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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 法 制作人 许淑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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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马克思曾经说过“国家存在的经济体现就是捐税”,“官吏和僧侣、士兵与女舞蹈家、教师与警察、希腊式的博物馆和哥德式的尖塔、王室费用和官阶表,这一切童话般的存在物,于胚胎时期就已安睡在一个共同的种子——捐税之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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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 税法基础知识 案例分析 第1章 税法概述 1.1 1.2 1.3 1.4 1.5 1.6 税收法律关系 税法的构成要素
我国税收管理体制 1.5 案例分析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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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税法概述 1.1税收 1.1.1税收的概念 1.1.2税收的产生与发展 1.1.3税收的职能 1.2税法基础知识
第1章 税法概述 1.1税收 1.1.1税收的概念 1.1.2税收的产生与发展 1.1.3税收的职能 1.2税法基础知识 1.2.1税法的概念 1.2.2税法的分类 1.2.3税法的作用 1.3税收法律关系 1.3.1税收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主体 1.3.2税收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客体 1.3.3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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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税法概述 1.4税法的构成要素 1.4.1纳税义务人 1.4.2征税对象 1.4.3税目 1.4.4税率 1.4.5纳税环节 1.4.6纳税期限 1.4.7纳税地点 1.4.8减税免税 1.5我国税收管理体制 1.5.1税收立法权 1.5.2税收执法权 1.6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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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概述 税收的概念 1.1.1 税收的产生与发展 1.1.2 税收的职能 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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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概述 税收: 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重要工具。 特点 : 强制性(保证) 无偿性(核心) 固定性(对强制性和无偿性的一种规范和约束)
职能 : ① 税收的财政职能 ② 税收的经济职能 ③ 税收的管理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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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基础知识 税法的概念 1.2.1 税法的分类 1.2.2 税法的作用 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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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基础知识 作用 : 税法: ① 税法是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法律保 障
② 税法是国家宏观调控经济的法律 手段 ③ 税法对于维护国家经济秩序有重 要作用 ④ 税法能有效地保护纳税人的合法 权益 ⑤ 税法是维护国家权益,促进国际 经济交往的可靠保证 税法: 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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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基础知识 分类标准 分类内容 主要内容 表现形式 税收基本法 税法体系的主体和核心,在税法体系中起着母法作用。 我国目前没有 税收普通法
税法的基本内容和效力 税收基本法 税法体系的主体和核心,在税法体系中起着母法作用。 我国目前没有 税收普通法 根据税收基本法的原则,对基本法规定的事项分别立法实施的法律。 《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 税法的职能作用 税收实体法 确定税种立法,具体规定各税种的征收对象、征收范围、税目、税率、纳税地点等。 《个人所得税法》 税收程序法 税务管理方面的法律 《税收征收管理法》 税法征税对象 流转税税法 对商品经济活动都有直接的影响,易于发挥对经济的宏观调控作用。 《增值税》《营业税》 《消费税》《关税》 所得税税法 可以直接调节纳税人收入,发挥其公平税负、调整分配关系的作用。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财产、行为税税法 对财产的价值或某种行为课税 《房产税》《印花税》 资源税税法 为保护和合理使用国家自然资源而课征的税 《资源税》《土地使用税》 特定目的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烟叶税及暂缓征收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等。 主权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 国内税法 一般是按照属人或属地原则,规定一个国家的内部税收制度。 国际税法 主要包括双边或多边国家间的税收协定、条约和国际惯例等,一般效力高于国内税法。 外国税法 外国制定的税收制度 [相关概念] 1.间接税:按照商品和劳务收入计算征收的,由纳税人负责缴纳,但最终是由商品和劳务的购买者负担的税种。 例如: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 2.直接税:纳税人本身就是负税人,一般不存在税负转移或转嫁问题。例如: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3.我国目前税制基本上是以间接税和直接税为双主体的税制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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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法律关系 税收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主体 税收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客体 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 1.3.1 1.3.2 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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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法律关系 构 成 具 体 内 容 ① 征税主体:国家税务机关、海关和财政机关 ② 纳税主体:纳税人(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单位) 征税对象
构 成 具 体 内 容 权利主体 ① 征税主体:国家税务机关、海关和财政机关 ② 纳税主体:纳税人(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单位) 权利客体 征税对象 内容 权利主体所享有的权利与所应承担的义务,是税收法律关系中最实质的东西,是税法的灵魂。(权利主体双方的法律地位平等,但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不对等) 产生、变更或消灭 税法是引起税收法律关系的前提条件,但税法本身并不能产生具体的税收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由税收法律事实来决定。 税收法律关系是税法所确认和调整的,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国家与国家之间以及各级政府之间在税收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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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的构成要素 纳税环节 纳税义务人 征税对象 纳税期限 纳税地点 税 目 税 率 减税免税 1.4.1 1.4.5 1.4.6 1.4.2
1.4.3 税 目 1.4.7 纳税地点 1.4.4 税 率 1.4.8 减税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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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的构成要素 一、纳税义务人 即纳税人,又叫纳税主体,是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形式 : 法人、自然人 代缴义务人 :
① 代扣代缴义务人 ② 代收代缴义务人 二、征税对象 即征税客体,指税法规 定对什么征税,主要是指 税收法律关系中征纳双方 权利义务所指向的物或行 为。 按其性质的不同: 流转额、所得额、财产、资源、特定行为等五大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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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的构成要素 三、税目 是征税对象的具体化 特点 :
(1)凡列入税目的 即为应税项目,未 列入税目的,则不 属于应税项目。 (2)并非所有税种 都规定税目。 四、税 率 是以征税对象的征收比例或征收额度 形式 : 比例税率 a.单一比例税率 b.差别比例税率 c.幅度比例税率 累进税率 定额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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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的构成要素 五、纳税环节 生产环节(如资源税) 流通环节(商品税) 分配环节(所得税) 消费环节(车辆购置税) 六、纳税期限
按期(如流转税) 按次(如耕地占用税、屠宰税) 按年(但要分期预缴,如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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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税收管理体制 税收立法权 1.5.1 1.5.2 税收执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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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税收管理体制 税收立法权 分类 立法机关 签署发布 形式 税收法律 全国人大及常委会 主席以主席令发布 法、决定 税收法规
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地方立法机关(地方人大及常委会) 总理以国务院令发布 条例、暂行条例 税收规章 此处仅指部门规章:国家税务总局 总局局长 办法、规则、规定(转发、批复不算规章) 税收规范性文件 县级以上税务机关 局领导 多数属于行政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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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税收管理体制 税收执法权: (一)税款征收权 (二)税务检察权 (三)税务稽查权 (四)税务行政复议裁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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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增值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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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入案例 某国有企业为了职员更新知识、提高业务素质,从书店订购一批专业用书。职员小张代企业与该书店结算时,收到书店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金额8000元,税率13%,税额1040元,价税合计9040元。小张拿到发票后感到疑惑,发票上是什么税呢,财务人员会如何处理呢?经询问了解到,原来企业在购货时需要支付货款和增值税,这里的1040元税额就是支付8000元书款的同时支付的增值税税款。 ① 增值税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税呢? ② 企业在销货时是否也需要收取货款和增值税? ③ 企业每期要怎样计算缴纳增值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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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基础知识 增值税法的基本内容 案例分析 第2章 增值税法 2.1 2.2 2.3 2.4 2.5 2.6 增值税的计算与缴纳
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 2.4 增值税出口退(免)税 2.5 案例分析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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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增值税法 2.1增值税基础知识 2.1.1 增值税的概念 2.1.2 增值税的特点 2.1.3 增值税的作用 2.2增值税的基本内容
第2章 增值税法 2.1增值税基础知识 2.1.1 增值税的概念 增值税的特点 增值税的作用 2.2增值税的基本内容 2.2.1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2.2.2 增值税的纳税人 2.2.3 增值税的税率 2.2.4 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2.3增值税的计算与缴纳 2.3.1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计算 2.3.2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计算 2.3.3进口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 2.3.4税款的缴纳 2.3.5增值税的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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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增值税法 2.4 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 2.5 增值税出口退 (免)税 2.5.1 出口退(免)税政策
第2章 增值税法 2.4 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 2.5 增值税出口退 (免)税 2.5.1 出口退(免)税政策 2.5.2 出口退(免)税的适用范围 2.5.3 出口退税的计算 2.5.4 出口退(免)税的管理 2.6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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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基础知识 增值税的概念 2.1.1 增值税的特点 2.1.2 增值税的作用 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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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基础知识 作用 : ① 保证财政收入稳定增长 ② 促进专业化协作生产的 发展 ③ 有利于促进对外贸易的 发展 增值税:
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 特点 : 实行价外计征 征收范围广 税负具有转嫁性 实行比例税率 实行税款抵扣制度 作用 : ① 保证财政收入稳定增长 ② 促进专业化协作生产的 发展 ③ 有利于促进对外贸易的 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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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法的基本内容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增值税的纳税人 增值税的税率 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2.2.1 2.2.2 2.2.3 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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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税范围 分类 内 容 具体项目 一般 规定 (1)我国现行增值税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1.销售或进口的货物 2.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内 容 具体项目 一般 规定 (1)我国现行增值税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1.销售或进口的货物 2.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特殊 (1)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征税规定 8项 (2)混合销售行为与兼营行为 1. 混合销售行为 2. 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 (3)征税范围的特别规定 1.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2.不征收增值税的货物或收入 3.增值税与营业税征税范围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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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税范围的具体规定 一、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1、销售或者进口的货物 货物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和气体。 2、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既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 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二、征税范围的特殊规定 (1)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 ① 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② 销售代销货物; ③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 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④ 将自产或委托加工(不含购买)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⑤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不含购买)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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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税范围的具体规定 ⑥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⑦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⑧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处理上述④~⑧项视同销售行为,应注意比较它们之间的异同,并与不得抵扣进项税进行区分: 共同点: 1.视同销售货物情况下,应计算销项税额。 2.视同销售发生时,所涉及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符合规定可以抵扣。 3.视同销售不仅缴纳增值税,还会涉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情况。 不同点: 购买的货物用途不同,处理也不同: 1.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⑥ 、分配⑦ 、赠送⑧,即向外部移送——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 2.购买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④、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⑤ ,即本单位内部使用——不得抵扣进项税;已抵扣的,作进项税转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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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税范围的具体规定 (2)混合销售行为 (3)兼营非应税劳务的行为 行为 判定 税务处理 混合销售
强调同一项销售行为中存在两类经营项目的混合,二者有从属关系 依纳税人经营主业,只征一种税 兼营非应税劳务 强调同一纳税人的经营活动中存在两类经营项目,二者无直接从属关系 依纳税人核算水平 1.分别核算:征两税 2.未分别核算:税务机关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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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以其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
增值税的纳税人 增值税纳税人的分类 1. 划分目的:配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 2. 两个标准:销售额大小、会计核算水平 生产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以其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 批发或零售 货物的纳税人 小规模 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含)以下 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含)以下 一般纳 税 人 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 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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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纳税人 下列纳税人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1)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 (2)个人(除个体经营者以外的其他个人)
(3)非企业性单位 (4)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 (5)销售免税货物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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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税率 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列举的外,税率为17%;提供加工、 修理修配劳务的,税率也为17%。 ① 粮食、食用植物油
基本税率 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列举的外,税率为17%;提供加工、 修理修配劳务的,税率也为17%。 低税率 ① 粮食、食用植物油 ② 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 ③ 图书、报纸、杂志 ④ 饲料、化肥、农机、农药、农膜等等 零税率 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零税率是指对出口货物除了在出口环节不征增值税外,还要对该产品在出口前已经缴纳的增值税进行退税使该出口时完全不含增值税税款。 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易征收办法,适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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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法定减免 增值税的起征点 (1)销售自产农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1)按月计征时: (3)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增值税的起征点 (1)按月计征时: 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2)按次纳税时: 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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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算与缴纳 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进口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 税款的缴纳 增值税的纳税申报 2.3.1
2.3.2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进口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 2.3.3 2.3.4 税款的缴纳 2.3.5 增值税的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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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销项税额的计算
销售额不包括以下内容: 1)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增值税属于价外税): 2)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货物,而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3)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代垫运费: 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买方,并且由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 4)符合条件的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5)代收取的费用。 一、销项税额的计算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一)一般销售方式销售额的确定 (1)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取自于购买方的全部价款 (2)向购买方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即价外收入)。 【注】 价外收入:指价格之外向购买方收取,应视为含税收入,在并入销售额征税时应换算为不含税收入再并入销售额征税。 (3)消费税税金(价内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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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以后发生的折扣额作为融资费用,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二)特殊销售方式下销售额 (1)折扣销售 (3)销售折让
税务处理:发生在销货之后,作为已售产品,出现品种、质量问题而给予购买方的补偿,是原销售额的减少,折让额可以从销售额中减除。 (4)以旧换新销售 税务处理:按新货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扣减旧货收购价格,但金银首饰除外。 (二)特殊销售方式下销售额 (1)折扣销售 税务处理:税法规定,如果销售额与折扣额是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 销售额;如果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财务如何处 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2)销售折扣 税务处理:发生在销货之后,收入已确定,销项税额已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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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7)包装物押金处理 (5)还本销售 税务处理: 税务处理:销售额就是货物销售价格,不得从销售额中扣减还本支出。
1)销售货物(酒类以外)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如果单独记账核算,时间在1年以内,又未过期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 2)因逾期(1年为限)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并入销售额征税。 3)销售啤酒、黄酒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按是否逾期处理;啤酒、黄酒以外的其他酒类产品收取的押金,无论是否一律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 (5)还本销售 税务处理:销售额就是货物销售价格,不得从销售额中扣减还本支出。 (6)以物易物销售 税务处理:双方均作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项税额。 征税时注意两点: 一是逾期包装物押金为含税收入,需换算成不含税价再并入销售额;二是征税税率为所包装货物适用税率。 对收取的包装物押金,逾期(超过12个月)并入销售额征税。 应纳增值税=逾期押金÷(1+税率)×税率 押金视为含增值税收入,并入销售额征税时要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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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四)含税销售额的换算 不含税销售额 =含税销售额/(1+13%或1+17%) (三)视同销售方式下销售额的确定
税法规定,对视同销售征税而无销售额的按下列顺序确定其销售额: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售价;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平均售价 (3)按组成计税价格。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 (四)含税销售额的换算 不含税销售额 =含税销售额/(1+13%或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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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二、进项税额的确定 以票扣税:2项 计算抵扣:2项 增值税专用发票 外购免税农产品 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一)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以票扣税:2项 计算抵扣:2项 增值税专用发票 外购免税农产品 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运输费用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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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凭票抵扣 计算抵扣 1.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运输费用的计算扣税
2.从海关取得的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计算抵扣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业产品,或者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的农产品,准予按照买价与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 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2.运输费用的计算扣税 1)抵扣范围:外购货物、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费 2)运费抵扣的基数: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上注明的运费和运费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保险等杂费 3)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运费×扣除率(7%) 【注】(1)购买农业产品的买价,仅限于经主管税务机 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 款。 (2)关于烟叶税的抵扣问题(新): 收购烟叶的进项税抵扣公式: 烟叶收购金额=烟叶收购价款×(1+10%) 烟叶税应纳税额=烟叶收购金额×税率(20%) 准予抵扣进项税=(烟叶收购金额+烟叶税应纳税额)×扣除率(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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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二)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项目 解 析
解 析 1. 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1)从原理理解 (2)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3)不动产、在建工程属于非应税项目 2.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1)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2)非正常损失货物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在增值税中不得扣除(需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3.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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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不得抵扣项目 解 析 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解 析 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特殊】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小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5.上述第1~4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运输费用的计算抵扣应伴随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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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三)进项税额转出额的计算 进项转出方法: 1.按原抵扣转出(含原来计算抵扣) 2.现在成本×17%(13%)
3.公式: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应税项目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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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 【例】某电器商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0年5月份发生如下经济业务:
(1)销售空调取得含税销售收入17.784万元,同时提供安装服务收取安装费1.989万元; (2)销售电视机120台,每台含税零售单价为0.2223万元; (3)购进热水器50台,不含税单价为0.08万元,购进DVD播放机100台,不含税单价0.06万元,两项业务均已支付货款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另支付运费2万元; (4)当月该商场其他商品含税销售额为16.38万元。 要求:计算该商场5月份应纳增值税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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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解析: 当期销项税额
=( )÷(1+17%)×17%+120×0.2223÷(1+17%))×17%+16.38÷(1+17%)×17% =9.129 (万元) 当期进项税额 =50×0.08×17%+100×0.06×17%+2×7%=1.84 (万元) 当期应纳税额 = =7.289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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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销售额的确定 【注】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一般只能开具普通发票,取得的销售收入均为含税销售额 应纳税额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 【注】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一般只能开具普通发票,取得的销售收入均为含税销售额 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税控收款机的进项税额抵扣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凭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免当期应纳增值税。或者按照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依下列公式计算可抵免的税额: 可抵免的税额=价款÷(1+17%)×17% 当期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未抵免的部分可在下期继续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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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 进口货物的征税范围 凡是申报进入我国海关境内的货物,均应该缴纳增值税。 进口货物的纳税人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办理报关手续的单位和个人。 进口货物的适用税率 进口货物采用国民待遇原则,税率为17% 和13%,不适用征收率 进口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进口增值税 =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 =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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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款的缴纳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期限 纳税地点 ① 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纳税期限 (1)纳税期限: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1季度 【注意】以一季度为纳税期限的,仅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 (2)报缴税款期限:以月(季)纳税,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 (3)进口货物:海关填发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 纳税地点 ① 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② 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③ 进口货物: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④ 扣缴义务人: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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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用发票 专用发票的构成与限额管理 专用发票的开具与抵扣 (1)构成形式 (1)不得开具专用发票范围:
基本联次为三联: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 。 (2)限额管理 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机关是区县级税务机关。监督检察机关是地市级税务机关 专用发票的开具与抵扣 (1)不得开具专用发票范围: 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7项 (2)不得抵扣范围 ① 不得作为抵扣凭证:3种情况 ② 暂不得作为抵扣凭证:4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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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出口退(免)税 增值税出口退(免)税政策 增值税出口退(免)税适用范围 出口退税的计算 增值税出口退(免)的管理 2.5.1
