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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预算法与环保投融资创新 2015年县局长环保培训班课件 黄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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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税体制改革与《预算法》实施后在财政管理上的新要求
二、省级层面创新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情况 三、加强环境保护部门项目及财务管理的几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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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体制改革 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财税体制改革做出了重大部署。 财税改革相关制度安排 《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2014年6月30日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 《预算法修正案》——2014年8月31日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决定》国发[2014]45号 ——2014年9月2日国务院常务会审议通过 《决定》之下制定了一系列改革配套制度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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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部门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加大预算统筹力度。加强结余结转资金管理
推进部门三年滚动预算编制工作。 建立年度预算与中期财政规划衔接机制。 出台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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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
(国发〔2014〕71号) 优化转移支付结构。 完善一般性转移支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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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完善省对下转移支付体系,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规范转移支付分配测算方式。 完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 完善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考核奖惩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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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推进专项资金整合改革,合理配置财政资源。
2015年项目数量压缩1/3以上。 分类整合专项资金。 3. 加大提前下达转移支付规模,确保下级预算编报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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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决定。酝酿十年,跨越三届人大,历经四审,素有“经济宪法”之称的预算法完成实施20年来的首次大修。这对于全口径财政收入超过24万亿,经济处于增长速度换挡期、结构调整阵痛期、前期刺激政策消化期的中国来说意义重大。它为深化财税改革,推进预算管理的法治化,突破各项改革难题提供了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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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法修改主要体现三方面要求: 推动改革。吸收了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的最新成果,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为改革提供法律保障。 规范管理。将近年预算管理改革的成功做法写入法中,对重大问题作出更加严格的规定。 完善监督。进一步完善人大预算审查监督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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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没有预算不得支出”总原则 ——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第13条) ——违反规定给予降级、撤职、开除。 (第9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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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规范预算编制。 收支政策在预算批准前出台,并在预算草案中作出相应安排。 (第32条) 严控机关运行经费和楼堂馆所支出(第37、94条)
收支政策在预算批准前出台,并在预算草案中作出相应安排。 (第32条) 严控机关运行经费和楼堂馆所支出(第37、94条) 按经济分类编制预决算(第32、37、46、75条) 取消挂钩支出。(第37、48条) 严格结余结转。(第4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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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严格预算执行。 强化部门预算执行主体责任。(第53、94条) 限定预算批准前的支出范围。(第54条) 开展绩效评价。(第57条)
限制权责发生制列支。(第58条) 限定支出用途。(第63、93条) 超收收入不再安排使用。(第66、9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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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规范预算调整。 扩大预算调整事项。 (第67条) 执行中不制定影响预算收支的政策和措施。 (第68 条)
扩大预算调整事项。 (第67条) 执行中不制定影响预算收支的政策和措施。 (第68 条) 预算调整要经法定程序。(第69条) 责任追究。(第9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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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肃财经纪律,强化违法违纪责任追究。 新预算法梳理了19种违法情形。 (第92、93、94、95条) 明确法律责任:警告、通报批评,追究行政责任,降级,撤职,开除,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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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增加追究行政责任的6种情形: 一是未依照本法规定,编制、报送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和部门预算、决算以及批复预算、决算的行为; 二是违反本法规定,进行预算调整的行为; 三是未依照本法规定对有关预算事项进行公开和说明的行为; 四是违反规定设立政府性基金项目和其他财政收入项目的行为; 五是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使用预算预备费、预算周转金、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超收收入的行为; 六是违反本法规定开设财政专户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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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增加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六种情形:
