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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法規與實例解析 宜蘭縣政府人事處 黃淑貴 100.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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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法規與實例解析 宜蘭縣政府人事處 黃淑貴

2 中國時報 2010/5/7

3 授 課 大 綱 退 休 撫 慰 公保養老給付優存 撫 卹

4 退 休 1. 成就退休條件 6. 增給發補償金 2. 退休金之給與 7. 加發之退休金 3. 退休年資採計 8. 其他現金補償
退 休 1. 成就退休條件 6. 增給發補償金 2. 退休金之給與 7. 加發之退休金 3. 退休年資採計 8. 其他現金補償 4. 年資取捨原則 9. 離職退費規定 5. 退休金之計算 10. 停喪領受規定

5 成就退休條件 自願退休: 命令退休: 危勞降齡: 任職5年以上年滿60歲。 任職滿25年者。 幼稚園教師任職5年以上年滿56歲
屆齡退休:退休年滿65歲者。 命令退休: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 職務者(公保半殘及服務機關 證明書)。 危勞降齡: 自願退休不得少於50歲。 命令退休不得少於55歲。

6 退休生效日 自願退休 命令退休 傷殘命令 除有特殊事由者外,應以2月1日或8月1日為退休生效日。
2-7月出生者,屆齡當年8月1日 8-1月出生者,屆齡次年2月1日 為退休生效日。 自願退休:符合退休條件之日起均得選擇。 命令退休:1-6月出生者,至遲以屆齡當年7月16日為退休生效日。 7-12月出生者至遲以屆齡次年 月16日為退休生效日。 傷殘命令:以確定成殘日或確定成殘後繼續請假、留職停薪之銷假、復職當日為退休生效日。 傷殘命令 以確定成殘日或確定成殘後繼續請假、留職停薪之銷假、復職當日為退休生效日。

7 退休金之給與 退休金之種類 擇領月退休金之限制 請求變更之限制 任職未滿15年者:僅得支一次退休金 任職已滿15年者:一次、月退、兼領
未滿50歲具有工作能力(→教細則第9條) 已滿65歲而延長服務者 請求變更之限制 退休人員擇定之退休金種類,經銓敘部審定並領取退休給與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變更。

8 退休給付項目一覽表 退休金 一次退休金 月退休金 第21條之1第5項補償金(一次或月補償金擇一支領) ☆
第21條之1第6項增發補償金(一次) 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舊制年資部分) 公保養老給付 退休金優惠存款(舊制年資部分) 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舊制年資部分) 年終慰問金 勳獎章獎勵金 三節慰問金 子女教育補助 撫慰金(一次或月撫慰金)

9 退休年資採計(舊制) 編制內 專 任 有 給 合格 通案規定:舊制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11條 教師 1.曾任有給專任之公務人員具有合法證件者。
專 任 有 給 合格 1.曾任有給專任之公務人員具有合法證件者。 2.曾任軍用文職年資,未併計核給退休俸,經銓敘部登記有案,或經國防部核實出具證明者。 3.曾任下士以上之軍職年資,未核給退役金或退休俸,經國防部核實出具證明者。 4.曾任雇員或同委任及委任待遇警察人員年資,未領退職金或退休金,經原服務機關核實出具證明者。 5.曾任公立學校教職員或公營事業人員之年資,未依各該規定核給退休金,經原服務機關核實出具證明書者。 教師

10 退休年資採計(新制) 通案規定: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16條 依法繳付退撫基金之實際月數 到職派代之日起3個月內提出申請
逾5年視同放棄補繳權利不得再申請 義務役年資公務人員僅需負擔35% 應於基管會通知日起2個月內一次繳畢 合於補繳退撫基金之年資,應於轉任、回職復薪、實務訓練期滿派代之日、取得參加退撫基金資格之日或依主管機關函釋准予購買年資之日起3個月內向基管會申請(填寫「補繳退撫基金費用申請書」;以機關學校申請函發文日為準),逾期限申請者應加計遲延利息,逾5年者視同放棄補繳權利,不得再申請。 轉任人員按其任職年資、等級對照公務人員繳費標準換算複利終值總和一次補繳基金費用。 義務役(替代役)人員自回職復薪或初任之日起依敘定之俸級按服務機關65﹪、公務人員35﹪比率繳付。 購買人應自基管會通知繳費發文之日起2個月內依所附繳款單實繳金額,至基管會委託代收之金融機構一次繳費完竣;逾期繳費單作廢,須重新申請並加計遲延利息。

11 常見退休年資採計 教師年資 編制內、合格、專任、有給 核備有案,於各級公立學校服務之代理 兵缺年資。(97年1月1日施行)
教師遭停聘、解聘或不續聘,依法令規 定提起申訴或訴願,經評議決 定或訴 願決定確定回復聘任關係者之申訴或訴 願期間學校年資。 97年1月1日以後之各項代理(課)教師 之年資,均不得併 計為退休年資。 【懸缺代理教師】 公務人員曾任公立學校懸缺代課及代用教師之年資,可予採計。(銓敘部64年10月8日64台為特三字第31421號函) 【兵缺代理教師】 公務人員曾於96年12月31日以前擔任兵缺代理教師,嗣後擔任公立學校編制內正式教職員等適用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辦理退休之教育人員職務,再轉任為公務人員者,其兵缺年資如屬於85年2月1日以後,應依規定補繳基金費用並於轉任公務人員時移撥退撫基金帳戶,始得併計為公務人員退休年資。 (銓敘部96年12月21日部退三字第 號令) 如其未擔任編制內正式教師即轉任公務人員時,則無法補繳該段教育人員退撫基金,自無法移撥公務人員退撫基金帳戶及併計公務人員退休年資。 (銓敘部97年3月3日部退四字第 號書函) 97年1月1日以後之各種代理(課)教師年資,均不得併計為公務人員退休年資。 11

