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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教人員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暨相關法令介紹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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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軍教人員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暨相關法令介紹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
軍教人員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暨相關法令介紹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 102年4月 1

2 講授大綱 壹、綜合所得稅簡介 貳、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簡介 參、稅額試算簡介 肆、如何申報-憑證申報及多元繳退稅方式 綜合所得稅申報三大關鍵
十項綜合所得總額說明及釋例 常見申報錯誤及應注意事項 貳、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簡介 參、稅額試算簡介 肆、如何申報-憑證申報及多元繳退稅方式 2 2

3 壹、綜合所得稅簡介 申報方式 稅額試算服務(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服務作業要點)
國稅局主動寄發稅額試算書表予符合本服務措施之適 用對象及條件 納稅義務人同意試算內容辦理回復確認即完成申報 納稅義務人自行辦理申報:可就近至任一國稅局辦 理,或利用掛號郵寄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或透過網際網 路辦理 利用電子申報軟體(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作業要點) 網路申報(自然人憑證、金融憑證、戶口名簿上的戶號+IDN ) 二維條碼 填寫人工申報書(所得稅法第77條第3項) 一般(綠色) 簡式(黑色) 3

4 申報單位及期間 壹、綜合所得稅簡介 申報單位 以家戶為申報單位
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合於規定得申報減除扶養親屬免 稅額之受扶養親屬,所有各類所得,應由納稅義務人合 併報繳。 申報期間 5月1日至5月31日 年度中納稅義務人死亡或離境者,應於死亡之日起3個 月內或離境前辦理申報(但其配偶如為中華民國境內居 住之個人,仍繼續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者,應由其配偶依 第七十一條規定,合併辦理結算申報納稅。) 4

5 掌握所得稅申報的三大關鍵 壹、綜合所得稅簡介 綜合所得總額 - 免稅額 - 扣除額 一般 特別 1.營利 每人 標準 單身 76,000
綜合所得總額 - 免稅額 - 扣除額 每人 82,000元 70歲以上 123,000元 一般 標準 單身 76,000 夫妻152,000 列舉1.捐贈 2.保險 3.醫藥及生育費 4.災害損失 5.自用住宅購屋 借款利息 6.房屋租金支出 7.政治獻金法捐贈 8.選罷法競選經費 9.私校法捐贈 特別 1.薪資所得 2.財產交易 損失 3.儲蓄投資 4.身心障礙 5.教育學費 6.幼兒學前 1.營利 2.執行業務 3.薪資 4.利息 5.租賃及權利金 6.自立耕作農林漁牧 7.財產交易 8.競技競賽及機會中 9.退職 10.其他 NEW 5

6 綜 合 所 得 總 額(所得稅法第14條) 壹、綜合所得稅簡介 共計10大類所得 第一類、營利所得 第二類、執行業務所得
1. 公司或合作社分配股利總額或盈餘總額。 2. 合夥事業分配的盈餘或獨資資本主經經營的盈餘總額。 3. 個人一時貿易的盈餘。(例:多層次傳銷,全年進貨額超過70,000元者,其所賺取之零售利 潤,按進貨建議售價之6%計算。)(財政部731224台財稅第65468號函) 第二類、執行業務所得 1.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醫師、藥師、助產士、著作人、經紀 人、地政士、工匠和表演人及其他以技藝自力營生者的業務收入或演 技收入,減去必要費用或成本後的餘額。 2.個人取得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及講演的鐘點費收入 ,全年合計不超過18萬元者,得全數扣除,但超過限額者,就超 過部分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以其餘額申報為執行業務所得。 6

7 多層次傳銷 壹、綜合所得稅簡介 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個人參加人銷售商品或勞務,其可獲得之所得有 下列三種 營利所得
營利所得計算方式如下(擇一適用): (1)銷售額(收入)減成本費用(檢據核實認定)。 (2)(建議(參考)價格總額)×6% (3)〔進貨成本∕(1減零售之毛利率)〕×6%。 佣金收入 (1) 按實際發生數填寫並檢附相關必要費用之憑證,供稽徵機關核認 (2)依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扣除必要費用(101年度為20%)。 其他所得

