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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培训 广州市财政局 政府采购监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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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政府采购培训 广州市财政局 政府采购监管处

2 一、政府采购法的定义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二款:“政府采购, 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 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 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 务的行为。”

3 (1)主体条件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举例:国企\代理机构选取

4 (2)资金性质 财政性资金 举例:放心早餐\校服\基金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二 条: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财政性资金,包括 财政预算资金和纳入财政管理的其他资金。

5 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以事 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占有或使用的国有资产作担 保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 是指采购人全部使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进 行的采购。

6 (3)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 上,数额标准(一般货物为20万元,服务为30万 元,工程为100万元,其中有些零起点金额)
实践中判断某采购项目是否属于政府采购范围, 应通过以下两个步骤进行:

7 先从项目和起点金额判断。如果采购项目纳入了 集中采购目录且在起点金额以上,就应实行政府 采购,属于集中采购范围。例如,需采购显示器, 项目预算为25万元(年度预算,一年内累计金 额)。经查,集中采购目录有显示器项目,采购 起点金额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因此,该 项目必须按集中采购的规定进行采购。但如果其 金额在20万元以下(不含20万元),则不属于政 府采购的范围。

8 再视情况从采购预算金额判断。按上述步骤判断, 如采购项目没有列入集中采购目录,再判断其预 算金额是否达到规定的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 不属于集中采购目录范围但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 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或服务等项目,也应实行政 府采购,属于分散采购范围。例如,需采购总价 为110万元的10台教学仪器设备。经查,集中采购 目录没有教学仪器设备,但其采购预算金额为110 万元,已达到单项采购预算金额20万元以上货物 类的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因此,该项目必须按分 散采购的规定进行采购。

9 二、政府采购参与人 《政府采购法》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政府采 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 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 采购人(买方)、供应商(卖方) 代理机构、评审专 家 财政部门(业务监管) 纪检监察部门(行政监察) 审计部门(审计监督) 新闻媒体和公众(社会监督)

10 三、政府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 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 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询价 (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 方式。

11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 1.公开招标(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主要采购方式
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 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判断标准:一个预算年度内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重复采购 相同货物或服务两次以上,资金总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 准。 2.单一来源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 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12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 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 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 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 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13 单一来源的注意事项 ①适用范围:符合政府采购法第31条第一项情形,即 “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且达到公开招标数额 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必须在审批前公示。未达到公开 招标数额的,暂未作明确要求。 ②公示的主体: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③公示的载体: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 ④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⑤公示前的工作:组织专业人员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

14 专有技术等原因出具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
⑥公示的内容:采购人、采购项目名称和内容;拟采 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说明;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 原因及相关说明;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专 业人员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 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以及专业人员的姓名、工作单 位和职称;公示的期限;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 政部门的联系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建议采购人在选择该方式时,必须考虑到是否有评委 愿意公告其个人信息,从而承担责任。

15 公示的异议处理几个要素 ①提起异议的主体:任何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 ②提起异议的时间:公示期内。
③提起异议的方式:书面意见反馈给采购人、采购 代理机构,并抄送监管部门。

16 ④异议的处理: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 业人员补充论证。本办法中未对论证人员作出明确 的规定,但从法条的表达上,曾参与论证的专业人 员应回避。
⑤处理结果:异议成立的,依法采取其他采购方式; 异议不成立的,应将异议意见、论证意见与公示情 况一并报相关财政部门。

17 协商小组的组成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 业人员与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项 目质量 协商记录的内容: ①依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三 十八条进行公示的,公示情况说明; ②协商日期和地点,采购人员名单;

18 ③供应商提供的采购标的成本、同类项目合同价格 以及相关专利、专有技术等情况说明;
④合同主要条款及价格商定情况。 协商情况记录应当由采购全体人员签字认可。对记 录有异议的采购人员,应当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 由。采购人员拒绝在记录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 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

19 采购结果公告 成交结果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
(三)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成交金额; (四)主要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 服务要求; (五)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20 单一来源谈判失败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 当终止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 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单一来源采购 方式适用情形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报价超过采购预算的。

21 3. 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审批(从严控制单一来源审批: 内部审批)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七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 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 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区、县级市财政部门政府采 购监管职责的通知》将各区非招标方式审批权下放给区、 县级市财政部门。