12 常見退休年資採計 代理年資 教師停聘(職)或留職停薪(含出國 進修、研究或講學育嬰、隨配偶公派 出國、借調行政機關等)期間之代理 年資,及懸缺代課教師於代理期間核 支短期代課薪津(三個月以下)者, 於補實後,上開代理年資不得採計退 休,亦不得辦理購買。(教育部 臺(89)人(三)字第 號) 【懸缺代理教師】 公務人員曾任公立學校懸缺代課及代用教師之年資,可予採計。(銓敘部64年10月8日64台為特三字第31421號函) 【兵缺代理教師】 公務人員曾於96年12月31日以前擔任兵缺代理教師,嗣後擔任公立學校編制內正式教職員等適用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辦理退休之教育人員職務,再轉任為公務人員者,其兵缺年資如屬於85年2月1日以後,應依規定補繳基金費用並於轉任公務人員時移撥退撫基金帳戶,始得併計為公務人員退休年資。 (銓敘部96年12月21日部退三字第 號令) 如其未擔任編制內正式教師即轉任公務人員時,則無法補繳該段教育人員退撫基金,自無法移撥公務人員退撫基金帳戶及併計公務人員退休年資。 (銓敘部97年3月3日部退四字第 號書函) 97年1月1日以後之各種代理(課)教師年資,均不得併計為公務人員退休年資。 12

13 常見退休年資採計 軍職年資 義務役 志願役 大專集訓 新制須補繳基金費用 未領取任何退離給與 有折抵役期始得併計
義務役年資得併計辦理退休。(新制施行後之義務役年資須已辦理補繳基金費用,始得併計) 志願役(或軍校學生基礎教育折抵役期)年資須向國防部或原服役單位所屬各軍種總部查證,以未核給退伍(役)金、退休俸並經相關單位覈實出具證明者為限。 大專集訓如有折抵役期,始可併計退休年資,請與當事人確認有無大專集訓結業證書,如有遺失,請先行申請補發證明。 退伍令如有遺失,應請當事人先行向戶籍所在地團管區司令部申請補發證明。 大專集訓 有折抵役期始得併計

14 常見退休年資採計 代理教師年資 准予採計 懸缺代理教師 (3個月以上) 核備有案 兵缺代理教師 97.01.01施行 97年1月1日
【懸缺代理教師】 公務人員曾任公立學校懸缺代課及代用教師之年資,可予採計。(銓敘部64年10月8日64台為特三字第31421號函) 【兵缺代理教師】 公務人員曾於96年12月31日以前擔任兵缺代理教師,嗣後擔任公立學校編制內正式教職員等適用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辦理退休之教育人員職務,再轉任為公務人員者,其兵缺年資如屬於85年2月1日以後,應依規定補繳基金費用並於轉任公務人員時移撥退撫基金帳戶,始得併計為公務人員退休年資。 (銓敘部96年12月21日部退三字第 號令) 如其未擔任編制內正式教師即轉任公務人員時,則無法補繳該段教育人員退撫基金,自無法移撥公務人員退撫基金帳戶及併計公務人員退休年資。 (銓敘部97年3月3日部退四字第 號書函) 97年1月1日以後之各種代理(課)教師年資,均不得併計為公務人員退休年資。 97年1月1日 均不得採計 14

15 常見退休年資採計 幼稚園納編前年資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18條第3項: 公立幼稚園園長及教師納編前依臺灣 省國民小學附設自立幼稚園( 班)試 行要點規定進用之合格教師年資,得 併計為退休年資。 前項規定,自中華民國98年8月1日施 行。 【懸缺代理教師】 公務人員曾任公立學校懸缺代課及代用教師之年資,可予採計。(銓敘部64年10月8日64台為特三字第31421號函) 【兵缺代理教師】 公務人員曾於96年12月31日以前擔任兵缺代理教師,嗣後擔任公立學校編制內正式教職員等適用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辦理退休之教育人員職務,再轉任為公務人員者,其兵缺年資如屬於85年2月1日以後,應依規定補繳基金費用並於轉任公務人員時移撥退撫基金帳戶,始得併計為公務人員退休年資。 (銓敘部96年12月21日部退三字第 號令) 如其未擔任編制內正式教師即轉任公務人員時,則無法補繳該段教育人員退撫基金,自無法移撥公務人員退撫基金帳戶及併計公務人員退休年資。 (銓敘部97年3月3日部退四字第 號書函) 97年1月1日以後之各種代理(課)教師年資,均不得併計為公務人員退休年資。 15

16 常見退休年資採計 折抵教育實習年資 公立學校教師曾任實缺、懸缺代理 (課)及試用教師之年資,經折抵為 教育實習者,於補實後依規定辦理退 休、資遣及撫卹時,不予採計,惟於 本函釋前已辦理折抵實習並取得教師 合格證書者,不在此限(教育部 臺(88)人(三)字第 號) 【懸缺代理教師】 公務人員曾任公立學校懸缺代課及代用教師之年資,可予採計。(銓敘部64年10月8日64台為特三字第31421號函) 【兵缺代理教師】 公務人員曾於96年12月31日以前擔任兵缺代理教師,嗣後擔任公立學校編制內正式教職員等適用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辦理退休之教育人員職務,再轉任為公務人員者,其兵缺年資如屬於85年2月1日以後,應依規定補繳基金費用並於轉任公務人員時移撥退撫基金帳戶,始得併計為公務人員退休年資。 (銓敘部96年12月21日部退三字第 號令) 如其未擔任編制內正式教師即轉任公務人員時,則無法補繳該段教育人員退撫基金,自無法移撥公務人員退撫基金帳戶及併計公務人員退休年資。 (銓敘部97年3月3日部退四字第 號書函) 97年1月1日以後之各種代理(課)教師年資,均不得併計為公務人員退休年資。 16

17 常見退休年資採計 曾任私校教師年資 公私立學校校長、教師相互轉任併計年資 辦理退休、撫卹、資遣作業注意事項
曾任私校編制內、合格、專任、有給年資 離職時未領取任何退離給與 原服務之私立學校所開具之服務證明書, 須載明是段年資為該校編制內專任有給教 師且於離職時未領取任何退離給與 退休金之計算與給付由私立退撫基金管理 委員會以一次退休金之方式核給 【懸缺代理教師】 公務人員曾任公立學校懸缺代課及代用教師之年資,可予採計。(銓敘部64年10月8日64台為特三字第31421號函) 【兵缺代理教師】 公務人員曾於96年12月31日以前擔任兵缺代理教師,嗣後擔任公立學校編制內正式教職員等適用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辦理退休之教育人員職務,再轉任為公務人員者,其兵缺年資如屬於85年2月1日以後,應依規定補繳基金費用並於轉任公務人員時移撥退撫基金帳戶,始得併計為公務人員退休年資。 (銓敘部96年12月21日部退三字第 號令) 如其未擔任編制內正式教師即轉任公務人員時,則無法補繳該段教育人員退撫基金,自無法移撥公務人員退撫基金帳戶及併計公務人員退休年資。 (銓敘部97年3月3日部退四字第 號書函) 97年1月1日以後之各種代理(課)教師年資,均不得併計為公務人員退休年資。 17

