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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農產品驗證 授課教師:國立台灣大學農業經濟學系 雷立芬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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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7. 農產品驗證 授課教師:國立台灣大學農業經濟學系 雷立芬教授
農產運銷學 7. 農產品驗證 授課教師:國立台灣大學農業經濟學系 雷立芬教授 【本著作除另有註明外,採取創用CC「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相同方式分享」台灣3.0版授權釋出】 本作品轉載自Microsoft Office 2010多媒體藝廊,依據Microsoft服務合約及著作權法第46、52、65條合理使用。

2 大綱 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 優良農產品驗證管理辦法 吉園圃安全蔬果標章管理作業規範 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驗證管理辦法
產銷履歷農產品驗證管理辦法 糧食管理法/糧食標示法 食品衛生管理法 商品標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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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 - 1 第 1 條 為提升農產品與其加工品之品質及安全,維護國民健康及消費者 之權益,特制定本法。

5 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 - 2 第 3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農產品:指利用自然資源、農用資材及科技,從事農作、森林、水 產 、畜牧等產製銷所生產之物。 二、有機農產品:指在國內生產、加工及分裝等過程,符合中央主管機關 訂定之有機規範,並經依本法規定驗證或進口經審查合格之農產品。 三、農產品經營業者:指以生產、加工、分裝、進口、流通或販賣農產品、 農產加工品為業者。 四、農產品標章:指證明農產品及其加工品經依本法規定驗證所使用之標 章。

6 五、認證機構:指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審查合格之委託機關、法人,具有執 行本法所定認證工作資格者。
六、認證:指認證機構就具有執行本法所定驗證工作資格者予以認可。 七、驗證機構:指經認證並領有認證文件之機構、學校、法人或團體。 八、驗證:指證明特定農產品及其加工品之生產、加工及分裝等過程,符 合本法規定之程序。 九、產銷履歷:指農產品自生產、加工、分裝、流通至販賣之公開且可追 溯之完整紀錄。 十、標示:指農產品及其加工品於陳列販賣時,於農產品本身、裝置容器、 內外包裝所為之文字、圖形或記號。

7 認證機關 認證 (accreditation) 驗證機關 驗證 certification 生產者 優良農產品 有機農產品

8 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 管理系統驗證機構之認證。 產品驗證機構之認證。 人員驗證機構之認證。 溫室氣體確證與查證機構之認證。

9 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 - 3 中央主管機關得就國內特定農產品及其加工品之生產、加工、分裝及 流通等過程,實施自願性優良農產品驗證制度。(第 4 條) 農產品、農產加工品在國內生產、加工、分裝及流通等過程,符合中 央主管機關訂定之有機規範,並經驗證者,始得以有機名義販賣。 ( 第 5 條) 進口農產品、農產加工品須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國家或國際有機認 證機構(組織)認證之驗證機構驗證及中央主管機關之審查,始得以 有機名義販賣。(第 6 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就國內特定農產品實施自願性產銷履歷驗證制度。必 要時,得公告特定農產品之項目、範圍,強制實施產銷履歷驗證制度。 (第 7 條)

10 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 - 4 有機農產品、農產加工品不得使用化學農藥、化學肥料、動物用 藥品或其他化學品。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許可者,不在此限。 (第 13 條) 第 14 條 主管機關為確保農產品及其加工品符合本法規定,得派員進入農 產品經營業者之生產、加工、分裝、貯存及販賣場所,執行檢查 或抽樣檢驗,任何人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 主管機關為前項檢查或抽樣檢驗,得要求前項場所之經營業者提 供相關證明及紀錄。

11 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 - 5 第 20 條 未依本法規定取得認證或經撤銷、廢止認證,擅自辦理本法規定之農 產品及其加工品驗證業務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 下罰鍰。 第 22 條 農產品經營業者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 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一、拒絕、妨礙或規避主管機關依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檢查或抽樣 檢驗 。 二、未依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提供相關證明及紀錄。

12 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 - 6 第 23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 罰:
一、農產品經營業者之農產品或其加工品,未經驗證標示優良農產品驗證、 產銷履歷驗證等文字或其他足使他人誤認之表示方法。 二、農產品經營業者之有機農產品、農產加工品未依第五條第一項規定驗 證,或未依第六條第一項規定審查合格而標示有機等本國或外國文字,或 其他足使他人誤認之表示方法。 三、驗證機構之驗證紀錄或相關資料文件有登載不實之情事。 有前項第三款情事,中央主管機關認情節重大者,應廢止其認證。

