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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消防技术服务 管理规定》解读 2014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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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 管理规定》解读 2014年5月

2 公安部令第129号 2014年2月3日,公安部部长郭声琨签署公安部令第129号发布《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3 《规定》的框架结构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资质条件 第三章 资质许可 第四章 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规定》共7章59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资质条件 第三章 资质许可 第四章 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4 1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 类型、分级及其资质条件
1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 类型、分级及其资质条件 1.1 类型 本规定所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第2条第2款) 理解重点: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分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两类。

5 解 读: 与《消防法》第34条保持一致。第34条规定: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 全国人大法工委和部法制局意见,贯彻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要求,尽量合并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种类,减少行政许可范围。 根据消防工作对技术服务的需求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执业范围,两类机构的资质条件和所需设备不同。

6 1 类型、分级及其资质条件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提供服务的方式主要是专业技术人员利用设施、设备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检测,重在操作技能。 消防安全评估机构技术要求更高,提供的服务更突出的是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知识和能力。

7 1 类型、分级及其资质条件 过去一些地方将维修保养和检测作为两类机构审批,129号令将其设定为一种资质许可,各地在审批时不能分两类审批,不能随意扩大或缩小许可范围。

8 1 类型、分级及其资质条件 1.2 分级及其资质条件 理解重点: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资质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1.2 分级及其资质条件 理解重点: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资质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消防安全评估机构的资质分为一级和二级。(第6条)

9 两类各级机构资质条件简表

10 1 类型、分级及其资质条件 解 读: 为了保障消防技术服务质量。 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范围与消防技术服务活动范围一致。 理解重点:
各类各级资质条件中强调注册消防工程师数量 解 读: 为了保障消防技术服务质量。 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范围与消防技术服务活动范围一致。

11 1 类型、分级及其资质条件 理解重点: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中的一、二级资质与 三级资质的关系。 解 读: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资质中,三级资质是一种独立的资质,是专门的灭火器维护保养资质,与一、二级资质没有关联,其服务范围不存在包含和交叉关系。 一、二级资质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之间具有关联性。

12 1 类型、分级及其资质条件 理解重点: 1.3 三个特殊情形 三个特殊情形条件简表
为什么对同时取得两项以上消防技术服务资质一些条件低于各单项之和?

13 解 读: 同时取得多项资质 《规定》对同时取得两项以上消防技术服务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在注册资本、场所面积及注册消防工程师数量三个方面的条件略低于拟同时取得的各单项之和。 避免不必要的资源浪费。在开展不同消防技术服务中,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资金及部分场所、设施、人员是可以共用的,没有必要浪费过多的社会资源。 满足消防技术服务工作的需要。对同时取得两项以上消防技术服务资质一些条件,虽低于各单项资质条件之和,但高于或等于各单项资质条件中的最高要求,可以满足开展消防技术服务工作的需要。

14 解 读: 1.3.2 临时一级资质 在《规定》刚实施的一段时间里,缓冲一级资质空白期。按照《规定》规定,申请一级资质的条件之一为取得相应技术服务机构二级资质三年以上,因此《规定》实施之初,全国不会有符合一级资质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但《规定》对一级资质、二级资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从业范围又进行了明确界定,没有一级资质,将有一些重要的消防技术服务项目无人承担。 因此,有必要针对这种特殊时期,设定缓冲性规定,设立临时一级资质,由其暂时承担一级资质应当承担的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15 解 读: 1.3.3 跨省执业 一级资质消防安全评估机构可以跨省执业,且不要求设立分支机构,主要考虑:评估机构承担的业务不同于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不需要大量的设施、设备以及现场场地,对一个项目不存在现场持续服务的问题。

16 解读 1.3.3 跨省执业 允许一级资质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可以跨省执业,但要求设立分支机构。
很多建筑投入使用后,由于施工企业最熟悉所施工的工程,因此建设单位或业主往往仍聘用施工企业作为维保单位。多数施工企业具备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条件,且可以跨省承揽施工工程,为满足企业需求,根据实际,《规定》允许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跨省执业; 目前全国各地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机构能力和水平良莠不齐,服务机构人才和技术力量差异较大,允许一级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跨省执业,满足部分消防技术力量较强的服务机构和对服务质量要求较高的社会单位的需求;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是一项长期的服务活动,合同一旦签订,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就应当为单位提供持续的技术服务,如果单位消防设施在日常运行过程中出现故障,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做到快速反应、及时处理,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企业实行属地化管理将更有利于持续、高效、快捷提供服务。

