數」、 「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淨額」、「銷售貨物或勞 務之所得」等欄位有無填報。 「收入總額」小於「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淨額」 者,應按「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淨額」(申報書 第5頁01欄)與「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申 報書第4頁03欄)合計數填報。 21 21 21

22 辦理人工申報案件應注意事項 受理私立學校、殘障教養院案件,注意其學雜費收入、推廣 教育收入、建教合作收入、其他與教學活動有關收入及教養 院生自費收入等,是否確實列報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 欄位。如上開收入誤列報於「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收入」欄 位,應請改正。 機關或團體財產總額或當年度收入總額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 者,注意申報書第2頁第12項有無委託經財政部核准為稅務 代理人之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等資料有無填報,受理收件如 發現未填報,應請補正。 22 22 22

23 辦理人工申報案件應注意事項 學校員生消費合作社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時,得以其向主管機關申報之年終決算書表,另抄1 份簽名蓋章後,附於結算申報書內,申報書各欄及 附表得免填寫。 23 23 23

24 辦理人工申報案件應注意事項 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海運業務之營利事業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其海運業務收 入選擇按船舶淨噸位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者,請 輔導納稅義務人填寫申報書第1頁125及126欄,且 不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但書關於虧損扣除及 其他法律關於租稅減免規定。 24 24

25 加蓋收件章及編訂收件編號 申報書遞送國稅局收件服務人員經依上項規定檢查申報書, 如有不合,將退回補正;如經檢查相符即予收件,在申報書 加蓋收件章,編訂收件編號,並將「損益表」、「營利事業 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資產負債表」、「股東可扣抵稅 額帳戶變動明細表」及「101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第3聯 掣給申報人。 機關團體申報案件則將結算申報書(第3頁或第4頁)及所得計 算表(第5頁)第2聯掣給申報人。 25 25 25

26 編訂收件編號 申報案件之收件編號一律按8位數編列: 前2位為分局、稽徵所、服務處別 第3位為申報書類別
第4位按性質賦予代號(5媒體申報、6、7、8、9網路申報、1為第3位5或8之簽證案件、0一般案件) 後4位為流水號(序號由0000開始) 26 26 26

27 編訂收件編號 申報書類別(收編第3碼)之代號說明如下: 「1」表示簽證申報案件。 「2」表示藍色申報案件。
「3」表示普通申報收入淨額(包括營業收入及非營業收入)超過3,000萬元之案件。 「4」表示普通申報收入淨額(包括營業收入及非營業收入 )在3,000萬元以下申報查帳案件。 「5」表示非屬擴大書面審核之獨資合夥組織申報案件(簽 證申報案件,第4碼請另編「 1 」,以資區別)。 27 27 27

28 編訂收件編號 申報書類別(收編第3碼)之代號說明如下: 「6」表示公營事業申報案件。
「7」表示普通申報收入淨額(包括營業收入及非營業 收入)在3,000萬元以下擴大書面審核案件。 「8」 表示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他 作業組織案件(簽證申報案件,第4位請另編「1 」,以 資區別)。 「0」表示國外營利事業之分支機構申報案件。 28 28 28

29 以支票繳納稅捐案件之處理 (2)支票正面受款人處,納稅義務人是否填註「限繳稅款」 字樣。
應納稅款以支票方式繳納時,需符合下列事項: (1)支票到期日(票載簽發該支票之日期)不得逾當年申報 期間之截止日,支票大寫金額與繳款書金額是否相等 。 (2)支票正面受款人處,納稅義務人是否填註「限繳稅款」 字樣。 (3)支票背面,營利事業是否加註營利事業名稱、地址、電 話及收件號碼;如未加註,請其補正。 (4)如支票發票人非為納稅義務人時,查看是否背書;如未 背書,應請補正。 (5)不受理本票繳稅。 29 29 29

30 辦理媒體及網路申報案件應注意事項 依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訂定「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 算及清算申報作業要點 」有關規定辦理。
下列申報案件不可採用媒體及網路申報: 1.屬會計科目特殊案件(如金融業及保險業等)。 2.逾期申報案件。 下列申報案件可採用媒體辦理申報,惟不可使用網際網路傳 輸申報: 1.特殊會計年度申報案件。 2.決、清算申報案件。 30 30 30

