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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 规划》 中期评估 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 2009-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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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 规划》 中期评估 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

2 主要内容 依据、意义与背景 五大工作目标与产出 评估对象、分工与进度 评估技术框架与方法 两类指标的填报原则 定量指标填报方法
定性指标评估方法 评估报告编写

3 一、评估依据 国务院关于 “十一五”规划的批复:“在2008年底和2010年底,分别对《规划》执行情况进行中期评估和终期考核”—第一次以国发形式发布 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的内容:“在2008年底和2010年底,分别对本规划执行情况进行中期评估和终期考核” 国家级专项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级专项规划实施过程中,编制部门要加强跟踪监测,应适时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向审批机关提交评估报告 《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环境领域里的综合性规划,涉及内容繁杂,涉及外部门多

4 评估的意义1 规划的谋、断、行、督,中期评估加强诸环节的有机联系; 现阶段,规划编制与规划实施脱节——〉过程性规划,中期评估促进;
规划编制设想、背景与经济社会发展动态的差异性--现阶段只可能就具体的后续环保工程项目进行调整,5大环保目标改不了; 环境保护跨诸多部门,需要规划中期评估,以避免环保本系统的被动局面; 国家环境保护规划的第一次中期评估工作,希望能开个好头

5 评估的意义2 规划实施的评估、监测、调控,是规划部门的主要职责之一; 建立环境保护规划前期研究:评估指标体系、规划评估的运行机制;
逐步把规划实施作为引领环保量化管理、系统化管理、常态化管理的切入点; 通过规划实施评估推进规划实施工作上层次上台阶; 十二五规划前期研究的基础性工作,中期评估应能对省、国家级的规划编制起到支撑作用;

6 背景:前期工作1 2007.11, “十一五”规划5大环境质量与总量削减目标省级任务分解;
2007年11月27日全国环保系统规划工作会议,周生贤部长:加强对“十一五”环保规划实施的跟踪调度和中期评估。 月至2008.4,环保部规划财务司与环境规划院就规划中期评估工作召开了多次协商讨论; 月,在京与黑龙江、湖北、浙江、江苏、新疆、上海等十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划工作人员进行了交流;

7 背景:前期工作2 2008.8,在青海组织召开“十一五”规划中期评估西北片区座谈会,陕西、新疆、甘肃、宁夏、青海6省区派员参加;
,书面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意见,以及环保部部内各司局的协商研究与任务分工; ,环保部环发[2008]118号—各省环保厅局;2009.1,国家发改委与环保部拟联合发文—各省人民政府; 任务框架已定型,各地应积极进行中期评估!

8 二、工作目标 评估总结规划实施中期执行情况:截至2008年底“十一五”环保规划目标、指标、任务、措施完成情况;是评估的基础性要求,数据的客观性与真实性是第一位的要求; 分析规划实施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分析各省实施“十一五”环保规划及落实各项政策的经验,剖析规划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明确下一步规划实施的重点:规划实施后两年的工作重点和思路,落实各地规划实施责任,提出强化规划执行的机制、制度与政策层面的建议;

9 二、工作目标 初步预测2010年规划实施情况:分析经济社会、资源能源等形势发生变化对规划实施产生的影响,初步预测到2010年达标情况(预警); 构建规划实施评估机制:研究探讨“十一五”环保规划终期考核内容与技术方法,完善规划评估长效机制 除目标1、4(具体工程项目进度、管理执法、监测)需要地市区县协助调查外,其他目标需要省级、中央本级完成

10 工作产出 一个按照要素为主线、反映逻辑框架的评估报告; 一个反映评估指标时间变化(含预测)的定量评估指标表;
一个支持逻辑框架分析、其中重点指标可以红绿灯分析的定性评估条目表;

11 不能仅局限于三个质量目标与两个总量目标 评估与考核不同,不涉及到一票否决; 质量、总量与工程、任务措施、政策不完全对接,但存在较强相关性;
总量削减是现阶段 的核心任务,但不是环境保护工作的全部 规划评估不仅是规划目标的评估,还包括环保工程、管理执法、监测预警等各方面工作的评估 局限于三个质量目标、两个总量目标的评估,达不到规划评估的主要目的 总量和质量评估不是评估的全部,但是应作为重点,以工程数据、管理执法、监测等数据做支持来讲透这5大指标。

12 不改变规划内容的实质性 是规划实施的评估工作,而不是环保工作的评估; 对应规划内容说事,必须与国家十一五规划内容衔接;
可以增加特征性评估内容,但不涉及加高要求; 在保证全面的基础上突出重点(重点参考规划文本内容要求,如地区分类指导一节);

13 不能将中期评估流于字面和形式 不能将领导工作报告作为现状进展内容。 要分析判断问题,预测形势,提出措施
数据表与分析输入响应,挖掘数据背后的信息 重要的分析要有支持数据,评估报告中分析经验和原因,不能在文本中不见数据, 可以加案例分析,可以分流域、地市、行业等进行分析;避免仅关注附表单一数据,外部经济社会数据在附表中并未体现,需要大家在分析预测中体现。 定位于技术报告,务求信息丰富、说明问题。

14 三、分工与进度安排 环保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进行中期评估; 环保部分管部长统一领导; 规划与财务司牵头,各有关司办配合;
环境规划院承担技术支持工作。 评估对象:31个省、自治区与直辖市(不单环保部门一家)实施与执行国家环保”十一五”规划的情况,计划单列市暂时纳入其所属省份进行评估;

15 省级评估的主体作用 以省为主,部分全局性区划、共性保障政策涉及到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省级应做出响应性的评估,如温室气体排放控制;
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责任主体是各省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 全国31个省组成全国规划评估结果; 做到国家环境保护规划评估工作与本省评估工作架构的基本一致性;

16 时间段:2005.12.31-2008.12.31 中期评估与终期考核 与目前各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内容评估的关系—预测
数据时间的衔接性 中期评估报告是指规划期为五年的环境保护规划,应在规划实施第三年的年底提交中期评估报告

17 评估与考核的差异性 中期评估基本思路与考核保持一致; 中期评估不采用大规模现场检查等形式,可能涉及部分片会;
以各省自评估为主,不涉及到排名问题,重在发现问题; 不涉及到打分问题,也不对各因子进行权重合成;

18 数据问题1 不宜形成环境保护部评估各省环保局(厅)的局面;综合性规划 突出重点和全面涉及的关系处理;
以现有统计数据或常规数据为主,一般不进行补充调研等工作;根据2008年环境统计数据进度安排工作进度

19 数据问题2 涉及与外部门数据进行协调的,在省一级进行,原则上不安排到地市区县; 与发改委联合开展中期评估的工作正在进行;

20 进度安排1 2008年5月至6月,完成《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中期评估技术指南》的编写工作;
2008年7月至8月,研究讨论后将指南初稿下发各省征求意见,召开分片讨论会,开展调研; 2008年9月至12月,召开培训会议,分区指导规划实施评估工作,解决规划实施评估工作问题;