18 常見退休年資採計 臨時人員年資 以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發布前之臨時人員年資為限。
按月於政府預算項下支相當雇員以上薪資之不定期雇用人員(但不限定人事費)。 中央機關採計至61年12月;地方機關採計至62年1月。

19 常見退休年資採計 約聘人員年資 於84年7月1日以前,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且列冊送銓敘部登記備查有案之聘用年資始得併計。 (84年7月1日以後均不得併計) 未列冊送銓敘部登記備查之聘用人員得比照臨時人員年資採計之規定。

20 常見退休年資採計 公營事業人員年資 舊制年資:經原服務機關核實出具 未依各該規定核給退休 金證明書者,得採計為 退休年資。
舊制年資:經原服務機關核實出具 未依各該規定核給退休 金證明書者,得採計為 退休年資。 新制年資:應依規定補繳基金費用 始得併計為退休年資。 舊制年資:依原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曾任公立學校教職員或公營事業人員之年資,未依各該規定核給退休金,經原服務機關核實出具證明書者,得採計為退休年資。 新制年資:應依規定補繳基金費用始得併計為退休年資。

21 常見退休年資採計 保育員年資 公務人員退休法第16條之1第2項修正規 定(97年8月8日施行) 納編前保育員任職年資,應予併計退休 年資。
僅得採計為公務人員退休年資,以成就 公務人員自願退休條件或支領月退休金 之條件,但不再計算退休給與。 公務人員退休法第16條之1第2項修正規定(97年8月8日施行): 公務人員具民國83年至85年各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設立之托兒所納編前保育員任職年資,應予併計退休年資。 前項任職年資為不具公務人員資格且已支領離職互助金者,不再計算退休給付。 銓敘部97年9月11日部退三字第 號函釋:保育員納編前之任職年資因已領取由政府編列預算核給之離職互助金,僅得採計為公務人員退休年資,以成就公務人員自願退休條件或支領月退休金之條件,但不再計算退休給與。

22 常見退休年資採計 技工工友年資 工級人員年資,於公務人員退休時不予 採計。
曾任工友年資,於依公務人員退休法辦 理退休後,其公務人員年資採計不足35 年部分,得檢具曾任工友之服務證明, 申請工友退職金。 職員採計年資已達35年者,曾任工友年 資不再核給 前項退職金、撫卹金之計算,以改任時 之工友餉級為準 行政院88 年11 月25 日台88 人政給字第 號函釋摘要如下: 適用事務管理規則之機關學校工友(含技工、駕駛)依法改任適用事務管理規則之機關學校編制內職員時(包含二段年資未銜接者),除已在本機關學校服務滿5 年以上者,得先依事務管理規則第361 條規定辦理退職外,其服務未滿5 年,或於72 年4 月29 日事務管理規則修正前改任職員,當時未經辦理工友退職,而現仍任職員者,於公教人員退撫新制實施後依法辦理退休、撫卹時,得檢具工友之服務年資證明(包括服務本機關學校及其他機關學校之年資)另依下列原則核給退職金、撫卹金: 1.職員退休金、撫卹金採計年資不足35 年者,就其不足部分,另就其曾任工友之年資,依事務管理規則規定核給退職金、撫卹金,如職員採計年資已達35 年者,曾任工友年資不再核給;但公教人員退撫新制實施前職員任職年資與曾任工友年資合計仍依原規定最高採計30 年。 2.前項退職金、撫卹金之計算,以改任時之工友餉級為準,於辦理職員退休、撫卹時,按現職同等級工友所支工餉,由職員最後服務機關學校依事務管理規則第363 條第2 項之規定核給。 22

23 常見退休年資採計 因案停職-復職年資 公務人員如依公務員懲戒法之規定停 職,嗣依該法第6條之規定復職並補 給其停職期間之俸給,因該段年資合 於「有給專任」之要件,自得採計為 公務人員舊制退休年資,或補繳退撫 基金後採計為新制退休年資。 依據銓敍部90 年8 月22 日90 退三字第 號書函規定略以,公務人員如依公務員懲戒法之規定停職,嗣依該法第6 條之規定復職並補給其停職期間之俸給,因該段年資合於「有給專任」之要件,自得採計為公務人員舊制退休年資,或補繳退撫基金後採計為新制退休年資。 23

24 年資取捨原則 舊制最高採計30年。 新舊制合計最高採計35年。 教師或校長最高採計40年。 前後年資取捨,應採最有利於當事人 之方式行之。
前後年資取捨,應採最有利於當事人 之方式行之。 公務人員退休法第16-1條第1項:公務人員在本法修正施行前後均有任職年資者,應前後合併計算。但本法 修正施行前之任職年資,仍依原法最高採計三十年。本法修正施行後之任職年資,可連同累計,最高採計卅五年。有關前後年資之取捨,應採較有利於當事人之方式行之。

25 年資取捨原則 擇領一次退休金 優先採計舊制 擇領月退休金 優先採計新制 舊制年資低於15年,以先採計全部舊制年資,再採
計新制年資給與較為有利;舊制年資高於15年,則 先採計舊制15年再採計新制年資,如仍未達35年最 高年資採計上限時,再採計賸餘舊制年資。 銓敍部89 年7 月7 日89 退三字第 號函: 擇領一次退休金,如一次退休金得辦理優惠存款及核發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者,則優先採計舊制年資較為有利。 如一次退休金不得辦理優惠存款,亦無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則以先採計新制年資較為有利。 擇領月退休金者,如舊制年資低於15年,以先採計全部舊制年資,再採計新制年資給與較為有利;舊制年資高於15年,則先採計舊制15年再採計新制年資,如仍未達35年最高年資採計上限時,再採計賸餘舊制年資。 兼領一次退休金及月退休金人員,視其一次退休金與月退休金比重,依前開原則計算。

