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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学 主讲:易谨 手机:18274833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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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婚姻家庭法学 主讲:易谨 手机:

2 Why? 我们 需要 学习 ??????

3 什么叫做婚姻家庭咨询师:所谓的婚姻家庭咨询师就是指为那些恋爱、婚姻、家庭生活中的人遇到的各类问题进行帮助和解答的专业服务人员。
婚姻家庭咨询师证书:这个职业属于比较新鲜的一种,存在的历史不是很长,在2007年4月由中国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批准的职业。是目前中国婚姻咨询领域为国家认可的职业。这个属于省考,每个省份都有资格安排申报考试,证书由当地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颁发,首次申报开始于2009年6月的北京,后续申报此证书的专业人员越来越多,从事这个工作的人员也逐渐增多,足以说明这个行业的吸引力和发展前景。

4 婚姻家庭咨询师招聘:(婚姻家庭咨询师的就业方向包括)
各级妇联、工会、民政、计生、教育部门的婚恋咨询中心,妇女维权机构等; 婚姻家庭咨询中心,婚姻律师事务所,婚姻调查取证单位,婚姻介绍所,婚庆服务机构等; 家庭教育咨询机构,儿童辅导培训机构,青少年活动中心等; 社区服务中心,社区高级会所,家政服务机构,家庭保健服务机构,健康健身美容会所等; 各地情感热线,心理咨询中心等; 杂志、电视、广播的婚恋栏目撰稿人、辅导专家等; 做独立咨询,自办婚姻家庭咨询中心 全国妇联婚姻家庭研究会将推荐优秀学员到各级妇联、工会、民政等部门的咨询机构、婚恋咨询中心、婚姻家庭服务单位等,还包括一些婚恋服务中心等全国性大型婚恋机构等。

5 婚姻家庭咨询师考试:婚姻家庭咨询师考试一般安排在每月的第三周或者第四周周末,最准确的时间要等申报之后当地劳动厅下发的准考证为准。考试分为理论和实操两大块儿的考核,均以为百分制,各科达到六十分或者以上方位合格,可以领取证书。 百合网 婚姻家庭咨询师之家论坛

6 教材选用

7 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民法通则》(1986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4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91年制定,98年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1986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一)(二)(三) 《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

8 第一章 婚姻家庭法概述 第二章 亲属制度 第三章 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第四章 结婚制度 第五章 婚姻的效力 第六章 父母子女 第七章 收养 第八章 祖孙关系和兄弟姐妹关系 第九章 离婚制度 第十章 离婚的法律后果 第十一章 继承制度概述 第十二章 法定继承 第十三章 遗嘱继承 第十四章 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 第十五章 遗产的处理 第十六章 少数民族、华侨、港澳台同胞的婚姻与家庭 第十七章 涉外婚姻、涉外收养与涉外继承

9 作业 1、同性恋 2、试婚 3、非婚同居关系 4、婚 外 情 5、夫妻间的忠实义务 6、离婚之我见 7、婚前财产协议 8、忠诚协议

10 本课程的考核办法 本课程是考查课,学分为4分 总课时数:72课时 课堂考勤 (20分) 考查内容及权重 平时作业 平时成绩 (30分)
(70分) 课堂表现 (20分) 期末考核 (30分) 闭卷考试

11 一、考试原则 1、日常考核与期末考核相结合 2、过程考核与结果考核相结合 3、空间考核与纸制考核相结合

12 二、考试成绩 课程考核实行学期考核制,每学期考核一次。本课程的总成绩以等级制计算,由平时成绩和期末成绩两部分构成,平时成绩与期末成绩的比例为5 :5,并实行“互否制”(平时考核与期末考核有一项成绩不及格F则总评成绩为不及格F)。 最后网络登分时为等级制(A+、A、B+、B、C+、C、D+、D、F)。百分制换算成等级制的办法:A+(95-100),A(90-94),B+(85-89),B (80-84),C+(75-79),C(70-74),D+(65-69),D(60-64),F(不及格)

