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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 涉外班--关于涉外诉讼(仲裁)的若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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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岳奇律师 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裁员 深圳仲裁委员会 仲裁员
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裁员 深圳仲裁委员会 仲裁员 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裁员 电话: 、 E—mail: Web: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3038号现代国际大厦二十八层2801。 北京●上海●深圳●杭州●厦门●成都●贵阳●南宁●无锡●太原 ●青岛●长沙●多伦多●法兰克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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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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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银 中银历史 中银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3年1月,是经司法部门批准的我国最早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之一,也是我国最早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是以金融证券和国际业务为主业的大型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在律师界和金融证券界已经牢固树立了“中银律师”的品牌。 中银队伍 中银律师事务所现有律师和工作人员超过五百人大部分律师获得国内及国外著名学府的硕士和博士学位,且多数律师具有在政府、企业、知名律师事务所工作或执业的经历,在法律和商业领域具备了丰富的食物经验。中银律师的工作语言包括英语、法语、德语、日语、汉语和俄语,能为全球不同需求的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中银理念 中银律师秉承“客户至上、团结合作、勤勉尽责、优质高效”的服务理念,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为员工创造温馨进去的发展平台,为合伙人实现卓越稳健的价值回报。完整的管理体系是的中银律师的职能部门和专业层有机协作,各部门和各分所共同分享中银资源。卓越的法律服务让中银律师成为每个客户最认可最信赖的伙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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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重要客户 中银律师至今已为四十多个行业(如能源、石油、矿产、冶金、化工、电力、造纸、生物医药、交通、航空、铁路、汽车、贸易、银行、保险、证券、房地产、通讯、软件和高新技术等)的数千家国内外企业提供了各类法律服务,其中为数百家(300余家)企业(全国具有重要影响的中国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发行股票与上市提供了法律服务。其中包括:重组与公司化、国内A股与B股首发、海外股票发行与上市、增发与配股、境内外并购、外商投资、债务重组、资产证券化、银行或银团贷款、商业与贸易融资、项目融资、保险等相关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业务。同时还为上百家跨国公司、大型国内公司及行业组织提供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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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荣誉(近两年) 2014年中银律师事务所被英国著名法律评级机构钱伯斯(Chambers & Partners评选为2014年度亚太地区国际贸易和WTO领域(International Trade/WTO)领先律师事务所,并被著名法律评级机构LEGAL 500评选为2014年度中国大陆地区国际贸易和WTO领域(International Trade/WTO)的国内领先律师事务所。 2014年初,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266家企业集中挂牌,其中提供“专项法律顾问服务”数量排名第一的律师事务所是中银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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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荣誉(2013) 2013年12月,中银律师事务所被《亚洲法律事务》(ALB)杂志评选的“2013年亚洲律师事务所规模50强”中位列第3名。《亚洲法律事务》是世界三大财经传媒集团之一的汤森路透(Thompson Reuters)下属的专业亚洲法律服务杂志。 2013年3月,中银律师事务所被《钱伯斯亚洲2013》(The Chambers Asia 2013)评为国内领先律师事务所。英国钱伯斯法律评级机构是国际著名的法律服务评级机构,其定期向各国具有高端法律服务需求的国际客户发布其调研结果,所做评价具有很强的权威性和国际影响力。 2013年3月,中银事务所再次获钱伯斯“资产证券化与金融衍生产品”领域“年度 最佳律师事务所”、“国际贸易和WTO”领域国内“领先律师事务所”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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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内容--关于涉外诉讼(仲裁)的若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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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涉外诉讼中主要考虑的一些问题 管辖权 送达 外国法的查明 强行法的考虑 关于判决(裁定)的承认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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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例 案例一:某通讯(深圳)有限公司与某公司,管辖权。以被告在境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为受理依据,以CIF价格确定合同履行地,然后以合同履行地行使管辖权。(涉外案件管辖权与国内案件管辖权的差异,长臂管辖权与不方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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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例 案例二:深圳市某电子有限公司与某公司案例,收货地为Flextronics Dongguan,管辖权、是否将Flextronics列为共同被告、破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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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例 案例三:深圳市某电子有限公司与德国某公司的国际货物买卖产品质量纠纷。原告与Acton Asia Pacific Limited的合同代理关系是否成立,合同约定了质量技术标准,而德方委托的鉴定机构(Tchibo有限责任公司)适用的是欧盟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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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例 案例四:深圳某科技有限公司与国外某公司产品质量纠纷,申请人提出更换全部产品。Specific performance的法律含义探究。 案例五:某图片公司案件,关于涉外著作权的权利来源如何适用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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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例 案例六:珠海某汽车有限公司与国外某公司案件,关于送达的理解(仲裁送达与诉讼送达的区别)。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有关仲裁的一切文书、通知、材料等均可以派人或以挂号信或特快专递、传真、电传、电报或仲裁委员会秘书局或其分会秘书处认为适当的其他方式发送给当事人及/或其仲裁代理人。”但会存在对方当事人的地址无法确认,或者对方拒不签收的情况之下,根据《仲裁规则》第六十八条第(二)款对此有详细的规定:“向一方当事人及/或其仲裁代理人发送的任何书面通讯,如经当面递交收读人或投递至收讯人的营业地、注册地、住所地、惯常居住地或通讯地址,或者经对方当事人合理查询不能找到上述任一地点,仲裁委员会秘书局或其分会秘书处以挂号信或能提供投递记录的其他任何手段投递给收讯人最后一个为人所知的营业地、注册地、住所地、惯常居住地或通讯地址,即应视为已经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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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例 案例七:某电器公司与国外某公司两公司的判决,通过香港律师发律师信的方式予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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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例 案例八:关于国际仲裁中,必须在三个方面要考虑适用外国法(参见韩健主编、本人参编《商事仲裁律师基础实务》,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国际仲裁中外文资料是否需要翻译,国外形成的证据是否需要公证认证,最高法院的证据规则是否直接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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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例 案例九:外国法的查明(强行法的考虑,如境外受到的工伤索赔的问题),如正在进行的某加拿大公司诉深圳某公司,涉及到该加拿大公司董事会的决议否定了总经理所签署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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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例 案例十:贸仲仲裁裁决在香港的承认和执行以及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的现状及案例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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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要考虑的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涉外篇及司法解释、民法通则法律适用篇、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及司法解释、《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实务问题解答(一)》、相关实体方面国际公约的规定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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