26 退休金之計算 區分(基數 內涵) 舊制 新制 一次退休金 5年9個基數,半年加1個基數,滿15年另加2個基數,最高採計30年61個基數
(本俸+本人實物代金930元) 新制 (本俸×2) 一次退休金 5年9個基數,半年加1個基數,滿15年另加2個基數,最高採計30年61個基數     1年1.5個基數,最高35年給與53個基數   月退休金 15年75﹪,1年加1﹪最高採計30年90﹪   1年2﹪,最高35年給與70﹪ ※舊制年資不滿1年之畸零數均併入新制年資計算;兼領一 次退與月退休金者,各依比例計算。 ※因公傷病退休人員請領一次退休金者,任職未滿5年以5年計,請領月退休金者,任職未滿20年以20年計。

27 月退休給與結構 ①舊制退休金 前15年 每年本俸5% 第16年起 每年本俸1% 假設舊制繼續實施 新制公保養老給付 不得辦理優惠存款
 前15年 每年本俸5% 第16年起 每年本俸1% 85.2 實施新制 假設舊制繼續實施 新制公保養老給付 不得辦理優惠存款 ②新制退休金 每年本俸2倍2%(約相當舊制4%) ③舊制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 任職 退休

28 退休金試算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http://www.cpa.gov.tw/ 銓敘部 http://www.mocs.gov.tw/
教育部人事處

29 增給補償金 增發補償金 支給機關:宜蘭縣政府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21條之1第5項,舊制 未滿15年,擇領月退休金,依下列規定擇一 支給補償金:  1.每減1年,增給半個基數之一次補償金。  2.每減1年,增給基數0.5﹪之月補償金。 ※擇領月補償金者,其每月所領之月補償金 金額將納入所得合理化「退休所得」內計算。 支給機關:宜蘭縣政府

30 增發補償金 再一次加發補償金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21條之1第6項, 舊制未滿20年,新舊制核計未滿26年, 擇領月退休金。
依其新制年資,每滿半年一次增發0.5 個基數之補償金,最高一次增發3個基 數,至20年止。其前後任職年資超過20 年者,每滿一年減發0.5個基數,至滿 26年者不再增減。(以繳費年資為計算 基準) 支給機關:退撫基金管理委員會

31 加發退休金 年滿55歲時自願提前退休(指任職滿 25年並於年滿55歲之日起1年內申請 自願提前退休生效者),一次加發 5個基數(本俸×2)之一次退休金。

32 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 1 2 3 4 5 緣由:(原)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規定 資格:具舊制年資者於退休時一次核給
基數:依核定之舊制年資計算其一次退休金基數 4 內涵:以退休當時本(年功)薪之15%為基數內涵 5 公式:本(年功)薪之15%×基數 緣由:(原)公務人員退休法第8條規定本法所稱月俸額,包括 實領本俸及其他現金給與。(公教人員退休金其他現金 給與補償金發給辦法 ) 資格:具有退撫新制施行前年資者,於退休時一次核給。 基數:依核定採計退撫新制施行前年資,計算其應領一次退休金之基數為補償金基數。 內涵:以退休當時本(年功)薪之15%為基數內涵。 公式:本(年功)薪之15%×基數(即舊制年資一次退基數) 。 範例:退休時薪級為625元(45,665),核定舊制年資為20 年,折算一次退基數為41,補償金金額為: 45,665×15%×41=280,850

33 離職退費規定 年滿35歲或 45歲離職 得申請發還 公自提費用 其餘年齡離職 僅得申請發 還自提費用 請求權之行使自離職生效日起5年內不行使
公務人員於年滿35歲時或年滿45歲時自願離職者,得申請發還其本人及政府繳付之基金費用,以臺灣銀行之存款年利率加計利息一次發還。 利率計算方式:台灣銀行當年各個月月初牌告1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年利率之平均為當年之存款年利率,計算至離職前1日止,按年複利計算退還基金費用本息。 請求權之行使自離職生效日起5年內不行使而消滅。如經領回者,嗣後再任公務人員,該年資不得再行核計領取退休金。 請求權之行使自離職生效日起5年內不行使 而消滅。如經領回者,嗣後再任公務人員, 該年資不得再行核計領取退休金。

34 停喪領受權規定 喪失領受退休金之權利: (1)死亡 (2)褫奪公權終身者
(3)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 刑確定者,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4)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停止領受退休金之權利,至其原因消滅時恢復: (1)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2)領受月退休金後,再任有給之公職。但再任之工 作報酬未達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俸額及專業加 給合計數額者不在此限(現為31,200元) 喪失領受退休金之權利: (1)死亡 (2)褫奪公權終身者 (3)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刑確定者,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4)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停止領受退休金之權利,至其原因消滅時恢復: (1)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2)領受月退休金後,再任有給之公職。但再任之工作報酬未達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俸額及專業加給合計數額者不在此限(現為31,200元)

35 赴大陸地區應注意事項 1年內居留逾183天 應申請改領一次退休金 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 其他暫停領受月退休金之情形:
支領月退休給與之退休人員擬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居住、停留1年內合計逾183日),依規定應申請改領一次退休給與,如未申請辦理改領一次退休給與,並且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停止其領受月退休給與之權利。 退休人員未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6條第1項規定辦理,自行前往大陸地區長期居住,其未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居住大陸地區期間,暫停其領受退休給與之權利,俟其申請改領或回臺居住時,得依相關規定申請回復請領權利。 應申請改領一次退休金

36 月退休金發給時間 月退休金發放時間: 年終慰問金發放時間 1-6月月退休金:1月16日發放 7-12月月退休金:7月16日發放
如遇假日則順延至第一個上班日。 年終慰問金發放時間 春節前10日發放

37 退休案申請流程 意願調查:於前一年度完成意願調查 作業,如屬臨時提出,須敘明理由並 檢具相關證件由服務機關學校函報縣 府專案簽辦。
退休案申辦:於申請退休生效日前3個月由當事人檢齊相關證件送請人事人員協助完成線上申請作業後函送縣府核辦(轉)。