8 綜 合 所 得 總 額(所得稅法第14條) 壹、綜合所得稅簡介 第三類、薪資所得 第四類、利息所得
1.公、教、軍、警、公私事業職工薪資及提供勞務者之所得。 2.職務上或工作上所取得的各種收入,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 歲費、獎金、紅利、各種補助費和其他給與(如車馬費等)。 第四類、利息所得 是指公債(包括各級政府所發行的債券、庫券、證券及憑券)、公司債 、金融債券、各種短期票券、金融機構的存款(含公教軍警人員退休金 優惠存款)及其他貸出款項所取得的利息以及有儲蓄性質到期可還本的 有獎儲蓄券中獎的獎金。 不需併入綜所稅計算之利息(分離課稅的利息) 1.個人持有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的利息所得。 2.短期票券到期兌償金額超過首次發售價格部分的利息所得。 3.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分離課稅的受益證券或資產基 礎證券分配的利息所得,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亦即免予填報,已扣繳的稅款 ,亦不得抵繳應納稅額或申報退稅。 4.個人與證券商或銀行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的所得(交易完結日在99年1月1日以 後者)屬其他所得10%分離課稅。 8

9 壹、綜合所得稅簡介 綜 合 所 得 總 額(所得稅法第14條) 第五類、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 1.財產出租的租金收入。
2.財產出典的典價經運用而產生的收入。 3.因設定定期的永佃權和地上權而取得的各種收入。 4.財產出租所收的押金或類似押金的款項,或財產出典而取得的典價,按照年息 1.37%(101年度)的利率計算租賃收入 。 5.必要損耗及費用:無須舉證:43%。 應舉證:修理費、地價稅、房屋稅、標的保險費等 6.出租土地收入僅得扣除該地當年度繳納的地價稅。 7.權利金所得:指以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秘密方法和各種特許權 利,供他人使用而取得的權利金收入,減去合理必要損耗及費用(應舉 證)後的餘額。 9

10 壹、綜合所得稅簡介 租賃採逐項舉證減除損耗及費用 1折舊 2修理費 3保險費 4稅捐 5購屋利息 6其他 項 目 應檢送之文件 核認條件
項 目 應檢送之文件 核認條件 備註 1折舊 【50年;35年】 (1)房屋稅單影本。 (2)買賣契約、發票或收據影本。無法提示成本按課稅現值認定。 1.鋼骨混凝土造(有電梯 者):折舊1/(50+1)加強磚造(無電梯者):折舊率1/(35+1) 2.可以兩年之房屋現值差額認定成本。 該年度 實際出 租期間 未滿一 年者按 比例計 算。 2修理費 發票或收據正本。 出租期間發生並已繳納如屬 資本支出(因已列入成本中 折舊不得認列)。 3保險費 繳費收據。 財產保險(如火險) 出租期間發生並已繳納 4稅捐 地價稅、房屋稅及其附加捐。 5購屋利息 一、所有權狀。 二、金融機構 貸款合約書。 僅限於利息,本金、逾期息、 違約金不得列入。 6其他 繳款證明文件。 10

11 壹、綜合所得稅簡介 綜 合 所 得 總 額(所得稅法第14條) 第六類、自力耕作、漁、牧、林、礦所得
以自己的勞力從事農業耕作、漁撈、畜牧、造林、採礦等所得到的各種收入,減去必要費用後的餘額。 自力耕作漁林牧收入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100% 11 11

12 綜 合 所 得 總 額(所得稅法第14條) 壹、綜合所得稅簡介 第七類、財產交易所得
指財產及權利因買賣或交換而取得的所得,但出售土地、家庭日常使用 的衣物、傢俱的交易所得,依法免稅。 包括: 出價取得的財產和權利 繼承或贈與取得的財產和權利 出售或交換房屋所得歸屬年度,以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日期的年度為準 (財政部730528台財稅第53875號函);拍賣房屋以買受人領得執行法院所 發給權利移轉證書日期所屬年度為準(財政部940422台財稅第 號函) 。 個人出售房地,如能提出交易時之成交價額及成本費用之證明文件者, 其財產交易所得核實認定;其未申報或未能提出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 得依財政部核定標準核定之。(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7條之2、財政部 台財稅字第 號令101年度個人出售房屋未申報或已申 報而未能提出證明文件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 12