2.5.2 增值税出口退(免)税适用范围 出口退税的计算 2.5.3 增值税出口退(免)的管理 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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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免)税政策及适用范围 1.出口免税并退税 2.出口免税不退税 出口退(免)税的四个条件: 出口退(免)税政策
前提条件:以前环节缴纳过相关税金 2.出口免税不退税 前提条件:出口货物因在前一道生产、销售环节或进口环节是免税的;以前交过的税无法准确计量 3.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 前提条件:指对国家限制或禁止出口的某些货物的出口环节视同内销环节,照常征税 出口退(免)税适用范围 出口退(免)税的四个条件: 1.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 2.必须是报关离境的货物; 3.必须是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的货物; 4.必须是出口收汇并已核销的货物。环节视同内销环节,照常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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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的计算 两种退税计算办法: 出口货物的实际退税额与退税计税依据的比例。
出口货物应退税额的计算 两种退税计算办法: 第一种:“免抵退”办法,适用于自营和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的生产企业; 第二种:“先征后退”办法,适用于收购货物出口的外(工)贸企业。 出口货物的退税率 出口货物的实际退税额与退税计税依据的比例。 目前增值税出口退税率分为9档:17%、15%、14%、13%、11%、9%、8%、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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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的计算 (1) “免、抵、退”税的计算方法 ① 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需要注意的是: 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货物的到岸价+海关实征关税和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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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的计算 ② 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额 = 出口货物离岸价×外币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需要注意的是: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③ 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的计算。分两种情况: 如果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如果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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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的计算 (2) “先征后退”的计算方法
1)外贸企业以及实行外贸企业财务制度的工贸企业收购货物出口,免征其出口销售环节的增值税;其收购货物的成本部分,在货物出口后按收购成本与退税率计算退税额,退还给外贸企业,征、退税之差计入企业成本。计算公式为: 应退税额=外贸收购不含增值税购进金额×退税率 2)外贸企业收购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增值税的退税规定, 计算公式为: 应退税额=普通发票所列(含增值税)销售金额/(1+征收率)×退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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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消费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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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入案例 小赵为单位的接待室装修购买实木地板花费了2万元,会计告诉他,实木地板除了其本身价值以及缴纳的增值税以外,还含有非实木地板不包含的消费税。小赵很想知道: ① 为什么购买实木地板缴纳了增值税还要承担消费税呢? ② 征收的目的是什么? ③ 消费税都对什么征收?征多少?怎么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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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基础知识 消费税法的基本内容 消费税的缴纳 第3章 消费税法 3.1 3.2 3.3 3.4 3.5 3.6 消费税的计税依据
消费税的计算 3.4 出口应税消费品退(免)税 3.5 消费税的缴纳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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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消费税法 3.1消费税基础知识 3.1.1 消费税的概念 3.1.2 消费税的特点与作用 3.2消费税的基本内容
第3章 消费税法 3.1消费税基础知识 3.1.1 消费税的概念 消费税的特点与作用 3.2消费税的基本内容 3.2.1 消费税的纳税人 3.2.2 消费税的税目与税率 3.2.3 消费税的征税环节 3.2.4 消费税的计税方法 3.3消费税的计税依据 3.3.1 从价定率计征 3.3.2 从量定额计征 3.3.3 从价从量复合计征 3.3.4 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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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消费税法 3.4.1 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3.4.2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3章 消费税法 3.4.1 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3.4.2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3.4.3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3.4.4 零售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3.4.5 批发销售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3.4.6 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3.4.7 已纳消费税扣除的计算 3.4 消费税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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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消费税法 3.5.1 消费税出口退(免)税政策 3.5.2 消费税出口退税率 3.5.3 出口应税消费品退税额的计算
第3章 消费税法 3.5.1 消费税出口退(免)税政策 3.5.2 消费税出口退税率 3.5.3 出口应税消费品退税额的计算 3.5.4 出口应税消费品输退(免)税的管理 3.5 出口应税消费 品退(免)税 3.6.1 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3.6.2 纳税期限 3.6.3 纳税地点 3.6.4 纳税申报 3.6 消费税的缴纳 3.7 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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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基础知识 消费税的概念 3.1.1 3.1.2 消费税的特点与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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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基础知识 作用 : ① 调节消费结构,引导合理消 费
② 稳定税源,保证财政收入 ③ 缓解社会分配不公,缩小贫 富差距 ④ 优化资源配置,体现产业政 策 消费税: 对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应税消费品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特点 : 征税范围具有选择性 征收环节具有单一性 征收方法具有灵活性 适用税率具有差别性 税负具有转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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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法的基本内容 消费税的纳税人 消费税的税目与税率 消费税的征税环节 消费税的计税方法 3.2.1 3.2.2 3.2.3 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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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的纳税人 具体规定 (1) 生产销售(包括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应以生产销售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由生产者直接纳税。
(2) 委托加工的应税产品,以委托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税款。 (3)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以进口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由海关代征税款。 (4)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税,由自产自用的单位和个人在移送使用时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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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的税目与税率 税 目 计税单位 税率(税额) 一、烟 1.卷烟 (1)每标准条(200支)对外调拨价在70元以上(含70元)的
税 目 计税单位 税率(税额) 一、烟 1.卷烟 (1)每标准条(200支)对外调拨价在70元以上(含70元)的 标准箱(5万支) 56%;150元 (2)每标准条(200支)对外调拨价在70元以下的 36%;150元 2.卷烟批发环节 5% 3.雪茄烟 36% 4.烟丝 30% 二、酒及酒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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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的税目与税率 1.粮食白酒;薯类白酒 斤;500毫升(或500克) 20%;0.5元 2.黄酒 吨 240元 3.啤酒
(1)每吨出厂价格(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在3000元(含300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的 250元 (2)每吨在3000元以下的 220元 (3)娱乐业和饮食业自制的 4.其他酒 10% 5.酒精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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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的税目与税率 三、化妆品 30% 四、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1.金、银、铂金首饰和钻石、钻石饰品 5% 2.其他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
10% 五、鞭炮、焰火 15% 六、成品油 1.汽油 (1)无铅汽油 升 1.0元 (2)含铅汽油 1.4元 2.柴油 0.8元 3.航空煤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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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的税目与税率 4.燃料油 升 0.8元 5.溶剂油 1.0元 6.石脑油 7.润滑油 七、汽车轮胎 3% 八、摩托车
1.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250毫升(含)以下的 2.气缸容量在250毫升以上的 10% 九、小汽车 1.乘用车 (1)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1.0升(含)以下的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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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的税目与税率 (2)气缸容量在1.0升以上至1.5升(含)的 3% (3)气缸容量在1.5升以上至2.0升(含)的 5%
(4)气缸容量在2.0升以上至2.5升(含2.5升)的 9% (5)气缸容量在2.5升以上至3.0升(含3.0升)的 12% (6)气缸容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4.0升)的 25% (7)气缸容量在4.0升以上的 40% 2.中轻型商用客车 十、高尔夫球及球具 10% 十一、高档手表 20% 十二、游艇 十三、木制一次性筷子 十四、实木地板 【注】卷烟的从量定额税率也可以表示为0.003元/支;每标准条卷烟200支,税额0.6元;每标准箱卷烟5万支,税额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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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的征税环节 (一)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 ① 生产应税消费品直接对外销售应税消费品征收消费税;
② 纳税人将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换取生产资料、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偿还债务,以及用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以外的其他方面都应缴纳消费税。 (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①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是指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料加工的应税消费 ② 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收回后缴纳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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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的征税环节 (三)进口应税消费品 进口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由海关代征。 (四)零售应税消费品 金银首饰(含镶嵌首饰) 、钻石及钻石饰品。
(五)批发环节的加征 2009年5月1日起,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除在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已征收消费税外,在批发环节再按5%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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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的计税方法 从价定率计征 适用于:一些供求矛盾突出、价格差异较大,计量单位不规范的应税消费品。 从量定额法
适用于:一些供求基本平衡、价格差异不大、计量单位规范的应税消费品,如汽油、柴油等。 复合计征法 适用于:一些价格和利润差别大、容易采取转让定价方法来规避纳税的应税消费品。 我国目前只对烟和白酒采用复合计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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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的计税依据 从价定率计征 从量定额计征 从价从量复合计征 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 3.3.1 3.3.2 3.3.3 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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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价定率计征 从价定率计税: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一)销售额的确定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消费税但不包括增值税。 (1)一般情况下,计算消费税的销售额与计算增值税销项税的销售额一致; (2)以物易物、以物抵债、对外投资时的差异。在应税商品以物易物、以物抵债、对外投资时计征消费税比照最高价格作为销售额,计征增值税用平均价格作为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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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量定额计征 从量定额计税(啤酒、黄酒、成品油)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一)销售数量的确定
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4.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的进口数量 (二)计量单位换算标准 P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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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价从量复合计征 复合计税(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卷烟) 应纳税额 =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征税时注意两点: 一是逾期包装物押金为含税收入,需换算成不含税价再并入销售额;二是征税税率为所包装货物适用税率。 对收取的包装物押金,逾期(超过12个月)并入销售额征税。 应纳增值税=逾期押金÷(1+税率)×税率 押金视为含增值税收入,并入销售额征税时要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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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 卷烟最低计税价格的核定 卷烟消费品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以及新牌号、新规格卷烟,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计税价格。
核定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某牌号规格卷烟核定价格=该牌号规格卷烟市场零售价格÷(1+56%或35%) 【注】对于实际销售价格高于计税价格和核定价格的卷烟,按实际价格征收消费税;实际销售价格低于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按计税价格或核定价格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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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 白酒最低计税价格的核定 自2009年8月1日起,对白酒消费税实行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
(1)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经销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高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含70%)以上的,税务机关暂不核定最低计税价格。 (2)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经销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含70%)以下的,税务机关需要核定最低计税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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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 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计税的规定
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销售数量计算征收消费税 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税务处理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或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的或者将适用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注】(1)购买农业产品的买价,仅限于经主管税务机 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 款。 (2)关于烟叶税的抵扣问题(新): 收购烟叶的进项税抵扣公式: 烟叶收购金额=烟叶收购价款×(1+10%) 烟叶税应纳税额=烟叶收购金额×税率(20%) 准予抵扣进项税=(烟叶收购金额+烟叶税应纳税额)×扣除率(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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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的计算 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3.4.1 3.4.2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3.4.3 3.4.4 零售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批发销售卷烟应纳税额的计算 3.4.5 3.4.6 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已纳消费税扣除的计算 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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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例】某化妆品生产企业在2009年5月2日向某大百货商场销售化妆品一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不含增值税销售额50万元,增值税税额8.5万元;5月19日向某商店销售化妆品一批,开具普通发票,取得含增值税销售额5.85万元。计算该化妆品生产企业本月应缴纳的消费税额,化妆品的适用消费税税率为30%。 解析: (1)化妆品应税销售额=50+5.85÷(1+17%)=55(万元) (2)应纳消费税税额=55×30%=16.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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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② 复合计税:应纳税额=同类消费品销售单价×自产自用数量×适用税率+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 计税规定
(2)无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的 ①从价定率: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成本×(1+成本利润率)]÷(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 计税规定 1.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不缴纳消费税 2.用于其它方面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应纳税额 (1)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的 ① 从价定率:应纳税额=同类消费品销售单价×自产自用数量×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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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② 复合计税: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成本×(1+成本利润率)+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 计税规定 (1)受托方加工完毕向委托方交货时,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如果受托方是个体经营者,委托方须在收回加工应税消费品后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消费税。 (2)纳税人将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纳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缴纳的消费税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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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 (1)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 ① 从价定率:应纳税额=同类消费品销售单价×委托加工数量×比例税率
② 复合计税:应纳税额=同类消费品销售单价×委托加工数量×适用税率+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 (2)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 ① 从价定率: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l-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② 复合计税: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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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计税规定 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仅限于: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从2003年5月1日起,铂金首饰消费税改为零售环节征税 应纳税额 (1)纳税人销售金银首饰,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金银首饰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2)带料加工的金银首饰,应按受托方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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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价格,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价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3)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 (4)生产、批发、零售单位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金银首饰,应按纳税人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购进原价×(1+利润率)]÷(1-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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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发销售卷烟应纳税额的计算 2009年5月1日起,卷烟在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税。
(1)纳税人应将卷烟销售额与其他商品销售额分开核算,未分开核算的,一并征收消费税。 (2)纳税人销售给纳税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卷烟于销售时纳税。纳税人之间销售的卷烟不缴纳消费税。 (3)卷烟消费税在生产和批发两个环节征收后,批发企业在计算纳税时不得扣除已含的生产环节的消费税税款。 应纳消费税=销售额(不含增值税)×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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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从价定率: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从量定额 :应纳税额=进口应税消费品数量×单位税额 复合计税: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比例税率+应税消费品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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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纳消费税扣除的计算 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额扣除的计算 扣除范围: ① 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② 外购已税化妆品原料生产的化妆品;
③ 外购已税珠宝、玉石原料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④ 外购已税鞭炮、焰火原料生产的鞭炮、焰火; ⑤ 外购已税汽车轮胎(内胎和外胎)原料生产的汽车轮胎; ⑥ 外购已税摩托车零件生产的摩托车(如用外购两轮摩托车改装三轮摩托车); ⑦ 外购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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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纳消费税扣除的计算 ⑧ 外购己税木制一次性筷子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⑨ 外购已税实木地板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⑩ 外购已税石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外购已税润滑油原料生产的润滑油。 扣除方法: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或数量×外购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或税额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或数量=期初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或数量+当期购进的应税消费品的买价或数量-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或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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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纳消费税扣除的计算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额扣除的计算 扣除范围: (1) 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为原料生产的卷烟;
(2) 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化妆品原料生产的化妆品; (3) 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原料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4) 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鞭炮、焰火原料生产的鞭炮、焰火 (5) 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车轮胎原料生产的汽车轮胎; (6) 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摩托车零件生产的摩托车; (7) 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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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纳消费税扣除的计算 (8) 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原料生产的木制~次性筷子;
(9) 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实木地板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10) 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11) 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润滑油原料生产的润滑油。 扣除方法: 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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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应税消费品退(免)税 消费税出口退(免)税政策 消费税出口退率 出口应税消费品退税额的计算 出口应税消费品退(免)税管理 3.5.1
3.5.2 出口应税消费品退税额的计算 3.5.3 出口应税消费品退(免)税管理 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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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出口退(免)税政策 1.出口免税并退税 条件: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口,以及外贸企业受其他外贸企业委托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 2.出口免税不退税 条件: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性企业自营出口或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的应税消费品,依据其实际出口数量免征消费税,不予办理退还消费税。 3.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 条件:除生产企业、外贸企业外,一般商贸企业,这类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一律不予退(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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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出口退税率 消费税退税率与税率(或税额)一致。企业应将不同税率的货物分开核算和申报,凡划分不清适用税率的,一律从低适用税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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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应税消费品退税额的计算 1.从价定率 应退消费税税款=出口货物的工厂销售额×税率 2.从量定额 应退消费税税款=出口数量×单位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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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应税消费品办理退(免)税管理 对于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退税后,发生退关,或者国外退货进口时予以免税的,报关出口者应及时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补缴已退的消费税税款。 纳税人直接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免税后发生退关或国外退货,进口时已予以免税的,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暂不办理补税,待其转为国内销售时,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补缴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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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的缴纳 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3.6.1 纳税期限 3.6.2 纳税地点 3.6.3 纳税申报 3.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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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义务时间
(1) 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2) 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3) 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4) 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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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3. 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4. 纳税人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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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期限 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 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至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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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营业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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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入案例 高某与王女士于2010年12月份签订了《××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高某将其位于××市爱建区商品房一套出售给张女士,双方在办理过户时,遇到商品房买卖需交纳相关税金问题,经咨询得知,二手房交易除需要交纳相关手续费、契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等税费外,还需要缴纳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等。 那么,营业税是怎样的一种税?到底什么情况下需要缴纳营业 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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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基础知识 营业税法的基本内容 第4章 营业税法 4.1 4.2 4.3 4.4 4.5 营业税的计算与缴纳 营业税的税收优惠 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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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营业税法 4.1营业税基础知识 4.1.1 营业税的概念 4.1.2 营业税的特点与作用 4.2营业税法的基本内 容
第4章 营业税法 4.1营业税基础知识 4.1.1 营业税的概念 营业税的特点与作用 4.2营业税法的基本内 容 4.2.1 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4.2.2 营业税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4.2.3 营业税的税目和税率 4.3营业税的计算与缴纳 4.3.1 营业税的计算 4.3.2 特殊行为的税务处理 4.3.3 税款的缴纳 4.3.4 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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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营业税法 4.4.1 营业税起征点的规定 4.4 营业税的税收优惠 4.4.2 营业税减免优惠 4.5 案例分析
