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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会保险法 二、总则 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职责 四、社会保险的征缴和支付
社会保险政策解读 一、社会保险法 二、总则 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职责 四、社会保险的征缴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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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 2010年10月28日,《社会保险法》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并于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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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则 社会保险的概念: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按照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原则,在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后,参保个人在遭遇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风险情况下获得社会保险给付(包括现金补贴和服务),保障基本生活、免除或减少经济损失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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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的主要特点:一是社会共济。二是责任分担。三是政府干预和主导。
我国建立的社会保险制度:《社会保险法》第二条规定,我国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该履行的社会保险义务:一是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义务。二是申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三是代扣代缴职工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四是向职工告知缴纳社会保险费明细的义务。五是接受并配合有关社会保险事项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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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享有的社会保险权利:一是有权免费查询、核对其缴费记录。二是有权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三是用人单位代表可以参加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社会保险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实施社会监督;四是对侵害自身权益和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事务的行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五是用人单位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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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享有的权利:一是有权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二是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三是有权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权益记录;四是有权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五是对侵害自身权益和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事务的行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六是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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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是把国家的社会保险制度提供给参保单位和人员的组织机构,是具有行政管理和执法职能的行政执行部门,是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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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 一是负责社会保险政策的执行和贯彻落实,具体负责五项社会保险(含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登记参保、强制征收社会保险费,开展社会保险稽核以及追偿社会保险欠费等执法职能; 二是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具体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筹集、管理、待遇审核支付、会计核算与精算、基金预算决算管理等职能; 三是负责承办社会保险事务,主要是受理审核缴费基数申报、记录和管理参保单位和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等; 四是提供社会保险咨询、档案查询和社会化管理等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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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的内容 社会保险业务经办划分为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参保人员信息核对、社会保险关系管理、社会保险费征缴、养老待遇核发、工伤待遇核发、失业待遇核发、医保待遇核发、生育待遇核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待遇核发、社会保险催缴、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社会保险统计、稽核、各项业务复查、内审、信访咨询、政策宣传、业务档案管理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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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的征缴 社会保险法规定: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实施步骤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目前,我县社会保险费由洛浦县社会保险管理局统一按月征收,每月的1号到20号为缴费日期,节假日不顺延。 缴费费率:养老保险:单位20%、个人8%,失业保险:单位1.5%、个人0.5%,医疗保险:单位6%、个人2%,生育保险:单位0.5%,工伤保险根据行业的不同具体情况可分为0.3%、0.6%、1.05%、1.35%、1.65%、1.95%、2.4%、2.85%,工伤费率可根据本年度内本单位(区域内)工伤发生的情况,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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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 1、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指参保职工或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达到法定期限和法定退休年龄后,国家和社会为其提供物质帮助,以保证因年老或病残退出劳动领域,仍具有稳定、可靠地生活来源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2、目前,养老保险已基本做到全覆盖,它包括企业、灵活就业人员、临时工和聘用人员等的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和公务员参加的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和农村户口的可参加新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3、缴纳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年限为15年,每年的5月根据国家下发的社平工资调整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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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的视同缴费年限 4、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参保个人符合规定的连续工龄,期间虽然没有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但视同已经缴费并计发相应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形。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参保职工实际缴费年限之前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的连续工作年限。由于各地实行个人缴费的时间不一致,确定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的时间也有所不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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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灵活就业人员如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灵活就业人员指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统一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统一规定为20%,其中12%记入统筹基金,8%记入个人帐户。 6、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是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以居民身份号码为标识设立的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账户,主要用于记载和核算参保人员个人按规定比例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利息,以及积累额变动情况。 7、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计息:为避免个人账户资金的贬值,国家规定: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并免征利息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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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是可以继承的。《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规定:“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9、基本养老保险的领取条件:《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以下称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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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制度的覆盖对象:《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规定,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11、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每年一次性缴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14个缴费档次。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后,每月由社保部门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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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利息)/139,每增加1个缴费档次,月增加2元的养老金(2015年基础养老金为每人每月125元)。
