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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性別事件 醫療單位處理機制 嘉義基督教醫院 社會工作室 李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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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校園性別事件 醫療單位處理機制 嘉義基督教醫院 社會工作室 李雯主任

2 課程大綱 法令依據 服務內容 師長協助的部分

3 法令依據

4 法令功能.. 1.明定醫療體系在網絡服務中的責任。 2.賦予侵入性醫療行為的合法依據。

5 性侵害(be raped) 性侵害:使人淪為「性」受害者的錯誤行為。 兒童性侵害:加害者以權威、暴力、金錢或甜言蜜
語,引誘、脅迫18歲以下兒童及少 年,與其發生性活動。 這些性活動包括猥褻、亂倫、強暴、 性交易、媒介賣淫等。 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

6 法令依據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性侵害犯罪法施行細則 性侵害事件醫療作業處理準則

7 性侵害類型及特性 國小學童 國中學生 1.近親亂倫。如父母、 父母之同居人、繼父母 等、祖父、表親等。 2.與孩子有密切生活關聯
性之人。如鄰居、師長 3.陌生人 1.同學、男女朋友、 網友 2.近親亂倫。 3.與孩子有密切生活 關聯性之人。 4.陌生人

8 性騷擾之定義 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 減損與工作、教育 、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 關權益之條件。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 之方式,或以歧視 、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 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 畏怖、感 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 訓練、服 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9 校園性騷擾 相關法令 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準則、調解辦法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 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

10 法律上的定位 自90年起 性侵害犯罪:公訴罪 例外:(1)配偶間 (2)兩小無猜條款 (18歲以下對16歲以下者)
性騷擾:適用調解程序、告訴乃論

11 校園性侵害及性騷擾之處理架構 通報受理單位 校園性別 平等委員會 採 檢 性 侵 害 一般公訴 性侵害防治中心 113婦幼保護專線
採 檢 一般公訴 性侵害防治中心 113婦幼保護專線 110警政 × 告訴乃論 18歲以下對 16歲以下者 不提告訴 者,可藉 此申訴 證物盒 保管6個月 所有發生於 校園內之性 騷擾案均屬 學務處或訓導處

12 服務內容

13 成立性侵害醫療服務小組 法令依據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第六條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應設性侵害防治中心, 辦理下列事項: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第六條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應設性侵害防治中心, 辦理下列事項: 二、提供被害人二十四小時緊急救援。 三、協助被害人就醫診療、驗傷及取得證據。 四、協助被害人心理治療、輔導、緊急安置及提 供法律服務。 五、協調醫院成立專門處理性侵害事件之醫療小組 六、加害人之追蹤輔導及身心治療。

14 性侵害醫療服務小組 主責醫療:急診科 專科會診:婦科、泌尿科、直腸外科、 小兒科、精神科、一般外科… 個案管理:社工室
其 他:各檢驗部門、安全警衛..

15 列為緊急優先處理之病患 1.視為急診檢傷分類第一級病患,優先 處理。 2.不得無故拒絕診療及開立驗傷診斷書。 如受限於技術及設備,
有協助轉診之義務。

16 保密與跡證之取樣 一、採檢及內診之前提: 需經成年之當事人,或未成年之法定代理人 同意。 二、例外: 1.當事人無意識或無法表達意思者。
2.為成年者之法定代理人之有無不明、 通知有困難,或為性侵害犯罪之嫌疑人。

17 診療室外觀— 獨立之診療室,提供隱密之診療空間。洗手間位於隔壁,便於使用。 婦科診療椅— 作為個案婦科採檢蒐證、內診之用。並配有病床隔簾及診療椅隔簾。

18 採檢原則 一、一般性採檢: 1.事發於7天內,並有預期可採到跡證時, 使用證物盒採檢。 2.包括血液、唾液、尿液、指甲、毛髮、
精液、內外衣褲等。 3.瘀傷、挫傷等可看到之生理跡證,以圖示 及數位影像輔助收集。 4.超過7天以上之事件,如檢察官認為仍有 採檢需要者,在配合辦案之前提下協助 之。