21 进度安排2 2009年1月至4月,各省根据2008年环境统计数据进行中期自评估,形成各省评估报告初稿;
2009年5月至6月,形成国家级中期评估报告,上报国务院,向社会公布; 评估报告应真实反映本省规划实施成绩,存在的艰难阻力,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利,争取公众舆论对环保规划实施的支持。

22 四、评估技术方法 “十一五”规划特点 中期评估技术方法设计 评估具体技术方法内容

23 十一五规划特点1 内容编制全面 7大环境要素导向+能力建设;目标、任务、重点工程与政策措施等; 实施涉及部门众多
环保、水利、农业、林业、海洋与建设等诸多政府部门工作 强调政府职能的发挥 强调各省级人民政府应承担的职责与中央各部委应承担的职责;各级政府的环保监督管理、宣传教育、科研支撑等职能;

24 十一五规划特点2 约束性与导向性并重 约束性:政府硬性职责,如城市污水、垃圾 导向型:企业、民众,如循环经济、宣传教育 任务与目标逻辑对应
政府公共领域投资与政策制定实施、依据政府部门职责形成政府任务分工,提出规划目标 总量减排的要求突出 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排(COD、SO2)

25 技术方法设计1 全面反映规划内容框架: 评估的内在逻辑性: 纵向涵盖投入、产出、目的与目标4个层次;
横向涵盖环境要素保护与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领域; 评估的内在逻辑性: 以要素为导向,构建各因果链条,强化投入产出的逻辑对应性,考虑相关环境管理与监测条件(置信程度)、政策制定实施与环境外部形势(灰色因子),尽可能满足逻辑自洽性要求 结合国家与各省中期与终期目标要求,深入探讨分析规划实施的经验和问题,提出未来规划实施重点,初步预测2010年终期实施完成情况。

26 技术方法设计2 定量评估与定性评估: 定量评估:含数字要求的语句--量化要求;逻辑判断型语言—可用“是、否”判断的工作任务;
定性评估:导向性语言--无法定量评估;中期未能形成可见且可量化产出的任务(如政策制定、宣传教育、科学研究等,这些内容可能有部分量化数据,但不足以完全说明其实施情况);

27 技术方法设计3 定量评估与定性评估的关系: 定量评估是重点,但不是全部 定性评估是难点,应积极探索

28 具体技术方法 总体框架 强化分析产出 定量指标简介 定性评估简介 2010年预测

29 1、总体框架—逻辑框架法 满足:全面、系统、结构、层次化评估
逻辑框架法:评估的框架思维模式,不产生任何有形的数据表格填报,技术指南附件3表2仅为分析评估的框架,数据填报只限于指南附件2; 总体分析的工具,评估工作初期用于指导指标列举、数据搜集与指标初步集成等任务; 一般性分析,需要其他专业方法支持:效益分析、进度计划、因果分析等 技术指南文件见环发[2008]118号文件

30 1、总体框架—逻辑框架法 本次评估强调逻辑框架的垂直逻辑关系—因果关系,即投入产出间的分析;
由于中期评估不如终期考核评估那样具有行政考核性质,不强调指标数据的监督与考核—水平横向验证(如工程竣工验收文件、水质全分析监测结果文件等) 数据分析校核:参照相关定性评估条目的部分评估数据、外部人口经济数据、自动在线监测设备安装与运行情况等数据予以辅助校正。 先由省级校核地市区县的数据,国家校核各省数据;

31 1、总体框架—逻辑框架法 目标层:环境质量(重点—水、大气) 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中期评估逻辑框架:
目的层:总量减排(重点—COD、SO2) 产出层:重点工程进度(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燃煤电厂脱硫等)、政府部门工作任务(监测统计、行政执法、宣传教育)的成果 投入层:污染防治投资、政府政策制定、政府监管能力建设投入、环境保护科研投入及政府部门对其成果的运用情况等

32 图 :中期评估总体框架 啊啊啊啊

33 2、强化分析产出—评估内容 7个环境要素:水、大气、固体废物、生态保护、农村环境、近岸海域、核与辐射
环保能力建设:监测预警、执法监督与事故应急体系建设、金环工程、科技创新支撑与人才培养等 共性保障措施:区域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经济结构调整、落实环保责任、增加环保投入、严格环境监管、发展环保产业、动员社会力量保护环境、环境保护国际合作等

34 2、强化分析产出 逻辑推理方法 图表分析—简化逻辑关系链; 思维变换—逻辑一一对应,问题转化 反向思考—穷举与排除
归纳分类—抽象、概括与分类 其他:演绎推理、计算推导等严格的逻辑推理

35 2、强化分析产出 因果架构层次: 以大气环境保护领域而言:SO2减排、工业废气防治、机动车污染防治与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等子因果架构;
以SO2减排而言:投入性指标包括火电厂脱硫电价、新(扩)建燃煤电厂(除热电联产外)准入政策、SO2减排工程投资等,其产出性指标包括燃煤电厂脱硫工程削减量、工业重点污染源排放稳定达标削减量等

36 因果分析示例:图1的子模块 有一些分析要点并不形成具体指标 按照规划文本穷举 归纳分类
具体方法以《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国发[2007]36号转发)为准 逻辑对应 反向思考 列举 外部灰色因子--电煤价格 有一些分析要点并不形成具体指标

37 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07〕37号)
3、指标评估—定量评估 约束性表达—定量评估 量化要求: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2010年控制在1270万吨以内,建设2000个环境优美城镇等… 有的进行了省级分解,有的未进行;有的制定了2008年目标,有的仅制定了2010年目标 逻辑判断的要求:每年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至少进行一次水质全分析监测(并及时公布水环境状况);氮氧化物是否纳入监测范围;新扩建燃煤电厂除国家规定的特低硫煤坑口电厂外,必须同步建设脱硫设施并预留脱硝场地等… 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07〕37号)

38 3、指标评估—定量评估 相对量:对于各省明确了2008年和2010年具体指标要求的,以相对量(%)评估完成程度,完成中期目标否?
绝对量:对于各省无具体指标要求但又有量化数据的,只提供数值,不评估完成程度,如环境优美乡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物种划入自然保护区的种类与名称。 完成程度的评估

39 3、指标评估—定量评估 定量评估 1、包括国务院下达的污染减排指标、原国家环保总局规划目标指标分解方案、流域污染防治等专项规划确定的目标、国家与各省签订的责任状要求(包括落后产能淘汰等),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复规划的具体要求 2、按照实际涉及的工作范围,可以对定量评估指标适当删减(如内陆省份不用评估近岸海域环境保护工作)。 3、对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有特征性的重点工作,可以设定补充性评估指标。 填报方式说明见后面的第六部分; 原则上,环境保护规划实施的评估应尽可能与专项规划实施评估等保持衔接。

40 3、指标评估—定量评估 定量评估数据来源: 环保部统计数据、监测数据、核查数据;国家专 项规划评估数据、专项检查调查数据;各部门统计数据、年报数据;各省自评估数据、监测数据、统计数据等 注意:总量控制指标数据应得到重点工程项目、主要任务与保障领域的评估数据支持,并以环保部正式公布的总量减排数据为准。