第4章 营业税法 4.4 营业税的税收优惠 4.4.1 营业税起征点的规定 4.4.2 营业税减免优惠 4.5 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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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基础知识 营业税的概念 4.1.1 4.1.2 营业税的特点与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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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基础知识 作用 : ① 及时、广泛地组织财政收入 营业税:
② 促进各行业协调发展 ③ 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 营业税: 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所取得的营业额为课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商品劳务税。 特点 : 征税广泛,税源普遍 分行业设置税目、税率,税负合理 实行价内税,税收收入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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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法的基本内容 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营业税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营业税的税目和税率 4.2.1 4.2.2 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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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一般规定 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
“境内”的含义 (1)提供或者接受税法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2)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3)所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 (4)所销售或者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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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特殊规定 1.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1)单位或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给个人;
(2)单位或个人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 (3)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2. 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 属于非应税收入,不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 3. 转让企业产权 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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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一般规定 ①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是营业税的纳税人
② 营业税纳税人包括企业(内资及涉外)、行政及事业单位、个体户、中外籍个人。 特殊规定 ① 铁路运输的纳税人 ② 水路、航空、管道和其他陆路运输的纳税人 ③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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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4.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转包的,分包或转包者为纳税人 5.金融保险企业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 (一)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最终经办机构为扣缴义务人。 (二)建筑业应税劳务 1.建筑业工程实行总承包、分包方式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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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2.从事跨地区工程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纳税人劳务发生地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等级的,可以以建设单位(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有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者或者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四)单位或个人进行演出,由他人售票的,其应纳税款已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演出经纪人为个人的,其办理演出业务的应纳税款也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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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五)分保险业务,其应纳税款已出保人为扣缴义务人。
(六)个人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商誉的,其应纳税款以受让者为扣缴义务人。 (七)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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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的税目和税率 税 目 税 率 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 3% 金融保险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 5%
税 目 税 率 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 3% 金融保险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 5% 娱乐业 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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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的计算与缴纳 营业税的计算 特殊行为的税务处理 税款的缴纳 纳税申报 4.3.1 4.3.2 4.3.3 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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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的计算 计税依据的一般规定 (一)全额计税
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营业额,营业额指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其中: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二)差额计税:列举项目 (三)核定计税依据 依据以下原则确定营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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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的计算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计税依据的具体规定 (一)交通运输业 1.一般业务(全额计税)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的同类应税劳务的平均价格核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计税依据的具体规定 (一)交通运输业 1.一般业务(全额计税) 取得的全部运营价款和价外费用 2. 特殊业务(余额计税) (1)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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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的计算 (2)运输企业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输旅客或者货物出境,在境外改由其他运输企业承运旅客或者货物,以全程运费减去付给该承运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二)建筑业 1.一般业务(全额计税) 向建设单位收取的工程价款及价外费用。 2.余额计税 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征税时注意两点: 一是逾期包装物押金为含税收入,需换算成不含税价再并入销售额;二是征税税率为所包装货物适用税率。 对收取的包装物押金,逾期(超过12个月)并入销售额征税。 应纳增值税=逾期押金÷(1+税率)×税率 押金视为含增值税收入,并入销售额征税时要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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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的计算 (三)金融保险业 金融业 (1)贷款业务—以贷款利息收入全额(包括各种加息、罚息等)为营业额
(2)融资租赁、金融商品买卖—以余额为营业额 ① 融资租赁业务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② 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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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的计算 保险业 (1)办理初保业务的营业额 — 向被保险人收取的全部保险费
(2)储金业务的营业额 —纳税期内的储金平均余额x人民银行公布的l年期存款的月利率 (3)保险企业开展无赔偿奖励业务的,以向投保人实际收取的保费为营业额。 (四)邮电通信业 1.一般业务——全额计税 (1)邮政业务的营业额为纳税人从事传递函件或者包件、邮汇、报刊发行、邮政物品销售、邮政储蓄或其他邮政业务所取得的营业收入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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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的计算 (2)电信业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电报、电话、电传、电话机安装、电信物品销售或其他电信业务所取得的营业收入额
2.特殊业务——余额计税(了解) (1)电信部门以“集中受理”方式为集团客户提供跨省的出租电路业务: 受理地区的电信部门按取得的全部价款—分割给参与提供跨省电信业务的电信部门的价款 (2)参与提供跨省电信业务的电信部门,按各自取得的全部价款——计征营业税。 (3)邮政电信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由邮政电信单位统一收取价款业务: 【注】(1)购买农业产品的买价,仅限于经主管税务机 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 款。 (2)关于烟叶税的抵扣问题(新): 收购烟叶的进项税抵扣公式: 烟叶收购金额=烟叶收购价款×(1+10%) 烟叶税应纳税额=烟叶收购金额×税率(20%) 准予抵扣进项税=(烟叶收购金额+烟叶税应纳税额)×扣除率(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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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的计算 全部收入—支付给合作方价款后 (4)电信单位销售的各种有价电话卡业务: 面值确认的收入—当期财务会计上体现的销售折扣折让
(五)文化体育业 1.一般业务——全额计税 文化体育业的营业额为从事文化体育业的单位和个人所取得的营业收入全额。 2.特殊业务——余额计税 单位或个人进行演出,以全部收入减去付给提供演出场所的单位、演出公司或经纪人的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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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的计算 (六)娱乐业 一律全额计税 向顾客收取的各项费用,包括门票收费、台位费、点歌费、烟酒和饮料费及经营娱乐业向顾客收取的其他费用。
(七)服务业 1.一般情况下——营业收入全额计税 (1)旅店业——提供住宿服务的各项收入。 (2)饮食业——为向顾客提供饮食消费服务而收取的餐饮收入 (3)广告业——为从事广告设计、制作、刊登、发布等活动取得的广告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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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的计算 (4)租赁业务——为经营租赁业务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全额,不得扣除任何费用。 (5)仓储业——为经营仓储业务向顾客收取的全部费用。
(6)其他服务业——为发生其他服务业劳务时,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2.代理业务——营业收入余额计税 (1)服务性单位从事餐饮中介服务; (2)对福利彩票机构以外的代销单位销售福利彩票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征收营业税; (3)提供人力资源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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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的计算 (4)纳税人从事代理报关业务; (5)纳税人从事无船承运业务。 3.旅游业——营业收入余额计税
(1)旅游业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到境外旅游,在境外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以全程旅游费减去支付给该接团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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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的计算 4.广告代理业——营业收入余额计税
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包括媒体、载体)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5.从事物业管理的单位,以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全部收入减去代业主支付的水、电、燃气以及代承租者支付的水、电、燃气、房屋租金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八)销售不动产或受让土地使用权 1.一般业务——全额计税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2.特殊业务——余额计税 (1)纳税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以全部收入减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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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的计算 (2)纳税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九)转让无形资产
不动产的购置原价(而非“折现价值”等)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纳税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九)转让无形资产 1.一般业务——全额计税 转让无形资产的营业额为转让无形资产所取得的转让额,具体包括无形资产受让方支付给转让方的全部货币、实物和其他经济利益。 2.特殊业务——余额计税 (1)纳税人转让其购置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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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的计算 地使用权购置或受让原价(而非“折现价值”等)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纳税人转让抵债所得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营业税税额的计算 (1)以收入全额为营业额 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2)以收入差额为营业额 应纳营业税=(收入全额-允许扣除金额)×税率 (3)按组成计税价格为营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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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的计算 应纳营业税=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营业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营业税税额抵免
自2004年12月1日起,营业税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凭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抵免当期应纳营业税税额,或者按照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依下列公式计算可抵免税额: 可抵免的税额=价款÷(1+17%)×17% 当期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未抵免部分可在下期继续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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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应税行为的税务处理 兼营行为税务处理 (1)纳税人兼营同税种不同税目应税行为的,应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然后按各自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2)纳税人兼营应税劳务与(不同税种)货物或非应税劳务行为的,应分别核算,分别纳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 混合销售行为税务处理 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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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款的缴纳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后销售,其自建行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其销售自建建筑物并收讫营业额或者取得索取营业额凭据的当天。 (3)纳税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天。 (4)扣缴税款义务发生时间为扣缴义务人代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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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款的缴纳 (5)贷款业务,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利息收入权力的当天。
(6)融资租赁业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租金收入或取得索取租金收入价款凭据的当天。 (7)金融商品转让业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之日 (8)金融经纪业和其他金融业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营业收入或取得索取营业收入价款凭据的当天。 (9)保险业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保费收入或取得索取保费收入价款凭据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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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款的缴纳 纳税期限 纳税期限为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 纳税地点
(1)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从事运输业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应向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转让其他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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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款的缴纳 (3)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营业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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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的税收优惠 4.4.1 营业税起征点的规定 4.4.2 营业税减免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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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起征点的规定 起征点 我国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个人。营业额达到或超过起征点即照章全额计算纳税,营业额低于起征点则免予征收营业税。 (一)按期纳税的(除另有规定外)为月营业额5000-20000元;(2011年11月1日实施) (二)按次纳税的(除另有规定外)为每次(日)营业额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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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减免税优惠 营业税减免税优惠 1.对福利机构及人员的税收优惠 2.对教育机构的税收优惠 3.对农业生产服务的税收优惠
4.文化活动和文化企业的税收优惠 5.对保险业务的税收优惠 6.对高速公路服务收费的税收优惠。 7.对转让无形资产的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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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减免税优惠 8.销售不动产的相关税收优惠 9.对金融机构的税收优惠 10.对医疗机构的税收优惠 11.对民航和电信部门的税收优惠
12.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和军队复转军人的税收优惠 13.对政府机关和社会团体的税收优惠 14.其他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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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城市维护建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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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入案例 李先生将位于××市渝中区的一套住房出租,按期收取租金,李先生首次自行申报营业税时,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其同时对城建税进行纳税申报;辰达公司的会计在纳税申报时办税人员告知其增值税和消费税计算有误,因而少缴了城建税。 那么城建税是怎样一种税? 在什么情况下需要缴纳城建税,城建税又是如何计算缴纳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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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基础知识 消费税法的基本内容 消费税的缴纳 第3章 消费税法 3.1 3.2 3.3 3.4 3.5 3.6 消费税的计税依据
消费税的计算 3.4 出口应税消费品退(免)税 3.5 消费税的缴纳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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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消费税法 3.1消费税基础知识 3.1.1 消费税的概念 3.1.2 消费税的特点与作用 3.2消费税的基本内容
第3章 消费税法 3.1消费税基础知识 3.1.1 消费税的概念 消费税的特点与作用 3.2消费税的基本内容 3.2.1 消费税的纳税人 3.2.2 消费税的税目与税率 3.2.3 消费税的征税环节 3.2.4 消费税的计税方法 3.3消费税的计税依据 3.3.1 从价定率计征 3.3.2 从量定额计征 3.3.3 从价从量复合计征 3.3.4 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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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消费税法 3.4.1 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3.4.2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3章 消费税法 3.4.1 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3.4.2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3.4.3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3.4.4 零售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3.4.5 批发销售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3.4.6 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3.4.7 已纳消费税扣除的计算 3.4 消费税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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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消费税法 3.5.1 消费税出口退(免)税政策 3.5.2 消费税出口退税率 3.5.3 出口应税消费品退税额的计算
第3章 消费税法 3.5.1 消费税出口退(免)税政策 3.5.2 消费税出口退税率 3.5.3 出口应税消费品退税额的计算 3.5.4 出口应税消费品输退(免)税的管理 3.5 出口应税消费 品退(免)税 3.6.1 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3.6.2 纳税期限 3.6.3 纳税地点 3.6.4 纳税申报 3.6 消费税的缴纳 3.7 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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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税基础知识 城建税的概念 5.1.1 5.1.2 城建税的特点与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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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税基础知识 作用 : ① 扩大城乡建设资金来源,补 充城市维护建设资金不足 ② 调动了地方政府进行城市维 护和建设的积极性
③ 充实和完善地方税体系,完 善地方税制 ④ 限制了对企业乱摊派,有利 于企业的发展 城建税: 对从事工商经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税。 特点 : 是一种附加税 税款专款专用 实行地区差别比例税率 征收范围广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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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税法的基本内容 5.2.1 城建税的纳税人 5.2.2 城建税的税率与计税依据 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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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税的纳税人 具体规定 1.负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三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2.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以下简称外资企业)开始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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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税的税率与计税依据 税率 (1)纳税人所在地为市区的,税率为7%; (2)纳税人所在地为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5%;
(3)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建制镇的,税率为1% 注意: ① 由受托方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其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城建税按受托方所在地适用税率执行 ② 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在经营地缴纳“三税”的,其城建税的缴纳按经营地适用税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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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税的税率与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 (1)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
(2)纳税人在被查补“三税”和被处以罚款时,应同时对其城市维护建设税进行补税、征收滞纳金和罚款。 注意:纳税人因违反“三税”的有关规定而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不作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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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税法的计算与缴纳 城建税的计算 城建税的缴纳 城建税的纳税申报 城建税的税收优惠 5.3.1 5.3.2 5.3.3 3.2.4
5.3.4 城建税的税收优惠 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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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税的计算与缴纳 城建税的计算 应纳税额=(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适用税率(7%、5%、1%)
城建税的缴纳 1.纳税环节 城建税的纳税环节,实际就是纳税人缴纳“三税”的环节。 2.纳税期限 城建税是由纳税人在缴纳“三税”时同时缴纳的,所以其纳税期限分别与“三税”的纳税期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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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税的计算与缴纳 3. 纳税地点 一般以纳税人缴纳“三税”的地点为该纳税人缴纳城建税的地点
(1)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同时也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其城建税的纳税地点在代扣代收地。 (2)对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应随同“三税”在经营地按适用税率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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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税的计算与缴纳 城建税的纳税申报 一般情况下,城建税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同时征收 城建税的税收优惠
(1)城建税按减免后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计征,即随“三税”的减免而减免。 (2)对于因减免税而需进行“三税”退库的,城建税也可同时退库。 (3)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城建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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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税的计算与缴纳 (4)对“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三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一律不予退(返)还。 (5)自2010年5月25日起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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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关税法
162
导入案例 张先生的朋友从澳洲寄来鱼肝油,鱼肝油已到杭州速递公司报关行,但邮件被海关暂留,张先生特别着急,于是向海关方面进行咨询如何才能拿回物品。海关方面回复称,寄往国内的物品,每次超过一定限值的,按照货物进口关税税率缴纳关税,办理通关手续。 那么什么是关税?其征税对象是什么? 都有哪些规定呢?如何计算与缴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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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基础知识 关税法的基本内容 第6章 关税法 6.1 6.2 6.3 6.4 6.5 关税的计算与缴纳 关税的税收优惠 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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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关税法 6.1关税基础知识 6.1.1 关税的概念 6.1.2 关税的特点与作用 6.1.3 关税政策和关税分类
第6章 关税法 6.1关税基础知识 6.1.1 关税的概念 关税的特点与作用 关税政策和关税分类 6.2关税法的基本内容 6.2.1 征税对象与纳税义务人 6.2.2 进出口税则 6.3.1 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6.3.2 出口货物的完税交给 6.3.3 关税的计算 6.3.4 关税税额的缴纳 6.3关税的计算与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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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关税法 6.4.1 法定减免税 6.4.2 特定减免税 6.4 关税的税收优惠 6.5 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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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基础知识 6.1.1 关税的概念 6.1.2 关税的特点与作用 关税政策和关税分类 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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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基础知识 作用 : 关税: ① 维护国家主权和经济利益 是海关依法对进出境货物、物品征收的一种税。 ② 保护和促进本国工农业生 产的发展
③ 调节国民经济和对外贸易 ④ 筹集国家财政收入 关税: 是海关依法对进出境货物、物品征收的一种税。 特点 : 以进出关境的货物或物品 作为征税对象 以进出口为纳税环节 具有涉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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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基础知识 关税政策 税政策的调整一般分为两种方式:一是自主性的调整;二是具有外部约束型的调整。 关税分类 根据征税对象的流向 :
① 进口关税,简称进口税;② 出口关税,简称出口税; ③ 过境关税,简称过境税 根据征收目的不同: ① 财政关税 ;② 保护关税 ;③ 混合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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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基础知识 根据征税标准不同 ① 从价关税 ;② 从量关税 ;③ 复合关税 ;④ 选择关税 ;⑤滑准关税 按征税性质分不同
① 普通关税 ;② 优惠关税 ;③ 差别关税 按税率制定划分 ① 自主关税 ;② 协定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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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法的基本内容 征税对象与纳税义务人 6.2.1 6.2.2 进出口税则 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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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法的基本内容 征税对象 准许进出境的货物和物品。 纳税义务人 进口货物——收货人 出口货物——发货人
进口货物——收货人 出口货物——发货人 进出境物品——所有人和推定所有人(持有人、收件人等) 注: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包括该物品的所有人和推定为所有人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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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法的基本内容 进出口税则 (1)进出口税则是一国政府根据国家关税政策和经济政策,通过一定立法程序制定公布实施的进出口货物和物品应税的关税税率表。 (2)进出口税则以税率表为主体,通常还包括实施税则的法令、使用税则的有关说明和附录等。 (3)税率表作为税则主体,包括税则商品分类目录和税率栏两大部分。 (4)我国现行进口税则为四栏税率,出口税则为一栏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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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法的基本内容 关税税率 (1)进出口税率 我国进口税则设有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关税配额税率。在一定期限内可实行暂定税率。 注意:进口税率的选择适用是根据货物的不同原产地而确定的,适用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的国家或地区的名单,由国务院税则委员会决定。 税率计征办法 进口商品绝大部分采用从价定率的征税方法,从1997年7月1日起,对部分商品实行从量税、复合税和滑准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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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法的基本内容 (2)出口关税税率 仅对20种商品出口征税,税率20%-40%,在一定期限内可实行0%-20%暂定税率。
