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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課 民法與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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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前引言 阿貓將價值兩千元的腳踏車借給阿狗使用,阿狗卻私自以五百元出售給阿牛,阿牛覺得很便宜於是買下腳踏車,阿牛不知道腳踏車不是阿狗所有。當阿貓知道其腳踏車被阿狗私賣給阿牛,第一個念頭也許是希望警察或政府能出面懲罰不法的人,替他主持公道。因為民事責任與刑事責任是分開的,所以,侵權行為的加害人如不願賠償(如酒醉開車撞傷人卻不願賠償),或債務人不自願履行債務(如欠錢不還)時,被害人或債權人須主動行使其民事上的權利。因此,現代國民須知自己的權利,認真主張權利,負有義務的人也應該自動自發的履行其義務。至於阿牛與阿狗間的買賣契約是否有效?阿牛可否取得該車的所有權?阿貓若因阿狗的行為受有損害,對阿狗可以主張何種權利?這些問題並不是規定在刑法,而是在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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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是規範私生活關係的法律,可分為財產法與身分法兩個部分。財產法主要在保障私有財產權,並維護交易秩序及確保交易安全;身分法則規範婚姻關係、親子關係與繼承關係。
舉凡日常生活中常見的商品買賣、房屋租賃等,甚而結婚、離婚及親子關係,皆屬之。所以,本課首先介紹契約、侵權行為、不當得利等財產權保障制度,並說明契約自由原則、契約公平原則及消費者的保護。此外,結婚與離婚的要件,拋棄繼承與限定繼承的程序,則會在第三節提及。而關於著作權的基本概念,則在本課最後做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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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簡介 1.此民法指民國18年(財產法)與19年(身分法)由國民政府制定公布的民法,共計五編:總則、債、物權、親屬、繼承,因具有法典的體系與架構,故被稱為「民法典」。 2.廣義的民法,除民法典外,尚包括消費者保護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商事法(公司法、票據法、海商法、保險法)、著作權法等民事特別法。 3.民法是規範私生活關係的法律,可分為財產法與身分法兩個部分。財產法主要在保障私有財產權,並維護交易秩序及確保交易安全;身分法則規範婚姻關係、親子關係與繼承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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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簡介 – 1.民法上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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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簡介 權利能力 指在法律上能享受權利負擔義務的資格,有權利能力者即為權利主體,包括自然人與法人。自然人因出生取得權利能力,法人因設立取得權利能力。 行為能力 指能獨立且有效的為各種法律行為的資格。法人在取得權利能力的同時取得行為能力;自然人因年齡或精神狀況的不同而有區別。 禁治產人 禁治產人為受禁治產宣告之人,依民法14條對於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者,法院可因本人、配偶、最近親屬二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宣告禁治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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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簡介 2.民法上的「物」 「物」是指權利主體(人)所能支配、利用的「有體物」或「自然力」。前者的特徵為占有一定的空間,但不一定具有一定的形體,因此,固體、液體或氣體都屬之;後者是指自然界的各種能源,如光、熱、電氣與核能等在技術上已經可以由人力所支配者。此外,人力無法支配的物,例如月亮;無法個別獨立存在的物,例如空氣、海水、山岳都不是法律上的物。需注意的是,「物」只是權利客體的一種,權利客體還包括權利、利益、有體物及無體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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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簡介 物的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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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簡介 3.民法上的「行為」 每個人都會按自己的意思進行某些行為,但並非所有的行為都是具有法律意義的法律行為,例如,刷牙、睡覺。所謂「法律行為」是指以意思表示為內容,而發生法律效果的行為;而「意思表示」是指當事人將內心期望發生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示出來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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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簡介 3.民法上的「行為」 法律行為按方式、效果的不同,有不同的類型: 1.以是否依一定方式區分:
民法簡介 3.民法上的「行為」 法律行為按方式、效果的不同,有不同的類型: 1.以是否依一定方式區分: 要式行為:因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須依特定方式為之,法律行為才有效成立的行為,如做成書面、須經公證等。 不要式行為:法律未要求以特定方式作成,大多數法律行為是不要式行為,如購物、付款。 2.以發生的法律效果區分: 財產行為:以發生財產法上效果為目的的法律行為。 身分行為:以發生身分法上效果為目的的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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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簡介 4.物權 VS. 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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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簡介 債權 「債」是特定人對特定人得請求為特定行為的民事法律關係。有權請求者稱為「債權人」,被請求者稱為「債務人」;法律關係就債權人而言是債權關係,就債務人而言是債務關係。而債權行為就是指發生債權債務關係的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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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簡介 物權 物權是指人可以直接支配特定物的權利,是人對物的關係。