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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块二 第三章 资源保护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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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自然资源保护概述 一、自然资源的概念 自然资源 与人类的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并能为人类所 利用的环境因素,包括大气、水、海洋、土
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 迹、人文以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 自然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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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草原、野生动植物、微生物、水及土壤
2、自然资源的种类 森林、草原、野生动植物、微生物、水及土壤 可更新资源 自 然 资 源 的 种 类 煤、石油、天然气及其他矿物质 不可更新资源 阳光、空气、风能 取之不竭的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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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自然资源的特点 自 然 资 源 的 特 点 相关性 有限性 价值性 生态系统的循环、生态位 可用尽,不是取之不竭的 经济价值 生态价值
审美价值 精神价值 文化价值 价值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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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然资源保护与污染防治 联系 环境污染防治 自然资源保护 属于环境保 护法的任务 推行清洁生产,减少污染 物的排放量,以提高环
境质量;质的提高。 采取措施增值繁衍, 免遭浪费、破坏和受 污染,使物种多样, 数量增长,并能持续 发展;量的增长 联系 属于环境保 护法的任务 区别 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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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自然资源保护法 自然资源法 环境保护法中有关保护和合理利 用自然资源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特 点
其目的是保护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特 点 大都与有关自然资源所有权、使用权、经营管理权的法律规范 规定在一个法律文件中; 是以保护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为目的的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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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保护土地资源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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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资源的概念 土地 资源 分 类 农用地 建设 用地 未利 用地 是指在当前和可预见的未来对人类有利用价值的土地。
在环境资源法中,土地资源不仅指耕地或者土壤, 而是包括以地球表层土地为基础的由各种因素长期 的相互作用以及人类活动的影响所形成的自然综合体 土地 资源 分 类 农用地 耕地、林地、草地、农业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 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 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 建设 用地 未利 用地 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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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资源的基本属性 面积有限 位置固定 功能多样 土地属性 生产能力永久 自然差异 基本用途不可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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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土地资源状况及存在问题 (一)基本情况 土地 资源 状况 耕地-18.2574亿亩:10.6% 园地-1.77亿亩:1.23%
林地-35.41亿亩:24.6% 牧草地-39.27亿亩:27.27% 其他农用地-3.82亿亩:2.65% 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4.04亿亩:2.8% 交通运输用地-0.37亿亩:0.25% 水利设施用地-0.55亿亩:0.38% 其余为未利用地:3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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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土地资源的特点 土地资源总量多 人均占有量少 一多三少 耕地少 耕地后备资源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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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绝对数量较大,人均占有量小 人均耕地中国为1.41亩,而加拿大25.9亩、俄罗斯13.1亩、 美国10.9亩、印度2.83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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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类型多样,山地多,平原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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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山公园内保留着明代所建的社稷坛。最上层15.8米见方、铺垫着五种颜色的土壤:
东方为青色; 南方为红色; 西方为白色; 北方为黑色; 中央为黄色。 它大体上符合我国土壤分布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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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各类土地资源分布不平衡,土地生产力水平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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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90%以上的耕地和内陆水域分布在东南部地区。
林地:东北、西南的边远山区;(50%以上) 草地:西北部干旱区;(86%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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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后备耕地资源不足 宜开发为耕地的后备土地资源潜力不大。在大约5亿亩的宜农后备土地资源中,可开发为耕地的面积仅约为1.2亿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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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土地资源利用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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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存在问题 资料一:乐清市是温州的一个县级市,与温州隔江相望。车行瓯江大桥,一进入乐清市辖区,就可以看到偌大一片漂亮的厂房,厂房大多三四层,蓝白相间,背靠青山,显得清洁而宁静。这就是温州最大的民营企业正泰集团位于乐清市北白象镇的“大桥工业区”。置身于厂区前那延绵千米的宽广绿地,你会觉得是身在公园。 资料二:温州全市到2004年底共建成10个工业园区,但至今园区内仍有43%的土地没有开发。工业园区内累计开发土地面积共计39.7平方公里,其中已建成投产面积只有22.8平方公里。园区厂房绝大多数是一层,二层很少,三四层基本没有。这些厂房占用土地面积超过3万亩,但建筑面积不足1.5万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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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三:不少城市违反城市总体规划,不切实际地建设宽马路、大广场、大草坪、主题公园,有的还盲目扩建大学城、行政中心。据对22个省(区、市)的不完全统计,截至2003年初,在建和拟建的大学城有46个,占地面积超过40万亩。一些地方为改善投资环境,竞相兴建高尔夫球场,初步统计,目前全国已建、在建和拟建的高尔夫球场多达306个,遍及26个省(区、市),占地面积48.8万亩,其中也占用了不少耕地。更有甚者,有的以建大学城和高尔夫球场为名,大搞房地产开发。 资料四:上个世纪八九十年代,各地普遍患投资“饥渴”症,为引投资之“凤”,竞筑优惠之“巢”,最稀缺的土地资源成了予取予求的“唐僧肉”。而近年来,随着投资热的兴起,一些原来苦于没项目的地方,开始为“有项目没地”发愁。 1.土地浪费——土地资源短缺,利用效率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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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惠济区违规占地530亩建办公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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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土地退化严重 水土流失 荒漠化、石漠化 土地次生盐碱化 耕地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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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 土 流 失 全国水土流失面积达356万km2,占国土面积的37%;西部地区水土流失面积为293.79万Km2,占到了全国水土流失总面积的82.53% 荒漠化、石漠化 土地盐碱化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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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每年流失土壤达50亿吨,带走了大量 的氮、磷、钾养分。江南的黄土壤本来就 很贫瘠,水土流失更使其难以稼穑之力, 被称为“红色沙漠”。东北的黑土地是我国 土壤自然肥力最高的一种,可谓是名副其 实的沃野千里,然而开垦历史不足百年, 1米多后的黑土层已经被水土流失削去了 一大半,肥力下降2/3左右。山东省地表 土壤40年来被流走了10-15厘米厚的一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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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流失的危害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污染水体 使得土壤层变薄,肥力降低 使生态平衡遭到破坏, 淤塞河道,河流资源难以利用