13 三、平时考核(满分50分) 平时成绩包括平时作业、课堂出勤、课堂表现等。 1、平时作业占30%。共4次作业,必须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授课教师布置的作业;作业全部抄袭或缺作业者该次作业为0分。 2、课堂出勤占20%。严禁旷课、迟到、早退,旷课一次扣10分;迟到、早退一次扣3分;病假、事假一次扣1分;3次迟到、早退算旷课一次。 旷课2次(4节)及以上直接定为不及格F;迟到、早退7次及以上直接定为不及格F;不论何种原因,一学期未参加教学活动达三分之一者,取消参加期末考试资格,成绩直接定为不及格F。

14 3、课堂表现占20%。课堂上应该认真听讲,遵守课堂纪律,积极与老师形成良好的互动。严禁带食物进教室;课堂上严禁讲话、睡觉、玩手机、玩电脑;严禁做与课堂教学无关的事情,严禁扰乱或破坏正常的教学秩序和教学活动。 上课表现差平时成绩直接定为F。 协助任课教师维持课堂秩序者或协助任课教师考勤者,给予平时加分。 在课堂上积极发言或踊跃讨论问题,且有一定见解者,或课堂表现优秀者,给予平时加分。

15 四、期末考试 含空间网络版和纸制版,从知识、能力、素质全方位考核,空间网络版为主观性或客观性试题,纸制版为客观性或主观性试题(满分50分)。 凡考试舞弊或抄袭者,一律定为不及格F。 五、成绩分布情况 F(不及格)≧10%(班级人数);A+、A≦5%(班级人数);B+及以上(包含A+、A)≦20%(班级人数)。 F(不及格)者下学期开学后由教务处统一安排补考,补考再不及格者重修。

16 第一章 婚姻家庭学理念与发展

17 【重点内容与目标】 婚姻家庭制度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在经济基础上形成用以确认与规范婚姻家庭关系的上层建筑,婚姻家庭具有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其中社会属性决定了婚姻家庭制度之演进。

18 第一节 婚姻家庭理念与属性 一、婚姻与家庭理念
第一节 婚姻家庭理念与属性  一、婚姻与家庭理念 我国《婚姻法》第1章第1条规定:“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明确指出我国婚姻法调整的对象是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为更科学地理解婚姻家庭关系性质与特点,须对婚姻与家庭的概念进行界定。

19 (一)婚姻的概念 婚姻概念:婚姻即男女双方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具有夫妻身份的结合。

20 --但在国外已有少数国家承认同性恋的合法性。
1.自然层面上讲,必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 --但在国外已有少数国家承认同性恋的合法性。

21 讨论 同性可不可以结婚呢?

22 丹麦 第一个认可同性结合的国家 荷 兰 第一个同 性婚姻合 法化国家 比利时 第二个允许同性结婚的国家

23 美 国 马萨诸塞州、加利福利亚州 承认同性恋婚姻
美 国 马萨诸塞州、加利福利亚州 承认同性恋婚姻 挪 威 新的同性恋婚姻法允许同性恋在教堂兴举行婚礼,可以收养儿童进行人工受孕。

24 法 国 同性伴侣享 有社会保险 和社会福利 瑞 典 同性伴侣 享有异性 伴侣权, 允许领养 孩子。 德 国 注册同性伴侣享有财产继承权

25 法律上承认同性婚姻合法的国家 丹麦、荷兰、比利时、西班牙、加拿大、南非、挪威、瑞典、葡萄牙、冰岛、阿根廷共11个国家已在全国实现同性婚姻合法。

26 对同性恋的几种认识 是一种丑恶的道德败坏行为
卫生部门进行的一项研究调查显示,处于性活跃期的中国同性恋者,约占性活跃期大众人群的2%至4%,按此估算,中国有同性恋者1000万至2000万。而根据卫生部去年公布的数字,中国男同性恋者的艾滋病感染率约达1.35%。这一数字要比普通人群的感染率高将近二十倍。目前,我国的男同性恋人群的艾滋感染率仅次于吸毒人群。