41 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07〕37号)
4、指标评估—定性评估 定性评估 无法定量:如污水处理厂…大力推进技术进步和推广先进适用技术,继续开展氮氧化物控制研究等导向性要求 中期评估时无法定量的:如十一五期间专项规划编制、生态功能区划、农村土壤污染调查以及政策制定、制度建设方面的要求等,但2010年可以进行定量或逻辑判断形式的评估。 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07〕37号)

42 4、指标评估—定性评估 定性评估 1、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评估为主,辅以专家会议、调查问卷、实地调研等公众参与和专家咨询相结合的方式开展。 2、定性评估主要用于评估报告编制过程中需要或可能涉及的分析要点;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实际工作情况可适当增减定性评估指标。 4、对于规划中涉及国家政策法规制订的,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提交规划实施总结报告

43 4、指标评估—定性评估 完成程度评估—红绿灯 按完成程度与工作进度分为红灯、黄灯、绿灯三个水平,自我评估
红色-进展较差;黄色-进展正常但仍需加强;绿色-进展超前; 填写方式见后面的第七部分

44 5、2010年预测 预测的难点:规划评估长效机制未建立,缺乏足够的数据储备,数据的质量受人为或非人为的干扰大;环境系统受经济系统波动的影响较大; 十一五期间,2006年-2008年第2季度,经济过热;现在经济呈放缓增长趋势 预测涉及外部因素包括:城乡人口变动、石油煤炭价格涨落、区域工业行业构成变化、市县级财政收入变化对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行的影响等;

45 五、指标填报原则 本次评估数据的获取原则是主要依赖2009年4月以前能够获得的监测统计数据,原则上不开展类似普查性质的工作。
数据填报与报告编写,应注意总分关系(地区行业),静态与动态关系( 年、2010年预计)、比率与绝对值的关系(全国汇总)。 涉及其他部门(如水利、林业、海洋等)工作的,由省级与中央统一协调处理,原则上不安排到地市区县环保部门去协调;

46 五、指标填报原则 涉及政策法规、科学研究与功能区划等带有全局性质的(定性条目) ,由省级与中央部门评估,原则上不安排到地市县环保部门;
涉及重点工程项目(定量指标)、环境管理执法与地方环境监测工作方面(定性条目)的评估,如省一级能说清的,不下放到地市县;不能说清的,由地方上报,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审核校对; 核和辐射等方面还将依托核安全司,各地按照管理原则尽可能填报;

47 五、指标填报原则 定量指标、定性条目都涉及到全国普遍性表格与本省实际结合的问题;
各省首先要根据实际,确定数据表的行(增加、删减),形成本省定量评估指标和定性评估条目是规划评估的首要工作; 目前要求全面有余,针对性需要各省强化,但不宜以减少工作量为目的删减评估指标项;

48 五、指标填报原则 五大规划目标的依据: 3个质量目标:《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目标分解方案(环办【2008】15号);
2个总量目标:《国务院关于“十一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批复》(国函〔2006〕70号)、环保部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签订的《“十一五”水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与 《“十一五”二氧化硫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

49 六、定量指标填报方法

50 4点说明 定量评估指标 所有指标来源于国家“十一五”规划、重点流域规划、责任书(08年目标要求)、全国污水处理规划、生活垃圾处理规划、监管能力建设规划、危废医废规划、铬渣整治方案等定量化的指标和任务要求 数据系统化(定量指标表要求数据、有关支持数据),力求多角度体现、全面评估

51 4点说明 绝对量和相对量数据相结合 规划绝对量目标要求和相对量目标要求
全国汇总分析和进度评估需要各省绝对量数据,如各省工业用水总量、各省国控重点企业废水排放总量; 省内进度评估、分析需要绝对量和相对量 指标数据来源:统计数据、监测数据、核查数据

52 评估数据总体要求 除填报定量指标表外,还必须在评估报告中提供定量指标与相关预测有关的支持数据;
数据系统化,多角度多层次数据,在评估报告中附适当的数据表,将相关数据、附表有机融入评估报告; 报告中进行必要的数据分析说明,不能简单罗列数据;

53 定量指标表填报要求1 完成定量指标分析表,填报定量指标分析表要求数据
2008年和2010年量化要求首选国家分配给本省目标,无国家目标填写本省自定目标(须注明),两者都没有时不填写。 “各省情况(年)”栏各分栏,一般来说,涉及绝对数量的,如工程建设进度,按各年累计量填写;如涉及百分率或逻辑“是否”判断的,按每年实际情况填写。部分指标填报方法将稍后进行说明

54 定量指标表填报要求2 完成定量指标分析表,填报定量指标分析表要求数据
“2010年预计”一栏,根据对指标现状和2010年目标预测综合分析结果填写,填写格式如下: 定量指标评估在“2010年预计”栏填写:已经达到、能够达 到、较难达到、难以达到 定性条目评估在“2010年预计”栏填写:已经完成、能够完 成、较难完成、难以完成 为便于统一,可只填“已经”、“能够”、“较难”、“难以”,省略“达到”、“完成”

55 定量指标表填报要求3 完成定量指标分析表,填报定量指标分析表要求数据
“进展评价分析”栏,仅对2008年的进展情况进行分析评价,主要包括评价结果、总结经验、分析问题三部分内。评价结果按照进展情况填写“良好”(进度超前)、“顺利”(时间和任务同步)、“一般”(任务尚未完成但基本与时间同步)和“滞后”(任务进展缓慢);总结经验、分析问题可从评估报告中择其关键要点进行填写,如涉及内容繁复,可只在评估文本中具体说明,并在表格备注栏注明见报告第几页。 定性评估条目中“进展评价分析”栏亦同此方式进行填写。

56 定量评估指标—47项 水环境指标(19项) 大气定量指标(8项) 固体废弃物定量指标(7项) 生态保护定量指标(4项)
农村环境保护定量指标(4项) 近岸海域定量指标(2项) 核与辐射安全定量指标(1项) 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定量指标(2项)

57 国控断面断流或无监测数据的,一律视为劣V类水体,并予以备注说明
水环境-质量指标1 地表水国控断面劣V类水质的比例(%) 七大水系国控断面好于Ⅲ类的比例(%) 指标来源: 国家规划指标3:2010年地表水国控断面劣V类水质的比例<22%; 国家规划指标4:2010年七大水系国控断面好于Ⅲ类的比例>43%; 分解目标见《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目标分解方案(环办【2008】15号),以环办【2008】15号文件的数据为依据进行评估;(大气质量目标同) 计算方法 劣V类水质断面个数/国控断面总数*100% 好于Ⅲ类水质断面个数/七大水系国控断面总数*100% 国控断面断流或无监测数据的,一律视为劣V类水体,并予以备注说明