22 重点讲述一下单一来源审批(缺乏竞争,容易滋生腐 败)
⑴审批原则:遵循公开透明、审慎选用、物有所值三 原则 ⑵管理方式:政府采购起点金额以上、未达到公开招 标数额的单一来源采购项目采取网上审核方式;达到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单一来源采购项目采取书面审批 方式。 ⑶公示和专家论证(项目预算金额80万元以上)

23 四、政府采购流程 资产管理-编制预算和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填写采购清单 (项目名称、代理机构、采购方式)-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是否使用财政性资金,如无,则不属于政府采购;是否 需要组织专家进行论证(金额大、技术复杂、非国产产 品);建议采购人在设定供应商资格条件时,主要适用于 法定强制性规例要求;提醒采购人是否有化整为零的情形 (即一个预算年度内采购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重复采购相 同货物或服务两次以上,资金总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的),避免采购人为此受到处理)-组织采购(采购文件公 告、评审、结果公告,取消结果公示)-签约、履行和验 收-资产管理-绩效评估(重大项目可能有)

24 五、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 如政府采购要体现政策功能,原则上要采购国货和 强制或优先采购节能产品;扶持本地企业;扶持中 小微企业。
一、进口产品审批 进口产品审批(行政审批改革中作为一般业务管理 事项)

25 《政府采购法》第十条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 程和服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 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 (二)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 (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前款所称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界定,依照国务院有关 规定执行。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第六 条 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开 展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活动,并实施监督管理。

26 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区、县级市财政部门政 府采购监管职责的通知》将进口产品审批权下放给 区、县级市财政部门。
(1)进口产品(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 办法》和《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 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

27 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 关境外的产品。(核心:产自境外;关境:适用海关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管辖区域,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 金马等单独关境地区。凡在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港 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 作中心中方配套区、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 业生产或加工(包括从境外进口料件)销往境内其他地区 的产品,不作为政府采购项下进口产品。对从境外进入海 关特殊监管区域,再经办理报关手续后从海关特殊监管区 进入境内其他地区的产品,应当认定为进口产品。)

28 (2)实施对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以 直接进口或委托方式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 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进口产品(包括已进入中国境 内的进口产品)的活动。 (举例)

29 (3)办理材料 ①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 ②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③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 ④政府采购进口产品论证专家联系方式 (办公设备、公务汽车不得购买进口)

30 二、涉密采购 涉密采购(《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五条;《转发省国家 保密局 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我省政府涉密采购工作的通 知》(穗密局【2011】7号)) 《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五条 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 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和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 的采购,不适用本法 《转发省国家保密局 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我省政府涉密 采购工作的通知》 明确了涉密采购项目的责任分工 对于涉密采购项目,按照职责分工,财政部门负责预算 管理和资金支付(管两头),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认 定核准涉密采购项目性质、采购方式和保密要求。

31 六、小额工程采购 市纪委、市发改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建委、 市审计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广州市小额建设工程 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穗纪字【2013】33号)和 《关于执行广州市小额建设工程交易管理办法的补 充通知》(穗纪字【2013】54号)

32 《关于印发广州市小额建设工程交易管理办法的通 知》第二条 全市各级各部门使用财政性资金、国 有资金和农村集体资金新建、改建、扩建、装修、 拆除、修缮等小额建设工程以及与工程密切相关的 服务、货物等项目,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小额建设工程是指建设规模未达到《广 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规定 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建设项目

33 第四条 施工、货物采购单项合同投资估算10万元以 上、不足100万元的,勘察、设计、监理等单项服务合 同估算价10万元以上、不足50万元的小额建设工程,同 意采取在小额工程企业库中随机抽取法(摇珠法)进行 交易。 施工、货物采购单项合同投资估算不足10万元的,勘察、 设计、监理等单项服务合同估算价不足10万元的小额建 设工程,可采取在小额工程企业库中随机抽取、询价等 方式进行交易,由各建设单位集体研究决定。

34 第七条第四款 财政部门依法对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小额建 设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 实施监督。
《关于执行广州市小额建设工程交易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根据《广州市小额建设工程交易管理办法》要求,目前市 城乡建设、交通、水务、林业园林等行业主管部门已完成 了第一批四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小额企业库、广州市 交通专业小额工程企业库、广州市小额水务建设工程企业 库、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小额建设工程企业库)43个小额 建设工程企业库的建库工作。