31 辦理媒體申報案件應注意事項 應檢查營利事業下列資料是否齊全:
損益及稅額計算表、資產負債表、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 明細申報表、101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前項各表不得採附 件方式申報並請儘量以A4規格紙張列印)、申報書附件資料 封面(含相關附件)及媒體檔案光碟(磁片) 「財產目錄表」若採附件方式申報應檢附該表。 適用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者應填報檢附「營利事業所得基本稅 額申報表」,及符合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 準則第4條第1項第1款關係企業或第2款關係人者,應另行檢 附「關係人結構圖」(第18頁)。 31 31 31

32 辦理媒體申報案件應注意事項 應檢查營利事業下列資料是否齊全:
媒體申報光碟(碟片)檔案資料,應輔導申報單位先以審核 程式審核無誤後再向稽徵機關申報,以避免資料錯誤造成退 件之不便。 公司組織營利事業如適用投資抵減稅額,應另檢附減免稅額 通報單、投資抵減稅額明細表、主管機關核准文件及其相關 必要之證明文件等相關資料併同申報。 32 32 32

33 辦理媒體申報案件應注意事項 應檢查機關或團體下列資料是否齊全:
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結算申報書(有銷售貨物或勞 務之所得者應檢附第5頁所得計算表,有附屬作業組織者 尚須檢附第5-1頁所得計算表)、平衡表(請儘量以A4規 格紙張列印並依順序裝訂)、申報書附件資料封面(含 相關附件)及媒體檔案光碟(磁片)。 媒體申報光碟(碟片)檔案資料,應輔導申報單位先以 審核程式審核無誤後再向稽徵機關申報,以避免資料錯 誤造成退件之不便。 33 33 33

34 辦理媒體申報案件應注意事項 一申報案可採用多片光碟(磁片)申報,同一片光碟(磁片)內僅 限置放一申報案件。
如發現損益及稅額計算表金額全為0時,當場即先請媒體申報 單位先予確認。經確認無誤者,請其在媒體申報書附件資料 封面註明「損益及稅額計算表金額確認全為0」等字樣並蓋章, 此項異常免再退件。 如發現申報案件為會計師簽證案件,應注意審核申報書封面 簽證會計師有無簽章及詳實填寫稅務代理人身分證統一編號、 電話、財政部核准稅務代理人證書字號及簽證別欄之勾選。 如發現申報案件為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代為申報 案件,應注意有無詳實登錄字號、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是否檢 附委託書。 34 34 34

35 辦理媒體申報案件退件處理 媒體申報單位如無法於103年6月30日前完成更正作業,限期請媒體 申報單位改為人工填送結算申報書,並將原編列之收件編號更正為 人工申報案件之收件編號。 自行申請更正案件如已逾截檔日期,應請其改以人工填報更正後資 料,以書面方式提出申請。 35 35 35

36 媒體申報重行送件作業注意事項 應檢附資料:
營利事業:更正前後之損益及稅額計算表、資產負債表、股 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及101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 書,更正後媒體檔案光碟(磁片)及相關附件。 機關團體:更正前後之機關團體及其作業組織結算申報書 (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者應檢附第5頁所得計算表,有附 屬作業組織者尚須檢附第5-1頁所得計算表)及平衡表,更正 後之媒體檔案磁片(光碟)及相關附件。 重行送件之收件、審核、管制、移送等作業同前,重行送件 案件不再重配收件編號,於總表上空白處加蓋(註)「更正 案件」。 36 36 36

37 辦理網路申報 申報前營利事業及機關或團體辦理身分認證 營利事業採網路申報應先取得下列二種身分認證之一: 簡易電子認證
由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tax.nat.gov.tw)點選 「密碼申請」,輸入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及負責人身分 證統一編號後,依序鍵入相關資料完成密碼申請。 工商憑證IC卡 向經濟部工商憑證管理中心(moeaca.nat.gov.tw)申請 。 37 37 37

38 辦理網路申報 申報前營利事業及機關團體辦理身分認證
機關團體採網路申報應依簡易電子認證方式規定 申請網路申報身分認證,如已申請上開密碼者 (含各類所得扣(免)繳及股利憑單資料申報、 營業稅申報)毋需再申請。 38 38 38

