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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信託及財富管理實務 授課教師:__________ 金融市場與道德規範.徐俊明、黃原桂著.台灣金融研訓院 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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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7章 信託及財富管理實務 授課教師:__________ 金融市場與道德規範.徐俊明、黃原桂著.台灣金融研訓院 出版

2 第一節 信託概述 第二節 信託的運用 第三節 信託的規劃 第四節 資產證券化市場 第五節 財富管理業務
本章內容 第一節 信託概述 第二節 信託的運用 第三節 信託的規劃 第四節 資產證券化市場 第五節 財富管理業務

3 一、信託的意義 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其他處分,使受託人 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權利或為特定之目 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
第一節 第二節 第三節 第四節 第五節 一、信託的意義 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其他處分,使受託人 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權利或為特定之目 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 信託的法律關係 信託乃是一種代替他人管理財產之制度,由委託人、 受託人及受益人三者構成一種以「財產權」為中心 的法律關係。

4 第一節 第二節 第三節 第四節 第五節 一、信託的意義 信託的法律關係

5 一、信託的意義 信託的法律關係 信託與委託有別
第一節 第二節 第三節 第四節 第五節 一、信託的意義 信託的法律關係 若受益人不特定、尚未存在或為保護受益人之利益 認為有必要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查官之聲 請,選任一人或數人為信託監監察人。信託監察機 關在私益信託為法院;在營業信託為信託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金管會;在公益信託為公益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法務方面為法務部,民政方面為內政部。 信託與委託有別 稱「委任」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 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

6 第一節 第二節 第三節 第四節 第五節 一、信託的意義 信託與委託有別

7 二、信託的種類 信託成立原因而分 依信託目的而分 契約信託:以信託契約設立者。 遺囑信託:由委託人以遺囑設立者。
第一節 第二節 第三節 第四節 第五節 二、信託的種類 信託成立原因而分 契約信託:以信託契約設立者。 遺囑信託:由委託人以遺囑設立者。 宣言信託:委託人以書面或口頭對外宣言方式, 宣言以自己財產的全部或部分,交付受託人為第 三人的利益為管理或處分之信託。 依信託目的而分 私益信託:以自己或特定之他人為目的而成立之 信託。 公益信託:以慈善、文化、學術、技藝、宗教、 祭祀或其他以公共利益為目的之信託。

8 二、信託的種類 依受託人與受益人是否為同一人而分 依受託人是否以信託為營業目的而分
第一節 第二節 第三節 第四節 第五節 二、信託的種類 依受託人與受益人是否為同一人而分 自益信託:委託人本人享有信託財產利益,即委 託人本人為受益人者。 他益信託:委託人指定第三人為受益人,享受全 部或部份信託財產的利益者。  依受託人是否以信託為營業目的而分 營業信託:受託人從事接受信託為業,是以營利 為目的者。又稱商業信託,應以書面為之。 非營業信託:受託人從事接受信託並非本業,亦 非以營利為目的者。又稱民事信託,得以書面或 口頭為之。

9 二、信託的種類 依信託財產管理運用的方式而分
第一節 第二節 第三節 第四節 第五節 二、信託的種類 依信託財產管理運用的方式而分 集團信託:接受相同信託目的之不特定多數人委 託,以一個集團財產來加以管理運用,再將收益 依各受託財產比率分配予受益人之信託。 準集團信託:指接受信託目的相同的特定多數人 委託,以定型化契約將信託財產集中管理運用之 信託。 個別信託:指接受個別委託人委託,為個別受益 人之利益而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信託。

10 二、信託的種類 依信託財產的屬性而分 金錢信託:成立信託時所交付的財產為金錢者。 又分為
第一節 第二節 第三節 第四節 第五節 二、信託的種類 依信託財產的屬性而分 金錢信託:成立信託時所交付的財產為金錢者。 又分為 指定金錢信託:委託人概括指定信託財產運用範圍。 特定金錢信託:委託人明確指定投資或運用標的。 不指定金錢信託:委託人未指定也無特定運用方法, 是受託人對信託財產之運用裁量權最大的金錢信託。 有價證券信託:信託成立時所交付的財產為有價 證券者。 動產信託:信託成立時所交付的財產為動產者。