导致水、旱灾频繁发生 淤塞河道,河流资源难以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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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之不存,人将焉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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荒漠化、石漠化 全国荒漠面积约263.6万km2,占国土面积的27.5% ;中国喀斯特区按碳酸盐岩的出露面积90.7万km2,接近国土的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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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次生盐碱化 黄淮海平原改良前的盐碱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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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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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东部地区城市数量由315个迅速增加至521个;每年平均有767.42平方公里土地变成建城区,年平均增长率为5.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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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土地污染 指由于各种原因受到污染而对人体和环境产生潜在危害的土地。 废 水 废 气 废 渣 滥施农药 超负荷喷洒农药 白色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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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据不完全统计: 调查重点区域是基本农田保护区和粮食主产区。 拟定《土壤污染防治法》
全国受污染的耕地约有1.5亿亩,污水灌溉污染耕地3250万亩; 土壤污染危害巨大。全国每年因重金属污染的粮食大1200万吨。 土壤污染防治基础薄弱。 调查重点区域是基本农田保护区和粮食主产区。 拟定《土壤污染防治法》 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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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商晨报 沈阳一块农田因重金属超标面临尴尬———土地依然平整,却已无法种出能吃的粮食。
辽中千亩土地“中毒” 无法种出能吃的粮食 华商晨报 沈阳一块农田因重金属超标面临尴尬———土地依然平整,却已无法种出能吃的粮食。 日前,沈阳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对辽中县新民屯镇北三台子村、宽场村部分长期接受污水灌溉的1481亩农田进行监测,结果显示土地0~30厘米土层的总镉、汞、砷、总铜含量均超标,其中以总镉超标倍数最大,已经不再适合种植食用农作物,只能改作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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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农业结构调整不合理 缺乏统一规划 养殖鱼虾和种植果树 耕 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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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土地资源法律法规体系 (一)法律 《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通过,1988年12月29日、1998年8月29日、2004年8月28日三次修订) (二)行政法规 1、《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发布, 2011年1月8日修订); 2、《土地复垦条例》(2011年2月22日通过,2011年3月5日公布施行); 3、《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8年12月27日,2011年1月8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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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规章 1、 20121227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 2、20120601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1、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 2、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3、 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 4、 土地登记办法 5、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 6、 土地登记办法 7、 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 8、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 9、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10、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11、 国土资源听证规定 12、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13、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14、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15、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 16、 划拨用地目录 17、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18、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 19、 冻结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规定 20、 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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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土地资源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模式与法律后果
1、(行为模式)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法律后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50%以下);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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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
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2倍以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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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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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第七十六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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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第七十七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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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第七十八条 行为模式 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 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 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 法律后果 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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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第七十九条 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8、第八十条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 9、第八十一条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5%以上2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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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第八十三条 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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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第八十二条 不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