27 是一种疾病,可以治愈矫正 2001年,精神病学会颁布第三版《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同性恋首次不再被划为心理异常病态。 比美国晚了整整28年,比世界卫生组织晚了9年。

28 实际上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同性恋已经存在了几千年,在中国古书上也有断袖之癖的记载。历史上大量才华横溢的艺术家、哲学家都是同性恋者,象苏格拉底、柏拉图、米开朗基罗、毛姆、惠特曼……优秀的同性恋名人数不胜数。 但是,因为与传统的社会习俗相悖,直到今天,同性恋群体依然是一个被极其边缘化的群体,经常视作异类,不被主流社会接纳。

29 李银河再次在两会上提交同性婚姻提案(2006年3月3日)
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中国第一位研究性的女社会学家,作家王小波的夫人:“歧视同性恋如同歧视左撇子” 再次把《同性婚姻提案》上交全国两会。这是她第三次向全国两会提交这个提案。

30 中国新浪网:你如何看待同性恋者结婚? 共有14,509人参加 1、反对,违背社会习俗,不符合国情。 43.1% 6,250人
43.1% ,250人 2、赞成,结婚是任何相爱的人的权利。 37.0% ,371人 3、无所谓。 19.9% ,887人

31 2.社会层面上讲,两性的结合要得到当时社会制度的确认
3.法律层面讲,婚姻是双方具有夫妻身份的结合,具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4.价值层面讲,婚姻的主体应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这应该成为两性结合的价值追求

32 (二)婚姻性质 契约论.在西方国家占主流地位.康德系代表人物,认为是人性自然法则之体现.
婚姻伦理学.黑格尔为代表,强调精神统一.我国有学者十分强调婚姻伦理性. 信托关系说.强调国家与个人间关系. 制度说.法国始创此学说. 身份关系说.中国婚姻法学界之通说.

33 (三)家庭概念 家庭是由一定范围内亲属所构成的生活单位。 1.是一个生活单位。 家庭是以婚姻、血缘为纽带而构成的生产单位。
  家庭是以婚姻、血缘为纽带而构成的生产单位。 2.家庭由一定范围内亲属所构成。   所谓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是指在法律上具有权利义务关系的亲属。

34 (四)家庭职能 婚姻家庭的社会职能即婚姻家庭在人类生产、生活与社会发展的过程中,所担负的一定的社会职能。婚姻家庭的社会职能是其本质的外部体现,亦是婚姻家庭与社会联结的环节。

35 1、经济职能。是指家庭组织生产与消费的职能。
2、生育职能。即人口再生产主要是通过家庭实现。 3、教育职能。家庭教育在社会教育体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4、扶养职能。有助于养老育幼。(反哺)

36 (五)婚姻与家庭的关系 婚姻是家庭的基础和纽带,而家庭又是婚姻的组织形式。 1、家庭自婚姻始,没有婚姻也就没有家庭;
2、婚姻的出现,意味着出现了为社会所承认和规范的较稳定的两性结合单位(即家庭); 3、婚姻仅意味着夫妻关系,家庭范围更广。

37 二、婚姻家庭关系的属性 婚姻家庭关系是以两性关系结合为前提,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特殊的社会关系。 (一)自然属性
 (一)自然属性  自然属性是指是指婚姻家庭赖以形成的自然条件和婚姻家庭所包含的自然规律。它体现了生物学、生理学规律在人类婚姻家庭方面的作用。

38 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 (1)男女两性的差别和人类的性本能,是男女结合的生理基础; (2)通过生育而实现的种的繁衍是家庭在生物学上的自然功能; (3)家庭成员间的血缘关系及因此关系而产生的亲属团体,是客观自然形成的生物联系 男女两性的生理差别和人类的性本能,是婚姻的生理学上的基础;通过生育而实现的种的繁衍,以及家庭成员间的血缘关系,是家庭这一亲属团体的生物学上的特征。