11 二、信託的種類 依信託財產的屬性而分 不動產信託:信託成立時所交付的財產為不動產 者。
第一節 第二節 第三節 第四節 第五節 二、信託的種類 依信託財產的屬性而分 不動產信託:信託成立時所交付的財產為不動產 者。 金錢債權信託:委託人(債權人)以其金錢債權 及其擔保物權信託給受託人執行債權之催收、保 全、管理及處分,並將所得利益交付受益人之信 託。 租賃權信託:委託人(出租人)以其租賃權信託 給受託人執行租賃權有關之管理及處分,並將所 得利益交付受益人(通常為委託本人)之信託。

12 二、信託的種類 依信託財產的屬性而分 地上權信託:委託人以其地上權信託給受託人執 行出租或讓售等管理及處分,並將所得利益交付 受益人之信託。
第一節 第二節 第三節 第四節 第五節 二、信託的種類 依信託財產的屬性而分 地上權信託:委託人以其地上權信託給受託人執 行出租或讓售等管理及處分,並將所得利益交付 受益人之信託。 其他財產信託:信託成立時所交付的財產為無實 體財產者,謂之智慧財產權信託。 成立時交付的財產為專利權者謂之專利權信託。 成立時交付的財產為著作權者謂之著作權信託。

13 二、信託的種類 依信託生效的時點而分 生前信託:委託人在生前設立財產規劃對契約有 修改權利之信託。
第一節 第二節 第三節 第四節 第五節 二、信託的種類 依信託生效的時點而分 生前信託:委託人在生前設立財產規劃對契約有 修改權利之信託。 遺囑信託:委託人以遺囑方式設立而在委託人死 亡發生被繼承事實時生效的信託。遺囑信託內的 財產不一定是委託人之全部遺產,但遺囑信託內 的財產卻必須納入遺產總額。 不論「生前信託」或「遺囑信託」,委託人若死亡 後,其修改信託契約的權利即隨之消滅。

14 三、信託的功能 主要功能如下 財產管理:財產所有權人預先作好財產規劃,藉 信託行為可以達到保存財產、專業管理、遂行願 望之目的。
第一節 第二節 第三節 第四節 第五節 三、信託的功能 主要功能如下 財產管理:財產所有權人預先作好財產規劃,藉 信託行為可以達到保存財產、專業管理、遂行願 望之目的。 財產增值:委託人可能因無瑕理財規劃、或為避 免財產被女子橫亂揮霍等因素,透過信託專業管 理規劃,可使財產繼續保有增值的機會。 照顧遺族:委託人事先對自己的財產作信託規劃, 如不幸遭逢意外事故,不但可以照顧自己,也可 以照顧家人。

15 第一節 第二節 第三節 第四節 第五節 三、信託的功能 主要功能如下 節省稅負:個人設立信託時,利用贈與稅法對部 分信託利益的權利之贈與,以折現方式計算的原 理,可以將贈與總額降低,使財產移轉稅負減到 最低。

16 第一節 第二節 第三節 第四節 第五節 一、信託運作的關係 信託,不論何種形式,其主體亦即信託關係 人,包括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三者各 有應享的權利和應盡的義務。其中委託人及 受託人為信託當事人。說明如下: 委託人 指信託財產的原所有權人,交付信託財產給受託人 之人。委託人得為自然人或法人,亦得為一人或數 人。信託契約內容,如信託財產管理方式、信託期 限、受益人指定、信託財產本體和孳息的分配和返 還方式等,都以委託人之意思而擬訂。

17 第一節 第二節 第三節 第四節 第五節 一、信託運作的關係 受託人 指接受委託人將其財產移轉至其名義下,並依信託 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或處分信 託財產之人。受託人在信託關係中是信託財產名義 上的所有權人,擁有實質管理權,具有「信託財產 管理機構」和「受託人本身個人」之雙重身分。因 此,受託人有權管理、處分信託財產,且受託人在 管理、處分信託財產中所發生的稅捐、費用或負擔 之債務,有權以信託財產抵充。受託人應盡善良管 理人注意之義務、忠實之義務,以受益人之利益而 非受託人自身之利益負責。