征收出口关税的货物项目很少,采用的都是从价定率征税的方法。 (3)特别关税 包括报复性关税、反倾销税、反补贴税、保障性关税。 (4)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进口税税率 非贸易性进口物品的计税,是将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合并征收,简称“行邮税”。现行行邮税的税率分为50%、20%、10%三个档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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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法的基本内容 关税税率的运用 运用规则如下: 1.进出口货物,应按纳税人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2.进口货物到达之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应该按照装载此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3.进出口货物的补税和退税,应按该进出口货物原申报进口或出口之日所实施的税率。但有特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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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产地规定 我国采用的原产地标准有两个:全部产地生产标准、实质性加工标准。 ① 全部产地生产标准是指进口货物“完全在一个国家生产或制造”,生产或制造国为该货物的原产国。 ② 实质性加工标准是经过几个国家加工、制造的进口货物,以最后一个对货物进行经济上可以视同实质性加工的国家作为有关货物的原产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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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的计算与缴纳 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关税的计算 关税税额的缴纳 6.3.1 6.3.2 6.3.3 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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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一般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一)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完税价格
完税价格是指货物的计税价格。正常情况下,进口货物采用以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完税价格。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包括货物的货价、货物运抵我国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 成交价格是指买方为购买该货物,按《完税价格办法》有关规定调整后的实付或应付价格。 1.对实付或应付价格进行调整的有关规定 “实付或应付价格”指买方为购买进口货物直接或间接支付的总额,即作为卖方销售进口货物的条件,由买方向卖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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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义务向第三方已经支付或将要支付的全部款项。
(1)如下列费用或者价值未包括在进口货物的实付或者应付价格中,应当计入完税价格: ① 由买方负担的除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 ② 由买方负担的与该货物视为一体的容器费用。 ③ 由买方负担的包装材料和包装劳务费用。 ④ 与该货物的生产和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有关的,由买方以免费或者以低于成本的方式提供并可以按适当比例分摊的料件、工具、模具、消耗材料及类似货物的价款,以及在境外开发、设计等相关服务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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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⑥ 卖方直接或间接从买方对该货物进口后转售、处置或使用所得中获得的收益。
⑤ 与该货物有关并作为卖方向我国销售该货物的一项条件,应当由买方直接或间接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 ⑥ 卖方直接或间接从买方对该货物进口后转售、处置或使用所得中获得的收益。 (2)下列费用,如能与该货物实付或者应付价格区分,不得计入完税价格: ① 厂房、机械、设备等货物进口后的基建、安装、装配、维修和技术服务的费用; ② 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之后的运输费用、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③ 进口关税及其他国内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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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二)进口货物海关估价方法 进口货物的价格不符合成交价格条件或者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海关应估定完税价格。
1.相同或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方法。 2.倒扣价格方法。 3.计算价格方法。 其他合理方法。 不得使用的价格有: (1)境内生产的货物在境内的销售价格; (2)可供选择的价格中较高的价格; (3)货物在出口地市场的销售价格; (4)以计算价格方法规定的有关各项之外的价值或费用计算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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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5)出口到第三国或地区的货物的销售价格; (6)最低限价或武断虚构的价格。 特殊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一)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及其制成品 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及其制成品需征税或内销补税的,海关按照一般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规定,审定完税价格。 (二) 保税区、出口加工区货物 以海关审定的价格估定完税价格(包括区内、库内发生的仓储、运输及其相关费用)。 (三) 运往境外修理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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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运往境外修理的机械器具、运输工具或其他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应当以海关审定的境外修理费和料件费为完税价格。 (四)运往境外加工的货物 运往境外加工的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应当以海关审定的境外加工费和料件费,以及该货物复运进境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估定完税价格。 (五)暂时进境货物 对于经海关批准的暂时进境的货物,应当按照一般进口货物估价办法的规定,估定完税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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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六)租赁方式进口货物 (七)留购的进口货样等 (八)予以补税的减免税货物 (九)以其他方式进口的货物
(六)租赁方式进口货物 (七)留购的进口货样等 (八)予以补税的减免税货物 (九)以其他方式进口的货物 二、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一)以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完税价格 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向境外销售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应包括货物运至我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1.下列税收、费用不计入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1)出口关税(2)在货物价款中单独列明的货物运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后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3)在货物价款中单独列明由卖方承担的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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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4.按照合理方法估定的价格。 (二)出口货物海关估价方法(依次)
1.同时或大约同时向同一国家或地区出口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 2.同时或大约同时向同一国家或地区出口的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 3.根据境内生产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成本、利润和一般费用、境内发生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计算所得的价格; 4.按照合理方法估定的价格。 三、完税价格中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的计算 1.进口货物的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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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进口货物的运费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费用计算。如果进口货物的运费无法确定,海关应当按照该货物的实际运输成本或者该货物进口同期运输行业公布的运费率(额)计算运费。 2.进口货物的保险费 进口货物的保险费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费用计算。如果进口货物的保险费无法确定或者未实际发生,海关应当按照“货价加运费”两者总额的3‰计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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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的计算 关税应纳税额计算有如下公式: 一、从价应纳税额的计算 关税税额=进(出)口应税货物的数量×单位完税价格×适用税率
二、从量应纳税额的计算 关税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货物税额 三、复合应纳税额的计算 关税税额=应税进口货物数量×单位货物税额+应税进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税率 四、滑准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关税税额=应税进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滑准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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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税额的缴纳 一、关税缴纳 1.申报时间:关税的申报,进口应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出口应自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以
2.缴纳期限:关税的缴纳应自海关填发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 3.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经海关总署批准,可延期缴纳,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二、关税的强制执行 1.征收关税滞纳金 关税滞纳金金额=滞纳关税税额×滞纳金征收比率(万分之五)×滞纳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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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税额的缴纳 2.强制征收如纳税义务人自海关填发缴款书之日起三个月仍未缴纳税款,经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采取强制扣缴、变价抵缴等强制措施。
三、关税退还 如遇下列情况之一,可自缴纳税款之日起一年内,书面声明理由,连同原纳税收据向海关申请退税,并加计同期银行利率计算的利息: (一)因海关误征,多纳税款的; (二)海关核准免验进口的货物,在完税后,发现有短缺情况,经海关审查认可的; (三)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装运出口,申报退关,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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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税额的缴纳 四、关税补征和追征 (一)关税补征 因非纳税人违反海关规定造成的少征或漏征关税,关税补征期为缴纳税款或货物放行之日起1年内。
海关查验属实的。对已征出口关税的出口货物和已征进口关税的进口货物,因货物种或规格原因原状复运进境或出境的,经海关查验属实的,也应退还已征关税。 四、关税补征和追征 (一)关税补征 因非纳税人违反海关规定造成的少征或漏征关税,关税补征期为缴纳税款或货物放行之日起1年内。 (二)关税追征 因纳税人违反海关规定造成少征或漏征关税,关税追征期为进出口货物完税之日或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并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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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的税收优惠 6.4.1 法定减免税 6.4.2 特定减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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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减免税 一、法定减免税 下列进出口货物,免征关税 1.关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货物; 2.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 3.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4.在海关放行前损失的货物; 5.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 二、特定减免税 1.科教用品 ;2.残疾人专用品 ;3.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 ;4.加工贸易产品 ;5.边境贸易进口物资 ;6.保税区进出口货物 ;7.出口加工区进出口货物 ;8.进口设备 ;9. 个人邮寄物品的减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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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资源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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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资源税 资源税基础知识 7.1 资源法的基本内容 7.2 资源税的计算和缴纳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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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资源税 7.1资源税基础知识 7.1.1资源税概念 7.1.2资源税的特点 7.2资源税的基本内容 7.2.1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
第七章 资源税 7.1资源税基础知识 7.1.1资源税概念 7.1.2资源税的特点 7.2资源税的基本内容 7.2.1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 7.2.2税目与单位税额 7.2.3税收优惠 7.3资源税的计算与缴纳 7.3.1应纳税额计算的一般规定 7.3.2应纳税额的特殊规定 7.3.3资源税的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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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基础知识 资源税的概念 7.1.1 资源税的特点 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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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的基础知识 资源税的特征: 资源税的概念:
1、只对特定资源征收 2、具有收益税性质 3、具有级差收入的特点 资源税的概念: 资源税 是对在我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和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就其销售额或销售数量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税。 理解资源的含义 资源税的产生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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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法的基本内容 纳税义务人与扣缴义务人 7.2.1 税目与单位税额 7.2.2 税收优惠 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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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法的基本内容 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本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以下称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 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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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法的基本内容 扣缴义务人: 为加强对资源税零散税源的控制,节约征、纳成本,保 证税款及时、安全入库,现行资源税规定以收购未税矿产 品的独立矿山、联合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作为资源税的扣缴 义务人。扣缴义务人主要是对那些税源小、零散、不定期 开采,税务机关难以控制,没有缴税的矿产品,在收购其 矿产品时负有代扣代缴资源税的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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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法的基本内容 征税范围:(普遍征收,调整极差) 1)原油。原油指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
2)天然气。天然气指专门开采或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暂不包括煤矿生产的天然气。 3)煤炭。煤炭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选煤及其他原煤的加工产品。 4)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具体包括宝石、玉石、石墨、大理石、花岗岩、石灰石、石棉等。 5)黑色金属矿原矿。具体包括铁矿石、锰矿石、铬矿石等。 6)有色金属矿原矿。具体包括铜矿石、铅锌矿石、铝土矿石、钨矿石、锡矿石等。 7)盐。包括固体盐和液体盐。 (注:未列举名称的矿产征税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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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法的基本内容 税目、税率: 税目 原油 天然气 煤炭 黑色金属矿原矿 稀土矿 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 盐 固体盐 液体盐 焦炭 其他煤炭
非金属矿原矿 黑色金属矿原矿 稀土矿 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 盐 固体盐 液体盐 焦炭 其他煤炭 普通非金属矿原矿 贵重非金属矿原矿 计税单位 销售额 吨 吨或立方米 千克或克拉 税率 5%-10% 8-20元 0.3-5元 0.5-20元 2-30元 0.4-60元 10-60元 2-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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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法的基本内容 税收优惠: 1)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税、免税项目。 纳税人的减税、免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课税数量;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课税数量的,不予减税或者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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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法的基本内容 出口应税产品不退(免)资源税的规定:
资源税规定仅对在中国境内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进口的矿产品和盐不征收资源税。 由于对进口应税产品不征收资源税,相应的,对出口应税产品也不免征或退还已纳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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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的计算与缴纳 应纳税额计算的一般规定 应纳税额计算的特殊规定 资源税的缴纳 7.3.1 7.3.2 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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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的计算与缴纳 应纳税额计算的一般规定: (1)从价定率计算应纳税额 (2)从量定额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应税矿产品的销售额×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应税矿产品的应税数量×单位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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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的计算与缴纳 应纳税额计算的特殊规定:
(1)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课税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课税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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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的计算与缴纳 应纳税额计算的特殊规定: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依照本条例缴纳资源税。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因无法准确提供移送使用量而采取折算比换算课税数量办法的,具体规定如下: 1)煤炭。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2)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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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的计算与缴纳 应纳税额计算的特殊规定: (3)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与稀油划分不清或不易划分的,一律按原油稀油的数量课税。
(4)以液体盐加工固体盐的。纳税人以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税额征税,以加工固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人以外购液体盐加工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在其应纳固体盐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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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的计算与缴纳 应纳税额计算的特殊规定:
(5)代扣代缴税款的计算。目前资源税代扣代缴的适用范围是指收购的除原油、天然气、煤炭以外的资源税未税矿产品。计算公式为: 代扣代缴税额=收购的未税矿产品数量×适用的单位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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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的计算与缴纳 资源税的缴纳: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1)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 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 间,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3)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4)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 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5)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 首笔货款或者开具应支付货款凭据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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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的计算与缴纳 资源税的缴纳: 纳税期限
纳税期限是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后缴纳税款的期限。资源税的纳税期限为1日、3日、5 日、10日、l5日或者1个月,纳税人的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具体核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计算纳税。 纳税人以l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l日、3日、5日、l0日或者l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l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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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的计算与缴纳 资源税的缴纳: 纳税地点 1)凡是缴纳资源税的纳税人,都应当向应税产品的开采或者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税款。
2)如果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决定。 3)如果纳税人应纳的资源税属于跨省开采,其下属生产单 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其开采的矿产品一律在开采地纳税,其应纳税款由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单位,按照开采地的实际销售量(或者自用量)及适用的单位税额计算划拨。 4)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也应当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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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土地增值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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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基础知识 土地增值税法的基本内容 第八章 土地增值税 8.1 8.2 8.3 8.4 8.5 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土地增值税的缴纳 8.4 案例分析 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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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土地增值税 8.1.1土地增值税的概念 8.1.2我国土地增值税的特点 8.2土地增值税基本内 容 8.2.1纳税义务人
第八章 土地增值税 8.1土地增值税基础知识 8.1.1土地增值税的概念 8.1.2我国土地增值税的特点 8.2土地增值税基本内 容 8.2.1纳税义务人 8.2.2征税范围 8.2.3税率 8.2.4税收优惠 8.3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8.3.1增值额的确定 8.3.2应纳税额的计算 8.4土地增值税的缴纳 8.4.1增值额的确定 8.4.2应纳税额的计算 8.4.3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的清算管理 8.5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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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基础知识 土地增值税的概念 8.1.1 我国土地增值税的特点 8.1.2 2.2.3 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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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的基础知识 土地增值税的特征: 土地增值税的概念:
是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并取得增值收入的单位和个人所征收的一种税。 概念理解: (1)应税行为要是有偿行为 (2)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 (3)转让的土地使用权是国有的。 (4)转让行为产生增值收入 土地增值税的特征: (1)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 增值额为征税对象 (2)征收面比较广 (3)采用扣除法和评估法 计算增值额 (4)实行超率累进税率 (5)实行按次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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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的基本内容 纳税义务人 8.2.1 征税范围 8.2.2 税率 8.2.3 税收优惠 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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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的基本内容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是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的一切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产权,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包括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国内其他单位和个人,还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国机构、华侨、港澳台同胞及外国公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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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的基本内容 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一般规定:
(1)土地增值税只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课税,转让非国有土地和出让国有土地的行为均不征收。 (2)土地增值税既对转让土地使用权课税,也对转让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产权征税。 地上建筑物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种附属设施。如厂房、住宅、地下室、围墙、中央空调、管道等。附着物是指附着于土地上、不能移动,一经移动即遭损坏的种植物、养植物及其他物品。 (3)土地增值税只对有偿转让的房地产征税,对以继承、赠与等方式无偿转让的房地产不予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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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的基本内容 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具体规定: (1)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
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如果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但对以房地产作价入股,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房地产进行投资和联营的,或是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则属于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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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的基本内容 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具体规定: (2)合作建房
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3)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 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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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的基本内容 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具体规定: (4)交换房地产
交换房地产行为既发生了房产产权、土地使用权的转移,交换双方又取得了实物形态的收入,按照规定属于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范围。但对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5)房地产抵押 在抵押期间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待抵押期满后,视该房地产是否转移产权来确定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以房地产抵债而发生房地产产权转让的,属于土地增值税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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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的基本内容 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具体规定: (6)房地产出租 房地产出租,没有发生产权转让,不属于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范围。
(7)房地产评估增值 房地产评估增值,没有发生房地产权属的转让,不属于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范围。
226
土地增值税的基本内容 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国家回收或征用,符合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但按《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可免征土地增值税。
具体规定: (8)国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征用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 国家回收或征用,符合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但按《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可免征土地增值税。 (9)土地使用者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 无论其是否取得了该土地的使用权属证书,无论其在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过程中是否与对方当事人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变更登记手续,只要土地使用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该土地的权利,且有合同等证据表明其实质转让、抵押或置换了土地并取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土地使用者及其对方当事人应当依据税法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等相关税收。
227
土地增值税的基本内容 土地增值税的税率: 级数 1 2 3 4 税率/% 30 40 50 60 5 15 35 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
不超过50%的部分(含50%) 超过50%至100%的部分(含100%) 超过100%至200%的部分(含100%) 超过200%的部分 税率/% 30 40 50 60 速算扣除系数/% 5 15 35
228
土地增值税的基本内容 土地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1)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对于纳税人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能适用这一免税规定。 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 3)从2008年11月1日起,对居民个人转让住房一律免征土地增值税。 4)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229
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增值额的确定 8.3.1 应纳税额的计算 8.3.2 2.2.4
230
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扣除项目的确定: 应税收入的确定: 1、货币收入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实务收入
(2)房地产开发成本 (3)房地产开发费用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5)其他扣除项目 (6)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应税收入的确定: 1、货币收入 2、实务收入 3、其他收入
231
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扣除项目具体规定: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1)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如果是以协议、招标、拍卖等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地价款为纳税人所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如果是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地价款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金;如果是以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地价款为向原土地使用权人实际支付的地价款。 2)纳税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它系指纳税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过程中为办理有关手续,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登记、过户手续费。