39 辦理網路申報 申報前營利事業及機關或團體利用網路辦理結算申 報 資料之建立及上傳
申報網站設置於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 營利事業及機關或團體可由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 (網址:tax.nat.gov.tw)下載申報軟體或向本局服務科或各 分局、稽徵所、服務處服務管理課(股)索取相關軟體光碟 片。 資料之建立及上傳 營利事業及機關或團體下載申報軟體程式後,依程式需求建 立相關檔案並經審核無誤後,透過網路上傳申報資料。 39 39 39

40 辦理網路申報 營利事業網路傳輸之媒體申報檔包含申報書之本稅 及租稅減免部分。
公司股東(獨資資本主、合夥人)股份(股票、出 資額)轉讓通報表、營利事業投資人明細及分配盈 餘表、投資設備或技術申請核准適用投資抵減稅額 明細表得另採媒體申報。 財產目錄表可採附件方式申報。 完成上傳申報後,系統將於「申報書附件資料封面 」下方,列示另採媒體申報及採附件方式申報註記 。 40 40 40

41 辦理網路申報 整批申報 營利事業、機關或團體或其代理人(事務所)於每年4 月1 日至4月30日止向委任人所在地分局、稽徵所及服 務處申請委託代理人代理申報,則該代理人可以「代 理人」名義(統一編號)及「代理人的報稅密碼」申 報上傳委任人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資料,其效力視 同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自行申報 。 41 41 41

42 辦理網路申報 申請委託代理人申報應檢附之文件 營利事業、機關或團體自行申請:
由營利事業、機關或團體填具「委任書」向所在地分局、 稽徵所、服務處申請。 代理人(事務所)申請: 由代理人(事務所)依委任人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別,分別填具「代理網路整批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申請書」及「委託人明細表」,並依「委託人明細表」所列依序檢附「委任書」並裝訂成冊後,分別向委任人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申請。 42 42 42

43 辦理網路申報 收件編號之配賦 營利事業、機關或團體將申報資料上傳後,關貿網路公司會依申報類別自動賦予收件編號八位數並回傳確認收件訊息。收件編號之編列方式為:第1、2位為營利事業所屬機關別,第3位為申報類別,第4位營利事業網路申報為6、7、8、9,機關或團體(第3位申報類別為「8」)網路申報為6(普通申報案件)、7(簽證申報案件),第5位至第8位為流水號 。 43 43 43

44 辦理網路申報 更正資料之辦理方式 營利事業、機關或團體在網路申報後,如發現申報資料有誤,須提出更正時,若更正日期在結算申報期限屆滿日前者,可將更正後之資料重新上傳申報而完成更正程序;如已逾申報期限未逾6月30日者,得比照媒體申報更正方式辦理,逾上述期限,則需以人工填報更正資料並以書面向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辦理更正。 44 44 44

45 辦理網路申報 申報書表及附件之處理 原則上:
營利事業完成網路申報後,應於6月30日前將加蓋營利事業 及負責人、代表人或管理人章之申報書附件資料封面、損 益及稅額計算表、資產負債表、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 明細申報表、未分配盈餘申報書及相關附件寄交所在地之 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 例外: 102年度獨資合夥申報案件或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數 在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之申報案件,其非採用會計師查核簽證申 報或使用藍色申報書,無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第10頁附件 目錄表項次7、8所列文件且未申報投資抵減稅額者,得免送申報 書表及相關附件。 45 45 45

46 辦理網路申報 申報書表及附件之處理 除了得免送申報書表及相關附件之營利事業申報案件外;其餘 申報案件之申報書表、附件資料、租稅減免證明文件及經會計師 簽證核章之會計師簽證報告書,如經掃瞄上述相關資料文件後, 得以光碟片代替紙本,寄交所在地之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上開 申報書表、附件資料、租稅減免證明文件及經會計師簽證核章之 會計師簽證報告書之紙本(含電磁記錄),應依規定妥善保存,以 備稽徵機關查核。但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依法進行 調查時,如須複印憑證及有關文件,該營利事業應負責複印提供 。如係會計師簽證案件,其查核簽證報告書應於6月30日前連同 前揭規定之書表、附件資料寄送交本局任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 處營所遺贈稅課(股),不必申請延期提送;逾6月30日寄送者 ,視同普通申報案件。 46 46 46