18 第一節 第二節 第三節 第四節 第五節 一、信託運作的關係 受託人 受託人大都為「信託業」,信託業可以經營的業務, 包括:金錢信託、有價證券信託、動產信託、不動 產信託、金錢債權信託、租賃權信託、地上權信託、 專利權信託、著作權信託及其他財產權信託。 受益人 指可享信託財產利益之人。若享有信託財產本體的 受益人,叫「原本受益人」。若享有信託財產本體 所衍生的孳息的受益人,叫「孳息受益人」。

19 第一節 第二節 第三節 第四節 第五節 二、信託財產之管理運用方式 信託財產定義:受託人因信託行為取得之財 產權。受託人因信託財產之管理、處分、滅 失、毀損或其他事由取得之財產權,仍屬信 託財產。 信託財產具有獨立性,故受託人死亡時,信 託財產不屬於其遺產;受託人破產時,信託 財產不屬於其破產財團;受託人之債權人原 則上不得對信託財產聲請強制執行;屬於信 託財產之債權與不屬於該信託財產之債務不 得互相抵銷。 信託財產與自有財產應分離管理。

20 二、信託財產之管理運用方式 單獨管理運用 有下列兩種型態:
第一節 第二節 第三節 第四節 第五節 二、信託財產之管理運用方式 單獨管理運用 有下列兩種型態: 依受託人對信託財產具有運用決定權的單獨管理運用之 信託:係指受託人與個別委託人訂定信託契約,並單獨 管理運用其信託財產。 概括指定營運範圍或方法之單獨管理運用金錢信託。 不指定營運範圍或方法之單獨管理運用金錢信託。 依受託人對信託財產不具有運用決定權的特定單獨管理 運用金錢信託:指委託人對信託資金保有運用決定權, 並約定由委託人或其委任之第三人,對該信託資金的運 用範圍或方法,就投資標的、運用方式、金額、條件、 期間等事項為具體特定之運用指示,並由受託人依該運 用指示為信託資金之管理或處分者。

21 第一節 第二節 第三節 第四節 第五節 二、信託財產之管理運用方式 集合管理運用 受託人將不同委託人之資金中運用範圍或方法相同 的部份匯集到一個帳戶,為受益人的利益,進行相 同標的之投資或運用。 集合管理運用帳戶的型態 依受託人對信託財產具有運用決定權的集合管理運用之信託。 特定集合管理運用之信託。 集合管理運用帳戶的運作 第一階段信託:由運用方式相同的特定委託人與受託人簽訂各種 第一階段信託契約。 第二階段信託:再由這些特定委託人與受託人簽訂第二階段信託 集合管理運用條款。

22 第一節 第二節 第三節 第四節 第五節 二、信託財產之管理運用方式 集合管理運用

23 第一節 第二節 第三節 第四節 第五節 二、信託財產之管理運用方式 集合管理運用 受託人將不同委託人之資金中運用範圍或方法相同 的部份匯集到一個帳戶,為受益人的利益,進行相 同標的之投資或運用。 集合管理運用帳戶與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共同基金)的 比較:都是 利用投資組合分散投資風險 由專業經理人群操作 變現性佳 小金額即可投資 同樣要收手續費、帳戶管理費、免收保管費 但仍有很多不同之處。

24 第一節 第二節 第三節 第四節 第五節 二、信託財產之管理運用方式 集合管理運用

25 一、常見的信託規劃 金錢、有價證券及不動產等信託 委託人將金錢、有價證券、不動產交付信託管理, 有數個重要的目的:
第一節 第二節 第三節 第四節 第五節 一、常見的信託規劃 金錢、有價證券及不動產等信託 委託人將金錢、有價證券、不動產交付信託管理, 有數個重要的目的: 投資理財:委託人將財產交付信託,一方面可以追求最 大利益,一方面可以將資產預先進行信託分配及信託贈 與,達到投資人遂行投資理財規劃之目的。 財產管理:利用信託的機制事先將財產規劃移轉,並委 託由受託人進行管理,可以預先確保財產的歸屬與安全。 節稅規劃:節稅規劃是信託非常重要的目的,但必需在 稅法規範的範圍內節稅。

