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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环境管理 汕头市环境保护局 林俊生 2007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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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危险废物环境管理 汕头市环境保护局 林俊生 2007年1月

2 去年危险废物和严控废物 普查情况 本次普查全市共向200多家企业发出调查表。
去年危险废物和严控废物 普查情况 本次普查全市共向200多家企业发出调查表。 符合调查条件的危险废物(不含医疗废物)产生单位有67家,危险废物产生量共 吨;危险废物已安全处置的产生单位有44家;危险废物产生行业主要为印制板、电镀、化工、印染、电力、医疗卫生行业。严控废物产生单位共130家,严控废物产生量2379.5吨;主要严控废物种类为印染污泥、造纸污泥、废轮胎、废电池。

3 去年我市危险废物管理情况 2006年我市批准转移的危险废物企业19家,办理转移联单的企业19家,转移危险废物3138.5吨,主要有含铜废物2606吨,感光材料废物516吨,废机油、有机溶剂废物等26.5吨

4 主 要 内 容 一、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法规及政策体系 二、危险废物产生企业的义务和责任 三、危险废物经营企业的义务和责任
主 要 内 容 一、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法规及政策体系 二、危险废物产生企业的义务和责任 三、危险废物经营企业的义务和责任 四、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 五、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从摇篮到坟墓”的管理

5 一、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法规 及政策体系 1. 危险废物的基础知识 1.1 危险废物的定义 一般定义:
一、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法规 及政策体系 1. 危险废物的基础知识 1.1 危险废物的定义 一般定义: 危险废物是指对人类、动植物和环境的现在和将来会构成一定危害的,没有特殊的预防措施不能进行处理或处置的废弃物。

6 法律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第四款规定: 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7 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

8 1.2 危险废物的特征 危险废物的特征是指它所表现出来的对人、动植物可能造成致病性或致命性的,或对环境造成危害的性质。 通常表现为:易燃性、腐蚀性、反应性、毒害性、传染性、生物毒性、生物蓄积性、三致性等等

9 • 易燃性 是指易于着火和维持燃烧的性质,应该具备以下特性之一: 酒精含量低于24%(体积分数)的液体,或者闪点低于60℃; 在常温、常压下,通过摩擦、吸收水分或自发性化学变化引起着火的非液体,着或后会剧烈、持久燃烧; 易燃的压缩气体; 氧化性

10 •腐蚀性 是指易于腐蚀或溶解组织、金属,且具有酸性或碱性的性质,应当具有以下特性之一: 水溶液的pH值小于2,或者大于12.5; 在55.7℃下,其溶液每年腐蚀钢的速度大于0.64cm

11 •反应性 是指易于发生爆炸或剧烈反应,或反应时会挥发有毒的气体或烟雾的性质,通常具有以下特征之一: 通常不稳定,随时可能发生激烈变化; 与水发生激烈反应; 与水混合后有爆炸的可能; 与水混合后会产生大量的有毒气体、蒸汽或烟,对人体健康或环境构成危害;

12 含氰化物或硫化物的废物,当其pH在2~12.5之间时,会产生危害人体健康或对环境有危害性的毒性气体、蒸汽或烟;
常温常压下,可能引发或发生爆炸或分解反应; 运输部门法规中禁止的爆炸物

13 •毒害性 是指废物产生可以污染水体、大气、土壤的有害物质并最终对生态系统造成损害的性质 •生物毒性 是指废物产生的有害物质可以对生物的生长和繁衍产生急性或慢性的有害作用 •生物蓄积性 是指外源性物质在生物体内或某一器官中浓集或蓄积,并对生物或生物的器官产生损害

14 •三致性 三致性是指致突变、致癌和致畸性: -致突变是指外源性物质引起脱氧核糖核酸(DNA)或核糖核酸(RNA)的碱基排序发生变化,或者引起染色体数目异常或结构异常 -致癌是指外源性物质作用于机体后引起失控的细胞快速复制效应 -致畸是指外源性物质作用于生命体的胚胎期,影响器官的分化和发育,导致永久性的结构异常

15 中国工业毒物急性毒性分级 毒性分级 小鼠一次经口LD50/(mg/kg) 小鼠吸入染毒2h LD50/(mg/kg)
剧毒 ≤10 ≤50 高毒 11~100 51~500 11~50 中等毒 101~1000 501~5000 低毒 1001~10000 5001~50000 微毒 >10000 >50000 >5000 注:LD50为半致死剂量。

16 危险废物对健康的危害 废物类型 危害神经系统 危害肠胃系统 危害神经病学系统 危害呼吸系统 损伤皮肤 死亡 农药废物 H 溴代甲烷
卤代有机苯氢基除草剂 2,4-D 有机磷农药 有机氯除草剂 磷化铝 多氯联苯 氰化物废物 锌、铜、硒、铬、镍 有机铅化物 卤代有机物 非卤化挥发有机物 注:H代表有毒。

17 危险废物中常见的有毒重金属元素 元素 特点和实例 砷 包含在危险废物中的剧毒类金属,含该元素的危险废物主要来自于各种含砷化合物的加工和处理
剧毒重金属。氯碱、电气、染料等工业排出的废物中均有较高含量的汞 重金属毒物,主要来源于钢铁生产、电镀、汽车及颜料等工业排放的废物 其中六价铬毒性较大,主要来源于染料生产、钢铁生产、皮革鞣制、电镀等过程排出的废物 重金属废物,主要来源于源染料生产、铅冶炼及其他金属加工过程中排出的废物 有毒的类金属,主要来源于铁、铜、铅及其合金生产中排出的废物 重金属毒物,主要来源于钢铁冶炼、合金制造、化学工业所排放的废物 重金属毒物,主要来源于一些制金属板的废物 有毒重金属,来源于含铊合金生产过程的排放的废物

18 废物产生行业 可能产生的废物类别 机械加工及电镀 废矿物油、废乳化油、废油漆、表面处理废物、含铜废物、含锌废物、含铅废物、含汞废物、无机氯化物废物、废碱、石棉废物、含镍废物等 金属冶炼、铸造及热处理 含氯热处理废物、废矿物油、废乳化液、含铜废物、含锌废物、含镉废物、含锑废物、含铅废物、含汞废物、含铊废物、废碱、废酸、石棉废物、含镍废物、含钡废物等

19 塑料、橡胶、树脂油脂化学产生及加工 废乳化液、精(蒸)馏残渣、有机树脂类废物、新化学品废物、感光材料废物、焚烧处理残渣、含酸类废物、含醚废物、废卤化有机溶剂、废有机溶剂、含有机卤化物废物、含重金属废物、废油漆等 建材生产及建材使用 含木材防腐剂废物、废矿物油、废乳化液、废油漆、有机树脂类废物、废碱、废酸、石棉废物等 印刷纸浆生产及纸加工 废油漆、废乳化液、废碱、废酸、废卤化有机溶剂、废非卤化有机溶剂、含重金属的废涂液等

20 纺织印染及皮革加工 废油漆、废乳化液、含铬废物、废碱、废酸、废卤化有机溶剂、废非卤化有机溶剂等 化工原料及石油产品生产 含木材防腐剂废物、含有机溶剂废物、废矿物油、废乳化液、含多氯联笨废物、精(蒸)馏残渣、有机树脂类废物、废油漆、易爆性废物、感光材料废物、含铍废物、含铬废物、含铜废物、含锌废物、含砷废物、含硒废物、含锑废物、含铅废物、含汞废物、含铊废物、无机铅化物废物、无机氯化物废物、废碱、废酸、石棉废物、有机磷化物、含醚类废物、废卤化有机溶剂、废有机溶剂、含有多氯苯并呋喃类废物、多氯联苯并二噁英类废物、有机卤化物废物、含镍废物、含钡废物等