47 辦理網路申報 申報書表及附件之處理 機關或團體完成網路申報後,應於6月30日前將加蓋機關或團體 及負責人、代表人或管理人章之申報書附件資料封面、機關或團 體及其作業組織結算申報書(無銷售貨物或勞務者第3頁,有銷 售貨物或勞務者第4頁)、平衡表及相關附件寄交所在地之國稅 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申報案件之申報書表、附件資料、主 管機關同意函影本及經會計師簽證核章之會計師簽證報告書,如 經掃描上述相關資料文件後,得以光碟片代替紙本,寄交所在地 之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上開申報書表、附件資料、主 管機關同意函影本及經會計師簽證核章之會計師簽證報告書之紙 本(含電磁記錄),應妥善保存,以備稽徵機關查核。稽徵機關 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依法進行調查時,如須複印憑證及有關 文件,該機關團體應負責複印提供。 47 47 47

48 辦理網路申報 營利事業結算申報書(本稅部分)、機關或團體申報書封 面簽章效力及於申報書全部頁次,注意檢查申報書封面之 名稱及負責人、代表人或管理人是否確實蓋章。 營利事業檢送相關申報書表及附件時,除獨資、合夥組織 之營利事業外,詳實核對自繳稅額、未分配盈餘稅額與所 附之結算稅額繳款書、未分配盈餘稅額繳款書或網路繳稅 交易明細表是否相符;如有不符,請申報單位補正。如有 未繳稅款之情形者,於申報期後由本局稅務資訊科執行交 查異常作業移營所遺贈稅課(股)開徵人員辦理追繳。 48 48

49 辦理網路申報 申報書資料有勾選封面「租稅減免部分各項附件 目錄」,媒體申報書目錄內容「租稅減免頁次2- 29」全為空白,請納稅義務人以網路傳輸之媒體 申報檔應包含申報書之本稅及租稅減免部分,漏 未網路傳輸之租稅減免部分申報書,應另將申報 資料遞送。 49 49

50 代收案件之處理 本局行政區域內各分局、稽徵所、服務處申報之案件均可代收,但不包括逾期申報、特殊會計年度申報、及決、清算申報等案件。
代收屬同一國稅局跨分局、稽徵所、服務處之申報書表及附件資料,申報單位應填具「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暫繳)申報單位明細表」一式4聯及檢附回郵信封。受理時,應先行核對申報書份數與明細表填報件數是否相符,再逐件審核附件是否齊全,如有不符,請其補正後再行收件。 50 50 50 50

51 代收案件之處理 經審核申報書內容填載完全,相關附件逐一點收無誤後,加蓋收件章,將明細表第4聯(收據聯)掣發申報人。 51 51 51

52 繳稅之方式 現金繳稅: 金融機構繳稅:納稅義務人持以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或財政部稅務入口網自行列印之附條碼繳款書,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稅(可以現金或票據繳納),並檢送(附)已向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稅款或提出票據交換之繳款書證明聯。 便利商店繳稅:納稅義務人持以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或財政部稅務入口網自行列印之附條碼繳款書,其應自行繳納稅額在2萬元以下者,得以現金至便利商店繳納稅款,並檢送(附)繳納稅款之繳款書證明聯。 52 52 52

53 繳稅之方式 轉帳繳稅: 晶片金融卡繳稅。 利用自動櫃員機繳稅。 活期存款帳戶繳稅。 Note:
納稅義務人至便利商店或以晶片金融卡及自動櫃員機方式繳納稅款者,繳納截止日開放至繳納期間屆滿後2日內。繳納期間屆滿後2日內繳納者,仍屬逾期繳納案件,惟不加計滯納金。 53 53 53

54 逾期申報案件之處理 逾期申報案件,仍應比照前述未逾期案件規定,經過檢查、收件及編訂收件編號後,在申報書封面、損益表、營利事業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未分配盈餘申報書及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加蓋「逾期申報」戳印。 54 54 54 54

55 申請延期提出簽證報告書案件之處理 會計師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簽證申報案件及未分配盈餘申 報查核簽證申報案件(同一家營利事業以2件計算),應如期提 出申報書並繳納稅款,至查核簽證報告書除網路申報案件免報 准外,如每一年度代理案件在10件以上,因打字、校對、裝訂 費時,致未克在103年6月3日以前提出者,得於103年6月3日前 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核准延至103年6月30日以前提出。 申請延期提出簽證報告書案件,以不超過該會計師代理案件之 二分之一為限,並應請其在結算申報書封面加註「查核簽證報 告書於6月30日以前補送」字樣,若有未依規定於封面加註者, 應請其補正。 69 55