26 第一節 第二節 第三節 第四節 第五節 一、常見的信託規劃 生前信託 委託人可以將金錢、保險單、動產、不動產、有價 證券、著作權、專利權等,在生前妥善規劃,交付 信託,以達到理財的目標。 遺囑信託 遺囑信託就是委託人以遺囑方式成立信託,其信託 財產可以是全部遺產或一部分遺產,受益人可以是 遺產繼承人、其他受扶養親屬或慈善公益團體。

27 第一節 第二節 第三節 第四節 第五節 一、常見的信託規劃 保險金信託 所交付的財產為保險金。通常是父母生前投保各種 保險,以女子為受益人,目的是為了避免父母身故 子女生活陷入困境。作法有二種方式: 以父母為委託人作成信託:生前投保各種保險大都以子 女為受益人,以此保險金作為信託,屬他益信託,因而 有贈與稅或遺產稅負問題。 以保險受益人(子女)為委託人作成信託:此為自益信 託。缺點是自益信託子女將來可能撤銷信託、改變旨意 等而無法完全依照父母生前的意思去管理財產。

28 二、信託的節稅規劃 稅法對信託財產課稅規定 遺產及贈與稅法中:
第一節 第二節 第三節 第四節 第五節 二、信託的節稅規劃 稅法對信託財產課稅規定 遺產及贈與稅法中: 第3條之2第1項規定:因遺囑成立之信託,於立遺囑人死 亡時,其信託財產應依本法規定,課徵遺產稅。 第3條之2第2項規定:信託關係存續中受益人死亡時,應 就其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未領受部份,依本法規定課徵 遺產稅。 第5條之1第1項規定:信託契約明訂信託利益之全部或一 部之受益人為非委託人者,視為委託人將享有信託利益 之權利贈與該受益人,依本法規定,課徵贈與稅。

29 二、信託的節稅規劃 信託財產課稅方式 有下列五種方式: 受益人享有「全部信託利益」:
第一節 第二節 第三節 第四節 第五節 二、信託的節稅規劃 信託財產課稅方式 有下列五種方式: 受益人享有「全部信託利益」: 贈與稅計算基礎:該信託利益為金錢時,以信託金額為準;信託 利益為金錢以外之財產時,以贈與時信託財產之時價為準,計算 贈與稅。 遺產稅計算基礎:該信託利益為金錢時,以信託金額為準,信託 利益為金錢以外之財產時,以受益人死亡時信託財產之時價為準, 計算遺產稅。

30 二、信託的節稅規劃 信託財產課稅方式 有下列五種方式: 受益人享有「孳息以外全部信託利益」:
第一節 第二節 第三節 第四節 第五節 二、信託的節稅規劃 信託財產課稅方式 有下列五種方式: 受益人享有「孳息以外全部信託利益」: 贈與稅計算基礎:該信託利益為金錢時,以信託金額按贈與時起 至受益時止之期間,依贈與時郵局一年期定儲固定利率複利折算 現值計算;信託利益為金錢以外之財產時,以贈與時信託財產之 時價,按贈與時起至受益時止之期間,依贈與時郵局一年期定儲 固定利率複利折算現值計算。 遺產稅計算基礎:該信託利益為金錢時,以信託金額按受益人死 亡時起至受益時止之期間,依受益人死亡時郵局一年期定儲固定 利率複利折算現值計算;信託利益為金錢以外之財產時,以受益 人死亡時信託財產之時價,按受益人死亡時起至受益時止之期間, 依受益人死亡時郵局一年期定儲固定利率複利折算現值計算。