一是未将所有政府收入和支出列入预算或者虚列收入和支出的行为; 二是多征、提前征收或者减征、免征、缓征应征预算收入的行为; 三是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应当上缴国库的预算收入的行为; 四是改变预算支出用途的行为; 五是擅自改变上级政府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用途的行为; 六是违反本法规定拨付预算支出资金,办理预算收入收纳、划分、留解、退付,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冻结、动用国库库款或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国库库款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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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增加给予撤职、开除处分的两种情形: 一是违反本法规定举借债务或者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的行为; 二是挪用重点支出资金,或者在预算之外及超预算标准建设楼堂馆所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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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增加依法给予处分的四种情形: 一是改变法律、法规规定预算收入上缴方式的行为; 二是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预算资金的行为; 三是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行为; 四是其他违反财政管理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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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省级层面创新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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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
建立透明规范的城市投融资机制,允许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 参与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和运营。(2013年11月12日,三中全会《全面 深化体制改革决定》) 允许地方通过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特许经营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投 入,拓宽融资渠道,提高城市基础设施承载能力。(2014年9月17日, 李克强总理天津达沃斯) 要大力创新融资方式,积极推广PPP模式,使社会投资和政府投资相 辅相成。优化政府投资方向,通过投资补助、基金注资、担保补贴、 贷款贴息等,优先支持引入社会资本的项目。(2014年10月24日,国 务院常务会议) PPP融资关键在于创新思路,探索稳定的投资回报机制,打消社会资 本疑虑。财政部要会同相关方面在营造环境、规范管理、增进信心上 下功夫,助推更多项目落地,实现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和企业发 展的多赢。(李克强总理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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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省环境保护厅参与分配的中央及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情况
中央环保专项资金规模情况 大气污染治专项资金120亿元、江河湖泊保护和治理专项资金130亿元(其中今年新增70亿元)、重金属38亿元、中央环保专项资金25亿元。 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规模情况 根据部门预算批复,2015年省级环保专项资金41,200万元、一湖一策专项资金10,000万元、排污费专项资金7,000万元,共计58,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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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PPP)是在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领域建立的一种长期合作关系。通常模式是由社会资本承担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基础设施的大部分工作,并通过“使用者付费”及必要的“政府付费”获得合理投资回报;政府部门负责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价格和质量监管,以保证公共利益最大化。 PPP不同于混合所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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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是落实“允许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
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和运营”精神,拓宽城镇化建设融 资渠道,促进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政府从重投资到重 监管,支持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深化财税体制改革, 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的一次体制机制变革的开始。 PPP重点关注领域:城市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领域,如 城市供水、供暖、供气、污水和垃圾处理、保障性安 居工程、地下综合管廊、轨道交通、医疗和养老服务 设施等,优先选择收费定价机制透明、有稳定现金流 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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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完全私有 社会资本风险承担程度 BOT(BOO) 租赁 管理合同 服务外包 完全公有 低 低 社会资本参与程度 高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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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广PPP模式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①有利于提高公共服务供给质量和效率,保障和改善民生。政府采取竞争性采购方式,向具有投资、运营管理能力的社会资本购买服务,由其负责公共服务的建设和运营,提升公共服务的供给质量和效率。 ②有利于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加快转变政府职能。PPP模式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政府由运动员和裁判员转变为监督者和合作者,有助于解决职能错位、越位和缺位的问题,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③有利于打破行业准入限制,激发经济活力和创造力。PPP模式打破民间资本进入公共服务领域的“玻璃门、弹簧门、旋转门”,大幅拓展社会资本的发展空间,打造新的经济增长点,有利于推动中国资本“走出去”,提升国际竞争力,更好地服务“一带一路”战略,促进区域经济合作。 ④有利于完善财政投入和管理方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PPP模式下,政府以运营补贴等方式作为购买公共服务的支付对价,结合绩效评价结果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符合代际公平原则,有效弥补当期公共财政投入不足,平滑年度间财政支出波动,防范和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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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环境保护厅部门预算管理改革试点方案》是此次改革改革试点的基础,对此次改革的目的、具体目标、行动措施等进行了明确规定,试点方案必须符合全面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符合我省改革实际和现状,要求具有科学性、可行性。 