58 水环境-质量指标2 地表水国控断面劣V类水质的比例(%) 七大水系国控断面好于Ⅲ类的比例(%)
定量指标表中填报本省量化要求比例、2005年-2008年的比例 评估报告提供有关数据要求(建议附表说明): 提供本省地表水国控断面 年各年度的水质类别(Ⅰ类-劣Ⅴ类); 如断面属七大水系水质断面,注明断面所属水系名称; 对于2005年-2008年各年的劣五类水质断面,应具体说明断面超五类的评价因子,注明超标因子年均值

59 水环境-质量指标3 地表水国控断面劣V类水质的比例(%) 七大水系国控断面好于Ⅲ类的比例(%)
在评估报告中针对不能达到要求的断面(或不能稳定达到要求的断面)情况进行分析说明,说明不能达到要求的主要原因,分析预测2010年情况(多少能够达到要求、多少还需加大力度可能达到要求、多少基本无法达到要求), 在评估报告中对与各省签订责任书中明确质量目标的断面进行重点说明。 省内无七大水系国控断面的,作出说明,不用评估第二项指标; 2005年本省国控断面名称、位置和断面数量认定标准:各省统一以监测总站和环办【2008】15号文为准

60 水环境-总量指标1 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万吨)
年全省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数据以环境保护部正式公布的数据为准,若2008年数据尚未正式公布则以环境保护部正式认定的数据为准。本省各地市 年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数据以本省正式公布或正式认定的数据为准,由省一级统一填报。 定量指标表中填报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 相关数据可参考总量减排核定数据,SO2总量、火电脱硫与污水厂工程表亦可参考总量减排核定数据

61 水环境-总量指标2 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万吨) 评估报告提供有关数据要求: 各省提供2005-2008年各年分行业COD排放量;
各省 年各年的分地区COD排放总量、工业和生活COD排放量,省级负责校核汇总; 涉及重点流域的省份给出 年各年本省各重点流域COD排放量(按流域说,不能只给总数) 对于责任书中明确2008年COD排放目标的省份,应对2008年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具体分析说明;

62 水环境-污水厂工程1 城市污水新增处理能力(万吨/日)
国家规划要求:到2010年,所有城市都要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城市污水处理工程新增城镇污水处理规模4500万吨/日,全国城市污水处理能力达到1亿吨/日; 计算方法:以“十一五”时期建成并正式投入运营的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处理能力为基准进行统计(包括新建、扩建); 定量指标表填报要求: 2005年填写截至2005年本省城市污水处理能力 2006年、2007年、2008年填写截至本年度累计新增处理能力(如某省2006年新增20万吨/日,2007年本年新增30万吨/日,则2006年栏填写20万吨/日,2007年栏填写50万吨/日);

63 水环境-污水厂工程1 城市污水新增处理能力(万吨/日) 评估报告提供有关数据要求
对照全国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和各省减排责任书,提供本省“十一五”城市污水处理厂项目表(注明地市、污水厂名称、所处流域、完成进度、设计处理能力、 年各年实际处理水量、投资、是否安装在线监测装置、项目所属规划) 项目进度一栏如完成则注明建成时间,否则分别填写“在建”、“前期”、“规划” 建成的污水处理厂才需要填写各年实际处理水量、是否安装在线监测装置,并在评估报告中体现;

64 水环境-污水厂工程2 污水处理厂安装在线监测装置
国家规划要求:加强污水处理厂的监管,所有污水处理厂全部安装在线监测装置,实现对污水处理厂运行和排放的实时监控; 定量指标表数据填报已安装在线监测装置污水厂数量(个数,2005年以前建设并已安装在线监测的,也纳入统计) 评估报告提供有关数据要求(对照污水处理厂项目表) 说明本省 年已经安装在线监测装置的污水厂数量, 2005年底省内污水处理厂数量,各年已安装在线装置污水厂数量占省内全部污水处理厂的比例; 需对省内污水厂在线监测装置的运行情况进行分析说明,包括污水厂在线监测装置与环保局联网情况、在线监测数据的校核比对情况等,并提供相关数据进行行说明;

65 水环境-污水厂工程3 投入运行一年内的污水处理厂实际处理负荷/设计能力 投入运行三年内的污水处理厂实际处理负荷/设计能力
国家规划要求:保证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后的实际处理负荷,在一年内不低于设计能力的60%,三年内不低于设计能力的75%; 计算方法:投入运行*年内的污水处理负荷 “投入运行一年内污水处理厂”是指截至2008年底,建成且投入运行时间少于1年的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三年内污水处理厂”是指截至2008年底,已建成且运行时间少于3年的污水处理厂; 涵盖“十一五”时期新建和扩建污水厂;

66 污水处理负荷率高与低的经验与问题,应反映在评估报告中
水环境-污水厂工程3 投入运行一年内的污水处理厂实际处理负荷/设计能力 投入运行三年内的污水处理厂实际处理负荷/设计能力 定量指标表填报要求:2005年不填报,2006年和2008年各年全省平均值,即本省投入运行一年(三年)内的污水处理负荷率(%); 评估报告数据要求:在污水厂项目表中提供污水厂 年各年实际处理水量,本处不再单独填报,但应说明 年各年全省投入运行一年(三年)内的污水处理负荷(万吨/日)和污水处理厂设计处理能力(万吨/日); 污水处理负荷率高与低的经验与问题,应反映在评估报告中

67 水环境-污水厂工程4 污水管网长度(KM) 国家规划要求改造和完善现有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同时要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要厂网并举、管网优先;全国城镇污水规划目标是“十一五”建设污水管道16.3万公里,总长达到24.8万公里; 评估报告提供有关数据要求: 提供 年污水管网全省建设投资情况; 提供2005年-2008年全省各地市污水管网长度,由省级校核汇总; 污水管网长度采用建设年报数据,不含雨水管网

68 水环境-污水厂工程5 城市污水处理率 (%) 国家规划要求:到2010年,所有城市都要建设污水处理设施,设市城市污水处理率不低于70%;城镇污水处理规划对于省会以上城市、地级市、县级市和县城城市分别制定了规划目标; 计算方法:城市污水处理量(万吨/日)/城市污水产生量(万吨/日)*100%; 评估报告提供有关数据要求: 提供2005年-2008年历年本省内各地市的污水处理量、污水产生量及处理率数据,由省级校核汇总 如有污水厂处理的不是城市污水管网的水,而是天然地表径流(河道或湖库水),请具体说明污水厂名称及污水处理量数据;

69 水环境-污水厂工程6 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率(%)
国家规划要求:城市污水处理工程要配套污泥安全处置;重视污水处理厂的污泥处置,实现污泥稳定化、无害化;城镇污水处理规划目标是到“十一五”末期形成日处理干污泥20083吨的污泥综合处理处置能力; 计算方法:污水厂污泥处置量(万吨/日)/污水厂污泥产生量(万吨/日)*100%; 评估报告提供有关数据要求: 提供2005年-2008年历年本省内各地市的污泥处置量、污泥产生量及处置率数据,由省级校核汇总;

70 水环境-污水厂工程6 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率(%)
污泥处置量、污泥产生量数据以干污泥量计算,如含水率80%的湿污泥,需折算为干污泥量(干污泥量=含水率80%湿污泥量÷5) 污泥处置量指按照污泥控制标准进行浓缩脱水和稳定化处理后的污泥处置量,不包括湿污泥随意外运、简单填满和堆放的污泥量(参见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全国城镇污水规划)

