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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培训 广州市财政局 政府采购监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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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府采购法的定义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二款:“政府采购, 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 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 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 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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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体条件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举例:国企\代理机构选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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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资金性质 财政性资金 举例:放心早餐\校服\基金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二 条: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财政性资金,包括 财政预算资金和纳入财政管理的其他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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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以事 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占有或使用的国有资产作担 保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 是指采购人全部使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进 行的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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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 上,数额标准(一般货物为20万元,服务为30万 元,工程为100万元,其中有些零起点金额)
实践中判断某采购项目是否属于政府采购范围, 应通过以下两个步骤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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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从项目和起点金额判断。如果采购项目纳入了 集中采购目录且在起点金额以上,就应实行政府 采购,属于集中采购范围。例如,需采购显示器, 项目预算为25万元(年度预算,一年内累计金 额)。经查,集中采购目录有显示器项目,采购 起点金额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因此,该 项目必须按集中采购的规定进行采购。但如果其 金额在20万元以下(不含20万元),则不属于政 府采购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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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视情况从采购预算金额判断。按上述步骤判断, 如采购项目没有列入集中采购目录,再判断其预 算金额是否达到规定的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 不属于集中采购目录范围但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 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或服务等项目,也应实行政 府采购,属于分散采购范围。例如,需采购总价 为110万元的10台教学仪器设备。经查,集中采购 目录没有教学仪器设备,但其采购预算金额为110 万元,已达到单项采购预算金额20万元以上货物 类的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因此,该项目必须按分 散采购的规定进行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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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政府采购参与人 《政府采购法》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政府采 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 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 采购人(买方)、供应商(卖方) 代理机构、评审专 家 财政部门(业务监管) 纪检监察部门(行政监察) 审计部门(审计监督) 新闻媒体和公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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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政府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 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 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询价 (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 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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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 1.公开招标(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主要采购方式
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 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判断标准:一个预算年度内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重复采购 相同货物或服务两次以上,资金总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 准。 2.单一来源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 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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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 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 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 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 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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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一来源的注意事项 ①适用范围:符合政府采购法第31条第一项情形,即 “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且达到公开招标数额 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必须在审批前公示。未达到公开 招标数额的,暂未作明确要求。 ②公示的主体: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③公示的载体: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 ④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⑤公示前的工作:组织专业人员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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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有技术等原因出具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
⑥公示的内容:采购人、采购项目名称和内容;拟采 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说明;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 原因及相关说明;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专 业人员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 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以及专业人员的姓名、工作单 位和职称;公示的期限;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 政部门的联系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建议采购人在选择该方式时,必须考虑到是否有评委 愿意公告其个人信息,从而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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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的异议处理几个要素 ①提起异议的主体:任何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 ②提起异议的时间:公示期内。
③提起异议的方式:书面意见反馈给采购人、采购 代理机构,并抄送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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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异议的处理: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 业人员补充论证。本办法中未对论证人员作出明确 的规定,但从法条的表达上,曾参与论证的专业人 员应回避。