13 (1)依據財政部頒定標準 例:竹南鎮財產交易所得標準=房屋評定現值×8% (2)依據實際收支 售價-(購屋成本+移轉費用)
壹、綜合所得稅簡介 賣房子無論賠錢或賺錢,在所有權完成移轉登記後次年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要檢 附原始交易證明文件,將該筆交易所得合併申報或將財產交易損失扣抵財產交易所得 。 未申報或未能提出證明文件時,就算是賠錢賣房子,國稅局會依照財政部所定的標準 按房屋評定現值的一定比例計算財產交易所得。 財產交易所得實例-賣房子 (1)依據財政部頒定標準 例:竹南鎮財產交易所得標準=房屋評定現值×8% (2)依據實際收支 售價-(購屋成本+移轉費用) 買入後為達可供使用狀 態前支付之必要費用如 契稅、印花稅、代書費 、規費、監證或公證費 、仲介費等 出售房屋支付之 仲介費、廣告費 、清潔費、搬運 費等 13

14 壹、綜合所得稅簡介 綜 合 所 得 總 額(所得稅法第14條) 第八類、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的獎金或給與 第九類、退職所得 第十類、其他所得
參加各種競技比賽或各種機會中獎的獎金或給與。(分離課稅:政府舉辦 的獎券中獎獎金,如統一發票、公益彩券中獎獎金,僅須扣繳稅款,不 併計綜合所得總額,已扣繳的稅款,亦不得抵繳應納稅額或申報退稅。) 第九類、退職所得 個人領取之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非屬保險給付 之養老金及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辦理年金保險的保險給付等所得 第十類、其他所得 不屬於上列各類之所得,以其收入減除成本、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 但職工福利委員會發給的福利金,無成本及必要費用可供減除。 14

15 101年度退職所得 壹、綜合所得稅簡介 一、一次領取退職所得者,其101年度所得額之計算方式如下:
﹙一﹚一次領取總額在169,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 額以下者,所得額為0。 ﹙二﹚超過169,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 339,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以其半 數為所得額。 ﹙三﹚超過339,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全 數為所得額。 二、分期領取退職所得者,101年度以全年領取總額,減除 733,000元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15 15

16 壹、綜合所得稅簡介 案例:某甲於101年退休時選擇一次退休金,其退休服務年資10年,共
領取退休金及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計300萬元,則其一次領取之 退職所得中應稅所得為何? (一次領取) 答:169,000(元)×10(年)=169萬元…免稅所得 339,000(元)×10(年)=339萬元 >實領300萬 300萬元-169萬元=131萬元…半數課稅 131萬元÷2=65.5萬元…應稅退職所得額 65.5萬元×6%=39,300元 …扣繳稅額 ( 65.5萬元為扣繳憑單之給付總額) 案例:某乙於退休時選擇月退,其每月領取月退金額為10萬元,其應 稅退職所得額為何?(分期領取) 答:全年領取退休金為10萬(元)×12(月)=120萬元 120萬元-73.3萬元=46.7萬元……應稅退職所得額 46.7萬元×6%=2.802萬元 …扣繳稅額 16 16

17 壹、綜合所得稅簡介 案例:某丙服務年資21年,退休時選擇兼領一次及分期退職所得,假
設一次領取退職所得比例為1/3,金額800萬元,分期領取退職 所得比例為2/3,金額60萬,則其應稅所得額為何? (一次領取+分期領取) 答:1/3一次領取:   169,000(元)×21(年) ×1/3=1,183,000元…免稅所得 339,000(元)×21(年) ×1/3=2,373,000元 2,373,000元-1,183,000元=119萬元 119萬元×1/2=595,000元…半數課稅 800萬元-1,183,000元-595,000元=6,222,000元① 2/3分期領取:   60萬元-733,000元×2/3=111,333元② 6,222,000元+111,333元=6,333,333元…應稅所得額 17