13 優良農產品驗證管理辦法 - 1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優良農產品:指國產農產品及以其為重要原料之加工品,經 依本辦法驗證合格,並於產品包裝上使用優良農產品標章者。 二、優良農產品標章:指證明經依本辦法驗證之優良農產品所使 用之標章。

14 優良農產品驗證管理辦法 - 2 第 3 條 肉品、冷凍食品、果蔬汁、食米、醃漬蔬果、即食餐食、冷藏調 理食品、生鮮食用菇、釀造食品、點心食品、蛋品、生鮮截切蔬 果、水產品、林產品、乳品、羽絨 十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15 優良農產品驗證管理辦法 - 3 第 4 條 申請優良農產品驗證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法設立或登記之廠(場)、農民團體或營利事業。
二、廠(場)之衛生管理、產品之衛生安全及包裝均符合有關法 令之規定。 三、廠(場)及其產品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驗證基準。

16 優良農產品驗證管理辦法 - 4 第 13 條 產品經驗證之農產品經營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驗證機構應終止其所有 產品之驗證:
一、廠(場)自第一次經追蹤查驗不符規定起一年內累計不合格次數達三 次。 二、規避、妨礙或拒絕驗證機構之追蹤查驗。 三、製造、委託加工、包裝標示、成分純度或產品廣告有虛偽之情事。 四、違法使用或授權他人使用優良農產品標章。 五、因故意或過失致其產品對消費者造成嚴重傷害,經驗證機構查證屬實。 六、其他違規而情節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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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吉園圃台灣安全蔬果標章管理作業規範 三、申請對象︰ (一)依農業產銷班設立暨輔導辦法設立登記之產 銷班。 (二)依農場登記規則核准登記之農場。 七、簽訂契約書:由各區分署與審查通過之申請者簽訂吉園圃台 灣安全蔬果標章使用契約書(如附件六),契約之有效期限為一 年。八、續約: (一)契約屆滿前三個月內,原申請者應填具吉園 圃台灣安全蔬果標章續約使用申請審查表(如附件四),並檢附 下列文件,由鄉(鎮、市、區)輔導單位代為送請所在地之農改 場辦理續約文件之初審: (四)續約起迄日期計算:原約期屆滿日之翌日起算二年。

19 吉園圃台灣安全蔬果標章管理作業規範 十、標章印製: (一)黏貼標章:由農糧署統一印製。 (二)套印 標章:申請者於審查合格後,依規定自行印製。 十二、標章之停用: (一)契約期限屆滿未續約或經暫停或終止本標章之使用者,即不得再 使用本標章; (二)經認定違反約定致停用標章者,其停用之起迄日期以各區分署通 知之日期為準。 十三、追蹤查核: 十四、追蹤輔導:

20 吉園圃台灣安全蔬果標章管理作業規範 十五、申請者使用本標章,應確實遵守本規範規定;違反者,依下列規定處理:
(四)申請者使用本標章於未經核准使用之蔬果或擅自轉讓他人使用,終止申請者 簽訂之本標章使用契約,並依商標法等相關規定處理。   (五)任意貼附與本標章意義不符之宣傳資料,如防癌、無毒、減肥等違反本標 章使用契約情事,依情節輕重,暫停申請者使用本標章三個月至一年。   (六)違反本標章規格、圖樣、使用約定者,予以違約記點一次,並限期一 個月 內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終止申請者使用本標章。   (七)違反前六款規定者,由標章辨識碼確認違規之產銷班班員時,得僅對該產 銷班班員為違約之處理。   (八)經終止使用本標章者,須經一年以上之改善期間,始得重新申請使用。

21 吉園圃台灣安全蔬果標章圖樣 GAP (Good Agricultural Practice)

22 吉園圃台灣安全蔬果標章圖樣 一、二片葉子為綠色(代表農業),字體為藍色。 二、三個圓圈為紅色,代表此產品經過「輔導」、「檢驗」、 「管制」。
三、標章之下端編印 9 個阿拉伯數字識別號碼,以識別及追查吉 園圃安全蔬果之生產者。

23 吉園圃台灣安全蔬果標章圖樣 四、標章識別號碼之編訂 第 1 碼及第 2 碼:直轄市及縣市別代碼。 第 3 碼︰標章類別碼。
黏貼標章:大標章 1、中標章 2、小標章 3。 套印標章:以 9 為代碼。 第 4 碼至第 9 碼:為管制號碼。 黏貼標章:第 4 碼:印製年度代碼,第 5 碼至第 9 碼:流水號碼。 套印標章:第 4 碼及第 5 碼:鄉鎮別,第 6 碼及第 7 碼:產銷班別,第 8 碼及第 9 碼:班員別。

