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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修订解读 昆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王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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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食品安全法修订解读 昆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王利

2 前言 一、完善体制 二、风险治理 三、全程治理 四、企业责任 五、特殊监管 六、地方责任 七、创新机制 八、社会共治 九、法律责任

3 前 言 《食品安全法》 2015年4月24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 第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 主席令第21号 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4 前 言 《食品安全法》 104条 V 154条 新增50条 修改80条 新的里程碑 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

5 前言 1995年10月30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是一部概况了食品从生产加工、流通和餐饮等环节食品卫生的法律,对保证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食品安全事件的不断发生(如:大头奶粉事件等)也暴露出了现行有关食品安全制度和监管体制不够完善、食品安全的标准仍以“卫生”为主等问题。

6 前言 2004年7月21日召开的国务院第59次常务会议和2004年9月1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要求法制办抓紧组织修改食品卫生法,随着立法小组调研的深入,专家多次征求意见以及在法律制定过程中不断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苏丹红、红心鸭蛋、多宝鱼等),国务院于2007年8月22日开展了《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国办发[2007]57号),最后将食品卫生法(草案)改名为食品安全法(草案),草案已经2007年10月31日国务院第19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提请人大四次会议审议(期间发生了“三鹿”奶粉事件),才于2009年2月28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7 前言 通过报送、征求意见、会议论证、国务院第4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2009年颁布的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保障食品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食品安全整体水平得到提升,食品安全形势总体稳中向好。于此同时,我国食品安全违法生产经营现象依然存在,分级监管食品的盲点依然存在,食品安全事件时有发生,监管体制、手段和制度等尚不能充分适应食品安全需要、法律责任偏轻、重点治乱威慑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食品安全形势依然严峻。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进一步改革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着力建设最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积极推进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为了以法律形式固定监管体制改革成果,完善监管制度机制,解决当前食品安全饮城存在的突出问题,以法治方式维护食品安全,修改现行食品安全法十分必要。 通过报送、征求意见、会议论证、国务院第4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8 前言 总体思路上把握了四点: 一是围绕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建立最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
二是从实际出发,尊重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两法格局。 三是体现新一届政府规定的国务院部门三定和职责调整。 四是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

9 前言 美国欧盟为代表的法律情况。 美国和欧盟的主要法律制度。
国外的食品监管体制有两种模式:一是有一个或者两个部门实施的相对集中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二是有多个部门负责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

10 前言 修订原则上主要把握了五点: 一是突出预防为主、风险防范。 二是强化各方面食品安全责任。 三是实行食品安全社会共治。
四是加强食品安全全过程监管。 五是严格法律责任追究。

11 一、完善体制 1、与农业部门职责分工 农业部 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12 一、完善体制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CFDA) 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按食品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

13 一、完善体制 2、与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职责分工 卫计委 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会同CFDA制定公布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负责食品安全事故现场的卫生处理及流行病学调查

14 一、完善体制 3、与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职责分工 质监总局 负责食品相关产品加工的监督管理 负责进出口食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和监督管理

15 一、完善体制 4、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职责分工 CFDA 保健食品广告审查 对批准的广告进行检查 违法广告通报并提出处理意见 工商总局 广告活动的监督检查 对违法广告作出处理

16 一、完善体制 5、与商务部职责分工 商务部 负责拟订促进餐饮服务和酒类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 CFDA 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酒类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17 6、与公安部职责分工 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 发现涉嫌犯罪 及时移送案件 迅速进行审查 依法作出决定 提请相关支持 依法予以协助
一、完善体制 6、与公安部职责分工 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 发现涉嫌犯罪 及时移送案件 迅速进行审查 依法作出决定 提请相关支持 依法予以协助

18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卫生行政 质量监督 工商行政管理 农业行政 公安机关
一、完善体制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卫生行政 质量监督 工商行政管理 农业行政 公安机关

19 食品安全法的调整范围 1.明确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适用 食品(生产经营者) 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
一、完善体制 食品安全法的调整范围 1.明确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适用 食品(生产经营者) 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

20 2.将“食品流通”修改为“食品销售”同时,增加“食品贮存和运输”(2) 贮存 运输 装卸
一、完善体制 2.将“食品流通”修改为“食品销售”同时,增加“食品贮存和运输”(2) 贮存 运输 装卸

21 一、完善体制 3.增设基层食品安全监管机构 第六条 …..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乡镇或者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

22 二、风险治理 1、确立食品安全风险治理理念 第三条 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23 二、风险治理 2、确立食品安全风险分级制度 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22) 具有较高风险的食品相关产品(41) 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47)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风险较高的食品生产经营者(109) 食品安全系统性风险(107) 监管区域内食品安全隐患(107)