18 壹、綜合所得稅簡介

19 壹、綜合所得稅簡介 免稅額 項目 適用對象 可扣除額 條件 檢附憑證 免稅額 (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
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親屬 每人82,000元 直系尊親屬:年滿60歲,或雖未滿60歲無謀生能力 無謀生能力適當證明文件 子女:未滿20歲(縱有所得,亦不得單獨申報,但已婚者除外),或滿20歲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1.在學證明(繳費收據、學生證正反面影本、畢業證書影本、在學證明書) 2.醫師診斷證明 3.身心障礙手冊等 兄弟姊妹:未滿20歲者,或年滿20歲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因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其他親屬或家屬:合於民法第1114條第4款(家長家屬相互間)及第1123條第3項(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規定、未滿20歲或滿20歲以上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並確實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1.醫師診斷證明 2.其他適當證明文件 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直系尊親屬 每人123,000元 年滿70歲 19

20 壹、綜合所得稅簡介 扣除額 一般扣除額:分為標準扣除額及列舉扣除額2種,需擇一填 報減除,2者不得併用。
標準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個人扣除76,000元,有配偶者加倍扣除。 (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1目) 列舉扣除額:各種費用有確實的證明或收據,且不超過法定限額部 分,可申報減除。(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 特別扣除額(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 20

21 壹、綜合所得稅簡介 列舉扣除額 (扣除額單據電子化) 項目 細項 可扣除額 條件 應附憑證 列舉 扣除額 捐贈 團體 所得總額20%
教育、文化、公益及慈善團體 收據正本 政府 核實認列 政府及國防、勞軍之捐贈 政黨 總額≦200,000 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 (同一擬參選人總額≦100,000) 私立學校法第62條 所得總額50% 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但指定法人或學校 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未指定法人或學校 保險 非健保 24,000/人 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的人身保險、勞保、就業保險、軍公教保險、農保、學生平安保險、國民年金等 收據或繳費證明書正本 健保 健保費 21

22 列舉扣除額 項目 細項 可扣除額 條件 應附憑證 列舉扣除額 醫藥 及生育費 核實認列 1.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
2.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醫療收據正 災害損失 1.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親屬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如地震、風災等) 2.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備 國稅局核發 的災害損失 證明 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 300,000/戶 1.房屋登記為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所有。 2.辦妥戶籍登記且無出租、營業用供營業或執行業務 3.每一申報戶以一屋為限 4.購屋借款利息應先減去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再申報 繳納利息收 據、設籍證 明、所有權 狀影本、轉 貸資料(例如向地政機關申請之異動索引) 租金支出 120,000/戶 1.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在境內租屋供自住所支付的租金 2.每一申報戶以12萬元為限,但已申報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 租賃契約書、付款證明、設籍證明或切結書 22

23 特別扣除額 項目 細項 可扣除額 條件 應附憑證 特別 扣除額 薪資所得 104,000/人 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親屬之薪資所得
儲蓄投資 270,000/戶 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親之金融機構存款、債券利息 身心障礙 1.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 2.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者 3.符合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規定 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影本 教育學費 25,000/人 1.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的子女就讀 學歷經教育部認可的國內外大專 以上院校。 2.已受政府補助者,以扣除補助的 餘額列報 繳費收據影本或其他等證明文件。 財產交易損失 核實認列 1.所申報的扣除額不得超過當年度 財產交易所得 2.當年若無財產交易所得可扣除或 不足,可於往後3年扣除 財產交易證明文件 幼兒學前 未滿5歲子女,有例外 23

24 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壹、綜合所得稅簡介 自101年1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5歲以下之子女, 每人每年扣除25,000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NEW 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自101年1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5歲以下之子女, 每人每年扣除25,000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得扣除: (排富條款) 1.經減除本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全年綜合所 得稅適用稅率在20%以上,或依第15條第二項規 定計算之稅額適用稅率在20%以上(綜合所得淨額 1,130,001元以上)。 2. 納稅義務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規定計算 之基本所得額超過同條例第13條規定之扣除金額(600萬元)。 24

25 申報扶養親屬扣除額認列一覽表 項目 扶養 親屬 免稅額 標準額 特別扣除額 保險費 災害 損失 購屋 利息 租金 支出 薪資所得 身心 障礙
捐贈 保險費 醫藥費生育費 災害 損失 購屋 利息 租金 支出 薪資所得 身心 障礙 教育 學費 財交 直系 尊親屬 ˇ 子女 兄弟姐妹 其他親屬 25