為了保障物權人可以直接支配物的權利,因此賦予絕對的保護性,不容許其他人任意干涉、侵害,此種可以對抗其他人的效力,法律上稱為「對世效」。 另外,物權的種類與內容必須以法律規定者為限,禁止當事人(具有權利主體資格的自然人或法人)創設或變更,此為「物權法定主義」。此外,一物僅能成立一所有權(一物一權主義),如此一來,就能清楚確認物權人可支配的範圍,促使交易更為便利。而物權行為是指發生物權變動效果的法律行為,例如動產的「交付」與不動產的「登記」都是屬移轉所有權的物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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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簡介 物權的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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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私有財產權的保障 (一)財產權的概念 財產權,指具有經濟利益的權利,一般而言,可以用金錢估計其價值。名譽、信用、隱私、貞操等人格權,與基於身分關係所生的身分權,如親權,屬於非財產權。 權利的分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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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私有財產權的保障 (一)財產權的概念 1.物權 (1) 物權是直接支配物的權利。 所有權的移轉
(一)財產權的概念 1.物權 (1) 物權是直接支配物的權利。 (2)「物」分為動產及不動產。不動產又可分為土地 及其定著物。不動產以外之物,就是動產。 (3)可直接支配並享受特定物的利益之權利,法律上稱為所有權。所有人可以保留所有權,將其使用收益的權能讓他人享有而設定用益物權,或設定擔保物權,統稱為定限物權。定限物權或所有權,均屬物權。 所有權的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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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私有財產權的保障 2.債 權 (1)所有人因擁有物的價值權能,既可以設定擔保物 權,也可以出售給他人。出售東西給他人,涉及 交易行為,發生債權債務關係。 (2)債務人如果一直不履行債務,而債權人也不積極 的去請求,讓自己的權利睡著了,經過一定時間 後(最長為十五年),債務人對債權人的請求得 拒絕履行,此為消滅時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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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私有財產權的保障 (二)財產權保障的具體制度 1.契約的法律保障
(1)買賣契約成立生效後,出賣人若無故反悔不交付買賣標的物,須負債務不履行責任,買受人可以起訴請求法院強制出賣人履行並請求損害賠償。 (2)另外,借款人未在約定的借款返還期限返還借款,亦須負給付遲延的債務不履行責任,債權人除得請求返還借款的本金及約定利息外,更能請求依法定利率(週年百分之五)計算的遲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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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私有財產權的保障 2.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 (1)一般情形,被害人想主張損害賠償,必須證明加 害人之行為與損害的發生有因果關係,且其行為 有故意或過失(過失責任主義)。 (2)因果關係與故意過失的證明,有時並不容易,立 法者有時透過制定法律來推定加害人的行為與損 害有因果關係、加害人有過失,來緩和被害人的 舉證責任(此即舉證責任轉換的規定)。為更加 強保護被害人,立法者有時更積極的改採無過失 責任(危險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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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私有財產權的保障 3.不當得利之返還 民法第179條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即不當得利。
3.不當得利之返還 民法第179條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即不當得利。 4.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所有物返還請求權是指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的人,可以請求返還其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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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交易目的之實現與交易安全之保障 (一)契約的法律理念
1.一般情形,契約成立即發生效力。契約一旦生 效,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當事人不得任意反悔,主張不受契約的拘束。 2. 因此,買賣契約成立生效後,除非法律有規定、契約另有約定,或出賣人同意解除契約,否則,買受人並無任意請求退貨還錢的權利。此稱為「契約神聖」或「契約嚴守」的法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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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交易目的之實現與交易安全之保障 3.基於私法自治原則,法律容許當事人在不違反強行 規定的範圍內,可依自己的意思形成自己的私法生 活關係。 私法自治原則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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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交易目的之實現與交易安全之保障 (二)契約自由原則 1.締約自由與相對人選擇自由 如甲有房屋一棟,是否出售或出租,可以自由決 定;甲即使表示房屋出租的意思,也可以自由決定 租賃契約的相對人(承租人)。但供應水電、電 信、大眾交通工具之人,法律特別規定無正當理由 不得拒絕訂約,為締約自由之例外(締約強制)。 2.方式自由 (1)在買賣契約,通常只要買賣雙方就買賣標的物及 價金意思表示一致,即使是口頭,契約亦成立。 (2)契約以不要式為原則,法律規定契約須具備一定 方式(法定方式)為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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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交易目的之實現與交易安全之保障 3.內容自由 (1)契約其實就是當事人自己訂立的法律,契約的內 容原則上當事人可以自由約定。 (2)民法有規定的契約類型(有名契約類), 如買賣、租賃、和解、保證等,但因其大多數的 規定是任意規定,而非強行規定,當事人可約定 排除任意規定的適用。 (3)契約內容自由的第二個內涵,是當事人可約定民 法無明文規定的契約類型(無名契約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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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交易目的之實現與交易安全之保障 (三)交易安全的保障與消費者保護 1.契約公平原則 (1)契約內容自由原則若與契約嚴守原則一起運用, 則契約一旦成立,當事人即須依約履行,有時反 而會產生極大的不公平,牴觸契約公平原則,違 背契約正義的理念。 (2)例如,為保護勞工,勞動基準法規定雇主與勞工 所訂勞動條件,不可低於該法所訂的最低標準。 買東西不放心嗎?可以利用消費者保護法保障交易安全。 Nova Development and Its Licensor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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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交易目的之實現與交易安全之保障 2.消費者的保護 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第1項的規定:「定型化契約 中之條款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 者,無效。」從實質公平的觀點,限制契約內容自 由,並確保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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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婚姻、家庭制度與法律 (一)身分法概說 1.民法親屬編與繼承編,屬於身分法。親屬法規定一 定身分關係的發生、消滅及身分關係的內容。所謂 身分關係,主要為因結婚而生的配偶關係(婚姻關 係)、姻親關係,及因出生與收養而產生的血親關 係。 2.親屬法最核心的規定是婚姻法與親子法。對於家庭 制度中的婚姻與父母子女,分別在第二章與第三章 有具體規範。 3.繼承法乃規定人死後財產上權利義務關係的繼承, 由於繼承人與被繼承人須有一定的身分關係,故繼 承法也被列為身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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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婚姻、家庭制度與法律 集思苑 大樹與花花在愛情長跑七年後,因花花懷了小草而結婚,成為合法夫妻。最近大樹與花花因討論要在哪裡買房子而時常吵架,最後雙方決定離婚,在民國95年1月25日簽下離婚協議書後大樹便搬出去住。一年後,大樹與朵朵互定終身,因怕小草知道會難過所以只與朵朵簽訂結婚證書,並未舉辦公開儀式,朵朵於二年後產下一子小墨。 1.大樹與花花的離婚有效嗎?與朵朵的結婚有效嗎? 2.小草與小墨都屬大樹的婚生子女嗎? 3.若大樹於小墨十歲時死亡,誰為大樹的法定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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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婚姻、家庭制度與法律 (二)結婚的要件 1.婚姻自由原則 個人對於是否踏入婚姻,完全由自己決定。 2.婚約不可強迫履行
習俗上,結婚前雖常有婚約的訂立,但婚約不得請求強迫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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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婚姻、家庭制度與法律 (二)結婚的要件
3.大多數的情形,結婚要件有欠缺時僅可起訴請求法院撤銷結婚,在未撤銷前,婚姻仍然有效。例如男未滿十八歲,女未滿十六歲,不得結婚,若違反者,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可向法院請求撤銷,未撤銷前結婚仍有效。婚姻撤銷前所生的子女,仍為婚生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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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婚姻、家庭制度與法律 (2)重 婚 (3)近親結婚
4.法律明文規定結婚無效的情形有三個: (1)無書面或無結婚登記 (民國97年5月23日起) (2)重 婚 (3)近親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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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婚姻、家庭制度與法律 (1)無書面及結婚登記
A.民國20年開始施行的民法親屬編,規定結婚應有公開 的結婚儀式及兩人以上之證人,縱然簽訂結婚證書,或已在戶政機關辦妥結婚登記,若未依該方式結婚,婚姻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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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婚姻、家庭制度與法律 (1)無書面及結婚登記
B.民國96年法律修改為自97年5月23日結婚的男女雙方,不僅需要訂立結婚書面,書面更要有二人以上證人的簽名,而且要由結婚的雙方當事人到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婚姻關係從完成結婚登記時候開始。 (民法第982條) 結婚登記宣導短片 (資料來源: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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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婚姻、家庭制度與法律 (2)重 婚 民國74年親屬法修正後,規定重婚無效。重婚指同時或先後與兩人以上結婚。即有配偶之人,與配偶以外之人結婚,後發生之婚姻原則上無效。 (民法第985條) (3)近親結婚 婚姻無效的情形,尚有近親結婚。如表兄弟姊妹結婚,基於優生學的考量被禁止。(民法98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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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婚姻、家庭制度與法律 (三)離 婚 1.兩願離婚:夫妻得自行離婚。但未成年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兩願離婚者必須以書面為之,並有二人以上證人的簽名,且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2.判決離婚:夫妻之一方,有民法第1052條判決離婚之事由時,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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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婚姻、家庭制度與法律 集思苑 1.大樹與花花的離婚有效嗎?與朵朵的結婚有效嗎?