38 受理程序文件 備妥任職資料 及相關表件等 至本府退撫系統 登錄資料並上傳 紙本報送縣府 宜蘭縣政府退撫管理系統 表格下載區
( 至本府退撫系統 登錄資料並上傳 宜蘭縣政府退撫管理系統 ( 紙本報送縣府 恭喜你完成退休案報送

39 撫慰 適用對象 遺族順序 領受種類 領受限制

40 撫慰-適用對象 適用對象: 依據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14-1條規 定,依本法支領月退休金或兼領月退 休金人員死亡時,另給與遺族一次撫 慰金。
遺族範圍及順序: 依民法1138條之規定,除配偶外,依 左列順序定之:1.直系血親卑親屬。 2.父母。3.兄弟姊妹。4.祖父母。

41 撫慰-領受種類 領受種類 一次撫慰金 月撫慰金 (1)支(兼)領月退休金人員亡故,給與遺族一次撫 慰金。
(2)並發給相當於同薪級之現職人員六個基數(本俸 ×2為一個基數)之撫慰金。 月撫慰金 (1)遺族為父母、配偶或未成年子女者,如不領一次 撫慰金時,得按原領月退休金之半數(含原支領之 本人實物代金及眷屬實物代金及補助費),改領月 撫慰金。 (2)月撫慰金之發給,比照月退休金,自退休人員死 亡時之次一個定期起,每6個月發給一次(於每年1 月16日及7月16日發給)。 一次撫慰金,以其核定退休年資及其死亡時同等級之現職人員本俸額暨本法第六條之規定,計算其應領之一次退休金為標準,扣除已領之月退休金,補發其餘額,並發給相當於同等級之現職人員六個基數之撫慰金。其無餘額者亦同。

42 撫慰-領受限制 領受月撫慰金之遺族如為父母或配偶給 與終身。但配偶以未再婚為限,如為子 女給與至成年為止。
遺族如有下列各款喪失月撫慰金領授權: (1)死亡 (2)褫奪公權終身者 (3)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 經判刑確定者,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4)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43 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延後方案 展期年金&減額年金 增加彈性退離機制 調整退休給付方式 刪除55歲加發5個基數退休金 退撫新至實施以後初任公務人員年資採計增至40年 調整退撫基金法定提撥費率上限 增列領取撫慰金的條件限制 明定領取撫慰金的遺族及其領取方式 增列退休再任停領月退休金之條件 改善離職退費規定 增列優惠存款措施及改革之法源 施行細則中涉及人民重要權益事項,提昇至本法規定

44 退休所得合理化(公保優存) 實施日期:100年2月1日(再調整方案)
方案內容:支領月退休金人員之每月退 休所得,不得超過最後在職同等級人員 現職待遇之一定百分比。 超過者,在依退休法支(兼)領月退休金不 作變動之前提下,調整其公保養老給付 辦理優惠存款之金額。 按實施日期:95年2月16日(公保養老給付) 方案內容:支領月退休金人員之每月退休所得,不得超過依最後在職同等級人員現職待遇計算之退休所得上限百分比。 退休所得上限百分比計算如下: 核定退休年資25年以下者,以85%為上限;核定退休年資超過25年者,每增1年,上限增加1%,最高增至95%。滿6個月以上未滿1年之畸零年資,以1年計。

45 退休所得合理化(公保優存) 第一階段(百分比): 25年─35年 75% ─95% 36年─40年 95.5% ─97.5% 計算方式:
第一階段(百分比): 25年─35年 % ─95% (未滿6月增加1%,滿6個月以上,以1年計。) 36年─40年 % ─97.5% (未滿6月增加0.25%,滿6個月以上,以1年計。) 計算方式: 月退休金+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每月利息 本(年功)薪加一倍 實施日期:95年2月16日(公保養老給付) 方案內容:支領月退休金人員之每月退休所得,不得超過依最後在職同等級人員現職待遇計算之退休所得上限百分比。 退休所得上限百分比計算如下: 核定退休年資25年以下者,以85%為上限;核定退休年資超過25年者,每增1年,上限增加1%,最高增至95%。滿6個月以上未滿1年之畸零年資,以1年計。

46 本(年功)薪+學術研究費+主管職務加給+年終工作奬金1/12
退休所得合理化(公保優存) 第二階段(百分比): 25年─35年 % ─90% (1年1%,滿6個月以上,以1年計。) 36年─40年 % ─91.25% (1年0.25%,滿6個月以上,以1年計。) 計算方式: 月退休金+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每月利息 本(年功)薪+學術研究費+主管職務加給+年終工作奬金1/12 主管職務加給計算方式: 甲案:自最後在職之月起往前推算36個月期間(即自最後在職日往前推 算至滿36個月之次一日),依公務人員俸給法規規定曾支領主管職務加 給。(36個月平均數) 乙案:曾依公務人員俸給法規規定支領主管職務加給合計36個月以上。 (定額) 丙案:曾依公務人員俸給法規規定支領主管職務加給合計滿10日以上未 滿36個月。(定額之半數)

47 退休所得合理化(公保優存) 教育人員主管職務加給計算方式: 1點以上未達20點→1000元
導師1年1點 兼任組長(兼任人事、會計)1年1.5點 兼任主任1年2點 曾任校長1年2點 1點以上未達20點→1000元 合計1點以上未達20點,且曾任組長及主任職務 點數合計達10點以上者,國中小以1500元計列 合計20點以上→2000元 合計達20點以上,且曾任組長及主任職務點數 合計達10點以上者,國中小以3000元計列

48 退休所得合理化(公保優存) 第一階段 75%-97.5% 二階段試算結果以較低之金額做為公保養老給付得辦理優惠存款之核定金額 (1年2%)
第二階段 80%-91.25% (1年1%)

49 撫卹 適用對象 撫卹原因 撫卹遺族 撫卹年限 因公撫卹

50 撫卹對象 適用對象 撫卹:現職人員在職亡故 撫慰:支(兼)領月退休金人員亡故 依據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第2條之規定,
以各級公立學校現職專任教職員,依規定資格 任用,經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有案者為限。 適用對象: 依據公務人員撫卹法第2條之規定,以現職經銓敘機關審定資格登記有案者為限。 撫卹原因: 病故或意外死亡者 因公死亡者 自殺者可否辦理撫卹? 殺人後自殺可否辦理撫卹?