⑤处理结果:异议成立的,依法采取其他采购方式; 异议不成立的,应将异议意见、论证意见与公示情 况一并报相关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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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小组的组成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 业人员与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项 目质量 协商记录的内容: ①依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三 十八条进行公示的,公示情况说明; ②协商日期和地点,采购人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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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供应商提供的采购标的成本、同类项目合同价格 以及相关专利、专有技术等情况说明;
④合同主要条款及价格商定情况。 协商情况记录应当由采购全体人员签字认可。对记 录有异议的采购人员,应当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 由。采购人员拒绝在记录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 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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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结果公告 成交结果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
(三)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成交金额; (四)主要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 服务要求; (五)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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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一来源谈判失败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 当终止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 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单一来源采购 方式适用情形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报价超过采购预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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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审批(从严控制单一来源审批: 内部审批)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七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 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 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区、县级市财政部门政府采 购监管职责的通知》将各区非招标方式审批权下放给区、 县级市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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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讲述一下单一来源审批(缺乏竞争,容易滋生腐 败)
⑴审批原则:遵循公开透明、审慎选用、物有所值三 原则 ⑵管理方式:政府采购起点金额以上、未达到公开招 标数额的单一来源采购项目采取网上审核方式;达到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单一来源采购项目采取书面审批 方式。 ⑶公示和专家论证(项目预算金额80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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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政府采购流程 资产管理-编制预算和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填写采购清单 (项目名称、代理机构、采购方式)-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是否使用财政性资金,如无,则不属于政府采购;是否 需要组织专家进行论证(金额大、技术复杂、非国产产 品);建议采购人在设定供应商资格条件时,主要适用于 法定强制性规例要求;提醒采购人是否有化整为零的情形 (即一个预算年度内采购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重复采购相 同货物或服务两次以上,资金总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的),避免采购人为此受到处理)-组织采购(采购文件公 告、评审、结果公告,取消结果公示)-签约、履行和验 收-资产管理-绩效评估(重大项目可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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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 如政府采购要体现政策功能,原则上要采购国货和 强制或优先采购节能产品;扶持本地企业;扶持中 小微企业。
一、进口产品审批 进口产品审批(行政审批改革中作为一般业务管理 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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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第十条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 程和服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 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 (二)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 (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前款所称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界定,依照国务院有关 规定执行。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第六 条 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开 展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活动,并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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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区、县级市财政部门政 府采购监管职责的通知》将进口产品审批权下放给 区、县级市财政部门。
(1)进口产品(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 办法》和《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 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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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 关境外的产品。(核心:产自境外;关境:适用海关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管辖区域,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 金马等单独关境地区。凡在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港 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 作中心中方配套区、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 业生产或加工(包括从境外进口料件)销往境内其他地区 的产品,不作为政府采购项下进口产品。对从境外进入海 关特殊监管区域,再经办理报关手续后从海关特殊监管区 进入境内其他地区的产品,应当认定为进口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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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实施对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以 直接进口或委托方式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 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进口产品(包括已进入中国境 内的进口产品)的活动。 (举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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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办理材料 ①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 ②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③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 ④政府采购进口产品论证专家联系方式 (办公设备、公务汽车不得购买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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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密采购 涉密采购(《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五条;《转发省国家 保密局 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我省政府涉密采购工作的通 知》(穗密局【2011】7号)) 《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五条 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 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和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 的采购,不适用本法 《转发省国家保密局 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我省政府涉密 采购工作的通知》 明确了涉密采购项目的责任分工 对于涉密采购项目,按照职责分工,财政部门负责预算 管理和资金支付(管两头),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认 定核准涉密采购项目性质、采购方式和保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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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小额工程采购 市纪委、市发改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建委、 市审计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广州市小额建设工程 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穗纪字【2013】33号)和 《关于执行广州市小额建设工程交易管理办法的补 充通知》(穗纪字【2013】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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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州市小额建设工程交易管理办法的通 知》第二条 全市各级各部门使用财政性资金、国 有资金和农村集体资金新建、改建、扩建、装修、 拆除、修缮等小额建设工程以及与工程密切相关的 服务、货物等项目,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小额建设工程是指建设规模未达到《广 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规定 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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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施工、货物采购单项合同投资估算10万元以 上、不足100万元的,勘察、设计、监理等单项服务合 同估算价10万元以上、不足50万元的小额建设工程,同 意采取在小额工程企业库中随机抽取法(摇珠法)进行 交易。 施工、货物采购单项合同投资估算不足10万元的,勘察、 设计、监理等单项服务合同估算价不足10万元的小额建 设工程,可采取在小额工程企业库中随机抽取、询价等 方式进行交易,由各建设单位集体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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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第四款 财政部门依法对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小额建 设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 实施监督。
《关于执行广州市小额建设工程交易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根据《广州市小额建设工程交易管理办法》要求,目前市 城乡建设、交通、水务、林业园林等行业主管部门已完成 了第一批四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小额企业库、广州市 交通专业小额工程企业库、广州市小额水务建设工程企业 库、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小额建设工程企业库)43个小额 建设工程企业库的建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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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2013年11月1日起,凡是符合已建立企业库 类别的小额建设工程以及与工程密切相关的服务类 项目,应当按照《办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在广 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或其交易分部集中进场公开交 易。对目前尚不具备建立企业库条件的与工程相关 的其他服务类项目,在该类企业库未建立之前,暂 不执行《办法》规定的在小额工程企业库中采取随 机抽取法进行交易。但财政投资项目的单项服务如 达到政府采购限额,应当按照我市政府采购的管理 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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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符合《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形的小额建设工 程项目,以及涉及重大政治、外事或者其他特殊任 务的应急工程,需经项目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认定, 并报同级监察部门备案,可不采用《办法》规定的 交易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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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和《政府采购品目表》修订
(一)、目录修改背景、修改的必要性 1、法律依据:2009年印发的《广州市政府集中采购目 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穗财采〔2009〕52号)已满五年有 必要进行修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增 强我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规范性和可操作 性,结合我市政府采购工作实际以及机关事业单位采购 需求情况,对2009年印发的《广州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及采购限额标准》(穗财采〔2009〕52号)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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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作实际需要:随着政府采购业务不断扩大, 货物、服务需求不断拓展,本次修订基本保留原有 采购品目不变,根据财政部下发最新的《政府采购 品目分类目录》和省财政厅的《广东省政府集中采 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粤财采购〔2013〕13号) 有关规定,新增、调整了部分品目内容,部分品目 名称作了改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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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目录》及《标准》的主要修改内容
1.新增了部分品目内容。其中包括新增货物(如平 板电脑、移动存储设备、多功能一体机等)、新增 服务(计算机设备和软件租赁、车辆及其他运输机 械租赁、公共设施管理服务等)。 2.部分《目录》名称改动较大。《目录》根据产品 的行业特点和专业属性,重新修订《政府采购品目 分类目录》,对于产品货物划分得更加详细,更为 专业规范。如原来“电视机”品目,现更名为“普通电 视设备”“空调机”更名为“空气调节电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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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目录内容划分有所调整。原来常规理解“物业管理” 包含“保安服务”,但根据最新财政部下发的《政府采 购品目分类目录》的“物业管理”品目已不包含“保安 服务”,“保安服务”归属 “安全服务”品目中(《保安 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 4.原有部分集中类项目部分内容(如救灾物资、防汛物 资、抗旱物资、计划生育设备等品目)作出调整。由于 原来品目根据其专业性被重新划分,故新《目录》内容 不再出现上述品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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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拟将部门集中类的特种车辆品目,调整为通用类品 目当中,包括了“工程汽车、工具汽车、消防车、救护 车等”。
近年来,我局在处理政府采购案件中,关于特种车项目 案件比例较大,涉及到政府采购当事人的一些不规范操 作和违法违规行为较多,鉴于特种车采购项目的资金较 大,拟纳入集中采购品目,统一规范管理。 6、《送审稿》与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相比,主要对集中 采购目录内容进行了适当调整,主要考虑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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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根据科信局的意见修改了“A02010301防火墙”名 称,变更为 “计算机安全设备”。并且对于基础软件 资源及维护服务等项目明确已包含在科信局发文内 的内容,按照科信部门发文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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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结合中央严禁购建楼堂馆所,第一稿中删除了 “A0102建筑物”,但考虑到目前办公用房租赁的项目 需求较多,因此在通用类中增加“C0408办公用房租 赁”。
④.“二次征求意见稿”中反映“C0401计算机设备和软件 租赁服务”,容易使单位通过计算机租赁的形式,实 现超标准采购。因此“C0401计算机设备和软件租赁服 务”调整为“C0402办公设备租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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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广州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二次征求意见后修订稿)