若大樹與花花僅有簽訂離婚協議書,而未至戶政機關登記,則離婚無效,婚姻關係仍存續。即使於民國96年2月大樹與朵朵結婚有公開儀式且有兩名以上證人,仍因為重婚而無效。況且大樹與朵朵並未依法定方式結婚,結婚當然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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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婚姻、家庭制度與法律 (四)父母子女 1.親子關係 (1)父母與子女間的法律關係,被稱為親子關係。親子關係發生的原因,有出生與收養。
(2)在婚姻關係存續中,生母自配偶而受胎,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若生母因婚外情而懷孕生子,夫妻一方或子女能證明此事,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時起二年內,可提起婚生否認之訴。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後兩年內提起否認之訴。(民法第106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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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婚姻、家庭制度與法律 (3)生父與生母縱未結婚,但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法律上當然發生親子關係,但與其生父,須經認領,法律上才發生親子關係。 (4)非婚生子女與生父雖未同居,但若生父有支付扶養費等可認為有撫育的事實,也視為認領。生父如不自願認領,在一定條件下,非婚生子女本人、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可起訴請求生父認領(強制認領)。(民法第1065、106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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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婚姻、家庭制度與法律 (5)即使生父死亡,也可以向生父的繼承人起訴請求 認領,生父如果無繼承人,可向社會福利主管機關起訴請求認領。
(5)即使生父死亡,也可以向生父的繼承人起訴請求 認領,生父如果無繼承人,可向社會福利主管機關起訴請求認領。 (6)此外,收養亦發生親子關係,養子女與養父母之 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相同。 收養不同種族、膚色的孩子,亦發生親子關係。 ShutterStoc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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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婚姻、家庭制度與法律 2.親子關係的內容
(1)子女的姓氏,在民國96年親屬法修正前,是以從父性為原則,依新的規定,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但即使經出生登記,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姓氏。而且,為讓子女有自己決定的機會,子女在成年後(滿二十歲),經父母的書面同意,也可以變更。但變更姓氏,只限於父姓或母姓,不可以變更為其他姓氏,且各以一次為限。(民法第1059條) 子女從姓宣導短片 (資料來源: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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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婚姻、家庭制度與法律 2.親子關係的內容
(2)親子關係的內容,在子女未成年之前,主要為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有保護及教養的權利與義務,並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 (3)子女成年後,親子關係主要涉及對父母的扶養義務及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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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婚姻、家庭制度與法律 集思苑 2.小草與小墨都屬大樹的婚生子女嗎?