31 二、信託的節稅規劃 信託財產課稅方式 有下列五種方式: 受益人享有「孳息部分信託利益」:
第一節 第二節 第三節 第四節 第五節 二、信託的節稅規劃 信託財產課稅方式 有下列五種方式: 受益人享有「孳息部分信託利益」: 贈與稅計算基礎:以信託金額或贈與時信託財產之時價,減除依 前款規定所計算之價值後之餘額為準。但該孳息係給付公債、公 司債、金融債券或其他約載之固定利息者,其價值之計算,以每 年享有之利息,依贈與時郵局一年期定儲固定利率,按年複利折 算現值之總和計算。 遺產稅計算基礎:以信託金額或受益人死亡時信託財產之時價, 減除依前款規定所計算之價值後之餘額為準。但該孳息係給付公 債、公司債、金融債券或其他約載之固定利息者,其價值之計算, 以每年享有之利息,依受益人死亡時郵局一年期定儲固定利率, 按年複利折算現值之總和計算。

32 二、信託的節稅規劃 信託財產課稅方式 有下列五種方式: 受益人享有「按期定額給付信託利益」:
第一節 第二節 第三節 第四節 第五節 二、信託的節稅規劃 信託財產課稅方式 有下列五種方式: 受益人享有「按期定額給付信託利益」: 贈與稅計算基礎:其價值之計算,以每年享有信託利益之數額, 依贈與時郵局一年期定儲固定利率,按年複利折算現值之總和計 算。 遺產稅計算基礎:其價值之計算,以每年享有信託利益之數額, 依受益人死亡時郵局一年期定儲固定利率,按年複利折算現值之 總和計算。 受益人享有全部信託利益減除按期定額給付後之信託利益: 贈與稅計算基礎:其價值之計算,以贈與時信託財產之時價減除 依前段規定計算之價值後之餘額計算。 遺產稅計算基礎:其價值之計算,以受益人死亡時信託財產時價 減除依前段規定計算之價值後之餘額計算。

33 二、信託的節稅規劃 信託契約的受益人 有無規定受益人會影響到課稅:
第一節 第二節 第三節 第四節 第五節 二、信託的節稅規劃 信託契約的受益人 有無規定受益人會影響到課稅: 信託契約未明定特定受益人,亦未明定受益人之範圍及件 條者:信託財產發生的收入屬委託人的所得,應由委託人 併入其當年度所得總額課徵所得稅。當信託利益分配給非 委託人時,屬委託人自己財產無償贈與他人,應課贈與稅。 信託契約明定特定受益人者: 受益人特定且委託人無保留變更受益人及分配、處分信託利益者: 信託財產收入屬受益人所得,課受益人所得稅。 受益人特定且委託人僅保留特定受益人間分配他益信託利益、或 變更信託財產營運範圍、方法者:信託財產發生的收入屬受益人 的所得,課徵受益人所得稅。 受益人特定,但委託人保留變更受益人或處分信託利益者:信託 財產收入屬委託人所得,應由委託人併入其當年度所得總額課徵 所得稅。到信託利益分配給非委託人時,屬委託人自己財產無償 贈與他人,應課贈與稅。

34 二、信託的節稅規劃 信託契約的受益人 有無規定受益人會影響到課稅: 未明定特定受益人,但有定受益人之範圍及條件者:
第一節 第二節 第三節 第四節 第五節 二、信託的節稅規劃 信託契約的受益人 有無規定受益人會影響到課稅: 未明定特定受益人,但有定受益人之範圍及條件者: 受益人不特定,但委託人保留規定受益人或分配、處分信託利益 者:信託財產發生的收入屬委託人的所得,應由委託人併入其當 年度所得總額課徵所得稅。到信託利益分配給非委託人時,屬委 託人自己財產無償贈與他人,應課贈與稅。 受益人不特定,但委託人不保留規定受益人及分配、處分信託利 益者:信託財產發生的收入屬受託人的所得,應課徵受託人當年 度所得稅。

35 第一節 第二節 第三節 第四節 第五節 第四節 資產證券化市場 資產證券化(Asset Securitization)是指企業 或金融機構等創始機構,將能產生現金流量 的資產,信託與受託機構或讓與特殊目的公 司,由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以該資產為 基礎,發行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經由 證券承銷機構銷售給投資人,以獲取資金之 行為。