21 制鞋行业的黏合剂涂敷 废易燃黏合剂 印刷、出版及相关工业定影、显影、设备清洗、制版等工艺 废碱、废酸、含汞废液、废铬废物/液、含铜废液、废卤化溶剂、废非卤化溶剂、易燃油墨废物等 化工及化学制造 废碱、废酸、废卤化溶剂、废非卤化溶剂、含农药废物、重金属废物、含氰废物、含重金属催化剂、含重金属废物、蒸馏残渣、石棉废物等

22 石油及煤产品制造 废卤化溶剂、废非卤化溶剂等 玻璃及玻璃制品生产 废矿物油、废卤化溶剂、废非卤化溶剂、废酸、重金属废液、废油漆等 钢铁生产与加工 含重金属废物、废碱、废酸、废矿物油、含锌废液等 有色金属生产与加工 含重金属废物、废碱、废酸、废矿物油、含锌废液、含铬废液、废卤化溶剂、废非卤化溶剂等

23 金属制品制造 废碱、废酸、含氰废液、废卤化溶剂、废非卤化溶剂、废矿物油、废油漆、易燃废物、含铬废液、含重金属废物/液等 办公及家用机械和电子设备制造、电子及通讯设备制造 废碱、废酸、废卤化溶剂、废非卤化溶剂、废矿物油、含重金属废液、含氰废液、易燃有机物等 机械、设备、仪器运输工具、器材、用品、产品及零件制造 废碱、废酸、废卤化溶剂、废非卤化溶剂、废矿物油、含重金属废液、含氰废液、易燃有机物、石棉废物、废催化剂等

24 运输部门作业及车辆保养修理 废易燃有机物、废油漆、废卤化溶剂、废非卤化溶剂、废矿物油、含多氯联苯废物、废酸、含重金属的废电池等 医疗部门 医院废物、医药废物、废药品等 实验室、商业和贸易部门、服务行业 废碱、废酸、废卤化溶剂、废非卤化溶剂、废矿物油、含重金属废物/液、废油漆等,损坏、过期、不合格、废弃及无机的化学品等 废物处理工艺 废碱、废酸、废卤化溶剂、废非卤化溶剂、废矿物油、含重金属废物/液、含有机卤化物废物、废油漆、有机树脂类废物等

25 电力、煤气厂、自来水及废水处理 废乳化液、含多氯联苯废物、精(蒸)馏残渣、废油漆、焚烧处理残渣等 医药及农药生产 医药废物、废药品、农药及除草剂废物、废乳化液、精(蒸)馏残渣、新化学品废物、废碱、废酸、有机磷化物、有机氰化物废物、含酚废物、含醚类废物、废卤化有机溶剂、废有机溶剂、含有机卤化物废物等 食品及饮料制造生产容器清洗 废碱、废酸、废非卤化溶剂等

26 1.3 危险废物的分类 危险废物的分类方式大致有三种:目录式分类、危险特性分类、理化性质分类 •目录式分类: 依据经验和实验分析鉴定的结果,将危险废物的品名列成一览表,用以表明某种废物是否属于危险废物,再由国家管理部门以立法形式予以公布。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27 手术残物,敷料、化验废物,传染性废物,动物试验废物
HW01 从医院、医疗中心和诊所的医疗服务中产生的临床废物 ——手术、包扎残余物 ——生物培养、动物试验残余物 ——化验检查残余物 ——传染性废物 ——废水处理污泥 手术残物,敷料、化验废物,传染性废物,动物试验废物

28 HW02 从医用药品的生产制作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包括兽药产品(不含中药类废物) ——蒸馏及反应残余物 ——高浓度母液及反应基或培养基废物 ——脱色过滤(包括载体)物 ——用过废弃的吸附剂、催化剂、溶剂 ——生产中产生的报废药品及过期原料 废抗菌药、甾类药、抗组织胺类药、镇痛药、心血管药、神经系统药、杂药,基因类废物

29 HW03 过期、报废的无标签的及多种混杂的药物、药品(不包括HW01,HW02类中的废药品) ——生产中产生的报废药品(包括药品废原料和中间体反应物) ——使用单位(科研、监测、学校、医疗 单位、化验室等)积压或报废的药品(物) ——经营部门过期的报废药品(物) 废化学试剂,废药品,废药物

30 HW04 农药废物 来自杀虫、灭菌、除草、灭鼠和植物生长调节剂的生产、经销、配制和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物 ——蒸馏及反应残余物 ——生产过程母液及(反应罐及容器)清洗液 ——吸附过滤物(包括载体,吸附剂,催化剂) ——废水处理污泥 ——生产、配制过程中的过期原料 ——生产、销售、使用过程中的过期和淘汰产品 ——沾有农药及除草刑的包装物及容器 有机磷杀虫剂、有机氯杀虫剂、有机氮杀虫剂、氨基甲酸酯类杀虫剂、拟除虫菊酯类杀虫剂、杀螨剂、有机磷杀菌剂、有机氯杀菌剂、有机硫杀菌剂、有机锡杀菌剂、有机氮杀菌剂、醌类杀菌剂、无机杀菌剂、有机胂杀菌剂、氨基甲酸酯类除草剂、酸类除草剂、酚类除草剂、酰胺类除草剂、取代脲类除草剂、苯氧羧酸类除草剂、均三氮苯类除草剂、无机除草剂

31 HW05 木材防腐剂废物 从木材防腐化学品的生产、配制和使用中产生的废物(不包括与HW04类重复的废物) ——生产单位生产中产生的废水处理污泥、工艺反应残余物、吸附过滤物及载体 ——使用单位积压、报废或配制过剩的木材防腐化学品 ——销售经营部门报废的木材防腐化学品 含五氯酚,苯酚,2-氯酚,甲酚,对氯间甲酚,三氯酚,屈萘,四氯酚,杂酚油,萤藏,苯并a茁,2,4一二甲酚,2,4一二硝基酚,苯并(b)萤赢,苯并(a)蒽,二苯并(a)蒽的废物

32 HW06 有机溶剂废物 从有机溶剂生产、配制和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物(不包括HW42类的废有机溶剂) ——有机溶剂的合成、裂解、分离、脱色、催化、沉淀、精馏等过程中产生的反应残余物,吸附过滤物及载体 ——配制和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含有机溶剂的清洗杂物 废催化剂,清洗剥离物,反应残渣及滤渣,吸附物与载体废物

33 HW07 热处理含氰废物 从含有氯化物热处理和退火作业中产生的废物 ——金属含氰热处理 ——含氰热处理回火池冷却 ——含氰热处理炉维修 ——热处理渗碳炉 含氰热处理钡渣,含氰污泥及冷却液,含氰热处理沪内衬,热处理渗碳氰渣

34 HW08 废矿物油 不适合原来用途的废矿物油 ——来自于石油开采和炼制产生的油泥和油脚 ——矿物油类仓贮过程中产生的沉积物 ——机械、动力、运输等设备的更换油及清洗油(泥) ——金属轧制、机械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油(渣) ——含油废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油及油泥 ——油加工和油再生过程中产生的油渣及过滤介质 废机油、原油、液压油、真空泵油、柴油、汽油、重油、煤油、热处理油、樟脑油、润滑油(脂)、冷却油

35 HW09 废乳化液 从机械加工、设备清洗等过程中产生的废乳化液、废油水混合物 ——生产、配制、使用过程中产生的过剩乳化液(膏) ——机械加工、金属切削和冷拔过程产生的废乳化剂 ——清洗油罐、油件过程中产生的油水、烃水混合物 ——来自于(乳化掖)水压机定期更换的乳化废液 废皂液、乳化油/水、烃/水混合物、乳化液(膏)、切削剂、冷却剂、润滑剂、拔丝剂