232
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扣除项目具体规定: 房地产开发成本
1)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指为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或开发权)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土地买价或出让金、大市政配套费、契税、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 2)前期工程费。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质、勘察、测绘、“三通一平”等支出。 3)建筑安装工程费。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以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233
扣除项目具体规定: 房地产开发成本 4)基础设施费。包括开发小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环卫、绿化等工程发生的支出。 5)公共配套设施费。包括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支出 6)开发间接费用。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234
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扣除项目具体规定: 房地产开发费用 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5%以内
1)纳税人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并能提供金融机构的贷款证明的,其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为: 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5%以内 (注:利息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2)纳税人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的,其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为: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0%以内。
235
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扣除项目具体规定: 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缴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 需要明确的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有关规定,其在转让时缴纳的印花税因列入管理费用中,故在此不允许单独再扣除。其他纳税人缴纳的印花税(按产权转移书据所载金额的0.5‰贴花)允许在此扣除。
236
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扣除项目具体规定: 其他扣除项目
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在此,应特别指出的是:此条优惠只适用于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除此之外的其他纳税人不适用。这样规定目的是为了抑制炒买炒卖房地产的投机行为,保护正常开发投资者的积极性。
237
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扣除项目具体规定: 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评估价格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 重置成本价的含义是:对旧房及建筑物,按转让时的建材价格及人工费用计算,建造同样面积、同样层次、同样结构、同样建设标准的新房及建筑物所需花费的成本费用。成新度折扣率的含义是:按旧房的新旧程度作一定比例的折扣。
238
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扣除项目具体规定: 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此外,转让旧房的,应按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征土地增值税。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未支付地价款或不能提供已支付的地价款凭据的,在计征土地增值税时不允许扣除。
239
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增值额的确定: 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
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应由评估机构参照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进行评估。税务机关根据评估价格确定转让房地产的收入。 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应由评估机构按照房屋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计算的房屋成本价和取得土地使用权时的基准地价进行评估。税务机关根据评估价格确定扣除项目金额。 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参照房地产评估价格确定转让房地产的收入
240
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的计算:
例: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转让商品房一栋,取得收入总额为2000万元,应扣除的项目金额合计为800万元。请计算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 解析:(1)增值额=2000-800=1200万元 (2)增值率=1200÷800×100%=150% (3)应纳土地增值税额 =1200×50%-800×15%=480万元 应纳税额=∑(每级距的增值额×适用税率)
241
土地增值税的缴纳 纳税地点 8.4.1 纳税申报 8.4.2 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的清算管理 8.4.3
242
土地增值税的缴纳 纳税地点: 纳税人是法人的。当转让的房地产坐落地与其机构所在地或经营所在地一致时,则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原管辖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即可;如果转让的房地产坐落地与其机构所在地或经营所在地不一致时,则应在房地产坐落地所管辖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是自然人的。当转让的房地产坐落地与其居住所在地一致时,则在住所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当转让的房地产坐落地与其居住所在地不一致时,在办理过户手续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43
土地增值税的缴纳 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的清算管理: 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
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244
土地增值税的缴纳 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的清算管理: 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245
土地增值税的缴纳 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的清算管理: 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 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4)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246
土地增值税的缴纳 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的清算管理: 非直接销售和自用房地产的收入确定
(1)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 1)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247
土地增值税的缴纳 (2)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 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的清算管理: 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 (1)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计算与清算项目有关的扣除项目金额,应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及《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执行。除另有规定外,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及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不予扣除。
248
土地增值税的缴纳 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的清算管理: 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
(2)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所附送的前期工程赞、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的凭证或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地方税务机关可参照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建安造价定额资料,结合房屋结构、用途、区位等因素,核定上述四项开发成本的单位面积金额标准,并据以计算扣除。具体核定方法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3)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
249
土地增值税的缴纳 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的清算管理: 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
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信等公共设施,按以下原则处理: 1)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2)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3)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250
土地增值税的缴纳 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的清算管理: 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
(4)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其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提费用,除另有规定外,不得扣除。 (5)属于多个房地产项目共同的成本费用,应按清算项目可售建筑面积占多个项目可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计算确定清算项目的扣除金额
251
土地增值税的缴纳 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的清算管理: 土地增值税清算应报送的资料 纳税人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应报送以下资料:
(1)房地产开发企业清算土地增值税书面申请、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2)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凭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银行贷款利息结算通知单、项目工程合同结算单、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等与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成本和费用有关的证明资料;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的证明资料等。
252
土地增值税的缴纳 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的清算管理: 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的审核鉴证
税务中介机构受托对清算项目审核鉴证时,应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格式对审核鉴证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对符合要求的鉴证报告,税务机关可以采信。 税务机关要对从事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工作的税务中介机构在准人条件、工作程序、鉴证内容、法律责任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并做好必要的指导和管理工作。
253
土地增值税的缴纳 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的清算管理: 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参照与其开发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当地企业的土地增值税税负情况,按不低于预征率的征收率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2)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3)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4)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5)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254
土地增值税的缴纳 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的清算管理: 清算后再转让房地产的处理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纳税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计算。 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 =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清算的总建筑面积
255
案例分析 例题: 2010年10月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转让新建普通标准住宅一栋,取得转让收入4000万元,转让环节缴纳税款以及有关费用合计220万元(不含印花税)。已知该公司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地价款和有关费用为1600万元,房地产开发成本为900万元,利息支出210万元(能够按房地产项目技术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但其中有30万元属于超过贷款期限的利息)。该单位所在地政府规定的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的计算扣除比例为5%。请计算该公司应纳土地增值税。 2.2.4
256
案例分析 解析: 收入总额=4000万元 扣除项目金额= (210-30)+( )×5%+220+( )×20%=3525万元 增值额= =475万元 增值率=475÷3525×100%=13.48<20%,因此,免税。(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257
第九章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房产税法、车船税法
258
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 9.1 房产税法 9.2 车船税法 9.3 案例分析 9.4
259
第九章 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 9.1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九章 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 9.1城镇土地使用税 9.1.1城镇土地使用税基础知识 9.1.2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基本内容 9.1.3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算与缴纳 9.2.1房产税基础知识 9.2.2房产税法的基本内容 9.2.3房产税的计算 9.2.4房产税的缴纳 9.2房产税 9.3.1车船税基础知识 9.3.2车船税法的基本内容 9.3.3车船税的计算 9.3.4车船税的缴纳 9.3车船税 9.4案例分析
260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 城镇土地使用税基础知识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基本内容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算与缴纳 9.1.1 9.1.2 9.1.3
2.2.4
261
城镇土地使用税基础知识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作用: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概念:
(1)有利于通过经济手段加强对土地的管理,变土地的无偿使用为有偿使用,促进合理节约使用土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率; (2)有利于适当调节不同地区、不同地段之间的土地级差收入,促进土地使用者加强经济核算,降低土地使用成本,理顺国家与土地使用者之间的分配关系。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概念: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城镇土地为征税对象,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的土地使用权是国有的。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特点: (1)征税对象时国有土地,计税依据是实际占用的城镇土地面积 (2)征税范围有限定 (3)实行差别幅度税额
262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基本内容 纳税义务人: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通常包括: (1)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263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基本内容 征税范围: 通常包括: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实际使用人和代管人为纳税人。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其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纳税人,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征税范围: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264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基本内容 征税范围: (1)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 (2)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
(3)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 (4)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注意:建立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以外的工矿企业则不需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65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基本内容 税率 级 别 大城市 中等城市 小城市 县城、建制镇、工矿区 1.5-30 1.2-24 0.9-18
级 别 大城市 中等城市 小城市 县城、建制镇、工矿区 人口/人 50万以上 20万-50万 20万以下 每平方米税额/元 1.5-30 1.2-24 0.9-18 0.6-12
266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基本内容 优惠政策: (1)法定免缴土地使用税的优惠: 见书(11条)
(2)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减免土地使用税的优惠: 见书(15条)
267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算与缴纳 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按下列办法确定:
(1)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面积为准 (2)尚未组织测地,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 (3)尚未核发出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申报土地面积,据以纳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以后再作调整。 计税依据: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土地面积计量标准为每平方米。即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按照规定的税额计算应纳税额,向纳税人征收土地使用税。
268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算与缴纳 全年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的计算: =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例:
甲公司与某国家机关共同使用一块土地,面积5000平方米,其中国家机关占用70%,当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每平方米5元。请计算甲公司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解: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5000×30%×5=7500元
269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基本内容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3)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70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基本内容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4)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5)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l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 (6)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271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算与缴纳 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纳税地点:
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土地所在地缴纳。 纳税人使用的土地不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的,由纳税人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土地使用税;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内,纳税人跨地区使用的土地,其纳税地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纳税期限: 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272
房产税法 房产税基础知识 房产税法的基本内容 房产税的计算 房产税的缴纳 9.2.1 9.2.2 9.2.3 9.2.4
273
房产税基础知识 房产税 是以房产为征税对象,依据房产价格或房产租金收入向房产所有人或经营人征收的一种税。 房产征税的目的
运用税收杠杆,加强对房产的管理,提高房产使用效率,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配合国家房产政策的调整,合理调节房产所有人和经营人的收入。此外,房产税税源稳定,易于控制管理,是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
274
房产税的基本内容 纳税义务人: 房产税以在征税范围内的房屋产权所有人为纳税人。其中:
1)产权属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纳税;产权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纳税。 2)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所谓产权出典,是指产权所有人将房屋、生产资料等的产权,在一定期限内典当给他人使用,而取得资金的一种融资业务。这种业务大多发生于出典人急需要用款,但又想保留产权回赎权的情况。承典人向出典人交付一定的典价之后,在质典期内即获抵押物品的支配权,并可转典。产权的典价一般要低于卖价。出典人在
275
房产税的基本内容 纳税义务人: 归还典价的本金和利息,方可赎回出典房屋等的产权。由于在房屋出典期间,产权所有人已无权支配房屋,因此,税法规定由对房屋具有支配权的承典人为纳税人。 3)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4)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亦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所谓租典纠纷,是指产权所有人在房产出典和租赁关系上。与承典人、租赁人发生各种争议,特别是权利和义务的争议悬而未决的。此外还有规定期间内须
276
房产税的基本内容 纳税义务人: 一些产权归属不清的问题,也都属于租典纠纷。对租典纠纷尚未解决的房产,规定由代管人或使用人为纳税人,主要目的在于加强征收管理,保证房产税及时入库。 5)无租使用其他房产的问题。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6)自2009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缴纳房产税。 。
277
房产税的基本内容 征收对象: 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产。所谓房产,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学习、工作、娱乐、居住或贮藏物资的场所。 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出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278
征收范围: 房产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 房产税的征税范围不包括农村,这主要是为了减轻农民的负担。因为农村的房屋,除农副业生产用房外,大部分是农民居住用房。对农村房屋不纳入房产税征税范围,有利于农业发展,繁荣农村经济,有利于社会稳定。
279
房产税的基本内容 计税依据与税率 1)从价计征 《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各地扣除比例由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税率:1.2% 2)从租计征 《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税率: l2%。从2001年1月1日起,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可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280
房产税的基本内容 税收优惠:主要有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但上述免税单位的出租房产以及非自身业务使用的生产、营业用房,不属于免税范围。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如学校、医疗卫生单位、托儿所、幼儿园、敬老院、文化、体育、艺术这些实行全额或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所有的,本身业务范围内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为了鼓励事业单位经济自立,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其经费来源实行自收自支后,从事业单位实行自收自支的年度起,免征房产税3年。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业务用房。
281
房产税的基本内容 税收优惠:主要有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5)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6)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282
房产税的计算 1)从价计征 例:某企业的经营用房原值为5 000万元,按照当地规定允许减除30%后余值计税,适用税率为1.2%。请计算其应纳房产税税额。 应纳税额= 5 000×(1-30%)×1.2%=42(万元) 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
283
房产税的计算 1)从租计征 例:某公司出租房屋3间,年租金收入为30 000元,适用税率为12%。请计算其应纳房产税税额。
应纳税额=30 000×12%=3 6000(元) 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或4%)
284
房产税的缴纳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
(2)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3)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4)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5)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285
(6)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6)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7)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8)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因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
286
房产税的缴纳 纳税期限: 房产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纳税地点:
房产税在房产所在地缴纳。房产不在同一地方的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坐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纳税。
287
车船税法 车船税基础知识 车船税基本内容 车船税的计算 车船税的缴纳 9.3.1 9.3.2 9.3.3 9.3.4
288
车船税基础知识 车船税是以车船为征税对象,向拥有车船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机动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应缴纳的一种税。
289
车船税的基本内容 纳税义务人 车船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的规定缴纳车船税。
290
车船税的基本内容 征税范围: 车船税的征收范围,是指依法应当在我国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辆和船舶及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车辆: 包括乘用车、商用车、挂车、半挂牵引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摩托车。 船舶: 船舶,是指各类机动、非机动船舶以及其他水上移动装置,但是船舶上装备的救生艇筏和长度小于5米的艇筏除外
291
车船税的基本内容 税目与税额: 税 目 乘用车[按 发动机气缸 容量(排气 量)分档] 1.0升(含)以下的 每辆 60-360元
税 目 乘用车[按 发动机气缸 容量(排气 量)分档] 1.0升(含)以下的 1.0升以上至1.6升(含)以下的 1.6升以上至2.0升(含)以下的 2.0升以上至2.5升(含)以下的 2.5升以上至3.0升(含)以下的 3.0升以上至4.0升(含)以下的 4.0升以上的 计税单位 每辆 年适用税额 60-360元 元 元 元 元 元 元 备注 核定 载客 人数 9人 (含) 以下
292
车船税的基本内容 税目与税额: 商用车 挂车 其他车辆 摩托车 船舶 客车 货车 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 机动船舶 游艇 每辆 净吨位
整备质量 每吨 整备质量每吨 净吨位 艇身长 每米 元 16-120元 货车的50% 36-180元 3-6元 元 核定载客人数9人 以上,包括电车 包括半挂牵引车、 三轮汽车和低速 载货汽车等 不包括拖拉机 拖船、非机动 驳船分别按照 机动船舶税额 的50%计算
293
车船税的基本内容 税收优惠: (1)法定减免 1)捕捞、养殖渔船。捕捞、养殖渔船是指在渔业船舶管理部门登记为捕捞船或者养殖船的渔业船舶。不包括在渔业船舶管理部门登记为捕捞船或者养殖船以外类型的渔业船舶。 2)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是指按照规定在军队、武警车船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军用牌照、武警牌照的车船。 3)警用车船。警用车船,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领取警用牌照的车辆和执行警务的专用船舶。
294
车船税的基本内容 税收优惠: (1)法定减免 1)捕捞、养殖渔船。捕捞、养殖渔船是指在渔业船舶管理部门登记为捕捞船或者养殖船的渔业船舶。不包括在渔业船舶管理部门登记为捕捞船或者养殖船以外类型的渔业船舶。 2)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是指按照规定在军队、武警车船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军用牌照、武警牌照的车船。 3)警用车船。警用车船,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领取警用牌照的车辆和执行警务的专用船舶。
295
税收优惠: (1)法定减免 4)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免征或者减半征收车船税。免征或者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车船的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对受地震、洪涝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税的车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具体减免期限和数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报国务院备案。 5)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
296
车船税的基本内容 税收优惠: 有关人员的车船 6)临时入境的外国车船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车船,不征收车船税。
7)按照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机动船舶,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 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场、港口、铁路站场内部行驶或者作业的车船,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 (2)特定减免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给予定期减税、免税。
297
车船税的计算 计税依据: (1)纳税人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本年度车船税的完税凭证或者减免税证明。不能提供完税凭证或者减免税证明的,应当在购买保险时按照当地的车船税税额标准计算缴纳车船税。 (2)拖船按照发动机功率每1千瓦折合净吨位0.67吨计算征收车船税。 (3)车船税法和本条例所涉及的排气量、整备质量、核定载客人数、净吨位、千瓦、艇身长度,以车船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所载数据为准。
298
计税依据: 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和依法应当登记而未办理登记或者不能提供车船登记证书、行驶证的车船,以车船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标注的技术参数、数据为准;不能提供车船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国家相关标准核定,没有国家相关标准的参照同类车船核定。
299
车船税的计算 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12×应纳税月份数
应纳税额的计算: 例:某运输公司拥有载货汽车15辆(货车整备质量全部为10吨);乘人大客车20辆;小客车10辆。计算该公司应纳车船税。(注:货车每吨年税额100元,乘人大客车每辆年税额1000元,小客车每辆年税额600元) 解: (1)货车应纳税额=15×10×100=15 000(元) (2)乘人汽车应纳税额=20× ×600=26 000(元) (3)全年应纳车船税额= =41 000(元) 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12×应纳税月份数
300
车船税的计算 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和滞纳金的计算: (1)特殊情况下车船税应纳税款的计算 (2)欠缴车船税的车辆补缴税款的计算
(3)滞纳金的计算
301
车船税的缴纳 纳税期限: 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所记载日期的当月。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到车船管理部门办理应税车船登记手续的,以车船购置发票所载开具时间的当月作为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对未办理车船登记手续且无法提供车船购置发票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具体申报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302
车船税的缴纳 纳税地点: 车船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纳税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车船,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
303
车船税的缴纳 纳税申报: (1)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缴纳车船税的,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车船税。
(2)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 (3)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同时缴纳车船税。 (4)纳税人对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税款有异议的,可以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
304
车船税的缴纳 纳税申报: (5)纳税人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缴纳车船税的,不再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6)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时,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单上注明已收税款的信息,作为纳税人完税的证明。除另有规定外,扣缴义务人不再给纳税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纳税人如有需要,可以持注明已收税款信息的保险单,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开具完税凭证。
305
车船税的缴纳 纳税申报: (7)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解缴代收代缴的税款,并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具体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8)地方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手续费。税务机关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手续费的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306
车船税的缴纳 其他管理规定: (1)各级车船管理部门应当在提供车船管理信息等方面,协助地方税务机关加强对车船税的征收管理。纳税人应当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和扣缴义务人提供车船的相关信息。拒绝提供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2)车船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的规定执行。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证明,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307
车船税的缴纳 其他管理规定: 已办理退税的被盗抢车船,失而复得的,纳税人应当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
(3)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非车辆登记地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且能够提供合法有效完税证明的,纳税人不再向车辆登记地的地方税务机构缴纳机动车车船税。 (4)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经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变更所有权或管理权的,地方税务机关对原车船所有人或管理人不予办理退税手续,对现车船所有人或管理人也不再征收当年度的税款;未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变更所有权或管理权的,由现车船所有人或管理人缴纳该纳税年度的车船税。
308
案例分析 2011年度甲企业与乙企业共同使用面积为8000平方米的土地,该土地上共有建筑15000平方米,甲企业使用其中的3/5,乙企业使用其中2/5。除此之外,经有关部门批准,乙企业在2011年1月底新征用非耕地6000平方米。甲乙企业共同使用土地所处地段的年税额为4元/平方米,乙企业新征土地所处地段的年税额为2元/平方米。请计算甲、乙企业各应纳多少城镇土地使用税?