12、第八十四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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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条例 1、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2、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阻碍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5、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恢复种植条件。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耕地复垦费2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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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复垦条例 1、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者领取采矿许可证,本条例施行后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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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三十八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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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第三十九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应当进行表土剥离的土地面积处每公顷1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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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第四十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将重金属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用作回填或者充填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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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第四十一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告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或者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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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第四十二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而不缴纳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土地复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土地复垦义务人为矿山企业的,由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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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第四十三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拒绝、阻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关责任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破坏土地复垦工程、设施和设备,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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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新增滩涂的所有权权属争议案 在陕西省渭河流域有两座村庄,渭河沿着弯曲的河道在两村之间流过,位于渭河北岸的叫王村,位于渭河南岸的叫刘村。在上个世纪90年代初渭河的一次改道中,渭河河道向北偏移,侵蚀了王村数十亩耕地。 由于河道的北移,在渭河南岸刘村一侧原来的河道上新形成了一块面积略小被侵蚀耕地的滩涂。河道北移后,王村村民渡过渭河对新增加的滩涂进行了开发和耕种,刘村村民也对这片滩涂进行开发改造,两村村民由此发生纠纷。。 问题:河流改道新增加的滩涂归谁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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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 北京 “画家村”房屋买卖损失赔偿案 2002年7月,农民马海涛以45,000元的价格将位于通州区宋庄镇的院落出售给李玉兰。入住后李玉兰对该房屋进行了整修和添附。因房屋升值,2006年10月,马海涛诉至原审法院要求确认其与李玉兰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李玉兰腾退房屋。经法院终审,判决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李玉兰腾退房屋,马海涛支付李玉兰房屋及添附部分价款,同时该判决认定马海涛为导致协议无效的主要责任方,应对李玉兰的信赖利益损失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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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李玉兰起诉到原审法院,要求马海涛赔偿其信赖利益损失48万元。经李玉兰申请,2008年4月8日,经原审法院委托,北京中企华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涉案房屋宅基地区位价值进行了评估,结果为2008年3月13日房屋宅基地区位总价为 元。原审法院考虑了出卖人因土地升值或拆迁、补偿所获利益的因素,参照马海涛出售房屋宅基地区位总价予以确定,确认马海涛赔偿李玉兰损失18.5万元。李玉兰不服,认为评估时点有误,应该按照房屋的使用性质(艺术创作)重新鉴定,且一审遗漏了搬家费及其他损失,要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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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李玉兰与马海涛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已经此前生效判决确认为无效合同。现虽李玉兰对其应承担的过错程度持有异议,但因诉争房屋的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性质,作为买受人李玉兰并非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导致合同无效应负一定责任,故对其该项主张,不予支持。本案原审过程中,经李玉兰申请,对涉案土地进行了价格评估。现李玉兰认为评估结论采用的估价时点有误、诉争房屋定性有误,导致土地评估价格过低,提出应按其使用性质重新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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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双方签订买卖合同时并未约定该房屋的用途,且评估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做出的评估结论并无不当,故对其主张重新评估的请求不予支持。对于李玉兰上诉主张由马海涛赔偿其搬家费及其不能与他人继续合作的经济损失一节,因该损失并非马海涛签订合同时所能够预见,且在原审法院确定马海涛应承担造成李玉兰损失的因素时已予以考虑,故李玉兰的该项主张,缺乏依据,不予支持。原审判决中对当事人过错的分析正确,酌定马海涛应赔偿李玉兰的经济损失数额合理,应予以维持。据此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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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问题:小产权房的法律性质 所谓的“小产权房”,也称“乡产权房”,是指由乡镇政府而不是国家颁发产权证的房产。
“小产权房”并不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它只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 所谓的“小产权房”,也称“乡产权房”,是指由乡镇政府而不是国家颁发产权证的房产。 “小产权房”是一些村集体组织或者开发商打着新农村建设等名义出售的、建筑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或是由农民自行组织建造的“商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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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保护水资源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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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水资源概述 水 是指在一定经济技术条件下可以被 资 人类利用并能逐年恢复的淡水的总称 源 形态多样性; 有限性; 可恢复性;
概念 形态多样性; 有限性; 可恢复性; 不可替代性; 不稳定性 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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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河、湖泊、池塘以至冰川等 地表水 处于地表层以下、地壳上部的 水资源 的种类 地下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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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缺水而致农业歉收和工业停产损失每年达350亿美元 北方—资源型缺水;南方—水质型缺水;中西部—工程型缺水