36 HW10 含多氯联苯废物 含有或沾染多氯联苯(PCBs),多氯三联苯(PCTs)、多溴联苯(PBBs)的废物质和废物品 ——过剩的、废弃的、封存的、待替换的含有PCBs、PBBs和PCTs的电力设备(电容器、变压器) ——从含有PCBs、PBBs或PCTs的电力设备中倾倒出的介质油、绝缘油、冷却油及传热油 ——来自含有PCBs,PBBs和PCTs或被这些物质污染的电力设备的拆装过程中的清洗液 ——被PCBs,PBBs和PCTs污染的土壤及包装物 含多氯联苯(PCBs),多溴联苯(PBBs)、多氯三联苯(PCTs)废物

37 HW11 精(蒸)馏残渣 从精炼、蒸馏和任何热解处理中产生的废焦油状残留物 ——煤气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焦油渣 ——原油蒸馏过程中产生的焦油残余物 ——原油精制过程中产生的沥青状焦油及酸焦油 ——化学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蒸馏残渣和蒸馏釜底物 ——化学品原科生产的热解过程中产生的焦油状残余物 ——被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焦油或蒸馏残余物所污染的土壤 ——盛装过焦油状残余物的包装和容器 沥青渣,焦油渣,废酸焦油,酚渣,蒸馏釜残物,精馏釜残物,甲苯渣,液化石油气残液(含苯并(a)芘、屈萘、萤蒽、多环芳烃类废物)

38 HW12 染料、涂料废物 从油墨、染料、颜料、油漆、真漆、罩光漆的生产配制和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物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的颜料、染料、涂料和不合格产品 ——染料、颜料生产硝化、氧化、还原、磺化、重氮化、卤化等化学反应中产生的废母液、残渣、中间体废物 ——油漆、油墨生产、配制和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含颜料、油墨的有机溶剂废物 ——使用酸、碱或有机溶剂清洗容器设备产生的污泥状剥离物 ——含有染料、颜料、油墨、油漆残余物的废弃包装物 ——废水处理污泥 废酸性染料、碱性染料、媒染染料、偶氮染料、直接染料、冰染染料、还原染料、硫化染料、活性染料、醇酸树脂涂料、丙烯酸树脂涂料、聚氨酯树脂涂料、聚乙烯树脂涂料、环氧树脂涂料、双组份涂料、油墨、重金属颜料

39 HW13 有机树脂类废物 从树脂、胶乳、增塑剂、胶水/胶合剂的生产、配制和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物 ——生产、配制、使用过程中产生不合格产品、废副产物 ——在合成、酯化、缩合等反应中产生的废催化剂、高浓度废液 ——精馏、分离、精制过程中产生的釜残液、过滤介质和残渣 ——使用溶剂或酸、碱清洗容器设备剥离下的树脂状、黏稠杂物 ——废水处理污泥 含邻苯二甲酸酯类,脂肪酸二元酸酯类,磷酸酯类,环氧化合物类,偏苯三甲酸酯类,聚酯类,氯化石蜡,二元醇和多元醇酯类,磺酸衍生物的废物

40 HW14 新化学品废物 从研究和开发或教学活动中产生的尚未鉴定的和(或)新的并对人类和(或)环境的影响未明的化学废物 新化学品研制中产生的废物

41 HW15 爆炸性废物 在生产、销售、使用爆炸物品过程中产生的次品、废品及具有爆炸性质的废物 ——不稳定,在无爆震时容易发生剧烈变化的废物 ——能和水形成爆炸性混合物 ——经过发热、吸湿、自发的化学变化具有着火倾向的废物 ——在有引发源或加热时能爆震或爆炸的废物 含叠氯乙酰,硝酸乙酰酯,叠氮铵,氯酸铵,六硝基高钴酸铵,硝酸铵,氮化铵,过碘酸铵,高锰酸铵,苦味酸铵,四过氧铬酸铵,叠氮羰基胍,叠氮钡,氯化重氮苯,苯并三唑,亚硝基胍,硝化甘油,四硝基戊四醇,三硝基氮苯,聚乙烯硝酸酯,硝酸钾,叠氮化银,氮化银,三硝基苯间二酚银,四氮烯银,无烟火药,叠氮化钠,苦味酸钠,四硝基甲烷、四氮化四硒,四氮化四硫,四氮烯,氮化铊,二氮化三铅,二氮化三汞,三硝基苯,氯酸钾,雷汞,雷银,三硝基甲苯,三硝基间苯二酚的废物

42 HW16 感光材料废物 从摄影化学品、感光材料的生产、配制、使用中产生的废物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不合格产品和过期产品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残渣及废水污泥 ——出版社、报社、印刷厂、电影厂在使用和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废显(定)影液、胶片及废像纸 ——社会照像部、冲洗部在使用和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废显(定)影液、胶片及废像纸 ——医疗院所的X光和CT检查中产生的废显(定)影液及胶片 废显影液、定影液、正负胶片、像纸、感光原料及药品

43 HW17 表面处理废物 从金属和塑料表面处理过程中产生的 ——电镀行业的电镀槽渣、槽液及水处理污泥 ——金属和塑料表面酸(碱)洗、除油、除锈、洗涤工艺产生的腐蚀液、洗涤液和污泥 ——金属和塑料表面磷化、出光、化抛过程中产生的残渣(液)及污泥 ——镀层剥除过程中产生的废液及残渣 废电镀溶液,镀槽淤渣,电镀水处理污泥,表面处理酸碱渣,氧化槽渣,磷化渣,亚硝酸盐废渣

44 HW18 焚烧处置残渣 从工业废物处置作业中产生的残余物 焚烧处置残渣及灰尘 HW19 含金属羰基化合物废物 在金属羰基化合物制造以有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含有羰基化合物成份的废物 ——精细化工产品生产 ——金属有机化合物的合成 金属羰基化合物(五羰基铁,八羰基二钴,羰基镍,三羰基钴,氢氧化四羰基钴)废物 HW20 含铍废物 含铍及其化合物的废物 ——稀有金属冶炼 ——铍化合物生产 含铍,硼氢化铍,溴化铍,氢氧化铍,碘化铍,碳酸铍,硝酸铍,氧化铍,硫酸铍,氟化铍,氯化铵,硫化铍的废物

45 HW21 含铬废物 含有六价铬化合物的废物 ——化工(铬化合物)生产 ——皮革加工(鞣革)业 ——金属、塑料电镀 ——酸性媒介染料染色 ——颜料生产与使用 ——金属铬冶炼(修合金) 含铬酸酐,(重)铬酸钾,(重)铬酸钠,铬酸,重铬酸,三氧化铬,铬酸锌,铬酸钾,铬酸钙,铬酸银,铬酸铅,铬酸钡的废物 HW22 含铜废物 含有铜化合物的废物 ——有色金属采选和冶炼 ——铜化合物生产 含溴化(亚)铜,氢氧化铜,硫酸(亚)铜,磺化(亚)铜,碳酸铜,硝酸铜,硫化铜,氟化铜,硫化(亚)铜,氯化(亚)铜,醋酸铜,氧化铜钾,磷酸铜,二水合氯化铜铵的废物

46 HW23 含锌废物 含有锌化合物的废物 ——有色金属采选及冶炼 ——金属、塑料电镀 ——颜料、油漆、橡胶加工 ——锌化合物生产 ——含锌电池制造业 含溴化锌,碘化锌,硝酸锌,硫酸锌,氟化锌,硫化锌,过氧化锌,高猛酸锌,醋酸锌,草酸锌,铬酸锌,溴酸锌,磷酸锌,焦磷酸锌,磷化锌的废物 HW24 含砷废物 含砷及砷化合物的废物 ——砷及其化合物的生产 ——石油化工 ——农药生产 ——染料和制革业 含砷,三氧化二砷,亚砷酐,五氧化二砷,五硫化二砷,硫化亚砷,砷化锌,乙酰基砷铜,砷化钙,砷化铁,砷化铜,砷化铅,砷化银,乙基二氯化砷,(亚)砷酸,三氟化砷,砷酸锌,砷酸铵,砷酸钙,砷酸铁,砷酸钠,砷酸汞,砷酸铅,砷酸镁,三氯化砷,二硫化砷,砷酸钾,砷化(三)氢的废物