51 撫卹原因 撫卹原因 病故或意外死亡 因公死亡 適用對象: 依據公務人員撫卹法第2條之規定,以現職經銓敘機關審定資格登記有案者為限。
撫卹原因: 病故或意外死亡者 因公死亡者 自殺者可否辦理撫卹? 殺人後自殺可否辦理撫卹?

52 撫卹遺族 撫卹遺族之順序 1 父母、配偶、子女及寡媳。 但配偶及寡媳以未再婚者為限。 2 祖父母、孫子女。 3
兄弟姐妹,以未成年或已成年而不能謀生 者為限。 4 配偶之父母、配偶之祖父母,以無人扶養 遺族領受撫卹金之順序 1.父母、配偶、子女及寡媳。但配偶及寡媳以未再婚者為限。 2.祖父母、孫子女。 3.兄弟姊妹,以未成年或已成年而不能謀生者為限。 4.配偶之父母,配偶之祖父母,以無人扶 養者為限。

53 撫卹金給與 撫卹金給與方式: 任職未滿15年者,給與一次撫卹金。 任職15年以上者,給與一次及年撫卹金。
任職20年以上者,得依遺囑或遺族之請求, 全部改按新制一次退休金之基數標準,發 給一次撫卹金。 撫卹金之發給均依新制標準計算發給(即 本俸×2×基數),依其任職新舊制年資由 退撫基金及政府編列預算分別支付。

54 撫卹年限 年撫卹金之發給期限及延長給卹 1.病故或意外死亡者,給與10年。 2.因公死亡者,給與15年。但冒險犯難或在戰地殉職者給與20年。
3.遺族如係獨子(女)之父母或無子(女)之寡妻或鰥夫,得給與至終身。 4.撫卹期限屆滿而子女未成年,得繼續給卹至成年;或子女雖已成年,但學校教育未中斷者,得繼續給卹至大學畢業為止。

55 因公撫卹 因公撫卹(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第5條) 1.因冒險犯難或戰地殉職 2.因執行職務發生危險以致死亡 3.因公差遇險或罹病以致死亡
4.在辦公場所發生意外以致死亡 定義(撫卹法施行細則第5條 98年4月3日修正發布) 【冒險犯難】:指遭遇危難事故,明知其執行職務存有死亡之高度可能性,且依當時之時空環境,無從預先排除,仍奮不顧身執行職務而殉職者。 【戰地殉職】:指在戰地交戰時,因執行職務或支援作戰任務而殉職者。 【執行職務發生危險以致死亡】:指於執行職務時,或於辦公往返途中,遭受暴、發生意外危險或猝發疾病以致死亡,且其死亡與所受暴力、所生意外或猝發疾病具有因果關係。 【因公差遇險或罹病以致死亡者】:指公務人員經機關指派,執行一定之任務,其時程之計算係自出發以迄完成指派任務返回辦公場所或住(居)所止,並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一、遭受暴力或發生意外危險以致死亡,且其死亡與所受暴力或所生意外具有因果關係。 二、罹患或猝發疾病以致死亡,且其死亡與罹患或猝發疾病具有因果關係。 【在辦公場所發生意外以致死亡者】:指在處理公務之場所,於辦公時間內或指定之工作時間內,因處理公務而發生意外事故或猝發疾病以致死亡,且其死亡與所生意外或猝發疾病具有因果關係者。

56 因公撫卹加發 除冒險犯難或戰地殉職:一次撫 卹金加發50% 餘因公殉職加發一次撫卹金25%
任職未滿15年以15年計;冒險犯 難或戰地殉職者任職15年以上未 滿35年以35年計。

57 在職死亡給付一覽表 一次撫卹金 年撫卹金 ☆ 撫卹金 殮葬補助費 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 公保死亡給付 因公死亡慰問金 子女教育補助費
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優待或減免學雜費 (減免學雜費) (全額或半額公費) 遺族照護 (三節酌贈禮金) 勳獎章獎勵金

58 撫卹金計算方式 區分 病故或意外死亡 因公死亡 任職未滿15年 一次撫卹金: 1年1.5個基數,未滿6個月者給與1個基數
如任職1年病故或意外死亡,給與一次撫卹金,僅1.5個基數 任職未滿15年以15年計;冒險犯難或戰地殉職者任職15年以上未滿35年以35年計 如任職1年因公死亡以15年計,包含一次撫卹金,加發一次撫卹金及15年年撫卹金,約93.75個基數 任職15年以上 15年15個基數,1年加0.5個基數,最高25個基數 年撫卹金: 每年5個基數,10年   15年15個基數,1年加0.5個基數,最高25個基數;另加發25%,冒險犯難或戰地殉職者加發50% 每年5個基數,15年;冒險犯難或戰地殉職者20年

59 撫卹金領受權之停(喪) 喪失撫卹金領受權: 停止撫卹金領受權: 1.褫奪公權終身者。
2.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 經判刑確定者,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3.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 停止撫卹金領受權: 遺族經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停止其領受撫 卹金之權利,至其原因消滅時恢復。

60 殮葬補助費 火化者,補助7個月薪俸額 土葬者,補助5個月薪俸額 最低補助額度為委任5等本俸5級 最低補助額度-5等本俸5級5個月
1.火化者,補助7個薪俸額。 2.土葬者,補助5個薪俸額 3.最低以不低於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之5個月薪俸額計算發給。 殮葬補助費應由實際支付殮葬費之遺族領受,殮葬費如由遺族共同支付,殮葬補助費應由各遺族依實際支付比例領受。 公務人員失蹤經法院宣告死亡,遺族僅得依入棺土葬標準請領5個月薪俸額之殮葬補助費。 最低補助額度-5等本俸5級5個月 殮葬補助費領受遺族-實際支付者

61 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延後方案 展期年金&減額年金 增加彈性退離機制 調整退休給付方式 刪除55歲加發5個基數退休金 退撫新至實施以後初任公務人員年資採計增至40年 調整退撫基金法定提撥費率上限 增列領取撫慰金的條件限制 明定領取撫慰金的遺族及其領取方式 增列退休再任停領月退休金之條件 改善離職退費規定 增列優惠存款措施及改革之法源 施行細則中涉及人民重要權益事項,提昇至本法規定