309
案例分析 解析:土地使用权由几方共有的,由共有各方按照各自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因此2011年只需缴纳11个月的新征用的耕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甲企业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8000×3÷5×4=19200元 乙企业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8000×2÷5×4+6000×2×11÷12=23800元
310
案例分析 某企业2010年自建两栋完全一样的办公楼,6月30日建成投入生产经营,入账金额均为800万元;8月31日将一栋办公楼用于出租,从9月1日起收取租金,根据合同,收取三年租金7.2万元;已知当地政府规定的计算房产余值的扣除比例为30%。计算该企业2010年应纳房产税。 解析: 从租计税=72000/(3×12)×4×12%=960元 从价计税= ×(1-30%)×1.2%×6/ ×(1-30%)×1.2%×2/12=44800元 应纳房产税合计= =45760元
311
案例分析 某运输公司拥有净吨位4000吨的机动船15艘,税额为5元/吨;净吨位1600吨机动船5艘,税额为4元/吨;3200马力的拖船6艘,请计算该运输公司应纳车船税。 解析: 应纳车船税=4000×15×5+1600×5×4+3200/2×4×6×50%=319200元
312
第十章 印花税法和契税法
313
印花税法和契税法 印花税法 10.1 契税法 10.2 案例分析 10.3
314
印花税和契税 10.1印花税法 10.1.1印花税基础知识 10.1.2印花税的基本内容 10.1.3印花税的计算 10.1.4印花税的缴纳
10.1.1印花税基础知识 印花税的基本内容 印花税的计算 印花税的缴纳 10.2契税法 10.2.1契税基础知识 10.2.2契税的基本内容 10.2.3契税的计算 10.2.4契税的缴纳 10.3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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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法 印花税基础知识 印花税的基本内容 印花税的计算 印花税的缴纳 10.1.1 10.1.2 10.1.3 10.1.4
316
印花税基础知识 概念: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使用、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印花税是一种具有行为税性质的凭证税。凡发生书立、使用、领受应税凭证的行为,就必须依照印花税法的有关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特点: 1)覆盖面广 2)税率低 3)纳税人自行完税 4)税轻罚重
317
印花税的基本内容 可分为: 1)立合同人 纳税义务人:
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在中国境内书立、使用、领受印花税法所列举的凭证并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所称单位和个人,是指国内各类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以及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和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在华机构等单位和个人。 可分为: 1)立合同人 2)立据人 3)立账簿人 4)领受人 5)使用人 6)各类电子应税凭证的签订人
318
印花税的基本内容 税率: 1)比例税率 征税范围:
1)经济合同(11类合同: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技术合同)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税率: 1)比例税率 比例税率分为4个档次,分别是0.05‰、0.3‰、0.5‰、l‰。 2)定额税率 均为按件贴花,税额为5元
319
印花税的基本内容 税目、税率: 税目 范围 税率 纳税义务人 购销合同 加工承揽合同 建筑安装合同 财产租赁合同 货物运输合同 仓储保管合同
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 及协作、调剂、补偿、贸易等合同 包括加工、定做、修缮、修理、 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 包括勘察、设计合同 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 机动车辆、公路运输和联合合同 包括民用航空、铁路运输、海上 运输、公路运输和联合合同 包括仓储、保管合同 按购销金额的0.03%贴花 按加工或承揽收入 的0.05%贴花 按收取费用的0.05%贴花 按承包金额的0.03%贴花 按租赁金额的0.1%贴花。 税额不足1元,按1元贴花 按运输费用的0.05%贴花 按仓储保管费用的0.1%贴花 立合同人
320
印花税的基本内容 税目、税率: 税目 范围 税率 纳税义务人 借款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 财产转移书据 营业账簿 权利许可证照 立合同人
技术合同 税目 范围 税率 纳税义务人 借款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 财产转移书据 营业账簿 权利许可证照 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与借款人(不 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合同 包括财产、责任、保证、 信用保险合同 包括技术开发、转让、咨询、 服务等合同 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 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 生产、经营用账簿 包括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 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 证、土地使用证 按借款金额的0.05%贴花 按收取的保险费收入 的0. 1%贴花 按所记载金额的0.03%贴花 按所记载金额的0.05%贴花 记载资金的账簿,按实收资本 和资本公积的合计金额的0.05% 贴花。其他账簿按件贴花5元 按件贴花5元 立合同人
321
印花税的基本内容 税收优惠: (1)对已缴纳印花税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免税 (2)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免税
(3)对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税 (4)对无息、贴息贷款合同免税 (5)对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 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免税
322
印花税的基本内容 税收优惠: (6)对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签订的用于生活居住的租赁合同免税 (7)对农牧业保险合同免税
(8)对特殊货运凭证免税 (9)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征免规定
323
印花税的计算 计税依据的一般规定: 印花税的计税依据为各种应税凭证上所记载的计税金额。具体规定为:
(1)购销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记载的购销金额。 (2)加工承揽合同的计税依据是加工或承揽收入的金额。具体规定: a.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做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和原材料金额的,应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购销合同”计税,两项税额相加数,即为合同应贴印花;若合同中未分别记载,则应就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
324
印花税的计算 计税依据的一般规定: b.对于由委托方提供主要材料或原料,受托方只提供辅助材料的加工合同,无论加工费和辅助材料金额是否分别记载,均以辅助材料与加工费的合计数,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对委托方提供的主要材料或原料金额不计税贴花。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计税依据为收取的费用。 (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计税依据为承包金额。 (5)财产租赁合同的计税依据为租赁金额;经计算,税额不足1元的,按1元贴花。 (6)货物运输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取得的运输费金额(即运费收入),不包括所运货物的金额、装卸费和保险费等。
325
印花税的计算 计税依据的一般规定: (7)仓储保管合同的计税依据为收取的仓储保管费用。
(8)借款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借款金额。针对实际借贷活动中不同的借款形式,税法规定了不同的计税方法: a.凡是一项信贷业务既签订借款合同,又一次或分次填开借据的,只以借款合同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计税贴花;凡是只填开借据并作为合同使用的,应以借据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计税贴花。
326
印花税的计算 计税依据的一般规定: b.借贷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一般按年(期)签订,规定最高限额,借款人在规定的期限和最高限额内随借随还。为避免加重借贷双方的负担,对这类合同只以其规定的最高额为计税依据,在签订时贴花一次在限额内随借随还不签订新合同的,不再另贴印花。 c.对借款方以财产作抵押,从贷款方取得一定数量抵押贷款的合同,应按借款合同贴花;在借款方因无力偿还借款而将抵押财产转移给贷款方时,应再就双方书立的产权书据,按产权转移书据的有关规定计税贴花。
327
印花税的计算 计税依据的一般规定: d.对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的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应按合同所载租金总额,暂按借款合同计税。
e.在贷款业务中,如果贷方系由若干银行组成的银团,银团各方均承担一定的贷款数额。借款合同由借款方与银团各方共同书立,各执一份合同正本。对这类合同借款方与贷款银团各方应分别在所执的合同正本上,按各自的借款金额计税贴花。 f.在基本建设贷款中,如果按年度用款计划分年签订借款合同,在最后一年按总概算签订借款总合同,且总合同的借款金额包括各个分合同的借款金额的对这类基建借款合同,应按分合同分别贴花,最后签订的总合同,只就借款总额扣
328
印花税的计算 计税依据的一般规定: 除分合同借款金额后的余额计税贴花。
(9)财产保险合同的计税依据为支付(收取)的保险费,不包括所保财产的金额。 (10)技术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载的价款、报酬或使用费。为了鼓励技术研究开发,对技术开发合同,只就合同所载的报酬金额计税,研究开发经费不作为计税依据。单对合同约定按研究开发经费一定比例作为报酬的,应按一定比例的报酬金额贴花。 (11)产权转移书据的计税依据为所载金额。
329
印花税的计算 计税依据的一般规定: (12)营业账簿税目中记载资金的账簿的计税依据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实收资本,包括现金、实物、无形资产和材料物资。现金按实际收到或存入纳税人开户银行的金额确定。实物,指房屋、机器等,按评估确认的价值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格确定。无形资产和材料物资,按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 资本公积,包括接受捐赠、法定财产重估增值、资本折算差额、资本溢价等。如果是实物捐赠,则按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有关凭据确定 其他账簿的计税依据为应税凭证件数。 (13)权利、许可证照的计税依据为应税凭证件数。
330
印花税的计算 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 (1)上述凭证以“金额”、“收入”、“费用”作为计税依据的,应当全额计税,不得作任何扣除。
(2)同一凭证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如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 (3)按金额比例贴花的应税凭证,未标明金额的。应按照凭证所载数量及国家牌价计算金额;没有国家牌价的,按市场价格计算金额,然后按规定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4)应税凭证所载金额为外国货币的,应按照凭证书立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然后计算
331
印花税的计算 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 应纳税额。
(5)应纳税额不足l角的,免纳印花税;l角以上的,其税额尾数不满5分的不计,满5分的按l角计算。 (6)有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如技术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收入,是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是按实现利润分成的;财产租赁合同,只是规定了月(天)租金标准而无租赁期限的。对这类合同,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5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332
印花税的计算 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 (7)应税合同在签订时纳税义务即已产生,应计算应纳税额并贴花。所以,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是否按期兑现,均应贴花 对已履行并贴花的合同,所载金额与合同履行后实际结算金 额不一致的,只要双方未修改合同金额一般不再办理完税手续。 (8)对有经营收入的事业单位,凡属由国家财政拨付事业经费,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单位,其记载经营业务的账簿,按其他账簿定额贴花,不记载经营业务的账簿不贴花;凡属经费来源实行自收自支的单位,其营业账簿,应对记载资金的账簿和其他账簿分别计算应纳税额。
333
印花税的计算 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 跨地区经营的分支机构使用的营业账簿,应由各分支机构于其所在地计算贴花。对上级单位核拨资金的分支机构,其记载资金的账簿按核拨的账面资金额计税贴花,其他账簿按定额贴花;对上级单位不核拨资金的分支机构,只就其他账簿按件定额贴花。为避免对同一资金重复计税贴花,上级单位记载资金的账簿,应按扣除拨给下属机构资金数额后的其余部分计税贴花。 (9)商品购销活动中,采用以货换货方式进行商品交易签订的合同,是反映既购又销双重经济行为的合同。对此,应按合同所载的购、销合计金额计税贴花。合同未列明金额的,应按合同所载购、销数量依照国家牌价或者市场价格计算应
334
印花税的计算 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 纳税额。
(10)施工单位将自己承包的建设项目,分包或者转包给其他施工单位所签订的分包合同或者转包合同,应按新的分包合同或转包合同所载金额计算应纳税额。这是因为印花税是一种具有行为税性质的凭证税,尽管总承包合同已依法计税贴花,但新的分包或转包合同是一种新的凭证,又发生了新的纳税义务。 (11)对股票交易征收印花税,始于深圳和上海两地证券交易的不断发展。现行印花税法规定,股份制试点企业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因购买、继承、赠与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均依书立时证券市场当日实际成交价格计算的金额,由
335
印花税的计算 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 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l‰的税率缴纳印花税。
(12)对国内各种形式的货物联运,凡在起运地统一结算全程运费的,应以全程运费作为计税依据,由起运地运费结算双方缴纳印花税;凡分程结算运费的,应以分程的运费作为计税依据,分别由办理运费结算的各方缴纳印花税。 对国际货运,凡由我国运输企业运输的,不论在我国境内、境外起运或中转分程运输,我国运输企业所持的一份运费结算凭证,均按本程运费计算应纳税额;托运方所持的一份运费结算凭证,按全程运费计算应纳税额。
336
印花税的计算 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 由外国运输企业运输进出口货物的,外国运输企业所持的一份运费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托运方所持的一份运费结算凭证应缴纳印花税。国际货运运费结算凭证在国外办理的,应在凭证转回我国境内时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必须明确的是,印花税票为有价证券,其票面金额以人民币为单位,分为l角、2角、5角、l元、2元、5元、l0元、50元、l00元九种。
337
印花税的计算 印花税的计算方法: 应纳税额=应税凭证计税金额(或应税凭证件数)×适用税率
例:某企业某年2月开业,当年发生以下有关业务事项:领受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土地使用证各l件;与其他企业订立转移专用技术使用权书据l份,所载金额l00万元;订立产品购销合同l份,所载金额为200万元;订立借款合同1份,所载金额为400万元;企业记载资金的账簿,“实收资本”、“资本公积”为800万元;其他营业账簿l0本。试计算该企业当年应缴纳的印花税税额。 应纳税额=应税凭证计税金额(或应税凭证件数)×适用税率
338
印花税的计算 解析: (1)企业领受权利、许可证照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3×5=15(元) (2)企业订立产权转移书据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 ×0.5‰=500(元) (3)企业订立网合同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 ×0.3‰=600(元) (4)企业订立借款合同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 ×0.05‰=200(元) (5)企业记载资金的账簿 应纳税额= ×0.5‰=4 000(元) (6)企业其他营业账簿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10×5=50(元) (7)当年企业应纳印花税税额 =5 365(元)
339
印花税的缴纳 纳税方法: 纳税环节: 1)自行贴花办法 2)汇贴或汇缴办法 3)委托代征办法
印花税应当在书立或领受时贴花。具体是指在合同签订时、账簿启用时和证照领受时贴花。如果合同是在国外签订,并且不便在国外贴花的,应在将合同带入境时办理贴花纳税手续。
340
印花税的缴纳 纳税地点: 印花税一般实行就地纳税。对于全国性商品物资订货会(包括展销会、交易会等)上所签订合同应纳的印花税,由纳税人回其所在地后及时办理贴花完税手续;对地方主办、不涉及省际关系的订货会、展销会上所签合同的印花税,其纳税地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确定。
341
印花税的缴纳 管理与处罚: 为加强印花税的征收管理,堵塞印花税征管漏洞,方便纳税人,保障印花税收入持续、稳定增长,加强印花税的征收管理非常重要。 (1)对印花税应税凭证的管理 (2)完善按期汇缴办法 (3)加强对印花税代售人的管理 (4)核定征收印花税 (5)违章处罚
342
契税法 契税基础知识 契税的基本内容 契税的计算 契税的缴纳 10.2.1 10.2.2 10.2.3 10.2.4
343
契税基础知识 概念: 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契税是一个古老的税种,最早起源于东晋的“古税”,至今已有1600多年的历史。新中国成立以后颁布的第一个税收法规就是《契税暂行条例》。1997年7月7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并于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344
契税的基本内容 征税范围: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2)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3)房屋买卖 (4)房屋赠与 (5)房屋交换
(6)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土地出让金
345
契税的基本内容 纳税义务人: 契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境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实际税收行政管辖范围内。土地、房屋权属是指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单位是指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军事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包括中国公民和外籍人员。 税率: 契税实行3%-5%的幅度税率。实行幅度税率是考虑到我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各地经济差别较大的实际情况。因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在3%-5%的幅度税率规定范围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决定。
346
契税的基本内容 税收优惠:一般规定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免征契税。 此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自2000年11月29日起,对各类公有制单位为解决职工住房而采取集资建房方式建成的普通住房,或由单位购买的普通商品住房,经当地县以上人民政府房改部门批准、按照国家房改政策出售给本单位职工的,如属职工首次购买住房,均可免征契税。 3)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减免。不可抗力是指自然灾害、战争等不能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347
契税的基本内容 税收优惠:一般规定 4)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是否减免。
5)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并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6)经外交部确认,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以及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双边和多边条约或协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348
契税的基本内容 税收优惠:特殊规定 (1)企业公司改造(2)公司股权(股份)转让 (3)公司合并 (4)公司分立
(3)公司合并 (4)公司分立 (5)公司出售 (6)公司破产 (7)债权转股权 (8)资产划转 (9)事业单位改制(10)改制重组其他优惠 (11)房屋的附属设施(12)继承土地、房屋权属
349
契税的计算 计税依据: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以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成交价格是指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3)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也就是说,交换价格相等时,免征契税;交换价格不等时,由多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契税。
350
契税的计算 计税依据: (4)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由房地产转让者补交契税。计税依据为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 为了避免偷、逃税款,税法规定,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征收机关可以参照市场价格核定计税依据。 (5)房屋附属设施征收契税的依据
351
契税的计算 计税依据: 1)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应按合同规定的总价款计征契税。
2)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如为单独计价的,按照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征收契税;如与房屋统一计价的,适用与房屋相同的契税税率。 (6)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法定继承人除外),应对受赠人全额征收契税。在缴纳契税时,纳税人须提交经税务机关审核并签字盖章的《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税务机关(或其他征收机关)应在纳税人的契税完税凭证上加盖“个人无偿赠与”印章,在《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中签字并将该表格留存。
352
契税的计算 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例:居民甲有两套住房,将一套出售给居民乙,成交价格为 元;将另一套两室住房与居民丙交换成两处一室住房,并支付给丙换房差价款60 000元。试计算甲、乙、丙相关行为应缴纳的契税(假定税率为4%)。 解析: (1)甲应缴纳契税=60 000×4%=2 400(元) (2)乙应缴纳契税= ×4%=8 000(元) (3)丙不缴纳契税。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353
契税的缴纳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纳税期限: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354
契税的缴纳 纳税地点: 契税在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征收机关缴纳 征收管理:
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征收机关应向纳税人开具契税完税凭证。纳税人持契税完税凭证和其他规定的文件材料,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应向契税征收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契税征收机关依法征收契税。 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各级征收机关要在2004年l2月31日前停止代征委托,由税务机关直接征收契税。
355
案例分析 某高新技术企业成立于2010年,当年发生业务如下:
(1)资金账簿记载实收资本为700万元、资本公积30万元,新启用其他账簿15本,办理了房屋产权证和工商登记证各一本; (2)2月份发生购进业务,购进原材料85万元,4月份发生销售业务,销售额234.43万元均签订了购销合同; (3)6月31日,与C企业签订一协议,公司承租C企业设备1台,每月租赁费5万元,暂不确定租赁期限;与D公司发生融资租赁业务,租赁D公司的一个大型机械,合同注明租赁费总金额是220元; (4)10月份与某基金公司签订有价证券转让合同,证券转让所得是30万元。 要求:计算该企业2010年度应缴纳的印花税。 2.2.2 2.2.3 2.2.4
356
案例分析 解析: (1)应纳印花税= (7000000+300000)×0.5‰+15×5+2×5=3735元 (2)购销合同应纳印花税=
( )×0.3‰=958.29元 (3)与C企业签订协议,租赁期不确定,先按5元贴花; 融资租赁业务应纳印花税= ×0.05‰=110元 应纳印花税合计=110+5=115元 (4)证券转让应纳印花税=300000×1‰=300元 2.2.2 2.2.3 2.2.4
357
案例分析 王先生因房屋拆迁得到拆迁补偿款62万元,他在市郊以78万元重新购置住房160平方米,当地契税税率为3%,计算王先生应纳契税。
解析: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 应纳契税=( )×3%=4800元 2.2.2 2.2.3 2.2.4
358
第十一章 耕地占用税法与 车辆购置税法
359
耕地占用税法与车辆购置税法 耕地占用税法 11.1 车辆购置税法 11.2 案例分析 11.3
360
耕地占用税与车辆购置税 11.1耕地占用税法 11.1.1耕地占用税基础知识 耕地占用税的基本内容 耕地占用税的计算 耕地占用税的缴纳 11.2车辆购置税法 11.2.1车辆购置税基础知识 11.2.2车辆购置税的基本内容 11.2.3车辆购置税的计算 11.2.4车辆购置税的缴纳 11.3案例分析
361
耕地占用税法 耕地占用税基础知识 耕地占用税的基本内容 耕地占用税的计算 耕地占用税的缴纳 11.1.1 11.1.2 11.1.3
11.1.4
362
耕地占用税基础知识 概念: 耕地占用税是对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征收的一种税,它属于对特定土地资源占用课税。 特点: (1)兼具资源税与特定行为税的性质。 (2)采用地区差别税率。 (3)在占用耕地环节一次性课税。 (4)税收收入专用于耕地开发与改良。
363
耕地占用税的基本内容 纳税义务人: 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
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364
耕地占用税的基本内容 征税范围: 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包括纳税人为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而占用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耕地。
所谓“耕地”是指种植农业作物的土地,包括菜地、园地。其中,园地包括花圃、苗圃、茶园、果园、桑园和其他种植经济林木的土地。 占用鱼塘及其他农用土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也视同占用耕地,必须依法征收耕地占用税。占用已开发从事种植、养殖的滩涂、草场、水面和林地等从事非农业建设,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本着有利于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平衡的原则,结合具体情况确定是否征收耕地占用税。
365
耕地占用税的基本内容 税率: 耕地占用税采用地区差别定额税率。税率规定如下:
(1)人均耕地不超过1亩的地区(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下同),每平方米为10元至50元; (2)人均耕地超过1亩但不超过2亩的地区,每平方米8~40元 (3)人均耕地超过2亩但不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6~30元 (4)人均耕地超过3亩以上的地区,每平方米5~25元。 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发达、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适用税额可以适当提高,但最多不得超过上述规定税额的50%。