19 採檢原則 二、藥毒物採檢 1.懷疑受害人被下藥時適用之。 2.採檢時間距離被下藥時間不超過 96小時。

20 採檢原則 1.懷孕週數超過24週者,僅施行一般性產 檢,如有需要,於生產後再採集胎兒之檢 體送檢。 2.懷孕週數小於24週者
三、已懷孕之案主 1.懷孕週數超過24週者,僅施行一般性產 檢,如有需要,於生產後再採集胎兒之檢 體送檢。 2.懷孕週數小於24週者 (1)由社會局轉介,已經經過確認為性 侵害調查成案之病患。 (2)依懷孕週數及醫師評估後決定處理 方式。

21 疾病處理及預防 一、生理性創傷之處理。 二、傳染性疾病之監測與處理。 如:梅毒、B肝、B肝抗體、 C肝抗體、愛滋抗原 三、事後避孕。

22 保密與通報 一、知悉案件通報 二、採雙軌方式存放紀錄 (1)醫療處理紀錄、檢驗報告等 ---依一般病歷處理原則存放
(2)有關此次事件之詳細資料, 如:會談紀錄、通報單、診斷書、 存檔照片等隱私性資料 --- 一律存放社工室。 三、媒體處理

23 專家證人的角色 1.交互詰問制度之專家證人角色 2.生理跡證在醫學上意義與評估 3.就診時之會談評估 4.配合出庭、公文回覆

24 師長協助部分 性侵害事件的協助發覺 採檢前的心理預備 創傷後壓力症候群的初步評估及協助就診 持續關心、輔導

25 急性期之生理判定參考依據 走路或坐下均有困難。 在衣物上有撕裂、污漬或血跡。
外生殖器部位(如肛門、陰道、會陰等)及嘴或喉嚨有瘀傷、腫脹或流血等情形。 懷孕,尤其在青春期。 經常抱怨身體不舒服或腹疼痛,經醫師檢查沒有生理上的原因。

26 外顯行為之參考依據 明顯的退縮:常沈溺在幻想或退化呈現嬰兒的行為,甚至可能出現身心發展遲緩的現象。 不佳的同儕關係。 極端不願參與體能活動。
呈現奇特、複雜或不尋常的性知識或性行為,與年齡不符合。 指出受到照顧者的性騷擾或強烈拒絕前往照顧者家中(特別在假期中)。 睡眠困擾,如惡夢,怕上床等。 對於更衣、脫掉衣服感到恐懼反抗。 有飲食的問題—厭食、過量。 突然消費能力增加,有不明來源的金錢。 強迫性的自殺,或有自殺傾向。 強迫性的清洗自己 。

27 心理及情緒之判定依據 對性侵害的議題,有較多負向的情緒反應。 害怕某些人或某些地方。 突然哭泣、變成極端的敏感或易怒。
試圖成為一個過度好的孩子。 情緒容易起伏,脾氣不好。 覺得生氣、厭惡、羞愧、害怕或被出賣的感覺。 很困惑到底發生什麼事。 因虐待事件及施虐者所引發自己內在的各種感覺感到困惑。 責罵父母、兄弟姊妹或其他人。 感到骯髒。 感到緊張、焦慮。 沒有安全感。 自責。

28 採檢前的心理預備 採檢=成案 1.面對已發生之不幸,願意讓網絡成員 來協助她(他) 2.案件進入司法調查程序,目的在將侵害者繩 之以法
採檢過程的不適:相關細節的回想、隱私的暴露 採檢後的關心與安撫

29 創傷症候群之評估與治療 創傷後壓力症候群 (Post Traumatic Stress Disorder) 一、三大症狀:
1.創傷後情節經驗不斷重演 2.逃避行為:情感分離、麻木感、失憶.. 3.過度警覺:相似情境的過度連結 二、以上症狀超過一個月,嚴重影響作息 或日常功能

30 創傷症候群之評估與治療 三、治療方式: 支持性心理治療、認知行為治療、精神藥物治療 團體心理治療、家族治療等 四、協助單位
1.各院精神科門診:健保、病歷紀錄 2.嘉基好消息協談中心: 自費或社會局補助、紀錄不入病歷,單獨存放 3.大專院校心輔中心、諮商輔導系所老師

31 提供適當的療育環境 持續的關懷、信任,並注意當事人的情緒與行為反應。 持續的正向支持、鼓勵、保密。
了解孩子的罪惡感及自責,明確肯定的傳達「你沒有錯」的訊息。 避免同儕烙印。 向防治網絡相關人或家長關心事件進展狀態,了解孩子對此部分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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