二、我国水资源现状 600多个大中城市中有400多个供水不足; 因缺水而致农业歉收和工业停产损失每年达350亿美元 城市缺水严重 缺水导致工农业损失大 我国平均每年消亡20个天然湖泊。 北方—资源型缺水;南方—水质型缺水;中西部—工程型缺水 湖泊大量消失 世界人均占有量低 人均年淡水拥有量排世界第128位 洪水损失大 近几年因洪水造成的经济损失年均达100亿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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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 资 源 存 在 的 问 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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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均 淡 水 占 有 量 世 界 排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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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 资 源 保 护 利 用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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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 资 源 保 护 利 用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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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水 回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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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业 废 水 利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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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 水 处 理 回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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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 活 污 水 利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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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 源 型 缺 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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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 质 型 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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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 么 是 水 贫 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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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 么 是 “淡 水 难 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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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水资源保护法律法规体系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002年8月修订) (二)行政法规
太湖流域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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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 开发建设晋陕蒙接壤地区水土保持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 黄河水量调度条例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国务院关于长江上游水污染整治规划的批复 城市供水条例 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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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规章 20111202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管理办法 20100312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管理办法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三峡水库调度和库区水资源与河道管理办法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 水行政许可听证规定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取水许可申请审批程序规定 化工系统节约用水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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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水资源保护法律法规规定 的行为模式与法律后果
(一)水法规定 1、 第六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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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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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 (二)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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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第六十七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恢复原状,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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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第六十八条 生产、销售或者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5、第七十一条 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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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7、第七十条 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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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 (二)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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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五条 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事纠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9、第七十三条 侵占、盗窃或者抢夺防汛物资,防洪排涝、农田水利、水文监测和测量以及其他水工程设备和器材,贪污或者挪用国家救灾、抢险、防汛、移民安置和补偿及其他水利建设款物,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0、第七十四条 在水事纠纷发生及其处理过程中煽动闹事、结伙斗殴、抢夺或者损坏公私财物、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七十五条 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事纠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拒不执行水量分配方案和水量调度预案的; (二)拒不服从水量统一调度的; (三)拒不执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裁决的; (四)在水事纠纷解决前,未经各方达成协议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单方面违反本法规定改变水的现状的。 11、第七十六条 引水、截(蓄)水、排水,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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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河道管理条例 1、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秆植物的;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 (二)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 (三)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工程安全标准整治河道或者修建水工程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四)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 (五)未经批准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以及开采地下资源或者进行考古发掘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围垦湖泊、河流的; (七)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 (八)汛期违反防汛指挥部的规定或者指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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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堤防、护岸、闸坝、水工程建筑物,损毁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 (二)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的; (三)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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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太湖流域管理条例 1、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太湖、淀山湖、太浦河、新孟河、望虞河和其他主要入太湖河道岸线内以及岸线周边、两侧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医药生产项目,或者设置剧毒物质、危险化学品的贮存、输送设施,或者设置废物回收场、垃圾场、水上餐饮经营设施的,由太湖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太湖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太湖、淀山湖、太浦河、新孟河、望虞河和其他主要入太湖河道岸线内以及岸线周边、两侧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高尔夫球场的,由太湖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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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运输剧毒物质、危险化学品的船舶进入太湖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太湖、太浦河、新孟河、望虞河岸线内兴建不符合岸线利用管理规划的建设项目,或者不依法兴建等效替代工程、采取其他功能补救措施的,由太湖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太湖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依法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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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太湖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太湖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依法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一)擅自占用太湖、太浦河、新孟河、望虞河岸线内水域、滩地或者临时占用期满不及时恢复原状的; (二)在太湖岸线内圈圩,加高、加宽已经建成圈圩的圩堤,或者垫高已经围湖所造土地地面的; (三)在太湖从事不符合水功能区保护要求的开发利用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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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 1、第三十条 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关闭或者停业: (一)造成严重污染,又没有治理价值的; (二)自1998年1月1日起,工业企业仍然超标排污的。 