35 第一条 2013年11月1日起,凡是符合已建立企业库 类别的小额建设工程以及与工程密切相关的服务类 项目,应当按照《办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在广 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或其交易分部集中进场公开交 易。对目前尚不具备建立企业库条件的与工程相关 的其他服务类项目,在该类企业库未建立之前,暂 不执行《办法》规定的在小额工程企业库中采取随 机抽取法进行交易。但财政投资项目的单项服务如 达到政府采购限额,应当按照我市政府采购的管理 规定执行。

36 第二条 符合《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形的小额建设工 程项目,以及涉及重大政治、外事或者其他特殊任 务的应急工程,需经项目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认定, 并报同级监察部门备案,可不采用《办法》规定的 交易方式。

37 七、《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和《政府采购品目表》修订
(一)、目录修改背景、修改的必要性 1、法律依据:2009年印发的《广州市政府集中采购目 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穗财采〔2009〕52号)已满五年有 必要进行修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增 强我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规范性和可操作 性,结合我市政府采购工作实际以及机关事业单位采购 需求情况,对2009年印发的《广州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及采购限额标准》(穗财采〔2009〕52号)进行修订。

38 2、工作实际需要:随着政府采购业务不断扩大, 货物、服务需求不断拓展,本次修订基本保留原有 采购品目不变,根据财政部下发最新的《政府采购 品目分类目录》和省财政厅的《广东省政府集中采 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粤财采购〔2013〕13号) 有关规定,新增、调整了部分品目内容,部分品目 名称作了改动。

39 (二)、《目录》及《标准》的主要修改内容
1.新增了部分品目内容。其中包括新增货物(如平 板电脑、移动存储设备、多功能一体机等)、新增 服务(计算机设备和软件租赁、车辆及其他运输机 械租赁、公共设施管理服务等)。 2.部分《目录》名称改动较大。《目录》根据产品 的行业特点和专业属性,重新修订《政府采购品目 分类目录》,对于产品货物划分得更加详细,更为 专业规范。如原来“电视机”品目,现更名为“普通电 视设备”“空调机”更名为“空气调节电器”等。

40 3.目录内容划分有所调整。原来常规理解“物业管理” 包含“保安服务”,但根据最新财政部下发的《政府采 购品目分类目录》的“物业管理”品目已不包含“保安 服务”,“保安服务”归属 “安全服务”品目中(《保安 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 4.原有部分集中类项目部分内容(如救灾物资、防汛物 资、抗旱物资、计划生育设备等品目)作出调整。由于 原来品目根据其专业性被重新划分,故新《目录》内容 不再出现上述品目。

41 5、拟将部门集中类的特种车辆品目,调整为通用类品 目当中,包括了“工程汽车、工具汽车、消防车、救护 车等”。
近年来,我局在处理政府采购案件中,关于特种车项目 案件比例较大,涉及到政府采购当事人的一些不规范操 作和违法违规行为较多,鉴于特种车采购项目的资金较 大,拟纳入集中采购品目,统一规范管理。 6、《送审稿》与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相比,主要对集中 采购目录内容进行了适当调整,主要考虑如下:

42 ①.根据科信局的意见修改了“A02010301防火墙”名 称,变更为 “计算机安全设备”。并且对于基础软件 资源及维护服务等项目明确已包含在科信局发文内 的内容,按照科信部门发文要求执行。

43 ③.结合中央严禁购建楼堂馆所,第一稿中删除了 “A0102建筑物”,但考虑到目前办公用房租赁的项目 需求较多,因此在通用类中增加“C0408办公用房租 赁”。
④.“二次征求意见稿”中反映“C0401计算机设备和软件 租赁服务”,容易使单位通过计算机租赁的形式,实 现超标准采购。因此“C0401计算机设备和软件租赁服 务”调整为“C0402办公设备租赁服务”

44 附件 广州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二次征求意见后修订稿)
一、集中采购目录 (一)通用类(65项) (二)部门集中类(19项)

45 二、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货物类 年度采购预算金额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 服务类 年度采购预算金额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 工程类 年度采购预算金额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

46 三、政府采购项目公开招标限额标准 货物、服务类 年度采购预算金额80万元以上(含80万元) 工程类 年度采购预算金额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并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省有关规定执 行