26 壹、綜合所得稅簡介 稅額計算 26

27 壹、綜合所得稅簡介 綜合所得稅的稅率級距 27 27

28 壹、綜合所得稅簡介 常見申報錯誤及應注意事項 將薪資所得分開計稅規定誤解為夫妻可分開申報。
夫妻分居單獨分別申報,未載明配偶姓名及身分證統一編 號,且未於「‸夫妻分居者」欄位打v。 漏未申報受扶養親屬的所得(如:父母親的利息所得)。 納稅義務人的子女未滿20歲有所得單獨辦理申報。 申報扶養年滿70歲的其他親屬(如:伯),誤以為可比照直 系尊親屬適用增加50%的免稅額。 申報扶養課稅年度前已死亡的親屬。 申報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如:姪)惟未實際扶養者。 重複申報扶養親屬(如:子女同時列報扶養父母)。 申報扶養已年滿20歲無工作、未在學、服役中的子女或兄 弟姊妹。 28

29 壹、綜合所得稅簡介 常見申報錯誤及應注意事項 執行業務及補習班、幼稚園、托兒所負責人漏未填報執 行業務所得及其他所得。
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漏報營利所得或應分配之 盈餘。 漏報房地出租給個人的租賃所得、私人間借貸利息等不 屬於扣繳範圍的所得。 漏未填報公教人員的優惠存款利息。 誤將分離課稅所得的扣繳稅額申報抵稅(如:統一發票及 公益彩券中獎獎金)。 列報兄弟姊妹或其他親屬的保險費;或要保人與被保險 人不在同一申報戶內。 一般人身保險費誤填入全民健保保費欄項。 29

30 壹、綜合所得稅簡介 常見申報錯誤及應注意事項
未實際捐贈,以購買公益社團或寺廟等開立的收據申報 捐贈列舉扣除額;或列報有對價關係的收據(如:會費、 法會、寺廟光明燈)。 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支出未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額, 直接以實際發生金額或最高限額30萬元列報;或列報以 修繕或消費性貸款名義支付之利息。 誤將竊盜損失列報為災害損失列舉扣除額。 誤將股利所得列報為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誤申報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兄弟姊妹的教育 學費特別扣除額。 誤以重大傷病卡列報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或未檢附專 科醫生的嚴重病人診斷證明書。 30

31 貳、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簡介 你需要申報最低稅負嗎? 無須申報基本稅額 投資抵減 海外所得 保險給付 有價證券交易所得 非現金捐贈
其他財政部核定項目 免辦結算申報之 非中華民國境內 居住者 基本所得額 ﹤600萬元 無須申報基本稅額

32 最低稅負制計算圖示 二者比較,取大者 貳、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簡介 當年度 所得 總額 所得稅 稅率級距 5% 12% 20% 30% 40%
當年度 所得 淨額 一般 稅額 免稅額 × 累進 差額 扣除額 特定保險給付 單一 稅率 未上市證交所得 當年度 所得 淨額 基本 所得 淨額 基本 稅額 非現金捐贈 20% 600萬 × 海外所得 二者比較,取大者

33 貳、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簡介 海 外 所 得 課 稅 要 件 同時符合下列四要件,始須繳納基本稅額 (一)海外所得≧100萬元
(二)基本所得額>600萬元 (三)基本稅額>一般所得稅額 (四)海外已納稅額扣抵金額<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之差額

34 参、稅額試算 完成結算申報 100年度採憑證申報或確認 案件,以郵簡通知納稅義務 人利用自然人憑證(或金融 憑證)上網檢視及下載列印
以pdf下載 ( 開啟密碼:身分證統一 編號+出生年(共13位) 主動試算稅額 寄發通知書及繳 退稅書表 財稅資料中心及國稅局 5/31前回復確認 5/31前繳納稅款 繳稅案件 退稅案件 不繳不退案件 轉帳退稅或憑單退稅 完成結算申報 4月25日前寄發 納稅義務人 2次白天+1次夜間(假日)投遞 招領15天 34 2