47 HW25 含硒废物 含硒及硒化合物废物 ——有色金属冶炼及电解 ——硒化合物生产 ——颜料、橡胶、玻璃生产 含硒,二氧化硒,三氧化硒,四氟化硒,六氟化硒,二氯化二硒,四氯化硒,亚硒酸,硒化氢,硒化钠,(亚)硒酸钠,二硫化硒,硒化亚铁,亚硒酸钡,硒酸,二甲基硒的废物 HW26 含镉废物 含镉及其化合物废物 ——有色金属采选及治炼 ——镉化合物生产 ——电池制造业 ——电镀行业 含镉,溴化镉,碘化镉,氢氧化镉,碳酸镉,硝酸镉,硫酸镉,硫化镉,氯化镉,氟化镉,醋酸镉,氧化镉,二甲基镉的废物

48 HW27 含锑废物 含锑及其化合物废物 ——有色金属冶炼 ——锑化合物生产和使用 含锑,二氧化二锑,亚锑酐,五氧化二锑,硫化亚锑,硫化锑,氟化亚锑,氟化锑,氯化(亚)锑,三氢化锑,锑酸钠,锑酸铅,乳酸锑,亚锑酸纳的废物 HW28 含碲废物 含碲及其化合物废物 ——有色金属冶炼及电解 ——硫化合物生产和使用 含碲,四溴化碲,四碘化碲,三氧化蹄,六氟化碲,四氯化碲,亚碲酸,碲化氢,碲酸,二乙基碲,二甲基碲的废物

49 HW29 含汞废物 含汞及其化合物废物 ——化学工业含汞催化剂制造与使用 ——含汞电池制造业 ——汞冶炼及汞回收工业 ——有机汞和无机汞化合物生产 ——农药及制药业 ——荧光屏及汞灯制造及使用 ——含汞玻璃计器制造及使用 ——汞法烧碱生产产生的含汞盐泥 含汞,溴化(亚)汞,碘化(亚)汞,硝酸(亚)汞,氧化汞,硫酸(亚)汞,氯化(亚)汞,硫化汞,氯化乙基汞,氯化汞铵,氯化甲基汞,醋酸(亚)汞,二甲基汞,二乙基汞,氯化高汞的废物

50 HW30 含铊废物 含铊及其化合物废物 ——有色金属冶炼及农药生产 ——铊化合物生产及使用 含铊,溴化亚铊,氢氧化(亚)铊,碘化亚铊,硝酸亚铊,碳酸亚铊,硫酸亚铊,氧化亚铊,硫化亚铊,三氧化二铊,三硫化二铊,氟化亚铊,氯化(亚)铊,铬酸铊,氯酸铊,醋酸铊的废物 HW31 含铅废物 含铅及其化合物废物 ——铅冶炼及电解过程中的残渣及铅尘 ——铅(酸)蓄电池生产中产生的废铅渣及铅酸(污泥) ——报废的铅蓄电池 ——铅铸造业及制品业的废铅渣及水处理污泥 ——铅化合物制造和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物 含铅,乙酸铅,溴化铅,氢氧化铅,碘化铅,碳酸铅,硝酸铅,氧化铅,硫酸铅,铬酸铅,氯化铅,氟化铅,硫化铅,高氯酸铅,碱性硅酸铅,四烷基铅,四氧化铅,二氧化铅的废物

51 HW32 无机氯化物废物 含无机氟化物的废物(不包括氟化钙、氟化镁) 含氟化铊,氟硼酸,氟硅酸锌,氢氟酸,氟硅酸,六氟化硫,氟化钠,五氟化硫,二氟磷,氟硫酸,氟硼酸铵,氟硅酸铵,氟化铵,氟化钾,氟化铬,五氟化碘,氟氢化钾,氟氢化纳,氟硅酸钠的废物

52 HW33 无机氰化物废物 从无机氰化物生产、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含无机氰化物的废物(不包括HW07类热处理含氰废物) ——金属制品业的电解除油、表面硬化化学工艺中产生的含氰废物 ——电镀业和电子零件制造业中电镀工艺、镀层剥除工艺中产生的含氰废物 ——金矿开采与筛选过程中产生的含氰废物 ——首饰加工的化学抛光工艺产生的含氰废物 ——其他生产、实验、化验分析过程中产生的含氰废物及包装物 含氢氰酸,氰化蚀,氰化钾,氰化锂,氰化汞,氰化铅,氰化铜,氰化锌,氰化钡,氰化钙,氰化亚铜,氰化银,氰溶体,汞氰化钾,氰化镍,铜氰化钠,铜氰化钾,镍氰化钾,溴化氰,氰化钴的废物

53 HW34 废酸 从工业生产、配制、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酸液、固态酸及酸渣(pH<2的液态酸) ——工业化学品制造 ——化学分析及测试 ——金属及其他制品的酸蚀、出光、除锈(油)及清洗 ——废水处理 ——纺织印染前处理 废硫酸、硝酸、盐酸、磷酸、(次)氯酸、溴酸、氢氟酸、氢溴酸、硼酸、砷酸、硒酸、氰酸、氯磺酸、碘酸、王水

54 HW35 废碱 从工业生产、配制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碱液、固态碱及碱渣(pU>12.5的液态碱) ——工业化学品制造 ——化学分析及测试 ——金属及其他制品的碱蚀、出光、除锈(油)及清洗 ——废水处理 ——纺织印染前处理 ——造纸废液 废氢氧化钠、氢氧化钾、氢氧化钙、氢氧化锂、碳酸(氢)钠、碳酸(氢)钾、硼砂、(次)氯酸钠、(次)氯酸钾、(次)氯酸钙、磷酸钠石棉尘,石棉

55 HW36 石棉废物 从生产和使用过程中产生的石棉废物 ——石棉矿开采及其石棉产品加工 ——石棉建材生产 ——含石棉设施的保养(石棉隔膜,热绝缘体等) ——车辆制动器衬片的生产与更换 废纤维,废石棉绒,石棉隔热废料,石棉尾矿渣 HW37 有机磷化合物废物 从农药以外其他有机磷化合物生产、配制和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含有机磷废物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反应残余物 ——生产过程中过滤物、催化剂(包括载体)及废弃的吸附剂 ——废水处理污泥 ——配制,使用过程中的过剩物、残渣及其包装物 含氯硫磷,硫磷嗪,磷酰胺,丙基磷酸四乙酯,四磷酸六乙酯,硝基硫磷酯,苯腈磷,磷酰酯类化合物,苯硫磷,异丙膦,三氯氧磷,磷酸三丁酯的废物

56 HW38 有机氰化物废物 从生产、配制和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含有机氰化物的废物 ——在合成、缩合等反应中产生的高浓度废液及反应残余物 ——在催化、精馏、过滤过程中产生的废催化剂、釜残及过滤介质物 ——生产、配制过程中产生的不合格产品 ——废水处理污泥 含乙腈,丙烯腈,己二腈,氨丙腈,氯丙烯腈,氰基乙酸,氰基氯戊烷,乙醇腈,丙腈,四甲基琥珀腈,溴苯甲腈,苯腈,乳酸腈,丙酮腈,丁基腈,苯基异丙酸酯,氰酸酯类的废物 HW39 含酚废物 酚、酚化合物的废物(包括氯酚类和硝基酚类)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高浓度废液及反应残余物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吸附过滤物,废催化剂,精馏釜残液(包括石油、化工、煤气生产中产生的含酚类化合物废物) 含氨基苯酚,溴酚,氯甲苯酚,煤焦油,二氟酚,二硝基苯酚,对苯二酚,三羟基苯,五氯酚(钠),硝基苯酚,三氯酚,氯酚,甲酚,硝基苯甲酚,苦味酸,二硝基苯酚钠,苯酚胺的废物