71 水环境-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程1 重点工业污染源治理工程、水源地上游污染防治工程、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程、城市环境综合治理工程
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要求“十一五”时期重点实施10项环境保护工程 ,其中重点流域(三河三湖、黄河中上游、松花江、三峡库区)水污染防治工程要治理重点工业污染源、水源地上游污染防治、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和部分城市环境综合治理四项工作; 针对“十一五”重点流域规划中重点工程的完成情况进行评估;重点流域规划指国务院已批复的重点流域规划; 定量指标表填报要求: 填报年度量化要求时填写“项目数量(个数)” 各年进度情况时填写“截至本年度完成项目的累计数量(个数)”

72 水环境-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程2 重点工业污染源治理工程、水源地上游污染防治工程、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程、城市环境综合治理工程
在评估报告中附工程项目表,并进行分析说明 对照“十一五”重点流域规划中工程项目表,给出四类重点工程项目表,表中注明地市、流域、项目进度、项目投资 项目进度中分别填写“建成时间、“在建”、“前期”、“规划”; 分别对四类项目的总体情况进行分析说明,包括建成、在建等项目数量,建成、在建等项目占总项目的比例,各类项目的投资完成情况;并对09年和10年的情况进行预测; 上述四类工程项目在工程项目表中不得重复统计; 如本省份不涉及此项工作(重点流域),不评估此项;

73 水环境-饮用水水源 每年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至少进行一次水质全分析监测
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要求完善饮用水水源地监测和管理体系,每年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至少进行一次水质全分析监测; 定量指标表中填写 年各年度本省“开展水质分析监测的城市数量”; 在评估报告中具体给出“2005年”、“2006年”、“2007年”、“2008年” 开展水质分析监测的城市名单

74 水环境-工业污染控制 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要求重点抓好占工业化学需氧量排放量65%的国控重点企业的废水达标排放和总量削减
国控重点企业废水达标排放率(%) 计算方法:国控重点企业废水达标排放量/国控重点企业废水总排放量*100%; 在定量指标表中填报2005年-2008年各年全省国控重点企业废水达标排放率数据; 在评估报告中具体说明2005年-2008年各年全省国控重点企业废水达标排放量和总排放量数据 国控重点企业的COD总量削减量(吨) 在定量指标表中提供2006年-2008年历年全省国控重点企业COD总削减量数据 有条件的省份可在评估报告中提供国控重点企业减排工程项目表

75 水环境-工业污染控制 重污染行业的关停淘汰进展
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要求“十一五”期间加快淘汰小造纸、小化工、小制革、小印染、小酿造等不符合产业政策的重污染企业; 本项指标可不在定量指标表中填写数据; 对照国家和地方制定的关停淘汰项目名单,分行业分项目注明上述几个行业关停淘汰项目的进展情况(即注明完成或未完成); 需要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分析说明,汇总统计2006年-2008年各年度上述几个行业的关停淘汰项目数量和产能情况

76 水环境-工业污染控制 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
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要求进一步强化工业节水工作,制定高耗水行业废水排放限额标准,提高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 计算方法:工业重复利用水量÷(工业生产中取用的新水量+工业重复利用水量)×100%; 在定量指标表中提供2005年-2008年各年本省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数据; 在评估报告中提供2005年-2008年各年本省的工业重复利用水量、工业生产中取用的新水量数据

77 大气环境-质量目标 重点城市空气质量好于Ⅱ级标准的天数超过292天的比例(%)
来源于国家规划主要环保指标5:2010年重点城市空气质量好于Ⅱ级标准的天数超过292天的比例达到75%; 以环办【2008】15号文件的数据为依据进行评估 定量指标表中按要求填写本省重点城市比例数据 评估报告中提供有关数据要求: 提供本省内所有环保重点城市 年各年空气质量好于Ⅱ级标准的天数;非大气环保重点城市 对于每年空气质量好于Ⅱ级标准的天数少于292天的重点城市,还应说明空气质量无法达到Ⅱ级标准的主要影响指标,评估报告应分析2010年本省有望达到规划要求的环保重点城市名称及具体任务措施安排;

78 大气环境-总量指标 二氧化硫排放总量(万吨)
年全省二氧化硫排放量数据以环境保护部正式公布的数据为准,若2008年数据尚未正式公布则以环境保护部正式认定的数据为准。本省各地市 年二氧化硫排放量数据以本省正式公布或正式认定的数据为准,由省一级统一填报。 评估报告提供有关数据要求: 各省2005年-2008年各年的分地区SO2排放量、分行业SO2排放量、分地区工业SO2和生活SO2排放量,由省校核汇总。

79 大气环境-总量目标 火电行业二氧化硫排放总量(万吨)
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明确以火电厂建设脱硫设施为重点,确保完成二氧化硫排放量减少10%的目标;“十一五”总量减排计划中也对各省2010年电力SO2排放量提出了总量控制目标要求 ; 定量指标表中填写2005年-2008年各年全省火电行业二氧化硫排放量 评估报告提供有关数据要求: 说明2005年-2008年各年省内各地市的火电行业SO2排放量

80 大气环境-电厂脱硫工程1 现役火电机组投入运行的脱硫装机容量(MW)
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要求,“十一五”期间加快现役火电机组脱硫设施的建设,使现役火电机组投入运行的脱硫装机容量达到2.13亿千瓦; 按照规划,现役火电机组指截至2005年底前建成投产的现有燃煤电厂,以下同 定量指标表中各年度情况填写截止本年度现役火电机组投入运行的脱硫装机容量;

81 大气环境-电厂脱硫工程2 现役火电机组投入运行的脱硫装机容量(MW) 评估报告数据要求:
提供具体的脱硫火电机组项目表,注明装机容量和脱硫工程完成情况、投资情况、08年发电小时数、是否安装在线监测装置以及装置运行情况; 脱硫机组工程完成情况按照进度分别填写“完成时间”、“在建”、“前期”和“规划” 本省具体脱硫机组项目表对照《现有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治理“十一五”规划》以及本省二氧化硫削减目标责任书 应对工程完成情况进行分析,说明 年各年度现役脱硫装机容量占现役火电装机容量的比例; 分析 年各年度全省现有和新建火电机组总的脱硫装机容量和占全部燃煤火电机组总装机容量的比例; 对于按照减排责任书要求,应完成但截至2008年底尚未完成的项目应在表中重点注明,并对完成时间进行预测说明。

82 大气环境-电厂脱硫工程 燃煤电厂SO2达标排放率(%)
《现有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治理“十一五”规划》规定到2010年底,现有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排放达标率达到90%; 计算方法:本省燃煤电厂达标排放的SO2总量/本省燃煤电厂排放的SO2总量之和×100%; 定量指标表中填写本省现役燃煤电厂二氧化硫达标排放率数据; 评估报告提供数据要求: 提供2005年-2008年各年度全省已建成投运(现役和新建)的燃煤电厂SO2达标排放量和排放总量,以便全国性统计评估。 提供2005年-2008年各年度现役燃煤电厂二氧化硫达标排放量