366
耕地占用税的基本内容 计税依据: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以每平方米为计量单位。 税收优惠: (1)免征耕地占用税
1)军事设施占用耕地。 2)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 (2)减征耕地占用税 1)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到、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根据实际需要,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
367
耕地占用税的基本内容 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可以对前款规定的情形免征或减征耕地占用税。
2)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却有困难的,经所在地乡(镇)人们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免征或减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税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应当按照当地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368
耕地占用税的计算 应纳税额的计算: 例:某企业新占用20000平方米耕地用于厂房建设,所占耕地适用的定额税率为20元/平方米。计算该企业应纳的耕地占用税。 解析: 应纳税额=20000平方米×20元/平方米=400000元 应纳税额=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平方米)×适用定额税率
369
耕地占用税的缴纳 耕地占用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土地管理部门在通知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占用耕地手续时,应当同时通知耕地所在地同级地方税务机关。获准占用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土地管理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纳税人临时占用耕地,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的期限内恢复所占用耕地原状的,全额退还已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370
耕地占用税的缴纳 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比照本条例的规定征收耕地占用税。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前款规定的农业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371
车辆购置税法 车辆购置税基础知识 车辆购置税的基本内容 车辆购置税的计算 车辆购置税的缴纳 11.2.1 11.2.2 11.2.3
11.2.4
372
车辆购置税基础知识 概念: 车辆购置税是以在中国境内购置规定车辆为课税对象、在特定的环节向车辆购置者征收的一种税。就其性质而言,属于直接税的范畴。 特点: (1)征收范围单一。 (2)征收环节单一。 (3)税率单一。 (4)征收方法单一。 (5)征税具有特定目的。 (6)价外征收,税负不发生转嫁。
373
车辆购置税的基本内容 纳税义务人: 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境内购置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其中购置是指购买使用行为、进口使用行为、受赠使用行为、自产自义行为、获奖使用行为以及拍卖、抵债、走私、罚没等方式取得并适用的行为,这些行为都属于车辆购置税的应税行为。 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具体是指: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部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既包括中国公民又包括外国公民。
374
车辆购置税的基本内容 征税范围: 车辆购置税以列举的车辆作为征税对象,未列举的车辆不纳税。其征税范围包括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具体规定如下: (1)汽车:包括各种汽车。 (2)摩托车:包括轻便摩托车、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 (3)电车:包括无轨电车、有轨电车。 (4)挂车:包括全挂车、半挂车。 (5)农用运输车:包括三轮农用运输车、四轮农用运输车。
375
车辆购置税基础知识 税率: 车辆购置税实行统一比例税率,税率为10%。
376
车辆购置税的基本内容 计税依据: (1)购买自用应税车辆计税依据的确定
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方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增值税)。 购买的应税自用车辆包括购买自用的国产应税车辆和购买自用的进口应税车辆,如从国内汽车市场、汽车贸易公司购买自用的进口应税车辆。 价外费用是指销售方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违约金、包装费、运输费、保管费、代垫款项、代收款项和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增值税。
377
车辆购置税的基本内容 计税依据: (2)进口自用应税车辆计税依据的确定
纳税人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以组成计税价格为计税依据,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是指纳税人直接从境外进口或委托代理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即非贸易方式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而且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依据,应根据纳税人提供的、经海关审查确认的有关完税证明资料确定。
378
车辆购置税的基本内容 计税依据: (3)其他自用应税车辆计税依据的确定
现行政策规定,纳税人自产、受赠、获奖和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依据,凡不能或不能准确提供车辆价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相应类型的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确定。因此,纳税人自产自用、受赠使用、获奖使用和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一般以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为计税依据。
379
车辆购置税的基本内容 税收优惠: (1)车辆购置税减免税规定 1)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车辆免税;
2)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免税; 3)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 4)国务院规定予以免税或者减税的其他情形:防汛部门和森林消防部门用于指挥、检查、调度、报汛(警)、联络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指定型号的车辆;回国服务的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1辆自用国产小汽车;长期来华定居专家1辆自用小汽车。
380
车辆购置税的计算 购置车辆: 例:李某2010年1月份,从某汽车有限公司购买一辆小汽车供自己使用,支付含增值税税款在内的款项234000元,另支付代收牌照费550元、代收保险费1000元、支付购买工具和零配件价款3000元,车辆装饰费1300元。所支付的款项均由该汽车有限公司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有关票据。请计算李某应纳车辆购置税。 解析: (1)计税依据=( )÷(1+17%) =205000元 (2)应纳税额=205000×10%=20500元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381
车辆购置税的计算 进口自用应税车辆: 例:某外贸公司从国外进口一辆小汽车自用,报关进口时,经报关地海关对有关报关资料的审查,确定关税完税价格为185000元人民币,海关按关税政策规定征收关税203500元,并按消费税、增值税有关规定分别代征了进口消费税11655元和增值税66045元。根据以上资料,计算应纳车辆购置税。 解析: (1)计税依据= =400155元 (2)应纳税额=400155×10%= 元 应纳税额=(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税率
382
车辆购置税的计算 其他自用应税车辆应纳税额的计算:
例:某汽车制造厂将资产的一辆小汽车,用于本厂自用,该厂在办理车辆注册前,出具该车的发票注明金额65000元,并按此金额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审核,国家税务总局对该车同类型车辆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为80000元。计算该车应纳车辆购置税。 解析: 应纳税额=80000×10%=8000元 应纳税额=最低计税价格×税率
383
车辆购置税的计算 特殊情形下自用应税车辆应纳税额的计算:
(1)减税、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纳税人应按现行规定,在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前或者办理变更车辆登记注册手续前向税务机关缴纳车辆购置税。 应纳税额=同类型新车最低计税价格×[1—(已使用年限÷规定使用年限)]×100%×税率 (2)未按规定纳税车辆应补税额的计算。纳税人未按规定缴纳的,应按现行政策规定的计税价格,区别情况分别确定征税。不能提供购车发票和有关购车证明资料的,检查地税务机关应按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征税;如果纳税人回落籍地后提供的购车发票金额与支付的价外费用之和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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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购置税的缴纳 于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的,落籍地主管税务机关还应对其差额计算补税。 应纳税额=最低计税价格×税率 征收管理:
车辆购置税实行一车一申报制度。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同时提供车主身份证明、车辆价格证明、车辆合格证明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经车购办审核后,由税务机关保存有关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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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购置税的缴纳 征收管理: (1)纳税环节 车辆购置税的征税环节为使用环节,即最终消费环节。具体而言,纳税人应当在向公安机关等车辆管理机关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前,缴纳车辆购置税。 (2)纳税地点 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应当向车辆登记注册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购置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应税车辆,应当向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车辆登记注册地是指车辆的上牌落籍地或落户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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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购置税的缴纳 (3)纳税期限 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自购买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进口自用 的应税车辆,应当自进口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自产、受赠、获奖和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应当自取得之日起60内申报纳税。 这里的“购买之日”是指纳税人购车发票上注明的销售日期;“进口之日”是指纳税人报关进口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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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购置税的缴纳 缴税管理: 车辆购置税税款缴纳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1)自报核缴
即由纳税人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自行填报纳税申报表有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开具完税证明,由纳税人持完税凭证向当地金库或金库经收处缴纳税款。 (2)集中征收缴纳 包括两种情况:一是由纳税人集中向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纳税。它适用于实行集中购置应税车辆的单位缴纳和经批准实行代理制经销商的缴纳。二是由税务机关集中报缴税款。
388
车辆购置税的缴纳 即在纳税人向实行集中征收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税务机关开具完税凭证后,由税务机关填写汇总缴款书,将税款集中缴入当地金库或金库经收处。它适用于税源分散、税额较少、税务部门实行集中征收管理的地区。 (3)代征、代扣、代收 即扣缴义务人按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税务机关委托征收单位代征税款的征收方式。它适用于税务机关委托征收或纳税人依法受托征收税款。
389
车辆购置税的缴纳 车辆购置税的退税制度: 因质量原因,车辆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自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按已缴税每满1年扣减10%计算退税额,未满1年的按已缴税款额退税;对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不予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车辆,退还全部已缴纳税款。
390
案例分析 某汽车制造厂2011年9月将自产轿车10辆对外投资,双方协议投资作价120000元/辆,将自产轿车3辆转作本企业固定资产,将自产轿车4辆奖励给对企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员工。该企业生产的上述轿车售价为180000元/辆(不含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对同类轿车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为150000元/辆。请计算该汽车制造厂应缴纳的车辆购置税。 解析:对外投资、奖励的车辆,最终的车主不是汽车厂,所以,这两项业务汽车厂不涉及车辆购置税;自产自用3辆,这是汽车厂家所有,能取得购置价格,则按购置价格计税。 应纳车辆购置税=3×180000×10%=54000元
391
案例分析 某公司一辆已缴纳车辆购置税并办理了登记注册手续的小轿车,因车祸更换底盘,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同类型新车最低计税价格为280000元,请计算该公司应缴纳的车辆购置税。 解析:底盘(车架)发生更换的车辆,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依据的70%。 应补缴车辆购置税=280000×70%×10%=19600元
392
第十二章 企业所得税法
393
导入案例 2009年,某企业亏损了10万元,但在年度总结算时,税务部门却通知企业还需缴纳5万元的企业所得税,这让纳税人百思不得其解。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而税务部门不仅不让这个企业的年度亏损向以后年度结转,而且还让它缴纳5万元的税款, 这到底是为什么呢? 企业所得税又是一个什么样的税种呢
394
企业所得税法的基本内容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资产的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的缴纳
第12章 企业所得税法 企业所得税基础知识 12.1 企业所得税法的基本内容 12.2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12.3 资产的税务处理 12.4 12.5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12.6 13.4 12.7 企业所得税的缴纳
395
第12章 企业所得税法 12.1企业所得税基础知识 12.2.1纳税义务人和纳税义务 12.2企业所得税法的基 本内容 12.2.2征税对象
第12章 企业所得税法 12.1企业所得税基础知识 12.2.1纳税义务人和纳税义务 12.2.2征税对象 12.2.3税率 12.2企业所得税法的基 本内容 12.3.1确定原则和依据 12.3.2收入总额的确定 12.3.3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12.3.4准予扣除的项目及其扣除标准的确定 12.3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396
第12章 企业所得税法 12.3.5不得扣除的项目 12.3.6应纳税所得额确定的其他规定 12.4.1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第12章 企业所得税法 12.3.5不得扣除的项目 应纳税所得额确定的其他规定 12.4.1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14.4.2无形资产的税务处理 12.4.3生产性生物资产的税务处理 12.4.4长期待摊费用的税务处理 12.4.5存货的税务处理 12.4.6投资资产的税务处理 12.4资产的税务处理
397
第12章 企业所得税法 12.5.1居民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 12.5.2 境外所得抵扣税额的计算 12.5企业所得税应纳税 额的计算
第12章 企业所得税法 12.5.1居民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 境外所得抵扣税额的计算 非居民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 12.5企业所得税应纳税 额的计算 12.6.1免税收入的税收优惠规定 12.6.2对从事特定所得项目的免征、减征优惠规定 12.6.3对特定企业实行优惠税率政策 12.6企业所得税的 税收优惠
398
第12章 企业所得税法 12.6.4对民族自治地区的税收优惠规定 加计扣除的优惠规定 对创业投资的税收优惠规定 加速折旧的税收优惠规定 减计收入的税收优惠规定 税额抵免的税收优惠规定
399
第12章 企业所得税法 12.6.10其他有关行业的税收优惠规定 12.6.11过渡期企业的税收优惠规定 12.7.1纳税地点
第12章 企业所得税法 其他有关行业的税收优惠规定 过渡期企业的税收优惠规定 12.7.1纳税地点 12.7.2纳税期限 12.7.3纳税申报 12.7.4源泉扣缴 12.7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400
企业所得税基础知识 企业所得税的概念 企业所得税的特征 是对中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1.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 2.征税以量能负担为原则 3.将纳税人分为居民和非居民 4.区别对待优惠最多
401
企业所得税法的基本内容 纳税义务人和纳税义务 13.2.1 征税对象 13.2.2 税率 13.2.3
402
企业所得税法的基本内容 纳税义务人 征税对象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按照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我国选择了地域管辖权与居民管辖权的双重标准,把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征税对象 1.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指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其他所得和清算所得。 2.所得来源的确定
403
企业所得税法的基本内容 税率 1. 基本税率为25%。 2.低税率为20% 3.优惠税率20%或15%
404
确定原则和依据 收入总额的确定 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准予扣除的项目及其扣除标准的确定 不得扣除的项目 应纳税所得额确定的其他规定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确定原则和依据 12.3.1 12.3.2 收入总额的确定 12.3.3 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准予扣除的项目及其扣除标准的确定 12.3.4 不得扣除的项目 12.3.5 12.3.6 应纳税所得额确定的其他规定
405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确定原则 确定依据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即企业的会计利润要按照税法规定进行调整以后才能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并据以计算企业所得税。
406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收入总额的确定 1.不征税收入 1.一般收入的确定
不征税收入是指永远不纳入征税范围的收入 。 2.免税收入 免税收入是指在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收入 。 收入总额的确定 1.一般收入的确定 2.特殊收入的确认
407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准予扣除的项目 应纳税所得额确定的其他规定
准予扣除的项目是指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 应纳税所得额确定的其他规定 1.亏损弥补 2.清算所得 3.特别纳税调整
408
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无形资产的税务处理 生产性生物资产的税务处理 长期待摊费用的税务处理 存货的税务处理 投资资产的税务处理 资产的税务处理
12.4.1 12.4.2 无形资产的税务处理 12.4.3 生产性生物资产的税务处理 长期待摊费用的税务处理 12.4.4 存货的税务处理 12.4.5 12.4.6 投资资产的税务处理
409
资产的税务处理 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无形资产的税务处理 1.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 2.固定资产折旧的方法及年限 3.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范围
1.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 2.无形资产的摊销的方法及年限 3.无形资产摊销范围
410
资产的税务处理 生产性生物资产的税务处理 长期待摊费用的税务处理 1. 生产性生物资产的计税基础 1.长期待摊费用计提范围
2. 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折旧方法及年限 长期待摊费用的税务处理 1.长期待摊费用计提范围 2.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方法及年限
411
资产的税务处理 存货的税务处理 投资资产的税务处理 1.存货的计税基础 1. 投资资产的计税基础 2.存货的扣除范围 2.投资资产的扣除范围
3.存货成本的计算方法 投资资产的税务处理 1. 投资资产的计税基础 2.投资资产的扣除范围
412
居民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 境外所得抵扣税额的计算 非居民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3.4.1 13.4.2 13.4.3
413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居民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居民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 居民企业的应纳所得税额等于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414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例12.1】某公司经税务机关同意,每个季度按实际数预缴企业所得税。2010年第一季度利润额为100万元,第二季度累计利润额为170万元,第三季度累计利润额为260万元,第四季度累计利润额为360万元。 2010年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为350万元,计算各季度应预缴的所得税和年终汇算清缴的企业所得税额。
415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境外所得抵扣税额的计算 计算公式如下:
抵免限额= 境内、境外所得依照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 × 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全年应纳税额 = 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 适用税率 -抵免限额
416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两个分支机构在A、B两国分别缴纳了90万元和20万元的企业所得税。计算该企业本年度应纳的企业所得税额。
例12-2 某企业2010年度境内应纳税所得额为200万元,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同期从A国的全资分支机构取得应纳税所得额为300万元,A国税率为30%;从B国的全资分支机构取得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税率为20%。
417
免税收入的税收优惠规定 对特定企业实行优惠税率政策 对民族自治地区的税收优惠规定 加计扣除的优惠规定 对创业投资的税收优惠规定
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免税收入的税收优惠规定 12.6.1 12.6.2 对从事特定所得项目的免征、减征优惠规定 12.6.3 对特定企业实行优惠税率政策 对民族自治地区的税收优惠规定 12.6.4 加计扣除的优惠规定 12.6.5 12.6.6 对创业投资的税收优惠规定
418
加速折旧的税收优惠规定 减计收入的税收优惠规定 税额抵免的税收优惠规定 其他有关行业的税收优惠规定 过渡期企业的税收优惠规定
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12.6.7 加速折旧的税收优惠规定 12.6.8 减计收入的税收优惠规定 税额抵免的税收优惠规定 12.6.9 其他有关行业的税收优惠规定 过渡期企业的税收优惠规定
419
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对从事特定所得项目的免征、减征优惠规定 免税收入的税收优惠规定
1.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免税收入的税收优惠规定 1.企业从事以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2. 非居民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420
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对特定企业实行优惠税率政策 1.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 2.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 3. 非居民企业的优惠政策 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421
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其他有关行业的税收优惠规定 加计扣除的优惠规定 1.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1.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2.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 3.关于其他有关行业、企业的优惠政策 加计扣除的优惠规定 1.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2.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422
纳税地点 纳税期限 纳税申报 源泉扣缴 企业所得税的缴纳 12.7.1 12.7.2 12.7.3 12.6.10 12.7.4
423
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纳税地点 1.居民企业的纳税地点 2.非居民企业的纳税地点
纳税期限 企业所得税采取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办法。
424
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纳税申报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源泉扣缴 1.源泉扣缴义务人 2.源泉扣缴的方法
425
导入案例 个人所得税是涉及纳税人最多、税源最分散的一个税种,也是每一个公民都多多少少有一些了解的一个税种。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人都对这个税种了如指掌。有一位王先生想买一套二手房,他看中了市中心的两套房子,一套(A房)是80 平方米,原房主的购买价格是20万元,现在的卖价是64万元,房证时间为2004年,并且是该家庭的惟一生活用房;另一套(B房)也是80平方米,原房主的购买价格是15万元,现在卖价是58万元(卖方不负担交易过程中的税费,都由买方负责),房证时间为2009年。王先生想买B房,因为总价只有58万元,比A房价便宜6万元,契税(3%)也可以少交1800元。但房屋中介却跟王先生解释说,不要只看这些
426
第十三章 个人所得税法
427
导入案例 表面现象,因为B房要交很多税。 设问“王先生应该做出怎样的选择呢?