47 四、相关问题说明及要求 (一)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 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起点金额以上) 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必 须实行政府采购。 (二)通用类项目(65项):“零起点金额”或达到 采购起点金额以上的项目,已实行协议供货(供应) 的品目,按有关协议供应规定程序操作;未实行协 议供应的品目,采购人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 实施。

48 (三)部门集中类项目(19项):达到采购起点金 额以上的项目,采购人应当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或集 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
(四)分散类项目: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 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人应当委托采购代理机构 或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

49 (五)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采购人一个预算年度内 采购相同货物、服务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80 万元以上的,无论集中采购项目还是分散采购项目, 都必须公开招标。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 式采购的货物或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 公开招标采购。 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 采购人应当在政府采购活动开始前报同级政府采购 监管部门批准,并按《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 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50 (六)“C0601会议服务”和“C0814印刷和出版服务” 项目,采购起点以上但未达到公开招标限额的,必 须实行协议供应服务。除协议供应单位外,采购人 下属单位有提供服务能力的,可接受本系统单位委 托的服务项目。 (七)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服务和工程, 并执行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和支持中小企业、 监狱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

51 采购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 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 知》等有关规定,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获得 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后,依法开展政府采购 活动。
(八) 公务机票采购,按《财政部 中国民用航空 局关于加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库〔2014〕33 号)和省市机关规定执行。

52 (九)信息化采购项目属于科信局发文广州市科技 和信息化局关于广州市电子政务云服务平台硬件基 础设施资源租赁服务相关事项的通知(穗科信字 〔2014〕46号)、广州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关于广州市 电子政务云服务平台基础软件资源服务相关事项的 通知(穗科信字〔2014〕263号)中内容的,按上述文 件规定执行。

53 (十)涉密采购项目,按《关于规范我省政府涉密 采购工作的通知》(粤密局〔2010〕46号)有关规定 执行。
(十一)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由广州市财 政局负责解释,从2014年 月 日起实施。2009年印 发的《广州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穗财采〔2009〕52号)同时废止。

54 人社局对《目录》和《标准》 提出的修改意见
人社局对《目录》和《标准》 提出的修改意见 1、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 2013 年政府集中采购 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粤财采购〔2013〕13号) 规定,部分“通用类”品目和分散采购的限额标准, 均较本市设定的限额标准为低。由于本市单位存在 中央、省转移拨付的资金,其中相当部分资金需要 执行政府采购,建议明确在使用非市级财政资金时 执行本市采购规定,以便基层单位在操作中易于把 握。

55 2、在日常工作业务开展过程中,会涉及租赁办公、 业务用房以满足事业发展的需求。本市并未明确办 公业务用房租赁服务是属于“通用类”或“部门集中类”, 也未设定具体的限额标准。建议参考《关于印发 〈广东省 2013 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的通知》(粤财采购〔2013〕13号)规定,在 “C04 租赁服务”中予以明确表述。

56 3、《通用类目录》“A0902硒鼓、粉盒”采购起点 金额由第一次征求意见稿的 20 万元改为本次征求 意见稿的零起点,由于此类办公消耗品使用数量非 常大且采购频率非常高,每次采购都委托集中采购 机构组织实施的话,有可能影响单位日常办公效率, 建议此类品目不实行零起点采购或增加协议供货服 务。

57 4、根据《中共广州市纪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广州 市小额建设工程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穗纪 〔2013〕33 号)规定,10万元至100万元以下的施 工、货物,10万元至50万元以下的勘探、设计、监 理小额建设工程均适应该办法。建议在本市采购目 录及限额标准中,对上述内容有所明确及表述,以 便统一规范要求。

58 5、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原则和要求 (1)以部门预算为依据 政府采购预算是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不得脱离 部门预算的约束。各单位要在遵循2014年部门预算 编制原则的前提下,采购预算的项目名称、资金性 质等内容,应与部门预算保持一致。  (2)做好市场调研,科学合理地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采购单位在编制预算时要充分搞好市场调研,通 过电话询价、网上查阅、实地咨询等途径获取采购 项目的性能、配置、价格等详细信息,同时要考虑 产品、服务的升代换级等行情变化,提高采购预算 的针对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59 (3)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 充分发扬勤俭办事的精神,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 资产配置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不得超标准采 购,不得超出办公需要采购服务。  (4)注重贯彻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提高政府采购政 策的执行效果 (社会关注和涉及民生、节能产品、环保产品、进 口产品、扶持中小企业等) (5)不留缺口,确保编实、编细,应编尽编.