24 吉園圃台灣安全蔬果標章圖樣 五、本標章照原圖比例製作成直徑分別為七公分、五公分、二公分等大、中、 小三種尺寸,以適用於不同包裝袋(箱)上,或更小尺寸,以直接黏貼於農產 品上。 六、標章規格說明 (一)標準字使用規範 1. 台灣安全蔬果:華康標楷體 2. 吉園圃:華康中黑體 (二)色彩使用規範 1. 紅色【C0M100Y100K0】 2. 綠色【C100M10Y100K0】 3. 藍色【C100M100Y0K0】

25 吉園圃作物及自產農產加工品類別、品項一覽表
蔬菜 包葉菜類、葉菜類、根莖菜類、花菜類、蕈菜類、果菜類、瓜菜類、 豆菜類、瓜果類、蕨類 水果 大漿果類、小漿果類、核果類、梨果類、柑桔類、堅果類 特用作物(當歸、明日葉、金線蓮、石蓮花、紅棗、葉用枸杞) 雜糧作物(甜玉米、甘藷、紅豆、綠豆) 自產農產加工品(杭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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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驗證管理辦法 - 1
第 3 條 本辦法適用範圍,為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在國內生產、 加工、分裝或流通過程之產品驗證。 第六條第二項所定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驗證基準第三部 分第二點之轉型期間農糧產品及其加工品,準用本辦法規定辦理 驗證及標示有機轉 型期文字。

28 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驗證管理辦法 - 2
第 4 條 本辦法所稱驗證機構,指依本法規定認證並領有有機農產品驗證機構 認證文件之機構、學校、法人或團體。 第 5 條 申請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驗證之農產品經營業者,應具備下 列各款資格之一: 一、農民。 二、依法設立或登記之農場、畜牧場、農民團體或農業產銷班。 三、領有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者。

29 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驗證管理辦法 - 3
第 6 條 農產品經營業者申請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驗證,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 下列文件,向驗證機構申請驗證: 一、符合前條資格之證明文件。 二、生產廠(場)地理位置資料,包括土地坐落標示及足以辨識之鄰近地圖。 三、依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驗證基準之生產或製程說明。 四、維持有機運作系統相關之紀錄與文件,包括工作及品管紀錄、原料及資材 庫存紀錄、產品產銷紀錄,及生產用地、設施及環境管理紀錄。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前項第三款所定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驗證基準,如附件一。

30 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驗證管理辦法 - 4
第 23 條 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標示所用文字,以中文正體字為之, 並得輔以外文及通用符號。但專供外銷者,不在此限。

31 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驗證管理辦法 - 5
第 24 條 有容器或包裝之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於販賣時,應標示下列事項: 一、品名。 二、原料名稱。 三、產品經營業者名稱、地址及電話號碼。 四、原產地(國)。但已標示製造廠或驗證場所地址,且足以表徵原產地(國)者, 不在此限。 五、驗證機構名稱。 六、有機農產品驗證證書字號。 七、其他法規所定標示事項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標示事項。 前項第一款品名與第二款原料名稱完全相同者,得免標示原料名稱。 第一項第一款之品名,應標示有機文字。 有機轉型期農糧產品及其加工品準用前項規定,標示有機轉型期文字。