39 (二)社会属性 婚姻家庭关系存在和发展决定于社会生产关系,同时受社会上层建筑各种因素影响和制约。 社会属性是本质属性的原因:
1、婚姻家庭是社会关系的特定形式。 2、婚姻家庭是社会发展的产物。 3、婚姻家庭的发展、变异的根本动因是社会条件及相关因素的综合影响。 婚姻家庭的本质只能取决于它的社会属性。有什么样的生产关系就有什么样的社会,进而就会有什么样的婚姻家庭关系。

40 案例分析 问:张三和李四是否存在婚姻关系? 张三(男)和李四(女)于1995年开始同居,未办理结婚证,当时张三21岁,李四19岁。
现在请问: 1.张三和李四是否存在婚姻关系? 2.他们组成的“家庭”是否是法律意义上的家庭?

41 案例解析: 1.张三和李四既不存在法律婚姻,也不存在事实婚姻,只是一种非婚同居关系。他们之间的结合,并没有得到法律的认可,而且其符合结婚的条件也是在1994年2月之后,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的精神,这种情况不能按事实婚姻对待,双方当事人可以申请补办结婚证,补办后的婚姻效力可追溯到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时(此处指1996年)。 2.他们组成的“家庭”也得不到法律的认可。因为这两人之间既不存在婚姻关系、也不存在血缘关系和法律拟制关系,仅仅是一种事实同居(有人将其称为民事结合),不具有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42 第二节 婚姻家庭制度与历史类型 一、婚姻家庭制度 是一定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婚姻家庭形态在上层建筑领域的集中反映,并以行为规范方式进行保护。
第二节 婚姻家庭制度与历史类型   一、婚姻家庭制度   是一定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婚姻家庭形态在上层建筑领域的集中反映,并以行为规范方式进行保护。 (一)婚姻家庭制度与经济基础 (二)婚姻家庭制度与上层建筑    婚姻家庭一方面决定于当时社会的生产关系,另一方面受到社会上层建筑各种因素的影响与制约。

43 婚姻家庭制度三个阶段   人类的婚姻家庭制度经历了3个阶段,即群婚制、对偶婚制、一夫一妻制。

44   (一)群婚制   群婚源于原始社会发展的一定阶段,是人类社会最早的婚姻家庭形态。群婚制是原始社会中一定范围内的一群男子与一群女子互为夫妻的婚姻形式。他是人类社会最早的婚姻家庭形态,其与杂乱性交关系的根本区别是:两性关系受到一定范围的血缘关系的限制与排斥。又称集团婚,分为两个阶段。 《淮南子.本经训》:男女群居杂处无二别。 《管子.君巨篇》也云:古者未有夫妻匹配之道。

45 1、血缘群婚制:是群婚制的低级形式,即同一辈份男女间互为夫妻。此婚姻排除直系血亲通婚。
所有的祖父 所有的祖母 所有的父亲 所有的母亲 所有的兄弟 所有的姐妹 共为夫妻 排斥不同辈分间的通婚 共为夫妻 共为夫妻

46 2、亚血缘群婚制。亦称普那路亚家庭。是群婚制的高级形式,它仍是男女间的集团婚,但已排除了兄弟姐妹之间的通婚。
女子:同一辈分中的所有男子都是自己的丈夫(但自己的兄弟除外) 男子:同一辈分中的所有女子都是自己的妻子(但自己的姐妹除外) 注意:此处的“兄弟”和“姐妹”最初指的是“同胞兄弟姐妹”,后来又包括“血缘较远的兄弟姐妹”