12、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规定,享受待遇的死亡人员(于2015年8月1日以后死亡的)享受丧葬费400元。 13、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死亡的,其个人帐户及财政补贴资金退还其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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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待遇 1、缴费满15年以上、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可先到劳动部门提出退休申请,批准后携带退休批复、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卡信息单、养老手册等到社保局办理领取养老保险退休待遇的相关手续。 2、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3、城镇职工死亡后,一次性发放20个月的养老金作为丧葬费、2个月的社平工资作为抚恤金。 4、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对将要达到退休年龄的居民,必须补缴完自2010年7月到退休年龄期间的养老保险,且补缴年度期间不享受政府补贴; 5、养老待遇按月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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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征缴 1、医疗保险分为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2、职工医疗保险以应发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来缴费,每月缴纳,比例是单位6%、个人2%。 3、每年的9月1日至12月20日缴纳城镇居民次年的医疗保险费。分别为成人150元/年、未成年40元/年、残疾人80元/年、女55岁男60岁的老人90元/年、低保成人60元/年、低保孩子不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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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的支付范围是:统筹基金用于参保人住院费中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分档按比例应由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的部分。个人帐户主要用于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或定点零售药店凭处方外配购药之用,也可用个人帐户结余资金支付住院时的自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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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流程 1、办理入院登记:将社会保障卡、《参保人员住院单位登记表》交定点医院;
2、根据病情不同,向医院交纳的预付金为2000、3000、5000 元(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余额可抵顶住院预付金即住院押金); 3、入院治疗; 4、出院结算时 ,医院结算刷卡后将社会保障卡退还参保人员。定点医疗机构不得截留社会保险卡,预付金冲减住院起付费和自付的医疗费后,剩余部分须退还参保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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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就医 异地就医: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因转诊或工作、生活等原因在参保统筹地区以外发生的就医行为。
异地结算:参保人在统筹地区以外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异地定点零售药店或异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结算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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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就医经办流程 1、去异地就医前,先到我县人民医院或地区人民医院办理转院证,然后携带医生开具的诊断证明或近期出院证及身份证和医疗卡复印件到社保局登记盖章后方可到异地住院治疗,可正常报销。未经社保部门备案审批的,降低20%予以核报。 2、退休、驻外等人员可先到社保局领取异地人员异地就医备案表,选择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盖章后,寄回社保局登记完毕后,可做异地人员处理正常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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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报销比例 1、住院医疗起付线标准为:乡镇、社区定点医疗机构每次住院起付线为50元,民营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每次住院起付线为100元,县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含民营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每次住院起付线为200元,地区级定点医疗机构(地区人民医院、和田维吾尔医院、地区传染病医院、地区精神病医院,下同)每次住院起付线为300元,和田地区以外的定点医疗机构每次住院起付线为500元。起付标准以下的住院医疗费用由个人自付。 2、住院医疗保险报销比例:乡镇、社区定点医疗机构按90%报销,县市一、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按70%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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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地区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按60%报销,转往和田地区以外的定点医疗机构按50%报销。异地定居参保人员在备案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按医疗机构等级的相应报销比例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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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 1、失业保险制度是指国家为因失业而暂时失去工资收入的社会成员提供物质帮助,以保证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为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创作条件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2、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3、单位参保职工辞职、离职人员从辞职或离职之日起在三个月内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金相关手续,逾期未办者视为自愿放弃;因违反政策法规开除者不在此列。 4、失业人员领取失业金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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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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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制度是国家组织实施,由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补偿妇女因生育而暂时中断劳动所产生的收入损失及生育医疗费用支出,为其提供基本医疗和生活保障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费。”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报销实行包干政策即顺产2500元,剖腹产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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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 1、工伤保险制度是指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形成工伤保险基金,对参保单位职工因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导致死亡、暂时或者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职工及其特定亲属工伤保险待遇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2、工伤认定需提供的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3、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职工因工伤发生的以下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1)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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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住院伙食补助费。 (3)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4)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5)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7)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8)因公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公死亡补助金。 (9)劳动能力鉴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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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工伤保险案例 (1)基本案情:2015年2月10日上午11点30分左右,某食品公司职工武某骑电动车上班途中被一只流浪狗撞倒,后送往医院治疗并及时向交警部门报案。武某经医院诊断为:A、颅脑损伤,头皮血肿、头面部皮肤撕裂伤;B、左踝关节骨折;C、软组织损伤。A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诊断该事故不是与行人或者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无法作出责任认定。 事故发生后,第三人某食品公司与被告A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系,要求申报工伤,被告认为按照规定不能认定为工伤。原告武某遂个人申请工伤认定,由公司提供相关工伤认定材料。2015年3月2日,被告A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 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原告武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2)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因为交警部门无法为武某所涉交通事故作出责任认定,那么基于此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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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判决结果:4月22日,A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告A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原告武某在道路上骑电动车上班途中被流浪狗撞倒受伤,交警部门没有进行责任认定。但该事故的发生系不能及时预见、注意防范的意外因素,被告亦没有证据证明原告负此事故主要责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原告武某在上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伤害,其行为没有《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不属于工伤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被告A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原告武某没有提供交警部门出具的其不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为由,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主要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旧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撤销被告遂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5年3月2日作出的 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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