一、集中采购目录 (一)通用类(65项) (二)部门集中类(19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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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货物类 年度采购预算金额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 服务类 年度采购预算金额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 工程类 年度采购预算金额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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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政府采购项目公开招标限额标准 货物、服务类 年度采购预算金额80万元以上(含80万元) 工程类 年度采购预算金额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并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省有关规定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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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相关问题说明及要求 (一)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 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起点金额以上) 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必 须实行政府采购。 (二)通用类项目(65项):“零起点金额”或达到 采购起点金额以上的项目,已实行协议供货(供应) 的品目,按有关协议供应规定程序操作;未实行协 议供应的品目,采购人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 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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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集中类项目(19项):达到采购起点金 额以上的项目,采购人应当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或集 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
(四)分散类项目: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 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人应当委托采购代理机构 或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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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采购人一个预算年度内 采购相同货物、服务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80 万元以上的,无论集中采购项目还是分散采购项目, 都必须公开招标。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 式采购的货物或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 公开招标采购。 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 采购人应当在政府采购活动开始前报同级政府采购 监管部门批准,并按《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 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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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C0601会议服务”和“C0814印刷和出版服务” 项目,采购起点以上但未达到公开招标限额的,必 须实行协议供应服务。除协议供应单位外,采购人 下属单位有提供服务能力的,可接受本系统单位委 托的服务项目。 (七)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服务和工程, 并执行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和支持中小企业、 监狱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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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 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 知》等有关规定,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获得 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后,依法开展政府采购 活动。
(八) 公务机票采购,按《财政部 中国民用航空 局关于加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库〔2014〕33 号)和省市机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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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信息化采购项目属于科信局发文广州市科技 和信息化局关于广州市电子政务云服务平台硬件基 础设施资源租赁服务相关事项的通知(穗科信字 〔2014〕46号)、广州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关于广州市 电子政务云服务平台基础软件资源服务相关事项的 通知(穗科信字〔2014〕263号)中内容的,按上述文 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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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涉密采购项目,按《关于规范我省政府涉密 采购工作的通知》(粤密局〔2010〕46号)有关规定 执行。
(十一)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由广州市财 政局负责解释,从2014年 月 日起实施。2009年印 发的《广州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穗财采〔2009〕5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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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局对《目录》和《标准》 提出的修改意见
人社局对《目录》和《标准》 提出的修改意见 1、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 2013 年政府集中采购 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粤财采购〔2013〕13号) 规定,部分“通用类”品目和分散采购的限额标准, 均较本市设定的限额标准为低。由于本市单位存在 中央、省转移拨付的资金,其中相当部分资金需要 执行政府采购,建议明确在使用非市级财政资金时 执行本市采购规定,以便基层单位在操作中易于把 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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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日常工作业务开展过程中,会涉及租赁办公、 业务用房以满足事业发展的需求。本市并未明确办 公业务用房租赁服务是属于“通用类”或“部门集中类”, 也未设定具体的限额标准。建议参考《关于印发 〈广东省 2013 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的通知》(粤财采购〔2013〕13号)规定,在 “C04 租赁服务”中予以明确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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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通用类目录》“A0902硒鼓、粉盒”采购起点 金额由第一次征求意见稿的 20 万元改为本次征求 意见稿的零起点,由于此类办公消耗品使用数量非 常大且采购频率非常高,每次采购都委托集中采购 机构组织实施的话,有可能影响单位日常办公效率, 建议此类品目不实行零起点采购或增加协议供货服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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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根据《中共广州市纪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广州 市小额建设工程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穗纪 〔2013〕33 号)规定,10万元至100万元以下的施 工、货物,10万元至50万元以下的勘探、设计、监 理小额建设工程均适应该办法。建议在本市采购目 录及限额标准中,对上述内容有所明确及表述,以 便统一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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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原则和要求 (1)以部门预算为依据 政府采购预算是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不得脱离 部门预算的约束。各单位要在遵循2014年部门预算 编制原则的前提下,采购预算的项目名称、资金性 质等内容,应与部门预算保持一致。 (2)做好市场调研,科学合理地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采购单位在编制预算时要充分搞好市场调研,通 过电话询价、网上查阅、实地咨询等途径获取采购 项目的性能、配置、价格等详细信息,同时要考虑 产品、服务的升代换级等行情变化,提高采购预算 的针对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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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 充分发扬勤俭办事的精神,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 资产配置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不得超标准采 购,不得超出办公需要采购服务。 (4)注重贯彻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提高政府采购政 策的执行效果 (社会关注和涉及民生、节能产品、环保产品、进 口产品、扶持中小企业等) (5)不留缺口,确保编实、编细,应编尽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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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答疑 1、问:上年结转资金是否需要填报?