17 2 资质许可程序 2.1资质许可主体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许可主体只有一级,即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其中,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一级资质在作出许可前,需要报公安部消防局进行书面复核。

18 解 读: 理解重点: 顺应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下放审批权限,同时兼顾审批质量和权威性,明确资质统一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批。
为什么规定许可主体为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解 读: 顺应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下放审批权限,同时兼顾审批质量和权威性,明确资质统一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批。 鉴于一级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从业范围广、消防专业技术性强,对拟批准一级消防安全评估机构资质的意见,规定报部消防局书面复核。 这里对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上报复核和部消防局书面复核的形式没有明确规定,一般应当采用公文形式。 需要强调指出的是,部消防局书面复核后,仍是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许可决定,颁发加盖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印章的资质证书。

19 2 资质许可程序 2.2 许可申请 申请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应当向机构所在地的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交7种材料;
申请一级资质的,还应当提交二级资质证书和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承担的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目录。(第17条) 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拟设立分支机构地的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交7种材料。(第18条)

20 2 资质许可程序 2.3 申请受理 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收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
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凭证并载明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第19条)

21 2 资质许可程序 理解重点: 2.4 资质条件审查和时限 2.4.1 专家评审 为什么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资质审批期间要组织专家评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审批期间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对申请人的场所、设备、设施等进行实地核查。 理解重点: 为什么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资质审批期间要组织专家评审?

22 解 读: 有利于确保许可质量 各类各级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专业技术条件不尽相同,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独自审核容易出现不全面、不完整的问题;组织不同领域专家进行评审,并实地对场所、设备、设施进行核查,能更加全面考察其实际情况,确保其符合相应的条件和要求。 有利于确保公平、公正 将资质审查推向社会,引入社会力量,组织开展专家评审,既能防止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内部滋生腐败,又能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使真正具备条件的机构进入市场。

23 2 资质许可程序 2.4.2 许可时限 ◆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对拟颁发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一级资质证书的,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审查意见以及申请材料报公安部消防局。公安部消防局应当自收到审查意见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复核工作。 (第20条)

24 2 资质许可程序 2.4.2 许可时限 ◆专家评审时限最长不得超过30日,不计算在审批时限内。
◆作出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送达资质证书;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并载明理由。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规章规定的是最长的审批时限,在实施中,公安消防机构应当提高审批工作效率,尽力缩短审批时限,为申请人提供更好的服务。

25 2 资质许可程序 2.5 资质证书有效期和续期 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三年。(第20条第3款、第22条)有效期届满需要续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向原许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申请。(第23条) 理解重点: 为什么规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制度?

26 解 读: 符合《行政许可法》。第50条规定: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符合规章设定权限。按照目前规章权限规定,规章无权单独设定资质撤销、注销、收缴、吊销、责令停止执业等处罚和措施。为避免许可后资质终身制,强化监管措施,有必要依法设立有效期制度。 有利于督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在取得资质证书后能够持续符合相应资质的条件,防止因技术力量流失、设施设备损坏等因素影响消防技术服务水平与质量。 需要强调的是,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续期复审的,根据需要组织专家评审,不是必经程序。

27 3 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基本要求 3.1执业范围 按照地域划分(表) 按照机构类型划分(表) 按照资质等级划分(表)

28 3.1.1 按照执业地域划分(第14、15条)

29 3.1.2 按照机构类型划分(第25条)

30 理解重点: 为什么灭火器检查、维修、更换灭火剂及回收等必须有生产企业授权?
理解重点: 为什么灭火器检查、维修、更换灭火剂及回收等必须有生产企业授权? 解 读: 与《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GA )一致。该规程规定:灭火器维修单位一般应经灭火器生产企业授权,从事授权企业产品的维修业务。 保证维修质量。实践上看,灭火器维修企业应当掌握灭火器维修的核心技术,此类核心技术通常是不予公布的,维修企业只有通过取得厂家授权方可受到生产企业的培训或掌握相关核心技术内容。 明晰质量责任。灭火器的生产、维修实行终身负责制,如果维修企业不能得到生产企业的授权,因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存在先天的缺陷导致危害后果的,无法分清责任;反之,如维修企业依法取得生产企业授权,则有益于明确相关责任,取保产品质量。

31 3.1.3 按照机构等级划分(第26条)

32 3 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基本要求 3.2对从业人员管理要求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加强对所属从业人员的管理。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执业;所属注册消防工程师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五日内通过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予以备案。(第28条)