57 HW40 含醚废物 从生产、配制和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含醚废物 ——生产、配制过程中产生的醚类残液、反应残余物、水处理污泥及过滤渣 ——配制、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含醚类有机混合溶剂 含苯甲醚,乙二醇单丁醚,甲乙醚,丙烯醚,二氯乙醚,苯乙基醚,二苯醚,二氧基乙醇乙醚,乙二醇甲基醚,乙二醇醚,异丙醚,二氯二甲醚,甲基氯甲醚,丙醚,四氯丙醚,三硝基苯甲醚,乙二醇二乙醚,亚乙基二醇丁基醚,二甲醚,丙烯基苯基醚,甲基丙基醚,乙二醇异丙基醚,乙二醇苯醚,乙二醇戊基醚,氯甲基乙醚,丁醚,乙醚,二甘醇二乙基醚,乙二醇二甲基醚,乙二醇单乙醚的废物

58 HW41 废卤化有机溶剂 从卤化有机溶剂生产、配制、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溶剂 ——生产、配制过程中产生的高浓度残液、吸附过浊物、反应残渣、水处理污泥及废载体 ——生产、配制过程中产生的报废产 ——生产、配制、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卤化有机溶剂。包括化学分析,塑料橡胶制品制造,电子零件清洗、化工产品制造、印染涂料调配、商业干洗、家庭装饰使用的废溶剂 含二氯甲烷,氯仿,四氯化碳,二氯乙烷,二氯乙烯,氯苯,二氯二氟甲烷,溴仿,二氯丁烷,三氯苯,二氯丙烷,二溴乙烷,四氯乙烷,三氯乙烷,三氯乙烯,三氯三氟乙烷,四氯乙烯,五氯乙烷,溴乙烷,溴苯,三氯氟甲烷的废物

59 从有机溶剂的生产、配制和使用中产生的其他废有机溶剂(不包括HW41类的卤化有机溶剂)
——生产、配制和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溶剂和残余物。包括化学分析,塑料橡胶制品制造、电子零件清洗、化工产品制造、印染染料调配,商业干洗和家庭装饰使用过的废溶剂 含糠醛,环已烷,石脑油,苯,甲苯,二甲苯,四氢呋喃,乙酸丁酯,乙酸甲酯。硝基苯,甲基异丁基酮,环已酮,二乙基酮,乙酸异丁酯,丙烯醛二聚物,异丁醇,乙二醇,甲醇,苯乙酮,异戊烷,环戊酮,环戊醇,丙醛,二丙基酮,苯甲酸乙酯,丁酸,丁酸丁酯,丁酸乙酯,丁酸甲酯,异丙醇,N,N-二甲基乙酰胺,甲醛,二乙基酮,丙烯醛,乙醛,乙酸乙酯,丙酮,甲基乙基酮,甲基乙烯酮,甲基丁酮,甲基丁醇,苯甲醇的废物

60 HW43 含多氯苯并呋喃类废物 含任何多氯苯同系物的并呋喃类废物 多氯苯并呋喃同系物废物 HW44 含多氯苯并二恶英废物 含任何多氯苯并二恶英同系物的废物 多氯苯并二恶英同系物废物

61 HW45 含有机卤化物废物 从其他有机卤化物的生产、配制、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物(不包括上述HW39,HW41,HW42,HW43,HW44类别的废物) ——生产、配制过程中产生的高浓度残液、吸附过滤物、反应残渣、水处理污泥及废催化剂、废产品 ——生产、配制过程中产生的报废产品 ——化学分析、塑料橡胶制品制造、电子零件清洗,化工产品制造、印染染料调配,商业、家庭使用产生的卤化有机废物 含苄基氮,苯甲酰氯,三氮乙醛,1-氯辛烷,氯代二硝基苯,氯乙酸,氯硝基苯,2-氯丙酸,3-氯丙烯酸,氯甲苯胺,乙酰溴,乙酰氯,二溴甲烷,苄基溴,1-溴-2-氯乙烷,二氯乙酰甲酯,氟乙酰胺,二氯萘醌,二氯醋酸,二溴氯丙烷,溴萘酚,碘代甲烷,2,4,5-三氯苯酚,三氯酚,1,4-二氯丁烷,2,4,6-三溴苯酚,二氯丁胺,1-氨基-4溴蒽醌-2-磺酸的废物

62 HW46 含镍废物 含镍化合物的废物 ——镍化合物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反应残余物及废品 ——使用报废的镍催化剂 ——电镀工艺中产生的镍残渣及槽液 ——分析、化验、测试过程中产生的含镍废物 含溴化镍,硝酸镍,硫酸镍,氯化镍,一硫化镍,一氧化镍,氧化镍,氢氧化镍,氢氧化高镍的废物 HW47 含钡废物 含钡化合物的废物(不包括硫酸钡) ——钡化合物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反应残余物及其废品 ——热处理工艺中的盐浴渣 ——分析、化验、测试中产生的含钡废物 含溴酸钡,氢氧化钡,硝酸钡,碳酸钡,氯化钡,氟化钡,硫化钡,氧化钡,氟硅酸钡,氯酸钡,醋酸钡,过氧化钡,碘酸钡,叠氮钡,多硫化钡的废物

63 •危险特性分类 是指按照废物的危险特性将废物分类的方法。《巴塞尔公约》就是根据危险废物的特性将危险废物按照等级分为: H1爆炸物 、H3易燃液体 、 H4.1 易燃固体 、H4.2 易于自燃的物质或废物 、H4.3 同水接触后产生易燃气体的物质或废物、H5.1 本身不一定可燃,但通常可因产生氧气而引起或助长其他物质的燃烧、 H5.2 有机过氧化物 、 H6.1 毒性(急性)、H6.2 传染性物质 、 H8 腐蚀性物质、H10同空气或水接触后释放有毒气体 、H11毒性(延迟或慢性) 、 H12生态毒性 、H13经处置后能以任何方式产生具有上列任何特性的另一种物质,如浸漏液。

64 按照废物的物理和化学性质分类,可以把危险废物分为无机危险废物、有机危险废物、油类危险废物、污泥危险废物等
• 按照理化性质分类 按照废物的物理和化学性质分类,可以把危险废物分为无机危险废物、有机危险废物、油类危险废物、污泥危险废物等 分类名 废物名 无机危险废物 酸、碱、重金属、氰化物、电镀废水等 有机危险废物 杀虫剂、石油类的烷烃和芳香烃,卤代物的卤代烃、卤代脂肪酸、卤代芳香烃化合物和多环芳香烃化合物等 油类危险废物 润滑油、液压传动装置的液体、受污染的燃料油等 污泥危险废物 来源于金属等表面处理、油漆、废水处理等

65 2、危险废物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2.1国家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66 2.2《刑法》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 、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 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 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 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 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 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刑,并处罚金。

67 2.3 国家的有关政策和标准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含多氯联苯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68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急性毒性初筛》 《危险废物防治技术政策》 《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废弃家用电器与电子产品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 《固体废物鉴别导则》

69 2.4 相关的国际公约 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 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

70 2.5 我省的地方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条例》 《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 《广东省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暂行规定》
《关于加强焚烧固体废物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危险废物持证经营单位属地管理指导性意见 广东省危险废物跨地级以上市转移管理指导性意见 广东省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建设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设施的指导性意见 广东省危险废物持证经营企业环境保护信用管理 实施细则 关于加强固体废物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71 二、危险废物产生企业 的义务和责任 1、申报义务:为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时掌握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以及对环境的影响的情况,《固废法》第45条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登记。” —制定并报送危险废物管理计划 —制定并申报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排污申报 2、 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有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3、跨行政区域转移危险废物的,依法报批。