60 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答疑 1、问:上年结转资金是否需要填报?
答:上年结转资金属于在当年要实施政府采购的,《政府 采购预算细化表》和《政府采购实施计划表》都需要填报。  2、问:跨年安排预算资金如何填报? 答:分情形处理:如果项目已经在上年完成公开招标, 2014年安排的资金只是合同余款,无需再进行相关政府采购活 动的,则不需要填报《政府采购预算细化表》和《政府采购实 施计划表》;如果项目属新安排项目,尚未进行政府采购活动 的,应当按当年预算安排资金填报《政府采购预算细化表》, 《政府采购实施计划表》则按项目总资金安排填报。

61 3、问:预计追加、调整的资金是否需要填报?
答:预计追加、调整的资金不在部门预算草案中反映,无需填 报《政府采购预算细化表》和《政府采购实施计划表》,另行按 相关程序办理。 4、问:事业单位经营收入资金是否需要填报? 答:以部门预算草案为基础,不在其中反映的经营收入资金, 可不填报。 5、问:工程项目如何填报? 答:限额标准以上的工程项目不填报《政府采购预算细化表》。 6、问:上级下拨的经费不再部门预算中体现,是否需要填报? 答:《政府采购预算细化表》以部门预算草案为依据,如不在 部门预算中体现,则无需填报本表。

62 3、问:预计追加、调整的资金是否需要填报?
答:预计追加、调整的资金不在部门预算草案中反映,无 需填报《政府采购预算细化表》和《政府采购实施计划表》, 另行按相关程序办理。 4、问:事业单位经营收入资金是否需要填报? 答:以部门预算草案为基础,不在其中反映的经营收入资金, 可不填报。 5、问:工程项目如何填报? 答:限额标准以上的工程项目不填报《政府采购预算细化 表》。 6、问:上级下拨的经费不再部门预算中体现,是否需要填报? 答:《政府采购预算细化表》以部门预算草案为依据,如不 在部门预算中体现,则无需填报本表。

63 7、问:部门预算支出项目中不同品目的政府采购项目,有 的超过起点金额需要政府采购,有的没有超过属于自行采购, 是否都需要填报?
答:只要是部门预算支出项目超过政府采购起点金额和 限额标准的,都需要在《政府采购预算细化表》填报,按照 最低一级品目清晰反映,在部门预算草案支出项目中已经细 化到最低品目且属于自行采购的,则无需填报  8、问:同一部门预算支出项目中包含标准类和非标准类的, 《政府采购实施计划表》如何填报? 答:按照《政府采购实施计划表》标准类和非标准类分 别填报。

64 9、问:药品耗材是否需要填报? 答: 药品耗材应当填报《政府采购预算细化表》,但考虑 到药品耗材采购在卫生局“阳光采购”平台进行,不在我市政府 采购平台进行,可以不填报《政府采购实施计划表》。  10、问:保密事项是否需要填报? 答:保密事项(经保密局认定的)根据《政府采购法》不 属于政府采购事项,无需填报《政府采购预算细化表》和《政 府采购实施计划表》。  11、问:《政府采购预算细化表》的规格要求如何填报? 答: 参照“参考单价”事项,属于《关于印发<广州市市属 行政单位常用公用设施配置标准>的通知》中有规定的通用办 公设备及家具的,填报相关“规格要求”,其他项目难以确定规 格要求的,可暂不填写。

65 12、问:不同部门预算支出项目中的同类品目政府采购项目是 否应该归总?
答:应当尽可能以单位为整体对不同支出项目中的同类品目 项目进行整合,避免拆分和规避公开招标现象,如确实无法进 行整合,或整合后一个供应商难以完成的,如不同专业设备的 维护费,不同专题的培训等,可以视为不同政府采购项目对待, 《政府采购预算细化表》中的“政府采购项目名称”可以按以下 方式填写:如培训(A专题)、培训(B专题)、培训(C专 题)……,以此类推,以区分为不同政府采购项目。  13、问:会议无法预计,会议费如何填报? 答:一般来说,政府采购起点金额和限额标准的计算以全年 预算为准,但是会议费除外,计算口径以单次会议为准,单次 会议费预算五万元以上的,属于政府采购项目。

66 联系方式 政府采购监管处:陈醒超 办公: 手机:

67 谢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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