83 大气环境-电厂脱硫工程 新(扩)建燃煤电厂是否同步建设脱硫设施并预留脱硝场地
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要求新(扩)建燃煤电厂除国家规定的特低硫煤坑口电厂外,必须同步建设脱硫设施并预留脱硝场地。 定量指标表中填写“本年度同步建设脱硫设施并预留脱硝场地的新(扩)建燃煤电厂累计数量(个数)” 评估报告提供数据要求: 提供本省“十一五”期间新(扩)建燃煤电厂项目表,注明机组投运时间、装机容量和脱硫设施完成时间、是否预留脱硝场地情况; 本次中期评估涉及的燃煤电厂应包括企业自备电厂燃煤机组(与环统口径同)。如不掌握企业自备电厂脱硫脱硝场地情况的,请注明“企业自备,情况不清”。

84 大气环境-污染防治1 国控重点污染源废气达标排放率(%)
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要求以占工业二氧化硫排放量65%以上的国控重点污染源为重点,严格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制度;促使工业废气污染源全面、稳定达标排放 ; 计算方法:国控重点企业达标排放量/国控重点企业总排放量*100%; 按照二氧化硫排放达标率、烟尘排放达标率和粉尘排放达标率分别统计评估(与环统对应);

85 大气环境-污染防治2 国控重点污染源废气达标排放率(%) 定量指标表数据填报要求
如本省只有一种污染物的量化要求,则在表中填写此类污染物的排放达标率数据,如“65%(烟尘)” 如本省无此指标量化要求或有多种污染物的量化要求,则在量化要求栏和2005年-2008年情况栏中填写本省达标排放率最低的大气污染物的达标排放率。如某省2005年烟尘排放达标率最低,则填写“65%(烟尘)”; 在评估报告中具体说明2005年-2008年各年全省二氧化硫、烟尘和粉尘的达标排放量,二氧化硫、烟尘和粉尘的排放总量;

86 大气环境-污染防治 氮氧化物是否纳入污染源监测和统计范围
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要求,“十一五”期间将氮氧化物纳入污染源监测和统计范围,为实施总量控制创造条件; 定量指标表中填写定量指标表中填写 年各年度本省“开展氮氧化物监测统计的城市数量(个数)”; 在评估报告中具体给出“2005年”、“2006年”、“2007年”、“2008年”开展氮氧化物监测统计的城市名单。

87 固体废弃物-危废医废 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进度 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进度
指标来源:《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国家环保规划要求“十一五”加快实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国家环保规划确定的十大重点工程之一,完成31个省级危险废物集中处置中心、300个设区市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等建设任务; 定量指标表中填写“累积完成工程数量(个数)” 在评估报告中附表说明 对照《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项目表,提供本省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项目表,注明建设进度和处理规模、投资; 对照《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项目表,提供本省医疗废物处置设施项目表,注明项目建设进度和处理规模、投资 项目进度中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分别填写“建成时间、“在建”、“前期”、“规划”;

88 固体废弃物-铬渣污染治理1 堆存铬渣治理项目进度 铬渣污染土壤综合治理项目进度
国家环保规划和铬渣污染综合整治方案均要求,“十一五”时期完成历史堆存铬渣无害化处置;该项工作也是“十一五”环保规划十大重点工程之一,要求对堆存铬渣及受污染土壤进行综合治理; 定量指标表中填写“累积完成工程数量(个数)” 在评估报告中进行分析说明 提供国家规划要求的本省堆存铬渣治理项目表,注明项目进度和投资; 提供国家规划要求的本省铬渣污染土壤综合治理项目表,注明项目进度和投资; 项目进度中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分别填写“建成时间、“在建”、“前期”、“规划”;

89 固体废弃物-铬渣污染治理2 堆存铬渣治理项目进度 铬渣污染土壤综合治理项目进度
省级规划(未包含在国家规划里)的堆存铬渣治理项目、铬渣污染土壤综合治理项目实施情况应在项目表中注明; 针对其他污染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重金属污染)的土壤综合治理项目应在项目表中注明

90 固体废弃物-生活垃圾处理 城市垃圾处理规划项目进度
《全国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十一五”规划》;国家环保规划要求,“十一五”新增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24万吨/日;该项工作是国家“十一五”环境保护十大重点工程之一; 定量指标表中填写“累积完成工程数量(个数)” 评估报告数据要求 对照《全国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十一五”规划》,提供本省城市垃圾处理设施项目表,包括项目名称、所属地市、处理规模、建设进度、投资 项目进度中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分别填写“建成时间、“在建”、“前期”、“规划”;

91 固体废弃物-生活垃圾处理 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全国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十一五”规划》和国家环保规划要求,“十一五”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不低于60%;城市生活垃圾规划还分别制定了“十一五”时期设市城市和县城规划目标; 计算方法: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量(吨/日)/城市生活垃圾产生量(吨/日)*100%; 定量指标表中填写处理率相对量数据; 评估报告提供数据要求 提供2005年-2008年各年省内各地市的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量、城市生活垃圾产生量数据; 对全省情况进行汇总分析,说明全省2005年-2008年各年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量、城市生活垃圾产生量 以上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数据来源为各年度城建部门统计数据

92 固体废弃物-工业固废利用1 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
国家环保“十一五”规划要求,“十一五”时期重点推进煤矸石、粉煤灰、冶金和化工废渣、尾矿等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到2010年,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60%; 计算方法: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量/(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总量+综合利用往年贮存量)*100%; 定量指标表中填写利用率相对量数据; 评估报告提供数据要求 提供全省2005年-2008年各年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量和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总量、综合利用往年贮存量数据;

93 固体废弃物-工业固废利用2 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
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量是指统计期内直接利用或经加工(提取、转化等)使其成为可以利用的资源、能源的固体废物量。综合利用包括用做农业肥料、用于造田、筑路、生产建筑材料等; 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是指统计期内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状、半固体状和高浓度液体状废弃物的总量;

94 生态保护-生态功能区建设 示范性国家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工程进度
全国环保“十一五”规划要求启动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区工作,并将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工程列入十大重点工程;原环保总局颁布《全国生态保护“十一五”规划》和《国家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区规划纲要》,提出建设22个国家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区; 定量指标表中填写“累积完成工程数量(个数)” 评估报告中对本省工作情况进行具体说明,包括本省规划项目情况;

95 生态保护-自然保护区建设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护基础设施完善工程进度
全国环保“十一五”规划要求提高自然保护区的管护能力与建设水平,并将“十一五”时期完善一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管护基础设施作为环保重点工程;原环保总局颁布《全国生态保护“十一五”规划》提出建设88个规范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定量指标表中填写“累积完成工程数量(个数)” 评估报告中对本省工作情况进行具体说明,包括本省规划项目情况