56 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新增注意事項
為解決101年度申報書封面文字「本封面簽章效力及於本申報書全部頁次」所造成擴張簽證會計師責任之疑慮,102年度申報書封面,除將文字內容修正為「營利事業(機關或團體)於本封面簽章效力及於本申報書全部頁次」外,另於營利事業結算申報書第1、2、14、16頁,及機關或團體結算申報書第3、4頁增訂「簽證會計師」蓋章欄位。 現行申報書封面已有營利事業及負責人簽章,基於簡化及配合102年度營利事業結算申報書刪除第3、14及16頁之「經理人」及「主辦會計」蓋章欄位。 56 56 56

57 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新增注意事項
依財政部賦稅署102年5月15日臺稅所得字第 號函釋,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案件,如未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如期申報並繳納稅款者,是否符合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但書,得扣除前10年核定虧損之規定,應就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與未分配盈餘申報之個別申報情形,分別認定適用。 57 57 57

58 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新增注意事項
現行稽徵機關可經由財稅內網營業稅案件管制 系統查得縣(市)政府或經濟部核准歇業(變更)登記等相關資料,基於簡化措施,爰刪除有關營利事業合併、解散之案件應檢附核准公文影本之說明。 58 58 58

59 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新增注意事項
為利核定建檔系統檢核作業,爰增訂收件編號類 別代號「L9:因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營利事業辦 理消滅營利事業未分配盈餘申報書之案件」及「Q :在臺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申報案件 」。 59 59

60 102年度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表格式注意事項
102年度結算申報書格式修訂重點 本稅 租減附冊 回饋稅制宣導 60

61 102年度結算申報書格式修訂重點-本稅 封面 1.102年度刪除當年度新設立者,請打「V」: 61

62 102年度結算申報書格式修訂重點-本稅 封面 2.102年度簽章效力變更: 101年度 102年度 62

63 102年度結算申報書格式修訂重點-本稅 封面 2.102年度簽章效力變更: (1)營利事業:於封面簽章,其效力及於申報書全部頁次
(2)刪除經理人及主辦會計簽章頁次:第3頁及第16頁 (3)刪除主辦會計簽章頁次:第14頁 (4)會計師簽章:於第1頁、第2頁、第14頁、第16頁第 1聯          增列會計師簽章欄位,僅對該等頁之負責 63

64 102年度結算申報書格式修訂重點-本稅 封面 3.封面目錄修改 第5頁:刪除給付外國營利事業之所得適用免稅規定明細表 第9頁:名稱修改
               變更為 第22頁:修改為營利事業帳簿處理及辦理申報(自行或委任)情形暨委任書 64

65 102年度結算申報書格式修訂重點-本稅 封面背面
1.附送各項附件目錄表移至第10頁 2.下列注意事項刪除:  八、您對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事 項如有疑難,請向本局服務中心或受理 申報的地點查詢,我們將竭誠的為您服 務(免費電話 )。 65

66 102年度結算申報書格式修訂重點-本稅 第1頁-損益及稅額計算表
1.表頭名稱修改為損益及稅額計算表 2.93欄配合解釋令修改為:國際金融(證券)業務分行(分公司)免 稅所得(損失)(請附計算表),第1頁背面申報須知第五點(一)及 其註一配合修改: 3.申報須知第十二點:角以下免計為無條件捨去 66

67 102年度結算申報書格式修訂重點-本稅 第2頁-營利事業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
1.配合法令修改(所得稅法4-1、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及其細則第5條), 證券交易所得計算增列:無出售持有滿三年以上股票交易及有三年以上 股票交易之計算公式。 67

68 102年度結算申報書格式修訂重點-本稅 第2頁-營利事業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
2.配合法令修正: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22條之7修正及財政部102年12月31日台財 稅字第 號公告:依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22條之7規定 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應計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 68

69 102年度結算申報書格式修訂重點-本稅 第2頁-營利事業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
3.基本所得免稅額及稅率分別修改為500,000元及12%(所得基本 稅額條例第3條、第8條及行政院101年9月27日院臺財字第 號令) 。 69

70 102年度結算申報書格式修訂重點-本稅 第2頁-營利事業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
4.新增第2頁背面附註: 70

71 102年度結算申報書格式修訂重點-本稅 第2頁-證券交易所得計入AMT釋例
狀況一: A>0且C>A,AMT計入金額: 持有滿3年以上之股票交易所 得減半優惠以A之半數為限, 全部證券交易所得(C)超出A之 部分,全額計入: 320*1/2+( )=390(萬) 71