雖然花花與大樹結婚前就懷了小草,但因嗣後大樹與花花(小草的生父生母)結婚,故小草為大樹的婚生子女(準正)。雖然大樹與朵朵的婚姻無效,但因大樹有撫育小墨的事實,所以小墨也是大樹的婚生子女(認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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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婚姻、家庭制度與法律 (五)繼承法的基本原則 1.法定繼承 繼承人為何人,並非被繼承人可自由決定,除配偶為當然繼承人外,繼承人依以下順序決定: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若有先順位繼承人,後順位的繼承人無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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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婚姻、家庭制度與法律 2.代位繼承 若被繼承人的直系血親卑親屬有子輩及孫輩,除非有民法第1140條代位繼承的情形,否則唯有子 輩有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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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婚姻、家庭制度與法律 3.當然繼承 繼承是從被繼承人死亡即開始。
3.當然繼承 繼承是從被繼承人死亡即開始。 4. 財產繼承與概括繼承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了繼承被繼承人生前所有的不動產、存款等財產,被繼承人生前的負債也由繼承人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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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婚姻、家庭制度與法律 5.拋棄繼承 繼承人若不願與繼承發生關係,繼承人得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表示拋棄繼承(民法第1174條),使自己自始與繼承無關。 拋棄繼承宣導短片 (資料來源: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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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婚姻、家庭制度與法律 6.限定繼承 為避免父債子還情形,繼承人除得拋棄繼承外,繼承人也可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呈報法院辦理限定繼承(民法第1156條)。限定繼承後,被繼承人的債權人僅能查封拍賣遺產。 限定繼承宣導短片 (資料來源: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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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婚姻、家庭制度與法律 7.法定限定繼承 民國96年12月修法後,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採「法定限定繼承」(民法第1153條),即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其所繼承之債務大於遺產時,不論有無向法院聲請限定繼承,都只會以所得遺產為限,清償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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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婚姻、家庭制度與法律 4.遺囑自由 (1)個人可依其意思,依法定方式作成遺囑,如在遺 囑表示以遺產贈與特定之人(遺贈),生前決定 死後其財產的命運。但為保護法定繼承人,設有特留分制度,遺囑人遺贈他人,不得侵害特留分。 (2)所謂「特留分」制度是被繼承人必須保留一定比例的遺產給繼承人,遺囑人遺贈他人,不得侵害特留分。例如法定繼承人的應繼分為四分之一,則特留分為應繼分之二分之一(即遺產的八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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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婚姻、家庭制度與法律 集思苑 3.若大樹於小墨十歲時死亡,誰為大樹的法定繼承人?
大樹死亡時,其法定繼承人為花花(配偶)、小草及小墨(子女),三人各分得三分之一的遺產。唯需注意的是,若大樹的財產不足清償債務,則除了花花須在知悉得繼承時一定時間內,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外,花花與朵朵也應分別幫小草與小墨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避免小小年紀就背負債務的情形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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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智慧財產權的保障 (一)智慧財產權的基本概念 1.什麼是智慧財產權? 智慧財產權可以說是法律所賦予的,對於「人類運用精神力創作成果」以及「產業的正當競爭秩序」 的保護。 智慧財產權保障創作者的心血結晶和應得權益。 ShutterStoc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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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智慧財產權的保障 2.屬於無體財產權 智慧財產權是一種無體財產權,不論是對於精神創 作的保護,或是對於競爭秩序的維護,其受保護的 效力都不只是侷限在特定的有體物,而且及於任何 表現出受保護內容的物品 。 智慧財產權保障創作者的心血結晶和應得權益。 Datacraf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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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智慧財產權的保障 集思苑 金子的爸爸因發明太陽能手電筒成為富翁,現在更投注所有心力在創造新品種的蘭花上;金子的媽媽開了一家美容瘦身中心,但發展並不順利,剛因廣告誇大不實而受罰。金子的興趣是唱歌,所以,平常就從網路下載最新的流行歌曲來聽。某天,金子與雙親正在看油價聯合漲價的新聞時,電話響了,原來是金子的哥哥因在夜市賣仿冒的名牌球鞋而被檢舉,現在在警察局,希望父母能過去一趟。 你認為上述哪些是與智慧財產權有關的行為?「智慧財產權」是否讓人覺得陌生?其實智慧財產權之問題是與生活密切相關,甚至每天都會接觸,因此,現代國民應對智慧財產權有基本的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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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智慧財產權的保障 (二)智慧財產權的內容 專利權在於保障技術的發明 商標權則在於保護用以表彰商品或服務來源的標識。 專利權介紹短片
(資料來源: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商標權介紹短片 (資料來源: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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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智慧財產權的保障 (二)智慧財產權的內容——以著作權為例 1.著作權在於保護文化上的創作
2.著作權法採取創作保護主義,只要完成創作,就可 以享有著作權,不須要向智慧財產局申請登記 。 3.著作人格權專屬於著作人本身,不得讓與或繼承。 著作財產權,原則上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 死亡後五十年,可以讓與、繼承或授權他人使用。 4.侵害著作權,不僅會構成侵權行為而有民事責任, 甚至還可能有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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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智慧財產權的保障 5.於權利人的保障,但也引發是否過度擴張保護範圍的疑慮。例如,唱片公司設計有防盜拷措施,以達到保護著作權人的利益。但站在著作「利用人」讀者、聽者)的立場,卻損及利用人主張著作權法合理使用」的機會。 違法MP3 (資料來源: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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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智慧財產權的保障 (三)智慧財產權的限制 1.保護智慧財產權的目的,並非只是在保護權利人的 利益,其最終目的在於促進社會的進步與發展。 2.因此有關智慧財產權規範的制定與適用,還必須考 慮兼顧社會公眾的利益。 3.著作權法第46條:「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 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需要,在合理範圍內,得重 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4.著作權法第52條:「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 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 開發表之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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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著物 為法律專門術語,無法從字義去理解,主要指建築物而言,並非所有附著在土地上的東西,均為法律上所謂的定著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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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權的移轉 動產與不動產所有權的移轉時點並不相同。 動產:所有人將動產交付給他人時,動產所有權移轉。
不動產:須在地政機關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後,才發生移轉不動產所有權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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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滅時效制度 民法第125條: 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短期消滅時效:
五年短期時效 :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二年短期時效 :住宿費、飲食費 、看診費、藥費等,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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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利率與遲延利息 依民法第205條的規定:「約定利息,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