如果我告诉你,在专业人士的指导下,王先生最终购买了 A房….你相信吗?”
428
个人所得税基础知识 个人所得税法的基本内容 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13.1 13.2 13.3 13.4 13.5
第13章 个人所得税法 个人所得税基础知识 13.1 个人所得税法的基本内容 13.2 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13.3 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13.4 个人所得税的缴纳 13.5
429
第13章 个人所得税法 13.1个人所得税基础知识 13.2.1征税范围 13.2.2纳税人 13.2个人所得税法的基 本内容
13.2.3税率 13.2个人所得税法的基 本内容 13.3.1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 13.3.2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3.3.3每次收入的确定 13.3.4应纳税额计算中的特殊问题 13.3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430
第13章 个人所得税法 13.4.1免征个人所得税 13.4.2减征个人所得税 13.4.3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13.4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第13章 个人所得税法 13.4.1免征个人所得税 减征个人所得税 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13.4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13.5.1自行申报纳税 13.5.2代扣代缴税款 13.5.3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期限 13.5.4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地点 13.5个人所得税的缴纳
431
个人所得税基础知识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特点 个人所得税概念 1.实行分类征收的模式
2.实行源泉扣缴 3.作为调节个人收入差距的重要工具 4.科学地划分两类纳税人 个人所得税概念 个人所得税是以自然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课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税,是政府用来调节个人收入差距的手段之一。
432
个人所得税法的基本内容 征税范围 13.2.1 纳税人 13.2.2 税率 13.2.3
433
个人所得税法的基本内容 征税范围 : 1.工资、薪金所得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4.劳务报酬所得 5.稿酬所得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8.财产租赁所得 9.财产转让所得 10.偶然所得 11.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434
个人所得税法的基本内容 2.非居民纳税人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 1.居民纳税人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为居民纳税人。居民纳税人负有无限纳税义务,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435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个人所得税法的基本内容 税率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1500元的部分 3 2 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10 105 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20 555 4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25 1005 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30 2755 6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5505 7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45 13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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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个人所得税法的基本内容 税率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15000元的部分 5 2 超过15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10 750 3 超过3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20 3750 4 超过6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30 9750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35 14750
437
个人所得税法的基本内容 税率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级数 每次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20000元的部分 20 2
(劳务报酬所得适用) 级数 每次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20000元的部分 20 2 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30 2000 3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40 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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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每次收入的确定 应纳税额计算中的特殊问题 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 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13.3.1 13.3.2
13.3.3 应纳税额计算中的特殊问题 13.3.4
439
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计税依据 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指纳税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即纳税人取得的收入总额中扣除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后的余额。
应纳税额的计算 1.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4.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440
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5.稿酬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7.财产租赁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8.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9.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计算中的特殊问题 1. 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方法 2.特定行业职工的工资、薪金的计税办法 3. 境外所得已纳税额的扣除
441
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免征个人所得税 13.4.1 减征个人所得税 13.4.2 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1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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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免征个人所得税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443
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减征个人所得税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444
自行申报纳税 代扣代缴税款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期限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地点 个人所得税的缴纳 13.5.1 13.5.2 13.5.3
13.5.4
445
个人所得税的缴纳 自行申报纳税 自行申报纳税是指纳税人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自己到税务机关去填写纳税申报表并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种方式。
代扣代缴税款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446
个人所得税的缴纳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期限 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地点 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纳税申报地点 2.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以及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纳税申报地点
447
第十四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
448
税收征收管理法概述 税务管理 案例分析 税收征收管理法 14.1 14.2 14.3 14.4 14.5 14.6 税款征收制度 税务检查
法律责任 14.5 案例分析 14.6
449
14.1.1 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概念 及其适用范围 14.1.2 关税的特点与作用
第14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 14.1税收征收管理法概述 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概念 及其适用范围 关税的特点与作用 14.2税务管理 税务登记 账簿与凭证管理 发票管理与税控管理 纳税申报 税款征收概述 税款征收方式 税款征收制度 14.3关税的计算与缴 纳
450
第14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 14.4.1 税务检查概述 14.4.2 税务检查的职责 14.5税务管理 14.5.1 纳税主体的法律责任
第14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 14.4税收征收管理法概述 税务检查概述 税务检查的职责 14.5税务管理 纳税主体的法律责任 征税主体的法律责任 14.6案例分析
451
税收征收管理法概念及适用范围 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14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 14.1.1 13.5.3 14.1.2
第14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 14.1.1 税收征收管理法概念及适用范围 13.5.3 14.1.2 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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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收管理法概述 税收征收管理法 适用范围 (1)《征管法》只适用于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
是调整在税收征收及其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相关法律规范的总称。 适用范围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1)《征管法》只适用于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 (2)农税征收机关负责征收的耕地占用税、契税、农业税、牧业税征收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 (3)如教育费附加。这些费不适用《征管法》,不能采取《征管法》规定的措施,其具体管理办法由各种费的条例和规章决定。
453
税收征收管理法概述 税收征收管理法的遵守主体 : (1)税务行政主体----税务机关
(2)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 征税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1)征税主体的权利 ① 税收征收权;② 税收管理权。 (2)征税主体的义务 P302 (1-10) 纳税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1)征税主体的权利 P303 (1-8) (2)征税主体的义务 P303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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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 账簿与凭证管理 发票管理与税控管理 纳税申报 第14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 14.2.1 14.2.2 14.2.3 14.2.4
第14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 14.2.1 税务登记 14.2.2 账簿与凭证管理 14.2.3 发票管理与税控管理 14.2.4 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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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管理 设立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登记并据此对纳税人实施税务管理的一种法定制度。 (1) 税务登记的对象
① 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② 其他纳税人 (2) 税务登记的期限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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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管理 (3)税务登记的内容 包括:①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业主姓名及其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②单位住所、经营地点及登记注册类型及所属主管单位;③所采取的核算方式;④行业、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资本)、投资总额、开户银行及账号;⑤经营期限、从业人数、营业执照号码;⑥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⑦其他有关事项。 (4)设立税务登记程序 1) 税务登记申请 2)如实提供相关证件、资料 3) 填审《税务登记表》 4)核发税务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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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管理 变更税务登记 (1)变更税务登记的适用范围
① 发生改变名称;② 改变法定代表人;③ 改变经济性质或经济类型;④ 改变住所和经营地点;⑤ 改变生产经营或经营方式;⑥ 增减注册资金(资本);⑦ 改变隶属关系;⑧ 改变生产经营期限;⑨ 改变或增减银行账号:⑩ 改变生产经营权属以及改变其他税务登记内容的。 (2)变更税务登记的期限 ①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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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管理 ②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3)变更税务登记的程序 ① 提出变更税务登记申请。② 提供相关证件、资料。 ③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填报的表格及提交的附列资料、证件要进行认真审阅。 ④ 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报送的已填登完毕的变更表及相关资料,进行分类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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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管理 ⑤ 对需变更税务登记证内容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收回原《税务登记证》(正、副本),按变更后的内容,重新制发《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注销税务登记 (1)注销税务登记的适用范围 ① 纳税人因经营期限届满而自动解散;② 企业由于改组、分立、合并等原因而被撤销;③ 企业资不抵债而破产;④ 纳税人住所、经营地址迁移而涉及改变原主管税务机关; ⑤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以及终止履行纳税义务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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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管理 其他情况下的登记 (2)注销税务登记的期限 (3)注销税务登记的程序
① 填写《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② 提供有关证件、资料。③ 受理注销税务登记申请。 (4) 注销税务登记 税务机关在纳税人结清全部纳税事项后,核发《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 其他情况下的登记 (1) 停业、复业登记 (2) 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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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管理 账簿与凭证管理 1.账簿设置的范围 ①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设置账簿。
②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③ 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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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管理 2.财务会计制度管理 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必须将所采用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具体的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按税务机关的规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及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3.账簿、凭证的保管 除另有规定者外,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的保管期限,应当保存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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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管理 发票管理与税控管理 1.发票管理 (1)发票印制管理机关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 (2)关于发票领购管理 (3) 关于发票开具、使用、取得的管理 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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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管理 (4) 关于发票保管管理 专人保管制度;专库保管制度;专账登记制度;保管交接制度;定期盘点制度。 (5)关于发票缴销管理
发票缴销包括发票收缴和发票销毁。 收缴的发票不一定都要销毁,但发票销毁首先必须收缴,然后按照法律法规保存一定时期后销毁。 2.税控管理 不能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 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 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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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管理 纳税申报 1.办理纳税申报的对象 纳税申报的对象为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2.纳税申报的期限
申报期限有两种:① 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② 税务机关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原则规定,结合纳税人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及其所应缴纳的税种等相关问题予以确定的。 3.纳税申报的内容 纳税申报的内容:① 在各税种的纳税申报表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中体现;② 随纳税申报表附报的财务报表和有关纳税资料中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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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管理 4.纳税申报的材料 ① 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② 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及凭证;③ 税控装置的电子报税资料;④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异地完税凭证;⑤ 境内或者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⑥ 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⑦ 扣缴义务人办理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时,应当如实填写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并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合法凭证以及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5.纳税申报的方式 1.直接申报 2.邮寄申报 3.数据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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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 14.3.1 税款征收概述 14.3.2 税款征收方式 14.3.3 税款征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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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款征收制度 税款征收概述 1.税款征收 税款征收是税务机关按照税收相关法律的规定,将纳税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组织征收并入库的一系列活动的总称。是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中的中心环节,是实现税收征管工作的目的关键 。 2.税款征收的原则 (1)依法征税的原则 (2)征税主体法定的原则 (3)开具书面文件的原则 (4)上缴国库的原则 (5)税款优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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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款征收制度 税款征收方式 (1)查账征收 (2)查定征收 (3)查验征收 (4)定期定额征收(5)委托代征 (6)代扣代缴
(1)查账征收 (2)查定征收 (3)查验征收 (4)定期定额征收(5)委托代征 (6)代扣代缴 (7)代收代缴 (8)其他方式 税款征收制度 1.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制度 2. 延期缴纳税款制度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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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款征收制度 3. 滞纳金征收制度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4. 减免税收制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作出的减税、免税决定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5.税额核定制度 (1)核定征收的对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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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款征收制度 ①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③ 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④ 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⑤ 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⑥ 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2)核定征收的方法 纳税人有以上所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采取下列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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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款征收制度 一种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 ① 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收入额和利润率核定;
② 按照成本加合理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③ 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④ 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核定。 6.税收保全措施 (1)税收保全措施 是税务机关对可能由于纳税人的行为或者某种客观原因,致使以后税款的征收不能保证或难以保证的情况下,于规定的纳税期限之前采取的限制纳税人处理或转移商品、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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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款征收制度 或其他财产的强制性措施。 (2)税收保全的适用范围
仅限于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经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3)税收保全措施的前提条件 ① 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② 应当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和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的限期内。 (4)税收保全措施的程序 1)责令纳税人限期纳税在先。 2)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居中。 3)冻结纳税人的存款或扣押、查封在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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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款征收制度 (5)税收保全措施的终止 ① 纳税人在上款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税款或银行转回的完税凭证之日起1日内解除税收保全;② 纳税人超过规定的期限仍不缴纳税款的,终止保全措施,转入强制执行措施。 7.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1)税收强制执行的适用范围 不仅可以适用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而且可以适用于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 (2)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程序 1)责令限期缴纳。2)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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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款征收制度 8.欠税清缴制度 (1)欠缴税款审批权限 缓缴税款的审批权限集中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2)限期缴税时限 (3)离境清税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及其法定代表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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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款征收制度 (4)税务机关对欠缴税款的纳税人代位权、撤销权的行使
如果欠税的纳税人,怠于行使其到期的债权,怠于收回其到期的资产、款项等,税务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为行使债权。 (5)合并、分立的清缴制度 ① 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② 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③ 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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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款征收制度 (6)欠税公告与报告制度 ① 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定期予以公告。 ② 欠缴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9.税款的退还和追征制度 (1)税款的退还 ①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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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款征收制度 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
②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2)税款的追征 ① 因税务机关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②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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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 14.4.1 税务检查概述 14.4.2 税务检查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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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检查 税务检查概述 1. 税务检查 是征税机关根据税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对纳税主体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进行检验、核查的活动。
2. 税务检查的方式 (1)重点检查 (2)分类计划检查(3)集中检查(4)专项检查 3. 税务检查的基本要求 (1)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要求(2)对税务机关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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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检查 税务检查职责 税务机关有权进行下列税务检查: (1)资料检查。(2) 实地检查。 (3)单证检查。(4) 存款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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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 14.5.1 纳税主体的法律责任 14.5.2 征税主体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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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 纳税主体的的法律责任 1.违反税务管理基本规定的法律责任 2.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
3.非法印制发票的法律责任 4.对偷税的认定及其法律责任 5.对骗税的认定及处罚 6.对抗税的认定及处罚 7.对逃避追缴欠税的处罚 8.违反税务代理的法律责任 9.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法律责任 10. 不配合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的法律责任 11.其它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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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 征税主体的的法律责任 1.税务人员不依法行政的法律责任 2.税务人员不按规定征收税款的法律责任 3.渎职行为的法律责任
4.对违法回避和保密制度的处罚 5.不移送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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