2、第三十一条 在限期治理期限内,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量排污,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关闭或者停业。 3、第三十二条 擅自在河流、湖泊、水库、渠道管理范围内设置或者扩大排污口的,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纠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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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第三十三条 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新建化学制浆造纸企业和制革、化工、印染、电镀、酿造等污染严重的小型企业或者未经批准建设属于严格限制的项目的,由有关县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关闭,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 5、第三十四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超过本行政区域的排污总量控制指标,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第三十五条 违反枯水期污染源限排方案超量排污的,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纠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关闭或者停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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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规定的责令企业事业单位停止建设或者停业、关闭,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决定;责令中央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停止建设或者停业、关闭,须报国务院批准。
8、第三十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的罚款额,以不超过1万元为限;超过1万元的,应当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的罚款额,以不超过5万元为限;超过5万元的,应当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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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保护矿产资源的法律规定 一、矿产资源概述 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和气态的自然资源。
特点:不可再生性;储量的有限性;分布的非均衡性。 种类: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和能源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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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矿产资源的现状 1、我国矿产资源储量较丰富,世界上已知150多种矿产,在我国已探明136种,其中有的居世界第一位。
2、我国人均矿产资源占有量为世界人均拥有量的一半,居世界第80位。 矿产资源的特点:贫矿多、富矿少;难选矿多,易选矿少。共生矿多,单一矿少 问题:我国矿业秩序混乱、资源浪费、环境污染与破坏严重、安全隐患多、官商勾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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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矿产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 (一)法律 矿产资源法(1997年实施1月1日) (二)行政法规 19940326 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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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规章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 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 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 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乡镇露天矿场安全生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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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矿产资源保护法规规定的行为模式与法律后果
(一)基本制度介绍: 1、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2、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实行许可证制度。勘查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取得探矿权;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取得采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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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采矿权人。
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取得勘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探矿权人。 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采矿权人。 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是指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建设和高科技发展的需要,以及资源稀缺、贵重程度确定的,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计划批准开采的矿种。 国家规划矿区,是指国家根据建设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为建设大、中型矿山划定的矿产资源分布区域。 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是指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需要划定的,尚未列入国家建设规划的,储量大、质量好、具有开发前景的矿产资源保护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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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探矿权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勘查许可证规定的区域、期限、工作对象进行勘查;
(一)按照勘查许可证规定的区域、期限、工作对象进行勘查; (二)在勘查作业区及相邻区域架设供电、供水、通讯管线,但是不得影响或者损害原有的供电、供水设施和通讯管线; (三)在勘查作业区及相邻区域通行; (四)根据工程需要临时使用土地; (五)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新发现矿种的探矿权; (六)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 (七)自行销售勘查中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施工回收的矿产品,但是国务院规定由指定单位统一收购的矿产品除外。 探矿权人行使前款所列权利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过批准或者履行其他手续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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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探矿权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在规定的期限内开始施工,并在勘查许可证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勘查工作;
(一)在规定的期限内开始施工,并在勘查许可证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勘查工作; (二)向勘查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开工等情况; (三)按照探矿工程设计施工,不得擅自进行采矿活动; (四)在查明主要矿种的同时,对共生、伴生矿产资源进行综合勘查、综合评价; (五)编写矿产资源勘查报告,提交有关部门审批; (六)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汇交矿产资源勘查成果档案资料; (七)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劳动安全、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的规定; (八)勘查作业完毕,及时封、填探矿作业遗留的井、洞或者采取其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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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权人取得临时使用土地权后,在勘查过程中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给以补偿:
(一)对耕地造成损害的,根据受损害的耕地面积前三年平均年产量,以补偿时当地市场平均价格计算,逐年给以补偿,并负责恢复耕地的生产条件,及时归还; (二)对牧区草场造成损害的,按照前项规定逐年给以补偿,并负责恢复草场植被,及时归还; (三)对耕地上的农作物、经济作物造成损害的,根据受损害的耕地面积前三年平均年产量,以补偿时当地市场平均价格计算,给以补偿; (四)对竹木造成损害的,根据实际损害株数,以补偿时当地市场平均价格逐株计算,给以补偿。 (五)对土地上的附着物造成损害的,根据实际损害的程度,以补偿时当地市场价格,给以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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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采矿权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采矿许可证规定的开采范围和期限从事开采活动;
(一)按照采矿许可证规定的开采范围和期限从事开采活动; (二)自行销售矿产品,但是国务院规定由指定的单位统一收购的矿产品除外; (三)在矿区范围内建设采矿所需的生产和生活设施; (四)根据生产建设的需要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采矿权人行使前款所列权利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过批准或者履行其他手续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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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采矿权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在批准的期限内进行矿山建设或者开采; (二)有效保护、合理开采、综合利用矿产资源;
(一)在批准的期限内进行矿山建设或者开采; (二)有效保护、合理开采、综合利用矿产资源; (三)依法缴纳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 (四)遵守国家有关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 (五)接受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按照规定填报矿产储量表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统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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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或者在有效期内,停办矿山而矿产资源尚未采完的,必须采取措施将资源保持在能够继续开采的状态,并事先完成下列工作:
(一)编制矿山开采现状报告及实测图件; (二)按照有关规定报销所消耗的储量; (三)按照原设计实际完成相应的有关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工作,或者缴清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的有关费用。 采矿权人停办矿山的申请,须经原批准开办矿山的主管部门批准、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有关证、照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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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矿山企业关闭矿山,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开采活动结束的前一年,向原批准开办矿山的主管部门提出关闭矿山申请,并提交闭坑地质报告; (二)闭坑地质报告经原批准开办矿山的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矿产储量审批机构批准; (三)闭坑地质报告批准后,采矿权人应当编写关闭矿山报告,报请原批准开办矿山的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行业规定批准。 第三十四条 关闭矿山报告批准后,矿山企业应当完成下列工作: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地质、测量、采矿资料整理归档,并汇交闭坑地质报告、关闭矿山报告及其他有关资料; (二)按照批准的关闭矿山报告,完成有关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工作,或者缴清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的有关费用。 矿山企业凭关闭矿山报告批准文件和有关部门对完成上述工作提供的证明,报请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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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矿产资源勘查工作区范围以经纬度1′×1′划分的区块为基本单位区块(大约3平方公里)。每个勘查项目允许登记的最大范围:
(一)矿泉水为10个基本单位区块; (二)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放射性矿产为40个基本单位区块; (三)地热、煤、水气矿产为200个基本单位区块; (四)石油、天然气矿产为2500个基本单位区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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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照矿山建设规模确定:大型以上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0年;中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20年;小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0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 9、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采矿权使用费,按照矿区范围的面积逐年缴纳,标准为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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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 额 幅 度 原油 8-30元/吨 天然气 2-15元/千立方米 煤炭 0.3-5元/吨或者立方米 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2-30元/吨
我国的资源税则是从量征收,固定税额,不是与资源的可采储量挂钩而是与已经开采完成的量挂钩。”胡少维同时表示,“导致的后果是,企业尽可能地开采资源丰厚的地方,而对那些资源含量少的地方则丢弃一边,以最大限度地节省开采成本,追逐自身利益最大化。嫌贫爱富,这才是导致我国矿产资源浪费严重的最根本原因。 税 额 幅 度 原油 8-30元/吨 天然气 2-15元/千立方米 煤炭 0.3-5元/吨或者立方米 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2-30元/吨 黑色金属矿原矿 元/吨 有色金属矿原矿 10-60元/吨 盐 2-10元/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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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征。企业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列入管理费用。采矿权人对矿产品自行加工的,按照国家规定价格计算销售收入;国家没有规定价格的,按照征收时矿产品的当地市场平均价格计算销售收入。采矿权人向境外销售矿产品的,按照国际市场销售价格计算销售收入。本规定所称矿产品,是指矿产资源经过开采或者采选后,脱离自然赋存状态的产品。 矿产资源补偿费由采矿权人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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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采矿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经省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以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一)从废石(矸石)中回收矿产品的;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开采已关闭矿山的非保安残留矿体的; (三)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认定免缴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采矿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以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一)从尾矿中回收矿产品的; (二)开采未达到工业品位或者未计算储量的低品位矿产资源的; (三)依法开采水体下、建筑物下、交通要道下的矿产资源的; (四)由于执行国家定价而形成政策性亏损的; (五)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认定减缴的其他情形。 采矿权人减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超过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50%的,须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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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地下水资源具有水资源和矿产资源的双重属性。地下水资源的勘查,适用《矿产资源法》和本细则;地下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适用《水法》和有关的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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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规定处罚。