72 102年度結算申報書格式修訂重點-本稅 第2頁-證券交易所得計入AMT釋例
狀況二: 假設B為損失120萬,即A>0>B, 則C<A,AMT計入金額: 持有滿3年以上之股票交易所得減 半優惠以C之半數為限: 150*1/2=75(萬) 72

73 102年度結算申報書格式修訂重點-本稅 第2頁-證券交易所得得計入AMT釋例
狀況三: 假設A為損失150萬,即A<0 無減半優惠,AMT計入金額: =80萬 73

74 102年度結算申報書格式修訂重點-本稅 第2頁-證券交易所得得計入AMT釋例
狀況四: 假設A為損失300萬,無減半 優惠,因其當年度證券交易 損失為20萬( ),列 為以後年度扣除(證券交易損 失:101年度50萬、102年度 20萬)。 74

75 102年度結算申報書格式修訂重點-本稅 第2頁-證券交易所得得計入AMT
結論: 1.優惠部分(A)與合計數(C)皆為正數下:  優惠減半計算:二者取小(如狀況一及二) 2.優惠部分(A)為負數,即無減半優惠(如狀況三) 75 75

76 102年度結算申報書格式修訂重點-本稅 第2頁-證券交易所得得計入AMT
1.出售持有滿三年股票之期間認定: 應按先進先法法認定(所基細則第5條第7款) 2.交易成本之估價,應與其依所得稅法第四 十四條、第四十八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四 十六條規定擇採之計算方法一致(所基細則 第7條) 76 76

77 102年度結算申報書格式修訂重點-本稅 第5頁 1.刪除給付外國營利事業之所得適用免稅規定明細表。
2.理由:簡化書表,查核若有需要再行提供。 77 77

78 102年度結算申報書格式修訂重點-本稅 第7頁-限額計算表
配合財政部102年3月6日台財稅字第 號函(營 利事業為員工投保範圍)作文字修正 101年度: 102年度: 78 78

79 102年度結算申報書格式修訂重點-本稅 第8頁-關係人負債及業主權益明細表
1.修改關係人負債及業主權益明細表:各月平均金額 2.修改背面填表說明第8點、第9點及第11點 營利事業對關係人負債之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查核辦法第5條第3項規定: 第一項規定之負債占業主權益之比率標準為三比一。關係人之負債占業主權益之比率,依下列公式計算: 關係人之負債占業主權益之比率=當年度每月平均各關係人之負債合計數∕當年度每月平均業主權益合計數 每月平均各關係人之負債=(每月各關係人之負債月初帳面餘額+月底帳面餘額)∕2 每月平均業主權益=(每月業主權益月初帳面餘額+月底帳面餘額)∕2 79 79

80 102年度結算申報書格式修訂重點-本稅 第10頁-封面附件目錄表移至附件粘貼欄
101年度 102年度 80 80

81 102年度結算申報書格式修訂重點-本稅 第11頁-財產目錄
填寫須知刪除第8點促產升條例第5條,二年加速折舊機器填 列租減附刪第12頁;原第9點及第10點修正為第8點及第9點 101年度 102年度 81 81