32 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類別及品項一覽表
有機農糧產品:米、雜糧、蔬菜、水果、茶、咖啡、甘蔗、自產 農產加工品 有機農糧加工品:榖物、乾燥蔬果調製品、罐頭食品、冷藏或冷 凍食品、蜜餞醃漬品、植物粉狀加工品天然植物茶袋、糖類及其 製品、香辛植物調味料、發酵食品、油脂 有機畜產品:肉品、蛋品、乳製品、肉製品、蛋製品 有機水產品:藻類 有機水產加工品:藻類製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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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產銷履歷農產品驗證管理辦法 第 2 條 一、台灣良好農業規範 (Taiwan Good Agriculture Practice,以下簡稱TGAP):指農產品之產製過程, 依照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標準化作業流程及模式進行生產 (含初級加工及屠宰) 作業,有效排除風險 因素,降低環境負荷,以確保農產品安全與品質之作業規範。 二、批次:指農產品經營業者為區隔實施產銷履歷農產品之特性、產出時間、來源、生產階段、加 工階段及流通階段,分別編定號碼以供識別。 三、產銷履歷追溯碼 (以下簡稱追溯碼):指用以辨別不同批次產銷履歷農產品之代碼。 四、個別驗證:指由單一農產品經營業者向驗證機構申請農產品產銷履歷驗證。 五、集團驗證:指由多數農產品經營業者為成員組成集團,向驗證機構申請農產品產銷履歷驗證。 集團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負責業務之規劃及控制或管理功能之總部,所有成員均應與該 總部有法律或合約之關係,並採行由總部所制定、建立一致之品質管理系統,且接受總部持續追 查驗及矯正之要求。(二)所有成員生產之產品應符合申請驗證品項之產銷作業基準。 六、內部稽核:指以集團驗證方式申請驗證者,其總部為確認所有成員各項操作均符合產銷作業基 準,所實施之查核工作。 七、自我查核:指申請個別驗證者或申請集團驗證者之成員,對其各項作業是否符合相關產銷作業 基準所為之查核,或申請集團驗證者之總部,對其各項作業是否符合自訂相關程序所為之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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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農產品驗證標章正式啟動 TAP、OTAP 及 UTAP 3 個驗證標章從 96 年 6 月 14 日正式開始使用。目前市 面上販售的國產有機農產品,自 2009 年起,有機驗證標章將全面轉換為 OTAP 標章。其次,目前市面上的 CAS 優良農產品標章,從 2010 年起,將全 面轉換為 UTAP 標章。為提升國產農產品附加價值及國際競爭力,並確保飲 食安全、提昇全體國民生活品質,本會已將 2015 年全面實施國產農產品產銷 履歷制度列為至上目標。未來,我國安全農產品將以實施農產品產銷履歷為 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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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糧食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調節糧食供需,穩定糧食價格,提高糧食品質,維護生產者與 消費者利益,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    法律規定。 第三條 本法所稱糧食,係指稻米、小麥、麵粉與經主管機關公告管理之 雜糧及米食製品。

41 糧食標示法 - 1 第 2 條 三、應標示事項:指下列各目事項: (一)品名:指糧食類別名稱。 (二)品質規格:指內容物品質之組合及含量。
  (一)品名:指糧食類別名稱。   (二)品質規格:指內容物品質之組合及含量。   (三)產地:指製造糧食之原料生產地。   (四)重量:指包裝或容器內容物之淨重。   (五)碾製日期:指糧食製造之年月日。   (六)保存期限:指自製造日起至食用安全無虞之期限。   (七)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指製造、輸入或經銷糧食之廠商資料。

42 糧食標示法 - 2 第 4 條 應標示事項之標示,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以顯著且清晰可辨之中文及通用符號標示之。
二、中文字體應以正體字為限。國外輸入之糧食,應於銷售前完成中文標示。 三、標示字體之長度及寬度,規定如下:   (一) 產地,不得小於零點六公分。   (二) 品名、廠商名稱及保存期限,不得小於零點二公分。   (三) 其他應標示事項,不得小於零點二公分。但表面積不足二百五十平方公分之包裝 或容器,以其他足供消費者認識之顯著方式為之者,不在此限。 四、產地,應於包裝或容器正面之明顯位置清楚標示。碾製日期及保存期限,應印刷 於包裝或容器之上,不得以黏貼方式為之。 五、混合二種以上之糧食,應依糧食類別之比率,由高至低標示之。

43 糧食標示法 - 3 第 5 條 糧食之品名有國家標準名稱者,應依國家標準所定之名稱標示;無國家標準名 稱者,以適當品名標示。 第 6 條
糧食之品質規格有國家標準等級且符合相當等級者,應標示其等級;未達國家 標準者,標示等外,並應依國家標準所定品質規格項目標示含量。糧食之品質 規格無國家標準者,應標示實際品質規格。 第 7 條 市場銷售之糧食,應標示製造糧食所需原料之生產地;國產糧食應標示國名或 臺灣或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名稱;國外輸入之糧食應標示生產國國名; 混合二種以上不同國別之糧食者,並應分別標示其比率。

44 食品衛生管理法 - 1 第 2 條 本法所稱食品,係指供人飲食或咀嚼之物品及其原料。 第 17 條
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食品添加物,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顯著標示下列事項於容器或包裝之上: 一、品名。 二、內容物名稱及重量、容量或數量;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分別標明。 三、食品添加物名稱。 四、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輸入者,應註明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 話號碼及地址。 五、有效日期。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須標示製造日期、保存期限或保 存條件者,應一併標示 之。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標示事項。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食品,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顯著標示營養成分及含量;其標示方式及內 容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45 食品衛生管理法 - 2 第 17-1 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對直接供應飲食之場所,就其供應之特定食品, 要求以中文標示原產地;對特定散裝食品販賣者,得就其販賣之 地點、方式予以限制,或要求以中文標示品名、原產地(國)、 製造日期或有效日期等事項。 第 19 條 對於食品、食品添加物或食品用洗潔劑所為之標示、宣傳或廣告, 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 食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