(二)行为模式与法律后果 1、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地矿部门决定,处以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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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四十条 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地矿部门决定,处以违法所得30%以下的罚款),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3、第四十一条 盗窃、抢夺矿山企业和勘查单位的矿产品和其他财物的,破坏采矿、勘查设施的,扰乱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的,分别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显著轻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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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第四十二条 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对卖方、出租方、出让方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地矿部门决定) 5、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收购和销售国家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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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处以罚款(省地质矿产厅决定,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50%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采矿许可证(原发证机关决定);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7、第四十五条 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决定。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决定。给予吊销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处罚的,须由原发证机关决定。 依照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改正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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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第四十九条 矿山企业之间的矿区范围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依法核定的矿区范围处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区范围的争议,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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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第四十七条 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违反本法规定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对违法采矿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违法颁发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上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予以撤销。 11、第四十八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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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保护森林资源的法律规定 一、森林与森林资源的概念
第四节 保护森林资源的法律规定 一、森林与森林资源的概念 1、森林是以乔木为主体的生物群落,是集中的乔木与其它植物、动物、微生物和土壤之间相互依存相互制约,并与环境相互影响,从而形成的一个生态系统的总体。 森林法按林业经营的目的分为用材林、防护林、薪炭林、经济林和特种用途林。 2、森林资源 狭义的森林资源主要指的是树木资源,尤其是乔木资源。 广义的森林资源指林木、林地及其所在空间内的一切森林植物、动物、微生物、以及这些生命体赖以生存并对其有重要影响的自然环境条件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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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森林资源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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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森林资源保护法律法规体系 (一)法律 (二)行政法规 1、《森林法》(1984通过,1998年修订);
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植树节的决议 3、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大兴安岭特大森林火灾事故的决议(1987年6月23日) (二)行政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2、 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 3、 森林防火条例(修订) 4、 退耕还林条例 5、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6、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7、 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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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规章 1、20070928 森林资源监督工作管理办法 2、20130502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
1、 森林资源监督工作管理办法 2、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第九批) 4、 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 5、 林业统计管理办法 6、 营利性治沙管理办法 7、 林业标准化管理办法 8、 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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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10、 林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要林木目录(第一批) 12、 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13、 林业工作站管理办法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第一批) 16、 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 17、 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办法 18、 森林公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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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森林保护的一般规定 1、森林权属制度 森林所有权(林权):森林法把林权分为国家林权、集体林权、机关团体林权和公民个人林权。除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以外,森林资源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农村居民在屋前房后、自留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城镇居民和职工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内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集体或者个人承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承包后种植的林木归承包的集体或者个人所有。 对林权的保护,主要采取确认权属、返还非法占有、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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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使用权和林木的流转制度 森林和林木可以转让;部分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也可以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但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 思考:国有林权如何改革?集体林权如何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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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集体林权改革内容 1)明晰产权。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依法将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通过家庭承包方式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确立农民作为林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主体地位。对不宜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林地,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可以通过均股、均利等其他方式落实产权。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保留少量的集体林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实行民主经营管理。 林地的承包期为70年。承包期届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已经承包到户或流转的集体林地,符合法律规定、承包或流转合同规范的,要予以维护;承包或流转合同不规范的,要予以完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依法纠正。对权属有争议的林地、林木,要依法调处,纠纷解决后再落实经营主体。自留山由农户长期无偿使用,不得强行收回,不得随意调整。承包方案必须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 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河道湖泊等管理机构和国有林(农)场、垦殖场等单位经营管理的集体林地、林木,要明晰权属关系,依法维护经营管理区的稳定和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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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勘界发证。明确承包关系后,要依法进行实地勘界、登记,核发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做到林权登记内容齐全规范,数据准确无误,图、表、册一致,人、地、证相符。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明确专门的林权管理机构,承办同级人民政府交办的林权登记造册、核发证书、档案管理、流转管理、林地承包争议仲裁、林权纠纷调处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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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放活经营权。实行商品林、公益林分类经营管理。依法把立地条件好、采伐和经营利用不会对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造成危害区域的森林和林木,划定为商品林;把生态区位重要或生态脆弱区域的森林和林木,划定为公益林。对商品林,农民可依法自主决定经营方向和经营模式,生产的木材自主销售。对公益林,在不破坏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可依法合理利用林地资源,开发林下种养业,利用森林景观发展森林旅游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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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落实处置权。