96 生态保护-自然保护区建设 典型自然生态系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物种及重要自然遗迹划入自然保护区保护范围的比例(%)
国家环保规划要求,“十一五”时期,95%以上的典型自然生态系统类型、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物种及重要自然遗迹划入自然保护区保护范围;对各省并无明确要求;各省规划是否有目标要求 提供2005年-2008年各年度全省纳入自然保护区的典型自然生态系统个数与典型自然生态系统类型名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物种数及物种名称和重要自然遗迹个数与名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与植物分开进行说明) 此处表格填写较为复杂(可只在备注一栏注明见报告第几页),应在报告中列表说明。 保护区包括“国家级、省级、市县级”自然保护区;

97 生态保护-自然保护区建设 有健全管理机构的自然保护区占自然保护区的比例(%)
国家环保规划要求,“十一五”时期,90%以上自然保护区有健全的管理机构。 定量指标表中填写相对量数据; 评估报告提供数据要求 提供本省 年各年度有健全管理机构的自然保护区个数和所有自然保护区数量; 自然保护区包括“国家级、省级、市县级”自然保护区

98 农村环境保护1 国家环保规划要求“十一五”时期完成1万个行政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建设2000个环境优美乡镇 环境优美乡镇建设个数
提供本省历年环境优美乡镇建设数量 如果本省内“十一五”规划中有关于环境优美乡镇建设个数的目标,请注明; 行政村环境综合整治个数 提供本省历年完成环境综合整治的行政村数量; 如果本省内“十一五”规划中有关于行政村环境综合整治个数的目标,请注明

99 农村环境保护2 国家环保规划规定“十一五”时期开展农村改水、改厕工作,改善农村环境卫生条件; 农村改水人口(万人)
提供本省历年农村改水人口; 如果本省内“十一五”规划中有关于农村改水人口的目标,请注明; 农村改厕人口(万人) 提供本省历年农村改厕人口; 如果本省内“十一五”规划中有关于农村改厕人口的目标,请注明

100 海洋环境-陆源污染控制1 国家环境保护规划要求强化直接排海工业点源控制和管理,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加快沿海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
直接排海点源稳定达标排放率(%) 计算方法:直接排海点源废水达标排放量/直接排海点源废水总排放量*100%; 定量指标表中填写达标排放率相对量数据; 评估报告提供2005年-2008年各年度全省直接排海点源的废水达标排放量与总排放量数据。

101 海洋环境-陆源污染控制2 国家环境保护规划要求强化直接排海工业点源控制和管理,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加快沿海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
直接排海城市污水处理率(%) 经处理后排海的城市污水量(万吨/日)/排海的城市污水总量(万吨/日)*100%; 排海的城市污水总量指通过正规排污口(正式批准或已登记)直排入海的城市污水,包括工业污水和生活污水,不单指生活污水。“经处理后排海的城市污水量”指经过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海的城市污水量,不包括工业企业自身处理后不经污水厂处理的排海污水量 定量指标表中填写处理率相对量数据; 评估报告提供2005年-2008年各年度全省经处理后排海的城市污水量和排海的城市污水总量数据; 对于有脱氮除磷工艺的污水厂,应进一步说明污水厂名称和处理水量;

102 核及辐射安全 放射性废物库建设进度 《全国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十一五”规划》中规划新、改、扩建放废库31个,新增库容15300立方米;国家环保规划要求“十一五”时期完成国家和省级放射性废物库建设; 定量指标表中填写“累积完成工程数量(个数)” 评估报告提供数据要求 对照《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项目表,提供本省放射性废物库项目表,注明项目类型、建设进度和投资; 项目类型指“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建设进度填写“建成时间”、“在建”、“前期”和“规划”; 新建项目注明建设规模,改、扩建项目注明原有规模和新增规模

103 环境监管能力建设1 省、市、县环保执法队伍基本达到能力建设标准化的个数/总数
国家环保规划要求到2010年,省、市、县环保执法队伍基本达到能力建设标准化要求;在环境监管能力建设规划中进一步明确省级全部达到一级标准,市(地)级达二级标准的比例不低于90%,区县级达三级标准的比例不低于70%; 定量指标表中填写相对量数据(比例); 评估报告提供数据要求 提供2005年-2008年各年度省、市、县环保执法队伍基本达到能力建设标准化的队伍数量与环保执法队伍总数量; 能力建设标准执行新达标标准,主要以硬件建设达标情况为主,其中的硬件建设主要是基本仪器设备的配置情况。

104 环境监管能力建设2 县级环境监测站达到建设标准个数/总数
国家环保规划要求按照队伍专业化、装备现代化要求,推进各级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到2010年,80%的县级环境监测站达到建设标准。在环境监管能力建设规划中进一步明确东部、中部、西部地区县环境监测站建设达标率分别达到90%、80%、60%; 定量指标表中填写相对量数据(比例); 评估报告提供数据要求 提供2005年-2008年各年度县级环境监测站达到建设标准的数量; 提供2005年-2008年各年度本省县级环境监测站总数量 建设标准执行新达标标准,主要以硬件建设达标情况为主,其中的硬件建设主要是基本仪器设备的配置情况。 业务用房问题,监测人员业务培训问题也可在该部分提及

105 七、定性指标填报方法 定性评估条目,作为输入响应分析的一部分,主要用于报告编写过程里的逻辑框架分析,原则上主要由省级、中央本级填写;
涉及具体环境管理执法与地方环境监测工作方面的,由省级提出需求,地市区县应协助完成调查; 如因涉及问题复杂,篇幅较大导致表格填写困难的,可在“备注栏”注明见报告第几页即可; 如本省不涉及某一方面工作的,可注明原因(如内陆省份-海域、中部省份-其他地区的要求、不掌握实际情况—如城市污水处理推广先进适用技术等),不予填写

106 七、定性指标评估方法 定性条目表9—共性保障措施原则上不安排到地市区县;由省级、中央本级填写;不涉及本省工作的,可不填写,如就加强地区分类指导一节,河南位于中部地区,对西部生态保护工作的评估可不填写; 共性保障措施中涉及要素的,如脱硫电价政策问题应并入要素分析当中去,不能并入的可作一般性评估进入评估报告第11章。 具体表格填写参考第六部分P55-56中有关定性方面的规定

107 定性类型 管理执法(含公众宣传教育) 环境监测(常规、监督与应急) 科学研究及其成果推广 政策制定(评价指标)

108 一般评估思路 是否明确管理执法责任主体(部门、业务司局处科) 是否明确科研课题主要承担单位(合同签署、预算拨付)
是否制定具体工作计划、研究计划、经费使用计划; 是否进行了实地调研、专家咨询、公众意见征询、信息媒体发布; 是否形成可见成果:排查污染企业、取缔排污口、形成研究报告、申请研究专利、进行了技术推广、制定相关政策并已得到执行、形成政策绩效评估报告(有条件的省份)、举行了环境保护教育宣传

109 一般评估格式 对某一单项评估条目,各省份自评估报告定性评估格式:
制定的目标/政策--实施的具体工作--取得的成效--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与阻力--对十一五后两年的工作安排--预计2010年能否完成。