35 参、稅額試算 ★一般規定:100年度申報內容單純案件 項目 申報情形 免稅額 1.納稅義務人、配偶、直系尊親屬、子女
2.申報戶之受扶養親屬,未與其他納稅義 務人申報者重複。 所得額 均為扣免繳憑單及股利憑單 執行業務所得僅含稿費(9B)及一般經紀人(9A-76) 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 扣除額 1.採標準扣除額 2.未列報財產交易損失特別扣除額 無特殊扣抵項目 無投資抵減稅額、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可扣抵稅額 其他 1.免辦理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 2.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未於申報書上勾選夫妻分居 35 3

36 参、稅額試算 ★一般規定:試算101年度稅額並排除特殊案件 項目 調整情形 免稅額 增加:101年出生子女
排除:1.超過20歲未在學或非屬身心障礙的子女    2.99及100年度未被連續申報的直系尊親屬 3.受扶養親屬依規定申請101年度適用稅額試算服務作業 所得額 1.扣免繳憑單及股利憑單(執行業務所得僅含稿費9B及一般經紀 人9A-76) 2.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未辦理營業登記,由稽 徵機關依規定 核算之營利所得 扣除額 依規定計算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及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36

37 ★一般規定:試算101年度稅額並排除特殊案件 参、稅額試算 項目 調整情形 特殊案件排除 1.101年度死亡、廢止住所、離境、結婚、離婚
2.經國稅局核准下列事項者: (1)申請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分 開提供 (2)持禁止相對人查閱所得來源相關資訊之保護令 申請執行 (3)因特殊原因申請並經核准限制他人查調課稅 年度所得資料 (4)申請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作業 3.101年度出售房屋 4.101年度捐贈、保險費、醫藥及生育費、災害損失及購屋 借款利息列舉扣除額合計數超過標準扣除額。 5.納稅義務人、配偶均依規定申請101年度適用稅 額試算服務作業。 6.已依規定申請101年度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作業。 37

38 参、稅額試算 或 或 繳 稅 案 件 金融機構 便利超商 現金繳稅 線上登錄繳稅帳號
作業期間:102/5/1~5/31 金融機構    便利超商 現金繳稅 繳  稅  案  件 線上登錄繳稅帳號 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 繳稅取款委託書 書面回復繳稅帳號 填妥附件繳稅取款委託書郵寄或遞送至國稅局 其他方式繳稅 信用卡、晶片金融卡 ATM 38 38

39 参、稅額試算 退 稅 案 件 回復確認退稅方式 1.轉帳退稅 2.憑單退稅 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
作業期間:102/5/1~5/31 線上登錄  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 申報 退  稅  案  件 回復確認退稅方式 1.轉帳退稅 2.憑單退稅 書面確認 填妥附件退稅確認申報書 郵寄或遞送至國稅局 撥打免付費電話( ),依語音提示訊息順序輸入本人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線上驗證碼,回復確認試算內容 電話語音確認 100年度以其本人帳戶完成繳(退)稅,且101年度選擇沿用該存款帳戶辦理退稅之退稅案件 39 39

40 参、稅額試算 不 繳 不 退 案 件 回復確認 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 (http://tax.nat.gov.tw)確認申報
作業期間:102/5/1~5/31 不 繳 不 退 案 件 線上登錄 書面確認 填妥附件確認申報書 郵寄或遞送至國稅局  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 回復確認 電話語音確認 撥打免付費電話( ),依語音提示訊息順序輸入本人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線上驗證碼,回復確認試算內容 40 40

41 配套服務 参、稅額試算 申請人 ˇ X 申請方式 申請不適用 變更地址 撤銷原申請不適用 2/15-3/15
查詢是否適用本項服務4/25-5/31 納稅義務人、配偶、扶養親屬 納稅義務人 限原申請不適用之納稅義務人、配偶、扶養親屬 書面 傳真 ˇ X 1.線上查詢: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 2. 免付費電話查詢: 各地區國稅局服務電話 郵寄 臨櫃 網路 憑證 身分證號+101/12/31戶號 申請方式 41

42 参、稅額試算 納稅義務人權益不受影響 非稅額核定處分 本項作業為服務措施,納稅義務人如不同意國稅 局試算內容,可自行辦理結算申報
核定作業與一般申報案件相同  國稅局後續調查核定悉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 因憑單更正補稅,不會受罰  扣繳單位更正原申報憑單資料造成國稅局的試算 稅額不正確,如有應補稅款,補稅而不處罰納稅 義務人;但納稅義務人短漏報所得如非屬國稅局 應提供的憑單所得資料,仍依相關規定辦理 42