72 4、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5、贮存场所的管理: —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 准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 ; —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 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73 三、危险废物处置企业 的义务和责任 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如果同时产生了危险废物,则应承担危险废物产生企业的所有义务和责任。
三、危险废物处置企业 的义务和责任 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如果同时产生了危险废物,则应承担危险废物产生企业的所有义务和责任。 1、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2、定期报告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 3、禁止伪造、变造、转让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74 4、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如实记载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类别、来源、去向和有无事故等事项。
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应当保存10年以上,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经营情况记录簿应当永久保存;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将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移交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存档管理。

75 5、危险废物的经营设施在废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前,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
填埋危险废物的经营设施服役期届满后,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填埋过危险废物的土地采取封闭措施,并在划定的封闭区域设置永久性标记。

76 四、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于2004年5月19日国务院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 于2004年5月30日颁布
于2004年7月1日施行 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规定,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77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种类:分为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和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领取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可以从事各类别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只能从事机动车维修活动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镉镍电池的危险废物收集经营活动。

78 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 综合经营许可证为五年 收集经营许可证为三年 分级审批原则:由国家、省、市、县四级发放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审批颁发 : 年焚烧1万吨以上危险废物的; 处置含多氯联苯、汞等对环境和人体健康威胁极大的危险废物的; 利用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综合性集中处置设施处置危险废物的。

79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审批颁发 :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 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除上述三类以外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80 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 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

81 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其中,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医疗废物处置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 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

82 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防雨、防渗的运输工具; 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 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83 在许可证有效经营期内需要重新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
改变危险废物经营方式的; 增加危险废物类别的; 新建或者改建、扩建原有危险废物经营设施的; 经营危险废物超过原批准年经营规模20%以上的。

84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特殊规定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持证单位,应当与处置单位签订接收合同,并将收集的废矿物油和废镉镍电池在90个工作日内提供或者委托给处置单位进行处置。

85 五、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从摇篮到坟墓”的管理.
5.1 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危险废物管理工作. 危险废物对环境和人体健康影响重大,其造成事故的特点是突发性强、污染速度快、范围大、持续时间长,有毒有害成分长期累积对环境的损害更是难以估量。 危险废物管理的目标是:建立危险废物全过程控制体系,通过对危险废物全过程监控,基本实现“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实现“从摇篮到坟墓”的管理.

86 把危险废物的环境管理工作放到与水、气环境管理同等重要的地位,从环境安全的角度,做好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工作;
把思想统一到推行循环经济和科学发展观上来,充分认识实现危险废物回收利用和安全处置就是实现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的关键一环 ; 形成分工明确、上下协调、责任落实、管理有效的危险废物监督管理体系 。

87 各级环保部门,要树立和强化环境安全意识和环境风险意识,始终将环境安全作为环保工作的第一要务,以确保环境安全、杜绝突发性危险废物污染事故为根本,建立完善应急管理体系。对产生危险废物和经营危险废物的企业进行污染隐患排查,对存在的问题逐一登记造册,并制定解决问题的时间表,监督其消除污染隐患。督促企业制定应急预案,对企业职工进行环境安全和应急预案培训,提高防范和处置污染事故的能力.

88 5.2 危险废物跨市转移管理原则 依法审批原则  申请跨地级以上市转移至持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企业,且转移的危险废物符合该单位的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原则上应予批准; 就近处理原则  危险废物跨地级以上市转移审批执行就近处理原则。但就近处理并不是就在本地区处理,对相同规模、技术水平的企业,危险废物产生源企业和处理处置企业之间运输距离较近的企业为就近;

89 优先审批原则 对离产生源运输距离相同的危险废物处置、利用企业,按照省环保局的分类管理意见,持甲类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企业优先乙类企业获得审批; 对持相同等级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企业,位于饮用水源下游或运离其它环境敏感区的企业优先获得审批。 禁止转移原则 按照省环保局的分类管理意见,持丙类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企业原则上不得跨地级以上市转移危险废物。

90 危险废物跨市转移审批程序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转移危险废物前,须向危险废物移出所在地地级以上环保部门提出申请,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包括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包装形式、运输方式、运输路线、运输时间、应急措施等)。 移出地级以上市环保部门应当商接受地地级以上市环保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商榷方式应采用函告形式,移出地、接收地环保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可征求当地县、区级环保部门意见.

91 经批准后,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向移出地地级以上市环保部门领取由省环保局统一印制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和转移危险废物。
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内转移危险废物的,不需审批,但应执行转移联单管理制度 。 转移易燃、易爆、剧毒危险废物,应当征求途经地的地级以上市环保部门的意见,并在转移时及时通知沿途经过的地级以上市环保部门,通知可用函告或传真等方式。

92 5.3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自身建设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设施的原则要求
禁止企业自身建设处置高危险废物设施 根据《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第二十三条规定“高毒性、致畸、致癌、致突变性等高危险废物,应当由取得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集中处置”。因此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自行处置高毒性、致畸、致癌、致突变性等高危险废物。

93 限制企业自身危险废物处置设施 根据《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原则上以省为单位统筹规划建设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要求危险废物产生量大的企业按照无害化的要求自行建设处置设施”。原则上,除危险废物产生量大的大型以上企业可按照无害化的要求自行建设处置设施外,不鼓励其余单位自行建设处置设施。

94 建设危险废物综合利用设施的原则 现有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建设危险废物综合利用设施,用于处理自身产生的危险废物,必须按改、扩建项目单独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建设,并报省环保局备案;受理的环保部门必须严格审批。已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建设的,应报省环保局复核。 新项目配套建设危险废物综合利用设施,必须符合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规定,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建设并报省环保局备案;

95 危险废物综合利用设施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等有关规定;
危险废物综合利用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危险废物贮存的相关技术要求和省不定期公布的各种危险废物综合利用污染防治的技术标准,不符合要求的不得自行回收利用。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兴建的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设施,用于处理、处置其它单位产生的危险废物的,必须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否则按无经营许可证经营危险废物处理。

96 5.4危险废物持证单位属地管理指导性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了分级审批发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原则, 按照我国的行政管理体制和有关法律,必须依照“属地管理为主、专属管理为辅,省环保局稽查为补充”的原则,加强对危险废物持证单位的管理。

97 管理原则 分级发证原则 各级环保部门应严格执行分级审批原则,按照法定行政许可权限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县级环保部门负责审批颁发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环保部门负责审批颁发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其他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须依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分别由国家或省级环保部门审批颁发

98 监管原则 1、属地管理,是指无论国家、省、市、县环保部门哪一级发放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辖区内环保部门都必须对持证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包括书面核查和实地检查,每一次检查必须有两人以上,检查人员要记录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并签字交本部门汇总归档。检查内容包括:持证企业经营状况记录簿、与委托单位签订的经营合同,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种类、经营方式、工艺技术、人员、设备和设施情况,是否履行法定义务(包括有无按规定申报登记,申领、运行和保管联单,有无非法转移危险废物等)。发现非本机关颁发经营许可证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违法经营危险废物时,应及时通报原发证机关,由其做出处理。

99 2、专属管辖原则,是指在县级以上环保部门行使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企业初审和联单审批时,只能由法律规定的那一级环保部门行使,不得越权行使。发放每一个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后,必须网上公示领证单位。根据所辖范围每季度汇总在网上向社会公布辖区内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总体情况。

100 3、稽查管理原则,是指上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下级环保部门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下级环保部门审批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
及时纠正或查处的违法行为有: (1)向不符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单位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 (2)发现未依法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不予查处或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3)对依法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履行管理职责或发现违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4)在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管理中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101 管理制度 建立数据库制度 各级环保部门要做好危险废物污染源普查和申报登记工作,建立危险废物产生源数据库、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数据库。
建立档案管理制度 各级环保部门应当将对持证企业的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建立档案。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申领联单情况、运行情况、污染防治情况、人员培训情况、遵纪守法情况、信用情况。危险废物经营企业终止经营活动后,经营单位交给环保部门记录簿档案等。