47 (二)对偶婚制 是人类社会的第二个婚姻家庭形式。它是指在或长或短的时期内由一男一女组成配偶的婚姻。既有群婚的特点,也具有一夫妻制的雏形,是从群婚制向一夫妻制发展的进渡形式。一个男子在多个妻子中有一个主妻,而此男子在这个女子的多个丈夫中也是她的主夫。 产生于母系氏族阶段。 主妻 主夫 关系相对稳定

48 (三)一夫一妻制  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产生于原始社会野蛮时代后期。它的形成是阶级社会开始、文明时代的标志。 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都是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没有实现真正的男女平等,所以所谓的“一夫一妻制”实际是一夫多妻制。 只有在社会主义社会,才能建立真正的“一夫一妻制” 一夫一妻制夫妻关系较为稳固,当事人不能任意解除。一夫一妻制是随着原始社会的崩溃和私有制的确立而产生的。

49     第二章 婚姻家庭法的性质与变革

50 第一节 婚姻家庭法概述 一、婚姻家庭法的概念与特征 我国《婚姻法》第1条明确规定:“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第一节 婚姻家庭法概述 一、婚姻家庭法的概念与特征 我国《婚姻法》第1条明确规定:“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婚姻家庭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这一概念指出了婚姻家庭法调整对象范围。 2、婚姻家庭法对婚姻家庭关系有规定与调整作用。 3、 婚姻家庭法是法律规范的总和。

51 (一)宪法与法律 (二)国务院及所属部门制定或发布行政法规等 (三)地方及民族自治地方有关规定 (四)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五)我国缔结和参加的国际条约

52 婚姻家庭法与其他法律之关系 (一)与宪法 48条与49条规定。 (二)与民法通则 103至105条。 (三)与行政法 结婚、离婚登记。
(一)与宪法  48条与49条规定。 (二)与民法通则 103至105条。 (三)与行政法   结婚、离婚登记。 (四)与刑法   257至262条。 (五)与民诉法

53 (二)婚姻家庭法的特征 1、普遍性。其适用范围极为广泛。毛主席曾说:“婚姻法的普遍性仅次于宪法,因为它关系到男女老幼、千家万户。”
 (二)婚姻家庭法的特征  1、普遍性。其适用范围极为广泛。毛主席曾说:“婚姻法的普遍性仅次于宪法,因为它关系到男女老幼、千家万户。” 2、身份性。人身关 系居主导地位。 3、伦理性。最显著特点。婚姻法第4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婚姻法第20、21、28、29条等。  4、强制性。是指家庭成员间权利义务具有肯定性,当事人不得任意更改。

54 二、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 (一)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 1.婚姻关系。指婚姻成立、效力和婚姻终止关系。
2.家庭关系。家庭成员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55 (二)婚姻家庭法对象的内容 1.婚姻家庭的人身关系。它指在婚姻家庭中具有特定身份的主体之间,不直接体现经济内容,而与身份相关的权利义务关系。内容包括姓名权、社会活动权、忠实义务权、身份行为代理权、监护权、管教保护权、实行计划生育义务。

56 (二)婚姻家庭法对象的内容 2.婚姻家庭的财产关系
它指在婚姻家庭中具有特定身份主体之间直接体现一定经济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内容包括扶养(抚养、赡养)义务、夫妻对共同财产的权利、相互间的继承权、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应承担的赔偿义务。

57 3.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关系 婚姻家庭的财产关系的发生和终止是依据人身关系而发生的,人身关系消灭,相互之间的财产关系也随之消灭。

58 第二节 中国婚姻家庭法立法的演变 一、中国古代婚姻家庭法 (一)中国古代婚姻家庭立法的宗旨和调整方法 1.以宗法制度为立法宗旨
第二节 中国婚姻家庭法立法的演变 一、中国古代婚姻家庭法 (一)中国古代婚姻家庭立法的宗旨和调整方法 1.以宗法制度为立法宗旨 2.以礼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礼是积极规范“禁恶于未然”;法是消极规范“惩恶于已然”