24 二、风险治理 3、完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 A.确定风险监测行为规范 第十五条 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工作,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并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的要求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人员有权进入相关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经营场所采集样品、收集相关数据。采集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

25 二、风险治理 3、完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 B.加强风险监测结果通报
第十六条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进一步调查。

26 二、风险治理 3.完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 B.加强风险监测结果通报 第二十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食品、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 国务院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食品、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等信息。

27 二、风险治理 4、完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 A.增加食品安全相关产品评估 B.明确开展风险评估情形 C.强化及时进行风险评估

28 二、风险治理 5.建立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制度(第二十三条) 6.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自查制度(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三条)

29 三、全程治理 1.确立食品安全全程治理理念 第三条 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监控、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30 三、全程治理 2、加强食品安全生产地源头把关 A. 加强农业投入品监管 第十一条 国家对农药的使用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加快淘汰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推动替代产品的研发和应用,鼓励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

31 三、全程治理 2、加强食品安全生产地源头把关 A. 加强农业投入品监管 第四十九条 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

32 三、全程治理 2、加强食品安全生产地源头把关 B.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检验 第六十四条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对进入该批发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33 三、全程治理 2、加强食品安全生产地源头把关 C.食用农产品销售 第六十五条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34 三、全程治理 2、加强食品安全生产地源头把关 C.食用农产品销售 第六十六条 进入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使用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35 三、全程治理 3.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 第四十二条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等有关部门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协作机制。

36 三、全程治理 4.完善生产经营过程控制 (1)生产过程中的要求
第四十六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下列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一)原料采购、原料验收、投料等原料控制; (二)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 (三)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检验控制; (四)运输和交付控制

37 三、全程治理 4.完善生产经营过程控制 (2)在贮存、运输、装卸、包装、保鲜过程中的要求
第三十三条 (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38 三、全程治理 4.完善生产经营过程控制 (3)对非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要求 第三十三条 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应当符合前款第六项的规定。

39 三、全程治理 4.完善生产经营过程控制 (4)对进入市场销售的食品农产品的要求 第六十六条 进入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使用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40 四、企业责任 1.完善各类食品主体的共同义务 A.确立企业第一责任原则 第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41 四、企业责任 1.完善各类食品主体的共同义务 B. 确立企业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 第四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落实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42 四、企业责任 1.完善各类食品主体的共同义务 C. 确立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考核上岗 第四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其培训和考核。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

43 四、企业责任 1.完善各类食品主体的共同义务 D. 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第四十二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

44 四、企业责任 1.完善各类食品主体的共同义务 E.食品安全自查报告(第四十七条) F.食品安全召回 (1)扩大了生产者召回的范围
(2)增加经营者的召回义务 (3)对召回食品进行分类处理 (4)食品召回和处理报告义务

45 四、企业责任 2.确立不同种类食品安全主体义务 D. 转基因食品标示 B.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 E.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
A.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使用者 B.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 C.网络食品交易者 D. 转基因食品标示 E.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 F. 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

46 五、特殊监管 1.保健食品 A.原料和功能实现目录管理 B.注册与备案管理 C.标签、说明书管理 D.广告管理 E.生产质量管理体系

47 五、特殊监管 2.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A.产品注册管理 B.广告管理 C.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目录公布 D.生产质量管理体系

48 五、特殊监管 3.婴幼儿配方食品 B.原料和食品添加剂管理 C.婴幼儿配方食品备案 D.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
A.全过程质量控制 B.原料和食品添加剂管理 C.婴幼儿配方食品备案 D.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 E.严禁产品分装和一方多牌 F.婴幼儿配方乳粉目录公布 G.生产质量管理体系

49 六、地方责任 1、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地方政府的责任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乡镇或者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所机构。

50 六、地方责任 2.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对食品安全工作提供保障。

51 六、地方责任 3.综合治理食品生产经营小单位 第三十六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进行综合治理,加强服务和统一规划,改善其生产经营环境,鼓励和支持其改进生产经营条件,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或者在指定的临时经营区域、时段经营。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有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52 六、地方责任 4.完善食品安全评议考核 第八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食品检验资源,实现资源共享。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实行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上级人民政府负责对下一级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对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5.整合食品检验资源 第八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食品检验资源,实现资源共享。

53 六、地方责任 6.实施食品安全责任约谈 第一百一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未及时发现食品安全系统性风险,未及时消除监督管理区域内的食品安全隐患的,本级人民政府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地方人民政府未履行食品安全职责,未及时消除区域性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被约谈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整改。 责任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应当纳入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评议、考核记录。