答:上年结转资金属于在当年要实施政府采购的,《政府 采购预算细化表》和《政府采购实施计划表》都需要填报。 2、问:跨年安排预算资金如何填报? 答:分情形处理:如果项目已经在上年完成公开招标, 2014年安排的资金只是合同余款,无需再进行相关政府采购活 动的,则不需要填报《政府采购预算细化表》和《政府采购实 施计划表》;如果项目属新安排项目,尚未进行政府采购活动 的,应当按当年预算安排资金填报《政府采购预算细化表》, 《政府采购实施计划表》则按项目总资金安排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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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问:预计追加、调整的资金是否需要填报?
答:预计追加、调整的资金不在部门预算草案中反映,无需填 报《政府采购预算细化表》和《政府采购实施计划表》,另行按 相关程序办理。 4、问:事业单位经营收入资金是否需要填报? 答:以部门预算草案为基础,不在其中反映的经营收入资金, 可不填报。 5、问:工程项目如何填报? 答:限额标准以上的工程项目不填报《政府采购预算细化表》。 6、问:上级下拨的经费不再部门预算中体现,是否需要填报? 答:《政府采购预算细化表》以部门预算草案为依据,如不在 部门预算中体现,则无需填报本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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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问:预计追加、调整的资金是否需要填报?
答:预计追加、调整的资金不在部门预算草案中反映,无 需填报《政府采购预算细化表》和《政府采购实施计划表》, 另行按相关程序办理。 4、问:事业单位经营收入资金是否需要填报? 答:以部门预算草案为基础,不在其中反映的经营收入资金, 可不填报。 5、问:工程项目如何填报? 答:限额标准以上的工程项目不填报《政府采购预算细化 表》。 6、问:上级下拨的经费不再部门预算中体现,是否需要填报? 答:《政府采购预算细化表》以部门预算草案为依据,如不 在部门预算中体现,则无需填报本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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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问:部门预算支出项目中不同品目的政府采购项目,有 的超过起点金额需要政府采购,有的没有超过属于自行采购, 是否都需要填报?
答:只要是部门预算支出项目超过政府采购起点金额和 限额标准的,都需要在《政府采购预算细化表》填报,按照 最低一级品目清晰反映,在部门预算草案支出项目中已经细 化到最低品目且属于自行采购的,则无需填报 8、问:同一部门预算支出项目中包含标准类和非标准类的, 《政府采购实施计划表》如何填报? 答:按照《政府采购实施计划表》标准类和非标准类分 别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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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问:药品耗材是否需要填报? 答: 药品耗材应当填报《政府采购预算细化表》,但考虑 到药品耗材采购在卫生局“阳光采购”平台进行,不在我市政府 采购平台进行,可以不填报《政府采购实施计划表》。 10、问:保密事项是否需要填报? 答:保密事项(经保密局认定的)根据《政府采购法》不 属于政府采购事项,无需填报《政府采购预算细化表》和《政 府采购实施计划表》。 11、问:《政府采购预算细化表》的规格要求如何填报? 答: 参照“参考单价”事项,属于《关于印发<广州市市属 行政单位常用公用设施配置标准>的通知》中有规定的通用办 公设备及家具的,填报相关“规格要求”,其他项目难以确定规 格要求的,可暂不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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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问:不同部门预算支出项目中的同类品目政府采购项目是 否应该归总?
答:应当尽可能以单位为整体对不同支出项目中的同类品目 项目进行整合,避免拆分和规避公开招标现象,如确实无法进 行整合,或整合后一个供应商难以完成的,如不同专业设备的 维护费,不同专题的培训等,可以视为不同政府采购项目对待, 《政府采购预算细化表》中的“政府采购项目名称”可以按以下 方式填写:如培训(A专题)、培训(B专题)、培训(C专 题)……,以此类推,以区分为不同政府采购项目。 13、问:会议无法预计,会议费如何填报? 答:一般来说,政府采购起点金额和限额标准的计算以全年 预算为准,但是会议费除外,计算口径以单次会议为准,单次 会议费预算五万元以上的,属于政府采购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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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政府采购监管处:陈醒超 办公: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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