102 情况报送制度 各级环保部门应建立健全危险废物许可证管理档案,每年3月31日前将本部门发放的医疗废物处置许可证、机动车维修行业废机油和废干电池收集许可证情况报上一级环保部门备案。地级以上市环保部门应按月度汇总辖区内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报送的联单,并每半年一次向省环保部门报送全市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运行情况。

103 案件移送制度 各级环保部门应按照《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的规定和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案件的督办和移送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完善危险废物违法案件移送制度。 各级环保部门在违法案件查处或日常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的应由其他环保部门按照属地监管原则查处的危险废物环境违法行为,应及时将案件材料移送有权管辖的环保部门依法处理。依法实施收缴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处罚的同时,应依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通知有关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104 备案制度 企业取得危险废物许可证后,应该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经营区域范围,向经营区域范围内的地级以上市和县环保部门进行备案.备案者应向当地环保部门提交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企业负责人及在该区域内的业务负责人的联系方式、中转站的地址、企业在该地区的业务往来单位、事故应急预案以及其他相关信息。当地环保部门在接到企业备案资料后,应以适当的方式向当地企业和社会公布,确保企业在当地的合法经营权益.

105 5.5危险废物行政代执行制度 《固废法》第46条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不处置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处置,处置费用由生产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行政代执行制度是一种行政强执行措施,它保证了危险废物能及时妥善、适当的处置;同时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规定处置费用由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承担。

106 5.6《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1999年5月31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务会议讨论通过,于1999年6月22日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5号颁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107 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单位。 转移报告制度 产生单位应当在危险废物转移前三日内报告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报告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108 转移审批原则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按照规定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经批准后,产生单位应当向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联单 。 在地级市辖区内转移危险废物,不需要取得审批,但应将危险废物转移计划报当地环保部门备案,填写转移联单并将相关联送交环保部门监督。

109 联单格式: 联单共分五联,颜色分别为:第一联,白色;第二联,红色;第三联,黄色;第四联,蓝色;第五联,绿色。 联单编号由十位阿拉伯数字组成。第一位、第二位数字为省级行政区划代码,第三位、第四位数字为省辖市级行政区划代码,第五位、第六位数字为危险废物类别代码,其余四位数字由发放空白联单的危险废物移出地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危险废物转移流水号依次编制。联单由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其编号第三位、第四位数字为零。

110 联单的填写规定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每转移一车、船(次)同类危险废物,应当填写一份联单。每车、船(次)有多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每一类危险废物填写一份联单。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中产生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经交付危险废物运输单位核实验收签字后,将联单第一联副联自留存档,将联单第二联交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单第一联正联及其余各联交付运输单位随危险废物转移运行

111 危险废物运输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的运输单位栏目,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将危险废物安全运抵联单载明的接受地点,并将联单第一联、第二联副联、第三联、第四联、第五联随转移的危险废物交付危险废物接受单位。 危险废物接受单位应当按照联单填写的内容对危险废物核实验收,如实填写联单中接受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

112 接受单位应当将联单第一联、第二联副联自接受危险废物之日起十日内交付产生单位,联单第一联由产生单位自留存档,联单第二联副联由产生单位在二日内报送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受单位将联单第三联交付运输单位存档;将联单第四联自留存档;将联单第五联自接受危险废物之日起二日内报送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113 转移危险废物采用联运方式的,前一运输单位须将联单各联交付后一运输单位随危险废物转移运行,后一运输单位必须按照联单的要求核对联单产生单位栏目事项和前一运输单位填写的运输单位栏目事项,经核对无误后填写联单的运输单位栏目并签字。经后一运输单位签字的联单第三联的复印件由前一运输单位自留存档,经接受单位签字的联单第三联由最后一运输单位自留存档。

114 5.7危险废物管理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于2005年4月1日启用)
   (于2005年4月1日启用)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三)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   (四)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的;

115 (五)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
(六)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七)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八)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 (九)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 (十)未经消除污染的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 (十一)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116 (十二)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
(十三)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117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危险废物产生者不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又不承担依法应当承担的处置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代为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七条 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 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前款活动的,还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  

118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的,由海关责令退运该危险废物,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条 对已经非法入境的固体废物,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向海关提出处理意见,海关应当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处罚决定;已经造成环境污染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进口者消除污染。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固体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停业或者关闭。  

119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但是最高不超过一百万元,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重大事故的,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停业或者关闭。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0   第八十四条 受到固体废物污染损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依法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国家鼓励法律服务机构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诉讼中的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

121 5.8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原则 总原则是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鼓励并支持跨行政区域的综合性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单位、处理处置设施的设计、施工和运营单位应具有相应的技术资质。 各级政府应通过制定鼓励性经济政策等措施加快建立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理处置体系,积极推动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工作。

122 危险废物的减量化 各级政府通过经济和其他政策措施促进企业清洁生产,防止和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企业应积极采用低废、少废、无废工艺,禁止采用《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中明令淘汰的技术工艺和设备。 对已经产生的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登记,建设符合标准的专门设施和场所妥善保存并设立危险废物标示牌,按有关规定自行处理处置或交由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集、运输、贮存和处理处置。在处理处置过程中,应采取措施减少危险废物的体积、重量和危险程度。

123 危险废物的收集和运输 危险废物要根据其成分,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专门容器分类收集。
装运危险废物的容器应根据危险废物的不同特性而设计,不易破损、变形、老化,能有效地防止渗漏、扩散。装有危险废物的容器必须贴有标签,在标签上详细标明危险废物的名称、重量、成分、特性以及发生泄漏、扩散污染事故时的应急措施和补救方法。

124 居民生活、办公和第三产业产生的危险废物(如废电池、废日光灯管等)应与生活垃圾分类收集,通过分类收集提高其回收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处置,逐步建立和完善社会源危险废物的回收网络。
鼓励发展安全高效的危险废物运输系统,鼓励发展各种形式的专用车辆,对危险废物的运输要求安全可靠,减少运输过程中的二次污染和可能造成的环境风险。 鼓励成立专业化的危险废物运输公司对危险废物实行专业化运输,运输车辆需有特殊标志。

125 危险废物的转移 危险废物的越境转移应遵从《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的要求,危险废物的国内转移应遵从《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的要求。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地方制定的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对危险废物的流向进行有效控制,禁止在转移过程中将危险废物排放至环境中。

126 危险废物的资源化 已产生的危险废物应首先考虑回收利用,减少后续处理处置的负荷。回收利用过程应达到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的要求,避免二次污染。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应积极推行生产系统内的回收利用。生产系统内无法回收利用的危险废物,通过系统外的危险废物交换、物质转化、再加工、能量转化等措施实现回收利用。

127 各级政府应通过设立专项基金、政府补贴等经济政策和其他政策措施鼓励企业对已经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回收利用,实现危险废物的资源化。
国家鼓励危险废物回收利用技术的研究与开发,逐步提高危险废物回收利用技术和装备水平,积极推广技术成熟、经济可行的危险废物回收利用技术。

128 危险废物的贮存 对已产生的危险废物,暂时不能回收利用或进行处理处置的,其产生单位须建设专门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进行贮存,并设立危险废物标志,或委托具有专门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单位进行贮存,贮存期限不得超过国家规定。贮存危险废物的单位需拥有相应的许可证。

129 危险废物的贮存设施的技术要求 应建有堵截泄漏的裙脚,地面与裙脚要用坚固防渗的材料建造。应有隔离设施、报警装置和防风、防晒、防雨设施;
基础防渗层为粘土层的,其厚度应在1米以上,渗透系数应小于1.0×10-7厘米/秒;基础防渗层也可用厚度在2毫米以上的高密度聚乙烯或其他人工防渗材料组成,渗透系数应小于1.0×10-10厘米/秒; 须有泄漏液体收集装置及气体导出口和气体净化装置;