54 六、地方责任 7.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普及食品安全知识,鼓励社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普及工作,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55 六、地方责任 8.对违反本法行为的处置 第一百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有效处置,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 (二)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治,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 (三)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四)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连续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56 六、地方责任 8.对违反本法行为的处置 第一百四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未确定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未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未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 (二)未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或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按规定立即成立事故处置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

57 七、创新机制 1.贡献褒奖机制 第十三条 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2.部门协作机制
第十三条 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2.部门协作机制 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等有关部门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协作机制。

58 七、创新机制 3.抽考监督机制 第四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其培训和考核。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情况。监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费用。 第一百一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执法人员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等的培训,并组织考核。不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不得从事食品安全执法工作。

59 七、创新机制 4.信息共享机制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60 七、创新机制 5.责任约谈机制 第一百一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食品安全隐患……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第一百一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未及时发现食品安全系统性风险,未及时消除监督管理区域内的食品安全隐患的,本级人民政府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地方人民政府未履行食品安全职责,未及时消除区域性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61 七、创新机制 6.责任连带机制 A.第一百三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62 七、创新机制 6.责任连带机制 B.第一百二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63 七、创新机制 6.责任连带机制 C.第一百三十八条 食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D.第一百三十九条 认证机构出具虚假认证结论,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64 七、创新机制 6.责任连带机制 E.第一百四十条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虚假食品广告,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65 七、创新机制 6.责任连带机制 F.第一百四十条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66 七、创新机制 7.责任保险机制 第四十三条 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67 七、创新机制 8.信用奖惩机制 第一百一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 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通报投资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的金融机构。

68 七、创新机制 9.行刑衔接机制 第一百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发现涉嫌食品安全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移送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侦查。 公安机关在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侦查过程中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依法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和监察机关,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质量监督、环境保护等部门提供检验结论、认定意见以及对涉案物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等协助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提供,给予协助。

69 七、创新机制 10.完善食品安全标准机制 (1)明确标准制定部门 第二十七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 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限量规定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2)限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70 七、创新机制 10.完善食品安全标准机制 (3)确定企业标准地位 (4)明确标准公布、查阅、下载、指导、解答 (5)明确标准执行跟踪评价 (6)规定临时限量值和临时检验方法 (7)确定食品复检机构

71 七、创新机制 10.完善食品安全标准机制 (8)采取快检抽检食品
第一百一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中可以采取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品进行抽查检测。 对抽查检测结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进行检验。抽查检测结果确定有关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72 七、创新机制 10.完善食品安全标准机制 (9)采取快检抽检食用农产品
第八十八条 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查检测,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四小时内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

73 八、社会共治 1.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 第一百一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奖励。 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举报人举报所在企业的,该企业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74 八、社会共治 2.建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 第四十三条 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75 八、社会共治 3.强化部门之间重大事项协同 A.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公布会同 B.“药食两用”物质目录制定公布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的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 C.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会同

76 八、社会共治 4.充分发挥社会中介机构作用 第九条 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技术等服务,引导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

77 八、社会共治 5.完善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制度 第一百一十八条 国家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平台,实行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国家食品安全总体情况、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调查处理信息和国务院确定需要统一公布的其他信息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公布。 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调查处理信息的影响限于特定区域的,也可以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未经授权不得发布上述信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公布食品安全信息,应当做到准确、及时,并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避免误导消费者和社会舆论。 第一百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可能误导消费者和社会舆论的食品安全信息,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等进行核实、分析,并及时公布结果。

78 九、法律责任 1.增加行政拘留和治安管理处罚 第一百二十三条 ……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拘留。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一百四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79 九、法律责任 2.提高财产罚款数额 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等都进行了相应的规定。

80 九、法律责任 3.加大资格处罚力度 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九条 对违法的食品检验机构、食品检验人员及其部门负责人进行相应的处罚。

81 九、法律责任 4.强化从业禁止处罚 第一百三十五条 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人员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许可证。

82 九、法律责任 4.强化从业禁止处罚 第一百三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受到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十年内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受到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终身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食品检验机构聘用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资质。

83 九、法律责任 5.确立首负责任制 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84 九、法律责任 6.加大惩罚性赔偿 第一百四十八条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85 九、法律责任 7.加大对累犯处罚 第一百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86 九、法律责任 8.增加违法执法责任 第一百四十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违法实施检查、强制等执法措施,给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87 九、法律责任 9.对食品生产经营小单位的处罚 第一百二十七条 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

88 九、法律责任 10.经营者无过错减轻处罚 第一百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89 九、法律责任 11.标签说明书一般瑕疵免除惩罚性赔偿 第一百四十八条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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