46 食品衛生管理法 - 3 第 29 條 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食品包裝或食品用洗 潔劑,經依第二十四條規定抽查或檢驗者,由當地主管機關依抽 查或檢驗結果為下列之處分: 三、標示違反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應 通知限期回收改正,改正前不得繼續販賣;屆期未遵行或違反第 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者,沒入銷毀之。

47 食品衛生管理法 - 4 第 32 條 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 罰鍰;違反同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年內再次違反者,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對其違規廣告,並 應按次連續處罰至其停止刊播為止。 傳播業者,違反第十九條第四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 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主管機關為第一項處分同時,應函知傳播業者及直轄市、縣(市)新聞主 管機關。傳播業者自收文之次日起,應即停止刊播。 傳播業者未依前項規定繼續刊播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或中央 主管機關依第十九條第三項所為公告之廣告者,處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上六 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應按次連續處罰至其停止刊播為止。

48 商品標示法 第 1 條 為促進商品正確標示,維護企業經營者信譽,並保障消費者權益,建立良好商業規範, 特制定本法。 第 6 條
商品標示,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 二、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 三、有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第 7 條 商品標示所用文字,應以中文為主,得輔以英文或其他外文。 商品標示事項難以中文為適當標示者,得以國際通用文字或符號標示。

49 版權聲明 頁碼 作品 版權圖示 來源 / 作者 頁碼 作品 版權圖示 來源 / 作者 1-54
轉載自Microsoft Office 2010多媒體藝廊, 依據Microsoft服務合約及著作權法第46、52、65條合理使用。 頁碼 作品 版權圖示 來源 / 作者 3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依據著作權法第46、52、65條合理使用。瀏覽日期:2013/04/22。 4-6, 9-12 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 本作品屬公共領域之著作。瀏覽日期:2013/04/22。 13-16 優良農產品驗證管理辦法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優良農產品驗證管理辦法 本作品屬公共領域之著作。瀏覽日期:2013/04/24。 17 財團法人台灣優良農產品發展協會 依據著作權法第46、52、65條合理使用。瀏覽日期:2013/04/24。 18-20 吉園圃台灣安全蔬果標章管理作業規範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 / 吉園圃安全蔬果標章管理作業規範 本作品屬公共領域之著作。瀏覽日期:2013/04/25。

50 頁碼 作品 版權圖示 來源 / 作者 21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依據著作權法第46、52、65條合理使用。瀏覽日期:2013/04/25。 22-25 吉園圃台灣安全蔬果標章圖樣 ……自產農產加工品(杭菊) 台南市政府 / 吉園圃台灣安全蔬果標章圖樣 依據著作權法第46、52、65條合理使用。瀏覽日期:2013/05/10。 26 27-31 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驗證管理辦法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 / 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驗證管理辦法 本作品屬公共領域之著作。瀏覽日期:2013/04/25。 33 農委會農糧署 / 有機農業全球資訊網

51 頁碼 作品 版權圖示 來源 / 作者 33 農委會農糧署 / 有機農業全球資訊網
依據著作權法第46、52、65條合理使用。瀏覽日期:2013/04/25。 34

52 頁碼 作品 版權圖示 來源 / 作者 34 農委會農糧署 / 有機農業全球資訊網
依據著作權法第46、52、65條合理使用。瀏覽日期:2013/04/25。 35 36 產銷履歷農產品驗證管理辦法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產銷履歷農產品驗證管理辦法 本作品屬公共領域之著作。瀏覽日期:2013/04/26。

53 頁碼 作品 版權圖示 來源 / 作者 頁碼 作品 版權圖示 來源 / 作者 37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TAFT
依據著作權法第46、52、65條合理使用。瀏覽日期:2013/04/26。 頁碼 作品 版權圖示 來源 / 作者 38 TAP、OTAP及UTAP…實施農產品產銷履歷為基礎。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陳祈睿,農產品驗證標章正式啟動 安全農業邁入新紀元 本作品屬公共領域之著作。瀏覽日期:2013/04/26。 39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依據著作權法第46、52、65條合理使用。瀏覽日期:2013/04/22。 40 糧食管理辦法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 / 糧食管理法 41-43 糧食標示法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 / 糧食標示辦法 44-47 食品衛生管理法 全國法規資料庫 / 食品衛生管理法

54 頁碼 作品 版權圖示 來源 / 作者 48 商品標示法 全國法規資料庫 / 商品標示法 本作品屬公共領域之著作。瀏覽日期:2013/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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