82 102年度結算申報書格式修訂重點-本稅 第12頁-股份轉讓通報表
修改填表說明第4點 101年度 102年度 82 82

83 102年度結算申報書格式修訂重點-本稅 第13頁-營利事業投資人明細分配盈餘表
財政部1010817台財稅字第10100097670號令 公司將資本公積以現金方式發給股東之課稅規定 一、公司依公司法第241條第1項規定將資本公積之一部或全部,按股東原有股份之比例發給現金,該資本公積如屬下列不具 股東出資額性質之項目,股東因而取得之現金,應作為其取得年度之股利所得(投資收益),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所得稅: (一)受領贈與之所得(二)經濟部91年3月14日經商字第 號令第3點所定「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所得之溢額」 範圍中之下列項目:1、庫藏股票交易溢價。2、特別股收回價格低於發行價格之差額。3、認股權證逾期未行使而將其帳面餘 額轉列者。4、股東逾期未繳足股款而沒收之已繳股款。 二、前點資本公積之認定,以股東會決議為準;股東會決議未載明發給現金之資本公積項目時,以公司會計帳冊簿據紀錄為 準。公司發給股東前點規定之股利所得(投資收益)時,無所得稅法第66條之6按稅額扣抵比率計算可扣抵稅額併同股利分配 規定之適用。 三、合併基準日在97年12月31日以前之案件,合併存續公司應依行為時本部72年3月23日台財稅第31904號函規定,將消滅公 司帳列未分配盈餘以原科目轉併存續公司。嗣後存續公司將合併帳列之資本公積中屬於來自前開消滅公司之未分配盈餘及法 定盈餘公積部分,依公司法第241條第1項規定發給現金時,股東因而取得之現金,應比照行為時本部92年6月10日台財稅字第 號函第2點規定列為當年度所得課稅。 四、公司發給股東前3點規定之股利所得(投資收益)時,應依所得稅法第102條之1第1項規定填具股利憑單申報該管稽徵機 關,並將股利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股東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及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者,應由扣繳義 務人於給付時,依所得稅法第88條第1項第1款及第89條第1項第1款規定扣繳稅款,並依同法第92條第2項及第3項規填報扣繳 憑單。 83 83

84 102年度結算申報書格式修訂重點-本稅 第13頁-營利事業投資人明細分配盈餘表
配合財政部101年8月17日台財稅字第 號令: 1.增列「資本公積發給現金」欄位,並再細分「不具出資額性 質(股利)(17)」及「具出資額性質(非股利)(18)」欄位 2.將填表須知移至背面並新增第十二點 84 84

85 102年度結算申報書格式修訂重點-本稅 第13頁-營利事業投資人明細分配盈餘表
85 85

86 102年度結算申報書格式修訂重點-本稅 第14頁-ICA變動明細申報表
1.新增:(五)法定(特別)盈餘公積及可扣抵稅額變動表細表合計欄位。 2.刪除原附註第8點:自97年1月1日起公司分派員工紅利及董監事酬勞之金額,  於申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以費用列支者,無須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  4第1項第4款自營利事業當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中減除。 3.新增附註第8點:配合財政部102年3月8日台財稅字第 號函:自  102年4月1日起,應退稅款一律退還納稅義務人。取消退稅限額前,倘營利  事業未申退還每次應退金額200元以下之稅款,該筆稅款得於營利事業所得  稅核定通知書送達日記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填報  於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第23欄「其他經財政部核定項目」 。 86 86

87 102年度結算申報書格式修訂重點-本稅 第14頁-ICA變動明細申報表
87 87

88 102年度結算申報書格式修訂重點-本稅 第15-1頁-盈餘分配表或盈虧撥補表
明定ICA減計項目分派理監事酬勞及職工紅利須依合作社章程規定 88 88

89 102年度結算申報書格式修訂重點-本稅 第18頁-關係人結構圖
89 89

90 102年度結算申報書格式修訂重點-本稅 第22頁-營利事業帳簿處理及辦理申報情形暨委任書
101年度 102年度 90 90

91 102年度結算申報書格式修訂重點-本稅 第22頁-營利事業帳簿處理及辦理申報情形暨委任書
101年度 91 91

92 102年度結算申報書格式修訂重點-租減附冊 92 1.租稅減免部分第2~4、8、9、12~15頁,考量102年度應無申
請「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5條機器(儀器)加速折舊、「已 廢止之89年11月29日修正公布前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 第41條」及「90年1月20日修正公布前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 理條例第15條」等規定申請適用設備或技術投資抵減之情 形,爰刪除相關填寫欄位及法令依據。 2.第15-2頁,產業創新條例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明細  表:序號9「減:政府補助款及研究發展單位產生之收入」 應為正數。 92 92

93 102年度申報書下載 93 93

94 回饋稅制宣導-營所稅部分 配套措失:下列放寬研發投資抵減規定,擇一適用 1.抵減率15%/抵減年限1年 2.抵減率10%/抵減年限3年 94

95 102年度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結算申報書-1 結算申報書修改處: 封面:機關團體基本資料格式及欄位修正。
第2頁:結餘款留用情行表格式及欄位修正。 第5頁:新增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調節說明 。 第5-1頁:新增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調節說 明。 95 95