36 一、證券化資產的種類 金融資產證券化類 金融資產可以分成下列兩類:
第一節 第二節 第三節 第四節 第五節 一、證券化資產的種類 金融資產證券化類 金融資產可以分成下列兩類: 房貸債權類資產:指以房貸相關債權做為資產證券化的標 的資產。此類債權證券化所發行的有價證券,稱為房貸基 礎證券(MBS),包括RMBS、CMO、REITs等。 非房貸債權類資產:指以房貸以外的相關債權做為資產證 券化的標的資產。所稱資產基礎證券(ABS)是指以此類 債權證券化所發行的有價證券。包括信用卡貸款、商業性 不動產抵押貸款(CMBS)、汽車貸款、設備租賃權益契 約、學生貸款、住宅權益貸款及應收帳款等。

37 不動產證券化類 指不動產、不動產相關權利及不動產有價證券。不 動產類資產證券化,主要商品為不動產資產信託 (REATs)。
第一節 第二節 第三節 第四節 第五節 一、證券化資產的種類 不動產證券化類 指不動產、不動產相關權利及不動產有價證券。不 動產類資產證券化,主要商品為不動產資產信託 (REATs)。

38 是指以金融資產為基礎發行有價證券以獲取 資金的行為。
第一節 第二節 第三節 第四節 第五節 二、金融資產證券化 是指以金融資產為基礎發行有價證券以獲取 資金的行為。

39 第一節 第二節 第三節 第四節 第五節 三、不動產證券化 是指企業或金融機構等創始機構,將能產生 現金流量的不動產信託與受託機構,成立不 動產投資信託(REITS)或不動產資產信託 (REATS),向不特定人募集或向特定人私 募交付受益證券,以獲取資金之行為。 不動產投資信託 指向不特定人募集或向特定人私募不動產投資信託 受益證券,以投資不動產、不動產相關權利、不動 產相關有價證券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投資標的而 成立之信託。

40 第一節 第二節 第三節 第四節 第五節 三、不動產證券化 不動產投資信託

41 第一節 第二節 第三節 第四節 第五節 三、不動產證券化 不動產資產信託 指委託人移轉其不動產或不動產相關權利予受託機 構,並由受託機構向不特定人募集發行或向特定人 私募交付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以表彰受益人 對該信託之不動產、不動產相關權利或其所生利益、 孳息及其他收益之權利而成立之信託。

42 第一節 第二節 第三節 第四節 第五節 三、不動產證券化 不動產資產信託

43 第一節 第二節 第三節 第四節 第五節 四、資產證券化商品的稅負 金融資產證券化原所有權人轉讓資產給受託 機構,免印花稅、契稅、營業稅、證券交易 稅;受託機構轉讓資產給特殊目的公司,免 印花稅、契稅、營業稅、證券交易稅。 特殊目的公司的淨收益為受益人的利息所得 及信託利益為受益人的利息所得,依下列方 式課稅: 個人:10%分離課稅; 營利事業:一律併入營利事業所得總額中合併課 稅。

44 第一節 第二節 第三節 第四節 第五節 一、財富管理業務概述 是指銀行針對高淨值客戶,透過理財業務人 員,依客戶需要作財務規劃或資產負債配置, 以提供銀行合法經營之各種金融商品或服務 之業務。 高淨值客戶 指銀行客戶中有財富規劃或資產負債配置需求,經 理財業務人員受理其財富管理開戶申請並經審定通 過,且其往來資產總額達銀行規定金額之財富管理 貴賓戶。

45 一、財富管理業務概述 高淨值客戶 針對高淨值客戶提供差異化服務: 銀行本身經營的各種金融商品或服務。
第一節 第二節 第三節 第四節 第五節 一、財富管理業務概述 高淨值客戶 針對高淨值客戶提供差異化服務: 銀行本身經營的各種金融商品或服務。 推介國內外證券、衍生性、保險、信託及結構型等商品。 代銷策略合作對象之各種金融商品或服務。 提供客戶資產配置、稅務、退休金規劃等諮詢服務,並依 據客戶需求,提供客製化金融組合商品。