130 用于存放液体、半固体危险废物的地方,还须有耐腐蚀的硬化地面,地面无裂隙;
不相容的危险废物堆放区必须有隔离间隔断; 衬层上需建有渗滤液收集清除系统、径流疏导系统、雨水收集池。 贮存易燃易爆的危险废物的场所应配备消防设备,贮存剧毒危险废物的场所必须有专人24小时看管。 危险废物的贮存设施的选址与设计、运行与管理、安全防护、环境监测及应急措施、以及关闭等须遵循《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规定

131 危险废物的焚烧处置 危险废物焚烧可实现危险废物的减量化和无害化,并可回收利用其余热。焚烧处置适用于不宜回收利用其有用组分、具有一定热值的危险废物。易爆废物不宜进行焚烧处置。焚烧设施的建设、运营和污染控制管理应遵循《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及其他有关规定。

132 含多氯联苯废物的处置 含多氯联苯废物应集中到专用的焚烧设施中进行处置,不宜采用其它途径进行处置,其专用焚烧设施应符合国家《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的要求。 含多氯联苯废物的管理、贮存和处置还需遵循《防止含多氯联苯电力装置及其废物污染环境的规定》的规定。 对集中封存年限超过二十年的或未超过二十年但已造成环境污染的含多氯联苯废物,应限期进行焚烧处置。

133 对于新退出使用的含多氯联苯电力装置原则上必须进行焚烧处置,确有困难的可进行暂时性封存,但封存年限不应超过三年,暂存库和集中封存库的选址和设计必须符合《含多氯联苯(PCBs)废物的暂存库和集中封存库设计规范》的要求,集中封存库的建设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强化含多氯联苯危险废物的清查及其贮存设施的管理,并对含多氯联苯危险废物的处置过程进行跟踪管理。

134 废电池处置 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通过制定技术、经济政策淘汰含汞、镉的电池。生产企业必须按期淘汰含汞、镉电池。
在含汞、镉的电池,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应建立分类收集、贮存、处理设施,对废电池进行有效的管理。 提倡废电池的分类收集,避免含汞、镉废电池混入生活垃圾焚烧设施。 废铅酸电池必须进行回收利用,不得用其它办法进行处置,其收集、运输环节必须纳入危险废物管理。鼓励发展年处理规模在2万吨以上的废铅酸电池回收利用,淘汰小型的再生铅企业,鼓励采用湿法再生铅生产工艺。

135 废矿物油处置 鼓励建立废矿物油收集体系,禁止将废矿物油任意抛洒、掩埋或倒入下水道以及用作建筑脱模油,禁止使用硫酸/白土法再生废矿物油。
废矿物油的管理应遵循《废润滑油回收与再生利用技术导则》等有关规定,鼓励采用无酸废油再生技术,采用新的油水分离设施或活性酶对废油进行回收利用,鼓励重点城市建设区域性的废矿物油回收设施。

136 废日光灯管处置 各级政府通过制定技术、经济政策调整产品结构,淘汰高污染日光灯管,鼓励建立废日光灯管的收集体系和资金机制。
鼓励重点城市建设区域性的废日光灯管回收处理设施,为该区域的废日光灯管的回收处理提供服务。

137 《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2003年10月19日 颁布实施 废电池是指:
已经失去使用价值而被废弃的各种一次电池(包括扣式电池)、可充电电池等; 已经失去使用价值而被废弃的铅酸蓄电池以及其他蓄电池等; 已经失去使用价值而被废弃的各种用电器具的专用电池组及其中的单体电池; 上述各种电池在生产、运输、销售过程中产生的不合格产品、报废产品、过期产品等; 上述各种电池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混合下脚料等混合废料; 其他废弃的化学电源。

138 管理原则 废电池污染控制的重点是废含汞电池、废镉镍电池、废铅酸蓄电池。
废氧化汞电池、废镉镍电池、废铅酸蓄电池属于危险废物,应该按照有关危险废物的管理法规、标准进行管理。 2005年1月1日起停止生产含汞量大于0.0001%的碱性锌锰电池。逐步提高含汞量小于0.0001%的碱性锌锰电池在一次电池中的比例;逐步减少糊式电池的生产和销售量,最终实现淘汰糊式电池。

139 废电池的收集 废电池的收集重点是镉镍电池、氢镍电池、锂离子电池、铅酸电池等废弃的可充电电池(以下简称为废充电电池)和氧化银等废弃的扣式一次电池(以下简称为废扣式电池)。 废一次电池的回收,应由回收责任单位审慎地开展。目前,在缺乏有效回收的技术经济条件下,不鼓励集中收集已达到国家低汞或无汞要求的废一次电池。

140 废充电电池和废扣式电池的责任回收单位: 充电电池和扣式电池的制造商; 充电电池和扣式电池的进口商; 使用充电电池或扣式电池产品的制造商;
委托其他电池制造商生产使用自己所拥有商标的充电电池和扣式电池的商家。

141 废电池的资源再生 废电池的资源再生工厂应当以废充电电池和废扣式电池的回收处理为主,审慎建设废一次电池的资源再生工厂。
废电池资源再生设施建设应当经过充分的技术经济论证,保证设施运行对环境不会造成二次污染以及经济有效地回收资源。 废充电电池、废扣式电池的资源再生工厂,应按照危险废物综合利用设施要求进行管理,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后方可运行。废一次电池和混合废电池的资源再生工厂,应参照危险废物综合利用设施要求进行管理,在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后运行。

142 废电池再生资源工厂场址选择应参照《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中的选址要求进行。
任何废电池资源再生工厂在生产过程中,汞、镉、铅、锌、镍等有害成分的回收量与安全处理处置量之和,不应小于在所处理废电池中这一有害成分总量的95%。 在资源再生工艺之前的任何废电池拆解、破碎、分选工艺过程都应当在封闭式构筑物中进行,排出气体须进行净化处理,达标后排放。不得对废电池进行人工破碎和在露天环境下进行破碎作业,防止废电池中有害物质无组织排放或逸出,造成二次污染。 

143 利用火法冶金工艺进行废电池资源再生,其冶炼过程应当在密闭负压条件下进行,以免有害气体和粉尘逸出,收集的气体应进行处理,达标后排放。
利用湿法冶金工艺进行废电池资源再生,其工艺过程应当在封闭式构筑物内进行,排出气体须进行除湿净化,达标后排放。 废电池的资源再生装置应设置尾气净化系统、报警系统和应急处理装置。 废电池资源再生工厂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包括冶炼残渣、废气净化灰渣、废水处理污泥、分选残余物等)应当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

144 废电池的处理处置 在对生活垃圾进行焚烧和堆肥处理的城市和地区,要避免各种废电池进入垃圾焚烧装置和垃圾堆肥发酵装置。
禁止对收集的各种废电池进行焚烧处理。 对于已经收集的、目前还没有经济有效手段进行再生回收的一次或混合废电池,参照危险废物的安全处置、贮存要求对其进行安全填埋处置或贮存。没有建设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的地区,可按照危险废物安全填埋的要求建设专用填埋单元,或者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要求建设专用废电池贮存设施,将废电池装入塑料容器中在专用设施中填埋处置或贮存。

145 为便于将来废电池再生利用,宜将已收集的废电池进行分区分类填埋处置或贮存。
在对废电池进行填埋处置前和处置过程中以及在贮存作业过程中,不应将废电池进行拆解、碾压及其他破碎操作,保证废电池的外壳完整,减少并防止有害物质的渗出。 废铅酸蓄电池应当进行回收利用,禁止用其它办法进行处置。再生铅的生产规模大于5000吨/年。本技术政策发布后,新建企业生产规模应大于1万吨/年;

146 欢迎提出宝贵意见!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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