96 102年度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結算申報書-2 第8頁:刪除給付外國營利事業之所得適 用免稅規定明細表。
第12頁:「辦理機關或團體所得稅結算 申報情形」項下之「由本機關或團體自 行辦理申報」、「受委任辦理申報者與 受委任記帳者為同一人」及「受委任辦 理申報者與受委任記帳者非屬同一人」 須擇一勾選。 96 96

97 寺廟、宗教團體-1 宗教團體符合下列規定免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 1、依法向內政部、省(市)、縣(市)政府 立案登記之寺廟,宗教社會團體及宗教財
團法人。 2、無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者。 3、無附屬作業組織。 (宗教團體免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認定要點) 97 97 97

98 寺廟、宗教團體-2 依法立案登記之寺廟,宗教社會團體及宗教 財團法人,無附屬作業組織及銷售貨物或勞 務之所得,其捐贈及基金存款利息收入總額 超過1億元,應否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及辦 理結算申報? 結餘款超過50萬元應否編列使用計畫送經主 管查明同意? 98 98

99 社區或大廈管理委員會-1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社區管理委員會,如僅 對住戶收取公共基金及相關管理費用,並無任 何營利收入,其以管理委員會名義設立專戶儲 存公共基金或管理費用之孳息,准予免納所得 稅並核發免扣繳證明。 財政部86/1/15台財稅第 號函 99 99 99 99

100 社區或大廈管理委員會-2 社區大樓管理委員會如有銷售貨物或勞 務之行收入應如何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 結算申報? (第27次聯繫會議) 100

101 祭祀公業法人-1 未辦財團法人登記之祭祀公業,係依據民間習慣成立 之祀產,如無營利活動,僅有土地之收益或財產之處 分收入,尚非所得稅法第11條第2項規定之營利事業, 應免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祭祀公業之收益及孳息,倘有分配其派下共有人之情 事,應以該受益之所得人為對象,由祭祀公業管理人 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於每年1月底前,依規 定格式列報所得人姓名、地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及實際分配之收益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分別歸 戶計課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75年9月3日台財稅第 號函 101 101

102 祭祀公業法人-2 未辦財團法人登記之祭祀公業處分公業之土地,將 其所得價款分配予各派下員個人所有時,准免納綜 合所得稅;至將祭祀公業名義之土地,更名登記為 派下員名義所有時,得比照適用。 (財政部75年3月21日台財稅第 號函) 未辦財團法人登記之祭祀公業,提供土地與建設公 司合建分屋,分得房屋出售後將其財產交易所得分 配予各派下員所有時,應由派下員併入實際分配年 度之其他所得歸課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81年1月15日台財稅第 號函) 102 102

103 職工福利委員會 職工福利委員會將其職工福利金,以每年三節獎金方式發放 予全體員工,該項獎金與其他由職工福利金動支之現金補助 合計,如未超過當年度福利金總收入40%者,應予認列。 (財政部75年7月26日台財稅第 號函) 職工福利委員會支付員工之現金補助款,如確為改善職工福 利,且符合創設目的者,其超過本部75年7月26日台財稅第 號函說明三「當年度福利金總收入15%(編者註:現 為40%)」之動支比例部分,於適用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2 條第1項第8款規定,核算用於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比 例是否達基金孳息及其他經常性收入(編者註:現為其他各 項收入)80%(編者註:現為60%)時,准予併入計算。 (財政部84年5月17日台財稅第 號函) 103 103

104 醫療社團法人-1 依醫療49條第3項規定,其得於章程中明定,社員按 其出資額,保有對法人之財產權利,並得將其持分全 部或部分轉讓於第三人。依此,醫療社團法人之結餘 可按出資比例分配予其社員,具有營利之性質,應屬 所得稅第11條第2項規定,以其他組織方式成立之營 利事業,該法人應依一般營利事業適用所得稅法有關 兩稅合一規定,且可比照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適用 同法第39條但書有關前10年虧損扣抵之規定。 財政部賦稅署95年7月13日台稅一發字第 號函 104 104

105 醫療社團法人-2 合於醫療法第5條規定之醫療社團法人,其會計 帳冊簿據完備,使用所得稅法第77條所稱藍色申 報書或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辦理暫繳申 報者,可比照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適用所得稅 法第67條第3項規定,以當年度前6個月之營業收 入總額,依所得稅法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定 ,試算其前半年之營利事業所得額,按當年度稅 率計算其暫繳稅額。 財政部99年2月10日台財稅字第 號令 105 105

106 謝 謝 聆 聽 106 106 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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