46 一、財富管理業務概述 理財業務人員 必需具備一定的資格。例如:
第一節 第二節 第三節 第四節 第五節 一、財富管理業務概述 理財業務人員 必需具備一定的資格。例如: 推介國內外證券商品:包括股票、債券、短期票券、基金、 證券化商品等,必需由➀透過取得證書之證券投資分析人 員(證券分析師)、或②透過取得證書之證券商高級業 務員、或③透過取得證書之投資顧問事業業務人員、或 ④曾任國內外基金經理人一年以上、或⑤透過取得證書 之信託業務人員並取得投信投顧業務人員證書者等人員來 擔任。 推介國內外衍生性金融商品:包括期貨、選擇權、遠期、 交換契約等,應由➀透過取得證書之期貨交易分析人員、 或②透過取得證書之期貨商業務員來擔任。理財業務人 員推介衍生性金融商品必須先在銀行公會登錄,交易過程 必須錄音保存五年。

47 一、財富管理業務概述 理財業務人員 必需具備一定的資格。例如:
第一節 第二節 第三節 第四節 第五節 一、財富管理業務概述 理財業務人員 必需具備一定的資格。例如: 推介各種保險商品:必需由➀推介財產保險:透過取得證 書之財產保險業務員、或②推介人身保險:透過取得證 書之人身保險業務員、或③推介投資型保險:透過取得證 書之投資型保險業務員來擔任。 推介信託商品:必需由透過取得證書之信託業務員來擔任。 推介結構型商品:必需由透過取得證書之結構型商品業務 員來擔任。

48 銀行為高淨值客戶做財富規劃或資產配置時, 必需充分瞭解客戶及落實商品適合度政策, 避免不相當之銷售行為。
第一節 第二節 第三節 第四節 第五節 二、充分瞭解客戶作業 銀行為高淨值客戶做財富規劃或資產配置時, 必需充分瞭解客戶及落實商品適合度政策, 避免不相當之銷售行為。

49 第一節 第二節 第三節 第四節 第五節 二、充分瞭解客戶作業 受理開戶 財富管理申請書:內容主要約定將客戶之臺、外 幣活期性及定期性存款、存款質借、黃金存摺、 基金投資等,綜合納入一本存摺內。開妥後發給 財富管理存摺。 客戶資料表:內容包括客戶基本資料、投資目的、 投資經驗、風險偏好、現金流量期望、預期報酬 等資料,以充分瞭客戶,此表稱為KYC表。 風險承受度測驗表:內容大都是設計各種與投資 有關的風險承受度選項給客戶選擇,藉以瞭解客 戶是屬於保守型、穩健型或積極型的投資人。

50 二、充分瞭解客戶作業 客戶投資風險之評估與分類 評估客戶投資能力:客戶開戶時銀行會對客戶之 投資能力與風險性進行評估。
第一節 第二節 第三節 第四節 第五節 二、充分瞭解客戶作業 客戶投資風險之評估與分類 評估客戶投資能力:客戶開戶時銀行會對客戶之 投資能力與風險性進行評估。 確認客戶投資屬性:客戶開戶時銀行會與客戶充 分溝通,以確認客戶資料表中之投資屬性、資金 狀況、專業能力等。另填寫風險承受度測驗表, 以瞭解其投資風險屬性究為保守型、穩健型或積 極型。 提供合適的商品服務:針對不同類型客戶,建議 合適的理財商品。

51 三、客戶帳戶風險管理作業 商品適合度政策 客戶風險評估、分類方法與審查程序: 商品風險評估、分類方法與審查程序:
第一節 第二節 第三節 第四節 第五節 三、客戶帳戶風險管理作業 商品適合度政策 客戶風險評估、分類方法與審查程序: 銀行將客戶風險屬分為保守、穩健與積極,三類型。 銀行依風險承受度測驗表,並參酌客戶財務背景、資 金狀況、專業能力等加以評估分類。 分類經客戶確認同意風險屬性後,鍵入銀行客戶系統。 商品風險評估、分類方法與審查程序: 銀行依據商品或投資組合特性,分析評估其風險屬性。 銀行將商品區為流動性、收益性、穩健成長性、積極 成長性等四類。