62 成就退休條件 自願退休 屆齡退休 命令退休 自願退休:符合退休條件之日起均得選擇。(考績、是否晉級、強制休假補助費……)
屆齡退休:1-6月出生者,屆齡當年7月16日,7-12月出生者,屆齡次年1月16日為退休生效日。 命令退休:任職5年以上、因身心障礙,致不堪勝任職務,達公保半殘以上並經機關認定不能從事本職工作亦無法擔任其他相當工作且出具證明者(以確定成殘日或確定成殘後繼續請假、留職停薪之銷假、復職當日為退休生效日)。

63 自願退休條件 1 任職滿25年 2 任職滿5年,年滿60歲 3 配合機關裁撤:任職滿20年 4 配合機關裁撤:任職滿10年 50歲 5
配合機關裁撤:任本職最高年功俸3年 危勞降齡不得少於50歲

64 命令退休條件 1 任職5年以上 2 因身心障礙不堪勝任職務 3 經出具達公保半殘廢以上證明 4 5 例外:因公傷病,不受任職5年限制
機關認定不能從事本職亦無法擔任其他工作 5 例外:因公傷病,不受任職5年限制 當事人不願提出半殘證明者,經主管人員及人事人員送請考績會初核,經機關首長核定後應令其以病假治療,逾請假期限仍不堪勝任職務或未痊癒,由機關主動辦理命令退休。

65 因公傷病命退 1 不受任職5年以上限制 2 執行職務發生危險,以致傷病 3 辦公場所發生意外,以致傷病 4 在辦公往返途中發生意外,以致傷病
盡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傷病 細則第6條規定: 1.「執行職務發生危險以致傷病」,指於執行職務時,遭受暴力、發生意外危險,或猝發疾病,且其傷病與所受暴力、所生意外或猝發疾病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2.「辦公場所發生意外以致傷病」,指於處理公務之場所,於辦公時間內或指定之工作時間內,因處理公務而發生意外事故或猝發疾病,且其傷病與所生意外或猝發疾病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3.「因辦公往返途中遇意外危險以致傷病」,指發生意外危險必須於合理時間,以適當交通方法,前往辦公場所上班及退勤之必經路線途中,遭受暴力、發生意外危險或猝發疾病,且其傷病與所受暴力、所生意外或猝發疾病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但因本人之交通違規行為以致傷病者,不適用之】 【必經路線圖中:1自居住處前往辦公場所上班途中。2在上班日之用膳時間,自辦公場所前往用膳往返途中。3自辦公場所退勤,直接返回居住處所途中。4自辦公場所退勤,直接返鄉省親或返回辦公場所上班途中。】 4.「盡力職務積勞過度」:1.由服務機關證明平時執行職務之具體事蹟。2.最近三年考績一甲二乙以上,無最近三年考績者以平時成績考核及服務機關出具之證明覈實認定之。3.由服務機關舉證其職責繁重以致傷病,且其傷病與職務兼具有相當因果關係並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開具醫療證明書記載之疾病或傷害原因證明之。

66 資遣成立要件 1 因機關裁撤、組織變更、業務緊縮 2 現職工作不適任經調整後仍未達標準 3 身心障礙未達公保半殘但達部分殘廢 4
依其他法規規定應辦理資遣者 5 資遣準用一次退休金給與標準計算 1.機要人員除因機關裁撤、身心障礙達部分殘廢不堪勝任職務或依其他法規規定辦理外,不適用資遣規定。 2.因身心障礙達部分殘廢而不願提出醫療證明者,由服務機關比照命令退休方式辦理資遣(經主管人員及人事人員送請考績會初核,經機關首長核定後應令其以病假治療,逾請假期限仍不堪勝任職務或未痊癒,由機關主動辦理資遣)。 3.因現職工作不適任或部分殘廢或依法令規定資遣者,機關首長考核前應先經考績委員會初核,考績委員會初核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及申辯之機會。

67 退休給與種類 一次退休金 月退休金 兼領1/2 基數:本俸加一倍 年資:1年1.5基數, 1個月1/8基數, 最高35年53個基數
年資:1年基數內涵2%, 1個月1/600, 最高35年70% 1.機要人員除因機關裁撤、身心障礙達部分殘廢不堪勝任職務或依其他法規規定辦理外,不適用資遣規定。 2.因身心障礙達部分殘廢而不願提出醫療證明者,由服務機關比照命令退休方式辦理資遣(經主管人員及人事人員送請考績會初核,經機關首長核定後應令其以病假治療,逾請假期限仍不堪勝任職務或未痊癒,由機關主動辦理資遣)。 3.因現職工作不適任或部分殘廢或依法令規定資遣者,機關首長考核前應先經考績委員會初核,考績委員會初核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及申辯之機會。 兼領1/2 按兼領比例計算之

68 限制與增核 限制 增核 1.任職未滿15年或屆齡延長服務者僅得支一次退休金 2.任職滿15年以上始得選擇支(兼)領月退休金
3.因機關裁撤組織變更業務緊縮而辦理退休人員需任職滿20年以上且年滿55歲始得支(兼)月退休金 限制 增核 以後出任公職且服務逾35年者: 一次退休金:自第36年起,每年增給1個 基數,最高給與60個基數。 月 退 休 金 :自第36年起,每年增給1%, 最高給與75%。 1.機要人員除因機關裁撤、身心障礙達部分殘廢不堪勝任職務或依其他法規規定辦理外,不適用資遣規定。 2.因身心障礙達部分殘廢而不願提出醫療證明者,由服務機關比照命令退休方式辦理資遣(經主管人員及人事人員送請考績會初核,經機關首長核定後應令其以病假治療,逾請假期限仍不堪勝任職務或未痊癒,由機關主動辦理資遣)。 3.因現職工作不適任或部分殘廢或依法令規定資遣者,機關首長考核前應先經考績委員會初核,考績委員會初核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及申辯之機會。