《云南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是实现环境保护项目管理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精细化的制度保障,项目管理办法明确规定项目库的建立及环保项目的申报、审核、实施、监督管理、竣工验收和绩效评估等程序。 《云南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是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检验的具体操作依据。应对竞争类项目中评价范围、依据和内容以及评价的流程和评价结果对以后年度资金分配的影响应用做出详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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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分配程序 1.省环境保护厅依据年度工作计划,组织项目初申报。 2.遵照项目入库管理要求,省环境保护厅组织专家开展项目审核听证,遴选项目纳入项目储备库。未纳入储备库的项目,不得进入下一轮竞争。 3.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组织成立评审委员会,开展项目评审,遴选出符合财政资金支持条件的项目,依据项目申报情况及评审意见,提出项目资金补助意见,按相关程序报批。 4.竞争立项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后,提出的年度项目及资金建议经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审核后,由两厅联合上报省政府审批。 5.省财政厅根据省政府审定批准的项目资金计划下达年度预算。 6.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依据绩效评价办法,开展年度项目绩效考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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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竞争立项机制,确保财政专项资金分配公开透明、完整高效,经两厅协商,在省环境保护厅初审的基础上,评审委员会对评审过程采取第三方独立评价评分方式,对竞争类项目进行量化评分,并按分值高低排序。
2014年,对申报竞争类的项目301个,申报资金5.69亿元。进行了独立评审。项目按照得分高低进行排序,将具体项目得分情况和排序结果作为基础资料,提交评审委员会使用。最终确定支持项目161个,金额3.12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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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打分要点: 评价评分工作将紧密围绕环保项目共性特征和专业特点并存这一关键点展开。 对项目共性特征的评价评分,突出财政项目资金安排的要求,对项目专业特点的评分,突出不同类别环保项目的技术性要求。项目共性评分是根据环保专项资金特点、环保项目实际情况,对项目的目标是否明确、计划是否可行、管理是否有效三方面进行评分,考核项目是否具备财政资金安排的基本条件,确保项目评分真实体现项目的编报质量,主要是针对项目立项依据、组织管理、绩效目标等方面进行评分。 环保项目专业特点的方面,单独设置专家咨询表,针对环保项目设计方案可行性、技术路线先进性和绩效目标可达性进行专业评判。 共性特征和专业特点两方面评分分值均为100分,项目的最终得分为两项得分的算术平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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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环境保护厅规划财务处负责制定统一的项目储备库管理制度、项目申报文本,组织软件开发;负责省环境保护厅项目储备库以及规划财务处项目储备库的管理工作。省环境保护厅各相关业务处室负责处室项目储备库管理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不得进入项目库。 (一)重复申报的项目; (二)越级申报的项目; (三)需经发展和改革、土地、环保和许可权管理等相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但尚未取得批复文件的项目; (四)近三年内存在项目验收不合格、绩效考评较差、违纪违规等不良记录的项目单位申报的项目; (五)申报资料不实、弄虚作假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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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申报材料 (一)项目书。通过云南省项目储备库系统软件填报后生成。 (二)项目实施方案及必要的支撑附件。支撑附件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或备案证明)、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及批复、自筹资金证明、财政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等。延续项目的申报文本应涵盖项目全部工作内容,并单独对新增需求、工作内容变动情况详细说明。 项目申报程序 (一)省级项目。省环境保护厅机关、直属事业单位,省直各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直接监管企业,通过省环境保护厅项目储备库软件系统,依据项目类型,分别向省环境保护厅各处室申报。 州(市)项目。由州(市)区环保局根据《云南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组织辖区内的项目申报;经州(市)区环保局会同财政局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筛选后,通过省环境保护厅项目储备库软件系统,依据项目类型,分别向省环境保护厅各处室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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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指南》明确了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支持重点为环境保护重大战略及政策研究、“十三五”规划编制及“四规合一”试点经费、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及宣传教育、污染治理及减排工程示范项目、生态文明示范区创建及生物多样性保护项目、基础调查研究及环保产业项目、环保部、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等七个方面。 《申报指南》明确省级环保专项资金不支持以下项目:(一)部门工作经费类和业务经费类项目;(二)征地拆迁、公务用车、办公业务用房购建;(三)建设项目“三同时”配套环保设施建设;(四)与环保无直接相关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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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强环境保护部门项目及财务管理的几点建议
(一)如何做好项目申报的建议 1.紧紧围绕《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及将要出台的《土壤污染防治行动》,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提前谋划项目。 2.牢固树立绩效为导向的项目管理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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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强项目监管的要求 (三)加强各单位内部财务管理 1.加强制度建设 2.提高人员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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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进一步做好财政存量资金盘活工作 李克强总理近两年就盘活财政存量资金作出近十次批示。最近一次在审计署报告上的批示:要盘活财政存量资金,以弥补财政收支不平衡形成的缺口;督促各地各部门必须依法依规作为,如不作为,要严加问责。 可以预见,只要经济形势继续严峻,只要存量资金规模继续居高不下,盘活存量资金的工作就一直在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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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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