110 例1:环境管理执法 以“取缔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直接排污口” 工作任务为例:
1、已落实责任主体,制订工作计划,安排任务投入人力与资金,与相关部门进行协调,已部分取缔(年度计划, 60%)排污口(黄色) 2、**省(自治区、直辖市)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直接排污口已基本取缔(进度计划,80%以上),或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无直接排污口(绿色) 可能需要地市的协助调查

111 例2:环境监测 以“严格按照有关标准监测排入城镇排水系统的工业废水水质和水量” 工作任务为例:
1、已落实责任主体,已制订工作计划,已安排任务所需人力与资金,预计2009年能够完成监测任务(黄色) 2、已获取排入城镇排水系统的工业废水水质和水量的监测数据,或城镇排水系统无工业废水排入(绿色) 可能需要地市协助调查,中期评估暂不需提供证明文件,如监测报告

112 例3:科学研究 以“重视对水中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研究和防范情况” 为例:
1、已落实政府职责,分配研究资金,与研究单位已签署研究合同,已形成部分研究成果(黄色) 2、研究成果已基本形成,正在转化为环境管理方面的可行措施与具体对策(绿色) 国家/省来评估

113 例4:政策制定 以“四类主体功能区分类管理的环境政策和评价指标体系制定情况” 为例:
1、已落实环境政策与评价指标体系制定的责任主体,已经制订工作计划,安排相关调研活动,与相关科研单位咨询交流,已形成部分成果(黄色) 2、四类主体功能区分类管理的环境政策和评价指标体系已基本制定完成(绿色) 国家/省来评估

114 八、评估报告编写要求

115 牢牢把握逻辑关系 (质量)-(总量)-(工程)-任务措施-政策与投资的逻辑关系,不能脱节 部分环境要素没有质量、总量或者工程
措施、政策反映在定性评估条目上 必须分析任务、措施、政策的有效性 对整体的规划目标、规划任务、规划措施等的评估放入评估报告的总结性章节,不是报告编制的主线

116 以要素为脉络,跨目标、任务、措施集成 按照水、气等要素为章节展开中期评估,将反映要素领域内的目标、指标、任务、工程、投资、措施、政策等集成,,强化定性的输入响应关系分析,而不是按照目标、任务等分别泛泛论述; 要素导向是十一五规划的特色,有利于与专项规划的衔接,有利于质量和群众的感观对接,避免见物不见人,符合污染防治-环境保护-人体健康-生态系统的环境保护路线图; 尽可能将政策措施归集到各要素下,共性保障措施政策尽可能少,只有在要素导向下才能体现逻辑关系;

117 以数据表带动数据的集成分析 不能将数据表与报告文本的分析总结孤立开来 不能仅仅停留在单一数据,要提交相关的数据,加强分析说明
有关数据内涵和要求遵从规划或者专项规划的要求

118 评估报告编写 评估报告向社会发布,原则上只分省级、国家两级; 地市区县是否提供评估报告,各省按实际需要自行决定;
报告大纲的章的次序不要变动(内陆省份的评估报告去掉第八章近岸海域); 报告大纲的节可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做出调整,但应能反映逻辑框架的要求;

119 明确评估指标值或者要求—第1章 明确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以及相关专项规划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要求,并与本省份“十一五”规划的要求进行对比分析; 以《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的内容为主;与规划内容密切相关的各类国家专项环境保护审批规划的实施情况,以及环境保护部与各省签订的目标责任状(书)完成情况,可以兼顾进行中期评估。 注意与环保专项规划评估的衔接,避免工作重复; 明确各规划相应的不同要求,原则上以国家环境保护规划确定的要求为准进行相对量的评估。

120 说明评估工作组织情况—第2章 就本省份贯彻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的工作部署情况、本次评估组织安排、评估技术方法、数据来源进行说明;

121 第3章至第10章 报告第三章至第十章的各节,在经验总结、问题分析时(第4节为一章的重点),应注意运用逻辑框架分析方法进行系统分析;
1、实施的工作:概括性表达2006年至2008年按照规划要求实施的工作内容; 2、规划目标指标:详细介绍定量指标从2006年至2008年的数据情况,包括绝对量、相对量数据; 3、规划任务措施:定性条目的完成情况; 4、经验与问题:对指标进行梳理,搭建逻辑对应关系,进行逻辑分析,总结经验与提出问题,并预测2010年完成情况

122 第3章至第10章 第9章比较特殊:核和辐射等方面评估还将依托核安全司,各省按照管理原则出评估报告;
章内也可按照模块进行评估,各目标、目的、重点工程、任务措施与投资按照模块集成也是一种可行编写方法: 以水环境评估为例,可按照水环境质量改善、水污染总量控制(含工业废水治理、城市污水处理、重点流域污染防治等子模块)、饮用水安全、地下水污染防治几个模块分别进行评估。避免一个工程出现在多个评估模块中,出现重复计算问题,如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但环境产出效益可以合理累加。

123 报告第11章 报告第11章可对照规划文本逐条进行编写:不涉及本省的或不掌握实际情况的,在报告中进行说明,
提前到要素评估与监管能力建设评估里的条目注明见第几页即可,不用重复评估;

124 评估结论章节—第12章 跨要素,对应目标、任务、政策等进行集成评估; 评价结论要客观,中期评估的目的是为了后续的规划实施;
哪些政策有效实用需明确,什么任务没有完成必须说明,政策建议要实; 规划调整原则上可以考虑主要工程项目的调整(从目标指标的对应响应关系出发考虑调整的必要性) 着眼于十二五规划编制,各省评估报告可提出环保目标、目的、工作任务等方面的建议。

125 评估结论表述 国家级评估淡化省际综合排名,仅对规划实施进度做出定性描述:
1、五大指标任务:时间过半但任务未过半的(或未达08年目标),初步定为“规划实施工作有待加强”,完成的定为“规划实施基本顺利” 2、在此基础上,基本达到其他定量要求的(工作计划、时间任务进度),定为“规划实施基本良好” 3、在此之上,基本达到定性要求的,定为“规划实施优秀” 国家级评估主要针对十一五规划文本(国发〔2007〕37号)进行执行情况说明,可能仅对某些主要定量指标进行排名。 建议各省评估报告编写时,也可弱化地市排名,突出表述环保规划实施过程中的障碍与问题。

126 建议特定环境要素的定量评估和定性评估同一(组)人员承担;
充分利用现有数据,评估人员应与环保厅局相关业务处室、环境监测部门以及相关外部门(水利、林业、海洋等)多交流总结规划实施工作的已有成果; 评估报告建议就公众感兴趣的问题,如城市农村的饮用水安全、区域性大气灰霾、湖库富营养化、区域生态保护等(也是反映各省环保特点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探讨。

127 希望大家在评估过程中真实反映各省规划实施工作,抓住中央“进一步扩大内需,增加基础设施建设”的机遇,提出科学合理的后续规划工作安排部署,促进“十一五”环保规划的实施。
“加大生态环境建设,加快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加强重点防护林和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建设,支持重点节能减排工程建设;…”

128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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