69 月退休金起支年齡 年滿60歲 任職年資須達15年 任職滿30年55歲 退休時即可領取全額月退 展期年金 至符合前述年齡起支領全額月退休金
減額年金 提前1年減發4%,至多提前5年,減發20% 展期年金 至符合前述年齡起支領全額月退休金 任職滿30年55歲 退休時即可領取全額月退 年滿60歲 任職年資須達15年

70 起支年齡除外規定 1 曾依公保法規定領有殘廢給付,退 休前5年曾考列丙等及請延長病假者 2 100.01.01前已任職滿25年且年滿55
歲者 3 年齡與年資合(高)於指標數且滿55歲

71 適用期間 指標數 100年1月1日至100年12月31日 75(25年任職年資+50歲年齡) 101年1月1日至101年12月31日
76(25+51)或(26+50) 102年1月1日至102年12月31日 77(25+52)或(26+51)或(27+50) 103年1月1日至103年12月31日 78(25+53)或(26+52)或(27+51)... 104年1月1日至104年12月31日 79(以下均以此類推) 105年1月1日至105年12月31日 80 106年1月1日至106年12月31日 81 107年1月1日至107年12月31日 82 108年1月1日至108年12月31日 83 109年1月1日至109年12月31日 84 110年1月1日以後 適用與新進人員相同之月退休金起支年齡規定 任職滿15年以上年滿60歲 任職滿30年以上年滿55歲 年資與年齡合計數之計算,未滿一年畸零月數不計入

72 退休年資採計 退撫新制施行前 1.仍適用退撫新 制施行前規定 2.義務役年資未 領取退除給與者,得併計之。
3.保育員納編前年資應予併計退休年資,但不再計算退休給與。 4.按月核给退休金 退撫新制施行後 1.依法繳付退撫基金費用之實際月數計算。 2.派代到職日起3個月內申請補繳,逾3個月加計利息,逾5年不得補繳。 3.基金費率為本俸加1倍12-15% 舊制年資: 1.曾任有給專任之公務人員具有合法證件者。 2.曾任軍用文職年資,未併計核給退休俸,經銓敘部登記有案,或經國防部核實出具證明者。 3.曾任下士以上之軍職年資,未核給退役金或退休俸,經國防部核實出具證明者。 4.曾任雇員或同委任及委任待遇警察人員年資,未領退職金或退休金,經原服務機關核實出具證明者。 5.曾任公立學校教職員或公營事業人員之年資,未依各該規定核給退休金,經原服務機關核實出具證明書者。 補繳年資: 6.合於補繳退撫基金之年資,應於轉任、回職復薪、實務訓練期滿派代之日、取得參加退撫基金資格之日或依主管機關函釋准予購買年資之日起3個月內向基管會申請(填寫「補繳退撫基金費用申請書」;以機關學校申請函發文日為準),逾期限申請者應加計遲延利息,逾5年者視同放棄補繳權利,不得再申請。 7.轉任人員按其任職年資、等級對照公務人員繳費標準換算複利終值總和一次補繳基金費用。 8.義務役(替代役)人員自回職復薪或初任之日起依敘定之俸級按服務機關65﹪、公務人員35﹪比率繳付 9.購買人應自基管會通知繳費發文之日起2個月內依所附繳款單實繳金額,至基管會委託代收之金融機構一次繳費完竣;逾期繳費單作廢,須重新申請並加計遲延利息。 【離職退費】

73 離職退費規定 不合退休資遣於中途離職者 得申請發還 本人繳付費用 任職5年以上 非免職或撤職 得申請發還 公自提費用
公務人員於年滿35歲時或年滿45歲時自願離職者,得申請發還其本人及政府繳付之基金費用,以臺灣銀行之存款年利率加計利息一次發還。 利率計算方式:台灣銀行當年各個月月初牌告1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年利率之平均為當年之存款年利率,計算至離職前1日止,按年複利計算退還基金費用本息。 請求權之行使自離職生效日起5年內不行使而消滅。如經領回者,嗣後再任公務人員,該年資不得再行核計領取退休金。 請求權之行使自離職生效日起5年內不行使 而消滅。如經領回者,嗣後再任公務人員, 該年資不得再行核計領取退休金。惟轉任者 得至遲於年滿65歲之日起1年內提出申請。

74 撫慰-適用對象 適用對象: 或 遺族範圍及順序:
除配偶(應領1/2)外,依下列順序領 受(平均領受1/2):1.子女。2.父母。 3.兄弟姊妹。4.祖父母。 支領月退休金人員 兼領月退休金人員 依據公務人員退休法支領月退休金或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死亡時,另給與遺族一次撫慰金。

75 撫慰-領受種類 月撫慰金-對象 配偶-給與終身 未成年子女 給至成年為止 父母-給與終身 給與終身 已成年因身心障礙而無謀生能力之子女-終身
重度殘障以上等級且出具前一年終所得申報資料未超過法定基本工資 未成年子女 給至成年為止 配偶-給與終身 年滿55歲或因身心障礙無謀生能力且於退休時婚姻存續二年以上且未再婚者為限 一次撫慰金,以其核定退休年資及其死亡時同等級之現職人員本俸額暨本法第六條之規定,計算其應領之一次退休金為標準,扣除已領之月退休金,補發其餘額,並發給相當於同等級之現職人員六個基數之撫慰金。其無餘額者亦同。

76 撫慰-領受種類 月撫慰金-內涵 1.按原領月退休金之半數(含原支領之本人實物 代金及眷屬實物代金及補助費),發給月撫慰 金。 2.月撫慰金之發給,比照月退休金,自退休人員 死亡時之次一個定期起,每6個月發給一次 (於每年1月16日及7月16日發給)。 3.擇領減額月退休金者,其遺族月撫慰金按減額 月退休金之半數定期發給 4.選擇展期年金者如於起支年齡前亡故,自其亡 故之次日起發給月撫慰金

77 擇領種類爭議協調 預立遺囑,依遺囑指定之比例領受 未立遺囑,且無法協調時,得分別不同支撫慰金種類。
符合支領月撫慰金遺族如係配偶,而無法與其他遺族協調時,配偶應按原月退休金之1/4領取月撫慰金,其他遺族擇共同領取員計算之一次撫慰金之1/2。

78 簡報結束 謝 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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