在不改变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依法对拥有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进行转包、出租、转让、入股、抵押或作为出资、合作条件,对其承包的林地、林木可依法开发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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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保障收益权。农户承包经营林地的收益,归农户所有。征收集体所有的林地,要依法足额支付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林木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林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经政府划定的公益林,已承包到农户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要落实到户;未承包到农户的,要确定管护主体,明确管护责任,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要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严格禁止乱收费、乱摊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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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林权改革方向 一是坚持公益性质,明确国有林场改革方向; 二是坚持生态优先,充分发挥森林生态效益;
三是坚持以人为本,促进国有林场可持续发展; 四是遵循自然规律,确保林场经营体制与林木生长规律相契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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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植树造林和绿化制度 公民的植树义务: 植树造林责任制 健全绿化领导体制 每年的3月12日为植树节。
年满11周岁的中国公民,除老弱病残者外,每人每年3至5棵。森林覆盖率目标:30% 植树造林责任制 健全绿化领导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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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森林保护制度 限量采伐和采伐更新制度 林业基金制度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 封山育林制度 群众育林制度 森林防火制度 森林病虫害防治制度
珍贵木材的出口禁限制度 森林治安管理制度 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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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 2001年,按照时任国务院总理朱镕基同志的批示,在财政部的大力支持下,中央财政预算安排10亿元建立了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并在11个省(区)开展试点,对重点公益林保护和管理平均按每年每亩5元的标准进行补助,补助面积为2亿亩。2001年11月20日,国家林业局会同财政部在人民大会堂隆重召开了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试点启动工作会。这次会议标志着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开始建立,标志着贯彻执行《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迈出了具有实质性的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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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林业局、财政部联合颁布的《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在全国近43亿亩林地中,经各地区划界定并由国家林业局会同财政部核查认定的重点公益林面积为15.78亿亩(其中非天保区8.46亿亩、天保区7.32亿亩),主要包括重要江河源头、江河两岸、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及列入世界自然遗产名录的林地、重要湿地和水库、边境地区陆路水路接壤的国境线以内10公里的林地、荒漠化和水土流失严重地区以及沿海防护林基干林带、红树林和海峡西岸第一重山脊临海山体的林地等七大重要生态区域。重点公益林面积约占全国林业用地总面积的37%,范围涉及除上海市以外的30个省(区、市),以及内蒙古森工集团、龙江森工集团、大兴安岭林业公司、解放军总后勤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共35个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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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森林资源保护法规规定的行为模式与法律后果
1、第三十九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实施条例》(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2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0.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5倍至10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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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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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法实施条例》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5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至3倍的罚款。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2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超过木材生产计划采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照前两款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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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超越职权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纠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关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未予纠正的,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可以直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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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买卖证件、文件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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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第四十三条 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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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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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条例》 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至3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至5倍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违反森林法和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照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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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第四十五条 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有权不再发给采伐许可证,直到完成更新造林任务为止;情节严重的,可以由林业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8、第四十六条 从事森林资源保护、林业监督管理工作的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的有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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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条例》 第四十三条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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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没收木材价款10%至50%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30%以下的罚款。 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超出部分的木材;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没收其不相符部分的木材。 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没收木材价款10%至50%的罚款。 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运费,并处运费1倍至3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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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林业服务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收回经营者所获取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并处所获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3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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