民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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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證責任轉換 例如未成年人騎機車撞傷路人,被害人向其法定代理人請求賠償時,不須證明法定代理人有監督的過失,也不須證明過失與損害的因果關係,法定代理人反而須證明對未成年人的監督並無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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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式原則 所謂「不要式」指法律未規定要依特定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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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名契約與無名契約 民法或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權利義務關係並賦予一定名稱之契約,為有名契約;反之,未特別規定且無賦予一定名稱者,為無名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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誠實信用原則 民法第148條第2項規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後被廣泛運用在行政法與民法的領域,為法律之基本原則,使法律關係在適用法律規定時能秉持此原則,而得到公平、公正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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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繼承 民法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民法第1140條)。例如,甲有ABC三子,A先甲而死亡,則甲死亡時,A的應繼分,由A的子女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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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拋棄繼承 民法第1174條: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1175條: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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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限定繼承與溯及效力規定 民法第1153條: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負連帶責任。 繼承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所得遺 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繼承人相互間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另有約定外,按其 應繼分比例負擔之。 按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1條第2項規定: 繼承在民法96年12月14日修正施行前開始,繼承 人於繼承開始時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未能於修正施行前之法定期間為限定或拋棄繼承,由其繼續履行繼承債務顯失公平者,於修正施行後,得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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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定繼承 民法第1154條第1項: 繼承人得限定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 民法第1156條:
為限定之繼承者,應於繼承人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呈報法院。 法院接獲前項呈報後,應定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期間,命繼承人開具遺 產清冊呈報法院。必要時,法院得因繼承人之聲請延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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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的內容 1.著作人格權: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禁止竄改權。
2.著作財產權:重製權、散布權、改作權、公開演出權、公開上映權、公開口述權、公開傳輸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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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71條、第72條 一般而言,只要不牴觸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或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民法第71條、第72條),法律即賦予法律上拘束力。例如,買賣毒品契約因違反法律禁止規定,無效。 第71條 :「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 者,無效。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 ,不在此限。 」 第72條 :「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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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意規定與強行規定 任意規定,主要在填補契約的漏洞,當事人若於契約中已另有約定,不必適用任意規定。
但強行規定,恰與此相對,不論當事人的意思如何,一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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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型化契約 定型化契約:指以企業經營者提出之定型化契約條款作為契約內容之 全部或一部而訂定之契約。 (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9款)
定型化契約條款:指企業經營者為與不特定多數消費者訂立同類契約 之用,所提出預先擬定之契約條款。定型化契約條款不限於書面,其 以放映字幕、張貼、牌示、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表示者,亦屬之。 (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7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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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982條 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 關為結婚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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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985條 有配偶者,不得重婚。 一人不得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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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983條 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 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 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 前項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 第一項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 在收養關係終止後,亦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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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052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 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 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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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063條 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 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 訴。 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 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 後二年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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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065、1067條 第1065條:「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 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 」 第1067條:「有事實足認其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者,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 理人,得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 前項認領之訴,於生父死亡後,得向生父之繼承人為之。生父無繼承人者 ,得向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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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059條 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 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
子女已成年者,經父母之書面同意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前二項之變更,各以一次為限。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且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時,父 母之一方或子女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一、父母離婚者。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 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 四、父母之一方曾有或現有未盡扶養義務滿二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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