43 肆、如何申報 最有利的申報方式-憑證申報 以內政部核發之自然人憑證〈IC卡〉、財政部核准的金融憑證〈網路銀 行、網路下單、網路保險〉上網辦理申報 – 綜所稅扣除額單據電子化 憑證下載查調範圍:保險、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及教育學費、醫藥 及生育費、捐贈、災害損失及身心障礙等7個項目。 可節省時間-免抄寫、直接下載軟體及所得 可適用第1批退稅 自動稽核,減少申報錯誤 可代為選擇最有利的應納稅額計算方式 兌換贈品及參加抽獎活動 5月份24小時全天候網路接受申報,申報軟體有自動計算稅額及檢核功能, 且檔案資料有加密,便捷又安全 其他應附證明文件於6月10日前送(寄)達國稅局 43

44 如何申辦自然人憑證IC卡 肆、如何申報 「自然人憑證」具有網路身分確認、資料安全 傳輸及數位簽章的功能。
申辦自然人憑證須備有: 1. 本人國民身分證正本 2. 本人之電子郵件信箱 3. 憑證IC卡工本費250元 44

45 自然人憑證展期 肆、如何申報 依現行規定,每張憑證展期以1次為限。 展期方式:可採用線上展期或臨櫃展期2種申請方 式。
展期條件:凡符合展期條件的憑證,皆自憑證效期 到期日起算展期3年。 例如:用戶於96年5月1日申請自然人憑證,憑證到期日為 101年5月1日,則於辦理憑證展期後,效期可延長至104年5 月1日止,3年展期使用期滿後,該張憑證即失效,應重新 申辦。 基於便民服務,無論採用線上或者臨櫃辦理憑證展 期均不收取費用。 45

46 肆、如何申報

47 肆、如何申報 繳退稅方式多元便捷 信用卡 便利商店 繳稅 晶片金融卡
˙限應繳納稅額2萬元以下者 ˙列印附條碼之繳款書(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財政部 稅務入口網) ˙向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等便利商店繳納 信用卡 ˙透過電話( 或 )或網際網路( http ://paytax.nat.gov.tw )授權 ˙以一張信用卡為限(本人或配偶) ˙依照信用卡發卡銀行所定之扣款日扣款手續費自付 晶片金融卡 ˙本人或他人持有之晶片金融卡均可 ˙需搭配讀卡機 47

48 肆、如何申報 繳退稅方式多元便捷 存款帳戶 繳稅 活期(儲蓄) 存款帳戶轉 帳繳稅 自動櫃員機 ˙本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存款帳戶
(網路繳稅-限本人或配偶存款帳戶) ˙網路申報者:帳號直接鍵入申報軟體 (免填寫繳稅取款委託書) 活期(儲蓄) 存款帳戶轉 帳繳稅 ˙限以憑證申報者 ˙限本人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即時扣款 自動櫃員機 ˙利用金融機構或郵局貼有「跨行:提款+轉帳+繳 稅」標籤的自動櫃員機繳納,免填繳款書,但 應將轉 帳繳納交易明細表附於申報書,辦理 申報 48

49 退稅 肆、如何申報 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在郵局的 存簿儲金、劃撥儲金或參與金資連線之金融機構的
直撥退稅: (較方便、快速) 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在郵局的 存簿儲金、劃撥儲金或參與金資連線之金融機構的 存款帳戶(公教人員開立優惠存款不適用)。 憑單(支票)退稅: 未提供帳戶或退稅款無法轉入存款帳戶者,國稅局 直接寄送退稅憑單(支票),無需至ATM前操作或輸入 任何資料。 納稅義務人如接獲電話通知退稅時,應先向戶籍所在 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洽詢,以免受騙。 49

50 簡報完畢 謝謝聆聽 http://www.ntbca.gov.tw *推薦單位:竹南稽徵所 掌握稅務新知 歡迎加入中區國稅局網路會員
請多加利用憑證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請多加利用網路辦理綜合所得稅線上申辦 稅務疑難問題免費服務專線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 關心您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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