59 中国古代婚姻家庭法的基本特征 1.维护包办强迫婚姻制度 (1)“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婚姻成立的合法形式。
(2)门当户对,婚姻论财是婚姻成立的主要条件。 (3)嫁娶复杂,行“六礼”。 (4)男子专权离婚。 纳彩:即男方家请媒人去女方家提亲,女方家答应议婚后,男方家备礼前六礼 去求婚。 问名:即男方家请媒人问女方的名字和出生年月日。 纳吉:即男方将女子的名字、八字取回后,在祖庙进行占卜。 纳征:亦称纳币,即男方家以聘礼送给女方家。 请期:男家择定婚期,备礼告知女方家,求其同意。 亲迎:即新郎亲至女家迎娶。

60 2.实行男尊女卑,夫权统治 (1)夫为妻纲是中国古代对夫妻地位立法的指导思想。 (2)“三从四德” 三从:在家从父 出嫁从夫 夫死从子
三从:在家从父 出嫁从夫 夫死从子 四德:    妇德—必须遵守封建社会对妇女的道德。 妇言—只能按照封建社会对妇女的要求来说话。 妇容—只能按照封建社会对妇女的要求进行打扮。 妇工—只能按封建社会对妇女的要求做女工针织和家务。 (3)维护夫权统治。

61 开心一刻 胡适先生曾说:“三从是:太太命令要听从,太太出门要跟从,太太说错要盲从。
‘四德’是太太花钱要舍得,太太化妆要等得,太太生日要记得,太太打骂要忍得。”所以胡适先生曾经组织一个P.T.T.协会,怕太太协会。

62 3.家长专制,漠视子女利益 包括统帅家属权、家庭财产支配权、婚姻缔结 权、教育家属权、对家属的惩戒权。

63 3、家长专制,漠视子女利益 对家属的 惩戒权 统帅 家属权 家长专制集权 家庭财产 支配权 教育家属权 婚姻 缔结权

64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一)1950年婚姻法 1.关于法定婚龄 2.无表兄妹间禁止结婚的规定 3.禁止纳妾与童养媳

65 (一)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1950年4月13日公布实施

66 1、主要内容 8章 27条 婚姻关系 家庭关系

67 2、基本精神 废旧 立新 反资

68 3、缺陷: 50年婚姻法虽然名为婚姻法,实际上是婚姻家庭法,但它对家庭关系的法律调整过于简单、不够全面。

69 (二)1980年《婚姻法》 新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补充与完善: 1、补充和完善了婚姻法基本原则。 2、对结婚条件进行两点修改。
3、扩大了对家庭关系法律调整。 4、规定了离婚法定条件。 5、增加了附则有关规定。 1980年婚姻法废除无性行为者不能结婚的规定

70 80年婚姻法缺陷: 无效婚姻 → 没有规定 夫妻财产制 → 法定夫妻财产制内容过于简单 约定夫妻财产制缺少具体内容 完善协议离婚制度 离婚制度 → 判决离婚的理由争议较大 确立保护离婚无过错方机制

71 (三) 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 2001.4.28颁布了修正后的婚姻法,其共计51条,修正的主要内容: 1.增加了保证基本原则实施的措施。
2.完善了结婚制度。 3.增加了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制度。 4. 完善了夫妻财产制。 5.完善了离婚制度。 6.增加了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

72 ●2001年12月24日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出台,针对一些程序性和审判实践中急需解决的问题作出解释,包括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处理程序、子女抚养费、离婚损害赔偿等问题。 ●2003年12月25日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出台,主要针对彩礼应否返还、夫妻债务处理、住房公积金及知识产权收益等款项的认定、军人的复员费及自主择业费的处理等问题。 ●2011年8月   婚姻家庭纠纷案件逐年上升,婚前贷款买房、夫妻之间赠与房产、亲子鉴定等争议,亟须进一步明确法律适用标准。为此,最高法启动司法解释(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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