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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103年度友善校園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國民中小學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調查專業人員高階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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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嘉義市103年度友善校園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國民中小學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調查專業人員高階培訓
校園性霸凌與性別正義實踐 摘錄自103年7月沈宜純校長研習資料

2 一、性霸凌的定義-- 別平等教育法於100.06.22修正公布時, 第二條增列性霸凌的定義。 別平等教育法第二條第五項
(五) 性霸凌:指透過語言、肢體或其他 暴力,對於他人之性別特徵、性別 特質、性傾向或性別認同進行貶抑 、攻擊或威脅之行為且非屬 性騷擾者。

3 二、鑑於校園性霸凌事件有增多與嚴重趨勢, 原法律對性霸凌尚未有明確定義,僅能適 用其他相關法律,或視為性騷擾事件處理
查立法院之修法理由: 二、鑑於校園性霸凌事件有增多與嚴重趨勢, 原法律對性霸凌尚未有明確定義,僅能適 用其他相關法律,或視為性騷擾事件處理 。爰參照相關論述,增訂第五款定義性霸 凌,以發揮教育輔導之作用。 取自:立法院法律系統 20NO%3DB01773$$10$$$NO-PD

4 霸凌的定義取自教育部防治校園霸凌專區 校園霸凌防制準則:中華民國101年7月26日教育部臺參字第 C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27 條 第 3 條 本準則用詞,定義如下: 霸凌:指個人或集體持續以言語、文字、圖畫、符號、肢體動作或其 他方式,直接或間接對他人為貶抑、排擠、欺負、騷擾或戲弄等行為,使他人處於具有敵意或不友善之校園學習環境,或難以抗拒,產生精神上、生理上或財產上之損害,或影響正常學習活動之進行。 校園霸凌:指相同或不同學校學生與學生間,於校園內、外所發生之霸凌行為。 學生:指各級學校具有學籍、接受進修推廣教育者或交換學生。 前項第一款之霸凌,構成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性霸凌者,依該法規定處理。 2017/3/15

5 「性霸凌」的具體表現行為 根據McMaster(1997)的研究: (一)有關性或身體部位的有害玩笑、評論或譏笑
如黃色笑話、波霸、飛機場、矮冬瓜等。 (二)對性取向的譏笑或是對性行為的嘲諷 男人婆、娘娘腔、同性戀都是常見對性取向、 性行為的嘲笑。 (三)傳遞與性有關令人討厭的紙條或謠言 孩子之間會流傳關於性的謠言,如誰 和誰在廁所接吻,或是誰和誰發生性 關係。

6 (四)身體上侵犯的行為 以性的方式摩擦或抓某人的身體,或是迫 使某人涉入非自願的性行為中;除嚴重的 性侵害外,舉凡觸碰下體、屁股、胸部、 脫褲子、掀裙子、偷看上廁所、偷看換衣 服,或是學童間流行的遊戲俗稱「阿魯 巴」、「草上飛」、「千年殺」皆屬此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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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校園中如何落實性別正義? 落實性別平等教育法
校園中如何落實性別正義? 落實性別平等教育法

10 校園中如何落實性別正義? 落實性別平等教育法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十二條 學校應提供性別平等之學習環境,尊重及 考量學生與教職員工之不同性別、性別特質、 性別認同或性傾向,並建立安全之校園空間。 學校應訂定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規定,並公 告周知。

11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十三條 學校之招生及就學許可不得有性別、性別 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之差別待遇。但基於
歷史傳統、特定教育目標或其他非因性別因素 之正當理由,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而設置之學 校、班級、課程者,不在此限。

12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十四條 學校不得因學生之性別、性別特質、性別 認同或性傾向而給予教學、活動、評量、獎懲
、福利及服務上之差別待遇。但性質僅適合特 定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者,不 在此限。 學校應對因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 傾向而處於不利處境之學生積極提供協 助,以改善其處境。

13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十八條 學校教材之編寫、審查及選用,應符合性別平等教育原則;教材內容應平衡反映不同性別之歷史貢獻及生活經驗,並呈現多元之性別觀點。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十九條 教師使用教材及從事教育活動時,應具備性別平等意識,破除性別刻板印象,避免性別偏見及性別歧視。 教師應鼓勵學生修習非傳統性別之學科領域。

14 七、從學生非預期懷孕事件談性別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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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學生懷孕事件輔導與處理要點 一.本要點適用對象包括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 關、公私立各級學校及學生。 二.針對懷孕、曾懷孕(墮胎、流產或出養)與
育有子女之學生學校應主動積極協助。 三.由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負責事件之處理。未 成年學生發生懷孕事件時,學校應即成立處 理小組,由校長擔任召集人, 並指派學生輔導專責單位設立 單一處理窗口。

20 四.學校應實施相關議題之課程或活動,培養學
生健康安全之態度與行為,並教導師生、家 長對懷孕及育有子女之學生採取接納、關懷 之態度,以積極保障其之受教權。 五.學校不得以學生懷孕或育有子女為由,做出 不當之處分,或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要求 學生休學、轉學、退學或請長假。

21 六.學校應主動依學籍及成績考查或評量等相 關規定,採取彈性措施,協助懷孕或育有 子女學生完成學業。 七.學校應整合資源提供多元適性教育 (一) 補救教學 (二) 因懷孕所產生之需求 (三) 生涯規劃

22 八.學校應改善校園相關硬體設施,提供懷孕 或育有子女之學生友善安全之學習環境。 九.學校應於相關教育活動或研習,納入學生 懷孕事件預防、處理及加強專業知能等相 關議題之宣導、訓練。 十.處理懷孕學生事件時,應建立完整個案導 紀錄,並謹守專業倫理,尊重懷孕 或育有子女學生之隱私權。

23 十一.學校知悉學生有懷孕之情事時,其內容 如屬依兒少福利法、兒性交易防制條例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及家暴防治法或其 他相關法規規定應辦理通報者,應依規 定確實辦理。

24 對學校人員處理態度及技巧建議 一.不進行價值判斷與批判 二.真正的尊重 三.真誠的關懷 四.保密與隱私的保護 五.讓當事人參與其中

25 六.案主自覺與自決 七.相關資訊的充分告知 八.與家長的互動技巧 九.不給予做不到的承諾 十.遵守法律的規範

26 提醒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十四條之一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 學校違反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四 條之一、第十六條、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二
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者, 應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十四條之一 學校應積極維護懷孕學生之受教 權,並提供必要之協助。

27 八、共勉-- 讓我們一起來努力 共創性別平等的教育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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