33 3 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基本要求 3.3质量控制要求 3.3.1机构设置技术负责人,服务项目确定项目负责人
◆一级、二级资质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应当具备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三级资质机构应当具备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项目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相应”是指承担的服务项目应当与取得的注册工程师资格的执业范围一致。 ◆技术负责人对本机构的技术服务实施质量监督管理。 ◆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上签名。

34 理解重点: 为什么要确立消防技术服务技术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制度?
理解重点: 为什么要确立消防技术服务技术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制度? 解 读: 有利于明确服务责任,有效地将责任落实到具体专业技术负责人,并强化技术负责人权威性,有利于落实消防技术服务责任,提高合同履行技术能力。 有利于确保服务质量,有利于发挥技术负责人的专业技术能力和作用,切实依法履行其技术审核把关职责。

35 3 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基本要求 3.3质量控制要求 3.3.2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工艺、流程开展检测、维修、保养,保证经维修、保养的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3.3.3维修保养信息公示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对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进行维修、保养后,应当制作包含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称及项目负责人、维修保养日期等信息的标识,在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灭火器上予以公示。

36 3 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基本要求 3.3质量控制要求 3.3.4施工企业自我检测意见,不得作为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合格证明文件(第32条)
3.3.5记录服务情况并建立服务档案。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对服务情况作出客观、真实、完整记录,按消防技术服务项目建立消防技术服务档案。

37 3 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基本要求 3.4信息系统备案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在消防技术服务项目完成之日起五日内,通过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将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目录以及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予以备案。 3.5经营场所公示 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工作程序、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执业守则、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投诉电话等事项应当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 3.6收费应当遵守价格管理法律法规。

38 3 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基本要求 3.7 六项禁止性行为 3.7.1未取得相应资质,擅自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3.7.2出具虚假、失实文件;
3.7.3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3.7.4泄露委托人商业秘密; 3.7.5指派无相应资格从业人员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3.7.6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39 4 公安消防机构对消防技术服务的 监督管理 4.1监管主体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4.2监管形式 日常监督检查和举报投诉核查。
4 公安消防机构对消防技术服务的 监督管理 4.1监管主体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4.2监管形式 日常监督检查和举报投诉核查。 “结合日常监督检查对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抽查”,就是消防机构对社会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对技术服务机构承担的服务项目,一并检查技术服务机构是否有违法执业或者服务质量问题。

40 监管主体、形式和程序(第38-41条) 资质许可-129号令 监督抽查-120号令 举报核查-120号令 省级 公安机关 消防机构 县级以上

41 这里新设定了两个程序: 需要强调的是: 基层执法单位应将违法执业事实、处理结果、处理建议及时通知原许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第40条)
发现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改正期间不得从事相应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第41条)

42 4 公安消防机构对消防技术服务 的监督管理 撤销 4.4撤销和注销资质 4.4.1撤销资质 两种情形:
4.4.1撤销资质 两种情形: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资质许可的,依申请或职权,可以撤销其资质。 撤销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原许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撤销其资质

43 注销 4.4.2 注销资质 6种情形(第42、43、45条) 自行申请注销的; 自行停止执业一年以上的; 自愿解散或者依法终止的;
4.4.2 注销资质 6种情形(第42、43、45条) 自行申请注销的; 自行停止执业一年以上的; 自愿解散或者依法终止的; 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续期的; 资质被依法撤销或者资质证书被依法吊销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销

44 4 公安消防机构对消防技术服务 的监督管理 4.5 建立和完善信息系统(第44条)
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其作用和要求是: 公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有关信息; 发布执业、诚信和监督管理信息; 为社会提供有关信息查询服务 。

45 4 公安消防机构对消防技术服务 的监督管理 4.6廉政要求 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四个不得”要求: ◆不得设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4 公安消防机构对消防技术服务 的监督管理 4.6廉政要求 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四个不得”要求: ◆不得设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不得参与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经营活动; ◆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46 5 法律责任 5.1 执罚主体(第52条) 原许可公安消防机构和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消防机构
除依法应由原许可机构作出处罚的外,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消防机构的处罚权限各总队可以结合实际予以明确。

47 5.2 违法行为和处罚种类 5.2.1 第45条 按照行政许可法设定,分两种情况 第一款是在申请资质时发现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第二款是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 46-48条、50条根据违法行为轻重程度设定了3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

48 5.2 违法行为和处罚种类 条按照消防法,对出具虚假、失实文件的,设定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执业、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 5.3救济途径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技术服务监督管理中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5.4公安消防机构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49 5 法律责任 5.4 执法责任(第54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利用职务接受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财物,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0 6 施工企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在保修期内对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单位内部开展的维护保养不属于消防技术服务活动范畴,不适用本规定。

51 敬请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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