52 三、客戶帳戶風險管理作業 商品適合度政策 商品與客戶需求適配之方法及審認程序: 針對保守、穩健、積極三種屬性客戶,建議搭配不同 比重之商品。
第一節 第二節 第三節 第四節 第五節 三、客戶帳戶風險管理作業 商品適合度政策 商品與客戶需求適配之方法及審認程序: 針對保守、穩健、積極三種屬性客戶,建議搭配不同 比重之商品。 銀行並應定期檢視資產適配組合之妥適性。 銀行與各戶洽談理財規劃或商品投資時,應推介適合 客戶投資屬性之商品。 非經授權不得銷售或推介逾越客戶財力狀況或適合投 資範圍以外之商品。 

53 三、客戶帳戶風險管理作業 理財顧問意見之製作、提供與控管程序
第一節 第二節 第三節 第四節 第五節 三、客戶帳戶風險管理作業 理財顧問意見之製作、提供與控管程序 理財顧問意見以書面為之;理財顧問意見交付客戶 前,應經理財人員簽名,並經主管覆核;理財顧問 意見應由理財人員親自交給客戶本人或其授權之人 收執。

54 三、客戶帳戶風險管理作業 交易控管機制 人員之控管:理財人員應具一定專業資格條件, 由財管部負責審核並鍵入銀行財富管理資訊系統, 統一管理。
第一節 第二節 第三節 第四節 第五節 三、客戶帳戶風險管理作業 交易控管機制 人員之控管:理財人員應具一定專業資格條件, 由財管部負責審核並鍵入銀行財富管理資訊系統, 統一管理。 流程之控管:理財人員從事理財服務業務,應遵 照內部控制、標準作業流程辦理,以有效控制作 業風險。 系統之控管:銀行在財富管理資訊系統內設輔助 系統,控管理財人員之目標績效、維護分析客戶 資料、避免提供客戶逾越徵信額度、財力狀況或 合適投資範圍以外之商品等資料。系統限有權限 者才可進入,並依權限區分授權範圍。

55 三、客戶帳戶風險管理作業 定期或不定期向客戶報告機制 客戶報告的種類及其製作之審認程序: 客戶報告交付方式、頻率與時間點:
第一節 第二節 第三節 第四節 第五節 三、客戶帳戶風險管理作業 定期或不定期向客戶報告機制 客戶報告的種類及其製作之審認程序: 報告的種類:有定期及不定期報告。 評估客戶帳戶內資產管理效益。 提供理財資訊:不定期提供市場分析、投資研究報告 及理財商品簡介等,供客戶參考。 客戶報告交付方式、頻率與時間點: 方式:郵寄、電子郵件或客戶親領等方式,由非原理 財人員交付,但基於客戶要求可先影印經理財人員簽 署後先交付客戶參閱。 交付頻率與時間點:視資料性質、內容、目的等因素 而定。

56 三、客戶帳戶風險管理作業 內部控制作業程序 理財業務人員應信守下列重要的執行業務規範: 應具備有推介該項業務所必須符合相關證照之資格。
第一節 第二節 第三節 第四節 第五節 三、客戶帳戶風險管理作業 內部控制作業程序 理財業務人員應信守下列重要的執行業務規範: 應具備有推介該項業務所必須符合相關證照之資格。 不得銷售非銀行核准之商品。 不得兼辦本身所銷售理財商品之相關進、扣款項工作,且 送營業部門辦理進、扣款項之存、取款憑條,需先經由理 財或相關部門主管,於該憑條上蓋章確認。 不得私下保管客戶之存摺、印鑑及客戶蓋妥印妥之取款憑 條。 客戶贖回各項理財商品時,非經客戶授權不得存入非本人 帳戶,理財主管對該帳戶應負覆核之責。


Download ppt "第7章 信託及財富管理實務 授課教師:__________ 金融市場與道德規範.徐俊明、黃原桂著.台灣金融研訓院 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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